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精选5篇)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第1篇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为规范贷前调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单项信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客户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人、担保人、承兑申请人。
第四条 贷前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深入申请人或担保人现场→搜集相关资料→查阅帐册→走访相关部门→核实资料或情况→整理情况数据→分析归纳→撰写调查报告。
第五条 调查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和具体条件,在信贷业务发生前,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真实反映客户的经营状况、揭示问题、洞察风险,把好准入关、政策关、条件关,为正确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条 信贷业务调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映借客户的情况,客观公正在评判客户的优劣,严禁弄虚作假,掩盖问题。
2、科学分析原则。调查人员要根据客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对照行业参数进行科学分析,不得主观臆断,严禁凭经验、印象作结论。
3、风险防范原则。信贷调查既是营销过程,也是一个管理环节。既立足于支持发展,又着眼于风险识别,调查活动要符合风险防范的要求。
4、现场调查原则。调查人员要坚持实地调查为主,现场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当期分析与预期分析相结合,不得简单罗列企业财务数据或照抄照搬客户的文件、资料。
5、敬业负责原则。调查人员应当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敬业务实的精神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敷衍塞责,马虎了事;严禁与客户串通,编造虚伪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客户申请。客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客户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在调查阶段,按以上要求完善书面申请。
第八条 客户申请时,除书面申请外,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客户经理依据客户的申请和提供的基本资料,按以下条件进行初步衡量后,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1、客户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2、经营证照合法、有效;
3、经营有效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规定比例。第十条 信贷部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的初步分析进行确认,在其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应当与风控部门进行会商后,再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到正式受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正式受理后的信贷业务,方可进入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正式受理后,客户经理应通知客户填写制式的《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情况简介;
3、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复印件;
6、贷款卡年检资料。
属于个人贷款(含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的,按相关办法的规定提供资料。
第三章 信贷调查
第十三条 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信贷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调查程序:
1、国家、省已明确规定限制淘汰的行业、产品及工艺;
2、产权关系不明晰;
3、产品积压,市场前景差;
4、借款用途不符合营业执照的范围;
5、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
6、第一还款来源不足,又不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的。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应由2人到客户现场实地进行,并对调查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到达客户现场,应当宣传公司的业务,说明调查的目的、希望客户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十六条 到客户现场调查,应当搜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报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年报;
2、上纳税申报表与纳税凭证;
3、近半年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4、人民银行咨询系统查询证明;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大股东个人征询系统查询资料;
6、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信贷业务的委托书;
7、公司法人代表与高管个人简历(在简介中作了表述,此处可省略);
8、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贷款的决议;
9、股东会(董事会)签名样本;
10、财务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
11、原材料、产品供销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12、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及权属证明复印件;
13、担保人相关资料(与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基本相同);
14、根据实际需要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核实、确认客户法定证照资料及公司治理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营业执照、特种许可证等证照的内容、范围、有效期限;
2、公司章程内容合法性以及对董事长、总经理的经营授权;
3、注册资本及变化、实际到位、实验资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签名样本等。
第十八条 调查、了解客户公司治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股权结构、对外控股、参股的情况及其真实性;
2、组织机构、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
3、相关法定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调查、了解客户产业、行业及市场供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所属的行业政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2、产业布局及市场供求状况;
3、客户所处的行业地位、上下游主要客户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
4、产品订单、销售的真实性及量、价、结构、半径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条 调查、了解客户生产、技术发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生产(或经营)规模、生产(或经营)能力及实际达产情况;
2、生产技术装备情况;
3、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情况;
4、产品技术、研发及发展趋势;
5、原材料供应模式、渠道、价格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通过账、表、薄和相关凭证及其内在联系,了解、核实客户的财务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的完善、有效情况;
2、销售收入、现金流、利润等关键数据的真实性;
3、负债水平、结构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
4、对客户产销量、收入、利润等关键数据的比较分析,查明变化原因。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及客户相关资料,调查、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有无不良记录;
2、供、销合同履约以及合同纠纷、诉讼情况;
3、资金回笼及体外循环的情况;
4、当期信用等级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了解客户管理团队品行、能力、合作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品德、诚信情况。有无违规、违纪、治安处罚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
2、能力、个性情况。包括学识、主要工作经历和业绩,经营管理能力、水平等优劣;
3、分工、合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调查、核实担保物(抵押或质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设臵担保合法性、权属关系明确、清晰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完整性;
2、设臵担保的程序及设臵内容的合法性;
3、担保物价值的有效、充足性和变现可行性;
4、担保物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对设臵担保的影响;
5、办理登记确认的可能性等。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了解保证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保证意愿情况;
2、保证设立的程序、内容合法性;
3、保证范围及保证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调查、核实权利质押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期限性;
2、权利的权属关系及相关文件的完整、合法性;
3、存续期权利价值的充足性和变现可行性;
4、权利登记或行使权利的可操作性等。
第二十七条 调查、核实抵押担保设臵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1、房地产抵押:房、地登记备案情况,防止出现假证、一房多证、重复抵押和被查封、扣押、租赁合同对抗抵押合同等情况。
2、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性质、出让金解缴、有效期限、地上定着物的处臵、评估价值合理性,防止出现假证、一地多证、重复抵押和被查封、扣押、监管情况。
3、机器设备抵押:通用还是专用,实际价值及抵押率合理性。
4、动产及仓单质押:设臵合法性及权属,保管难易程度、保管期限以及变现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与高中层管理人员、员工面谈,了解、听取他们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看法、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 深入客户车间生产现场、原材料、产成品仓储库房,查看客户生产情况及原材料需求、产成品占用等情况。
第四章 分析、判断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搜集、调查的资料和内容,进行鉴别、梳理、分类和归纳。
第三十一条 对调查、了解的情况、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公司主体资格、治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存的主要问题;
2、依法经营和诚实、守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客户所处行业、产业的政策对客户生产、经营的影响;
