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业绩承诺书(精选14篇)
安全业绩承诺书 第1篇
部门:XX有限公司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部门:
职务:
期限:
20xx年07月01日-20xx年06月31日
本人任职,在保证遵从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和利益,作出以下承诺:
一、当年个人业绩收入指标完成万/年,业绩指标工资元/月;业务区域为片区。综合费用总额度为元/月,根据管理办法进行额度核销或合并到个人薪酬发放。
二、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及职守公约,除法定及公司规定的应得收益以外,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客户经理须积极配合风险管理中心相关人员直至本项业务风险处置清楚。在风险处理清楚前,该客户经理不允许再接新项目;自出险日起,计扣该客户经理的所有业绩奖金,直至处理清楚出险项目。待公司最终确定实际损失后,该客户经理可以继续接新项目,并按实际损失与该项目的担保金额的比例,计算期间计扣的该客户经理的所有业绩奖金。属于个人违规操作的情况,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根据季度考评结果,季度业绩收益指标达成率低于30%以下时,公司可以不予个人计算业绩绩效奖金,且客户经理如有出现N=0%或者是连续两个季度N<30%,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处理;季度业绩收益指标达成率于30%≤N<70%按实际完成比例(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计提达成奖,并接受公司根据情况予以降级、降职、转岗等人事处理和相关经济处分。季度业绩收入指标达成高于70%以上时,以下标准进行业绩绩效基数核算:
业务类型
分配比例
融资类担保业务
履约类、保全类担保业务
保证金收益
无风险业务
其他业务收入
存量业务绩效比例
X%
X%
X%
X%
另定
新增业务绩效比例
X%
其他业务类型根据具体规定或遵照公司其他规定执行。单笔业务根据达成情况以当季绩效奖金基数X %、解保绩效奖金基数X%分配比例进行考评核发。
四、同意采用浮动业绩指标工资制度,以年度为周期依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进行业绩指标工资的调整。
五、客户经理离职(含辞退、合同到期等)后,该客户经理的所有项目(含在保和未达成的项目),由分公司负责人统一分配,之后的所有奖金分配给新接手的客户经理(含达成未解保项目)。离职的客户经理有义务协助新接手客户经理做好交接和过渡工作。
六、在遵循以上基本点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制定的《担保业务薪酬绩效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承诺人:(签名及指纹)
日期:年月日
团队负责人审核:
担保公司复核:
综管部门备案:
总裁核准:
说明:本个人承诺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为双方约定的附加条款,为个人实际薪酬、绩效奖金支付基础,综合福利及其他相关各项依据劳动合同执行。
安全业绩承诺书 第2篇
业绩承诺书
我____在此郑重承诺;在___年__月__日到___年__月__日之间,承诺店铺整体业绩_____元;个人销售业绩____元(第__名),如果达成目标,我可以获得奖励_____
如果没有达成业绩,我将受到惩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
监督人: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
奖罚见证人:___________
我_____誓必达成目标。
誓必达成!誓必达成!誓必达成!
上市公司业绩承诺陷阱 第3篇
业绩承诺的猫腻:炒股价
业绩承诺是上市公司重组盈利预测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以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评估并作价的情况下,交易对方应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补偿协议。——这是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订立业绩承诺的法律基础。
根据业绩标准,业绩承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特点是每年的承诺业绩为确定数值,即上市公司承诺净利润达到一定的数值或者净利润实现一定增长率;第二类特点是每年的承诺业绩不是确定数值,但是在承诺期结束时必须保证净利润增长率达到一定目标,主要有净利润平均增长率或者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两种指标。上述两类业绩承诺均是对上市公司重组之后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上市公司必须通过努力运营实现承诺的目标,否者在业绩承诺无法实现时,上市公司或者承诺主体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向小股东追加支付股份或现金等对价。
2013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异常火爆。从上市公司角度看,许多上市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的确存在产业整合的需求。企业做大做强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是依赖企业内生增长壮大,成长速度相对较为缓慢,另一种依靠跑马圈地并购发展,在全球,通过不断并购而成的巨头比比皆是,比如著名思科公司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擅长并购的公司,通过并购近百家公司迅速成为了信息技术巨头公司。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出于商业发展考量、以产业壮大为目的,并购重组成为许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路径。
此外,IPO长期停滞,投行、PE/VC面对极大的生存压力,即使在IPO重启之后,由于IPO排队的企业过多,IPO显得杯水车薪。距离前一轮IPO重启已是第4个年头,很多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过了禁售期,有减持套现、股权质押融资的冲动,投行、PE/VC们有倒逼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从而达到退出其投资的利益驱动。同时,在前期IPO业务量不足的情况下,许多券商投行都将重组并购业务列为重点业务大力推动。这就导致了国内资本市场部分并购重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并购。
而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大股东所决策的并购亦非出于产业整合的需要,而是更多地服务于二级市场和短期利益,将并购重组视为市值管理或者“炒股价”的重要手段,从中牟取利益。2013年起,文化传媒板块非常火热,特别是手机游戏,一些文化传媒公司甚至一些传统产业企业,其主营业务与手机游戏毫无关联,但通过收购花费一亿收购一家手游公司,市值在短期内就可能涨十亿。大股东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赚取巨额利益。
业绩承诺未兑现就由重组方补偿,使股价具有安全边际,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可问题在于,这不等于中小股东利益丝毫不受损。当初承诺的公司重组可实现业绩,反应出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判断,而补偿只能短期内扮靓业绩,并不改变盈利能力。换言之,重组没能达到预期的盈利能力已既成事实,且继续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一旦业绩承诺的期限过去,公司盈利能力依然没能改善,中小股东面对的损失有可能更大。比如,据金利科技(002464.SZ)公告,其之前以3.7亿元收购的宇瀚光电100%股权,交易对方2013年业绩承诺补偿没有兑现,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据金利科技2014年三季报,宇瀚光电当年前三季度亏损1058万元,其4729万元业绩承诺已宣告无法完成。
