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建设实施方案doc(精选7篇)
集镇建设实施方案doc 第1篇
集镇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抢抓有力机遇,破解商贸发展难题,扎实推进大河家集镇改造建设,辐射带动“两省五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打造临夏西部商贸批发、购物、宜居、休闲、旅游名镇,根据县委、县政府“项目带动强基础、教育优先提质量、劳务输转求突破、产业培育破难题、改善民生促和谐、转变作风抓落实”的总体思路,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建设“商贸、购物、宜居、旅游名镇”为目标,按照“集镇建设与市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公共设施相结合,与突出民族特色相结合,与产业培育相结合,与改善民生相结合”的原则,乘国务院重点扶持临夏经济发展和全州“依托藏区大市场、融入兰州都市圈”发展战略的东风,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实施大河家集镇改造建设大会战,坚持大气魄投入、大手笔建设,提高大河家镇城镇化水平,加速融入中心城,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着力打造优美、和谐、生态、宜居的人居环境。
二、总体定位
按照突出民族文化、彰显民族特色、展示民族风貌、打造度假胜地及州级商贸物流中心的定位,以旅游项目建设为载体,大干快上,用2年时间,把大河家镇打造成拥有宾招床位1200张、日接游能力1.2万人以上的物流、购物、人居、旅游、民族风情
展示名镇。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编制规划
1、配合兰州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修编完成《大河家镇总体规划》。
2、编制《大河家集镇控制性详规》和《大河家集镇修建性详规》。
(二)打造旅游名镇
加快大河家集镇建设,提升完善集镇功能,实施“十个一”工程。
(1)打造一个“度假区”。充分利用大河家一级、二级水电站、炳灵一级水电站和积石峡水电站四个水电站的整体区位优势,加快开发建设黄河度假区。高品位、快速推进物流、人居、旅游等工程建设,丰富产品,完善功能,整体开发完成200亩的建设任务。
(2)建设一条“文化带”。利用现有的积石雄关、临津古渡、禹王庙、黄河水系等历史古迹,高标准建设长6.5公里、占地290亩的文化带,按照“忆河、品河、听河、乐河、映河”五个篇章,打造集休闲、购物、景观为一体,彰显大河家文化特色的高档次文化带,进一步提升民族文化品位和价值。
(3)实施一个“街道硬化、亮化工程”。做靓五条“街”,以集镇建设的大项目为主体,实施刘集河两岸及西街道路硬化工程,长2160米,(刘集河两岸960米,西街1200米)宽20米,硬化
路面4.3万平方米。以滨河大道为主,建设长约8公里的街道实施亮化工程,对沿街主要建筑进行景观装饰,进一步丰富民族文化,彰显民族特色,提升接游能力,延伸休闲产业链条。
(4)建好一个“广场”和物流中心。对占地18亩的大河家镇中心绿地提升改造,发挥功能。建设占地200亩的仓储物流园区一个,总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商品批发市场及中转仓库。
(5)建设一个民族风情博览园区。建设占地200亩的民族风情博览园一个。建设民族园、民族特色展厅,娱乐等附属设施。
(6)建设一个住宅与后勤服务区。占地200亩,建设廉租房6万平方米,开发商品楼10万平方米。
(7)整治一条“河”。按照防洪、景观标准,彻底改造刘集河,使之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8)实施一项“改造”。对5条街道旧商铺3.8万平方米房屋进行民族特色立体改造,新建商铺5.6万平方米。
(9)建设一个“系统”。对4条主街道、刘集河两岸3.8公里道路实施排水工程,安装DN300-600砼管6.6公里。建设热水供应系统和给排水(包括污水)系统,彻底解决集镇供水问题。
(10)建设一套“公共设施”。新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四处公厕”及“四个专业市场”,结合集镇建设整治项目,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
(三)完善交通体系
构建交通网络,联通各景区景点和两个县的旅游交通网络,形成环积石山的交通体系,主要建设完善五条道路:
1、协助建好临大公路。临夏至大河家集镇,总长74公里。
2、建好环城公路。以北环路(滨河路)为主干道,建设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总长10公里。
3、建好新城区连接路。建设连接商住、物流中心、风情园项目所在地的新城区道路,总长1.8公里。
4、美化滨河路、临津公路、民族街,总长约6.2公里。
5、建设沿黄公路。开通大河家经刘家峡至兰州的沿黄快速通道,融入兰州1小时经济圈。
(四)完善景区功能
增强景区服务功能,扩大景区接游能力,做好“四心两园”建设和宾馆酒店建设及升级改造。
1、建设“四心两园”:
(1)实施好民族特色风味中心街项目。位于民族风情博览园。建设民族园、民族特色展厅,发展民族风味小吃和特优农副产品。
(2)建设好商贸中心项目。位于仓储物流园区,总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建设商品批发市场三栋,集中式物流中转仓库三栋。
(3)建设好高档休闲娱乐中心项目。位于住宅与后勤服务区,建设高档次娱乐休闲场所一处。
(4)建设好一批商住中心项目。位于住宅与后勤服务区,建设廉租房6万平方米,开发商品楼10万平方米,提高居住水平。
(5)建设好大河家风情文化公园。位于韩陕家滩,占地500
亩,建设儿童游乐园、休闲、娱乐等设施。
(6)建设好黄河风情线公园。位于北滨河路,长6.5公里、占地290亩。
2、扩大宾招能力:按照宾招床位达5000张的目标要求,兴建和改造一批宾招酒店。
(1)新建一个酒店。建设四星级宾馆1个。
(2)改造一批饭店。对现有宾馆酒店进行升级改造,提升接游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举措
(一)统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河家集镇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县上成立了大河家集镇建设指挥部。