4、信用申请、抵(质)押或保证设立的文件、手续合法性和完整性,有无缺陷或瑕疵;
5、客户生产或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优、劣势分析;
6、客户主要风险点及防控、化解意见或措施等。第三十二条 按照《信用评级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客户信贷需求,包括额度、品种、期限等,进行分析、测算,并确定其最高授信控制额度。
第三十四条 分析、核实本次申请信用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额度、品种、期限的合理性。
用途的真实性,应当通过交易合同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 测算、分析本次信用定价的合理性,符合授信、用信双方可接受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担保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2、担保设臵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设臵的担保物是否为法律所允许;
4、担保物权利价值或担保人担保能力的确定,是否高估,存续期内或信用到期,担保物价值或担保人担保能力,是否具有代偿能力;
5、担保系列文件及其要件、内容及要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纰漏;
6、担保登记是否唯一和有效;
7、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有无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因素,担保物变现的难易程度。
第三十七条 依据上述分析情况,在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时,方可允许信贷准入:
1、主体资格合法,法定证照、证件完整、有效;
2、产品或经营范围合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或允许的范畴;
3、组织机构、制度较健全,产权清晰,管理较规范;
4、公司及高管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诉、合同违约及行政处罚等记录;
5、经营有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为正值;
6、信用等级或经测评达到A级及以上;
7、用信后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8、信用用途、额度和期限,合法、合理;
9、担保合法,并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和变现能力。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了解、核实、分析等活动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对本次调查的以下主要内容与事项作出判断:
1、合规性认定。信申请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申请用途是否合规、合理;授信业务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2、安全性认定,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稳定,客户是否符合公司的信贷准入条件、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客户信用风险是否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客户未来的现金流能否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
3、主要风险点是什么?已采取和应当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4、本笔业务给公司带来的收益是否合理等。
第五章 调查报告撰写
第三十九条 撰写信贷调查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材料真实。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材料和情况的真实性,是调查报告的生命线。
2、内容全面。调查报告必须全面反映规定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客户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调查、确认情况;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情况;客户资产、生产经营状况;信贷需求用途及合理性、效益性等。
3、分析客观。以客户的真实数据、情况为基础,运用有关方法(如因素分析法、环比分析法、定基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对客户的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前景预测等进行客观分析和判别,避免主观臆断、妄加推测。
4、重点突出。重点突出支持或不支持的主要依据和理由。特别是对拟支持的信用,应把客户的行业地位、产品优势和特点、双方合作效益、风险可控程度及范围等,作为重点反映的内容。
5、表述准确。在调查报告中,陈述情况、分析问题,言之有据、言之有理、用词恰如其分,合乎逻辑,前后一致、相互衔接。避免“大概、左右、估计等不确定或含义模糊不清的概念和语言。
6、书写规范:书写工整,书面整洁,不随意涂抹;书写格式、标点符号使用,合乎规定要求。若以微机打印,字体用法:主标题作宋体小二号,副标题用宋体三号,其余文字用宋体四号;正文行距为1.5倍。第四十条 调查报告的格式,应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标题、抬头、引言、正文、结束语、落款、日期等。
第四十一条 调查报告“正文”写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概况。包括客户主体资格、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所处行业等内容。
2、生产经营能力分析。包括产量、销量、技术、市场供求及预测、主要原材料供应等情况。
3、财务状况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融资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4、信用风险分析。包括产业政策符合性、市场预测、抵押担保等。
5、申请信用合理性分析。包括用途、额度、品种、期限、效益等内容。
6、调查分析结论。
第四十二条 调查报告的结论意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归纳和提炼出客户行业、产品、经营、效益以及可控风险等方面的优势和特点,突出反映支持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2、相关结论性意见。包括:申请信用合法性及合理性、综合效益分析、综合风险分析的结论性意见;
3、适用信用的种类、币种、额度、期限、利率(包括执行的基准利率、测算及应执行的上浮利率)、担保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4、定性表态意见。即用“同意”或“不同意”等明确意思表示的语言,表明调查人的最终态度(注意,不能使用“建议”等模糊语言)。
5、管理建议或风险控制措施。应针对本笔信用的使用、管理或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建议。第四十三条 现场调查至调查资料、调查报告完成及填写《贷款调查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同一客户的内第二次存量授信,其法定证照等基本资料和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从简,但资料、情况发生变化的,必须按要求搜集和反映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经董事长审批后,发文实施,修改、完善亦同。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 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
第六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五)出口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承兑后,在到期日前,由ⅩⅩ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六)打包放款,系指ⅩⅩ银行对出口商凭其与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出口商的备料、生产、定货和装运等生产经营活动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在ⅩⅩ银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八条 客户向ⅩⅩ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当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ⅩⅩ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对外履约信誉好,在ⅩⅩ银行无不良结算记录;
(三)有经常性、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良好;
(四)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收付汇状况良好;贸易性企业进出口货物有明确的销路,市场前景良好;
(五)符合ⅩⅩ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制度中其他对借款人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利率和币种
第九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口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按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第五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 ⅩⅩ银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可直接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 ⅩⅩ银行内部统一授信客户中与ⅩⅩ银行有正常的业务往来,进出口业务比较频繁的,经办行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在统一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为其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第十四条 内部统一授信客户,未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可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内,遵循审贷分离制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原则,参照本办法具体业务流程,提供足额担保后逐笔逐级审批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五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申请。客户申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时,除提交《中国ⅩⅩ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书(附件1)。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最近3年进出口业务经营报告(包括进出口贸易量、主要贸易产品、主要结算方式、内外贸主要贸易伙伴)及本进出口经营计划。非贸易型客户进口自用商品的需提供生产经营计划书。
(四)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程序:
(一)开户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首先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的要求,针对客户性质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依据上国际结算量及本生产、经营计划,拟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方案,交国际业务部门提出意见。
