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习题范文(精选6篇)
行政法习题 第1篇
[案例]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答案]某市林业局依据的法律有误。《民法通则》只能是民事活动的依据,而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没收货款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二,某市林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是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予以撤销。
[案例]2000年个体户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对1000亩荒滩50年承包经营的合同,并规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2003年底镇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终止合同,李某不同意。镇政府于2004年3月20日单方撤销了该承包合同3月28日李某知道这一事实,并于2004年5月22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5月27日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并向李某收取5000元的复议费,李某收到通知后处于等待状态,下月10日李某尚未筹到复议决定,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问: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3)李某于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4)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是否应该?
[答案](1)该纠纷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关于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李某3月28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于5月22日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60天的规定。
(3)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公民、法人申请先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规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例中,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且在60天的行政复议期内,故法院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不得收取复议费。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案例]2006年1月1日,C县的某条河水污染严重,经相关部门调查,是由此地的甲公司随便排放工业废水所致,就此A省B市下辖县环保部门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了对甲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甲公司于2006年5月1日得知后不服,向B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B市环保局经过审查,在罚款中作出对“甲公司罚款30000”的行政复议决定。问:(1)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简要说明理由。(2)甲公司除了向B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向哪些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简要说明理由。(3)如甲公司对B市环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答案](1)甲公司应当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甲公司还可以向C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甲公司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A省B市C县的环保局作出对甲企业罚款5000元的决定,作出决定的时间是4月30日,但是甲公司知道的时间是5月1日。如果甲企业认为罚款决定侵犯了它的合法权益,甲企业有两个选择,第一是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选择C县环保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第二是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C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是B市环保局。B市环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有两种情况,第一是维持原决定,第二是变更原来的决定。如果甲公司对变更后的决定仍不服时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此时可以找县环保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找到市环保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B市环保局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只能找县环保局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仍不服时就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了。
[案例]李某于2005年10月1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2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则,该县政府2006年1月2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于2006年2月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问:(1)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理的决定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怎出?(4)且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答案](1)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因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县在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5)县政府不能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李某应当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李某没有收到处理决定书,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3)法院如何审理?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东城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3)法院如何审判?说明理由。
[答案] 1)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案例]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案] 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现问:(1)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2)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答案](1)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6)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法理详解(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考试大收集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
(4)《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6)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以受理。()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6.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8.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9.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0.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11.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14.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5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16.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9.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0.任何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1.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2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请行政复议。()26.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但公民、法人对该最终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7.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28.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2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0.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3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法律职责。()
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决定、命令的审查申请。()
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就该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审查的要求。()
3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3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8.行政复议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参加,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39.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0.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43.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5.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7.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48.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9.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50.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5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法习题 第2篇
第一篇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学研究的理论起点 1.什么是行政?行政有哪些特点? 2.行政权的含义及其特征 第二章 行政法现象及其特征 1.什么是行政法? 2.行政法有哪些特点?
3.行政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哪些特点? 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1.如何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宪政基础? 2.如何理解依法行政原则? 3.如何理解以法行政原则? 4.如何理解参与行政原则? 5.如何理解适当行政原则? 第四章 行政法关系
1.简述行政法关系的涵义及其特征。第五章 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1.如何理解行政法坐标平衡理论? 第二篇 行政法主体 第六章 行政法主体概述 1.什么是行政法主体?
2.如何理解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关系主体的区别? 3.如何理解公法人与私法人? [讨论案例]
1、【案例简介】:
原告:某县中医院。被告:某县邮电局。
1997年8月15日,原告某县中医院被省卫生厅确认为二级甲等医院,具备了设置“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条件。1997年12月8日,某县卫生局确定原告某县中医院设置“120”急救电话,成立急救中心。同日,原告向被告某县邮电局提交了关于开通“120”急救专线电话的报告,该报告有县长和主管副县长的批示。12月13日,被告为原告安装了“120”专线电话,并收取了安装费用。1998年7月25日,市卫生局批准了原告安装“120”急救电话的报告。7月27日,原告再次书面请求被告开通安装的“120”专线电话,但被告以原告不符合安装“120”专线电话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原告开通“120”专线电话。原告遂以县邮电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万元。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授权理论和行政主体地位的有关法律问题。
2、【案例简介】:
原告:张某等33户。被告:A县邮电局。
山东省A县某村经济发展较快,急需安装电话,但是A县通信条件较差,暂时无力安装。该村村民于是与相邻的河北省B县联系安装事宜,B县邮电局在征得A县邮电局同意之后,为该村部分村民安装了电话。1994年,A县通信条件改善之后,便开始与B县邮电局协商接管跨省电话用户问题,并于1995年9月27日签定了《移交有关电话设施及电话用户协议书》,该协议中规定:B县邮电局在A县境内已安装的电信设施及各用户电话全部移交给A县邮电局;定于1995年10月6日、13日上午移交该村的电话设施。签定协议之后,A县邮电局和B县邮电局联合向该村发出通知,多数用户按照协议办理了手续,但有部分用户没有办理。1995年10月6日,A县邮电局按照协议开始对跨省电话实施割接工作,部分用户拒绝接受新的电话号码。事后,张某等33户电话用户以A县邮电局割接前没有征求用户意见就强行割接,割接后电话不通畅影响对外联系,造成经济损失且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的两种身份,即民事主体身份和行政主体身份
第七章 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1.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及其特征。2.简述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3.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讨论案例] 【案例简介】:
原告:何某。被告:某区公安分局。
1997年3月25日下午1时许,原告何某在某区百灵商场被黄建兴殴打,致头部轻微外伤。为此,原告自案发之日起至1998年5月一直要求某区公安机关对黄建兴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某区公安分局所属的华坪路派出所也曾于1998年7月28日和8月3日两次组织原告和黄建兴就经济损失问题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成,遂告知双方到法院解决。1998年8月28日,何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于1998年9月25日对黄建兴作出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在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对黄建兴作出的处罚决定未确定黄建兴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故请求法院对被告已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的问题。
第八章 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个人可否得到行政授权?
