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精选6篇)
国际经济法期末 第1篇
案例分析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3: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5分)
1.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2.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
五、案例分析题(共25分)
1.(15分)
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
2.(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6分,第2小题9分,共25分)
案例1: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
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2: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五、案例分析(第一小题16分,第二小题9分,共25分)
案例1:
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4分)
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4分)
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4分)
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4分)
案例2:
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3分)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2分)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2分)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2分)
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5分,共25分)
案例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15分)
五、案例分析(每小题 分,共25分)
案例1: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5分)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5分)
案例2: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5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5分)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5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l5.分)
36.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
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
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
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请回答如下问题:(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五、36.(1)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3分)(2)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2分)(3)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1分)(4)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1分)(5)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2分)(6)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1分)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公司使用该技术。(1分)
五、案例分析题
一、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答案要点: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案要点: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三、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案要点:同二。
五、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
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
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答案要点:
1、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六、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是否有理?为什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A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 B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 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 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七、货轮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
1、2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800箱货物由于灌水受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1与3属于单独海损。
2、4、与5属于共同海损。
其中被火烧毁的2000吨花生和被火烧坏的主机和部分甲板是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其余的是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由船长下令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八、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
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九、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
B国认为A国违反了D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D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
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那条原则?为什么?
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1、A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2、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
关于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
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十五
艾赛亚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公司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第一,锡比尔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公司所有负债的45%;第二,艾赛亚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第三,艾赛亚公司向锡比尔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问,锡比尔公司是否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应该。艾赛亚公司大部分产品以优惠价格向母公司销售,同时向锡比尔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都与其陷入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撩开法人面纱”理论,尽管艾赛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股东仍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十七
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二十八
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答案要点: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国际经济法期末 第2篇
1、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答案要点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2、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答案要点: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3、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4、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案要点:同二。
5、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
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答案要点:
1、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7、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调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那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标?或者是凭乙公司指标?答案要点:甲公司名称。
6、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船期间的租金。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案要点: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7、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案要点: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A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 B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 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 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8、货轮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
1、2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800箱货物由于灌水受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答案要点:1与3属于单独海损。
2、4、与5属于共同海损。其中被火烧毁的2000吨花生和被火烧坏的主机和部分甲板是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其余的是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由船长下令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9、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问:
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案要点: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10、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D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D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问:
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那条原则?为什么?
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答案要点:
1、A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2、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关于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11、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由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问: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答案要点: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12、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甲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请该公司法律顾问作说明,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公司法律顾问根据标的不同,介绍了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的权限也不同。最后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乙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