总 指 挥:马占山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韩文明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平州水电局副调研员
马文吉 县委办公室主任
苏学忠 县人大办公室主任
马全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维林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马清明 县财政局局长 马忠英 县建设局局长 王树诚 县发改局局长 马 澎 县审计局局长
董 汛 县委农办(扶贫办)主任
祁永仓 县交通局局长
张万林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俊寿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韩绍先 县商务局局长
马生辉
马鹏阳
马玉忠
马佩文
马兴华
马学良
冶成义
马占海
马玉虎
陈尚雄
马腾飞 马占山杨玉贤马成虎拜真理海生清 贺永强 王怀成县招商局局长 县广电局局长 县城管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大河家镇党委书记 大河家镇镇长 县农行行长 县信用联社理事 县检察院副院长 县法院副院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水电局副局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电力公司经理 县联通公司经理
县邮政局局长
县电信局局长
辛 钰 县移动公司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韩文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学忠、马成云、白守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内设八个工作组:
1、宣传动员组
组 长:马兴华
副组长:马学忠 马成云 白守海 村党支部书记 村主任及社长
成员单位:大河家镇政府、建设局、质监局、药监局、广电局、大河家村村干部
职责:宣传法律、法规,县委县政府文件精神及大河家 镇改造建设政策,营造集镇建设良好氛围。
2、规划协调组 组 长:马忠英 副组长:马学良
成员单位:大河家镇政府、建设局、国土局、大河家村村干部
职责:编制集镇建设改造地块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3、征地组 组 长:张万林
副组长:马学良、马学忠、马清明 四堡子村,周家村村干部
成员单位:大河家镇政府、财政局、国土局、药监局
职责: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报批工作。
4、拆迁组 组 长:马兴华
副组长:马学忠、马成云、白守海、大河家村村干部及社长
成员单位:大河家镇政府、建设局、安监局、药监局、大河家村委会
职责: 在集镇建设实施过程中,所有拆迁户房屋的拆 迁、补偿、建设地点的落实和暂时过渡工作。
5、建设组:
组 长:马学良
副组长:马学忠、马成云、白守海
成员单位:大河家镇政府、建设局、安监局、药监局、大河家村村干部
职责: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指导建设,负责工程安全和建设质量。
6、治安管理组: 组 长:马腾飞
成员单位:大河家镇政府、公安局
职责:严厉打击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为集镇改造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7、杆线迁移组 组 长:马学良
成员单位:大河家镇政府、电力局、电信局
职责:集镇建设改造地块的各类杆线的迁移、协调等。
8、镇区管理组: 组 长:马学良
成员单位:大河家镇政府、城管局、工商局
职责:对镇区卫生环境、经营交通秩序情况等进行管理。
(二)加强政策保障
1、规划保障。按照“规划审批一支笔、建设布局一盘棋”的原则,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根据集镇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聘请国内规划专家和权威机构编制景区、城镇建设发展规划,走高端、建精品、创一流。加强对建设过程中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2、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居民纳入城乡低保,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优先解决廉租房。
3、用地保障。土地依法征用、依法报批、合理补偿,用地指标重点向城镇建设方面倾斜,首先解决2年城镇建设项目的用地。
4、资金保障。多方筹措资金,加强项目经营、资产经营、土地运作,加强跑项争资,争取上级资金、银行贷款、大企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城市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
5、法制保障。妥善处理和化解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信访问题,对无理取闹、煽动闹事、强揽工程等阻挠集镇开发建设的行为,公、检、法等部门提前介入,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创造良好建设环境。
(三)强化抓管机制
以“白加黑”、“五加二”模式开展工作,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的要求,结合集镇建设实际,实行“三定”和“六个一”的抓管机制。
1、三定:
(1)定额:定阶段完成投资规模,确保工程进度。(2)定期:定时间完成工程量,确保出效果。(3)定责:定各相关单位的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2、“六个一”
(1)明确一名责任领导。实行领导挂点责任制,每个项目明确一个小组班子成员挂点负责。
(2)明确一个责任单位。每个项目明确一个单位负责协调和抓管推进。
(3)拟定一个工作时间表。每个项目拟定一个推进时间安排表,明确工作安排,并按期推进项目建设。
(4)成立一个指挥部。重点项目抽调相关单位干部组成指挥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矛盾。