(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部门提出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方案及国际业务部门意见,审核其合理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对超过经办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的,按照规定报上级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批准通过的,开户行客户部门按照《中国ⅩⅩ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的规定,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并与客户签订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合同,即使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ABC〔2000〕5009),并注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限定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七条 除出口贴现业务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其他品种均占用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根据风险度的高低,排列顺序一般为:提货担保、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各分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进行细分,原则上高风险度业务品种不能占用低风险度品种的额度,低风险度业务品种可以占用高风险度品种的额度。
第十九条 ⅩⅩ银行可根据国际贸易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特别授信。特别授信须按权限审批并办理担保手续,同时相应调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在其有效期结束时,相应调减该额度。
第六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一)客户部门负责业务受理、前期调查、后期监测及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等;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部门调查报告的审查、国内客户资信状况和业务风险的认定及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监督等;
(三)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项下技术条款的审查、外汇管理政策的审查及国外代理行风险的认定等。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贴现风险属代理行风险由客户部门受理后,直接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减免保证金开证/开证修改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ⅩⅩ银行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应填写《减免开证保证金申请书》(ABCS〔2000〕300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ABCS〔2000〕3011);
(二)进/出口合同;
(三)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客户部门受理企业减免保证金开证申请后,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按信贷调查的程序审核开证申请:
1.进/出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信用证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进口货物市场供求状况及销售预测,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
4.是否有足够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额度不足部分应提交100%的保证金;
5.是否能够缴存开证保证金。
(二)客户部门填写《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附件2),提出调查认定意见,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三)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客户是否具备开证资格、开证条件及信用证条款等,并在《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中提出意见。
(四)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减免开证保证金合同》(ABCS〔2000〕3002),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开证金额(剔除保证金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交国际业务部门开证。
(六)国际业务部门对外开证后,将信用证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对客户实施贷后管理,同时将《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复印件并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证开出后,客户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的,由客
户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ABCS〔2000〕3012)。如果原进/出口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交变更后的新合同。
第二十五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信用证修改申请后,对信用证修改部分进行重新调查和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用证修改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金额、信用证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修改的:
1.客户部门审核信用证修改:
(1)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信用证修改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3)信用证修改后的金额、期限是否有变更,是否落实了付款保证;
(4)信用证修改是否会影响企业原定的销售计划或生产计划。
2.客户部门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附件3),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3.国际业务部门审查信用证修改,并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提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的意见。
4.信贷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5.经审批同意后,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开出信用证修改,并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客户部门将《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复印件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二)信用证修改未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金额、期限、有效期
修改的。客户部门将客户的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开出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修改开出后,国际业务部门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索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业务部门审单,并将审单结果填入《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ABCS〔2000〕3013),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复印件交客户部门;
(二)客户部门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在《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确认是否付款/承兑;
(三)客户部门将确认后的《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退交国际业务部门;
(四)国际业务部门确定对外付款的,将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交客户部门。客户部门通知客户拿取单据,并在信用证付款日前将款项划至国际业务部门对外付款;国际业务部门确定拒付的,在对外拒付后,将结果通知客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开立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应相应扣减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信用证中有缢短装条款,在扣减额度时,以信用证上限为准。信用证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的,在扣减额度时,应扣减增加的金额;信用证修改减少信用证金额的,应保持原有扣减额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信用证垫付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
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证开立后,客户部门对客户实行业务跟踪管理,负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档案管理、监测使用,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督促客户将款项全额缴存和信用证付款后及时恢复额度。
第八章 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第三十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ⅩⅩ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ABCS〔2000〕3003),客户部门受理客户进口押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客户部门审核客户进口押汇申请:
1.进/出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进口货物市场供求状况及销售预测;
4.是否有足够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5.ⅩⅩ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客户部门填写《进口押汇呈批表》(附件4),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三)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客户是否具备进口押汇条件,在《进口押汇呈批表》中提出意见。
(四)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进口押汇合同》(ABCS〔2000〕3004),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押汇金额锁定
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六)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出口商银行寄来的单据,对外付款,并作押汇处理。同时由客户部门通知客户付款赎单,并将《进口押汇呈批表》复印件并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口押汇到期一般不予办理展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押汇的利率按ⅩⅩ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三十三条 发生进口押汇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对进口押汇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进口押汇项下货物的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客户清偿押汇本息后及时恢复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三十五条 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须严格控制办理;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一般不予叙作进口押汇。