更为恶劣的是,有的公司兑现业绩承诺另有“神机妙算”,在财务报表上做文章,提高毛利率,减少费用支出;有的索性“装死卖活”,想方设法规避补偿责任。比如,宏达新材(002211.SZ)2014年7月以3.23亿元完成收购的城市之光30%股权,交易对方承诺2014年实现净利润1.7亿元,但之后公告预计净利润却为不高于0.8亿元。据公告,由于城市之光及其管理层股东不配合新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宏达新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因财产查封才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更有甚者,利用并购重组并作出“靓丽”业绩承诺的消息获得股价飙升,而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减持套现之后宣布撤回或者终止资产重组。比如,2015年2月4日,江泉实业(600212.SH)披露,因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交易对方要求减少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决定撤回相关申报材料。而据江泉实业1月3日公告,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2015年至2017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25.77万元、18368万元和21596.22万元;所购买的资产,其3年合计承诺业绩分别占收购价的34.32%。江泉实业此前在公布重组并复牌之后出现了连续8个“一”字涨停板。
如此“靓丽”的业绩承诺之下,利益受损的只有信息不对称的中小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业绩承诺的实质:对赌
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制度的初衷看,主要目的是减少收益法应用导致的估值泡沫。通过外部强制进行业绩承诺,引导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更加审慎应用收益法,遏制大股东随意收购,减少损害公众股东权益的一些交易行为。
业绩承诺,更通俗的说法,就是“对赌”。对赌,这个词更好地反映了业绩承诺的实质。业绩承诺是对赌协议的一种形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否对赌主要取决于估值方法。并购中主要的估值方法有资产负债表法、收益现值法和市场法。评估中如果采用收益现值法的,在A股市场一般会采取对赌的方式。所谓对赌是指投资时投资者与管理层签订一个协议: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如果管理层通过努力实现了利润或收入的某个目标则投资者将无偿转让一定的股份给管理层作为奖励。如果没有实现既定目标则管理层需向投资者转让一定数量的股份。“对赌协议”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投融资双方针对未来标的价值可能出现的情形,作出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从合同形式上看是一种“零和”博弈,本质上是确保投资者获取最大化投资收益和控制管理层“道德风险”的最优激励机制。以经济学的视角看对赌协议,它是一种投资工具,目的是为了激励企业管理层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以法学视角看,它是投融资双方的一种契约安排,是双方权利义务分配时的博弈。
对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我国法律上目前没有做出规定。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讲,证监会对于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首先是对赌不符合国内的《公司法》等规定,包括优先受偿权和董事会一票否决等内容;其次是执行对赌可能造成拟上市企业股权及经营的不稳定,甚至引起纠纷,不符合《IPO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发行条件。监管层虽然在IPO环节禁止对赌协议,却在股改、定增、重组等许多环节变相引入了对赌机制。最典型的就是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引入对赌机制。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财务安排,对企业经营绩效有重要影响的业务指标或业务指标的组合,都可以成为对赌协议的关键条款,成为对融资企业的评判标准。因而,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对赌条款,具体选择何种条款,由投资方和融资方协商确定。但在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赌协议通常采用财务绩效条款,即构成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的监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是否完全兑现是上市公司诚信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程度的重要体现。公司重组时置换与注入资产,重组方本该一诺千金,可结果言而无信,信誓旦旦的业绩承诺不能如期兑现。这对股价产生利空影响,让投资者感觉上当受骗。由于很多资产重组旨在使得亏损公司保壳,业绩承诺成为谎言的话,会导致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形同虚设。该退市的不退市,从而助长投机氛围,扭曲价值投资理念,加剧“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诚信资本市场的构建不能寄望于市场主体的道德自觉,而是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约束。
上市公司承诺一般以公开的方式作出,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承诺形成了信赖利益,承诺人不履行承诺或者随意变更、撤销承诺的,将严重侵犯公众投资者的权益。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具备正当性基础。我国监管机构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履行承诺,已通过加强日常信息披露等措施推动承诺人主动、积极、全面有效地履行承诺。
为贯彻落实投资者保护“国九条”的相关要求,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2013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并于2014年2月启动了承诺及履行监管专项治理活动。但是,《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并未对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诺作出强有力的处罚规定,仅仅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如此的处罚措施实在是缺乏力度。恶意毁约、虚假承诺的,应该付出代价。即便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兑现业绩承诺的,也需要付出代价。
