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技巧》学习心得(精选6篇)
《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技巧》学习心得 第1篇
《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技巧》学习心得:
这学期选修了“名师讲座”这门课,感受颇深!让我了解了平时接触不多的自然科学类知识,更弥补了我在自然科学类这一领域的空白。《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技巧》使我懂得了很多之前不曾了解的知识,里面讲到的都是跟工作上息息相关的要点,我就挑一个我比较感兴趣的主题谈谈自己的心得。即如何从利润表看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关系,在会计实际操作时,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时常存在差异。其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目的不同。企业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为了达到财务会计的目的,即尽量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它是根据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来确定利润总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实现税收的目的,即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确定企 业应缴纳所得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显然,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严格地受财务会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两者产生的差异一般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前者是某些项目在一种计算中适宜于包括在内,但在另一种计算中却要求除外。例如,某些捐赠支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但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则可以扣除。且这种差异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转回,因此称为永久性差异。后者是某些项目在计算确定某种金额时,包括在不同时期的计算之中。例如,会计政策规定,当产品或劳务已经提供,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即可将其收入计入会计收益,但税法
则可能准许在收回现金后才计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这些收入在一定时期内最终是一致的,但是计入的时期却不一致。这种发生于本期,但能够在以后的一个会计期间或若干个会计期间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最后老师讲到收入造假和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关系时举例说到刘晓庆逃税事件,非常值得大家引以为鉴......因此,我们更加要好学学习,在业余时间多补充现在所不足的学科知识。
《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技巧》学习心得 第2篇
总分包涉税业务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在纳税实践中,总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总包方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分包方(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
一、总包方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一)总包方在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向征税机关 申请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完税凭证”。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先填写“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总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3、总包方缴交相应税费的“税收电子转账完税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
4、所属期营业税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
5、分包方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分包方凭总包方提供的“代扣代收税款完税凭证”,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分包方申请开具发票应填写“**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和“**地方税收清缴发票纳税申报表” 并提交以下资料:
1、分包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
*****建设有限公司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定的分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外地施工企业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项目电子编码;同市不同税务管理区域需提供跨区经营管理证明;
5、付款单位出具证明书或工程预付款通知书;
6、项目报验登记表。
二、总包方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会计核算
1、按总包方确认的收入全额计提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交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银行存款
3、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提分包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
4.付分包工程款时(分包合同为含税价款),代扣税费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金 同时,将代扣税费冲减分包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借方负数)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金
*****建设有限公司
5.付分包工程款时(分包合同为不含税价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
贷:银行存款
三、分包方自行申报交纳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也就是由分包方先行纳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由总包方进行抵扣)
(一)分包方先行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缴纳营 业税及随征税费。分包方申请开具发票应填写“**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和“**地方税收清缴发票纳税申报表” 并提交以下资料:
1、分包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定的分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外地施工企业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项目电子编码;同市不同税务管理区域需提供跨区经营管理证明;
5、付款单位出具证明书或工程预付款通知书;
6、项目报验登记表。
(二)分包方凭“税收电子转账完税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三)总包方向分包方索取完税证明,凭完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总包方税款时进行抵扣。
说明:不同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具体资料有可能不同,具体请详细咨询当地税务局。
*****建设有限公司
四、分包方自行申报交纳的分包工程会计核算
1、按总包方确认的收入全额计提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提分包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
3、付分包工程款时(分包合同为含税价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总包方可抵扣的税费冲减分包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借方负数)
(分包方已交,总包方待抵扣税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贷方负数)(分包方已交,总包方待抵扣税费)
4、付分包工程款时(分包合同为不含税价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客商)
贷:银行存款(按合同单价计提分包工程款+待抵扣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贷方负数)(总包方待抵扣税费)
5、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第3篇
一、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来源分析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除下列情况外, 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对现行三大会计法规相关规定中均提到的“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很多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并不了解其来历。据笔者考证, 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的形成历史上有三次。
第一次是1950年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0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规定, 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后, 将全部财产 (包括资产、负债) 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当时单独计价的土地包括在“固定资产土地”中, 而无形资产仅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不包括土地。第二次是1951年第一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1951年6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 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为搞好全国性的清产核资结束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决算,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该《办法》第四章 (资产估价) 第28条:“各种固定资产, 除土地外, 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 为其原价及折旧;原价列入资产方, 折旧列入负债方。”同时规定“土地列入资产负债的价值, 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依估价列资产方的“固定资产土地”, 并相应列入固定资金。第三次是1993年第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其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查和估价, 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 估价后, 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 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单独入账, 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账面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部分, 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作为国家投资, 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 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 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 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