第九章 提货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十六条 办理提货担保的条件。
(一)限于在ⅩⅩ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商品进口。
(二)限于运输方式为海运且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目的港为中国港口。
第三十七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ⅩⅩ银行申请办理
提货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ABC〔2000〕5006);
(二)信用证项下的已装船提单复印(传真)件及发票复印(传真)件;
(三)船运公司的到货通知;
(四)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的提货担保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调查货物的起运港、起运时间、货物到港时间、到港的具体货物、货物的数量、货物滞仓费等货物到港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填写《提货担保呈批表》(附件5),将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从单证及海运常识的角度,审核资料。结合客户以往结算记录,填写《提货担保呈批表》,提出是否同意作提货担保的意见。
(三)信贷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提货担保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提货担保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向船运公司开立《提货保函》(ABC〔2000〕5007),客户部门同时将《提货担保呈批表》复印件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收到单据后,国际业务部门交客户部门要求客户办妥付款或承兑手续,并要求客户向船运公司换回我行相应的《提货保函》。
第四十条 《提货保函》换回以后,客户部门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交国际业务部门注销、存档。
第四十一条 由于客户在单据未到时已经提货,因此不论何种原因,客户在我行收到信用证单据时必须赎单不得拒付。
第四十二条 客户办理提货担保造成我行的任何损失,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户办理提货担保后,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客户的业务跟踪管理,掌握货物的销售情况。一经发现有损害ⅩⅩ银行利益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章 打包放款业务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申请打包放款时,应填报《出口打包借款申请书》(ABCS〔2000〕3007),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银行开具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在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前,交ⅩⅩ银行执管);
(二)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
(三)出口批文或许可证;
(四)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提交的打包放款申请后,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调查客户,了解客户的备货、生产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附件6),并将客户的申请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对信用证进行审查,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提出审证意见。国际业务部门的审证意见应为同意、不同意及有条件同意。审证意见为不同意时,不得发放打包放款。审证意见为有条件同意时,客户部门应在条件具备的条件下考虑是否给予发放打包放款。
(三)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六条 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出口打包放款合同》(ABCS〔2000〕3008),发放贷款,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打包放款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四十七条 打包放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四十八条 打包放款的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至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或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满后21天。
第四十九条 打包放款的利率按ⅩⅩ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五十条 打包放款发放后,客户部门在信用证正本注明“已办理打包放款”,及时通知国际业务部门,并将《打包放款呈批表》交
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信用证项下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通知客户部门安排客户还款。打包放款本息清偿后,客户部门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五十二条 打包放款展期只能凭信用证有效期修改书向ⅩⅩ银行申请,展期只限一次。
第五十三条 发生打包放款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五十四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打包放款贷后管理,监督客户专款专用,及时掌握贷款去向、出口商品的生产进度、商品质量、了解其履约和出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打包放款的安全回笼。
第十一章 出口押汇业务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申请出口押汇时,应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ABCS〔2000〕3006),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正本及全套出口单据;
(二)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
(三)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六条 客户部门接到客户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填写《出口押汇呈批表》(附件7),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进行审证、审单工作,填写《出口押汇呈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国际业务部门不同意办理出口押汇的,不得放款。
(三)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押汇合同》(ABCS〔2000〕3005),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押汇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办理押汇,并将《出口押汇呈批表》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出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五十九条 出口押汇的利率按ⅩⅩ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六十条 客户出口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通知客户部门安排客户归还押汇本息,同时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六十一条 发生出口押汇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出口押汇贷后管理,掌握客户贷款去向、监督客户出口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押汇本息的安全回笼。
第六十三条 出口押汇款项的追索。如遇开证行或进口商拒付,按《出口押汇合同》的规定,ⅩⅩ银行有权向客户追索押汇款项及利
息。
第六十四条 ⅩⅩ银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或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项下出口押汇。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项下出口押汇应严格控制办理,须落实客户追索或出口信用综合险。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期限超过最高额担保期间的单笔贸易融资业务,ⅩⅩ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十六条 融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ⅩⅩ银行有权停止客户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客户归还或提前归还融资款项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融资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额度项下的融资款项的;
(二)融资企业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欺骗银行,已经或可能造成融资损失的;
(三)融资企业擅自改变融资用途的;
(四)融资企业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融资企业有损害ⅩⅩ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者,总行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一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境外分行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后
施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书(略)
2.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略)
3.信用证修改呈批表(略)
4.进口押汇呈批表(略)
5.提货担保呈批表(略)
6.打包放款呈批表(略)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第3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 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 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 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5 年11 月26 日
附件: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附件: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 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 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 可以执行本规定或 《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企业执行本规定的, 应当遵循本规定所有适用条款, 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不得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保值的相关披露规定。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 满足本规定应用条件的, 可以按本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相关定义