我国应该根据现实情况,修改《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的监管。在美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赌协议是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至少要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当事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对特定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当事人均具有获得利益或者损失的可能。对赌协议基本符合射幸合同的定义。我国可以参照修订《公司法》,对对赌协议或者业绩承诺作出法律规范。
鉴于某些上市公司“瞎承诺”滥用业绩承诺,极大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管层应该加强法律救济。《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对赌协议签订后,为了实现对赌协议的业绩目标,管理层的决策引发企业外部非理性扩张的趋向可能显著提高,这很有可能破坏公司内部治理,在公司管理决策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侵犯小股东利益。再例如,对于存在现金补偿的对赌协议,企业IPO完成后募集的资金如果被控股股东用来偿还私募股权投资,必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管层应该鼓励中小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7月1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起开始施行。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新《重组管理办法》删除了:“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上述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的强制性要求。显然,监管层不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订立业绩补偿协议,把投资的选择权交给了市场。
上市公司的并购业绩承诺太不靠谱 第4篇
最近百圆裤业(002640.SZ)公告拟收购外贸电商环球易购,而环球易购的业绩承诺令人侧目。
据百圆裤业定增预案,2013年环球易购净利润为3149万元,但2014年—2017年,环球易购的业绩承诺分别不低于6500万元、9100万元、1.26亿元、1.7亿元。这意味着未来4年业绩要翻近6倍。
业绩描画是美好的,但事实上,企业经营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不要说预测三年,有时预测一年都恐怕拿不准。当然有关主体业绩承诺放卫星,在资产出让时就可要高价。
只是,业绩不达标时,要让交易对手进行补偿并非顺顺当当,有的施“拖”字诀,有的施“赖”字诀。
比如,金利科技(002464.SZ)在2011年底以总价3.7亿购买康铨所持有的宇瀚光电100%股权,收购增值率约416%,彼时,康铨承诺:宇瀚光电2011年至2014年业绩若未达到,康铨优先以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时进行现金补偿。
现实中,2013年宇瀚光电业绩剧降,根据补偿承诺,金利科技拟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并注销康铨持有的公司的665.93万股;但康铨已将其持有的529万股质押给东海证券,未质押股份只有530万股,小于2013年度应补偿的665.9万股。
虽然金利科技多次催促,但康铨不配合办理股份质押的解质手续,导致公司回购注销无法及时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只能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判决结果是否能够执行也存在不确定性。
有关方面对并购资产作出业绩承诺及其补偿方案,或许主要目的只是为了方便股价炒作,是为了在二级市场获取巨大差价。
因此,在有些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快要解禁的时候,并购运作也就不期而遇,有了并购资产的业绩承诺这块画饼,炒家更是可以放肆将股价直线拉抬。
其实,并购资产业绩是否作出承诺并不重要,补偿或者不补偿也并不重要,关键是这种对收购资产进行业绩承诺并提出补偿方案的玩法,根本就不应该允许存在。
如果并购资产的评估值可以随便浮夸、业绩承诺可以随便放卫星、业绩没有达标后补偿责任又可随便逃避,那么这就是一个赤裸裸的骗局。
相反,如果上市公司发布的并购重组信息比较真实,资产估值实事求是,那么业绩预测根本就不重要,而且也难以预测,至于补偿更是不应该,投资者自有判断能力,可以对并购资产的价值作出判断,自然这其中的投资风险也应该由投资者来承担。
事实上,最近征求修改意见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取消了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要求和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这是正确决定;不仅如此,对属于关联交易的资产并购,也应取消盈利预测及补偿强制性规定,这并非允许向大股东等进行利益输送,而是为了防止大股东等借机进行股价炒作获利,大股东等即使对并购资产进行业绩承诺及补偿,但这些不靠谱的业绩预测,不要也罢,其从中炒作获得的巨大差价,显然远远超过其作出的业绩补偿。
个人业绩承诺书 第5篇
一、着眼提高干部素质,扎实搞好“三新”主题教育。按照局党组“三新”主题教育安排部署,制定好活动实施方案,学习好各类文件,提高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着眼提升工作水平,深化政府采购改革。采取高质量、低成本的运作方式,完善操作规程,提高采购效率。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和供应商库,推行协议供货、电话询价、电子采购,拓宽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着眼提高服务质量,认真搞好接待服务。按照《旬邑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会议、接待审批程序,降低接待费用,努力做到公务接待高质量,会务接待高水平。
四、着眼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坚持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控制支出,遏制浪费,规范采购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使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五、着眼树好自身形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完成局中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树立采购中心良好形象。
以上承诺,敬请监督。
承诺人:
完成业绩承诺书 第6篇
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销售目标管理,提升公司对客服务效率,完成销售目标,自愿达成以下责任协议,如不能完成岗位对应的业绩考核指标,自愿接受该办法规定的降级或辞退等处理方式。
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定期对该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增加、删除或变更 等,相关内容的变更将予以统一公示。
本人承诺将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遵照执行;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了解最新政策的,也自愿接受相关考核。
业绩挑战承诺书 第7篇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之
间,将达成如下业绩指标:
如果达成目标,我将奖励自己:
如果没有达成目标,我将处罚自己:
PK对象是金额是:
承诺人:
联系电x:
监督人: 金额 联系电话:
我 誓必达成目标!
安全业绩承诺书 第8篇
什么是业绩提升顾问?
