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运营部实施细则(精选8篇)
信贷运营部实施细则 第1篇
为加强我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工作质量,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做到职责分明,更有序地开展信贷工作,促进我社信贷工作规范、稳健地发展,全面地完成信贷工作任务目标,现对我社2007年信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是各项贷款净投放增加XX万元;力争达到XX万元,二是贷款利息收入XX万元;三是不良贷款净下降XX万元;四是信贷管理更加完善、规范;五是新增贷款劣变率控制在2%以内;六是非信贷资产下降XX万元。
一、贷款的营销
1、小额农贷余额的补核和投放工作
小额农贷补核工作,严格按照《小额农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小额农贷核定标准,同时要加强对农户的信用观念的教育,做到边核定边催收和内外核对,及时投放,做好大春备耕资金的发放,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
2、做好信用户的评级授信工作
为挖掘和培植优良客户,拓展信贷业务,对种养加工大户、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进行评级授信,在评定中严格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信用工程建设手册》以及有关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进行,确保内部信用等级评定资料的真实性、操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切实减少贷款决策风险,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3、抓好辖内贷款的投放
客户提出贷款申请后,及时做好贷前调查,并写出详细、真实的调查报告,提交审贷小组讨论审批或报主任审批,并办理好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做好贷款风险的防范。
4、做好XX镇居民小区建房贷款的发放
在投放贷款前,先同村、社干部联系,调查清楚申请户的基本情况,资金缺口情况,还贷资金来源情况,同城建部门协调落实抵押登记的办理,以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原则解决失地农民建房贷款。
5、支持“五个一”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6、抓好辖外优良客户的发展
在XX区及城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中发展一批有实力、讲信用的客户,发展这些客户时,注重调查他们的信用状况是否良好,在其它金融机构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抵押物是否充足,经营状况是否正常良好。
7、时机成熟时介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8,条件成熟时开办中间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二、努力盘活不良贷款
1、加强小额不良贷款催收力度,对小额不良贷款的催收力争做到户户见面,发出催收通知,并利用小额农贷的灵活性,着实降低我社小额不良贷款的占比。
2、大额不良贷款在4月15日前要锁定清收对象,今年不良贷款计划净下降XX万元,占比下降12个百分点。
3、政府捐赠资产和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今年逐户催收一次,确保诉讼时效,清收时,可采取委托清收,协助清收,以资抵贷清收或让利清收等方式。
三、收息工作
全年计划利息收入XX万元,对正常贷款结算率要求达到95%以上,每季度提前发出结息通知书,对结息金额大,难度大的可实行按月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做好小额农贷利息的收回和要加大历年陈欠利息的清收力度。
四:加强信贷管理
1、认真执行贷款的“三查”制度
贷款调查做到深入、仔细、多方位、多层次地了解贷户的基本情况,贷前调查资料做到准确、真实、详细,为贷款审批提供详实的资料、信息。贷款检查每季度1次,贷后检查报告及时交信贷会计存档。
2、信贷档案的管理
信贷档案由信贷会计统一管理,负责审查各片区交回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全的信贷档案,信贷会计可以拒收并通知各片定期收集齐全入档,信贷会计在每季末次月20日前通知各片区交回贷后检查资料,并做到入档及时,档案、目录、清单记载及时并于档案资料相符,做到档案管理规范。
3、抵贷资产和已置换的贷款的管理
已入抵贷资产科目的抵贷资产,加大处置变现力度,处置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完善抵贷资产的相关手续,对处置难度大的抵贷资产,要加强管理,确保抵贷资产不流失、不损毁。央行票据和政府资产置换出来的不良贷款,加大催收力度,催收通知及时交信贷会计存档,减少非信贷资产的占用。
4、资产保全工作
掌握借款人的情况变化,该起诉的或需要诉前保全的,协助法律顾问及时起诉或进行诉前保全。确保信贷资产不受损失。
5加强信贷知识的学习
以省联社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学习,提高信贷队伍的工作能力、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和业务性能,提高信贷队伍的凝聚力和相互协作能力。
&
nbsp;
信贷运营部实施细则 第2篇
巴中农信—— 上线“五个”信贷系统,实
施信贷营销细分策略
近年来,为支持巴中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巴中市农村信用社强化信贷管理和营销,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和信贷服务,全面实施信贷营销细分策略。近日,随着“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系统”的成功上线和平稳运行,巴中市农村信用社已成功上线了公司类贷款业务系统、小贷业务系统、微贷业务系统、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系统和小额农贷业务系统等“五个”信贷业务系统,全方位实现了信贷市场营销细分策略,以满足各界层的客户需求。(苗春花刘俊先)
信贷运营部实施细则 第3篇
P2P (person-to-person或者peer-to-peer) 信贷, 是指有资金和投资理财需求的个人, 通过中介机构 (信贷公司) 牵线搭桥, 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其中, 信贷公司的职责就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并划分不同的信用等级, 然后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来进行贷前审核、贷中管理、贷后追踪, 或是为出借人提供可行的理财方案, 同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等费用作为收入来源。
P2P信贷模式最早源于英国。2005年, 第一家借贷网站Zopa在英国成立运营。Zopa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交易方式, 同时也开启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序幕。随后, 在2006年和2007年Prosper和Lending Club两家P2P平台相继在美国上线运营, 二者共同主导着美国的个人信贷市场。依托于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以及相对宽松的金融环境, P2P业在国外得到迅速发展。
