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治理范文(精选12篇)
安全治理 第1篇
一项工作开展的效果, 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 特别是需要多部门协作和资金投入的工作更是如此。海事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需要交通、港航 (海事) 、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参与, 同时还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这些都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需要上级部门的组织和协调。在隐患治理经费的投入上, 还需要主要领导的亲自过问。否则, 就是排查的再到位, 在后期的治理中也不会有很好的效果。
2 深入排查是做好海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前提
要治理首先就要排查, 排查是前提, 治理才是结果。排查不能坐在办公室里“纸上谈兵”, 也不能仅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就得出哪些部位存在安全隐患的结论。排查主要通过水上巡航和视频监控等方式, 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和重点时段开展现场勘查和视频巡视。通过巡查和巡视, 可以及时搜集和掌握辖区通航环境安全信息, 及时发现通航水域安全隐患, 获取科学详实的第一手资料, 然后再结合本航区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和事故多发的航段, 分析其中的原因, 提出治理的建议, 并向上级部门提交详实的治理报告, 为领导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
3 加大投入是做好海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基础
海事安全隐患治理是一项需要花钱的工作, 没有钱将是一事无成, 因此经费投入是海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基础。能否舍得经费投入将决定治理工作的成败和效果。而治理经费的投入, 除了依靠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协调外, 还需取得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要主动向上级部门沟通, 向他们分析隐患的成因, 及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还是要讲明各部门在治理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和应完成的任务, 以及因治理不力引发水上交通事故后, 各部门及其领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促使有关部门提高对海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认识, 从而将治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4 有效落实是做好海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保证
隐患治理重在落实, 这是防范各类水上交通事故之要, 也是舶类型和气象、水文条件等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有的还可能出现反复, 新的安全隐患也还可能不断出现, 光靠一次或几次的集中行动是解决不了随时出现的问题。所以, 海事管理机构只有执行《杭州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试行) 》, 把工作措施经常化, 始终把排查和治理隐患作为海事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持久地抓下去, 才是搞好治理工作, 预防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本。同时, 海事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也不是孤立的, 它和宣传教育、通航管理、船员管理、船舶管理等海事工作紧密联系, 把它和其它工作一样, 进行长期规划, 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 相互促进, 全面推动, 是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需要, 更是促成海事管理社会化进程的需要。
6 科技创新是做好海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支撑
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 水上交通运输生产的形式逐步多样化。不断发展变化的水上交通运输生产方式, 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也要不断创新和提高。一是在坚持现场监管、巡航检查和重点监控的基础上, 依靠AIS、GPS、视频监控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对隐患排查治理方式和手段进行创新;二是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数据库, 及时跟踪督办隐患, 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领导决策及时提供第一手资料。科技创新, 有利于增强隐患排查治理的手段,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科技含量, 从而全面提高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总之, 海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在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下, 在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 通过加大经费投入, 实施长效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深入排查、有效落实、科技创新, 才能将海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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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安全生产理念的不断深化, 各级领导都越来越重视对海事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对遏制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杭州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试行) 》的出台, 建立了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 为杭州海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本文结合海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 就海事管理机构如何深入推进海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大家作交流。
电缆治理安全措施 第2篇
1.工程概况()云峰水利枢纽坐落于吉林省集安市境内鸭绿江界河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资兴建、共同受益、中方管理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云峰水利枢纽由大坝、引水系统、发电厂房和变电站等组成,主要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等综合效益。根据地形和地址特征,采用了堤坝引水道混合开发方案。大坝修建在河套之首,为混凝土宽缝重力坝,最大坝高113.75m,坝长828m,由55个坝段组成。厂房坐落在河套之尾,为引水式地面厂房。3 本工程共装设水轮发电机组4台,其中1、3号机组增容改造后单机容量为11.5万千瓦,为中方50Hz系统发电;
2、4号机组单机容量为10万千瓦,为朝方60Hz系统发电,全厂总装机容量为43万千瓦,年平均发电量15.23亿kW·h。云峰水利枢纽工程于1959年9月破土动工,1965年9月9日
1)桥架部分;拆除施工安全措施:
(1)、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登高时系好安全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非劳保鞋进入施工现场。
(2)、焊接作业(1)焊接作业面,尽量远离设备等,在焊接作业时,需要对设备外部进行绝缘、绝热、防电弧火花等措施,防止设备外部收到损伤
(3)、施工人员在进行焊接作业前必须检查焊机的性能,一旦发现焊机存在使用问题,应立刻切断电源,联系维修电工进行检修,不得擅自使用,造成人员或物品的伤害
(4)、施工人员在焊接时必须佩带好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防止电弧火花或强光对人身造成伤害
(5)、切割作业时,严禁周围有人员走动,防止被切割产生的火花灼伤
(6)、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配备安全带
(7)、施工现场预留孔洞较多,施工时应特别注意孔洞的防护和标志牌,在未设置明显防护装置的临边、临洞处禁止进行施工作业。(8)、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件连接,做到一机一闸,所有现场用电设备必须设 漏电保护开关。电焊机严禁空载情况下接线、拉线。
(9)、夜间施工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加班作业要增加防疲劳监督措施。(10)、加强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坚持谁施工谁负责谁保护的原则,重点部位派专人负责保护看管,防止损坏、被盗。
(11)、使用人字梯必须坚固,距梯角40~60cm处要设拉绳,防止劈开。使用单梯上端要绑牢,下端应有人扶持。
(12)、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防火措施,并做好监护。
(13)、氧气瓶和乙炔瓶瓶盖、防震圈应齐全,并垂直固定放置,存放数量不超过《安规》规定。
(14)、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物不得混装、混放,使用中的两个瓶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与明火有足够的安全距离。(15)、电焊线要符合《安规》要求,严禁使用裸露电焊线,防止起
弧打断钢丝绳或损坏管材及零部件。
(16)、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清理。(17)、焊接作业前要检查下方有无易燃物,并做好隔离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2)桥架部分;安装施工安全措施:
(1)、现场施工工作必须按照安规及工作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票,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2)、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布置无误,并按规定正确悬挂了安全标示牌后,方可开始施工工作。(3)、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规培训并经安规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现场参加工作。
(4)、在进行高空作业前,施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安全带是否检验合格、悬挂点牢固可靠。
(5)、任何人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佩带安全帽。
(6)、施工用临时电源线一律使用胶皮电缆线,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线。
(7)、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为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行灯口电压不超过12V,并加装漏电保护器。
(8)、行灯变压器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并放在容器外面。(9)、施工前,所用的起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电气工器具必须由校验部门出具校验报告给使用部门,所有工器具必须编号并附合格证。
(10)、一切设备起吊必须明确由一人指挥,该指挥人应由有起重经验的人员担任。
(11)、禁止用管道、架构起吊或悬挂重物。
(12)、在光滑的地面上搭设脚手架,必须铺设胶皮。脚手架必须设有栏杆,要有供工作人员使用的木梯或步道。
(13)、揭开的盖板或打开的孔洞,必须设置围栏,并挂安全警示牌。(14)、平台、栏杆及楼梯扶手,严禁随意拆除。确需拆除的,须向设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止摔跌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5)、电焊机要存放在固定地点,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存放、使用必须符合《安规》要求。
(16)、电焊线要符合《安规》要求,严禁使用裸露电焊线,防止起弧打断钢丝绳或损坏管材及零部件。
(17)、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清理。(18)、焊接作业前要检查下方有无易燃物,并做好隔离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19)、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防火措施,并做好监护。
(20)、氧气瓶和乙炔瓶瓶盖、防震圈应齐全,并垂直固定放置,存放数量不超过《安规》规定。
(21)、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物不得混装、混放,使用中的两个瓶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与明火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电缆敷设;
1)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应保证电缆路径最短。3)应便于敷设、维护。4)宜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充油电缆线路通过起伏地形时,应保证供油装置合理配置。
6)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均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电缆,其允许弯曲半径可按电缆外径的20倍计算。
7)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8)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配置。
9)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上,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10)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实行耐火分隔时,应配置在不同层的支架上。
11)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叠置。
12)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叠置。
13)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1倍电缆外径的空隙。
14)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并宜保证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小的原则确定。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应计入相互影响。
15)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且计入其他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响。
16)对电缆隧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行钢筋网焊接连通。17)沿电缆线路适当附加并行的金属屏蔽线或罩盒等。
18)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的允许距离,除城市公共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执行外,尚应符合表的规定。
19)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的允许距离(mm)电缆与管道之间走向电力电缆控制和信号电缆热力管道平行1000、500 交叉500、250 其他管道平行150、100
20)与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相互间距,在可能范围内宜远离;对电压高、电流大的电力电缆间距宜更远。
21)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避雷器或避雷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22)沿控制和信号电缆可平行敷设屏蔽线,也可将电缆敷设于钢制管或盒中。
23)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24)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应埋地或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
25)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应敷设在较低处的管、沟内,沟内非铠装电缆应埋砂。
26)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上方。27)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下方。
28)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29)电缆线路中不应有接头;如采用接头时,必须具有防爆性。30)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内、地中引出的地坪以下0.3m深电缆区段。
31)可能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
32)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户外使用时,宜采取罩、盖等遮阳措施。
33)在支持电缆部位设置由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34)使电缆敷设成波浪状且留有伸缩节。
35)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以及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或楼梯走道上。
