解除方式范文(精选3篇)
解除方式 第1篇
关键词:双重差异,新疆,离婚率,婚姻关系解除方式,比较分析
一、全国离婚率及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变化
国家民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 我国离婚率连续多年持续递增, 离婚人口增长迅速, 离婚人口所占比例也不断上升。我国离婚率从1985年的0.44%增长到2010年2%, 增长了355%, 年平均增长率为14.2%, 期间仅2002年离婚率较前一年有所下降。
2003年以前, 诉讼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 法院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的案件数量高于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数量, 诉讼离婚数量最高的年份是1995、1996两个年度。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 该年度登记离婚数量首次超过诉讼离婚数量。此后诉讼离婚数量增长有限, 占离婚总数的比例不断下降;登记离婚数量增长迅速, 占离婚总数的比例不断上升;至2010年, 我国登记离婚数量约为诉讼离婚数量的3倍 (见表1) 。
资料来源: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1990-2010.
二、新疆离婚率先降后增的变化情况分析
与我国整体的婚姻状况有别, 尽管历次人口普查中新疆离婚率始终领先于其他省区。但新疆也是1980-2000年间全国唯一离婚率不升反降的省区。2000-2010年新疆离婚率再次上升, 但低于全国平均上升速度。较之于1980年, 2010年全国离婚率增长了471.43%, 新疆仅增长了13.32%。就2010年统计数据看, 新疆与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离婚率偏高省份差距明显缩小 (见表2)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中国统计年鉴 (2011) .
有学者认为新疆离婚人口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呈逐渐缩小的原因在于:其一, 随着新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新疆人口离婚率总体上呈逐年缓慢下降的趋势;其二,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人口离婚率的变动表现为比较强劲的上升势头;其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新疆人口的婚姻质量有所提高, 故离婚率下降。[2]作为一种普遍规律, 社会经济发展与离婚率增长呈正相关, 而非负相关, 新疆离婚率的再次上升已经否定了第一项;关于婚姻质量、婚姻幸福感的研究只能说是一项尝试性研究, 因为对婚姻当事人而言, 关注婚姻幸福与维系婚姻的能力、创造幸福婚姻的能力之间没有明显的正相关性;上述原因分析中, 最有解释力的是第二项。
三、新疆各地离婚率与婚姻关系解除方式比较
因难于收集到历史数据, 笔者仅以2010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为基础, 比较新疆各地州 (市) 的离婚率与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差异。就2010年度离婚对数统计数据看, 新疆离婚率最高的地区是喀什地区, 接下来是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吐鲁番地区。上述六个地州均在天山以南。在新疆15个地州 (市) 中, 离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是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离婚率是阿勒泰地区的4倍。离婚率最低的阿勒泰地区, 诉讼离婚比例最高, 塔城地区和伊犁州直属地区诉讼离婚的比例也较高;除了喀什地区以外, 和田、阿克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诉讼离婚比例较低 (见表3) 。
注:各地州 (市) 离婚率无官方数据, 笔者对2010年各地州 (市) 离婚率的计算方法是当年各地州 (市) 登记离婚数加一审诉讼离婚数除以当年各地州 (市) 常住人口数 (以第六次人口普查为准) 。
整体来看, 以天山为界, 南疆离婚率明显高于北疆;城市化程度较低地区的离婚率高于城市化程度较高地区的离婚率;塔里木盆地西南边缘维吾尔族聚居区的离婚率最高, 天山西部至阿尔泰山一带哈萨克族聚居区的离婚率最低;昆仑山与南天山夹角地带同塔尔巴合台山与阿尔泰山夹角地带, 不仅是新疆地理上的对极, 也是新疆离婚率的对极。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婚姻家庭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婚姻不稳定性明显增加。以2003年为界, 登记离婚取代诉讼离婚成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途径。在此期间, 新疆离婚率经历了持续下降与再度回升的变化。由于南北疆地域文化、城乡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 尤其是传统习俗的负面因素有所保留或复苏, 人口流动加速, 城市化进程推进, 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不稳定现象也日益突出。
参考文献
[1]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1990-2010[OB]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3.
[2]徐安琪, 叶文振.中国离婚率的地区差异分析[J].人口研究, 2002 (4) :31.
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第2篇
认真看下面的内容,这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说你擅自提前走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决定,劳动者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书面通知送达了,那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劳动者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都是不合法的。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劳动者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有移交人接收人亲笔签字的交接清单,这些都是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劳动者依法办理了交接手续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正式书面通知,可以视为无需劳动者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
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4条的规定。如果拒不出具,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办。
以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网上均能查询到全文,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找到对应的条款,你才能充分理解全部的内涵。
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鉴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本人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2011年12月月31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盖有公司印章,复印件无效)本人于2011年12月月31日前的任意一天与何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结清经济补偿,同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一式四份,本人、今后的用人单位、社保转移、档案迁移各一份),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4、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2011年12月月31日18时前完成以上第3项事宜。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解除方式 第3篇
职工王某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A签订期限从2008年9月起至2013年8月止的劳动合同并履行。2010年4月,王某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进入A单位,并办理了A单位入编手续,后A单位聘用王某到中级技术人员岗位,并任命王某为部门主任,王某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2012年8月,A单位以王某从2009年起长期在外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决定解除王某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免去行政职务及辞退王某。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撤销A单位作出的全部决定。
案情评析:
一、王某和A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
王某与A单位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8月终止,A单位于2012年8月作出辞退决定时,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首先,应确认劳动合同效力,才能准确判断在作出辞退决定时双方的法律关系。2010年4月,在王某参加A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并办理列入A单位编制手续后,根据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第二条规定,王某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A单位编制并列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王某用工身份已转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王某和A单位双方明知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王某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要求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A单位同意招录王某,双方已形成不再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合意,原劳动合同即应视为王某和A单位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而失效。因此,原劳动关系仅存在于王某列入A单位的事业编制前,即2010年3月前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010年4月后双方为人事关系。
二、A单位解除王某行政职务任命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行为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上述审理范围不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任命、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争议,因此,A单位作出的解除王某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免去部门主任行政职务的决定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王某就此两项争议不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争议,王某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等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约定处理。
三、A单位能否以王某在外兼职为由以辞退方式解除与王某的人事关系?
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1992〕发18号)第三条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但辞退条件中没有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外兼职这一情况,即国家没有授权事业单位可以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外兼职作出辞退决定。A单位以管理人员王某在外兼职为由,对王某作出辞退决定不符合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条件。同时,王某在外单位兼职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王某的年度考核均合格,且王某被任命担任部门主任,说明王某与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完成A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A单位以辞退方式解除与王某的人事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案情启示: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兼职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属于人事关系,应严格按照人事法律规范调整双方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显然事业单位不能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等劳动法律规范,以工作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人事关系。对于事业单位解除与工作人员人事关系行为,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如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律规范均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过错程度等,可以选择不同解除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方式,但应当严格按照其中的解除条件、程序、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有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不能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给本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等。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可以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直接作出,其他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作出开除决定。开除处分程序要严格按照调查、收集、查证证据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告知被调查人员、听取陈述和申辩、复核记录在案、送达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存档等程序进行。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不包括“开除”行为,受开除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及就复核决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对“开除”争议进行受理和审理。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副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