总的来看, 我国的小额信贷企业出现的时间与国外差不多, 但是由于社会和行业环境的差异, 我国P2P信贷公司的发展之路与国外信贷公司略有不同。2006年, 唐宁在北京创办了宜信公司, 这是我国首家正规的小额借贷公司。之后, 伴随着网络的普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以及国外典型P2P借贷模式的引入, 国内的P2P信贷公司逐渐起步并呈现网络化的发展趋势。2007年, 拍拍贷在上海成立, 成为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自拍拍贷成立以来, 网络借贷公司便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贷行业年报, 截止到2015年12月底, 我国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 其中广东、山东、北京三地的运营平台数量排名全国前三位, 占到了全国总平台数量的42.66%。
2 国内主要P2P信贷公司及其运行机制
从交易模式上看, 目前我国的P2P借贷主要有三种模式:线下有担保模式、线上有担保模式和线上无担保模式, 分别以宜信、红岭创投和拍拍贷三家信贷公司为代表。首先, 宜信采用的是线下有担保的交易模式, 公司的网站平台主要提供交易信息, 而具体的交易都是在线下与客户面对面进行。其次, 红岭创投的线上有担保模式承诺为出借人保障本金。一旦交易发生违约的风险, 平台将会为出资人先行垫付本金。这样的模式对于投资人而言是相对有吸引力和有保障的, 也正是依靠这样的模式, 同时也为平台积累了一定的人气和较稳定的资金流入。最后, 采用线上无担保模式的拍拍贷在整个信贷交易的过程中扮演的是一个见证人的角色, 既对借款人有信用要求但无抵押, 又对出借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 即使贷款发生了违约风险, 平台也不垫付本金。
3 “人人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人人贷”成立于2010年5月, 是人人友信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及品牌。2015年11月5日“, 人人贷”成立了WE.COM (WE理财) 作为“人人贷”理财端, 为有理财需求的用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和多元投资产品。事实上“, 人人贷”作为一个提供信贷交易的第三方平台, 并不直接参与双方的交易过程, 而是基于其风控管理体系, 对借贷交易进行贷前审核、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以控制借款逾期违约的风险。
3.1 货款申请程序
在具体操作方面, 有借款需求的用户在注册“人人贷”账户之后, 按照要求填写个人基本资料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通过完成审核从而获得一定的信用额度。之后, 借款人便可以在网上向“人人贷”提出借款申请“。人人贷”审核人员对借款提交借款信息进行归集、处理、校验以及调查, 结合借款人的信用分数和额度确定最终的批核结果。通过借款审核后“, 人人贷”平台会将客户借款需求发送至包括WE.COM平台 ( “人人贷”理财端) 在内的各类借贷交易平台向出借人进行展示和推荐。出借人可以自主选择“人人贷”展示和推荐的理财产品, 进行投标。为了完善信贷交易服务“, 人人贷”还设置了专门的贷后管理部门。如果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 贷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会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催收、实地催收等方式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管理。
3.2 “人人贷”平台的信用审核流程
“人人贷”的信用认证方式主要有线上认证和线下认证两种。线上认证是指“人人贷”内部的信用审核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必要认证指标和可选认证指标进行数据处理、线上认证审核校验, 得出信用得分。线下认证是由“人人贷”合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借款人的个人、家庭、工作、资产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后根据其具体情况给出信用得分。在线上线下审核完成后“, 人人贷”还会根据个人信用风险分析系统进行评估, 再由经验丰富的审核人员进行双重审核确认后, 最后根据借款人的整体信用资质确定相应的信用分数、等级和额度。目前, 根据借款人不同的信用分数“, 人人贷”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A、B、C、D、E、HR (Higher Risk) 七个不同等级。由于采用线上线下双重审核的信用机制“, 人人贷”相较于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在信用审核方面较为完善, 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降低了风险, 强化了用户对于平台的忠诚度和信任感。
3.3 “人人贷”平台的用户利益保障机制
为了迎合用户的需求, 提供安全的交易体验“, 人人贷”设立了为保护出借人的共同利益的“用户利益保障机制”。“人人贷”的用户利益保障机制分为两种:保证金账户保障和合作机构保障。
3.3.1 保证金账户保障
保证金账户设立时友信众业注入初始保证金2.1亿元。除了初始保证金, 在每笔借款成交后, 根据成交的借款产品类型以及用户的信用等级, 提取一定比例0到5个点不等的保证金放入“保证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用于担保该平台合作机构对受保障借款人的管理、逾期垫付义务的履行。基于保证金账户保障机制“, 人人贷”的风险保证金余额以高增长率逐年增加。特别是, 2014年风险备用金余额较2013年增加了302%, 2015年较2014年又再次上涨了174%。截至2015年12月底“, 人人贷”风险备用金余额已经高达6.2亿元。通过近三年的年报数据, 风险备用金余额与待还本金之比也保持着逐年上升的趋势, 而坏账率也已下降稳固在0.5%以下的水平。这些数据表明目前“人人贷”依托于保证金账户的保障机制运行状况良好, 尚且能够有效地控制作为一家P2P信贷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3.3.2 合作机构保障
目前“, 人人贷”与众多金融机构、法律机构保持着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这些参与借贷管理、推荐、审核或在“人人贷”进行债权资产转让的合作机构, 根据各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对其转让、推荐和审核, 并由理财人购买、投资的债权资产的偿付, 通过提供担保、补足承诺、有限垫付、回购承诺的形式, 保障理财人利益的实现。
“人人贷”的用户利益保障计划, 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人贷”的自我增信行为。身处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人人贷”若是想要取得投资者的信任, 就必须让投资者认可平台控制风险的机制以及平台对于投资者的保障行为。
4 “人人贷”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投融资成本增加
由于公司规模和专业性的限制, 相比较于银行、保险、信托等大型传统金融公司的整体上看P2P信贷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因此“, 人人贷”试图通过严格完善的信用审核机制来提高自身风控能力。在“人人贷”对用户进行信用审核的过程中,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这样的双重风险控制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但事前审核, 特别是线下审核的存在大大加重了公司的负担。线下实地考察、信用审核、抵押物定价、人员批核等都是需要大量人工成本的业务, 这样一来势必会增加P2P贷款公司的人力成本。然而, 这部分成本却很难通过企业内部自行消化, 一旦转嫁到投资者的身上, 势必会提高本就不低的投融资成本。