36)在工厂的风道、建筑物的风道、煤矿里机械提升的除运输机通行的斜井通风巷道或木支架的竖井井筒中,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37)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敷设在同一路径的同一结构管、沟或盒中。38)除上述情况外,宜敷设在同一路径的同一构筑物中。
39)电缆敷设路径地形等高差变化、伸缩节或迂回备用裕量。40)35kV及以上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
41)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度量时的附加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42)长距离的电缆线路,宜采取计算长度作为订货长度。对35kV以上单芯电缆,应按相计算;线路采取交叉互联等分段连接方式时,应按段开列。
43)对35kV及以下电缆用于非长距离时,宜计及整盘电缆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计算长度计入5%~10%的裕量,作为同型号规格电缆的订货长度。
44)水下敷设电缆的每盘长度,不宜小于水下段的敷设长度。有困难时,可含有工厂制的软接头。
45)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因素,以及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
46)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厂区通往远距离辅助设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经常性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在城镇人行道下较易翻修情况或道路边缘,也可采用直埋。
47)厂区内地下管网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属、高温液体溢出的场所,待开发有较频繁开。
3)土建部分
1)生产安全技术措施
1.1所有进场人员,必须先起先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使职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工长负责,成员包括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和各工种工长的安全组织机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检查。
1.2严格按有关部门、规范的要求做好“四口”和临时用电及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
1.3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夜间施工设置足够的照明,潮湿地点应使用安全电压。施工现场设安全标志,夜间设警示灯,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安全带,架子工穿防滑鞋,砼工穿绝缘水鞋,戴绝缘手套。脚手架搭设后应由安全员会同架子工组长及使用者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履行签字手续。
1.4建筑物四周随层高挂设密目安全网,网与墙之间每隔一层设水平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
1.5基坑(槽)开挖后四周应设防护栏杆,夜间设警示灯。
2)机械操作安全措施
2.1现场施工机械必须按施工平面图布置,如须移动,必须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可移动。
2.2现场机械安装应稳固,带有胶轮胎的机械应将轮胎拆下并垫离地面,保养好。按规定搭设操作平台、防护栏杆,保证进。出料安全,整机应搭设安全可靠的操作棚。
2.3机械安装或检修完毕,必须经试运转正常后,办理交接班签证手续后方准使用。
2.4机械操作人员要事先经过培训,三机操作工要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定机定人定责任制。
2.5操作工应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构造、原理、性能、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2.6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旋转机库严禁戴手套。女工要戴女工帽,长发不得外露。
2.7使用移动型机具,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规定,禁止在无穿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工作。
2.8机械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另配件、防护装置、尤其是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等是否齐全有效,并进行试运转,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2.9使用移动型机具应按规定设辅助人员,多机同时作业、要设监护人。二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从有主,统一指挥。
2.10工作中精力要集中,不准开玩笑,打闹,不准睡觉和看书护,不做与本职无关的事。3)土方工程;
3.1施工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管道的调查工作,制定出相应的土方开挖方案。
3.2排除地表水、地下水,防止水冲刷、浸流产生滑坡或塌方。3.3挖土应从上而下进行,严禁掏洞挖土施工。
3.4严格按照土质和深度情况进行放坡,放坡系数按施工规范执行。3.5施工区域狭窄或条件有限,不能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3.6当施工时发现土壤有裂缝、落土或滑动现象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排除险情后再施工。
3.7吊运土方的绳索、滑轮、钩子等应牢固无损。起吊时,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3.8拆除支撑时,应从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换支撑、支架时,应先架上新的,再拆下旧的,各种支撑方式都要设好上下阶梯,禁止踩踏支撑上下。
4)钢筋工程;
4.1现场人工断料,所用工具必须牢固,掌錾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切断小于30cm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箱笼罩或朝向无人区。
4.2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4.3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4.4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m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m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4.5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4.6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4.7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落到离地1m以下始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4.8吊运短钢筋应使用吊笼,吊运超长钢筋应加横担,捆绑钢筋应使用钢丝绳千斤头,双条绑扎,禁止用单条千斤头或绳索绑吊。
4.9吊运在楼层搬运、绑扎钢筋,应注意不要靠近和碰撞电线。并注意与裸体电线的安全距离(1kv以下≥4m,1-10kv≥6m)。
4.10夜间施工灯光要充足,不准把灯具挂在竖起的钢筋上或其他金属构件上,导线应架空。5)砌筑工程;
5.1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2~3m,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禁止采取
掏洞的操作方法。
5.2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现场施工员交底放坡,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坑槽边1m以外,堆高不得超过1.5m。
5.3砌基础时,应检查和经常注意基坑土质变化情况,有无崩裂现象。堆放材料应离开坑槽边1m以上。当基坑较须设护壁支撑时,操作人员应设梯子上下,不得攀跳,运料不得碰撞支撑。
5.4墙身砌体高度超过1.2m时,应搭设脚手架。在一层以上或高度超过4m时采用里脚手架必须在墙外张挂安全网,采用外脚手架应绑护身栏杆后方准操作。
5.5用内架砌外墙时,架板要低于外墙20cm,墙外按规定张挂安全网。5.6脚手架上堆砖不得超过三皮,架子转角处不得堆砧,除操作层外,上下皮架只允许堆零星材料,不得多层都堆料。
5.7在高处砌墙时,转砧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板和砖墙上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5.8不准站在墙砖上做砌砖、挂线、刮缝、检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扫墙面等工作。
5.9不准在墙顶或架上修改石料,以免震动墙体影响质量或石片掉下伤人。
5.10不准勉强在超过胸部以上的墙体上进行砌筑,以免将墙体碰撞倒塌或上石时失手掉下造成安全事故。
5.11石块不得往下掷,运石上下时,脚手板要牢固,并钉防滑条及扶手栏杆。
5.12在檐口、洞口处施工时,操作人员要面朝外操作,以免踩空坠落。不得坐在檐口、外墙等危险部位休息。
5.13高处作业不能用砖头垫高架板,也不得在架板上垫砖头站人操作。6)混凝土工程;
6.1用车子向基坑或料斗倒砼,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和撤把。
6.2用井字架吊兰运送砼时,斗车把不得伸出吊兰外,车要放稳,运送到楼层要待吊蓝停稳,人方可进入吊蓝内推车。
6.3浇砼使用的溜槽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操作部位应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边上操作。
6.4浇灌框架、梁、柱砼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6.5浇捣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同时进行;浇圈梁、雨披、阳台,应采取防护措施;浇捣料仓,下口应先封闭,并铺设临时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6.6使用震动器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电线要架空,开关要有人监护。
6.7砼搅拌机在运行中,任何人不得将工具伸入筒内清料,进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
6.8砼机停用时,升起的料斗应扦上安全插肖,或挂上保险练。7)模板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工作台、机械的设置,应合理稳固,工作地点和通道应畅通,材料、半成品,堆放应成堆成垛,不影响交通。
7.1.2操作木工机械不准戴手套,以防将手套卷进机械造成事故。7.1.3木模车间内的锯屑刨花应天天清理。在车间内禁止吸烟动火。7.1.4工作前应戴好安全帽,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扳手等工具必须用绳链系挂在身上,防止掉落伤人。工作时应集中思想,避免钉子扎脚和空中滑落。
7.1.5安装与拆除5米以上的模板,应搭设脚手架,并设防护栏杆,禁止在同一垂直面上下操作。高处作业要系安全带。7.1.6不得在脚手架上堆入大批模板等材料。
7.1.7高处、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事先应有切实安全措施。高处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在下面标出工作区。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随装拆随运送,严禁从高处掷下。
7.1.8支撑、牵杠等不得搭在门窗框架和脚手架上,通路中间的斜撑、拉杆应放在1.8米以上处,支模过程中,如需中途停歇,应将支撑、搭头、柱头板等钉牢;拆模间歇,应将已拆除的模板、牵杠、支撑等运走或妥善堆放。7.1.9拆除模板一般用长撬棍。应防止整块模板掉下,以免伤人。7.1.10模板上有预留洞口,应在安装后盖好洞口。混凝土板上的预留洞口中,应在模板拆除后随即将洞口盖好。
7.2支模与拆模:
7.2.1使用木料支撑,材料应剥皮,尖头要锯平,不得使用腐朽,扭裂的材料,不准用弯曲大、尾径小的杂料,层高在4m以内顶撑尾径不小于8cm,5m以内不小于10cm,5m以上应经过设计。
7.2.2顶撑应从离地面50cm高设
7.2.16拆除檐口,阳台等危险部位的模板,底下应有架子、安全网或挂安全带操作,并尽量做到模板少掉到架、安全网上,少量掉落在架、安全网上的模板应及时清理。
7.2.17拆模前,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重要通道应设专人看管,禁人入内。
7.2.18拆模的顺序应按自上而下,从里到外,先拆掉支撑的水平和斜支撑,后拆模板支撑,梁应先拆侧模后拆底模,拆模人应站一侧,不得站在拆模下方,几人同时拆模应注意相互间安全距离,保证安全操作。
7.2.19拆除薄腹梁、吊车梁、桁架等予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加支撑顶牢,防止构件倒塌。
治理食品安全重在“治官” 第3篇
6月16日至7月2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中央文明办、农业部、卫计委、食药监总局、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8个部委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宣传周期间,各地及有关部门将举办食品安全论坛、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食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食品安全校园行等项目,围绕食品安全涉及的各领域、层次和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食品宣传周的意义
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所处的一个重要背景是: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了《食品安全法》,新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原有70%的条文获得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新《食品安全法》,就成为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一项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后,各地及有关部门就如何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行重点宣传。宣传活动首先面向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特别要让企业清醒地认识到,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空前严厉的惩处。其次,宣传活动也面向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教育和动员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同时应当强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还要针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者、执法者,这是以往不受重视甚至被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新《食品安全法》细化并加重了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承担的责任,加大了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行为和失职渎职人员的追责惩处力度。新法规定,出现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全面贯彻从严“治官”
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这里的“史上最严”,也体现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和追责惩处上。食品安全宣传周围绕新《食品安全法》进行宣传,关键之一就是要让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认识到,法律法规剑指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充分体现了治食品重在“治官”、“治官”贵在从严的原则,对加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
在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框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严格守法、规范经营,承担对食品安全治理的“第一责任”。社会公众以具体而微的实际行动,包括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等,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承担的监管责任,相较上述两方面而言居于核心地位——必须从法律上细化、强化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追究消极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才能给他们施以严明的责任约束和沉重的责任压力,并通过他们将约束和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推动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既是食品安全宣传的组织者,同时也是宣传活动的受教育者。只有监管者真正受到了教育,转变了观念,提高了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的水平,实施新《食品安全法》才能全面贯彻从严“治官”原则,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之路才能越走越宽。
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实践 第4篇
本文针对城镇燃气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复杂性和隐患类型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归纳、分析,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列举隐患治理措施,供同行业借鉴。
典型隐患及原因分析
管道被占压
管道被建(构)筑物占压,就存在管道断裂或被破坏导致燃气泄漏的风险。城镇燃气管道布局错综复杂,很多管道虽然在建设初期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但由于第三方违规建设或由于项目收购引进等原因,造成了管道被建(构)筑物占压的隐患。