1、目标:企业投入的顾问费用必须从市场赚回来
2、保障:高达40%的绩效比例,保障顾问效果
3、资源:强大总部专家资源及供应商网络资源
4、实操:将围绕影响企业盈利的核心问题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5、挂钩:三方利益挂钩,IBMG合同绩效挂钩、项目专家老师绩效挂钩、企业执行团队绩效挂钩
业绩提升顾问服务模式
业绩提升顾问八部曲
业绩提升顾问操作模式
业绩提升顾问十大诊断报表
1、缺断货商品日报表6、高库存商品报表
2、商品促销分析表7、畅销商品/滞销商品分析报表
3、促销商品占比销售分析报表8、各店进销存销售报表
4、品类管理报表9、自采商品销售毛利库存报表
5、日销售报表10、商品ABC销售分析报表
业绩提升顾问增值模式
1、白金顾问企业和黄金顾问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可参加IBMG定期举办的顾问企业总经理研修班。
2、根据每个月顾问客户绩效达成情况制定月度销售提升排行榜和月度毛利提升排行榜,排行榜前三名将给与一定的奖励。
我们的部分合作客户
业绩提升顾问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华文国际传媒大厦二层209室
邮编:100024
咨询电话:黄老师(010) 51666016-8099
安全业绩承诺书 第9篇
《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在寿险业务整体发展缓慢的背景下,中国平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了风险,2011年银行业务的利润对于整个集团的贡献超过四成。
对于市场来说,金融机构融资是一大利空。而平安集团总经理任汇川在3月16日举行年报业绩发布会上承诺,在完成既定的260亿元次级债发行后,正常经营情况下平安集团两三年内不会再融资。
银行贡献四成利润
2011年,由于银保业务发展受限,整个寿险业务增长呈现下滑趋势。令市场意外的是,平安净利润实现正增长,去年全年净利润为195亿元,同比增长12.5%。
任汇川在业绩发布会提到,如果扣除首次并表深发展产生的一次性会计处理因素,平安整体利润还要高,达到214亿元,同比增长23.8%。
相对于国寿的盈利预警,平安业绩主要得益于非寿险业务对于业绩的平衡,在波动的经济中,多元化的优势仍然有效。
平安利润增长点最主要的来自银行,大约贡献给平安集团40.9%的利润。
去年7月,平安完成了控股深发展的资产重组,深发展成为平安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年报数据显示,2011年银行业务利润大幅度提升了176.8%,共计79.77亿元。
而人寿业务净利润达99.74亿元,同比增长为18.5%;产险业务净利润为49.7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8%。其他业务贡献的利润,分别是证券公司9.6亿元,同比下降39.6%;信托公司10.6亿元。
寿险业务发展缓慢,平安保险管理层认为不用担心。在他们看来,过去多年寿险市场高速增长,包括平安连续5年发展都不低于30%增长,每年那么高的增长速度,短期调整和波动是正常的。往前看的话,平安对中国寿险市场充满信心,短期不影响大的趋势。
权益投资比例微涨
去年A股市场全年呈现单边下跌走势,但平安取得了稳定的投资收益。年报数据显示,去年保险资金总投资收益295亿元,收益率为4%,而2010年的收益率为4.9% ,投资业绩略微下降。
中国平安首席财务官姚波告诉记者,去年业绩之所以稳定,一是由于在去年第三季度市场利率上升时候,公司加大了固定收益和存款的投资;二是同时购买了一些基金,年度获得不少分红。
作为长期投资者,姚波认为,保险的投资原则是基于公司的负债比,不论市场有什么变化,重要的是寻找最合适的资产。他们的一个选股参考因素就是寻找有稳定分红、业绩稳定增长的股票。
具体到资产配置,平安加大了固定到期日的投资资产配置,控制权益投资资产的建仓成本,降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比例。固定到期日投资占总投资资产比例由2010年年末的77.8%,提高至去年年末的81%,这样的资产配置对于未来几年的公司收入来说,都是稳定的来源。至于权益投资的占比仅从9.8%提高至了11.5%。
对于今年的资本市场,姚波认为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从目前的通胀率、贸易情况来看,相比去年,今年股市会好一点。今年会是一个稳固地发展,但风险也比较大,因此在主要的策略上,仍然维持去年在固定收益上的投资比例。”
两三年内不融资
《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2011年平安集团对寿险注资100亿元,对产险注资50亿元,但是中国平安产寿险偿付能力仍然大幅度下降,均接近150%监管红线。
年报显示,2011年,中国平安(集团)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6.7%,而2010年为197.9%,下降30个百分点;平安寿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6.1%,较2010年下降20多个百分点;平安产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6.1%,而2010年为179.6%。
造成资本偿付能力下降原因是公司派息。年报显示,公司在2011年中期已分配股息每股人民币0.15元(含税),共计11.87亿元。公司建议以79.16亿股为基数,派发2011年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5元(含税),共计19.79亿元。
由于偿付能力再次面临触及红线,平安是否还有计划融资?