(5)制作一个项目公示牌。每个项目制作一个公示牌,明确工期、挂点领导和责任单位。
(6)制定一套奖惩办法。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奖惩进行量化和细化。
(四)统一标准
统一补偿及预算标准,并张榜公示公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
会监督,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1、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2、统一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3、统一管网管线定额和取费标准。
4、统一各项优惠政策。
(五)分期分项实施
1、分项目由责任单位制定工作方案。
2、分项目由责任单位进行招投标(或议标)和设计施工。
3、分项目由责任单位组织征地拆迁工作。
4、分项目由责任单位进行环境协调、督促进度。
5、分项目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资料汇编整理、资产移交验收。
(六)加强调度督查
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总指挥部半月一调度,各项目指挥部、责任单位一周一调度。总指挥部督导组半月一督查。对进展不顺、工作不力、形象不好、服务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七)严明工作纪律
禁止违规插手工程领域的招投标,严格规划审批,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重点把好三关。
1、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把好规划设计关和执行关。
2、严格工程建设程序,把好源头防腐关。
3、严格工程建设标准,严把质量关和进度关。
五、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阶段(2011年2月25日至3月5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改造项目,安排启动资金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
2、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2月23日至3月15日)。在大河家镇召开集镇改造动员会,通过新闻媒体、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集镇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拆迁阶段(2011年3月15日至4月5日)。
拆除主街道旧商铺1655间、3.8万平方米。对4月5日前拆除动工建设的个体户每户给予3000元奖励金,4月25日前拆除动工建设的个体户每户2000元奖励金,对逾期不拆除不建设的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依法拆除建设。
4、建设阶段(2011年4月5日至10月31日)。
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集镇建设的实际,指导个体户按照详细性规划和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5、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大河家镇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优惠政策及补助标准
为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补偿标准。
1、拆除新建的商铺按照砖混结构房屋 4层以下(含四层)400元/平方米,5层(含五层)以上的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旧城改造区内新建4层(含四层)以下的300元 /平方米,5层(含五层)以上的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于整体搬迁的商铺,按商铺改造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对搬迁的农宅按商铺改造标准的2倍给予补偿进行征收。
3、旧商铺按照统一标准“穿衣戴帽”的商铺每米补助1500元(按实际修建的铺面长度计算)。
4、对按要求原址动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现场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完成主体后由建设部门现场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金融部门积极提供贷款予以支持。
集镇建设实施方案doc 第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我县“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我镇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全面、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我镇根据县局精神和本镇教育实际情况开展以“规范从教行为,提升教师形象”为主题的“师德师风建设年”创建活动。为推动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为主题,以构建和谐师生关系为主线,以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德为人先、学为人师、行为示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强化师德教育,履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水平,努力铸就一支忠诚于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让学生尊重、家长信赖、社会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活动对象
全镇教育系统干部职工