管道被占压的类型包括被工厂、家禽畜牧厂、居民院落等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占压。根据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3条的要求,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但在现实中,很多管道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被穿越”。
安全间距不足
城镇燃气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或设备设施安全间距不足,非常容易引发事故。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对于压力不大于1.6 MPa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以及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都有明确规定。对于压力大于1.6 MPa不大于4.0 MPa的燃气管道,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也有相应规定等(见表1)。但由于设计缺陷或第三方违规建筑等因素,导致了很多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或设备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埋深不足
部分管道由于施工缺陷,导致埋深不足,造成了管线裸露、易被破坏等风险。同样不符合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对管道埋深的规定,属于重大隐患。
地基下沉
地基下沉,易导致管道拉裂漏气。有些管道虽然初期设计符合法规要求,但因环境、地势等因素影响,会出现地基下沉拉裂管线的隐患。例如,北方冬季天寒,冬夏季温差较大,受热胀冷缩影响,易发生地基沉降,拉裂管道,导致燃气泄漏。
管道腐蚀
管道腐蚀易造成腐蚀泄漏。随着管道投入运行时间的延长,受管道使用寿命、周围环境、管理因素等各方面影响,管道腐蚀不可避免,且管道腐蚀隐患是城镇燃气设备设施隐患中的主要隐患,风险较大。由于管道大部分埋于地下,不易被发现,点多面广,所处环境复杂,排查治理难度相对较大。
治理措施
作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笔者所在的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针对以上重大隐患,从隐患产生的根源入手,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了隐患治理机制,并采取措施,降低了事故隐患风险。
健全完善隐患管理机制
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制定实施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管理规定》等两个专项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等26个管理办法。每年根据标准规范制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对有关制度进行修订,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并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检查各单位制度落实情况。
每年公司不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上报工作,对上报的隐患,严格进行评审,按照隐患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隐患等级,明确治理责任和下达隐患治理计划,落实隐患治理资金,专人跟踪推进。重大隐患实行公司领导挂牌督办政策,领导亲自督查督办。日常隐患排查由各单位通过日常巡检、周检查、月检查、季检查等形式进行排查和治理,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公司鼓励隐患上报。根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管理规定》,对企业内部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员工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一般事故隐患奖励100~1 000元,较大事故隐患奖励1 000~5 000元,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奖励5 000~10 000元,使员工上报隐患的积极性得以提升。同时,鼓励所属单位创新工作方法,发动居民、社区等各类社会力量,作为城市燃气的义务安全员,对及时发现隐患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把好源头风险控制
针对重大隐患分析,为避免设计、施工、项目收购等方面存在隐患,公司加强了源头风险控制,凡是新、改、扩建项目,在可研、初设、施工、验收等阶段就注重把好安全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审查关。例如,严把安全“三同时”关口,按照业务分工,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三同时”管理职责,由归口部门牵头,组织好各环节的审查,聘请资深专家参加可研、初设、安全验收评价等工作的评审,建立健全项目“三同时”管理台账,定期开展不合规情况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同时,加强承包商监管,把承包商管理纳入公司HSE管理范畴,对承包商作业进行严格的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允许与公司合作,确保施工质量。
为避免由于项目收购导致安全隐患,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项目收购的有关要求,主要通过加强项目收购的安全现状评价和经济效益分析,细化评审内容,严格评审程序,加强决策管理,避免较大及以上隐患的引入。
完善监督机制
针对公司业务范围广、管理难度大、经营形式复杂(包括参股、控股、合资等多种形式)、各单位安全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少等特点,公司建立了“六级安全检查机制+专业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体系。即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的前提下,公司成立了安全监督中心,下设6个区域安全监督站,每站6人,执行所辖区域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能。
六级安全检查机制即实行公司半年检、区域公司季检、项目公司月检、库站周检、班组日检、岗位巡检。专业监督检查,是指以监督中心为核心,由监督中心以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月度监督计划、专项监督计划、接受上级下达的监督任务书、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为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有效开展,公司制定了监督检查规范和监督检查表,针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不同业务依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编制了不同的检查表,且根据检查级别的不同,制定了不同层级的检查表,使检查工作有据可依。同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对标整理,制成问题图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通过召开检查讲评会、通报会等形式对问题进行讲评、通报,与考核挂钩,有效促进了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和管理人员对相应业务知识的提升。
现状评估工作
公司各安全监督站依据《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利用1年时间,对所辖区域单位进行了系统的安全现状评估,找出了安全管理能力薄弱的单位、薄弱环节和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列表跟踪督办,逐项销项整改。同时,为进一步提升HSE管理水平,公司聘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估,包括公司机关各部门、二级单位、基层场站等,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列出了公司运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公司以此为依据,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制约安全管理提升的问题,并形成了整改建议,以下达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形式推进实施。
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
2015年,公司根据上级单位要求,提出了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AQ/T 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聘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公司开展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经营业务类型的不同,选取了试点单位,并在专家的指导下,依据法规、标准,从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管理等多各方面入手,制定了基层站(队)HSE标准化评分细则,同时对照评分细则查找问题和隐患,及时治理,按照细则要求进行整改。
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价
风险管控能力决定着企业HSE管理的水平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据此,公司针对经营业务特点,聘请了相关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了风险辨识与评价工作指导。首先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调研,结合业务实际和公司要求,制定风险辨识与评价工作手册,对全员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价知识培训,编制风险辨识清单、重大风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危险有害因素单位划分清单等。其次,按照不同业务类型选取试点单位,由聘请的专家到现场指导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价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相应的风险清单和管控措施。最后将试点单位的风险辨识与评价工作经验在全公司范围内推广,使公司风险辨识与评价工作规范有效开展,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
加强企地联动
安全治理 第5篇
粮仓装粮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坏,扶梯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应检查钢板仓防锈漆是否剥落,检查螺栓、垫片等是否松动,检查与土建相连的支座部位有无异常,地面有无沉降。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领导。保卫人员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保卫科室,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单位各班组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保卫科室进行登记备案。
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协同治理 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协同治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舌尖上”的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是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普遍提高整体国民素质,要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源头。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吃什么才安全”成了人们无奈之下屡屡发出的疑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及食品安全权遭受严重损害,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民众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因为其损害范围广泛,已然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大挑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存在着更深层次的经济、社会、管理和法律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民生问题,如何应对食品安全问题考验着执政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战略性意义。
一、加强协同治理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
食品安全与生态文明建设和人类健康息息相关,食品安全将助力健康中国梦的实现。明确食品安全治理面临的形势和能力差距,实现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和每个人的共同责任,必须拿起“德治”和“法治”这两大武器,提升治理能力,规范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形成“尚德守法”的良好秩序和社会风尚,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食品安全涉及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和多种利益关系,是直接关系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重大举措不断,但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我国当前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决定了食品安全治理难以依靠某些部门或机构独立解决,在涉及跨部门跨行业领域治理时,需要明确边界,避免分段监管,不留死角和盲区。由于食品安全各类监管主体缺乏协同,各种调控机制缺乏有效整合,各个监管环节缺乏有效衔接,因此迫切需要融入治理理念进行整体性和全局性的调整,以发挥不同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环节的协同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方式应包括四种方式: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就是要求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依照法律,食品安全治理体制由法治予以保障,因此法治是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重要工具之一,要依法充分界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各方的权利、权力和责任,以此矫正生产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的不对等地位、缓解市场的外部性问题、规范市场的统一化问题、强化企业与政府的自律意识和法律责任、维护社会互信和市场公平交易、改正政府权力不清和责任不明的失灵状况。法治的严谨性与逻辑性对于治理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先天优势,国内外诸多实践经验证明,没有法治的深度参与,食品安全的“善治”只能沦为一句空话。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关键在于依靠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使食品安全领域的各种疑难问题纳入法治程序与引导,循序渐进的进行法律化解与突破,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二、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行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调性仍然存在突出问题,行业相关标准缺失或者滞后,导致监管依法难、执法轻、企业无标生产等问题。我国于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将风险分析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之中,但过于原则性和宽泛性,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而且,目前我国不仅仅是缺少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专门法律,在相关法律的数量上、法律处罚的力度上、法律的可操作性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已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动物防疫法》等基本法律为补充以及数部单行的食品安全行政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肉与肉制品管理办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等为配套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数量众多,但是大多法律法规是各个部门在不同时期制定的部门立法、分段立法、分散立法,存在法规之间相互交叉、矛盾、抵触及盲区的情形,对同一食品违法行为,不同法规释义不同,甚至有的规定自相矛盾。一些法律法规仅对食品安全作了概要性规定,法律监管空区较大,一些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差,约束力较低,有的法规执法主体权责不明确,多头执法或执法空白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导致法律约束力不够。
此外,食品安全的法律标准是衡量食品安全是否标准的重要尺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四级,总共将近3000项,不同的标准政出多门,存在着交叉、空白与矛盾等多种问题。在国家标准方面,有以《食品质量法》为依据的食品质量标准和以《食品卫生法》为依据的食品卫生标准两套平行的标准,这两个标准往往对同一食品规定的标准产生矛盾和冲突。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完成22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和68项新标准制定公布,2015年将完成标准整合工作任务,基本建成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三、加强法律风险评估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治理