4.2 信用风险
尽管“人人贷”已经采取多种手段与机制来降低风险系数, 但是仍不可避免信用风险的存在。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程度较低, 信贷公司难以通过政府机构、银行、第三方企业等外部渠道来获取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所需要的信息,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既影响了信贷交易的效率, 又影响了信贷交易的质量。目前“, 人人贷”对用户信用认证的材料主要由借款用户自己提供并上传到网络, 再由“人人贷”的审核部分和合作机构对其进行验证核实。在复杂的虚拟网络环境中, 势必会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造假和故意隐瞒的机会, 一旦审核人员未及时发现, 那么“人人贷”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4.3 杠杆风险
与传统信贷模式相比, 由于普遍采用保证金制度, P2P信贷公司在运营时将自身的定位从中介平台转化为债务担保公司。事实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人人贷”理应仅仅作为一个不直接参与交易的第三方平台, 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 但是其保证金制度的实行无疑加重了自身的责任与负担。尽管目前根据其用户利益保障机制“, 人人贷”承担的担保债务比例有限, 但还是不足以全额保证资金的安全, 仍存在杠杆风险。一旦风险爆发或出现大规模的违约, 风险准备金也难以垫付逾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出借人的资金仍有潜在的亏损可能。同时“, 人人贷”还有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问题, 产生经营困境, 从而带来系统性风险。
4.4 资金风险
坏账是“人人贷”资金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 从“人人贷”的运营情况来看, 线下标的仍远远多于线上标的。根据“人人贷”发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 实地认证标所占比例达89.28%, 机构担保标为7.86%, 其余的信用认证标占2.86%。在信用认证标中, 尽管HR级和E级占到了80%, 这两种级别最低的标的也基本满标。由于我国信用记录机制尚未完善, 加之小额信用借款的违约成本过低, 同时也存在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 这些造成“人人贷”坏账的主要因素增加了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或恶意贷款的风险。
5 “人人贷”运营模式的完善
5.1 线上线下审核并行强化
2004年建立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面地收集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 接入了各类放贷机构并且覆盖全国各地, 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 人人贷”在审核用户额度的过程中可以引入考核用户的个人央行征信。另外“, 人人贷”还可以在网站平台上建立举报机制, 对于用户的故意隐瞒个人信息、负债等欺骗行为由其他知情用户进行举报, 再由“人人贷”对举报进行核实, 并定期公布用户黑名单。在线下审核方面, 由于审核人员要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主观判断, 需要一定的相关经验和知识积累, 因此, 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显得十分重要。除了加强对于审核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外, 还要注重提高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如果线下的信用审核人员对于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那么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和交易的效率都会有所提高。
5.2 建立开放的用户信用数据库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央行征信体系, 但是, 这样的一个庞大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不能完全“共享”给P2P信贷平台。就国外的征信经验来看, 个人的交易信息、法律和交通记录、租赁信息、网购信息、公开言行等数据。这些数据的来源主要包括第三方相关机构部门、互联网以及直接问询等。这些信息不但在时效性、数据量以及精细化程度上都不次于央行数据库, 而且收集成本相对较低。除了信息的开放性“, 人人贷”用户数据库的建立还需考虑到数据的兼容性。目前, 不同的机构都有仅供自己使用的数据库, 但是在数据向外对接的过程中, 很可能由于不同机构间的竞争、技术壁垒、或是标准差异产生兼容性问题。因此“, 人人贷”应当在其设计和建立数据库之初就引入其他平台和行业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加权赋值予以利用, 这样一来便可以实现数据跨企业跨行业的兼容。
5.3 充分发挥互联网线上优势
在P2P信贷本土化发展的过程中, 产生多种衍生模式。不少信贷公司在线上运营的基础上加入了大量线下经营活动“, 人人贷”就是一个例子。虽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户交易和企业发展的需求, 但是也带来了一些对于P2P信贷平台定义的争议。P2P信贷平台本身只是作为一个中介, 引入过多线下行为后, 平台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改变, 逐渐向金融机构靠拢。很显然, P2P信贷平台在金融机构中是没有较大竞争优势的。相反, P2P信贷在网络环境上却能发挥最大效用, 因为其核心优势就是互联网。由于P2P信贷降低了交易的门槛“, 人人贷”想要获取收入和资金流提高效率和覆盖率帮助“人人贷”快速有效地完成用户规模的积累。但是倘若引入过多的线下活动, 互联网的线上优势就会被削弱。“人人贷”可以在当前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巨大优势, 积极发展线上平台。
摘要:近几年, 我国P2P信贷行业迅猛发展, 诞生了近千家信贷公司, 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就是“人人贷”。作为一个基于互联网的P2P信用借贷服务平台, “人人贷”采用独特的线上线下互为补充的运营模式, 对借款人进行双重审核, 通过建立用户利益保障机制来降低投资人的风险。本文通过以“人人贷”为例, 对我国P2P信贷公司的运营模式进行分析, 探究其面临的发展问题和风险, 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P2P信贷,运营,人人贷
参考文献
[1]曾智.中国P2P网络贷款行业研究报告[D].西南财经大学, 2014.
[2]卓素燕.P2P网络信贷公司的市场发展困境及经营策略选择——以拍拍贷公司为例[J].管理现代化, 2013 (03) .
[3]孔非凡, 江玲.我国P2P小额信贷模式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2013 (1) .
[4]钮明.“草根”金融P2P信贷模式探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2 (2) .