1、引进方不能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2、引进方必须雇用乙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该技术的完整性,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即使有不适应当地情况的现象。
4、在生产过程中,要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甲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不是必需的。问:
1、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你能否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2、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的4个条款,有无道理?是否必须接受?答案要点:
1、商标许可协议以转让商标使用权为目的,它是许可方参与和分享被许可方市场的重要方式之一。商标许可协议正文条款主要有以下内容:定义条款许可使用的商标条款许可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使用性质条款商品质量保证条款商标使用管理条款商标使用费条款保证条款违约补救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合同有效期、变更及终止条款其它条款
2、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的4个条款无道理?不可以接受。原因是《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第四章详细列举了应予禁止的列入许可协议中的20种限制性商业条款,根据其中:第4种,限制受让方利用受让技术进行研究发展活动,第5种,强制受让方必须使用供方的人员,第7种,限制受让方修改技术以适应本地条件或创新,第9种,要求受让方搭买不需要的技术或商品,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求不能同意。
13、艾赛亚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公司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第一,锡比尔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公司所有负债的45%;第二,艾赛亚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第三,艾赛亚公司向锡比尔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问,锡比尔公司是否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要点:应该。艾赛亚公司大部分产品以优惠价格向母公司销售,同时向锡比尔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都与其陷入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撩开法人面纱”理论,尽管艾赛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股东仍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4、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万美元的大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答案要点:
1、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15、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租人和买方,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葡萄酒生产线,出租给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关于设备的质量与性能,由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由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字,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就相关条款签了字,注明“确认合同及其条款”字样。后出现质量问题,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理由是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和提出权利要求。问:
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
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有几种主要类型?答案要点:
1、本题表述较含混。如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也签字的话,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就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没有,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则无。因为合同只能约束签字的当事人,不能约束未在其上签字的当事人。
16、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问:
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是什么?答案要点:
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为经三方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在某此特殊情形下,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亦可能被确认为无效:一是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三是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四是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17、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问: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那些?埃斯特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 的标准是什么?答案要点: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18、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圆,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圆。问:
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答案要点: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1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对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问:
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
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回答:答案要点:
1、我认为能够仲裁。
2、法律对此有规定。这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
(四)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其它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0、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生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答案要点: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21、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答案要点:(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22、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 第3篇
而国际经济法, 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 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在于涉外经济关系, 因此, 他们的共同点呼之欲出。
第一, 调整对象的涉外性质。对象的涉外性质是指国际商法及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因为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及国际商事贸易的法律或规则必定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外国或者跨国企业及相关的经济组织, 因此, 调整的结果触及到多国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第二, 两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 还是跨国企业之间的交易, 前提都是在平等互利。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WTO的基本原则就充分证实了这一观点。即便国家之间有经济, 政治和军事实力的差别, 但是在商事和经济领域, 国家都有平等的以主权为依托的权利。
第三, 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二者在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法和国际法作为其法律渊源都有重叠之处并且不在少数。即便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中多了一个国际组织的决议, 但是现行的国际商法中运用的一些条例与规则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延伸而来的, 甚至就是国际组织的决议中适用的, 例如, 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及协议指导了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的发展。
总而言之, 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中, 而国际法体系中若是少了两者中任何一个, 都难免有不完整之嫌。
而讨论过他们的联系, 区别亦必不可少, 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不可谓区别不大。
第一,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 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 也包括一般和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一些, 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 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想来是要高于国际商法的。
第二,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二是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三是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要求国际经济事务必须在尊重双方或者各方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 以谋求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 具有相当的大局观。
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这两者的原则有一定相似之处, 但是侧重点有天壤之别, 国际商法侧重于现实的公平和商事交易的秩序维护, 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公平和利益不得不牺牲一些我们为之长远的“未来利益”, 而国际经济法则高瞻远瞩, 仔细审查每一桩交易背后的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第三, 在调整方法上, 两者也略有不同。
在国内法中, 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同, 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 而经济法则侧重于遵循 “国家统治原则”。由此我们可以扩展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上来进行比较, 国际商法更多的注重交易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和基础上进行交易, 而国际经济法则不太一样, 虽然部分法律所规制的内容与国际商法相似, 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 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利益, 侧重维护大环境下的平等和安全。
综上, 我们可以得知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具体的区别与联系。弄清这些关系, 不仅有利于法律从业者在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案件处理中游刃有余, 更是为了引起我国的国家重视, 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律, 争取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金晓晨.国际商法 (第三版) [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9.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 (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3]范健.商法 (第四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4]梁西.国际法 (第三版)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 第4篇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关系