2.怎样理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九章 行政职务关系及国家公务员 1.什么是公务员?
2.公务员有哪几种任用方式? 3.怎样考核公务员?
4.对公务员的奖励有哪些种类? 5.公务员制度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6.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特别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哪三项制度? 第十章 行政委托关系
1.简述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第十一章 相对主体——相对人 1.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相对人有哪些基本特征? 3.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篇 行政法行为 第十二章 行政行为概述 1.简述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2.如何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如何区分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4.简述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讨论案例] 【案例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城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局局长。康丽与孟凡华1986年4月9日在夏邑县登记结婚,1997年孟凡华到广东省深圳市工作,并将户口迁到深圳市,在深圳市孟凡华又与她人结婚,后康丽起诉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孟凡华离婚,案件审理中孟凡华向法院提供一份由永城市民政部门办理的康丽和孟凡华的离婚证书(编号为9906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53号民事裁定,认定康丽与孟凡华于1999年1月25日领取了离婚证,康丽无充分证据证明与孟凡华的婚姻关系尚属存续期间,进而驳回康丽的起诉。但康丽对此离婚证件是如何办理的毫不知情。永城市民政局颁发离婚证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康丽遂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永城市民政局颁发康丽与孟凡华离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问题提出】: 生效裁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有拘束力?
第十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创制行为 1.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2.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与司法审查问题? [讨论案例] 【案例简介】
2004年3月12日,某镇政府发布《通告》。其内容如下:为了整治我镇面貌,营造我镇小城镇良好形象,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经镇人大会议通过,决定将旧农贸市场迁移至新集贸市场,现将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之日起二十天内(即200 4年4月1日起),凡旧农贸市场内的所有摊位、摊点(包括肉类摊、“三鸟”摊、菜类摊、水果摊、其它临时摊点等)一律迁移到新集贸市场内经营。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旧农贸市场内的摊主迁移到新集贸市场一律给予优先安排。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集贸市场申请摊位经营的一律给予优惠,免收一个月摊位费。
四、新集贸市场的摊位费和摊位费的交付方式基本按照旧农贸市场的标准和方式执行或面议。
五、如有旧农贸市场的摊主已预交四月份以后(含四月份)的摊位费,迁入新集贸市场继续经营的,新集贸市场顺延免收摊位费;不再经营的由新集贸市场给予退还(凭有效凭证)。
六、自2004年4月1日起取消旧农贸市场,逾期不迁移摊位者,采取强制措施迁移。《通告》发布后,属于旧农贸市场的摊主冯某某等78人对《通告》不服,认为:镇政府发布的《通告》侵犯了摊主的经营自主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冯某某等78于2004年3月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通告》,并责令镇政府在原《通告》范围内消除所造成的影响。
【问题提出】:镇政府的《通告》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1.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2.简述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3.简述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4.简述行政复议的含义及基本原则。5.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 6.什么是行政裁决? [讨论案例]
1、【案例简介】:
原告:何某等23户。被告:某县建委。
1995年3月6日,某县百纺公司以职工住房困难为由提出在公司阳华大厦院内集资建房的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何某等44户集资建房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并缴纳了应缴的部分费用。但因集资户资金未能筹齐,故暂未施工,也未到建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此期间,百纺公司部分干部和职工联名向县政府反映,认为在阳华大厦院内集资建房不妥,县委、县政府组织了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后认为在此集资建房不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建议取消,县政府根据调查组的调查,于1997年12月31日下达了江政函(1997)12号《关于收回县百纺公司在院内集资建房用地的通知》,并要求有关部门收回所发放的证件,退回所收取的各项费用。通知下达后,有部分集资建房户退了有关的手续,领回了所缴的费用,但何某等23户集资建房户不愿领取退费,继续要求建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委拒绝办理,何某等23户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建委履行义务,予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拒绝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的性质认定。
2、【案例简介】:
原告:某市世海食品厂。被告:某市技术监督局。
1993年10月18日,某市世海食品厂取得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工业产品准产证,获准生产广式月饼。1996年9月5日,某市技术监督局到世海食品厂检查月饼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经检查,认定世海食品厂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即责令该厂停产整顿,该厂厂长写了书面整改保证。1996年9月11日,某市技术监督局再次到世海食品厂进行检查,仍然认定该厂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并决定收回准产证。9月12日,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某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正式作出了撤销准产证的通知。1996年9月17日和9月19日,某市技术监督局又根据《某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电视台公布了撤销世海食品厂准产证的行政决定。世海食品厂不服,于1996年12月20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撤销准产证的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万余元。【问题提出】:
撤销准产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3、【案例简介】:
原告:许某,某市康元玩具厂工人。被告:某区房产管理局。1994年4月27日,某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实施华晨广场项目的前期开发。4月30日,某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给海晨公司核发了统一广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日,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将中山北路北侧等地段的土地划拨给海晨公司建设华晨统一广场项目。1995年8月16日,海晨公司以前面三个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文件为依据向某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1995年9月28日,经审核后,某区房产管理局向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海晨公司对某市中山东路1867号至2003号等地区进行拆迁,以建设华晨统一广场,拆迁实施单位为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期限为1995年9月28日至1996年3月27日。某市康元玩具厂职工许某对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问题提出】
该房产管理局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和审查义务?