二、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能否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 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 改组改制形式多种多样, 合并、兼并、分立、收购、出售、拍卖、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破产重组、债转股、股份制改造等, 在这些改革中, 均涉及对资产 (包括土地) 进行评估, 且绝大部分对土地单独评估。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相关政策理解的偏差, 加上税务人员辅导上的模糊, 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 将已计入房屋、建筑物原值的土地价值, 根据评估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从房产原值中剔出来, 列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或根据评估结果将房屋价值和土地价值在“固定资产”中分别反映, 达到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是错误的。
首先, 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考察。从1950年政府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 (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停止实施) , 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前, 我国对土地是实行无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无市无价。这期间用地单位使用土地只需要支付少量的征地补偿费就可以长期使用土地, 因此同时期的会计制度也规定, 征地补偿费计入工程造价, 作为“固定资产”列入了房屋、建筑物原值, 体现房、地一体的房地产自然属性。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删去了《宪法》第10条第4款中“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 同时在该条款中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同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 并增加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从此土地使用权有市有价。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更是明确终止了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其次, 从我国会计制度考察。1950年3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草拟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训令》, 要求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草拟各部门统一的会计制度。1950年7月试行的《中央重工业部所属企业及经济机构统一会计制度》是新中国第一个统一核算制度。1950年年末中央各部门基本完成了对本部门会计制度的草拟工作, 并报审批。这一批会计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统一会计制度的雏形。1951年根据形势的发展又对1950年的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1952年10月根据苏联专家的建议, 在财政部的主持下又一次全面修订了全国统一的各行业会计制度。这一时期, 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计划管理, 国营企业作为国家计划的执行者, 已成为计划部门的附属物, 建国初期的特殊经济和政治环境要求对国营企业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需要固定资产, 由国家按照计划无偿拨给 (包括土地) 。国营企业的资产就是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没有无形资产, 资本就是国家投资 (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 。除对旧政府遗留下来的官僚资本实行了没收充公制度过程中原来反映了固定资产中的土地价值外, 新取得的土地由于是无偿取得, 也没有必要作为资产在会计上进行价值核算。
1956年基本完成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 私营企业不存在了, 而其列在固定资产中的土地通过估价后并入到了国营企业。这也是前两次形成的企业帐簿中所列的“固定资产土地”。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9年。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结束了无偿的商业用地制度。为适应这一根本变化, 1989年财政部在对该部1979年开始主持修订并于1981年开始实施“文革”后第一套会计核算制度, 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第二次修订时 (第一次修订是1985年) , 增加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仅只反映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 开发利用完成后应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
三、现在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第27条第二款: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 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征地等费用。第五款: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待该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第47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 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 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中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 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规定确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 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 。
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 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 , 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帐的土地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 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 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 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 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 (房地产开发) 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 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中, 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 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 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 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 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 并作为净残值预留, 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 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 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 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 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 可不作调整, 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四、企业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会计核算:企业现在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会计核算上按实际发生成本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 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 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 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 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 则将其价值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涉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 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 应以按规定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房产原值, 在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 按照上述原则, 参照同类房屋评估确定房产原值, 计征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 原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 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期限推销, 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折旧, “固定资产土地”的不得计提折旧或推销。