在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进行社会治理成为普遍共识的趋势下,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深层次原因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层面的缺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隐患。经验观察表明,一方面是我国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日趋管控性与严厉性,另一方面是食品安全事件的接连频发以及由此导致的广大消费者对现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不信任,鲜明的对比说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不足与漏洞,这些问题、不足与漏洞就是严重的法律风险,使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陷入合法性危机。
食品安全的法律风险评估就是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梳理与评价,通过设计恰当的标准体系,从立法技术、体系体例、制度设计、治理效果等层面发现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不足与漏洞等各类法律风险的过程。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立法后法律风险评估,盘点制度成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现、纠正或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才能切实增强食品监管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食品安全制度建设的质量,促进行政决策程序和风险评估机制的完善,为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治理活动与治理体系提供参考依据,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与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律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一整套评估指标体系和工作路线,具体应用到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药监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中。即分别从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实际绩效等各方面逐一对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同时结合民意调查、专家测评、执法部门反馈,对专项立法工作的实际绩效进行立法后评估,使食品安全监管和评估部门能够充分了解信息,科学“盘点”立法质量及社会效果,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实现科学与高效立法。二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整体评估。将本文提出的评估主要事项、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具体应用到整个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体系的融贯性、自洽性研究当中,通过比较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是否完善、内部是否协调统一、是否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调研和实证分析,发现立法体系内部的漏洞,填补相关领域空白,借以完善和发展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立法的预见性和对社会风险的防控。三是提高立法计划的科学性。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中提出的“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提高立法计划的科学性提供指南与可行的方案,以实现立法计划的“刚性”,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化研究和分析,考虑其风险性和重要性、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需求,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回应,使立法符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特征,做到立法的等级和风险性及重要性配套,以适应社会需求,满足对社会突发事件的回应要求。
四、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为依法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和基础。食品安全与生态环境、公众健康、产业发展等多个领域密切相关。例如,土壤有机污染通过食物链发生传递和迁移,加重动物和人类自身遭受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和威胁程度,对农产品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已开始显现。污染大气加重土壤污染,蔬菜的叶片能从大气中吸收重金属,各种环境污染的影响是环环相扣的,对食品安全和公众的健康形成重大隐患。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综合研究仍相对落后,学科交叉与融合基础上所建立的学科体系尚未形成,学术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缺乏重大原始创新成果,难以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实际需求。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理念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基于科学、风险管理、全程管理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核心内容,并依此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条例和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需求,发达国家普遍在以下三个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强化风险预防理念,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尤其是引入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最大限度防范事件发生和发展;二是加强社会协同共治,食品安全管理决策机制以科学为根据,注重公开透明;三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诚信系统,加大违法成本。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建立了比较成熟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事件应急处置框架、体系、原则和指南,可用于处置常规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全球食品供应链分布更加广泛,新型食品添加剂和化学品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的潜在威胁不断增多,客观使得食品安全监控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以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为抓手,全面改善和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就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探索一条具有协同效益的监管控制道路。加强法制建设,实现生态环境治理、食品安全监管和健康管理政策多管齐下的协同共治,既符合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也是抓好生态文明框架下的食品安全、保证食品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Z].2015
[2]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初步形成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评估智库[N].中国食品报,2014—4—21
[3]刘金峰.用大数据思维引导舆论工作[J].紫光阁,2014(10)
[4]食品行业安全发展进程提速需要适应新常态调整新思路[N].中国食品报,2015—1—6
浅论食品安全治理 第7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多中心,治理
一、管理主体单一化无法遏制食品安全乱象
政府的首要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做好食品卫生监管工作是政府的义务。中国目前正是遵循这个逻辑建构了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食品管理基本模式, 该模式具有如有四个特点与缺陷。
(一)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高度集中化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分散化的矛盾
现在中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高度集中化的模式, 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只有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务人员才具备。然而, 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又是十分分散的, 全国各地可能生产各种各样的食品, 某个企业的食品加工使用了什么样的添加剂, 这样的问题很难进行集中统一化的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高度集中化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分散化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从根本上造成了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低效, 甚至是失效。
(二) 政府内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
食品安全的管理, 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 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 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 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 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据了解, 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 但尚未经过正式批准。在组成部门中, 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五个部门是直接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 比如, 盐业管理由发改委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 引发政出多门现象的出现, 既造成了政府本身资源的浪费, 又给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有可乘之机。这不得不归因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链条过长、环节过多、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
(三) 单一主体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管理粗犷化特征明显
在食品安全监管集中化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分散化以及多头管理、职能严重交叉的弊端影响下, 必然会由于或责任心缺失、推诿扯皮, 或监管人员精力有限无法细化等问题造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粗犷化。这与食品安全监管必须精细化的内在特性相违背。
(四) 忽视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力量的培育, 导致合力的缺失
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仅靠政府一己之力是难以实现的, 政府只是社会发展的舵手, 其社会治理是宏观的。市场则具有自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市场主体面对利润往往缺乏治理的积极动机。政府与市场的这种双重局限要求食品安全中社会监管力量的崛起。然而在一盘散沙的社会结构中, 个人力量是很弱小的, 当其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 也无法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特别是由于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导致的资源分配不均衡, 诱发了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 弥补这个不足的有效方法在于社会力量的培育。
二、食品安全多中心治理的必然性
多数的经济学家认为, 公共资源的治理由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 即谁也不愿意付出成本去推动公共治理, 都想搭便车, 因而只能陷入困境, 所以公共资源只能交由政府去管理, 或者私有化, 让私人公司来承担经营的任务。但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发现, 在很多地方, 包括中国, 面对很多复杂的公共领域, 多中心的, 也即政府、私人公司、居民自治、行业自治、专家意见等均可参与进来, 从而形成一种多中心治理的格局。食品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按照公共经济学的原理, 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物品应当由政府提供, 或者由第三方组织来提供。原因在于两点:一是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食品市场上的守法厂商对消费者和不法厂商产生正的外部性, 守法厂商生产并出售合乎质量标准的食品, 给消费者以信赖感, 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购买同类但却是不法厂商生产的伪劣产品, 结果给不法厂商带来了收益, 守法厂商对于不法厂商产生正外部效应。而不法厂商对于消费者和守法厂商则产生负的外部效应, 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 不法食品提供者或厂商行为往往会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切身利益, 并且可以得到守法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二是食品安全问题信息不对称特征明显。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投机主义行为以及消费者的“逆向选择”, 仅仅依靠市场和消费者自身来获取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难度相当大, 这里既有能力问题也有成本问题。基于上述理论逻辑, 食品安全的提供需要包括政府、第三方的参与等多主体在内。
因此, 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 必须将个人组织起来, 通过组织的渠道导引公民的行为, 培育公民的责任意识, 使公民主动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活动中来。近年来, 中国食品监管领域内各类民间组织的兴起, 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力量奠定了根基。民间组织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等特征优势, 契合了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需要。
三、多中心治理:保障食品安全的路径选择
(一) 整合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充分发挥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负有完整行政管理职责的综合监管机构。多中心的治理不是要忽视政府的作用, 关键在于如何在强化政府应有作用的基础上引入助力。针对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多头监管、权责不清的弊病, 当前必须整合相关管理机构, 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负有完整行政管理职责的综合监管机构。使其在领导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收集与分析食品安全信息, 制定整体的食品安全政策, 组织各部门制定和修改全国食品安全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09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 其中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条款规定意味着这一措施目前已进入实质阶段。然而, 食品监管主体机构的设置只能算对目前体制的一种变通, 多头监管的弊端仍然存在, 在实际操作上也面临许多困难。针对这一不足, 有学者强调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 把多部门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而罗杰等人则在承认现有分段管理的前提下, 强调了中央和地方协调的重要性, 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部门之间的联合行动、地域之间的职权冲突及职权空白问题的同时, 地方各级政府也要设立与中央类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领导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并在行政上接受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以达到中央和地方的有机统一。