( 一) 商品期货套期
本规定所称商品期货套期, 是指企业为规避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 指定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 使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 二) 套期关系
本规定所称套期关系, 是指企业为套期会计处理需要而指定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在商品期货套期中的对应关系。
( 三) 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本规定所称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是指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因被套期商品价格风险而产生的变动。
( 四) 确定承诺
本规定所称确定承诺, 是指在未来特定日期或期间, 以特定价格购买或销售特定数量商品现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 五) 预期交易
本规定所称预期交易, 是指尚未成为确定承诺但预计发生的商品现货采购或销售。
( 六) 项目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项目的组成部分, 是指小于某一项目 ( 指一项或一组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及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下同) 整体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 包括风险成分和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风险成分, 是指项目整体价格风险中特定的一个或多个风险组成部分 ( 例如航空煤油价格中的原油基准价格、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 。
本规定所称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 是指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 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 ( 例如1000 吨铜存货中的20% ) , 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 ( 例如某月购入的前100 桶原油或某月售出的前100 兆瓦小时的电力) 。
( 七) 套期有效性
本规定所称套期有效性, 是指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抵销程度。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 八) 风险管理目标
本规定所称风险管理目标, 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套期关系层面上, 确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以及如何运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三、应用条件
企业按本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应当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并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 一) 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可以是一项或一组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及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也可以是上述项目的组成部分。被套期项目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在将项目的一定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 该风险成分应当可以单独识别, 且该项目中由于该风险成分的变动所引起的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可靠计量。在识别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时, 企业应当基于该等风险及相关套期活动所发生的特定市场结构进行评估, 并考虑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同时, 企业应当考虑该风险成分是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 ( 例如铜线采购合同中的定价公式明确采购价格与铜基准价格挂钩) , 还是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 ( 例如由于航空煤油的基本原材料为原油, 根据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惯例分析得出, 航空煤油依据原油基准价格进行定价) 。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可能涉及不构成合同的项目 ( 例如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 或者可能涉及未明确该成分的合同 ( 例如仅包含单一价格, 而未列明基于不同基础变量的定价公式的确定承诺) 。
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 ( 包括项目的组成部分) 进行集中管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单独项目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 可以将这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一组风险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净敞口, 一组风险不存在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总敞口。当企业将形成风险净敞口的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 应当指定构成该净敞口的所有项目的项目组合整体, 而不应当将不明确的净敞口抽象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将一组项目中的某一层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能够可靠计量;
2.风险管理目标是对某一层级进行套期;
3.用以识别层级的项目组合整体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同样的被套期风险;
4. 对于存货或确定承诺的套期, 包含被套期层级的整体项目组合可识别并可追踪。
对于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只有其系与报告企业以外的对手方之间的交易形成的, 才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于同一集团内企业间的交易, 套期会计仅适用于这些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但是, 对于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定义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套期会计同时适用于投资性主体的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 二) 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应当是企业实际持有的一项或一组商品期货合约的整体或其一定比例, 但企业不得将商品期货合约存续期内的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在运用商品期货套期会计时, 只有与报告企业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可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 三) 套期有效性
套期关系应当符合下列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1.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存在经济关系, 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相同基础变量或经济上相关的类似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在评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时, 企业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 ( 例如名义金额、到期期限和基础变量) 均匹配或大致相符, 企业可以根据此类主要条款执行定性评估。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并非基本匹配, 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 ( 例如采用回归分析方法来评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是否存在经济关系) , 但两个变量之间仅仅存在某种统计相关性的事实本身不足以有效证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2.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 应当等于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与用于对这些数量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之比。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失衡, 这种失衡会产生套期无效 ( 无论确认与否) , 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 企业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 或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 可能会造成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3. 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 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 四) 套期关系的指定
企业应当在套期关系开始时以书面形式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 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风险管理目标以及套期策略;
2.被套期项目性质及其数量;
3. 套期工具性质及其数量;
4. 被套期风险性质及其认定;
5. 套期类型 ( 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 ;
6. 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 包括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套期比率、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
7.开始指定套期关系的日期。
四、会计处理原则
(一) 套期类型
1.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以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 应当指定在公允价值套期关系中。
2. 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 应当指定在现金流量套期关系中。
(二) 套期期间的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 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 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确定承诺的, 被套期项目在套期关系指定后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 并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