三、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
引导全镇教师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
(二)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
增强教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培养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志存高远、爱岗敬业,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三)进一步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务实求真精神,进一步增强教师主人翁责任感,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尽职尽责,教书育人,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廉洁从教,依法执教。
(四)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育人行为
教师的高尚言行、完美品德,是学生直接模仿和接受感化的重要来源。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精心育人,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实施步骤与内容
(一)广泛动员,全面启动阶段(2014年3月)
1、活动内容(每周集中学习1次、各项活动有记录并存档案)
①各学校成立“师德师风活动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3月11号组织全镇教师学习“三创建一巩固”工作文件汇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活动目标、任务和具体方法步骤。进一步提高全校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对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规范言行,树立良好师表形象的自觉性。3月底组织全镇“社
会各界座谈会”,以推动全镇教育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②结合实际,通过橱窗、宣传栏、广播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及社会舆论的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③结合实际,签定师德师风建设目标责任书。
④组织教职工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学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
(二)民主评议阶段(2014年4月—6月)
1、自我反思
组织教职工从思想和行为上回顾自己的从教经历,对照师德师风“十不准”标准进行深刻剖析,写出书面材料。
①思想方面有没有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散步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言论;有没有只顾个人得失,不顾全大局,或只教书不育人的思想。
②工作方面有没有敷衍塞责、马虎从教,不备课,不批改作业,有没有拒不接受学校正常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甚至擅自脱岗;有没有不爱学习,不钻研业务的行为;有没有上课接打手机行为;有没有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后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③行为方面是否存在有偿家教,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接受或索要学生、家长财务等以教谋私的行为。
2.开门评议
通过开展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召开学生和家长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本校的师德师风情况,在教师中开展无记名问卷互评,或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
等形式定期收集意见和建议,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告知教职工,并督促其认真整改各校认真组织自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
1.讨论反思
各中心小学重点开展“五看活动”,教职工重点开展“十查”活动。坚持边学边纠正的原则,把学习教育、查摆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在“学”中“查”,在“查”中“纠”,在此过程中进一步提高认识,巩固“学”的效果。对于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突出整改重点、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切实予以整改。
2.阶段要求
每周1次集中学习,每次有记录,有体会。每个教职工读书笔记或学习心得不少于1篇。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使学校干部和教职工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依法执教和为人师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积极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四)整改提高阶段(2014年8月)
1.制定整改方案
积极开展“二评”活动。学生评教师、家长评学校。让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质量及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评议结果公开,切实改变学校和教师的工作作风。