P2P网络信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 第4篇
摘 要 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大趋势下,P2P网贷公司数量骤增,但是同时也存在其经营困难甚至频频倒闭的现象,所以选择一个合理稳健的运营模式成为P2P网贷公司的重要课题。本文根据国内外经验,探索出几种可行的运营模式,对每个模式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描述,并分析总结各个模式的特点。
关键词 P2P 网络信贷平台 运营模式
一、引言
P2P网络信贷是指个人或者企业团体客户通过注册第三方网络平台并通过信用认证后,根据自身可以接受的利息进行互相借贷的经济行为。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简写,翻译为“个人对个人”,P2P网络信贷平台体现了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筹资或投资,表现出一种广泛性和高效性。同时,由于网络虚拟性这一不可避免的特征,信用违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目前行业问题逐渐暴露,出现了大量提现困难甚至老板跑路的现象,这都严重地破坏着市场秩序和客户利益。所以,公司的经营需要一个规范有效的运营模式。
二、P2P网络信贷平台具体运营模式
1、纯线上中介平台运营模式。这种运营模式只有线上服务,包括一下若干部分。第一,用户注册。所有想要进行借贷行为的客户需要先进行注册,这样才可以实现平台对参与者的管理和服务。第二,身份核实。平台需要对客户实行真实身份进行有效认证,包括居民身份证认证、手机认证、电子邮箱认证等。第三,信息安全保护。由于客户提交了私人信息,平台就有义务为其保密,而且信息保密也是网贷平台经营能力和商业信用的重要体现。第四,客户信用评级。网贷平台根据客户提交的个人信息对其进行信用分析和评级,评级的高低要直接与借款利率挂钩,且两者呈负相关。第五,科学完善的交易规则。可以有针对性交易和有竞价交易等方式。针对性交易是指客户向自身指定的一方进行借贷,如贷款方甲就想和借款方乙交易。竞价交易可以先按照交易金额数量进行分类,借款方们分别提供各自可以承受的最高利率,按从低到高排列,贷款方们再分别提供各自可以接受的最低利率,也按从地到高排列。然后将这两列结果进行匹配,利率相同的按出价时间早的成交,同时将匹配过程公开,这样做一是可以提高透明度,二是若某一客户的交易申请没有成功,在其看到匹配过程后可以调整自身的报价利率,以助自身交易成功。
这类模式的优点是方便快捷、效率高,客户访问量大,交易活跃,平台公司自身承担风险小。缺点是将交易风险主要转移到了贷款方客户身上,借款方存在一定的信用违约概率。
2、公益性非营利信贷平台模式。具体运营需要和线下的某种贷款机构相合作,因为由于该类平台主要就是将贷款发放给居住在农村的低收入人群,由于互联网信息设备不一定能够覆盖到他们的居住地,所以对于他们来说有一个具体的贷款网店才可以方便有效的进行借款活动。如Kiva就有这合作关系的小额贷款机构(简称MFI)。可以要求有借款意愿的农村居民先向平台指定的贷款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如自身家庭情况、农作物收获情况等等。贷款机构先将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然后建立一个申请者账户,再将具体申请资料输入到该账户中。申请账户资料填写完整后,平台工作人员再进行信用审核等必要工作。审核结果合格后,网贷平台先将贷款转入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再通知申请者领取使用。
这种模式特点是利率极低或者无息,数额较小,主要体现一种金融扶持性质,贷出的款项也有些就是机构或个人捐款。
3、线上线下结合商业运营模式。根据侧重点的不同,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线上平台向线下延伸的模式。传统的纯线上贷款平台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并获得了理想的客户认知度之后,就可以发挥自身数据统计的科学性和高效率优势,利用自有资金组织建立线下贷款网点进行与客户面对面的贷款业务。这样给在网络平台上审核不通过或者信用评级后借款利率高的客户提供了优化自身信用的机会,贷款网点可以派专人进行实地考察等措施来进一步获取客户信用资料,这样一方面给客户借款增加了机会,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平台的业务范围和数量,易形成规模效应。
线下吸储线上放贷的模式。该模式的第一步是线下吸收放贷资金,这就需要一个专业的权威的金融存款机构来实现,并为每个存款客户提供必要的资金安全保障。对于网络平台的借款人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如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认证、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认证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寻找信用优良的借款人,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方的风险。所以该模式特点是合格借款人数量少,借款利率低,贷款资金安全性高。
线上宣传线下放贷模式。这种模式中的线上平台主要作为一种宣传的媒介,客户可以在平台上了解贷款公司提供的借款利率、公司的经营状况、历史违约概率等信息,也可进行简单的会员注册等活动。主要的贷款行为发生在公司的机构网点中,网络平台只起到一个辅助作用。
三、结语
要想让国内的P2P网贷平台真正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需要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同时做出努力。宏观层面上完善对P2P网贷公司的立法,对其进行合法定义,在经营形式、公司规章、风险控制等进行规范。微观层面上,公司注重人才培养,利用先进的金融统计和互联网技术保证经营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观察思考.2012(14)
桂林临桂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根据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桂银监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对已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发放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包括临桂农商银行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检查等贷款全流程管理,以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息
2并形成事实损失的,损失部分按规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安全性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临桂农商银行做到精准发放,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精准、安全、高效。
(五)适量性原则。临桂农商银行要根据贫困户评级授信额度,按照实际需要发放贷款,防止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九条 部门职责分工。临桂农商银行和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协调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
(一)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
(二)财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功能。
(五)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通过区、乡、村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县级扶贫部门要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产业规划、教育群众提升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
(六)乡(镇)级政府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要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
(七)临桂农商银行要切实履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做好贷款风险监测,及时识别贷款风险,并负责贷款本金到期收回,确保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
第四章 贷款申请程序与流程管理
第十条
评级授信。临桂农商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评级系统,制定差异化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客户评级授信工作。
第十一条 用信申请。已评级授信贫困户需要用信时,应向临桂农商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1);
(二)贫困户身份证明;
(三)临桂农商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拟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交由帮扶责任人、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村两委)对贫困户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经村、乡(镇)、区扶贫办分别公告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交贫困户所在乡镇临桂农商银行分支机构受理。公示内容详见附件2。
6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贫困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到期后,临桂农商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偿还贷款责任。逾期未能收回贷款的,应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追偿,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未果后方可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清偿前死亡的,临桂农商银行应妥善做好贷款债务的落实和债权保全工作。借款人因故死亡导致贷款到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应按规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对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进行补偿。
使用财政资金为贷款的贫困户购买贷款保险后,如借款人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按保险赔付比例赔付贷款本息后,不足部分用风险补偿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贫困户或委托经营主体恶意逃债的,临桂农商银行要依法催收,并将贫困户和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以采取诉讼等风险处置措施。