参考文献
《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技巧》学习心得 第4篇
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来说, 能否对各种拆迁补偿方式进行正确核算, 不但关系到开发产品 (土地或房屋) 的总成本与单位成本, 而且还涉及各项税款的计算与缴纳, 倘若处理不好可能带来涉税风险。因此,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重视对拆迁补偿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般情况下, 当被拆迁补偿户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形式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将该项拆迁补偿支出借记“开发成本土地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科目中;当被拆迁补偿户选择的是产权调换 (房屋补偿) 形式时, 视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先向被拆迁补偿户支付了一笔货币现金, 然后被拆迁补偿户再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入等额房屋 (居民住宅) , 对这种产权调换 (房屋补偿)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以按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当地同期、同类房屋 (居民住宅) 的公允价值或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测算的金额, 借记“开发成本土地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科目中。特别注意, 对产权调换 (房屋补偿) 形成的回迁房,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当地同期、同类房屋 (居民住宅) 的公允价值或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测算的金额确定视同销售收入额, 同时按照相同期间、相同类别房屋 (居民住宅) 的实际开发成本 (房屋) 结转视同销售成本额。
下面结合典型案例, 具体说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采用产权调换 (房屋补偿) 形式时, 有关回迁补偿 (房屋补偿) 所得、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问题。
案例:
第一种情况:假设AB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AB房地产企业) 2009年8月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 计划占用土地面积约为20000平方米, 实际建筑面积为35090平方米, 可供对外销售面积为31900平方米 (其中:用于被拆迁补偿户的视同销售面积为8000平方米, 用于AB房地产企业自由销售的住宅面积23900平方米) 。
第二种情况:假设该住宅小区项目于2011年8月完工, 同年10月AB房地产企业开始与各被拆迁户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2年3月1日AB房地产企业正式开始向社会公开销售该住宅小区的房屋, 假如在当年3月30日将该住宅小区的房屋全部售罄, 该住宅小区的房屋的每平方米平均售价为7000元, 共计应确认销售收入总额为16730万元 (0.7万元/平方米23900平方米) 。
第三种情况:假设2012年2月末该住宅小区的房屋建设项目工程已经竣工决算, 开发成本 (房屋) 总计为7040万元。其中,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5600万元【均为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费 (房屋补偿) , 若不考虑拆迁补偿因素,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 前期工程费770万元, 基础设施建设费1760万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3520万元, 公共配套设施费220万元, 开发间接费770万元 (其中包括银行借款净利息支出及手续费440万元) 。
一、AB房地产企业回迁补偿 (房屋补偿) 所得的计算过程
第一,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开发成本7040万元。
第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600万元 (0.7万元/平方米8000平方米) 。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5600万元不仅仅是拆迁户8000平方米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而应该是归属于该住宅小区项目31900平方米的, 需要在总可售面积31900平方米中进行分摊。
第三, 视同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 (0.7万元8000平方米) 。
第四, 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为3962.38元/平方米【 (7040万元+5600万元) ÷31900平方米】。
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时, 应该以总可售面积31900平方米作为分母, 而不能以23900 (31900-8000) 平方米作为分母, 否则就会虚增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 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第五, 视同销售成本为3169.90万元 (0.396238元/平方米8000平方米) 。
第六, 视同销售所得为2430.10万元 (5600-3169.90) 。
二、AB房地产企业回迁补偿 (房屋补偿) 的会计核算
第一, AB房地产企业该住宅小区项目完工时, 根据回迁时该住宅项目同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 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600万元, 并做视同销售收入处理:
第二, 各被拆迁户 (亦即回迁户) 向AB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 (共计5600万元, 是AB房地产企业根据与被拆迁户办理回迁手续时开具给各回迁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一联) 时, 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第三, AB房地产企业回迁补偿 (房屋补偿) 的税务处理
回迁补偿 (房屋补偿) 业务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一是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开发产品 (房屋或土地) 用于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广告宣传、样品、集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抵偿债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行为, 应视同销售开发产品 (房屋或土地) , 应于开发产品 (房屋或土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或者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 时, 确认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入 (或者利润) 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因此, AB房地产企业2011年10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回迁房屋交接相关手续时, 计算确认的视同销售所得2430.10万元, 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额607.53万元。即视同销售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30.125%=607.53 (万元)
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回迁房, 应根据确认的“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实践中, 许多企业是以预计毛利率计算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这是不对的, 也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二是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用建造的房地产 (开发产品房屋) 项目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回迁户的房地产项目 (住房) 视同销售处理, 并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 同时将此确认为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土地 (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与被拆迁户办理回迁房交接相关手续时, 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 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假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为2%, 则AB房地产企业2011年10月应该预缴土地增值税112万元 (56002%) 。
由于2012年3月30日已经将该住宅小区的房屋全部售罄 (销售完毕) , 因此, AB房地产企业应该对该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扣除利息后开发成本:5600+7040-440=12200 (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2200130%+161705.5%=16749.35 (万元)
土地增值额:16170+5600-16749.35=5020.65 (万元)
土地增值率:5020.65÷16749.35=29.98%
应缴土地增值税:5020.6530%-0=1506.2 (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应缴土地增值税-已预征土地增值税=1506.2-112=1394.2 (万元)
三是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549号) 的规定, 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补偿拆迁户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 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同期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算征收其营业税。
拆迁补偿面积 (回迁房) 应纳营业税=3169.905%=158.495 (万元) 。
四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假如, AB房地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11.5% (城市维护建设税7%, 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3%, 地方征收教育费附加1.5%) , 则拆迁补偿面积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8.49511.5%=18.237 (万元) 。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DB/OL].国税发 (2009) 31号.