2.开展教师“大家访”活动
利用周六、周日时间,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家访活动。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并在家访过程中做好家访记录。
(五)典型评树阶段(2014年9---12月份)
各学校在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身边典型的评树,积极挖掘典型的先进事迹,通过师德演讲比赛、事迹报告会、设立示范岗等形式,进行大张旗鼓的表扬和宣传,为广大教师树立身边的学习榜样,通过典型带动,激发广大教师敬业爱生、为人师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县教育局将在活动期间,开展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并组织“爱岗敬业”演讲比赛,各学校树立师德标兵,并在参加全镇“师德标兵”评选活动,以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六)为保证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韩集镇中心校成立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宋召辉
副组长:王国辉、赵彦庆、刘希明、李书贞
成 员:史训发、刘辉、郑春祥、李宗光、赵铁泉、高艳峰、马建众
韩集镇中心校
农村集镇文化建设的新路子 第3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镇逐渐增多和扩大,各种事业,各种企业,各类机构在集镇普遍产生和增多。现在的集镇小则几千人,大到几万人。他们对文化生活需求十分迫切,文化消费向高层次递进,他们不再单一的接受和欣赏文化娱乐活动,而要求亲身创造和参与文化活动,实现文化资源共享。如果集镇文化建设滞后,它直接影响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也必然使得旧文化、旧观念,乘机滋生蔓延。由此可见,农村集镇文化建设不单纯是个文化问题,它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现代技术的应用,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地人民的交往越来越多,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意识逐渐向农村辐射和渗透,其影响首先涉及到集镇,形成了当前集镇特有的文化。一方面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弘扬;另一方面是现代文化色彩日渐增强。两种文化意识云集农村集镇,相互依存、交替发展、各显其能。如今集镇上的人们也不再从事单一的农业生产劳动,而是搭建起多结构,立体化的就业平台。他们对文化的需求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我们必须重视集镇文化建设,在坚持发展先进文化事业中,首先要广泛地宣传农民、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其次要坚持广泛的开展寓教于乐的文化活动,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然而,当前有许多集镇文化建设落后,文化发展没有与农村集镇经济建设同步发展。这样一来,致使这些集镇文化建设落后,活动难以开展,生存岌岌可危,走在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看书难,看电影难,看戏难的“三难”现象较为普遍。去年,调查我市乡镇中,有三分之一乡镇文化滞后,阵地丧失,常年没文化活动。人们没事聚一起打牌赌博。还有些乡镇少许有些文化活动,但格调不高,档次很低,甚至有不健康内容存在,严重地损害了集镇社会主义风尚和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十二亿人口有九亿在农村农民占全国人口80%以上。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问题,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对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文化部门要深入学习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农村文化建设的自觉性。中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文化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根本问题。”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是有机的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胡锦涛总书记也曾强调说:“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2002) 7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对于这些重要指示和要求,无一不说明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必须要坚决贯彻,认真执行。集镇文化建设,涉及广大农民最显示、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农村文化重在集镇,集镇文化工作重在建设。加强文化建设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1、农村集镇文化建设要向综合型多元化上发展,努力探索文化建设新体制、新办法,使集镇文化建设跟上时代的步伐。
我们所提出的综合型文化不仅有弹跳说唱、敲锣打鼓、铃弦声声、舞姿翩翩,而且还要有逐渐兴起的美术、书法、摄影、舞会、卡拉OK、艺术沙龙、音乐茶座、科教培训等文化活动。广大农民除了希望自己一样享受城里人的文化娱乐外,还希望在文化活动中了解致富信息,增加知识,愉悦身心。由此可见,农村集镇文化建设要从大文化着手,向多元化发展,大力开展具有先进性,教育性,科学性,知识性,娱乐性和艺术审美性为一体的活动。要采用多种活动形式,加强集镇上农民的职业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文化修养,道德品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氛围以及坚定的信念。