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恶意逃债的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列入扶持黑名单,贷款清偿前不得给予其扶持补助或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
第七章 续贷与展期
第二十三条 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临桂农商银行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十四条 在扶持期内对于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仍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五条 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临桂农商银行应帮助其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其因债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不能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六条 续贷程序参照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不予续贷和展期:
(一)自主经营使用贷款的贫困户已不具备相关贷款条件;
(二)贫困户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或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用于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扶贫小额贷款。
第八章 合作或委托经营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新增贷款采取户贷企用方式。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产业发展,禁止将2017年12月7日后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使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已发放的采取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户贷企用方式的扶贫小额信贷,按本章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0扶贫资金和区财政预算资金予以安排,并按照共同管理协议规定,将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在共管账户,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存、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资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区财政局要及时安排和补充风险补偿资金。临桂农商银行必须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险补偿资金放大倍数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第三十九条 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成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贷款损失认定以及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四十条 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临桂区人民政府和临桂农商银行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临桂农商银行继续负责贷款本息的追索工作,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由临桂农商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四十一条 增加保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农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贷款户积极购买,有效分担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和降低贷款户的负担。
第十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档案归入农户信贷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专夹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贫困户电子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资产负债、经营情况、收入情况、贷款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档案主要包括:
(一)《贫困户评级授信表》;
(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三)《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
(四)借款合同;
(五)借款借据;
(六)贷款调查检查照片、贷后检查报告、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
(七)其他资料。
第十一章 贷款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要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厘清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中的尽职要求。对工作懈怠、推动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第四十五条
临桂农商银行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评级授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不尽职的;
信贷管理实施方案 第6篇
一、承办了银行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二、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先例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三、贷款政策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的银行发放贷款日,结算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四)本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财政政策
(一)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省教育厅从省财政安排的经费预算中承担,市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中央和全省各级财政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1日前向经办的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经办的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制。
(二)管理平台。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全省生源地贷款的省级管理平台,主要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对全省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及超额风险补偿金损失的归集等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XX年]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文件要求和受经办的银行委托,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的银行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经办本县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的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受经办的银行委托负责催还贷款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三)财政管理。省及有关市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及时足额安排、拨付超额风险补偿金损失,以及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并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四)学校管理。考生学校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的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与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高等学校要及时足额安排学校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财户信息等资料。