一、前言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先产生国际法,后来产生国际商法,再后来陆续产生国际经济法。然而后产生的两个法,概念复杂且相互交错,人们容易混淆。随着国际法规的使用率增高,普及商法和经济法这两个国际法关系的必要性尤其重要。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商法、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4方面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法律慨念进行阐述,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比较、分析。达到普及国际法律知识,自觉执行国际经济法政策,自觉履行国际商法法规,减少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次序健康发展。
二、国际商法
关于对国际商法概念的探讨,怎样弄懂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各种著作中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与说明,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且听下文分解。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国际商法,就是调整所有商务贸易主体在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贸易关系、货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
1.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务贸易关系的当事人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经营的商务贸易事项超越到他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以说是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这种关系的规则、规范,就属于广义国际商法的范畴。
2.从狭义上看,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除去国家和国际组织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和商务贸易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正处在形成与发展中的法律部门。依据国际习惯,从事国际商务贸易事项交易活动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个人(自然人)等,而不是国家、国际组织;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不同国家的,主体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而且是排除了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是指商事法律行为“跨越国界”的意思。不是指有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还认为国际商法产生的时间,比国际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要早,并且其发展的途径及意义也有所不同。
三、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和国内的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范围:
1.广义国际经济法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是调整自然(单个个体)人、企业法人、不同国家和不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商务贸易交往过程中达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既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调整自然(单个个体)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所产生形成的经济关系。换言之,广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所有法律法规,其调整范围囊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与任何经济利益相关的商贸交易和商事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同时,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商事贸易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关系),也调整国际商事贸易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关系)。国际经济法是法律科学多门类、跨学科、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独立学科。
2.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慨念的基本含义。主体只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个体)人与企业法人。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一般所说的国际经济法是指广义的、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两者的调整对象都含有国际因素。
从两者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调整对象的“跨国性”是两者共有的特点。对象的“跨国性”是指所调整的对象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是两者相通点。作为调整两者的法律法规则一定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实体及相关的企业,因此,也就必定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条例及规范时就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主权、平等互利。
2.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之所说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是因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一些国际条约及国际商业惯例、案例。
下面我们举例来看一下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联系: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事条约,这是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在国际商法中,很多具有约束性的条款直接来源于各国缔结的条约、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这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对国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3)国内立法,这是在国际商事条约或惯例不能调整的情况下的一个补充,是指各国有关调整本国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指主权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这些规则的来源,所以,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国际条约,这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这跟国际商法中的国际商事惯例一样,同样是长期形成的,普遍为人们所习惯的一贯做法;
(3)国内立法,与国际商法的国内立法一样,同样是国家对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的相关规定;
(4)国际组织决议,国际商法渊源里并没有写入这一个,但是细心想一下,有的直接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引进来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被引进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
3.两者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
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律体系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还应该包括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3个部门法。从这个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明显就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五、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既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果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相关关系没有区别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开设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之间的不同,而且,它们之间的不同可以说是本质上的不同。
1.两者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永远享有主权;(2)经济合作互助共同发展;(3)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必须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交往。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平与公正。可见两者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
2.两者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一是指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二是指一般的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然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一般的商事机构、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主体更加广泛。所以,就两者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3.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如国家在外汇管制、国际税收方面等方面的管制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
4.在调整方法上,两者存在着不同之处。
对于这一点,我们先来看一下,商法注重“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统治原则”。我们可以从国际商法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这一调整方法,例如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都很容易体现调整方法是维持“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与国际商法不大一样,虽然部分法律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商法相似,例如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例如国际税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等,无不体现了国际经济不在调整方法上与国际商法的不同。
5.两者基本原则上的不同也就间接地决定法律属性上的不同
同样的,我们也先来看一下传统意义上两者在法律属性方面有何异同。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主张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为本位;商法主张以任意规范为主;经济法则以国家强制性规范为主。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清淅的印证了上面两者在调整方法上的不一样,私法侧重的是意思自治,而公法是以国家的统治与管制为主。所以,两者的法律属性上的不同也就可以得知了。
六、讨论
综上所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都是具有“跨国性”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的商事关系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我们对这两个法的法律慨念进行详细阐述,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比较、分析,不难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清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我们知法、懂法、用法乃至我们做研究都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企业和国家才能在国际交往中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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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际经济法期末 第5篇
1、某企业为一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80万元、50万元和60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使货物损失12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依照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分摊的方式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是多少?
