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民间借贷开除(精选4篇)
员工因民间借贷开除 第1篇
浙江银监局: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一律开除
来 源:浙江新闻网时 间:2011-10-14 11:10:34
民间借贷部分资金来自银行,与一些银行员工参与其中密不可分。浙江银监局近日下令辖内银行对基层行及客户经理经营行为开展检查排查,一旦发现有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一经发现一律开除。今年5月份温州市银监局曾表示,去年以来,从其开展的现场检查和银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排查情况来看,个别银行信贷人员确实存在与社会中介机构有资金往来的问题,如通过社会中介垫付保证金虚增存款、联合社会中介为客户垫资还贷等,温州市银监局督促相关银行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并要求相关银行进行整改。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构成中,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个人,经过中间人或者担保公司等环节聚沙成塔;另外一部分则来自企业、单位甚至银行。央行曾估计,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中有10%来自银行信贷资金,虽然占比较小,但因银行员工利用自身职务优势,比一般中小企业更能获得银行贷款,然后将贷款用于民间借贷,从中赚取利差。
一位小企业主曾诉苦,一位银行高管以信贷规模紧张为由,压住他的贷款申请,同时推荐他向一家担保公司申请过桥贷款,等银行贷款审批下来再偿还担保公司,后来发现这位银行人士在担保公司中占有股份。另有知情人士透露,“此前某银行副行长除了违规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之外,还自己放高利贷几千万,最终企业主„跑路‟,自己也不得不跟着„跑‟了。”
温州频现企业主“跑路”现象,引发全国对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崩盘,并进而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担忧。近日,浙江省银监局推出“一揽子”金融帮扶措施,其中,就明令禁止银行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要求辖内银行对基层行及客户经理经营行为开展检查排查,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同时加大暗访调查和处罚问责那些与社会中介合作进行违规揽存等行为。
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9项措施支持小型企业发展,明确提出,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在浙江考察后,综合了浙江银监局的措施和其他地区情况,推出了相关监管政策”,浙江银监局的一位人士说。
员工因民间借贷开除 第2篇
当员工开口向单位讨要加班工资时,单位要么说工资里已包含“加班工资”,要么将员工调到更差的岗位上,要么干脆开除这个“刺头”,不过,员工既然敢跟单位“叫板”,自然有两把刷子。近日,一家外企开除了讨要加班工资的员工,最终被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在支付1万元加班工资之外,又多支付多元的“经济补偿金”。
损招①: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面对如今稍懂劳动法的员工,单位无法像从前一样直接拒绝。周先生的单位采用“安抚政策”,告知“每个月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吴先生的单位则“拆东墙补西墙”。
律师:“加班工资”必须签名。劳动法规定,单位可以将每月的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卡上或采用现金发放,不必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但是,“加班工资”必须单独列出,而且必须由劳动者签字证明方才有效。
案例:拿不出“签名”。
李元(化名)在南京某金箔公司做保安6年,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一周白班一周夜班,没有周末,没有法定假日也没有调休。近日,李元委托律师张世亮向江宁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单位拿不出李元签名的加班工资单据,终支付李元1万多元加班工资。
损招②:“以少充多”忽悠员工
许多单位为了应付员工,往往以几十元一天打发员工,美其名曰“付过加班费了”。李小姐在公司做文员,经常周末加班赶材料,只从单位拿到“每天60元”加班工资。王先生单位倒是按照标准支付了加班费,但他每天上班12小时,单位只支付周末、节假日“8小时”的.加班工资。
律师:加班工资有法定标准
不论单位采用的是“每天工作8小时”或“每月工作167.4小时”,加班工资均有法定标准。平时应按1.5倍工资支付,周末应按照2倍工资支付,节假日应按照3倍工资支付。
案例:8小时外也应有加班工资
苏宾(化名)进入一家日企担任保安,每天都要工作12个小时,
单位只支付他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的8小时加班工资。苏宾委托律师张丹,向溧水县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最终,苏宾讨得1万元加班费。
损招③:降级减薪作威胁
打热线咨询的陈先生告诉记者,他虽有人事编制,不会被辞退,仍不敢起诉单位。陈先生一个同事曾因同类事件,被单位“闲置”后又遭“降级”。
律师:违反约定应“补偿”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无故被调离讨得“补偿”
4年前,梁寅(化名)进入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每天工作8个多小时,每周工作6天。去年底,单位没征求过梁寅的意见,便擅自将他调去了一个县里。梁寅委托律师张世亮将公司告至秦淮区劳动仲裁委。在仲裁过程中“单位单方面更改劳动地点或岗位”为梁寅增加了砝码,梁寅赢得1.5万元的经济补偿。
损招④:以“违反纪律”为由开除
不少来电咨询的读者怕因为讨加班工资丢了“饭碗”。其实,遇有恶意开除的,完全可讨要“经济补偿金”。
律师:三种情形可讨经济补偿金
不论是劳动者主动辞职,或是被用人单位辞退,只要满足以下三种情形,都可以要到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等理由,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主动替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案例:遭“开除”讨得补偿金
银行员工民间借贷心得体会 第3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市民间借贷日益增多,高利借贷市场繁荣,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民间借贷的盛行,不仅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我们农商银行员工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竟达3角甚至更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危害性:一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二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账、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 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此类案件苗头在我市曾有出现,且当事人也逃得不见踪迹。三是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四是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五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具有以上种种危害,为此,我们农商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员工参与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危害性。必须加强警示教育,让员工特别是信贷人员认识到,农商银行对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员工是“零容忍”的,总行党委态度坚决,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二要管住自己和亲属。每位员工都要禁住诱惑,做到不参与、不组织,同时还要劝阻家属不参与、不组织。三要相互监督。抵制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违规行为,帮助和劝阻身边的员工抵制非法集资,远离民间借贷,珍惜自己的岗位和前途。每一位员工都要认真学习农商银行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出现“无心做错事”的情况发生;要牢牢把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到合法合规,时刻铭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决不能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不惜牺牲集体利益,作为一名有良知的金融从业人员,在业务办理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在工作中,每一位员工都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坚决抵制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违规行为,在日常营销中,决不利用银行名义融资贷款或私售线下理财产品,做到合法合规、洁身自好。
员工因民间借贷开除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预防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事件,保护公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款的区别。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非法集资活动会给这些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四条 创新举报方式和渠道在内部视频系统上开辟
专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网址,接受全民监督。
第五条 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我行视频宣传系统的作用,引导和提高从业人员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 利用各网点报送的大额现金备案表,筛选排查发生频繁的客户,从中发现员工及其近亲属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排查出违法犯罪问题,要重拳出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我行纪委和各网点、各部室签订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第八条 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从业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
第九条 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
第十条 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经济联保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监督,将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纳入经济联保责任进行考核,形成一人违法多人担责的防控格局。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是查防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参与民间借贷和打击非法集资列为工作重要议程,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各网点从业人员之间一旦发现他人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问题,及时上报,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知情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要严管细查,对因不查、漏查、虚查、查而不报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要引咎辞职,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加强贷款管理。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严格落 实“三法一指引”和有关授信管理制度,防止内部员工和贷户内外勾结将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等非法情况。
第十六条 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开展本部门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不良行为排查,支行监察保卫部要开展全辖各网点负责人的不良行为排查工作。
第十七条 严禁从业人员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提供担保;严禁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提供保护;严禁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充当融资中介;严禁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业任职兼职。
第十八条 严禁员工与企业或个人之间非正常资金往来;严禁员工借用和占用客户资金;严禁利用客户银行卡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