姚波表示,如果储备的260亿元次级债发行计划,能够成功发行,对于公司资本充足率有很大的提高。有了260亿元的资金,在未来两三年内,正常情况下,平安集团开展业务,不再融资。集团旗下各个子公司业务利润也可以补充资本充足率。
至于旗下深发展提高资本充足率还需要时间。去年年底,深发展合并平安银行后的不良贷款率为0.53%,平安集团向深发展提供27亿元资金后,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得到进一步的维护,分别达到11.5%、8.46%。
业绩目标责任承诺书 第10篇
一、公司与能源公司的职责范围 ( 一) 公司职责 1 . 确定并传播公司的经营理念。
2. 依据公司的.经营理念, 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组织的发展战略。
3. 为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 规划公司组织架构, 提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组织功能, 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 为完善公司的组织架构、提升公司组织结构的功能, 建立符合公司经营理念的考核激励机制。
5. 公司依据能源公司负责人业务质量目 标, 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对能源公司负责人实施考核, 并按本承诺书关于业务奖惩原则落实执行。
( 二) 能源公司职责 1 . 忠诚公司的经营理念, 传播公司企业文化。
2. 依据公司的经营目 标, 制定并呈报审批后组织实施所负责部门的工作计划。
3. 依据公司的考核机制, 接受公司组织的考核及考核决定。
4. 按照公司人力资源制度, 招聘、辞退员 工, 对团队成员 实施绩 效考核。
5. 控制本部门运营成本, 应以合理的人均经营效益指标来提议增加本部门员 工人数。
6. 能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总经理, 负责组织能源公司团队实施公司经营计划, 对能源公司进行日 常运营及管理, 建立健全部门管理制度, 为能源公司所属范围内公司资产、业务中垫付资金的安全性及安全经营的责任人, 亦是组织实施本绩效目 标的第一责任人。
7. 完成公司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能源公司业绩承诺目 标 ( 一) 业绩目 标承诺: 时间段为 , 承诺业绩目标为 亿元人民币 , 纯利为 万元人民币 。
其中, 第一季度销售目 标值 亿人民币 , 纯利 万元人民币 ; 第二季度销售目标值 亿人民币 , 纯利 万元人民币 ; 第三季度销售 目 标值 亿人民币 , 纯利 万元人民币 ; 第四季度销售 目 标值 亿人民币 , 纯利 万元人民币 。
( 二) 销售毛利率不得低于下列指标: 进口 焦煤: %、进口 动力煤 %、国内焦煤 %、国内动 力煤 %, 上述指标均指已扣除佣金等居间费用。
( 三) 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业务管理费用, 均作为本部门费用纳入本部门单独核算: 1 . 本部门 各项业务管 理费用 报销 额度为 累计完结业务毛利的 ; 未产生毛利前, 可先按公司有关流程申请预支, 预支额度为已操作业务毛利的 %, 而后凭有效费用发票在业务管理费用报销额度内冲抵。
2. 居间费用包括顾问咨询、委托服务代办佣金等, 居间费用支付标准: 原则上不得高于业务毛利标准, 并且必须保持业务收益在支付居间费用后仍能达到公司毛利标准的前提下才能实行, 可凭合作协议和有效发票支付给居间人或居间公司。
具体业务支付标准由能源公司 责任人按业务难易程度和业务盈利情况掌握支付比例尺度确定, 报备公司相关部门。
三、能源公司奖惩措施 ( 一) 业绩提成和待遇 业绩提成为实现纯利润× 30 %, 具体支配方案由能源公司负责人确定, 结果报公司备案。
总提成按会计年度考核, 每月结算一次, 每季度兑现一次。
能源公司月 纯利达到 万元之月 开始, 能源公司 负责人年薪标准定为税前 万元, 每月 预发 万元。
未发年薪部分在完成年度目 标任务后一次性足额补发, 年薪计入成本; 若未能达到全年纯利 万元, 则无年薪未发部分的发放。
( 二) 绩效未达标的措施 1 . 月 薪工资标准为 万元/月 , 前三个月 已操作业务量必 须 达 到 目 标 计 划 亿 元 或 纯 利 达 到 万元, 否则从第 4 个月 开始, 月 薪按 60%发放; 六个月 内本部门无纯利润的, 在第 7 个月 开始, 公司将重新核定事业中心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或工资标准。
2. 因绩效未达标而导致的降职、降薪或辞退, 公司无需负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3、利润计算公式 1 ) 毛利收入=销售收入- 销售采购成本- 业务直接费用 ( 运杂费和居间费等) - 税负( 分销执行业务)。
2) 纯利润( 纯利) =毛利收入- 资金成本- 本部门所有费用支出。
3) 上述数据均是业务完结、已经回款的相关数据。
4) 可提业务提成=纯利润×30 % 5) 实际提取业务提成= 可提业务提成×( 1 - 所得税率) ( 业务提成部分允许能源公司负责人凭有效费用发票冲抵) 四、本承诺书终止的条件 当出现以下条件之一时本承诺书终止执行, 公司与能源公司负责人双方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1 . 期满公司 或能源公司 责任人中 的任何一方提出 终止劳动关系;
2. 能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承诺书; 3. 能源公司负责人出现重大变故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能源公司负责人; 4. 能源公司 负 责人主动提出 辞职申请( 需书面提出 且提前 30天), 获公司批准; 5. 离任交接手续办理: 能源公司负责人必须按本承诺书有关离任审计规定, 在公司监督下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并填写《离任交接审批表》,
经公司接手经理人、人力资源和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总裁签字认可后方可离任; 6. 能源公司负责人任期期间应得利益, 以公司财务中心依据本承诺书核准数据为准计提。
7. 未按照劳动合同、本承诺书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 有权不予办理离职结算手续。
单店挑战业绩承诺书 第11篇
挑战业绩承诺书
我 标:。在此郑重承 诺,在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之间,我将达 成如下 业绩指
如果达成目标,我将奖 如果没有达成,我将惩罚我自己
; ;
我
誓必达成目标,誓必达成!誓必达成!誓必达成!承诺人: 承诺日期:2014 年 兑现日期:2014 年 月 月 日 日
业绩目标指标承诺书 第12篇
管理指标及安全指标承诺书
一、20XX年考核指标(包括月度分解) 1、销售目标:全年销售收入≥570.0。 2、经销商发展目标:年底累计总数≥50.0。
3、销售费用控制: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13%。(所有销售人员工资、提成、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促销费,渠道开发费,运费,退货费用)。 4、经销商管理:规范化管理达标率≥95%。
5、六大营销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布局管理体系、品牌营造管理体系、产品定位管理体系、营销价格管理体系、渠道开发管理体系、促销增量管理体系)。 6、退货控制目标:全年退货占销售额比例≦3%。 7、员工管理目标:规范化管理达标率≥95%。 8、员工流失率采≦5%。 9、安全管理。
① 食品安全事件为0。 ② 公司商业机密泄露为0。
③ 致残或死亡事故为0。一般工伤每季度≦1次。 ④ 消费者起诉或者被新闻媒体暴光为0。
二、承诺
不找理由不找借口,对 以上指标 负全责。
个人自愿拿出合同约定工资的1000元,作为绩效考核基本工资。 三、考核方式
1、20XX年目标分解:
2.客户开发目标
2、考核明细
安全业绩承诺书 第13篇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上市公司并购交易频繁,由于受当前财税制度和证券监管政策的影响,上市公司并购中以控股合并类型为主。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购中,一方面,由于标的企业资产未来盈利能力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出让企业在标的企业资产价值方面掌握的信息通常多于并购企业;另一方面,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购交易模式市场化博弈程度很高,为防止标的资产价值被高估,保护自身及中小股东利益,目前上市公司仍普遍要求交易双方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特别在那些交易双方均不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并购交易中,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要求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做出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业绩承诺补偿一般是上市公司要求交易对方承诺,若交易标的资产未来不能实现预期业绩,则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部分对价。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此类业绩承诺补偿属于或有对价。但在会计实务处理方面,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与业绩承诺补偿相关的会计要素分类和取得补偿款时的确认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我国经济政策注重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并购重组的作用,要求监管强调以会计实务处理不能成为业务发展障碍为原则,这使得并购中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会计处理在监管方面相对宽松。因此,会计人员只能根据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不同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方法差别很大,造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决策受到影响。