案例1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2
2006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案例 3
2007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案例 4
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后其因交通事故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
由于张某在遭遇此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事故之后其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其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5:
国际经济法期末 第6篇
一、判断题
1.对 2.错 3.对 4.对 5.错
6.错 7.对 8.错9.错 10.对
二、选择题
1.A2.A3.C4.A5.D
6.A7.A8.B9.D10.C
11.D 12.B 13.B14.B 15.B
16.B17.A18.D 19.C 20.D
三、多项选择题
1.BD2.BCE3.ABCD4.BE
四、简答题:
1.试论述21 世纪以来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特点。
答:进入 21 世纪后,国际贸易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1)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具体趋势体现在:传统初级产品的比重下降,工业制成品的比重持续上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高速增长,其中,办公和通讯设备成为出口增长最快的部门;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服务业贸易的比重不断增加。
(2)国际直接投资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推动力:与国际直接投资超过贸易的增长相对应,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实行大规模的行业内平行分工和内部贸易,大大扩大了国际贸易。
(3)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成为贸易方式的主流: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信息,包括电话、传真机、电视、自动提款机、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商业贸易。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大大简化了贸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而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4)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贸易保护手段不断翻新。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各国逐步取消或减少关税壁垒,配额、许可证等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也大为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措施”的实施也受到限制。但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如发达国家依然通过高关税和配额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服装等的出口;发达国家运用高技术标准的“绿色壁垒”大行其道;某些发达国家加大了对外国商品反倾销的力度,以限制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产品的进入。
2.什么是产业内贸易?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答:产业内贸易指的是一国同时进口和出口同一产品分类目录中的商品。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包括: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相互倾销、规模经济导致的双向贸易;要素禀赋决定了垂直差别产品的双向贸易;需求差异也会导致行业内贸易。同质产品之间发生行业内贸易是由于运输成本和地理位置、间歇性贸易、转口贸易或复出口贸易、自由贸易区的影响等造成的。
3.为什么俄林认为要素价格均等化只是一种趋势?
答:(1)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复杂多变,不同地区的市场又存在差别,价格水平难以一致。
(2)生产要素在国际间难以充分流动,即使是在国内,生产要素在部门间的移动也不是完全充分的。
(3)某一产业对几个要素的需求往往是“联合需求”,而且这种结合具有整体性和固定性,从而影响了要素价格的均等。
(4)集中的大规模生产必然使一些地区要素价格相对较高,而另一些地区要素价格相对较低。
4.简述非关税壁垒的特点及关税与非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答:非关税的特点:(1)灵活性和针对性;(2)更能有效限制进口;(3)隐蔽性与针对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1)对世界贸易发展的影响(发展的速度和影响国际贸易额)。(2)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影响。
5.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技术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对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设置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的评定程序、包装和标签要求、产品的检疫检验制度以及绿色技术壁垒等方面的内容。
五、应用题:
1.假定一国某种商品的需求曲线为D=40-2P,供给曲线为S=10+3P,自由贸易时的世界市场价格为2,试问自由贸易下该国的进口量是多少?当该国对该种商品征收50%的从价关税时,试问该国的进口量是多少?(P为国内市场价格)
答:自由贸易时:S=10+3P=10+3×2=16
D=40-2P=20-2×2=36
进口量=D-S=36-16=20
征收关税后:P=2×(1+50%)=3
S=10+3P=10+3×3=19
D=40-2P=40-2×3=34
进口量=D-S=34-19=15
2.以下是假设的各国粮食生产的投入产出情况(假设劳动是唯一的投入):
国家投入产出
美国
中国
日本
泰国 大米劳动投入 10 40 10 10 总产量 120 200 50 100 小麦 劳动投入 10 100 10 5 总产量 500 400 20 10
哪一国拥有生产大米的绝对优势?哪一国最有生产大米的比较优势?如果日本和美国进行粮食贸易,美国应该出口什么?进口什么?在技术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日本的劳动力增长了50%,对美日两国的粮食贸易模式会产生什么影响?两国的大米、小麦价格会产生什么变化?
答:a.由于投入每单位劳动能生产大米的数量,美国为12单位,中国为5单位,日本为5单位,泰国为10单位,美国的劳动生产率最高,因而美国在大米的生产方面拥有绝对优势;从生产1单位小麦的机会成本看,美国为0.24单位大米,中国为1.25单位大米,日本为2.5单位大米,泰国为5单位大米。泰国小麦的机会成本最高,反过来,泰国大米的机会成本最低,因而,泰国在大米生产方面拥有比较优势。
b.如果美国和日本进行粮食贸易,因美国1单位小麦的机会成本仅为0.24单位大米,而日本为
2.5单位大米,所以,美国应该出口小麦,进口大米(图略)。
c.在技术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日本的劳动力增长了50%,在劳动是唯一要素的假设下,意味着日本的大米和小麦需求规模增大了50%,因而美国出口小麦,日本出口大米的贸易模式不会发生变化,但由于日本在大米生产方面有比较优势,所以,国际大米价格将下降,而小麦价格会上升。
六、论述题:
1、试述倾销的认定与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