4、【案例简介】:
申请人赵XX原为某市一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工,1999年3月26日被聘到该公司企管部工作,工资标准2500元/月,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工资按80%执行。试用期满后,公司将其调入综合管理部工作。1999年9月,公司鉴于其本人工作表现,决定予以辞退。赵XX以该公司未按25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和未给其办理社保为由,向市劳动局投诉,要求对公司予以查处,保护其本人合法权益。市劳动局调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责成妥善处理赵XX反映的有关情况。申请人认为市劳动局对公司处罚过轻,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研究,依法受理了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问题提出】:如何界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5、【案例简介】:
A市在市电视台播放了一则公告,称:为加大打假力度,凡举报造假、售假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罚没总额的5%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离张某住所不远的地方,有3名外地人租用一农家院子,利用自来水掺果粉制造假饮料。张某将此情况向市工商局举报后,工商局捣毁了这个造假窝点并对造假分子罚款2万元。然而,市工商局对举报奖金却迟迟不予兑现。张某前往询问,工商局一会儿说举报造假、售假行为是公民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应该有奖金;一会儿说悬赏公告今年已经撤销了。张某觉得工商局有意欺骗,于是以工商 6 局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市工商局按规定支付举报奖金。
对于该案是否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和工商局之间的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工商局发布的有关奖励的规定相当于一个合同要约,该公民举报则是一个承诺行为,市工商局和该公民之间是一种邀约与承诺关系,是民事关系。奖励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而不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不兑现奖金行为或不作为,构成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侵犯,公民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另一种观点认为,工商局的行为属于一种行政奖励行为,这种奖励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奖励行为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奖励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问题提出】:举报奖金不予兑现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1.什么是行政征收?
2.简述行政处罚含义、特征及其种类。[讨论案例]
1、【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1月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药品批准文号委托甲公司按《药典》标准和GMP管理生产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同意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生产前述三种药品。但甲公司超出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复范围,生产批复范围之外的其他种类药品。2001年11月27日,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乙公司擅自委托甲公司加工生产被撤销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250ml,7.5g和500ml,15g)一案予以立案查处。2002年10月,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乙公司加工生产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250ml,7.5g和500ml,15g)共26批,其中250ml的10批61080瓶,500ml的16批104260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封存扣押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56259.84元,并处156259.84元罚款。甲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案期限从2001年11月到2002年10月,长达1年时间,大大超出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26条规定的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遂作出了撤销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提出】:行政处罚超过期限,处罚决定应当撤销?
2、【案例简介】 :
2000年10月14日,某市公安局110接到某单位职工王某的报案,称该单位失窃800多元。某市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于当日制作了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了《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以涉嫌盗窃为由,于当日21时40分将嫌疑人张某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至次日20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二天,派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2000年10月18日,该市公安局将该案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立案。2000年10月16日,张某住入某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心因性反应。后张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市公安局未依法定程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刑讯逼供,致使其于次日突发精神病,请求撤销某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至张某起诉时,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问题提出】:留置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第十六章 行政相关行为 1.什么是行政合同? 2.什么是行政指导? [讨论案例] 【案例简介】:
为让上级领导参观“路边工程”时能够“一览无余”,邓州市彭桥乡政府领导竟断然下令将沿公路边正在生长的高秆作物统统毁掉,彭桥乡沿公路的5个村的村民因此遭殃,他们眼看着已经长至1米高快要出穗的玉米大片大片地被乡村干部组织人员连根拔起,在这个镇,路两边各50米的范围内整齐划一地种植着辣椒、花生、烟叶等低秆经济作物。在柏林村路段,路边50米以内一块一块与低秆作物相间的高秆作物玉米,均被人连根拔掉,仅这村被毁的玉米地就有大大小小10多块。遭此厄运的还有中楼、彭桥等沿路4个村子的村民。据农民们估计,5 个村被毁的玉米地不下百亩。农民们说,上边强迫我们在沿路50米内种植低秆作物,我们也没有说不响应。可关键是,我们春天种植玉米时村里为啥不说一声?现在玉米已经长有1米高了,说毁就毁,我们的损失谁来赔?晚上8时许,记者采访了柏林村党支部赵书记。提起此事赵书记显得很无奈。他说,毁玉米之事乡里催得急,他也没有办法。记者问:乡里让毁玉米究竟是什么意图?他回答说:主要是路边样板田里的高秆作物有碍上级领导检查。该镇领导说,这次毁玉米事件的教深刻,村干们没有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工作,没有把限制玉米生产的意义宣传到家,为此,镇、村都有责任。他说:“其实,我最不想搞花架子,可是我若不这样,有些领导就有看法。
【问题提出】: 1.行政指导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界限在于什么? 2.本案中镇政府行为的性质? 3.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章 相对行为
1.简述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果。2.简述相对人权利性行为。第四篇 行政法程序 第十八章 行政程序
1.简述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2.如何强化行政程序建设?