(五)监督管理。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的银行和结算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部门应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的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20xx年秋季开学前,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会同经办的银行组织开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的银行具体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教育、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三)确保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及其他经办的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信贷运营部实施细则 第7篇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汽车工业发展,满足汽车消费需求,规范汽车 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中 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 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 国产汽车,具体品牌由各行自行确定。所称购车借款人为在中国境 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 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六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 率,并随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限额为: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 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 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 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贷 款银行应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基础上,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后指定特约汽车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并参照总行的合作协议范本内容,与经销商签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 银企合作协议。选择经销商的条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条件要求掌 握,包括:
(一)有合法经营资格;(二)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三)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第九条 贷款申请。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 首期款;
4.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5.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必须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 2.与汽车经销商签定购车协议;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
4.借款人、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的收入及财产证明; 5.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 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书面承诺;
6.已在贷款银行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存款凭证 7.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 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 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法人。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2.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3.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 首期款;
4.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事业法人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 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经审计的企业的资信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年度信用等级 报告、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还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贷 款证;
3.提供与个人借款中的l、2、5、6、7相同的材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银行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信 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调查人在 《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 材料交贷款审查人。(一)个人:
1.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吻合; 2.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3.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4.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当地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 不良品行记录。
(二)对法人参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及审批
(一)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贷款 数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在《中国农业银 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二)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 贷款进行决策,在《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签署明确 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银子行受理借款申请15日内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与借款人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
同书》,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式
(一)贷款银行与借款有关当事人签妥贷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并 将各项应划转的款项作转帐处理后,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
(二)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由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 到汽车经销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三)经销商在收到收款凭证后,借款人即可在经销商处提车。
第十五条 贷款归还
购车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
息以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逐月分期归还。(一)等额法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还款金额={(1+月利率)款
本金×月利率
每月贷款应收利息=上月底贷款额×月利率
每月贷款应收本金=每月等额还款金额一当月贷款应收利息(二)递减法计算公式
每月平均还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每月还款利息=(本金一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六条 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发现 风险要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检查结果归档保存。
第四章 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还款月数
/[(1+月利率)
还款月数
-1]}×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按照《中国
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以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
式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
险和第三责任险等保险,并注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贷款银行不得接
受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应当签订分期偿还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协议,并在保险单上注
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
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贷款银行,事先征得
信贷部门同意,由会计部门办理一次性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银行在 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和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
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管理,由贷款银行
于年末把下一年汽车消费抵押贷款计划报上级行核准,在新增贷款额度中
安排专项规模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单设二级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合同档案台帐、贷款资产质量监测台帐、不良
贷款台帐、质押物、抵押物权证保管台帐等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六条 贷款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末按借款合同约定偿
还的贷款本金加收利息,对末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
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对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银行应按
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
(六)影响贷款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贷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贷款
银行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