2、农村集镇文化建设离不开人才、阵地、设施。
当前,农村集镇文化有一个突出的不良现象,就是文化干部人才流失严重。集镇文化队伍非常不稳定,人才严重缺乏。因此,集镇文化建设首先要爱护人才,保护人才,解决人才后顾之忧,想法设法造就有专长能力,创新意识强的新型文化人才。制定文化人才法规,使集镇文化人才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在阵地建设上要有文化站址,搞好“两馆一站一室”建设。文化设施是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农村文化设施不仅要建好,而且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3、开展集镇文化活动要在“新”字上做文章。
一般来讲,农村集镇都是基层政府所在地,是行政、文化贸易中心,因此,集镇开展文化活动要坚持小型多样,手法新颖,高低档次相伴随。在服务对象上,眼光盯着乡镇企业农民和青年人身上。因为以上的人群有文化,有知识、见多识广,超前意识强,他们求艺若渴,求技心切的心理变化而开展创新文化活动,让他们在文化活动中尽情的讴歌时代风貌、抒发生活激情。在寓教于乐中思想得到升华,素质得到提高,成为集镇上新时代的建设者和致富带头人。
4、集镇文化建设要注重特色。
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地风俗习惯差异较大,因此集镇文化建设要保持本地特色,保护和发展民间文化遗产,扶持和宏扬民族性活动,民俗性活动,宗教性活动等健康有益的特色文化,扩大吸引力和感召力,使其成为集镇经济腾飞的羽翼。通过特色文化建设, 挖掘、保护和利用农村传统文化资源, 从而使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具备有效的载体。俗话说,一方水土有一方情,一方文化育一方人。每一集镇都有自己的文化特点和优势,发展和繁荣本地特色文化是集镇文化建设一大任务。涡阳县丹城镇有民间农民剧团,因为来自民间, 身为群众, 自娱自乐, 农民朋友们对他们有亲近感, 对他们演出的节目很喜欢。镇政府非常重视,镇文化站全力扶持,使农民剧团忙时种田,闲时唱戏,至今仍然红红火火在集镇,热热闹闹在农村,极大的满足了广大农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
5、集镇文化建设要向“三个实体”上发展。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文化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越来越新,要把集镇文化建设成文化、经济、政治三个实体,把集镇文化工作转变为政府自主和自求发展的两条腿走路,不断增强文化站内在活动和自我发展能力。目前,大部分乡镇文化站人才,阵地、设施、设备不断完善和更新,向着小康文化模式发展,甚至正在朝着文化、经济、行政实体上迈进。。文化站从小文化走向了大文化,从单一走向多样,开创了农村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发展局面。文化站要形成文化、经济、行政三个实体。成为当地党政领导下的文化行政机构,管好一切事务。
文化、经济、行政“三个实体”的实现,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一是要从事乡镇文化工作人员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文化功能,业绩出色,促当地乡镇领导重视乡镇文化建设,在各个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二是要自身艰苦创业,努力实现创收实体。三是前两种实体实现,那么后一种实体就自然而然是实现了。
6、马克思指出:
“文化现象整个是生产的一些特殊形态,并且受生产普通规律的支配。”按照这个原理,文化作为观念形态的反映,必然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也就是说生产力水平决定着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改革以来,农村生产力得到了解放,经济得到了发展,在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下,各种竞争意识强烈,急需文化配合,借文化功能,依靠活动媒介,来服务于市场经济。各种“招商引资”、“引凤筑巢”、“借鸡下蛋”都需要文化的参与,因而集镇文化建设的好坏,是本乡镇市场经济竞争中表现高低的条件。近年来,很多乡镇都创办了独具特色的文化活动,以此来紧密配合“洽谈会”、“定货会”、“展销会”和各种庆典活动。如果一个乡镇没有文化建设,我想这些会办起来恐怕也不那么吸引人。因此,加强集镇文化建设,探索文化为集镇经济发展服务的办法和力度,使文化在促进集镇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集镇建设实施方案doc 第4篇
关键词:地质灾害;岩质滑坡;成因机制;综合治理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集镇滑坡位于县城南约10余km的晓坪乡集镇,地理坐标:东经109°40′25″、北纬27°21′13.6″。根据现场踏勘调查,该滑坡后缘、中部及前缘均出现了大小不等的裂缝,已造成多处居民房屋墙体开裂成危房,前缘村民所修挡墙也被拉断。目前该滑坡一直处于蠕动变形阶段,威胁下方晓坪乡政府、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共1437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1 地质环境条件
1.1 地形地貌
滑坡区地貌属构造剥蚀丘陵类型,地势整体东高西低。地面最低海拔285.98m,最高海拔362.99m,相对高差77m,坡向267°,坡度20°~50°不等,山顶浑圆,现均已开垦成橘林。
1.2 地层岩性、构造
滑坡区内分布的地层特性由上而下分别为第四系残坡积层(Q 4dl+el)以及白垩系下统(K1)
滑坡区总体褶皱、断裂不发育,岩层呈单斜产出,倾向267°左右,倾角8°—10°左右。属顺向坡,滑坡区岩石节理裂隙较发育。
1.3 气象水文