2. 现金流量套期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 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中不超过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部分作为有效套期部分 ( 以下称为套期储备)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超过部分作为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 三) 套期关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套期关系终止:
1. 因风险管理目标的变化, 企业不能再指定既定的套期关系;
2.套期工具被平仓或到期交割;
3.被套期项目风险敞口消失;
4. 在按照本规定四 ( 五) 的要求考虑再平衡后 ( 如适用) , 套期关系不再满足本规定有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
因合约期限或交易活跃度限制, 企业需要对同一被套期项目的套期工具在同一品种、不同到期日的商品期货合约中转换的, 如该转换与企业书面文件中载明的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相符, 则不作为套期关系的终止处理, 但企业应当在书面指定文件中说明商品期货合约的选择标准和转换条件, 并对每次合约转换的数量、金额、日期保持连续、完整的记录。
套期关系终止后, 企业应当停止按本规定四 ( 二) 处理, 并按本规定四 ( 四) 进行后续处理。
终止套期会计可能会影响套期关系的整体或其中一部分, 在仅影响其中一部分时, 剩余未受影响的部分仍适用套期会计。
套期关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企业不应当撤销指定并由此终止套期关系:
1. 套期关系仍然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2. 在按照本规定四 ( 五) 的要求考虑再平衡后 ( 如适用) , 套期关系仍然满足本规定其他所有应用条件。
(四) 后续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 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 将该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转出并计入销售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 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的, 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 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销售收入。
2. 现金流量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采购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 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销售的, 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 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销售收入。
如果预期交易随后成为一项确定承诺, 且企业将该确定承诺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 企业应当在指定时, 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该确定承诺的初始账面价值。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时, 企业应当将其套期储备重分类至当期损益。
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累计金额是一项损失且企业预计在未来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将无法弥补全部或部分损失, 则应当立即将预计无法弥补的损失金额重分类计入当期损益。
( 五) 套期关系评估
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或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 对现有的套期关系进行评估, 并以书面形式记录评估情况。
1. 评估认为套期关系终止的,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四 ( 三) 确定终止日并进行会计处理。
2. 评估认为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 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的, 企业应当调整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 从而维持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套期比率 ( 即 “再平衡”) 。例如, 当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具有不同但是经济上相关的基础变量 ( 如指数、比率或价格) 时, 套期关系会随着这两个基础变量之间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如果该变化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得以弥补, 则套期关系通过再平衡得以延续。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再平衡应当作为套期关系的延续进行处理。
企业应当分析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 而不能假定所有抵销程度的变动均会导致套期关系的变化。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动围绕套期比率上下波动, 但仍然能够适当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 对套期比率的人为调整并不能减少该波动, 并依然会产生套期无效部分, 那么无需作出再平衡, 而应当将抵销程度的变动确认为套期无效部分。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动表明该波动围绕的套期比率不同于当前的套期比率, 或存在偏离的趋势, 保留当前套期比率将越来越多地产生套期无效部分, 则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降低套期无效部分。
对套期比率的调整可能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如果企业在套期比率调整时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 则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按本规定四 ( 二) 处理; 如果企业在套期比率调整时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 则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按本规定四 ( 三) 处理。
在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时, 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并立即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更新预期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来源的分析, 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记录也应当作出相应更新。
如果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改变, 则再平衡不适用, 企业应当终止对该套期关系运用套期会计。
(六) 组合套期
1.总敞口套期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总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 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 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总敞口的现金流量套期, 企业在将相关套期储备转出时, 应当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分摊, 分别计入被套期项目影响的相应项目。
2. 净敞口套期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 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 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 企业应当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 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并单独反映, 而不影响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本身结转损益的项目 ( 如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等) 。该被套期项目中存在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 应当在确定承诺形成存货时, 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由此形成的存货在结转损益时, 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并单独反映, 而不影响存货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不得将风险净敞口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被套期项目。
五、科目设置
企业按本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 应当视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 一) “ 套期工具”科目 ( 共同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应当按套期工具进行明细核算。
( 二) “ 套期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本科目应当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 三) “ 被套期项目”科目 ( 共同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被套期项目及其在套期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四) “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五) 在 “其他综合收益” 科目下设置 “套期储备”明细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有效部分。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主要账务处理
(一) 指定套期关系
企业将存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 应当按存货账面价值, 借记 “被套期项目”科目, 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记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按存货账面余额, 贷记 “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将已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 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 “衍生工具”科目转入 “套期工具”科目。
(二) 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1.公允价值套期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借记或贷记 “套期工具”科目, 贷记或借记 “套期损益”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按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记或贷记 “被套期项目”科目, 贷记或借记 “套期损益”科目。