3.如何理解行政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建设的关系? 第十九章 相对程序
1.简述相对人程序的行政法意义。第五篇 行政法责任 第二十章 行政法责任的概述
1.简述行政法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第二十一章 行政法上的违法与不当 1.什么是行政违法?
2.简述行政违法的特征及其法律效果。3.什么是行政不当? 4.简述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第二十二章 行政法责任的承担 1.什么是行政赔偿?
2.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3.简述行政赔偿的具体程序。5.简述行政赔偿的方式和具体适用。
[讨论案例] 【案例简介】:
原告梁某诉称:2004年11月8日,被告国土资源局在依法执行拆除与原告毗邻的陈某家的违章建筑之公务时,不慎将原告的三层楼房震坏,造成阳台断裂、承重墙纵横裂缝、房屋整体倾斜等后果,因交涉未果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房屋修补、加固等费用2万元。嗣后,法院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并交由民庭审理。
行政法习题 第3篇
一张靶纸共三圈, 投中内圈得10环, 投中中圈得8环, 投中外圈得6环.
小华投中两次, 可能得到多少环? (列举出所有可能的答案)
案例
A老师在引导学生理解题意后, 让两名学生到讲台前演示.一名学生手持靶纸, 面向大家, 一名学生背对座位上的学生做出投标的姿势, 手持靶纸的同学显示结果为投中了一个6环和一个8环.
师:如果两次都投中, 可能得到的环数有几种?
学生采用刚才学到的解题方法解答, 时间不长, 纷纷举手要求发言.于是教师让学生全班交流.
生1:出现的情况有“10+10=20”, “10+8=18”, “10+6=16”, “8+8=16”, “8+6=14”, “6+6=12”, 共6种.
生2:出现环数的情况只有5种.“10+6=16”与“8+8=16”只能算一种, 因为它们都是16环.
(这时学生自然而然地分成两派.为了叙述方便, 将赞成生1观点的学生称为甲方, 赞成生2观点的学生称为乙方.)
甲方学生认为:“10+6=16”与“8+8=16”虽然环数一样, 而得到这个环数的情况不一样, 应该算两种.
乙方学生却说:书中问的是“可能得到多少环”, 得到的只有“20, 18, 16, 14, 12”这5个.
甲方学生反驳道:书上不是说:“列举出所有可能的答案”吗?
乙方学生仍坚持指出:虽然有6种情况出现, 但最终得到的环数只有5个.
就这样, 两方学生唇枪舌剑, 你来我往, 各执一词, 互不相让, 部分学生还争得面红耳赤.
A老师这时候也没辙了, 心里一直在犯嘀咕, 《教学参考》上明明写着“练一练’中的小华投中两次, 可能得到的环数有6种, 即10+10=20, 10+8=18, 10+6=16, 8+8=16, 8+6=14, 6+6=12”;可另一类学生说得也对, 最终得到的环数只有“20, 18, 16, 14, 12”5种啊!一时不敢判孰是孰非, 整个课堂乱成了一锅粥.教者怎么也没想到会出现这种难收拾的局面, 焦急万分, 眼看就要下课, 只好来个“急刹车”“这个问题课后再研究”, 终止了胶着状态.
B教师在上课前经过研究已经发现了这一模棱两可、容易引发异议的问题, 将原题靶纸上的环数作了修改, 即“8环”改成“7环”, “6环”改成“2环”, 这样就不会出现两次投中的环数不同而总环数相同的情况了;并将靶纸出示的方式作了改动, 即要求手持靶纸学生的站向由面向大家改为背对大家, 使其他学生看不到投靶同学究竟投中了几环,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教学过程略) .
反思一是“教”习题还是“用”习题
同样教学一道习题, 为什么A老师上成了一节不欢而散的课, B老师却能上成一节精彩纷纭的课?原因很简单, 那就是A老师在“教”习题, 而B老师在“用”习题.