《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技巧》学习心得 第5篇
企业绿化支出包括初始支出和后续支出, 初始支出包括园林设备建设支出和购买绿色植物支出两部分, 后续支出包括培植、养护绿色植物和修理园林设备支出。企业绿化支出的会计核算缺乏明确的规范, 实务中存在四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计入“管理费用”。无论绿化支出金额大小, 费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方式二: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对金额较大的绿化支出,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最终计入“管理费用”。
方式三:计入“固定资产”。对初始绿化设计、建造花园、花坛、花边带、植树台等园林设备建设支出和购买绿色植物支出, 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 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方式四:计入“公益性生物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相关规定, 将绿化苗木的购置、栽种支出计入“公益性生物资产”。
二、企业绿化支出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 绿化支出费用化, 造成账实不符, 虚增费用
绿化支出发生时, 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核算简单, 但绿化支出作为费用核销后, 绿化资产还存在, 造成生物资产“账实不符”。如果绿化支出金额较大, 还会使企业当期费用虚增, 利润虚减, 利润总额不高的企业, 可能造成亏损。将绿化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各期绿化支出比较均衡, 体现配比原则。但是绿化支出形成的绿化资产具有实物形态, 长期待摊费用没有实物形态、在一定期间进行摊销, 将绿化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费用摊销后会形成账外资产, 不利于企业对绿化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 计入固定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将金额较大的初始绿化支出, 与园林设备建设支出一并计入“固定资产”, 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使各期费用负担均衡, 账面上的绿化资产价值会逐年递减, 账务处理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绿化资产和房屋、机器设备这类固定资产存在明显的区别:固定资产是没有生命的, 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价值逐年递减, 绿化资产是有生命的, 受益期较长, 绿化资产的价值随着植物的生长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将绿化资产归集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显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 计入公益性生物资产, 无法收回投资
将初始绿化支出计入“公益性生物资产”, 考虑了绿色植物具有“生命”的特征, 对价值较高的绿化资产, 无法计提折旧, 也不能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绿化支出的投资在账面上无法收回, 只能等到企业清算处置时才能变现, 人为地切断了企业的资金循环链。
(四) 绿化支出的涉税处理不规范
企业绿化支出的会计核算不规范, 与绿化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很少受到会计人员的关注和重视。一般纳税人从苗木销售企业购买花草树木, 负担了13%的进项税;一般纳税人从苗木生产企业购买花草树木, 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有的企业不区分花草树木的购买途径, 也不区分花草树木是用于生产经营场所, 还是用于员工生活区或福利部门, 将购买价款全部费用化, 人为减少了进项税抵扣额, 增加了企业增值税税负;有的企业将绿化支出费用化时全额抵扣进项税, 不符合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企业绿化支出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 制定绿化支出的开支标准和范围, 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情况规划绿化支出的规模, 制定绿化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1.初始大额绿化支出资本化。 (1) 将绿化设计、建造喷泉、雕塑、景观石等园林设备建设支出, 计入“在建工程”, 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2) 绿化支出形成的绿化资产, 具有自我生产性, 能够持续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绿化资产与固定资产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 其价值逐渐转移到产品中, 构成企业的生产费用。因此, 绿化资产符合“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定义, 有必要进行单独确认、计量和披露。对购置苗木等金额较大的初始支出, 通过“生产性生物资产”单独核算, 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后, 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分期计提折旧。
2.零星绿化支出及日常小额养护支出费用化。对金额不大、季节性的花草树木, 购置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对后续绿化支出, 例如补苗、剪枝、施肥、培育等费用, 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二) 重视购置绿化资产的涉税处理