2. 现金流量套期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借记或贷记 “套期工具”科目, 按套期工具累计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的变动两者绝对值中较低者的金额 ( 套期有效部分) 与套期储备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记或借记 “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或借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 三) 套期关系终止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时, 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科目中已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
如果预期交易不再很可能发生但预期仍可能发生, 企业应当保留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已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直至未来预期交易发生。当未来预期交易发生时, 按本规定六 ( 四) 处理。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存续的, 企业应当保留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 直至企业在确认相关存货时, 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 “原材料”等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存续的, 企业应当保留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 直至企业在相关销售实现时, 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原套期工具平仓或到期交割的, 企业应当按结算金额, 借记或贷记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或借记 “套期工具”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套期工具存续的, 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 “套期工具”科目转入“衍生工具”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存货存续的, 企业应当按被套期存货的账面价值, 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套期期间累计存货跌价准备, 借记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按被套期存货的账面余额, 贷记 “被套期项目”科目。
(四) 后续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 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 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相关账面价值转入 “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 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 “原材料”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的, 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 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 当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存货以及作为被套期项目的存货或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结转损益时, 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以及被套期项目形成的 “原材料”等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2. 现金流量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采购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 将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 “原材料”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销售的, 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 将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在预期交易成为确定承诺并被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被套期项目时, 企业应当将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 “被套期项目”科目。
七、列示
( 一) 资产负债表
企业应当将 “套期工具”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列示, 贷方余额合计数在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列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设有 “衍生金融资产”和 “衍生金融负债”项目的, 则应当分别在该两项目中列示。
企业应当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归属于存货的余额减去相关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在 “ 存货”项目中列示; 将归属于确定承诺的 “ 被套期项目”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在 “其他流动资产”或 “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贷方余额合计数在 “其他流动负债”或 “ 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 二) 利润表
企业应当将 “套期损益”科目当期发生额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中列示。
企业应当将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当期发生额在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所属的 “ 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项目中列示。
对构成风险净敞口的一组项目进行套期的,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和 “投资收益”项目之间增设 “净敞口套期损益”项目, 以单独反映构成风险净敞口的被套期项目在影响损益时结转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该项目应当根据 “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当期发生额填列。
八、披露
( 一) 企业应当披露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的下列信息:
1. 企业对风险来源、性质的分析。
2. 企业的套期策略以及对风险敞口管理的程度。
3. 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相关分析, 包括企业如何确定被套期项目、如何选择套期工具、对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的分析、如何确定套期比率、对套期无效部分来源的分析等。
当对某一风险成分进行套期时, 企业还须披露其确定该风险成分的方法, 并说明该风险成分是否为合同明确的; 如果不是, 应当披露企业确定该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可单独识别并能可靠计量的方法。
4. 企业对运用本规定进行套期会计处理的预期效果的定性分析, 包括对本期及未来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二) 企业应当遵照附表1, 按被套期项目披露公允价值套期对企业当期损益影响的定量信息。
( 三) 企业应当遵照附表2, 按被套期项目披露现金流量套期对企业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影响的定量信息。
( 四)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的, 企业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九、实施与衔接
本规定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对于本规定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且已经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进行会计处理的, 如在该日按本规定评估并进行适当的再平衡调整 ( 如需) 后符合本规定有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 则可视为持续存在的套期关系, 自该日起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任何再平衡产生的损益,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并相应更新相关的套期文件。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指各级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议、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各类信贷业务的档案资料范围(见附件1)。
信贷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表内信贷业务(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业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联社或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 管理原则及管理方式。信贷部门对信贷档案管理要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原则;实行逐级建档、统一管理的方式。
一、真实性:信贷档案要求为正本、原稿,对于无法收集原件而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信贷档案资料,信贷人员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字确认。
二、完整性:信贷档案资料要求内容完整、要素齐全。
三、及时性:信贷档案资料要及时更新、补充,每月定期收集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的财务等信息,并及时归入信贷档案。
各级信用社负责收集和管理本级社的信贷档案,每笔信贷业务的全部档案资料原则上集中在经办社。县联社信贷业务部负责保管下列档案资料:信用社报送的贷款审查、决策的有关资料;联社的贷款审查意见、贷审会审议表决表、会议记录、贷款审批表、贷款支付明细清单等出帐审查资料、大额贷款贷后回访、专项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与计划信贷部门和联社贷审委审查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省联社、县联社信贷业务部、稽核部门和贷款信用社要监督、检查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省联社每年要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现场抽查,原则上抽查对象不重复,但对管理情况不好的信用社,应重复检查。县联社每半年要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面不少于50%。形成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条 管理部门。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管理(重要权证需入库保管只留存复印件),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统一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