现在的教师大多习惯于对新授内容进行较深入的研究, 常常去钻研所教学内容与以前学过的哪些知识有联系, 学生有哪些生活经验, 创设怎样的情境能使学生产生知识的正迁移, 通过此知识的学习, 使学生学到什么样的数学思想与方法, 形成什么样的技巧和能力等.而对习题的处理, 一般是照搬照用, 即“教”习题.A老师就是吃了没有研究习题的亏.我们有的教师把照本讲解看成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 因为他们认为教材是专家编写的, 不会错, 我们能改编不就成了专家了吗?他们有这样的想法不无道理, 编委们比一般教师要高出一筹没错, 但仔细想一下, 他们毕竟也是人.编委们在编写时主要考虑的是“整体策划”, 整个小学知识的衔接, 知识与知识之间的“布局谋篇”等, 至于一些细小的细节, 很难全部考虑进去, 怎么可能不出差错呢?更何况这又是一套新教材, 有无错误连他们自己也不清楚.即使是用了多次的老教材, 也有同一习题适合甲地而不一定适合乙地的问题, 同样需要我们去合理地使用教材.现代课程论告诉我们:教师不应该只是课程的被动执行者, 而应成为课程的开发者.著名教育学家叶圣陶老前辈也曾说过, “教材只不过是一个例子”.B老师之所以能处理好这一习题, 正是因为他只是把教材中的习题看成是一个例子, 对它进行二度开发, 即“用”习题.作为教师应根据当地的风俗人情、生活条件、地理环境、交通现状、人们的精神面貌、学生的生活经验等, 用我们聪明的大脑去修改教材、开发利用教材 (包括习题) , 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课上少出或不出乱子, 真正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反思二是大而化之还是注意细节
这两节课的教学活动有一个细节不同, 这里不得不提.A老师在让学生演示投靶时, 要求持靶人面向大家, 投靶人投中几环一看便知, 毫无悬念, 往往不少学生还会受投靶人投中的环数的影响, 束缚了自己的思维;B老师则将持靶人改成背对大家, 别小看这细小的变化, 它却能把投靶人投中几环变成个谜, 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想象, 这也是B老师成功的另一个原因, 可谓是细节决定成败.
数学习题课中习题设计的基本原则 第4篇
要想上好一节习题课,影响的因素很多,如老师的课堂教学的方法和措施、组织教学的水平等,但科任老师在课前根据教学目标编写好数学习题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只有编写好课堂教学中的数学习题,才能使教学过程顺利展开。目前,我们的习题课的教学存在许多不足,一些老师虽然讲了大量数学习题,学生也做了大量的习题,但教学效果并不理想。习题课普遍存在的问题有:(1)老师编写的例题重点不突出,目的不明;(2)题量过大,典型性不足;(3)题目过难,不切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写好课堂教学中的数学习题,应该遵循下列一些编题的基本原则:
一、结合学生实际原则
所编的数学问题首先应该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难度不要过大,也不要过低,否则都起不到锻炼学生思维的目的。其次,教师应该根据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学生的薄弱环节,如一些生疏的知识点或一些生疏的基本技能,在编题过程中应该有目的地体现出来,让学生在解题过程中得到复习和应用。
二、梯次原则
心理学研究指出:“由简单到复杂,由具体到抽象是符合学生学习规律的。”对于同一的知识点或一些解题技能,可以编出一组题目,这些题目有难易之分,我们一般应先易后难;在解决较复杂的综合性题目前,应作一些知识的铺垫。
三、典型性原则
所谓数学习题的典型性,就是指问题在所讲述的章节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一旦掌握了它,就会对解其他一些问题有触类旁通的作用。一般来说,典型性数学问题具有如下的一些特点:(1)围绕主题,选的题目应有明确的目的,能服务于习题课的主题,有的是为了某个单元双基要求,有的是让学生掌握解题的某种技能;(2)可举一反三,它应该是某一类题目的代表,掌握了它,那么这类题目就基本会做,或者就能掌握某类题目的解题技巧;(3)能激发思维,就是题目具有启发性,“入口浅,含义深”,或者题目有多种解法容易引起争论,或者可以通过引申和拓展,由一道题变成一组题,激发学生去探索和思考。
在选择典型性例题时,要注意避免下面几方面的情况:一是综合性过强,不利于学生思维的发展,一道题中知识点过多,老师既要复习数学概念,又要讲授例题的解题思考,对突出主题没有好处;二是计算量过大,计算过程是学生操作过程,它侧重学生的亲身体验,在课堂上要尽量回避计算量过大;三是题意过于复杂,方法过于特殊,一节课时间有限,一般不要在课堂上讲解阅读量过大的题,或者是方法过于特殊的题目,这样做对解其他的题目帮助不大。
四、专题性原则
心理学研究指出:“知识只有组织成系统,才会被学生迅速、准确而牢固的记忆并迁移,而这个系统应该是有序的、有层次的。”所以我们在编写例题时,不要把各类不同类型的问题堆砌在一起,而应分门别类,一次讲清一个问题,或从这个问题引申、拓展开来的一类问题;按照一定的层次,把各个相关的知识点和解题技能按照一定的观点和方法组成一个知识体系。而“串”题是编题的一种常用的方法,所谓串题就是把能反映和揭示某一数学知识、技能、方法和数学思想的一组数学题串在一起形成一组序列。
在做好课堂习题设计的同时,也应重视好课外作业的设计,课外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通过课外作业可以加深学生对本节课学习内容的理解和掌握。课外作业应做到与本节课讲授的内容相一致。 如果习题课的作业设计,既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体现“双基”的要求,又有了“典型性”和“专题性”的原则,并进一步把这些题目由易到难有机的串联起来形成一个知识结构,我们就能够较好地完成一节习题课的教学目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2 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将它的标号写在括号内)
1.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行使职权,有独立名称、完整的编制及组织法规,这种行政单位应是指()。
A.行政组织B.行政机关C.行政机构D.行政团体
2下列哪一项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A.辞退B.辞职C.免职D.降职
3。国务院是我国的()。
A.中央人民政府B.最高国家司法机关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最高国家机关
4.()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A.行政机关的合并、分立和撤销
B.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C.税种、税率改变
D.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增减
5.海关总署属于国务院的()。
A.职能部门B.直属机构C.办事机构D.归口管理机构
6.王某是某县副县长,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兼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B、经县人大选举,兼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C、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兼任县安泰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D、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兼任现任县公安局局长
7.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乡、镇人民政府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D.公安局法制科
8.正赶赴火场的消防队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要铁路运输或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免费优先载运,这体现行政主体享有()
A行政特权B行政受益权C获得社会协助权D先行处置权
9.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加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形式处罚权,技术推广站行使处罚权的名义应该是()
A.技术监督局B.农业技术推广站C.农业推广执法队D.县人民政府
10.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哪一项职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由城建规划局行使的?()
A.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
B.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
C.土地管理局的没收权
D.公安局的拘留权
1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情形,属于()
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B.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C.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D.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消灭