(二)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自我管制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而言, 要采取各种手段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企业要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各项检验工作是否扎实、有效。企业所做的检验是一种“自我监督”, 那么怎样才能实现企业的自我监管呢?笔者认为政府应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做更多工作, 以此激励和约束企业自我管制, 这不仅可降低政府监管成本, 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发展趋势。
(三) 大力培育第三方, 使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无论如何, 自主治理的监控不是一夜之间就可以进行的。人们要有能力建立一个行业组织, 形成一种力量, 来自行监控食品安全。这个组织不需要政府的支持。当然在中国, 这个情况可能比较困难, 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下, 建立这样一组人群或者团队, 他们是独立于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 这个人群可以包括科学家、生产蔬菜或者肉类、牛奶的农民自己, 或者其他的对这一问题比较关注的普通公民。相关的人员可以成立主要包括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组织在内的第三方。第三方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比如贴近基层、灵活、效率、专业等。在食品安全方面, 可以考虑确立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赋予其部分公共管理职能, 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 对生产销售者进行社会监督,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政府监管体系的设计要指导和帮助社会力量监督食品经营者和生产者。建立多向信息途径, 提高市场经济信息的透明度,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能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冲突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由他们来共同探讨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比如通过发表一些新闻信件或者专业的科学文章, 来探讨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 搞清楚到底是什么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 弥补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弄清楚在此之前有无收受贿赂, 或者说寻租牟利的需求。如果被给予更多自主权的话, 行业也许就可以有自己的检查人员, 这些检查人员可以决定什么时候、去哪里、检查谁的产品质量, 包括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些来自大学的研究人员的支持, 由他们来决定或者建议进行什么样的检查。互联网也可以提供帮助, 让这个行业共同体当中的人们, 包括消费者, 对食品安全的情况进行更多的信息交流。
总之, 就是要用不同的方法来打破一种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垄断, 让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各界开放, 改变食品安全监控的“自上而下”的原有模式, 将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开放。打破垄断之后, 随着整个食品生产中相关知识的传播, 可以逐渐地去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吴白云.对治理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思考[J].商场现代化, 2006, (7) :232-233.
[2]李长健, 张锋.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种力量[J].生产力研究, 2007, (15) :77-80.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 第8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
目前, 矿山管理中由于存在各种不科学性以及意识上的疏忽,再加上井下工作的复杂性,一些不安定、诱发因素(瓦斯、粉尘等)导致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间接上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如何更深层次地挖掘、发现煤矿安全中存在的各种隐患,是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 也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一线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对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打造安全本质化矿井,保证资源开采的顺利进行,显得尤为迫切。
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的目标及内容
1.1 隐患排查的目标
集中时间, 集中力量, 以贯实四中全会精神和新安法为契机,以落实煤矿“双七条”为重点,坚决防范遏制重大事故,努力减少较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直至根本好转。
1.2 隐患排查的基本内容
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开拓方式、开采方式、工作面个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剩余可采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是否建立救护队以及开展自查情况。
1.2.1 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的情况 ;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行为;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1.2.2 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
(2) 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 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 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1.2.3 生产矿井
(1)证照是否齐全或失效 ,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问题;
(2)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 通风系统是否可靠 , 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 ,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4) 瓦斯治理是否到位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2个“四位一体” 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6) 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 , 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以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和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
(8) 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 ,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 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规范;
(9)煤矿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2如何狠抓落实
2.1 资金投入
企业无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与支持;无力投入或投入不足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必须坚决停产,决不允许带病运转。
2.2 工作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
2.3 兼顾协调
保证煤矿救护队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日常战备值班; 煤矿企业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
2.4 保障措施
抽调人员及救护队指战员的生活保障、差旅费、下井津贴等费用由省、市相关单位统一研究办法;各级政府参加隐患排查人员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准向企业摊派。
2.5 信息上报
简历统计数据库,一矿一入库,排查组及时填报。
2.6 宣传引导
及时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曝光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
3矿井安全隐患因素动态管理
矿山的隐患因素排查治理是一个相对动态、复杂、长期的过程,并涉及多门学科。正是由于井下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各种不确定因素较多, 现场各种问题变化较快, 各种隐患因素随时存在,所以需要对矿山的各种隐患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及管理,利用科技,来代替人员复杂、程序烦琐的老式矿井管理手段。
矿山动态安全隐患因素排查系统主要分为全动态和半动态模式。其中,半动态排查系统(图1所示)主要是人机结合,通过该系统对矿山存在的各种隐患因素(如粉尘、水、放炮等)进行实时监测,然后工作人员将各种数据输入计算机,继而进行信息处理和评价,根据测评获得的数据实行合理的管理措施,预防灾难的发生。
全动态隐患排查系统如图2所示,即完全依靠该排查系统,理论上全动态化的优势十分明显, 它排除了在信息处理及评价过程中人员的个体因素,使得得到的数据更加准确,但在实际操作中,该系统要求的检测条件较高,一般矿井难以实现,所以说,该系统也是未来实现煤矿安全隐患因素排查和治理系统的一个方向。
4结语
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律对策 第9篇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 成立权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要进一步理顺体制, 成立权威的食品监管机构,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避免政出多门, 多头管理, 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 把分散在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都纳入这个新成立的监管机构,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监督、统一管理。该监管机构的职能包括: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对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监管;对消费环节的监管, 包括餐饮业、食堂等的卫生条件和环境;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以及对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等。
2. 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
废除食品安全检测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制度, 由综合的、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即把分散在农业部、质监部、卫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都纳入这个综合监管机构, 实行统一管理, 杜绝多个检测检验机构并存导致重复检测、交叉检测, 造成现有资源浪费、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加强各检测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相互协作,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库,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全天候、全方位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另外, 还可以在这个综合机构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 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共享信息, 促进机构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
3. 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
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 要大力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 加强对其思想、业务和作风的基础性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做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充实监管工作人员力量, 对新人进行严格考核, 并严肃纪律, 加强管理。同时培养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 时刻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 充分认识消费者长期所处的弱势地位, 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职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出现很多问题, 需要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1.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当前,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 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解决这一问题, 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顺体制的前提下,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把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 统一视为责任, 以责任制约权力,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2. 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
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 应该对于相关的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使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这样的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为或是渎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积极负责地行使其法律责任, 从而切实管理好食品市场的安全。
3. 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
目前, 我国的法律对于食品经销实体, 如食品的生产制造者、食品加工设备供应商、食品的各级销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 规定的不是很明晰, 有的在具体责任上还有一些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 遏制非法经营, 明确食品经销实体的责任, 填补法律责任上的漏洞, 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 从而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 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和国际接轨, 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 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1.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内容。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内容应进一步完善, 主要包括: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 明确社会各阶层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对安全风险评估评价,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信用体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上要制定各种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这些方面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使用、检疫分级、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与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 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视国外的立法现状,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 多层次立法, 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处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并辅之以《家禽传染病预防法》、《饲料安全法》、《牛肉生产履历法》、《食品卫生法》、《禽类处理法》、《牲畜屠宰场法》等12部法律, 从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头污染、加强事前监管、覆盖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领域的法律体系。因此, 我国应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 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的、以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体系。