企业购置花草树木有两种栽种方式, 在地上、建筑物 (花坛、植树台等) 里栽培和直接购置盆栽花草;从购买渠道看, 可以直接从苗木生产企业购买, 也可以从苗木销售企业购买。根据花草树木的栽种方式和购买渠道, 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也有所不同。
企业从苗木生产或销售企业购进花草树木, 直接在土地或花坛、植树台中栽培, 作为土地附着物, 属于“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购进花草树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从苗木销售企业购进盆栽的花草, 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 可以搬动或移动,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且盆栽花草用于生产经营场所, 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果盆栽花草用于职工生活区、食堂等福利部门, 属于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苗木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花草树木,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企业直接从苗木生产企业购买盆栽的花草, 用于生产经营场所, 允许按照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 设立绿化资产台账, 加强绿化资产的监管
大中型企业的绿化资产种类繁多, 绿化费用的投入逐年增加。对价值较高的苗木花卉, 单凭会计核算很难动态反映绿化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可以按绿化资产的品名和数量进行辅助核算, 设立绿化资产台账, 指定专人进行登记造册, 加强绿化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四、企业绿化支出的会计核算实务
案例1.常林公司2014年扩大生产规模, 新建了一个分厂, 发生绿化支出如下:2014年1月建造小花园支付规划设计费0.5万元、人工费3万元、购置喷泉、景观石等材料费12万元, 2014年6月小花园建造完工, 公司从苗木生产企业购买一批花草树木栽种在花坛、花池中, 支付价款0.6万元, 取得普通发票。
1.建造小花园支出
借:工程物资120 000
贷:银行存款120 000
借:在建工程155 000
贷:工程物资120 000
应付职工薪酬30 000
银行存款5 000
2.小花园完工
借:固定资产155 000
贷:在建工程155 000
3.购买花草树木, 金额较小, 可直接费用化, 花草树木不可移动, 进项税额不允许计算抵扣
借:管理费用——绿化费6 000
贷:银行存款6 000
案例2.精益公司为了迎接建厂20周年庆典, 2014年9月从花卉生产企业购买一批盆栽花草美化厂区, 支付价款1.2万元, 取得普通发票;从花卉销售企业购买一批盆栽花草美化职工生活区和食堂, 支付价款0.5万元, 增值税款0.085万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0月, 精益机械厂后勤管理处购买苗木杀虫剂0.1万元, 聘请园林工人为苗木剪枝和杀虫, 支付人工费0.2万元。
1.花卉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 购买盆栽花草美化厂区, 进项税额允许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
借:管理费用——绿化费10 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 560
贷:银行存款12 000
2.购买盆栽花草美化职工生活区和食堂,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借:管理费用——绿化费5 850
贷:银行存款5 850
3.购买苗木杀虫剂、支付园林工人报酬
借:管理费用——绿化费3 000
贷:银行存款1 000
应付职工薪酬2 000
案例3.鲁矿公司是一家煤炭生产企业,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2010年在1月公司在未开采的矿区栽种了1.2万亩松树, 当年支付种苗费23万、购买化肥5万元、农药1万元、支付人工费4.6万元、管护费2.5万元。这批松树从种植到达到环保标准需要4年。2011-2013年间, 抚育松树林每年需要支付肥料费4万元、农药费1.5万元、人工费4.8万元、管护费3万元。2014年1月, 鲁矿公司将该矿区正式投入运营, 预计可开采10年, 在开采期和开采完毕, 均不砍伐松树林。2014年支付松树林管护费2.4万元。假定对松树林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1.购买种苗、化肥、农药等支出金额较大, 应将其资本化
借:原材料——种苗230 000
原材料——化肥50 000
原材料——农药10 000
贷:银行存款290 000
2.栽种树苗, 支付人工费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361 000
贷:原材料——种苗230 000
原材料——化肥50 000
原材料——农药10 000
应付职工薪酬46 000
银行存款25 000
3.2011-2013年各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133 000
贷:原材料——化肥40 000
原材料——农药15 000
应付职工薪酬48 000
银行存款30 000
4.2014年1月, 松树林成熟, 达到环保要求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760 000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760000
5.2014年底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支付管护费
借:管理费用——绿化费100 000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76 000
银行存款24 000
参考文献
[1]丁卫萍, 朱学义.企业绿化支出会计核算问题探析.财务与会计, 2014 (01) .