1. 金融资产观。
当前,会计界认为并购交易中业绩承诺补偿这一或有对价的经济实质属于金融资产,但对这项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和会计处理的建议大不相同。一部分学者认为该或有对价属于衍生工具,上市公司在购买日应对支付对价进行分解,会计处理上应在收到业绩补偿款时依据实际收益,重新确认并转回原“衍生期权”价值,将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证监会会计部认为该或有对价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上市公司在购买日确认或有对价形成的资产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而且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困难,将直接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价值。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并购中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是否满足衍生工具的定义存在很大争议,这将直接决定后续计量时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资本公积。
2. 交易属性观。
当前,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在补偿方式上主要有现金补偿和股份回购补偿两种方式。现金补偿是根据实现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额,承诺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补足差额;股份回购补偿通常是上市公司以象征性的一元价格回购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而后依法注销。
对于上市公司收到现金补偿的会计处理,确定交易性质(是损益性交易、权益性交易,还是价款调整机制)至关重要。损益性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将现金补偿视为业绩承诺方的担保金、捐赠款或违约金,将其作为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权益性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将现金补偿视为业绩承诺方的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价款调整机制在会计处理上将现金补偿视为标的资产转让协议对价的一部分,将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补偿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在回购该股份时,应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依法注销时,应借记“股本”科目,贷记“库存股”或“资本公积”科目。
3. 业绩补偿成因论。
业绩承诺补偿形成因素主要有两个:标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评估依据假设。若标的资产质量低下且价值被高估,并购后极易触发业绩承诺补偿条件;若标的资产质量不存在问题,但资产评估依据的假设在企业合并后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标的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也容易触发业绩承诺补偿条件。针对第一种形成因素,业绩补偿是交易对方对其出让的虚高资产的一种权益补偿,应作为一种权益收益,计入资本公积;针对第二种形成因素,业绩补偿是交易对方按照业绩承诺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性捐赠,应作损益性交易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标的资产质量低下也可以被认定为交易对方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上市公司应将现金补偿定性为罚没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罚没利得”科目;对于资产评估依据的假设发生变化,交易对方的行为不属于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应将收到的现金补偿视为交易对方按照承诺履行的强制性捐赠,记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二、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存在分歧的原因
1. 相关准则规定不明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明确界定:企业合并中业绩承诺补偿的本质是一项金融资产,属于或有对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指出,合并协议约定的购买方根据未来或有事项发生而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应视为或有对价,并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对或有对价进行调整的,应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理,若或有对价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CAS 22)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或有对价的变化和调整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若或有对价不属于CAS 22中的金融工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CAS 13)或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将业绩承诺补偿视为金融工具还是或有事项,以及对于视为金融工具后的后续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我国现行会计准则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会导致不同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存在分歧。这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缺陷,应在随后相关准则的修订工作中考虑或有对价的会计要素分类标准。
2. 权益性交易界定不清晰。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 27)将权益性交易定义为:与作为所有者的主体进行的交易。我国上市公司取得业绩承诺补偿时,会计处理主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处理权益性交易的依据是:若股东捐赠的经济实质为资本投入,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权益性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但是,上述文件并未明确权益性交易的概念和范围,对此,学术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我国权益性交易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利用权益性交易确认损益的问题进行了规范,目的是防止ST类上市公司利用权益性交易调控利润。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参照这些规定时,业绩补偿方的身份判断成为权益性交易界定的难点。比如,合并前,交易对方不是上市公司股东,而合并后交易对方成为该上市公司股东,若以合并前身份为判断依据,该业绩承诺补偿就不属于权益性交易;而以合并后身份判断,该业绩承诺补偿属于权益性交易。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指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和可转换债券中权益成分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其他权益性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初始确认时应计入股本溢价。但在会计实务中,即使同一类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各公司记入“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明细科目也不相同,业绩承诺补偿涉及的权益性交易比较复杂,这也表明上市公司在执行相关会计准则时缺乏严谨性。