2. 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立法。
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 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实施整合, 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对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补充和完善, 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和修改。通过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 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 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相补充配合的多层次、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 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3. 加大惩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加大惩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能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 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体现。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 (1) 加重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直至死刑, 同时还要改变以往对同一问题惩罚力度差别过大的问题,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 增加法律的透明度, 充分体现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 (2) 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国以往伤害后才进行处理的惯例, 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会对大众造成伤害时, 企业就有义务进行召回。 (3) 对被欺骗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有形损失, 还必须包括对不合格食品潜在危害的赔偿。
四、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1. 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应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食品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 统筹规划, 组织制定和完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对标准统一整合, 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加大对各部门统一并入食品安全机构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 特别是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 尽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统一, 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 避免其无所适从。
2. 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的抽查检验程序。
制定统一的食品监督抽检程序, 明确食品检测应委托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下设的职能部门, 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并明确这个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部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改变当前地方执法机构随意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状况, 确保公众得到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议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统一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规范, 由统一、权威机构对所有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能力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管, 确保检测机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 应确保执法机关充足的检测经费, 严禁其借检测乱收费。
3. 适时修改食品安全标准。
随着食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 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 旧的标准会逐渐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 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比如在日本, 食品标准每隔五年要修订一次。在标准的修改过程中, 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 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不仅要考虑我国的国情, 也要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食品技术;不仅要规范制定标准的组织, 而且要进行标准定稿前的二次评审, 即初审和终审。使食品安全标准, 与时俱进, 跟得上国际步伐, 填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 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
食品生产的市场化、信息化、规模化是食品生产可溯源性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市场化、信息化的企业生产方式, 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产模式, 实现企业规模化生产, 完整的信息管理过程, 这是食品安全生产可溯源性的条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 促进食品行业的规模化经营。此外, 政府要积极开展对原料产地生产环节的信息收集和记录。
2.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解决目前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的办法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同时加大资源共享, 统一职能部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实现食品召回的及时有效,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国家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 不仅要将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发布, 同时也要将食品召回相关事项告知有关各方, 以确保食品召回及时有效地进行。
3.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 如电视、网络、报刊的大范围普及, 舆论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 时效性高, 范围广的优势, 对食品安全进行间接地监管, 能取得和法律法规监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规监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种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 所以才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从而弥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不足, 相得益彰。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人员及当事人进行彻底曝光。
参考文献
[1].梁太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 (1)
[2].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和构建[J].政法学刊, 2009.24 (6)
[3].张舒.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N].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2009, 12 (1)
[4].李荀.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西北大学硕士论文, 2010.6
[5].李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 2008.6
供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探讨 第10篇
(一) 重点客户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对供电企业来说, 重点客户是指对电量需求较大的单位, 由于电量需求大因此对供电的稳定性和安全要求也比较高, 若发生供电故障或者供电安全事故就会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给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此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基于此, 供电企业必须对一些重点客户的供电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排除。对重点客户的用电安全进行排查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 在隐患排查之前需要对该地区的电网结构、供电设备、电源的设置和客户用电习惯进行逐一检查。其次, 查看用户的供电用电合同, 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以及用电方案都是否严格遵守要求, 执行力度是否到位。最后, 作为供电企业, 要对配电网、供电设备、作业秩序和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等进行风险性的分析, 若发现风险存在制定安全解决措施予以解决。
(二) 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设备是供电的基础, 因此在安全检查中不可忽视对设备的检查。对设备的检查涉及到多个方面, 主要有各种设备的管理制度、设备的运行参数运行环境现场运行的各种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等等, 与此同时还要对一些灾害风险的预防以及设备的改造进行检查。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在线监测手段、试验手段、红外线的检测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开展起对各种隐患的检查工作, 对于发现的各种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必须有针对性的进行治理方案的制定,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防止发生因设备故障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另外, 对设备进行专项的检查, 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制度, 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用电及供电情况, 必须予以查处, 并且要求立即整改, 整改的方向也要遵循彻底清除隐患、无风险死角的原则, 防止发生二次隐患, 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 从用户需求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在对用户需求方面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包含很多工作。首先, 确定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关系为合同关系, 这样双方在供电和用电过程中就要严格的遵守供用电的各项安全准则, 清楚自己的职责。其次, 供电企业必须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按照电安全管理章程, 把负荷预测和分配管理以及用户备电, 紧急停电处理等工作进行落实。最后, 电力企业要对用电细节进行排查, 任何一处出现问题都不能忽视, 对于所查隐患要进行动态性的管理, 把每一个问题都落到实处并跟踪解决。为用户用电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买单, 建立起客户责任人、联系翻身更好等, 然后对一些存在隐患的客户提供帮助, 实施逐项的整改销号。
二、有效开展供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策略
(一) 树立起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理念, 加强组织并迅速落实工作
供电企业需要对供电安全和存在的隐患进行清晰的认识, 明白隐患发生以后会有怎样的严重后果, 树立起安全意识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观念,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对供电安全隐患进行治理时, 首先要在思想上进行高度的重视, 落实组织制度, 工作的进行必须有序有效, 行动积极主动。在一些常态化的工作基础上, 对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加强领导的责任意识, 认真的完成安全隐患的检查工作。其次, 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按照分层分级分类别和分专业的原则进行责任主体和责任部门的落实, 这样有利于安全排查工作更加细致的开展, 另外还要对整改的措施以及资金的还用进行准备, 实现对隐患及时发展及时处理。再次, 对各类风险的的检查、评估和治理以报告的形式递交给上一级的主管部门, 然后上级部门按照报告的实际情况, 对监督工作进行分配, 对隐患治理没有完成的客户要重点监督和指导, 整改完成并检查合格以后再进行销号。最后, 按照隐患检查的内容, 组织好隐患治理人员, 对隐患的排查制定相应策略, 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将隐患彻底消除, 保障供电环境安全、保障供电生产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 从实际出发, 不留余地的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是保障供电正常运行的重点内容, 因此对安全隐患的检查必须同供电检查的日常工作进行有机结合, 按照各个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出较为细致的排查治理行动纲要准则, 并且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日常工作中要时时把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工作的重点, 并且时时关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追求实际的工作效果, 杜绝形式化工作。在具体工作中, 工作人员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 把工作人员进行具体划分, 每一组或者每一人负责到具体区域, 实行专人专地的隐患检查。其次,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比赛活动, 开展隐患治理大赛, 总结和分享彼此工作中使用的方式方法, 以利于相互学习相互探讨。最后, 在对风险和隐患进行排查以后及时的作出治理方案, 有效的解决问题, 问题解决以后进行效果评价, 最终达到隐患排查彻底, 治理无死角的目的。
(三) 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关系到安全隐患排查的力度, 关系到风险问题的解决程度, 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此需要从两方面入手解决, 首先, 对电力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业务素质的培训。业务能力的培训主要是开展一些电力安全隐患检查课程,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去学习, 共同研讨在彼此工作中的一些常见疑难问题;组织此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现场实践指导, 强化工作人员的技术掌握力度, 使其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能更加沉稳应对, 迅速解决。其次, 对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的培训。此方面的培训关系到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 所以要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意识, 利用短片或者多媒体课件播放的形式, 对一些安全事故进行实际解读, 让所有工作人员清楚的明白自己的责任和安全供电的重要性, 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基本的安全常识, 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去解决实际问题。
三、结束语
总上所述, 本文对供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重点以及对应策略进行了分析。供电企业的安全供电关系到国计民生, 关系到社会进步等等, 若出现安全事故, 影响程度深、影响范围广。所以, 供电企业要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进行重视, 抵制一切隐患的出现, 保障安全供电、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李聪.加强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企业快速发展[J].科技风, 2014.