[2]蔡旺, 蔡旺清.企业绿化支出会计处理之我见.财会月刊, 2014 (09) .
《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技巧》学习心得 第6篇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 加之市场经济运转模式的逐渐变更, 企业基于做大做强的战略思考, 会进行相应的策略选择, 而业务外包则是其经营手段的常用选择。采矿企业以金属、非金属和油气煤炭等开采为主营的业务特点, 决定了其开发周期较长、开发业务复杂和资金占用量巨大的本质特征, 同时也就直接决定了其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和税务筹划的空间性。而且, 在采矿企业不断发展和业务经营不断拓展的背景下, 其想要将不良资产和业务进行剥离外包, 保留核心业务, 以图以更完备的组装模式轻装上阵, 于是, 劳务外包便在这样的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劳务外包是基于企业长期战略管理的需要, 从财务层面来说, 其主要会涉及会计核算和相关税种的处理变化, 这对采矿企业的财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方面, 采矿企业应该基于财务管理和企业长期的发展需求, 并结合主营业务的特点, 遵循相关会计政策的引导, 做好基本的会计核算工作;另一方面, 采矿企业则应该从税务筹划角度出发, 致力于企业价值的增长, 充分用各税种税收优惠的差异, 实现理想的税收筹划。因此, 采矿企业在劳务外包的背景下, 应该以会计核算为基础, 充分做好涉税的相关研究, 并履行良好的税务筹划。
二、采矿企业外包劳务会计核算的探究
(一) 采矿企业外包劳务的成本核算的方式和构成研究
近年来, 采矿企业涉及的劳务外包范围较广, 结算方式也较为复杂, 劳务外包的成本比重也逐年增大, 因此其涉及的会计核算也越发显得重要。采矿企业所涉及的劳务外包主要有井下作业劳务、井下开采工程、供矿、井下机车修理及通风系统维护等。而采矿企业与对方单位采用的结算方式, 主要是按照一定的工作量进行劳务费的结算 (劳务费包括职工薪酬标准加上管理费) , 有时也采用施工工程量、采矿的吨数以及修理的机车数等进行劳务费的结算。而对于成本构成的核算, 需要分劳务外包的不同类别, 进行不同会计科目的核算, 以及相应金额的计量, 例如针对井下矿石的运输和人行道的巷道, 由于其使用年限与矿山的基本服务年限相一致, 其会计核算是按照固定资产进行归类管理, 而针对开采矿石而形成的采场, 由于存在着矿石崩落的风险, 按照会计处理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采场外包形成的费用纳入了成本核算体系中去。由于采矿企业对矿业资源的权属, 使得劳务外包单位并无产品销售的权力, 其更多的只是单纯地提供劳务, 因而只要不涉及井下基础的建设工程, 其产生的费用都会归入到成本部分中去, 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有:提供的劳务费用、投入的直接材料费、设备的租赁费以及管理费用和各项税金。综上所述, 采矿企业在劳务外包的背景下, 需要区分项目内容的不同, 进行会计要素的归类, 以提供更为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
(二) 采矿企业外包劳务所涉及成本的具体核算
一般而言, 采矿企业在进行劳务外包时, 所进行的相关成本核算, 是需要结合其自身所采用的成本方法, 本文假设某A企业采用的是作业成本法进行成本的核算, 在其完全能够自产自销的情形下, 其完整地进行生产投入的记录, 按作业项目进行深入的核算, 成本的整个归集、分配以及核算, 都有一套完整的遵循体系。具体而言, 其主要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外包成本的核算。首先, 采用还原法进行外包成本的核算, 如果企业存有大量的劳务外包, 受限于传统核算体制和管理层已有的思维模式, 需要将劳务外包成本还原到作业项目, 具体操作如下:在制造费用下增设“外包成本”明细科目, 用于核算难以清晰划分的材料以及人工费等外包劳务涉及的花费, 诸如井下机车修理的外包劳务, 其所包含的人工、材料和动力, 按照合同总价进行最终的结算, 却不能具体划分到哪个项目, 所以通过制造费用科目, 通过系统的分配, 最终归集到相应的作业项目;此外, 在成本项目下加设“其他成本”的明细, 用于核算相关的外包劳务费用, 但其并不构成采矿企业的工资总额。其次, 采用增设成本核算系统法进行外包成本的核算, 主要从科目设置、成本归集以及成本的分配和结转三个方面阐述, 针对科目设置, 需要在基本生产下设三个平行的明细科目——综合成本、资产成本和外包成本, 而外包成本下可再设三级、四级明细科目, 采矿企业多参照自产成本进行核算, 外包成本平行明细科目同属于成本类科目, 如在进行外包费用的实际结算时, 借“往来科目”,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结算时, 借“基本生产—外包成本—中段掘进—材料费”, 贷“往来科目”, 单独清晰地进行外包成本的反映;针对成本的归集, 则需要分门别类地进行作业项目的归集核算, 这需要通过外包劳务的属性判断和分析;针对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主要是制造费用的分配, 可以采用工资、工时等分配方法, 也可以采用交叉分配方法。最后, 采用成本报表法进行外包成本的核算, 将发生的外包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各作业项目间进行分摊, 而不会另设科目, 通过编制独立的报表予以充分反映。采矿企业一般会根据外包劳务所属的发展期, 进行上述三种方法的选择运用, 以便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外包成本的相关信息。