1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故()。
A.成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B.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C.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D.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3.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还包括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
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D.只要是行政机关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4.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处罚权,技术推广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A.县技术监督局B.农业技术推广站
C.农业技术推广站执法队D.县人民政府
15.某制药有限公司厂址在甲地,1999年4月生产了“人a-干扰素”23777瓶并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此药既未取得批准号,又未取得试制号,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准备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该制药公司所在地的甲市卫生局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此案应由该局管辖,二者争执不下,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A.由甲乙两市卫生局共同管辖
B.按照“先查处原则”,由乙市卫生局进行管辖
C.甲市卫生局应回避,由乙市卫生局管辖
D.报请省卫生厅指定管辖
16.下列行政处罚权授出和委托的做法正确的有:()
A.国务院《铁路运输企业安全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据此,某市铁路局没收了李某在车上携带的酒精。
B.经国务院授权的某省政府决定,由省商贸公司行使省工商局的有关打击私盐的行政处罚权。
C.某县人民政府委托护林员甲巡护某片山林,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D.某市技术监督局将电表的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某市电力研究所,由于电力研究所最近任务太多,遂把此项监督工作委托给某市高校电力系。
17.街道办事处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
A、办事机构B、职能部门C、派出机构D、派出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二至四个是正确的,将其全部选出并把他们的标号写在括号内)
1.下列属行政职权的是()。
A.规章制定权B.侦查权C.征税权D.军事指挥权
2.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
A.行政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D.公务员
3.属行政司法权的是()。
A.行政调解权B.行政仲裁权C.行政审判权D.行政复议权
4.在我国,下列哪项属于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A.行政公署B.区公所C.街道办事处D.乡政府
5.下列哪项属于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A.降级B.撤职C.辞退D.免职
6.关于行政权的论述正确的是()。
A.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B.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转化形式
C.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D.行政法以行政权为调整对象
E.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
7.根据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与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
A行政机关B行政机构C公务组织D社会组织
8.国务院的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原则上属于内部机构。以下选项属于办事机构的是()
A国务院外事办公室B侨务办公室
C港澳事务办公室D国务院办公厅
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指的是在行政法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B.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C.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
D.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所以行政机关等同于行政主体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间接相对人有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是抽象相对人C区分授意相对人和侵意相对人的标准授行政行为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性质而不是行政主体行为的种类D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11.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当法律完全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已保护特定个人利益为目的时,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给私人带来的利益是反射利益,该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行政相对人无权以此为申请救济 B行政相对人只能对损害性行政行为申请法律救济,而对授益性行政行为不能申请救济
C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包括实体上的地位和程序法上的地位
D行政相对人既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12.属于领导职公务员的有()。
A.正副处长B.调研员
C.正副主任科员D.正副省长E.正副部长
13.有关公务员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
B.公务员只要是以其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都视其为公务行为,应由其所在机关承担担责任
C.公务员只要是不以执行公务为目的,无论以何种名义而为的行为都是个人行为
D.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上的行为承担责任
14.根据行政法学对行政机关的分类理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表述?()
A.乡政府是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B.地区行署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
C.审计局是外部管理行政机关D.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
15.下列情形中,属于公务员职务关系消灭的是()。
A、降职B、转任C、退休D、辞退
16.下列组织中,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的是()。
A、乡人民政府B、街道办事处C、村民委员会D、居民委员会
17.行政授权的依据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行政命令
18.国务院是最高国家()。
A、党的执行机关B、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C、行政机关D、立法机关
三、简答题:
1.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2.什么是行政相对人?它有什么法律特征?
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是什么
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者是否同一概念?
5.简析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6.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四、论述题:
1.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2.试述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3.请论述《公务员法》出台之后,在公务员范围上有何变化?