信息安全治理在高校的研究和实践 第11篇
摘 要:本文简述了信息安全治理的概念,介绍现阶段高校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校信息系统安全治理组织的四层架构体系,并从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客户端安全、软件开发安全、故障分级与应急处置、应急预案与演练等六个维度建立了信息安全治理体系。进而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管控,保障学校信息服务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信息安全;安全治理;安全风险;可持续性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454(2014)19-0037-04
引言
由瑞星公司于2014年1月发布的《瑞星2013年中国信息安全报告》针对中国 2013年全年的网络安全现状与趋势进行统计、研究和分析。[1]报告指出全年新增病毒样本3310万余个,病毒总体数量比2012年同期增长163%,呈现出全线爆发的增长态势。其中主要以木马和感染型病毒为主。新增手机病毒样本80余万个,与2012年相比,有数十倍的增长。其中恶意扣费和隐私窃取为量最大的两大类。
高校的信息安全现状也不容乐观。由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3年中国高校网站安全报告》针对5万个高校网站做了全面的安全分析和评估。[2]报告指出高校网站平均每五个漏洞就有一个高危安全漏洞,数量最多的为跨站脚本漏洞、SQL注入漏洞和信息泄露漏洞,分别占22.1%、16.17%和15.49%。其中SQL注入漏洞危害最大,SQL注入攻击也是黑客最常用的攻击手段。这就意味着中国高校网站依然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数据显示,中国每个高校平均每天被黑客攻击113次(包含扫描等行为)。高校网站被黑客入侵后通常受到的侵害有挂马、网站前台和后台被篡改、网站数据库被“拖库”、网页被挂马、服务器被控制成为“肉鸡”等。其中以网站篡改最为多见,比例占一半以上。
高校普遍存在六大安全隐患,包括网站建设和管理不统一、网站日常维护缺失、对网站安全不重视、网站信息保护意识差、软件系统漏洞、服务器漏洞。[3]为黑客入侵提供了机会。
习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表示由国家主导信息安全已成现实。[4] 2009年教育部办公厅已经发布了高校开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部署。政府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已经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信息安全治理组织架构
信息系统安全治理范畴包括场地与设施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建设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技术文档安全管理等。[5]信息安全治理牵涉到组织对其信息资产的识别,包括为实现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开发,文件化及实施策略、标准、程序及指南。可以利用各种管理途径来分类资产、识别威胁、评价弱点以便有效实施安全控制,可用的途径包括数据分类、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析等。信息安全的实质是确保业务运行的连续性。
学校信息系统安全治理的组织体系自上而下分为四个层次,如图1所示。
决策层,针对信息化领导小组,职责包括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信息系统安全规划;研究、审定并发布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文件;研究决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奖惩机制。
管理层,针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职责包括贯彻和执行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的建设发展规划;参与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规划,负责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实施和完善;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监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负责为用户的信息系统安全防范提供技术指导等。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工作小组,职责包括负责研究制定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案,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组织机制、管理制度和队伍培养方案;负责研究有害信息的界定以及网上舆论的监控方案和工作机制等。
维护层,针对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机房、网络和服务器、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应用层,针对普通用户,职责包括严格按照系统操作手册正确使用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可能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操作,不得发布恶意信息等。
二、信息安全治理实践
1.应用安全
高校为师生提供信息服务,发生安全事件是不可避免的,腾讯CTO张志东曾说,“安全问题可以让腾讯一天倒闭”,所以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杜绝信息系统的安全隐患、保证业务健康运行,是不可缺少的。
新应用上线前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平台的扫描,检查并修复存在的漏洞。漏洞修复的重要程度必须依照表1执行,高危漏洞要修复并经过回归扫描后方可上线,中低危漏洞要安排修复计划并经安全中心确认后方可上线。
2.客户端安全
客户端类应用上线前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平台的扫描,检查并修复存在的漏洞。新建客户端类应用必须修正代码中所有的高危险函数后方可上线。高危险函数可以使用代码安全检查工具进行自查。如表2所示。
3.数据安全
系统上线前信息安全责任人统一提交到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备案,提供第一处理责任人和第二处理责任人。
系统信息安全处理响应规范:
一级信息指反动类(包括反党、反政府、游行、集会及突发事件等),系统部门对于该类信息的响应处理时限30分钟内处理完毕。
二级信息指色情、诈骗、谩骂诽谤、暴力犯罪类(包括淫秽文字、图片,钓鱼网站,诋毁他人,血腥图片、文字,买卖枪支弹药、毒品等)系统部门对于该类信息的响应处理时限60分钟内处理完毕。
三级信息指广告类,系统部门对于该类信息的响应处理时限600分钟内处理完毕。
4.软件开发安全
为了提高软件安全质量,对安全编程做出统一的规范约束是必要的,主要分为开发环境和编译环境,开发环境安全规范要求所有开发者知晓并按照要求执行,编译环境安全规范要求编译管理者知晓并执行。endprint
(1)开发机的安装配置必须符合信息办统一的办公电脑的安装配置要求。开发机操作系统的安装配置必须按照信息办的统一规范执行,安装统一规定的杀毒软件,加入统一的域管理,安装指定的安全客户端。
(2)禁止在开发机上进行病毒木马测试。如果开发人员需要分析、测试、调试木马病毒,一定需要使用专门的测试机器,禁止在开发机上进行这些操作。
(3)开发机上的开发软件必须与编译机上的一致。开发机上的开发软件的版本必须与编译机上的一致,开发机上的开发软件的补丁必须与编译机上的一致。
(4)开发机上的编译选项必须与编译机一致。
5.故障分级和应急处置
学校核心系统提供7×24小时服务,而因人为操作、程序故障等原因导致服务不可用是影响服务持续运行的重要原因,为了提高业务系统的运维和运营质量,规范各业务线的服务、故障响应,拟定和发布“故障分级和处罚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故障分级,如表3所示。运维故障中,对非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故障归类为故障,对于故障将追究故障的分级、故障责任人及故障处理结果。下面将就各类故障级别进行定义说明,由于故障可能在多方面体现影响,所以故障的综合等级评定原则是,取各个方面中严重等级最高者为该故障综合严重等级。
故障奖惩制度,运营故障处理评定是根据相关责任人对故障的响应、处理、完成结果等因素来对故障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信息办会依据表4的评定标准来对故障处罚等级进行调整。该评定只用于由部门内决定的故障处罚分级,处罚条例不受此约束。符合下面条件者,可以对故障处罚等级进行适当降级,具体所降等级由部门领导决定。
6.应急预案和演练
预案主要针对可能遭遇的重大运维故障,如核心IDC机房电力瞬断、核心网络瘫痪、遇重大安全事故时,能更好保障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恢复工作,尽可能降低故障对用户与业务带来的损失。所以应急预案是运维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预案场景及分类如表5所示。
预案职责及流程如表6所示。预案必需明确故障处理中的角色,界定故障处理中的职责,定义清晰角色和流程,提高故障处理能力和支持效率,尽快恢复因故障造成的影响,将故障对业务造成的负面影响尽可能降低。
预案流程主要分为启动、处理、结束三个阶段,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重大事故处理流程启动,应急处置团队负责人第一时间通知团队成员和系统管理员。
二是团队成员通知业务负责人登录VPN或者到故障现场,同时,系统管理员需要统计受到影响的服务器列表。
三是各个业务负责人检查和恢复业务,并把结果反馈给应急处置团队负责人,团队成员协同运维人员对业务做影响评估并上报给应急处置团队负责人,同时,如果需要向用户发出通告,则由系统管理员把业务影响通知用户,统一口径,拟定通告和发布形式。
四是系统管理员协同团队成员了解业务恢复的最新情况并保持沟通。
五是业务恢复完毕,事故处理完毕之后由系统管理员通知用户,业务已经恢复。
六是应急处置团队留守一定的时间,待业务全部恢复正常之后由应急处置团队负责人确认后撤离。
七是整个处理过程结束后,由应急处置团队负责人发处理总结。
三、结束语
为实现“网络安全立校”的目标,信息安全治理工作要长期基于以下基本思路:一是确保信息的自由传播;二是采取新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应对日益复杂的安全风险;三是根据不断变化的安全风险加强应对措施;四是基于高校的社会责任开展相关行动和合作。
参考文献:
[1]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瑞星2013年中国信息安全报告[DB/OL].http://www.rising.com.cn/2013/baogao/2013baogao.pdf 2014,1.