晓坪乡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具有气候温和、日照充足、热量丰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等特点。据县气象站1958—2011年资料:多年平均气温16.5℃,1月最冷平均气温5.2℃,极端最低气温-11.5℃(1977年1月30日);7月份最热平均气温26.2℃,极端最高气温39.9℃(1958年8月18日)。多年平均降水量1480.7mm,日最大降水量171.9mm,小时最大降水量65.9mm,10分钟最大降水量26.9mm。年蒸发量1172.6mm。
滑坡区外围南侧有潕水一级支流——晓坪小溪,源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的二江口附近,自西向东流,于晓坪转折,自南东向北西,在麻缨塘又转向北东,在小河口汇入潕水。在晓坪乡河面宽30m左右,河床高5-6m,水深0.5-1m,流量0.5m3/s。
1.4 水文地质条件
根据地下水的赋存条件、运动特征、力学性质及岩性组合,滑坡区地下水类型分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和红层裂隙孔隙水两种。红层裂隙孔隙水补给来源于大气降水,沿山坡运移,泉水排泄。
2 滑坡形成机制
2.1 滑坡体特征
(1)形态特征
滑坡大致呈南北向展布,北高南低,北侧至坡顶大裂缝,南端接县级公路及居民住房,整体形似“扇形”状,上窄下宽(见图1、图2)。滑坡主滑方向235°,地形坡度20°~50°,纵长40~90m,横宽约230m,滑坡面积9220m2,厚度4~18m,平均厚度约11m,其体积约为10.14万m3,属中型中层岩质滑坡。
(2)物质组成特征
滑体土主要由含碎石粉质粘土、粉质粘土、强风化粉砂质泥岩组成;粉质粘土呈软塑---可塑状,含少量角砾,干强度中等,砂质泥岩风化强烈,节理裂隙发育。
滑床为白垩系中风化粉砂质泥质,岩层产状267°∠8°~12°,滑带为粉质粘土软弱夹层。
(3)变形特征
根据初步勘查,滑坡的拉张裂缝和地面沉降变形区域主要集中在滑坡的后缘位置及前缘地表。滑坡体上共发现9条裂缝,其中自1998年开始滑坡后缘形成的一条贯通深长裂缝(f2),今年汛期开裂变形严重。该裂缝有31m长的地段地面下沉约1m,最宽处开裂达1.65m,水通过裂隙渗入地下后携带裂隙中的泥砂顺滑坡径流,坡脚出现冒浑水的现象。
2.2 滑坡成因分析
(1)地形地貌
该滑坡坡向267°,坡度20~50°,相对高差26-34m左右。地形坡向与基岩层面倾向基本一致,在重力作用下,为推移式滑移奠定了基础。
(2)地层岩性
组成滑坡地层为含碎石粉质粘土、粉质粘土、白垩系下统粉砂质泥岩局部夹泥质粉砂岩,属软质岩石,胶结程度差,结构相对松散,稳定性差,风化裂隙发育,物理力学性质较低。这些裂隙将岩层切割成碎块,岩体质量降低,在雨水或地下水作用下易软化、泥化。岩层倾向与坡向基本一致,而且倾角多小于坡脚,泥质粉砂岩及粉砂质泥岩遇水易软化,从而形成软弱结构面,极利于滑坡的发生。
(3)降水
该滑坡区域内降雨量大且集中,加之汇水面积大,坡体无排水设施,雨水的直接下渗不仅降低了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还增加了滑体重度,是诱发滑坡的主要因素。
3 滑坡防治方案
3.1 勘查工程
充分利用初步勘查成果,进行重点勘查。重点查明滑坡岩(土)体结构、空间几何特征和体积、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准确的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为工程设计图提供地质依据。
3.2 防治方案
针对滑坡主体主要采用削方工程,通过大规模的卸载土石方,消除滑坡岩土体的物源和能量,以达到彻底消除滑坡灾害的目的。技术成熟,施工简单,安全可靠。
(1)对滑坡体进行分级削方卸载,按建筑要求整平成平台,作为建设用地,坡前设置挡土墙进行支挡;
(2)削方土石方回填至滑坡后冲沟,弃方区整平成建设用地。
3.3 防治方案分项工程设计
3.3.1削方工程
(1)工程布置
晓坪乡集镇属于典型的山区城镇,采取削方卸载既可清除变形体,彻底消除滑坡隐患,又可增加建筑用地面积。设计削方治理方案以高度5m、宽度17m为基准,将滑坡切削为5级平台,相邻平台间前缘分别布置挡土墙(D1~D4)进行支挡。平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削坡线基本低于滑动面,彻底清除滑体隐患。
(2)土石方计算
土石方计算选取三个剖面作为计算断面,计算削方土石方总量为107368m3。
(3)结构设计
D1~D4(D1长167m,D2长172m,D3长179m,D4长156m)挡土墙均采用Mu30块石和M7.5水泥砂浆砌筑,顶宽1.0m,底宽3.1m,高6.0m,埋深1.0m,D1~D4挡土墙浆砌石总方量为8285m3。
3.3.2弃方回填工程
(1)工程布置
滑坡卸载的土体运至滑坡后方东北部冲沟位置,弃土分层碾压密实,前缘布置挡土墙(D5、D6)进行两级支挡,堆放场地经平整压实后亦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2)弃土场库容设计
选取两个剖面作为计算断面,计算弃土场的库容,。弃土场库容为128959m3,可知弃土场库容满足削方土石方堆放量。
(3)结构设计
D5挡土墙长105m,结构同D1~D4挡土墙,浆砌石方量为1296m3。
D6挡土墙长91m,墙高为10m,顶宽1.2m,底宽3.9m,基础埋深1.5m,浆砌石方量为2131m3。
防治工程平面布置图及剖面图见图3、图4。
4 结语
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集镇滑坡属中型中层岩质滑坡,自重作用处于稳定状态,自重+暴雨作用下滑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产生滑动,严重威胁晓坪乡政府、学校、医院等多个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共1437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拟采取的削方、弃方回填、挡土墙等工程,技术上成熟可靠,施工简单,在彻底消除灾害威胁、新增乡镇建设用地的同时为当地创造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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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洪凯,唐红梅,王林峰,刘丽,何晓英.地质灾害理论与控制[M].科学出版社.
[3]朱永莉.四川美姑县城南滑坡稳定性及防治方案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硕七论文,2008.
[4]邱猛.隆回县南岳庙乡三板桥村危岩崩滑体成因机制及综合治理[J].国土资源导刊,2013(01).