4.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5.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五、案例分析
某市属于旅游风景区。每年旅游季节,该市的宾馆、旅店供不应求。为解决这一矛盾,市政府鼓励市民开家庭旅社。张某为此开设了家庭旅社。张某已申办好了工商经营登记和税务登记,遂向公安机关申办《治安许可证》。该公安局的分管领导林副局长已口头答应,过几天给张某发《治安许可证》。但过了几天以后,该分管副局长休假,另一副局长康某对此作了审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理由是: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最低的治安标准。为此,该公安局把这一决定正式通知给张某。
张某得知该审批结论后,向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1.认为该家庭旅社已达到治安标准,公安机关检查不实;2。该事项根据该公安局的内部分工,属于林副局长分管,另外副局长做出这一决定是一种越权行为,越权行为应当无效。
问题∶
请对张某提出的理由进行分析,其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是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1B2B3A4A5B6D7D8C9A10、D11A12D13C14A15A16B17D
二、多选题∶1AC2AB3ABD4ABC5AB6ABCE7ABCD8ABC9ABC10、ACD11、CD12ADE13AD14、ABC15CD16CD17AB18BC
三、简答题∶
1.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共同构成了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行政权是权也是责,是权力与职责的结合体,有行政职权必然同时有行政职责,法律不允许有权无责,也不允许有责无权,这是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不可分割性。同时二者还具有密切的对应性,即有多少行政职权,就应该有多少行政职责,反之亦然。
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特征有:第一,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和不具有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第二,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其权益有法律上利害影响的人。这种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第三,在形式上,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主体都是组织,没有个人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
3.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除行政机关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①职权来源不同
②对象不同
③法律后果不同
4.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机关的概念
区别:两者并非等同关系,行正机关身份的双重性
范围不同
5.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三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非行政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6.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管理的组织。
四、论述题∶
1.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知识点〕
(1)行政主体可以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主体与非行政权力主体的身份性质。
(2)行政主体可以确定公务员及受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活动行为的效力与责任归属。
(3)行政主体是判定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和基础。
2.一部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行政组织的性质与地位;行政组织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基本工作制度。〔略〕
3.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就是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即公务员法对哪些机关及哪些人员适用。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从整体上看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专职领导成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专职副委员长、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专职常委,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即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协各级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上所列举的工作人员都不包含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另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4.(一)提出申请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依法提出申请的权利,如申请许可证、申请抚恤金、补助金等。
(二)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政策、行政计划的制定,如听证会、论证会等。
(三)听证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保障行政相对方有听证的权利、应当告知行政相对方有关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给予行政相对方以充分的辩论的机会,查清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
(四)了解情况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了解有关的行政信息,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则、标准、程序,与行政相对方有关的档案材料等。
(五)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5.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存在很大差别。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则有。具体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权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二)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三)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
这里限于评析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审批行为是否构成越权行为。这就关系到如何理解权限的行政法理。
任何行政职权都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因为任何民主政治中的权力都是受到限制和监督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条件和边界就是行政权限。
必须说明的是,由于行政法上的职权系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因而行政权限也应当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该权力的权限。换句话说,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法律所设定的权限,而不是指行政人之间内部分配的权限。
行政法习题 第6篇
(二)(一)名词区别与联系(15分)1.行政监督和行政法制监督 2.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4.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5.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二)填空题(10分)
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
以及由此产生的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中央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和
。3.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在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作为例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时效只有。
4.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划分与
行为和
行为的划分相联系。
5.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入有依法取得
的权利。
(三)单项选择题(5分)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D)A.行政法关系 B.行政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向相对方索贿之情形下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应予
。(C)
A.确认无效
B.废止 C.撤销
D.确认有效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
另行规定。(B)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交通部
D.公安部
4.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干警万某在执行巡逻任务巡逻时,非法殴打他人致残,该受害人应向
提出赔偿请求。(C)
A.干警万某
B.深圳市公安局 C.福田公安分局
D.深圳市人民政府
5.对省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
A.基层
B.中级 C.高级
D.最高
(四)多项选择题(10分)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
。()
A.行政法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监督行政关系 2.下列行为,属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有
。()A.购买办公用品
B.罚款 C.清理“三无”人员
D.扫“黄” 3.下列属于声誉罚的有
。()A.警告
B.记过 C.通报批评
D.公布开除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B.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C.若无B项,则为A项
D.原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5.
有权提起再审案件。()
A.各级法院院长
B.上级人民法院 C.审判委员会
D.人民检察院
(五)简答题(16分)
1.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2.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3.简述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4.什么是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标准?它包括哪些内容?
(六)论述题(24分)1.论行政立法程序。2.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3.论述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4.试举例论述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七)案例分析题(20分)1.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工商户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车祸身亡。其子乙遂于第二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诉讼以区工商局为被告,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乙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原告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
问:(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法院将区消费者协会和区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 为什么?(3)区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否成为当事人?(4)法院要求原告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 2.甲准备重新翻建房屋,申请并取得了城建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由于许可证上批准的重新建房面积比原房屋面积扩大,占据了相邻乙和丙出入自家房屋的部分通道,给乙和丙的出入带来不便。对此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城建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问:(1)乙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如果法院受理此案,丙与此案是何关系?