信贷员是信贷档案收集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完成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涉及到向相关部门报送信贷资料的补充、更新时,信贷员要负责及时通知、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
联社信贷业务部及基层信用社要选择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专(兼)职人员任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社)信贷档案的立卷、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联社信贷业务部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柜、信用社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信用社档案库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出纳业务库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用于存放抵押和质押权证、有价证券、存单等。
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联社、信用社和借款人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联社、信用社要建立调阅登记簿,经信用社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方能调阅。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与分区
第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分为四类,其中借款人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客户基本情况类、信贷业务类、综合类。
档案库分四区:权证区、立卷区、归档区、综合区。
权证区(要单独设立在出纳业务库内)存放权证类档案(详见第九条)。立卷区存放业务执行中的客户基本情况类、信贷业务类档案(详见附件1)。归档区存放业务已经执行终了的客户基本情况类、信贷业务类档案。综合区存放信贷业务综合类档案(详见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档案以借款人为单位,分区、分类地在信贷业务档案库中存放,存放的顺序按信贷管理系统中的企业代码顺序排序。自然人和农户可根据需要在每个区内按贷款种类再划分小区。
第九条 权证类档案是指抵押和质押权证、有价证券、存单等,主要包括:
(一)抵押贷款资料
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文件;
抵押物他项权证书;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保险单;
抵押登记文件;
抵押公证书。
(二)质押贷款资料
动产质押中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物的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
质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质物保险单;
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
质押登记文件;
质押公证书。
第十条 客户基本情况类、信贷业务类档案(见附件1:信贷档案资料清单)自然人基本资料:
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的验审复印件;
借款人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证明材料原件;
贷款卡复印件;
消费类贷款的购买协议验审复印件;
首付款凭证验审复印件。
第十一条 综合类档案是指信用社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行业分析、信贷分析、调查检查、审计稽核等综合报告及资产风险管理业务的资料。主要包括:
各类信贷统计旬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及各种临时报表;信贷分析、行业分析、调查检查、审计稽核报告等资料;
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各种材料。
第十二条 权证类档案必须存放原件。其他档案原则上应存放原件,如只能存放验审复印件。复印件的,需经信用社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原件、签名确认。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移交。业务发生后,经办贷款的信贷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好贷款原始资料,登记信贷管理台帐,编制信贷员档案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将全部资料移交给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经办贷款的信贷员可对业务资料复印保存。
其中权证类资料经办信贷员应建立登记簿,在业务发生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并签收,同时应填写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给抵押或质押人,一份存档留底,待贷款归还结清后,凭此收据将有关文件资料退还客户。
第十四条 立卷。档案管理员对信贷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要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权证类资料中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有价单证、存单应在业务发生时移交信用社出纳库保管。
客户基本情况类档案按户立卷、信贷业务类档案按笔立卷,分别填写档案皮、卷内文件目录,以借款人为单位装入档案盒中,填制档案盒封面。
第十五条 归档。档案管理员凭会计部门的收回贷款本息通知单,将已结清债权债务的合同文本及该笔业务的其他档案从立卷区的档案盒中抽出,相应修改卷内文件目录和档案盒封面,加盖收回印戳,将其转入该借款人的归档区保管。填写档案皮的归档号,将档案装入归档区对应的档案盒中,填制档案盒封面,建立已归档档案保管清册。
综合类档案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前归档。
报表类档案要按年装订,文书档案一事一卷填写档案皮封面,分类装入档案盒中,填制档案盒封面。
第十六条 调阅。各级社要建立档案调阅管理制度。办理档案调阅时,应按照档案保密和调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调阅范围和履行调阅手续,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信用社保存的信贷业务档案主要供本社内部使用,只能现场调阅,一律不得外借。信贷人员调阅信贷业务档案应填写调阅单,登记调阅人姓名、调阅日期、调阅内容等;非信贷专业人员需要调阅信贷业务档案的,需经信贷部门和信用社
负责人签字同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其他执法管理部门需要调阅信贷业务档案时,必须持有调阅公函,由信用社指定专人负责陪同调阅。调阅人对所需的档案经同意后可以复制,但不得将原件抽走。
第十七条 提取。因业务需要需提取出纳业务库中的权证类档案时,信贷员要填制重要抵押、质押档案出库单,经信用社负责人签批,交给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到会计部门办理必要的出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保管。档案管理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章借出信贷业务档案或透露档案内容。要定期检查各类档案的保管情况,检查间隔为每季一次,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
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有信贷关系的客户的档案永久保管;结清全部信贷业务的客户,从该客户与信用社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算起,保管五年。
综合类信贷业务档案(除各种报表的汇总表为永久保管外),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清册为永久保管。
根据需要,可将非常重要的长期保管档案转入信用社综合档案室永久保存。第十九条 销毁。保管期满的信贷业务档案,要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信用社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信用社负责人在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联社信贷业务部。
(三)联社信贷业务部和稽核部共同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对需销毁的档案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信贷业务档案前,应按照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报告联社分管领导。
(四)对保管期满但仍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档案,应视情况继续保管三年以上,确无保存价值时方可进行销毁。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对损毁、遗失、擅自销毁信贷业务档案,擅自对外提供、透露信贷业务档案,涂改、伪造信贷业务档案,出卖信贷业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要根据本办法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清查立卷或归档,对业务尚未结清的档案要在本暂行办法施行后三个月之内补齐。
第二十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所用附件及档案盒由联社统一印制,信用社按需要领用。
第二十三条 信贷管理台账和其他信贷业务系统软件及数据文件的备份资料,存放于信贷业务档案库中的综合区。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档案库的企业排序,以信贷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的企业代码为标准。信贷业务档案库的目录索引和有关的管理信息,要及时登录到信贷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开办的信贷业务品种所需的档案资料在清单中另行增加。
业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5篇
一.业务员承接客户样品订单时,必须先与跟单人员沟通,由跟单人员与相关人员了解清楚是否有所需的库存材料,如仓库有现成的库存材料,则须给打样相关人员(包括美工、制版、调浆、打样)48小时以上的时间(特殊急单至少24小时以上);若仓库没有现成的库存材料,确定样品交货的时间,则须根据跟单人员确认的材料采购到位所需的时间来确定交货期。否则,由此产生的交货期延误,由业务员负责。
二.业务员承接客户大货订单(确认单)时,同样必须先与跟单人员沟通,了解材料库存情况及采购所需的时间,以及生产安排能力,据此再确定合理的交货期。在此前提下,订单数量3000PCS以下,印刷颜色3色以下的,至少应给生产部门二天以上的时间;印刷颜色3色以上的,至少应给生产部门三天以上的时间。订单数量3000-10000PCS印刷颜色在3色以下的,至少应给生产部门五天时间;印刷颜色3色以上的,至少应给生产部门七天以上的时间。订单数量10000PCS以上,以及印刷颜色多、复杂的,要由跟单人员与生产部门协商后确定合理的交货时间。个别订单可作为个案处理。违反以上要求,导致交货期延误而造成损失的,业务员应承担10%的损失金额(绝对金额不超过二百元)。
三.订单资料不完整、内容不齐全、要求不明确、改单不及时等原因,致使生产失误,造成损失的,业务员应承担20%的损失金额(绝对金额不超过伍佰元)。
四.当月完成业务量7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200元;当月完成业务量在5-7(不含)万美元的,奖励800元;当月完成业务量在3-5(不含)万美元的奖励500元。
五.业务员连续三个月完成业务量在一万美元以下的,视其平时的工作表现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六.试用期业务员不考核业绩,待试用期满后再行考核。
七.业务员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九点至晚上七点,中午休息两小时,每周休息时间不超过一天半。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20元;超过15分钟的,以旷工论处。
八.业务员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兴荣手工艺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