3. 缺乏特殊事项的会计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非同一控制下并购中,业绩承诺方通常是交易对方,承诺方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只占此类业务的一小部分,而业绩承诺方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在欧美成熟资本市场不存在。在没有参照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业绩补偿应属于国内的一种特殊事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均未对该类特殊事项进行界定并规范会计处理方法。在这类特殊会计实务中,业绩补偿方合并前身份即为所有者身份,表面上看应定性为权益性交易,但是从经济实质上看,业绩承诺补偿是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款应作为保证失效的责任赔偿,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的补偿款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在实务处理中,通常都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显然不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因此,应考虑通过会计实务指引或补充解释公告来规范控股股东业绩补偿这种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
三、资产负债观下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企业合并中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的争议中可以发现,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的关键分歧点是对会计确认的逻辑是什么和取得业绩补偿时应采用什么会计确认方法。从会计理论角度看,资产负债观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核心,以实现决策有用性为目标,而决策有用性通过市场机制(经济体制、商业惯例、市场发展特征)保护投资者。因此,企业的收益应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衡量,除去资本投入和收回,所有影响所有者权益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均构成企业当期的综合收益。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的经济实质是该项交易或事项会导致企业资产或负债变动,而收入和费用仅是资产和负债变动的一种表现,将资产负债观应用于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分析其经济实质,这样的会计处理结果才能够对经济业务进行现实解释。
1. 基于资产负债观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
依据资产负债观,企业价值变动的关键因素来源于通过主体经营赚取或因其他不可控事项获得的综合收益。从资产和负债角度来看,业绩承诺补偿的本质是对标的企业资产变动进行对冲或抵销。触发业绩补偿的是标的资产减值(资产发生变动的表现)。因此,对冲或抵销的途径可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会计确认的逻辑。
依据标的企业资产的变动情况可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第一,资产变动为资产时,若取得业绩补偿,应调整商誉金额;第二,资产变动为净利润时,若取得业绩补偿,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三,资产变动为利得或损失(其他综合收益)时,若取得业绩补偿,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第四,资产变动为权益性交易时,若取得业绩补偿,应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上述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会计准则规定或有对价的计量期间为购买日后的12个月,超期后不能对或有对价的初始计量结果进行调整,商誉金额也不能调整。在会计实务中,触发业绩承诺补偿时通常超过12个月的期限,因此适用范围比较小。
其他三种会计处理方法均涉及对权益性交易的界定,因此,确认关键是界定业绩补偿方以何种身份与上市公司交易。业绩承诺补偿并不是以所有者身份进行补偿,实质是以合并前交易对方的身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取得现金补偿表明主体收益已经实现,因此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适用于现金补偿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由于当前承诺补偿方式只有现金和股份回购,两者皆不属于未实现的损益,因此第三种会计处理方法不适合用于当前的业绩补偿会计处理。由于股份补偿方式中补偿交易的对价是所有者权益,业绩补偿方只能以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交易,即股份回购补偿是一种权益性交易,所以,第四种会计确认方式仅适用于股份回购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
综上所述,资产负债观视角下的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确认逻辑为:在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型并购中,上市公司应将取得的现金补偿计入当期损益,取得的股份回购补偿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或股本溢价。
2. 资产负债观下业绩补偿会计处理的实例解析。
例1:2011年11月9日,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称“高新兴”)与重庆泰克数字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泰克”)和胡永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重庆泰克和胡永忠分别将其持有的重庆讯美电子有限公司36.114%和14.886%,共51%的股权转让给高新兴,高新兴以现金为对价。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重庆泰克和胡永忠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解析:
该案例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业绩承诺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依据资产负债观,应将收到的现金补偿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由于购买日没有确认该项金融工具(或认为该项资产金额为零),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应对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因此,预测标的资产未来业绩时,应将预测业绩和承诺业绩的差额作为金融工具并确认其他非流动资产,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合并对价以资产评估为基础确定,采用收益法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公允的价值评估结果反映了标的资产价值。若资产减值业绩不达标,则说明在会计处理上应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记入“商誉”科目贷方。
例2:2011年3月8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欧股份”)董事会决议,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欧亚云等购买其持有的长沙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92.61%的股份。同日,利欧股份与欧亚云等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后续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解析:
该案例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业绩承诺补偿方式为股份回购并注销补偿,依据资产负债观,在注销会计处理时,应借记“股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或“库存股”科目,表示减少股本,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为避免管理者存在高估盈余动机或过度乐观,应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记入“商誉”科目贷方。
摘要: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与业绩承诺补偿相关的要素会计分类和权益性交易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使得不同企业对业绩承诺补偿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分歧;企业会计准则对特殊事项会计处理规定的缺失造成控股股东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不符合经济实质。从资产负债观角度看,业绩承诺补偿中,现金补偿应计入当期损益,股份回购补偿应计入资本公积。
关键词:资产负债观,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或有对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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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冬林.受托责任、决策有用性与投资者保护[J].会计研究,2015(1).