综合练习题
(二)参考答案
(一)名词区别与联系
1.行政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行政监督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区别在于:(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组织与个人。(2)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相对方,客体为相对方的守法和执行行为,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客体为行政行为。(3)监督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法制监督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确有法律意义。
2.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三种类型。派出机关是一种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是指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工作机构代表该职能或工作部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某些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原则上其自身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在于:(1)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构关批准而设立的,而派出机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2)法律地位不同。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机构属于行政机构,是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构成单位,除法律、法规授权外,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主体资格。(3)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同。派出机关是自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构是在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规定下,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和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在于:(1)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行为的标的不完全相同。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能否取得补偿不同。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应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执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的行政义务的相对方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履行行政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即时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害和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属于强制执行,带有强制性,不同之处在于:(1)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很多都有批准程序,并必须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但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即时强制手段,如对酒醉者的拘束,救火时拆除毗邻房屋;即时强制大都是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因而没有事先程序,它无须也不可能作出即时强制决 定。(2)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常常是有违法的嫌疑,即时强制则主要是由于情况紧急,可能会出现危害本人或他人的情况,如由于地震、水灾、疫情等灾害的发生,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即时强制手段,救灾防病,减少损失。(3)行政强制措施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紧密联系,在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时,常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即时强制一般与行政强制执行没有联系。
5.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在于:(1)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而执行罚所针对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2)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并教育行政违法行为入,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履行法定义务。(3)继续适用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一次性适用,对违法行为既已处罚即告结束,而执行罚的适用以义务履行为止,因而可以反复多次适用。(4)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制裁性行政行为,执行罚只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二)填空题
1.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
2.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 3.26个月 4.羁束 裁量
5.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
(三)单项选择题
1.D 2.C 3.B 4.C 5.B
(四)多项选择题
1.CD 2.BCD 3.AC 4.BC 5.BCD
(五)简答题 1.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行政法的渊源很多,可以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其主要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权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等。
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它的特征如下:
(1)行政合同的当事入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只能在行政主体之间,或与其工作人员,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而不能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若行政主体订合同时不具备上述目的条件,所签合同则不是行政合同。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属于双方行政行为,但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但并非行政主体可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是受一定条件的制约。
(5)行政合同纠纷常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3.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要件。即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法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首要条件。
(2)行政法主体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法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对各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规定。行政违法是对法定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违反。因此,违反相关的法定义务,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重要条件之一。
(3)行政法主体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一般地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主观上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合法的尺度。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只有当具体行政行为全部符合上述五项内容才是合法的,缺损任何一项内容则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
(六)论述题
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立法程序理当由宪法、法律作原则性规定,再由配套法规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下面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立法实践,对行政立法程序作一概括阐述:
(1)规划。即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规章的拟订、修改、补充、清理等工作。行政立法规划要考虑每个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起草。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法规或规章内容涉及的主管部门草拟法案。草案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收集井分析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做成,力求内容切实可行,形式完整,结构严谨。
(3)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行政立法民主原则的要求;也是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的有效做法。它包括:①征求人民群众尤其是与草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意见。②征求与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的意见。③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4)审查。即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后,送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主要针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提出是否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议。(5)审议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根据法制部门的建议,以正式会议对该草案进行讨论决定,认为没有问题,则予以通过。
(6)签署发布。经行政立法机关正式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经行政首长签署,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于众。
2.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管理实践,行政处罚的原则为:
第一,处罚法定原则。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的内容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即实施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3)行政处罚的程序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方式。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的同时予以鞭策教育,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内实施,而且要求内容合法、适当。公开就是处罚程序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做到:(1)实施处罚的动机符合行政目的;(2)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处罚的轻重程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行政处罚行为还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处罚救济原则。处罚救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适用的事后补救措施。广义的行政救济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外,还包括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声明异议、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诉等。
第五,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者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正确理解本原则应注意:(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若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罚款外,可以给予两次非同类的处罚。(2)对同一违法行为,若法律、法规规定可并处的,作出并处决定时,则不违背该原则。(3)违法行为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其刑新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第六,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处的罚种、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不能轻过重罚,亦不能重过轻罚。该原则要求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该原则是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之一,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它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与内容:
第一,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人民法院只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内部人事进行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第二,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所谓合法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范围等。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一般对之不予干涉和审查。
第三,该原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司法职能的要求。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才是正确行使审判权。而将适当性即合理性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能保证其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规章是否要适用享有审查决定权,即参照规章;并且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也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必要补充,也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4.(要点)(1)强制划拨;(2)强行退还;(3)强行拆除;(4)强制履行;(5)强行拘留;(6)滞纳金;(7)强行扣缴。
(七)案例分析题 1.(1)乙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满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本案,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可直接提起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2)不正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本案中,捎费者协会是非行政机关组织,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院将其和区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
(3)可以成为本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区消费者协会可以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在于:区消费者协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机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
(4)错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独提出行赔偿要求;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在本案中,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不必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2.(1)乙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作为原告应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虽然城建部门的许可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乙作出的,但这一行为的结果,即甲按许可证的内容实施建房行为,将必然直接对乙的权益带来影响。因此,本案中乙具有原告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