[2]360互联网安全中心.2013年中国高校网站安全报告[DB/OL].http://corp.360.cn/report/2013gaoxiaowang-zhananquan.pdf 2013,6.
[3]赵欢,陈熙.高校信息安全体系的研究与实现[J].中国教育信息化(上), 2013 (7): 87-89.
[4]刘金瑞.美国网络安全立法近期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74-84.
[5]尹建国.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及其对我国之启示[J].法商研究,2013(2): 138-146.
我国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研究 第12篇
那么, 面对如此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 我们该如何对其进行管理, 使其得到根本性的治理呢?笔者认为, 单一的政府管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已经力不从心, 我们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 维护公民的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概念与理论
(一) 公共治理的概念
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 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 (1)
首先, 就治理主体而言, 该模式主张不仅包括国家, 还包括其他公权力主体如行业协会、自治团体等, 各种治理主体在公域之治中应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其次, 就治理依据而言, 该模式主张不仅包括国家立法, 还包括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甚至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议等。
再次, 在治理方式上, 该模式主张依照公域之治的实际需要, 在进行综合性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能使用非强制方式的就不用强制方式, 能用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就不用单方强制的方式, 能用自治的方式就不用他治, 遵照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的选择标准, 实现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民主化和市场化。
最后, 这种模式主张, 在宪政框架下, 所有公共治理主体都应当权责一致, 确保没有权力不受监督, 没有权利不受救济, 所有公共治理主体都要依法承担违法责任, 尤其要确保过罚相当、罚当其责。
公共治理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权力主体的多中心性和多元性是公共治理理论的基本特征。
主要体现在:一是该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惟一的主体, 公共管理的主体还包括公民个人、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等, 共同承担着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二是强调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共同目标下的资源共享、相互作用、参与式地决定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三是在多元主体参与下的治理模式中, 各主体之间的界限和责任是模糊的, 不再只坚持政府职责的排他性和专属性, 而是强调各方主体相互依赖下的广泛合作关系。
2. 治理理论的组织基础是社会网络组织体系的构建。
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对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进行治理, 社会网络组织体系是指, “面对着国际、区域、国家、地方、社区等不同地域范围内的公共问题, 国际组织、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公民自治组织等治理主体围绕着这一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 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妥协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 达成共同治理目标, 并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和相互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 建立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纵向的、横向的或两者结合的组织网络”。
3. 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的相互信任、公民的积极参与、相互依赖与相互合作关系, 是治理理论的社会基础。
治理能够从理念走向实践, 依靠的是存在于公民社会中的社会资本力量、相互信任与积极合作的态度。这些要素成为治理过程中有效沟通、组织协调、资源分享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社会基础。 (2)
(二) 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主体
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主体除政府外, 还包括公众、非营利组织、新闻媒体。
1. 公众
公众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 是受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的直接受害者。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的监督, 主要是指消费者的监督, 其途径主要包括:申诉、控告、举报、行政诉讼、信访、依法参加监督活动等。但是由于公众本身所处的弱势地位, 其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效果易受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过高、行政部门不作为等因素的影响。
2.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慈善性组织, 或非营利性的为服务于公共目的的社团”。 (3) 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专家评价机构等都属于这一范畴。也是我们研究公共治理的重点部分。
3. 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是指新闻传媒对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种监督。其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媒体的批评报道和新闻评论。 (4)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监管部门分散, 部门中心主义严重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从理论上分析比较完善,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分段管理, 分别由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负责, 看似监管全面, 毫无缝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食品是一个相当大的概念, 不仅包含原材料的丰富, 更有中国特色饮食文化的传统, 难免造成监管的交叉和盲区, 比如超市里的主食厨房, 到底归卫生部门还是工商部门监管, 各地方都没有定论。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职责不清, 各部门纷纷从自我中心出发, 有利都争, 无利都推, 部门中心主义严重, 造成管理混乱。
(二) 监管力度不足, 资源投入有限
我国工商、质量监督、卫生部门不是食品管理的专门机构, 除了食品管理, 还有其他领域很多管理责任, 人员投入和财力投入不能集中到食品监管过程中, 导致食品监管的财力不足, 重视不够。此外, 由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的是省级以下垂直管理, 造成地方政府在职能支持、管理、监督上的诸多不便, 地方政府在这些部门的人事和财政方面不能给予足够支持, 也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捉襟见肘, 隐性阻碍了食品安全的协调管理。虽然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被纳入考核, 但是, 由于整理协调的难度不小, 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还很难做到位。
(三) 社会信用体制不完善,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企业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社会要求企业对社会负责, 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组织应该考虑股东、消费者、员工、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主动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以实现组织与社会的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为。 (5)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但在监督食品企业落实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信用监管机制还不完善。虽然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提出了对失信企业负责人终身禁入的严格规定, 但是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还有待加强,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食品企业的信用评估办法, 对食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还不完善, 导致一些食品企业为了追逐利润, 不惜践踏公民健康, 导致农药超标、使用非法定添加剂等失信现象屡禁不止。
(三) 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 食品安全风险难消除
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 社会舆论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发挥了一定作用, 曝光了很多食品安全事件, 比如上海染色馒头、昌黎假葡萄酒等, 但是社会组织对食品安全事件除了谴责、曝光外, 干涉手段极为有限。食品行业自律做得很不完善, 一些食品行业协会往往是依附政府部门, 没有维护良好的行业自律体系, 对行业信用管理不到位, 甚至是失位。而且, 热心食品安全的公民组织, 很多都是草根组织, 力量涣散, 由于注册门槛高, 很多都没有进行登记, 但是他们的公益心是好的, 需要正确的引导和支持。公众力量薄弱, 造成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 食品安全风险难以消除。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建议
(一)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 食品安全地方性条例也陆续制定出来,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很宽泛, 应当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含义广泛, 涉及范围很广, 需要细化到有充分的可操作性, 而且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还有待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比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有很大的滞后性, 有些食品添加剂在发达国家标准是严重超标的, 但却符合我国食品标准, 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2013年我国“大部制”改革, 食品安全管理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 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将进行调整, 在可操作性上要深思熟虑, 保证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落实。
(二) 培育和加强我国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主体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 社会公共治理理念达成共识, 我们要进一步把政府对社会的无限管理回缩到有限管理, 打造有限政府, 政府部门在做好该做的事情的同时, 也需要社会力量帮助做好社会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公共治理, 政府是主责部门, 但是现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出, 仅靠政府部门解决, 力量是不够的, 必须要有行业协会、食品安全信用评估机构、食品安全专家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等共同参与。此外, 公民参与也是不可或缺的。培育和加强相关社会组织发展, 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 让专业的社会组织发挥力量, 提高监管水平, 奖励民间草根社会组织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 形成政府与社会、公众共同面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吕宇.基于公共治理视角的广东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研究[J].华南科技大学, 2012.
[2]江锦军.走向合作治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条件、模式和路径[M].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2.
[3]高文泉.我国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管的研究[J].兰州大学, 2010.
[4]刁宇凡, 周立军.社会责任标准导论[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2.
[5]若弘.中国NGO——非政府组织在中国[M].人民出版社, 2010.
①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121633.htm。
②吕宇:《基于公共治理视角的广东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华南科技大学, 2012。
③江锦军:《走向合作治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条件、模式和路径》,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2。
④高文泉, 《我国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管的研究》, 兰州大学,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