三、采矿企业外包劳务涉及税种的相关研究
(一) 采矿企业外包劳务所涉及增值税的相关探究
采矿企业将部分劳务进行外包后, 会由于涉及劳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 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不同纳税范围, 在营改增普遍实施后, 采矿企业外包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纳税范围逐渐增大, 需要企业在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发票的领取开具以及税务申报缴纳等板块, 做好必要的适应性改变。针对采矿企业外包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 应该首先进行劳务的内容鉴别, 分析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例如, 对方单位所提供的劳务是“矿产资源的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 则应该缴纳增值税, 依据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进项税的核算、登记以及规定的抵扣。而针对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采矿企业外包劳务, 则应该根据具体劳务项目, 区别于混合销售的定义, 明确对方单位并不会提供货物的销售, 没有货物的产出, 只是劳务的销售, 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分别进行货物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营业额的核算。而一旦符合混合销售的相关劳务, 则应该全额进行增值税的核算。
(二) 采矿企业外包劳务所涉及的营业税的相关探究
采矿企业在将部分劳务进行外包时, 某些项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对方单位会依据项目内容进行营业税发票的开具。但是, 由于营改增实施过程中, 存在着一些文件定义较为模糊的情况, 造成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的认定不一致, 从而进一步导致采矿企业在无法确定什么是合规发票的情形下, 暂时停止对施工队索要发票, 而造成相关成本难以及时入账。因而, 在需要相关文件对纳税范围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 应该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准确定义, 采矿企业自身并配合税务系统进行纳税范围的界定, 以防止纳税不清等状况的出现。根据有关学者的深入分析, 认为营业税劳务是对矿山 (不动产) 的处理, 增值税劳务是对矿石 (动产) 的处理, 实质是对矿山的委托加工, 即营业税劳务在前, 增值税劳务在后, 两者以矿体为界。由上述分析可知, 采矿企业在进行相关劳务的外包时, 必须区分好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的纳税范围, 以利于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的开展。
(三) 采矿企业外包劳务情形下的税务筹划研究
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选择, 能够激活企业资金链条、提升企业价值, 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采矿企业在普遍的劳务外包的情形下, 应该结合新的业务特点, 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具体而言,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 采矿企业应该从施工单位的选择上进行着手, 因为外包的劳务可能涉及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采矿企业应该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其自身或者税务机关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而其自身才能享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益处;而另一方面, 采矿企业则应该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尽力满足相应的条件, 以纳入减免税的阵营中, 获得税收层面的相应优惠, 以获得企业价值的提升。
四、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