集镇建设实施方案doc 第5篇
(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六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开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9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中,建筑跨度、跨径在6米以上,高度在6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生产和公用设施中的水塔、水池、料仓和高度10米以上的烟囱、独立构筑物、供排水防洪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建筑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及村庄、集镇个体建筑工匠的施工资质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
(二)住宅建设,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村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予以安排。
集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投资建设道路、桥梁、防洪、供排水、供电、供热、邮电、通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对乡(镇)未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而随意建设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设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包括使用不符合不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镇建设实施方案doc 第6篇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2]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同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第四章
设计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容貌环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3]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集镇建设实施方案doc 第7篇
办法(修正)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时效性】有效 域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颁布日期】1997/05/14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和集镇,【实施日期】1997/06/25 是指分布在省内农村的所有自然村和【失效日期】 集镇。自然村是指村民居住和生产的【内容分类】土地管理 聚集点。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题注】(1997年5月14日甘肃省人民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展而形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日起施行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文化和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庄和集镇规划区是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指村庄或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和集镇 第一章 总 则 建设及其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域。
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必须编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制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分为总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制、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各类 总体规划,是一个乡级行政区域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内村庄和集镇的布点规划,及各项建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设的整体部署。其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
(一)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庄、集镇布点;
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确定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区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域范围、位臵、性质、建设用地规模、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人口规模和发展方向;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三)确定村庄与村庄、村庄与管部门主管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集镇之间的交通联系网、给排水方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供电和邮电通讯线路及设备的布局、地(州、市)、县(市、区)人走向,乡镇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公 益事业设施的配臵以及商业网点等生 第十二条 承揽村庄和集镇规划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 的单位应征求乡级政府和村民的意
(四)合理选择确定乡级区域内见。非农业用地的配臵和开发; 第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实行
(五)综合编制防灾、环境保护报批制度。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等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 建设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下,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对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近(远)期的各项工程建设进行科学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布局,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生产政府批准。
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各种工程管 第十四条 报批的村庄和集镇规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的专业规划划文件必须完整。总体规划报批文件及其用地规划布臵;确定有关规划技应当包括:(1)总体规划送审报告;术经济指标;确定重点地段建筑物体(2)村镇布局总体现状分析图;(3)量、造型、色彩,突出具有地方特色村镇总体规划图;(4)总体规划说的建筑形式。明书。
第八条 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 报批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文件0—15年。建设规划一般为5—1应当包括:(1)村庄和集镇建设规0年。划送审报告;(2)村庄和集镇现状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图;(3)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图;当具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自然资(4)村庄和集镇公用工程(给水、源、水源、水质、气候气象、历史状排水、道路、供电、邮电通讯)规划况及有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基础图;(5)村庄和集镇规划说明书。资料。
第十五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采用的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定额指标,应与国家《村镇规划标准》议讨论,乡级人民政府可对村庄和集(GB50188—93)及省颁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镇规划标准协调统一。集镇规划的建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省 第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土地部门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向村民及驻村镇核定。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必须划定规划控制线,控制村庄和集 第十七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镇建设用地范围,控制线须充分考虑范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发展用地。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 从规划,并严格依照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建设,均应执行《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规划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一)村民先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三)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审批,并报县级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在村庄规划区建住宅的,在具备有入村定居手续后方可申请建房,并按照第二十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国外华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需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依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乡镇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臵及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条件,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三)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后方可批准开工。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性的建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核后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图,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领取《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放线或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员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新建村庄和集镇,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规划选址意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买卖,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须送核发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申请后,必须在六十天内给予是否同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的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办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年后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年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空闲地建临时建筑,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建设许可证,并限定时间,无偿拆除。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筑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和建筑跨度、跨径或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第二十八条 村庄和集镇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美观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节约资源、抗御各种灾害的有关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村庄和集镇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安全和方便生活、满足生产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规模较大的生产性建筑、公共(公益)建筑的设计,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进行初步设计。具体确定建筑规模,投资规模,设计原则和建筑方案,确定整体布局,建筑物平面总体规划,结构形式和建筑造型;
(二)进行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之前,应核实设计基础资料,施工条件和建筑构配件及建筑材料品种供应情况,以满足施工需要;
(三)进行建筑设计图纸的审查。村庄和集镇建筑设计图均应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三十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国有、集体和个体建筑企业,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建筑工程任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禁止非法倒手转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任何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据变更设计通知单或附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建筑施工程序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二十七条确定的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庄和集镇房产登记、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和集镇房屋、基础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破坏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涵、排水、供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庄和集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户,逐步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照规划要求堆放粪土、垃圾、柴草,养
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按照规划要求,达到绿化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乡镇(村)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建筑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严禁污染村庄和集镇环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和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洪设施、防灾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广播、输变电设备、地下管网等设施。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
(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
(一)(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资质审查证书,未按规定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有关规定施工,或者使用、生产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伪造、转让、出卖、涂改施工资质证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施工、设计单位和个人承揽本辖区施工和设计任务,未到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登记者,责令停止施工或设计,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
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限期修复,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乱堆粪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妨碍交通,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对拒不执行者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村镇广场、街道、市场、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五条 损坏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防洪设施以及国家邮电、测量、通讯、输变电站(线)、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责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和县级以下建制镇的规划建设,按《城市规划法》和《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未设建制镇的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及江河湖泊沿岸进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及各类建设,应当遵循有关公路和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图文资料,由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存档。
第五十一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前所发布的有关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