资格(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的处罚:
(一)贷款银行在贷款执行过程中违反利率政策和加息标准的;
(二)超比例和超计划发放贷款的;
(三)违反规定末向借款人公布经营的种类、期限、利率以及贷款条件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信贷运营部实施细则 第8篇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农”问题日益凸显。与城市的高速发展相比, 农村发展相对滞缓,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城乡发展不协调的困境始终难以实质性地突破, 构成影响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乃至社会安定的重要诱因。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有很多,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资金和金融的缺失。传统的金融模式像抽水机一样把农村的资本抽往城市, 导致农村因为缺少资本损失了许多发展机会。小额信贷扶贫的试点为解决农村资本和金融的短缺作出了很好的尝试, 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效果。
以反贫困、促发展为基本宗旨的小额信贷业务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 发起人是穆罕默德尤努斯 (Muhammad Yunus) 。1977年10月, 尤努斯创办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珉 (Grameen, 意为乡村) 试验分行, 格莱珉小额信贷模式开始逐步形成。1983年, 孟加拉国议会通过了《1983年特别格莱珉银行法令》, 正式成立了格莱珉银行。2006年10月, 尤努斯因其成功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 荣获诺贝尔和平奖。格莱珉银行关于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的成功模式被世界各国, 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欠发达国家广泛效仿, 各国纷纷根据各自的现实情况创造了不同的信贷模式。
我国第一次引入小额信贷扶贫模式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1993年率先在河北易县建立扶贫经济合作社。这一小额信贷扶贫组织模仿孟加拉的乡村银行, 建立了一整套的体系, 至今已运行17年。那么经过这么多年的尝试, 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在我国的运行状况究竟怎样, 取得了什么成效, 又面临着怎样的困境?本文将基于对社科院小额信贷扶贫试点项目的调研, 对这些问题给出一些探索性的分析和回答。
二、扶贫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与运营模式
1.总体发展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1993年正式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贷款模式 (即5人联保, 直接贷款到户) , 创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 (简称FPC) , 资金规模从1993年的40万元初始资金开始不断扩大。以易县扶贫社为例, 到2010年为止已经达到自有资金900余万元, 总资金2000余万元的规模, 其中大部分初始资金为软贷款或低息贷款, 年利率为1.2%。扶贫经济合作社自1994年5月开始发放贷款, 到2008年, 累计发放贷款超过了2.7亿元, 贷款累计覆盖贫困人口近6万人。合作社总部下设县社4个, 分别为河北省涞水、易县及河南省虞城、南召县, 分社12个。
2.治理结构
目前, FPC实行四级管理体制 (见图1) , 依次是理事会、扶贫社总部、县级扶贫社和扶贫社分社。其中, 理事会是小额信贷扶贫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重大事宜的决策, 包括制定和修改小额信贷项目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确定执行主任、监督主任工作等。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理事会成员7~9人, 由投资方代表 (投资300万元以上有资格参加理事会) 和主办单位代表组成。
北京总部对理事会负责, 全面管理小额信贷的日常业务。根据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开展日常工作, 按照计划安排、落实、检查扶贫社的工作, 监控、检查扶贫社业务进展状况, 制定年度计划, 并有权将重要决议提交理事会决策。
县级扶贫社是总部的派出机构, 在总部的领导下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在管辖的范围内对操作资金具有管理权, 负责贷款的调控与监督, 负责新项目点的考察与新扶贫社的筹建。
扶贫社分社是最基层的独立核算单位, 对资金只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有支配、使用权和有限经营权。一般来说, 资金规模170万元~200万元, 客户1600~2000户, 工作人员7~9人, 即可组成一个分社。其中, 1名主任, 1名会计, 5~7名信贷员, 出纳由1名信贷员兼任。平原地区, 1名信贷员可负责300~330户, 山区则负责280~300户。
3.扶贫机制
FPC的扶贫机制包括项目选择、发放贷款、收回贷款、个人储蓄和成员退社5个步骤。
项目选择是第一个环节, 关系到扶贫社以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新社时项目区的选择要遵循以下原则:①必须是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②要有地方政府的支持;③贫困农户有资金需求;④应该有足够的潜在客户, 至少2000户以上。按以上原则确定项目区后报北京总部批准。进入新项目区前, 工作人员要参与动员大会, 向客户讲明小额信贷的做法和要求。先对将选入的成员进行培训, 之后由成员自愿组成小组, 5人一组, 选出小组长, 组内不能有直系亲属。然后, 扶贫社与社员之间建立合同关系, 社员与社员之间建立互助、担保的责任关系。最后, 组建中心。一般一个中心6~8个小组, 从小组长中推选出中心主任。
发放贷款首先要做好贷款群体的确认。这中间需要遵循的主要原则是“贷穷不贷富, 贷女不贷男”, 同时, 扶贫社规定贫困线为家庭净资产在20000元以下, 年人均纯收入2000元以下。除了属于贫困户, 要成为贷款对象还要符合以下条件:①18岁以上, 55岁以下体脑健康的妇女;②有当地户口的永久居民;③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和有经营项目的农民, 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不属于小额信贷的服务范围;④必须是有信用的农民。
回收贷款从发放后的第三周开始, 并且小组基金和个人储蓄与回收贷款同时进行。正常的情况下, 客户结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且其所在的小组没有拖欠贷款的情况, 即可退社。扶贫社退还小组基金、个人储蓄及利息。若还款出现问题, 如出现连续4次以上缺席会议、还款不足和不还款等情况, 将被取消或开除小组成员资格。
4.贷款方式与规则
(1) 整贷零还的贷款方式。
此种贷款针对上文提到的贫困户, 贷款周期为1年, 贷款额度第一期不超过2000元, 第二期不超过3000元, 第三期不超过4000元, 第四期以后上限仍为4000元。提高贷款额度要由北京总部决定。在贷款额度上限内由客户决定申请自己的贷款额度, 然后由工作人员根据客户的项目、收入情况决定贷款额度。小组内成员的贷款额度可以不同。
贷款循环:对第一期放款的小组, 分为三批放贷 (即五人按照2-2-1次序放贷) 。对还款没有一次拖欠的客户, 下一轮贷款优先发放。否则, 停止放贷, 并收回首批贷款。如前两批都能按要求还贷, 再贷给组长。第二期根据小组良好还款记录, 允许对五人同时放贷。
还款频率:放贷两个星期以后, 每周还本金的1/50, 50周还清, 并且还款名义利率为8% (实际年利率为16%) 。放款时扣除一半利息, 最后还清本金时收取另一半利息。要求设立小组基金和每周储蓄制度。小组成员按照获得贷款额的5%缴纳小组基金, 按照获贷款的0.1%每周上交强制性储蓄, 多者不限。
(2) 整贷整还贷款方式。
此种贷款的贷款额度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及以后最高分别为2000元、3000元和4000元。具体额度根据成员需要、经济和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也是根据成员项目的周期和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整还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 其他类型贷款还款期限自借款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实行小组、连带责任制的组织方式。
与上种方式不同, 此种方式对于贫困标准的定义有所放松, 为家庭净资产不超过23000元, 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超过2300元。要求一个家庭只允许一人得到贷款。
还款时,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按周还款, 成员在得到贷款后, 每周归还贷款额的2%, 50周内还清。第二种就是按合同还款, 按照借款双方的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归还贷款, 但不得超过上限。对于每周等比例归还本金的商业和小加工项目贷款, 为使其项目能正常进行, 在成员认真遵守扶贫社所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且还款达到50%, 扶贫社可以把收回的贷款重新借给该成员使用。
利息按照年利率16%收取, 从成员得到贷款下一周开始上缴利息:每周归还本金2%的成员每周按照本金的2‰上交利息;如果是整贷整还的成员每周均按本金的3‰上交利息;整贷分期还款的成员按照实际占有贷款的金额分段计算利息;成员还款期满或自愿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时,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利息:
利息= (期初贷款余额+ 期末贷款余额) ÷2使用天数÷36516% [2]
此外, 每次贷款时交纳贷款额的1%作为中心费用, 并且从得到贷款的下一周开始要存入贷款额的2‰作为个人储蓄。成员在入社3年内不得支取储蓄, 3年后可以支取50%, 如果小组没有拖欠贷款, 则可以全部支取。
5.风险控制机制
风险是金融机构的天敌。作为以扶贫为目标的小额信贷组织, FPC也把风险控制放在最主要的位置。FPC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 外部风险包括当地政府的不配合、政策风险等。对于政府的不配合和官僚主义作风, 尽量要在开办项目之前挑选支持项目的地方政府, 把风险控制在发生前;政策风险主要表现在小额信贷组织还没有获得合法地位, 在国家层面一直只能以试点的形式开展活动。