周煜皓,张盛勇.金融错配、资产专用性与资本结构[J].会计研究,2014(8).
谢纪刚,张秋生.公司控股合并中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J].会计研究,2016(6).
安全业绩承诺书 第14篇
宏达高科在2010年完成对医疗器械类公司深圳威尔德的收购后,净利润持续高速增长。
2011年,公司又高调收购了上海佰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佰金”)100%的股权,将医疗器械产品的营收占比进一步扩大。
今年3月底,公司推出了新一轮定向增发方案,拟借此完成对深圳威尔德医疗器械设备的升级。对于此次升级,业内人士均纷纷看好。
而为了保证深圳威尔德与上海佰金未来营业利润持续增长,宏达高科早在收购重组时就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们签订了限售承诺和业绩承诺。
为保业绩 介入医疗器械行业
宏达高科(曾用名“宏达经编”)于2007年8月上市,上市之初,公司以汽车内饰面料的生产为主。
然而,面对纺织行业人工成本、材料成本不断提高以及出口盈利不断降低的困境,公司2008年和2009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滑。
这迫使公司不得不走上业务转型之路,2009年宏达经编推出定向增发购买资产的重组预案,2010年获得证监会有条件核准通过。
通过此次增发,宏达经编向深圳威尔德主要股东合计发行4400 万股购买相关资产100%股权,交易价格总计3.59亿元。同年,宏达经编更名为宏达高科。
资料显示,被收购方深圳威尔德主营业务为医用超声波诊断仪及配件的生产、销售,其销售毛利率高达57.6%。全年可为宏达高科贡献营业利润2642万元,占到上市公司产品利润总额的29%以上。
在收购完成后,宏达高科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7%,净利润增长256.75%。
尝到甜头的宏达高科,2011年下半年继续在医疗器械行业扩张,以自有资金9800万元收购上海佰金100%股权。
宏达高科证券事务部马先生表示,上海佰金主要从事进口医疗设备的代理与销售,单个产品利润较高,代理产品涉及飞利浦、波兰EMED、德国STEPHAN等品牌。从销售渠道上来讲,上海佰金的加入进一步拓展了深圳威尔德的销售范围。
此次收购完成后,宏达高科2011年业绩继续增长,公司2011年实现净利润0.7亿元,同比增长74.56%。
定增募资 升级B超产业
进入2012年后,宏达高科对医疗设备行业的热情依然没有减退,公司继续加大对新业务方面的产业投入。
为了扩张医疗器械产业规模,今年3月30日,宏达高科推出新一轮再融资计划。公司计划向不超过10名对象增发不超过3000万股,发行最低价11.66元/股,拟募资3.5亿元。
其募资投向主要为超声诊断设备产业化升级、超声治疗设备产业化(一期)、研发中心建设、销售服务中心建设项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以上項目投资均围绕深圳威尔德业务升级而提出。
深圳威尔德主要产品业务为掌上式B超、便携式B超、台车式B超仪、彩色超声仪器的生产销售。
据公司统计,近三年其掌上式B超产量已占到国内销售额的60%,便携式B超销售额则紧随深圳迈瑞之后。
《投资者报》记者采访到了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发展部门主任张晓华。他告诉记者,深圳威尔德作为国内早期投入研发与生产B超的公司之一,在黑白B超方面的市场影响力仅次于国内B超“老大”深圳迈瑞。
对于便携式B超市场的未来需求,他乐观地表示,由于便携式产品近年来初入市场,未来需求空间依然会很大。而彩色B超机,由于功能强大,能做很多黑白B超所做不了的诊断项目,作为黑白B超机新的升级产品只是时间问题。
此外,深圳威尔德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深圳蓝韵集团医疗器械部门的资深人士刘先生也对深圳威尔德产品表示了认可。
他向《投资者报》透露,国内超声仪器生产厂家几乎垄断中低端超声仪器产品市场,其成本和营销优势是国外厂商所做不来的。而深圳威尔德在对外出口的黑白B超产品上具有很强优势,诸多业内商家都给出过“很不错”的评价。
宏达高科预计,此次融资完成一年后,深圳威尔德超声诊断设备产业化升级和超声治疗设备产业化(一期)项目将会陆续投产,三年完成达产。届时年销售收入总计可达2.7亿元。
照此算来,融资项目三年达产后,2014年宏达高科医疗设备新增销售收入将是2011年1.2亿元的两倍之多。
股东承诺 保障业绩增长
为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宏达高科早在收购重组时就与被收购公司股东签订了持股锁定与业绩承诺。
宏达高科于2010年收购深圳威尔德,其公司高管李宏、毛志林、白宁借此分别获得定向增发股份1441.88万股、1235.96万股和618.2万股,占宏达高科总股本比例为9.53%、8.17%和4.08%。
上述股东作出承诺:在限售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获得增发股票的30%,自限售期满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减持比例不超过此次定向增发股票的20%,而在接下来5年中承诺每年最多只减持10%。
同样,在去年10月宏达高科购得上海佰金100%股权后,上海佰金原实际控制人金向阳也随即作出承诺,在2012年5月前,用此次股权转让所获金额(缴税后)的80%购买宏达高科二级市场股票,并于2013年1月1日前不得转让。同时,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金向阳的减持比例也依然受到了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