内部风险主要包括内部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和成员欠贷不还的风险。内部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主要靠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来实现。FPC对内部审计制度有一系列规定, 内部审计主要由北京总部的审计处实施。不过, 由于没有相应的直接管理权, 审计处没有权利对扶贫社直接下达整改指示, 只能就发现的问题提醒有关管理部门注意。内部会计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数量, 县社银行存款、现金之和最多保留贷款本金的12%, 超过部分要汇往总部账户;扶贫社分社银行存款、现金之和最多保留本金的8%, 超过部分汇往县社账户, 在总量控制内, 由县社自动下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于人员工资、补贴、考勤和固定资产购买的严格控制和加强信息监管。例如规定, 当年固定资产全费用不得超过去年利润的25%, 结余部分可以第二年一起用。并且购置2000元以上固定资产, 必须先报北京总部, 批准后方可购买。县社主任只有权批准200元以下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日常办公用品的开支。此外, 为控制内部人员道德风险, FPC严格禁止重要部门或成员间存在裙带关系。
为了解决欠贷不还的问题, 一方面要在放贷前做好对成员的资产审核和信用评定, 要加强对于信贷员的培训, 尽量聘请有专业背景的信贷员;另一方面, 通过奖惩措施激励。例如规定, 缺席中心会议一次最高贷款额减少10%, 对于拖欠贷款加罚1倍的利息并且再次申请贷款的时候按照每拖欠一周最高贷款额降低10%, 本小组的成员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与解决途径选择
经过十几年的试点与发展, 社科院的小额信贷扶贫社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 不仅自身有了很大发展, 而且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摸索了一条新路子。不过, 扶贫社在发展中也面临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既有现阶段小额信贷发展的共性问题, 也有扶贫社独有的问题。
1.合作社的合法性不明确导致发展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从建立到现在, 小额信贷项目一直是一个法律的盲点, 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给予其合法地位。小额信贷的发展一直依赖于政策层面的支持。从1996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陈俊生在虞城项目的项目报告上批示表示支持, 到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支持各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和地区性中小银行, 大力发展小额信贷, 这些都只是从政策层面给予支持, 但法律上一直没有对这种金融方式的合法性给予明确, 小额信贷扶贫经济合作社面临很大风险。如为了维持发展, 在所在省的金融主管部门的默许下, 部分分社已经开始吸收部分储蓄, 维持资本金规模, 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相抵触, 面临很大风险。
2.合作社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制约组织发展, 亟需提高
实际的工作经验表明, 控制小额信贷组织风险, 解决欠贷不还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小额信贷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有经验的信贷员可以有效、快速地判断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水平, 节约成本、降低风险。但是, 因资金有限, 现在扶贫社雇用的信贷员多为高中学历, 并且大多没有相关的金融从业经验, 导致实际工作成本很高, 而且还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人员素质低下已经成为制约小额信贷扶贫组织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3.资本金不足, 盈利能力有限, 需要多渠道拓展资金来源支持组织发展
按照经验和原有的规划, 一般一个分社的资本金要达到450万元, 其盈利才可以满足7~9名工作人员的正常开支。然而, 由于资金来源单一, 仅仅靠社会捐赠和国外组织的软贷款远远无法满足资本金的要求。例如, 河南南召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某分社, 资本金只有280万元, 工作人员8名, 其盈利根本无法满足相关人员的开支及办公费用。破解这一难题的根本途径是拓展资金渠道, 找到新的资金来源。作为小额信贷组织, 最迫切的就是获得合法身份, 从而可以开展对成员、所在村村民的储蓄业务, 增加资本金, 提高盈利能力。
4.金融产品缺失导致垒大户和返贫问题难以根治, 创新产品是客观需求
小额信贷扶贫合作社的“垒大户”现象虽然禁止但却无法根治, 其表面原因是贷款额度过小, 无法满足农户现有生产需要, 但实际上根本原因在于金融制度的不完善和金融产品的缺失。小额扶贫信贷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而一般的金融机构如乡村银行、信用合作社出于成本控制需要, 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上, 5000元至5万之间存在很大的空白。对于刚刚脱贫的农户, 5000元的资金额度已经无法满足其需求, 但由于他们往往缺少质押品及相关信用记录, 无法达到正规金融机构要求以获取贷款服务, 所以扶贫社就出现了这种“垒大户”的现象。杜绝这种现象需要从根本上健全金融体系, 丰富金融产品, 允许各种金融形式的存在。
小额信贷扶贫合作社的返贫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扶贫经济合作社的第一目标、也是最主要的目标是扶贫。但如同其他扶贫方式一样, FPC也存在返贫问题。有的农户在扶贫合作社贷款项目支持下脱离了贫困, 已不符合扶贫社服务对象了。然而, 经过几年后, 部分农户又重新成为扶贫社的客户。这种返贫现象, 主要源自于上文提到的金融产品的缺失, 脱离贫困的农户无法得到进一步的帮助。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 FPC小额信贷扶贫合作社现在已经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提高贷款额度, 提高贫困线的标准, 使刚刚脱离贫困的农户能够得到初步的金融服务, 不至于返贫。
5.迫切需要提高社会认同, 加强政府支持, 改善发展环境
贫困是个社会性的问题, 因而需要社会给予相应的关注。作为一个民间公益性的小额信贷组织, 扶贫合作社急需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政府的支持。国内外经验表明, 穷人之所以穷并不是因为没有能力, 而是因为缺乏启动资金。农户有土地等生产资料, 少量的启动资金就能创造很大的效益。因此, 尽管农户穷, 但却可以接受扶贫合作社较高的利率, 况且扶贫合作社的利率水平远低于当地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 扶贫合作社并不会成为牟利的工具。
从政府层面来看, 由于官僚主义作风, 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效率低下、成本居高, 各种隐性成本成为扶贫社的负担。在中央层面, 由于现阶段小额信贷组织的不规范与不完善, 央行及银监会等相关政策制定者, 仅仅以难以监管的理由就不支持小额信贷的存在, 也造成了现在扶贫合作社小额信贷组织法律地位缺失的局面。
四、结论
在上世纪80年代前, 中国主要采取救济式的扶贫方式, 导致大量“养懒”问题。随后的1983年左右, 改为以工代赈, 但因同样存在腐败问题使其不能长久。80年代末90年代初, 尝试了对乡镇企业解决就业国家给予补贴或贴息贷款的方式, 但成本远远高于其他方式, 甚至高于直接救济的方式。自1993年开办扶贫经济合作社小额信贷试点项目以来, 十多年的经验和实践证明, 小额信贷组织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扶贫方式, 是一种实现公益性组织与农户双赢的扶贫模式, “授之予鱼不如授之予渔”, 因而进一步赋予小额信贷扶贫组织发展足够的空间, 无疑有助于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尽管作为初创阶段的一种模式, 小额信贷扶贫合作社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如监管困难、财务制度不健全、盈利能力差、营业设施简陋、人员素质较低等, 但这并不能抹杀小额信贷扶贫组织在扶贫方面取得的成绩, 并且这种扶贫方式具有覆盖范围广、针对对象精准和成本低等优势。解决这些问题除了需要组织自身完善外, 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完善也是当务之急, 这就需要社会及国家给予小额信贷扶贫组织相应的支持与理解, 特别是在明确其合法地位、改善发展环境、对合作社在拓展资金融通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促进组织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从长远来看, 建立一个金融产品丰富、普惠性的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体系已成为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所谓普惠性金融体系就是能够满足所有需要金融服务人的需求, 包括所有地区, 穷人、富人等。[3]建立这一体系首先需要我们转变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认识, 那就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的穷人们, 或者是低收入群体是不能享受金融服务的, 而只能依靠政府转移支付解决金融问题。金融服务不应只属于富人所有, 大规模的弱势客户应该和其他人一样得到共同的、公平的金融服务。建立普惠性的金融体系, 运用普惠金融体系的理念和实践来帮助弱势农村和弱势农民, 使他们都能通过金融途径来提高收入水平, 将有助于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 遏制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和促进社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引入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扶贫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模式, 深入剖析了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治理结构和机制、扶贫机制和产品设计、运行管理模式, 以及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与解决途径。本文认为, 扶贫合作社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人员素质较低、盈利能力有限、垒大户问题等发展困境, 但这种扶贫方式具有覆盖范围广、针对对象精准、成本低等优势, 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国家需要在明确其合法地位、改善发展环境、对合作社在拓展资金融通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小额信贷,运营模式,发展困境,扶贫经济合作社
参考文献
(1) 李谊青.关于FPC公益性小额信贷一二三[R].2009-03-12.
(2) 中国社会科学院贫困问题研究中心扶贫经济合作社.中国社会科学院“扶贫经济合作社”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工作手册[Z].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