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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电气)奖励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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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电气)奖励办法(精选11篇)

项目(电气)奖励办法 第1篇

技术部项目奖励办法

一、目的 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良好、努力、高效的工作氛围,保质保量完成技术工作。

二、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技术部项目电气组成员。

2.2 参与项目奖人员底薪按公司薪酬有关技术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职责 拟定

四、比例

4.1总体比例 项目提成奖金按照公司规定,按单个项目销售额(合同额-相关佣金)的__%提取作为项目组的项目提成奖金,并将此__%部分做成__%的分配基数由项目组进行分配。

4.2项目组一般含机械设计、电气设计、模具设计等技术人员(如一般项目的项目组由三人组成)。项目终验收后解散。

a.项目组负责人的提成比例,原则上以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平均分配比例的两倍(如三人一组,则项目组成员平均奖励为__%,项目组长奖励为__%,如4人一组,则项目组成员平均奖励为__%,项目组长奖励为__%)计算提成。

b.项目组成员具体奖励比例根据项目组成员所承担的工作量、技术难度等数据,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其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具体确定由总工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

五、扣除条款 5.1 设计缺陷 a.项目组在设计时,若因论证不严谨而出现设计缺陷(包括未认真按照评审结论意见进行设计(包括模具设计)存在不合理性、没有充分考虑项目工作环境、润滑方式、设备的可维修性、客户厂房实际空间布局等因素),最终导致修改设计,需要重新加工或购买零部件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其经济损失总值的__%部分将在项目奖中予以扣除。

b.因设计不合理造成产品综合成本高于销售价的,项目组承担亏损部分__%,并分别从项目奖和工资中扣回。

5.2 时间延迟 项目组(包括模具设计)在做所承担项目设计时(含外出调试时间),因项目组自身设计和调试原因,导致终验收超过该项目商务合同或技术合同所规定时间,每超过一天将扣发其__%的奖金。超过规定时间所发生的调试差旅费的__%将从项目奖中予以扣除。因项目终验收超期造成的客户罚款,罚款的__%部分将从项目奖中扣除。5.3 责任事故

a.项目调试期间、在保修期内,客户在使用项目产品(包括模具)过程中,若因设计的问题,给用户造成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扣除项目奖__%。

b.因给用户造成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提出索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扣除应得提成以外,损失额度的__%由项目组承担,并从项目组人员的工资中扣回。

5.4 项目执行期间,不服从上级正确的工作安排、不协助生产技术指导者,一次予以教育警告,第二次扣发个人应得部分提成奖金__%,第三次扣发个人应得部分提成__%,态度恶劣并影响项目进度导致客户投诉的将扣发个人应得全部奖金。

5.5项目组不管哪个设计人员出现本办法5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均应按相应的奖金比例扣罚。

5.6特聘人员参与项目组技术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但不享受相应的项目奖,其相应岗位的项目奖应予扣除(如承担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组的奖励应扣除__%)。6.发放原则

6.1 项目组已按照商务合同和技术合同的要求,并按照《项目计划书》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6.2 项目组所承担的项目为已通过客户的终验收、并有客户以书面形式予以 3确认的项目。

6.3全部技术资料已经归档。

7.发放流程 项目终验收后,由技术部经理(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组进行考核,并将评定结果的“项目奖分配表”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生效,与销售部门统一发放。8.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编制,经董事长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

项目(电气)奖励办法 第2篇

为强化项目部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管理工作程序,加强项目部对个承包人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实现对工程 建设的全面控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推动项目部工程管理考核体制 的实施,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的事前、过程及 事后控制,规范管理程序,特制定此奖罚法。

一、评比奖罚制度及考查内容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评比采取每月一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即当月结束后,次月初进行评比奖罚。

检查组主要由项目部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分管领导组成。受考评单位:参与本项目部相关工程施工的所有承包人及甲方管理人员。考查内容:

各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情况、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奖金来源:每月项目部设定固定保底奖金20000元,当月若不能满足奖励需要时,项目部则按实增加奖金,当月处以的罚款累积进入当月奖金,若当月剩余奖金大于或等于20000元,则直接将剩余的奖金作为下月奖金,若当月剩余奖金不足20000元,项目部则将其补足20000元再作为下月奖金。

二、具体奖罚制度 工程质量处罚制度

1.分项工程施工前无技术交底或不按技术交底施工,一经查出对相关 承包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2.凡各承包人对所施工工程不进行全面自检或发生错检、漏检、误检、标准掌握不严、自检无记录或记录内容不详实者,处100~200元罚款。

3.凡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和甲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隐蔽者,对相 关承包人处罚款500~1000元。

4.凡不按图施工、擅自变更,一经查出对相关承包人处500~1000元 罚款。

5.地埋管道的闭水试验和保温以及暖气打压不经监理或甲方验收的对相关承包人罚款500元。

6.各安装工程不按图纸设计进行预留预埋,事后乱剔乱凿者,一经发 现每处对相关承包人罚款200~500元。

7.技术资料整理不及时和管理混乱,与施工进度不同步;质量保证资 料不齐全,各种检验及验收、试验、试压资料及材料合格证、质量证 明单缺项较多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困难;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资料涂 改和弄虚作假者,每发现一项对相关承包人处100元罚款。8.在建工程经甲方、监理等单位检查不合格且受到批评和处罚的工程,对相关承包人每处罚款500~1000元。

9.对于不合格工程各承包人不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质 量标准,留有质量隐患的,或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对相关承包 人罚款500~1000元。工程质量奖励办法 1.当月严格按照图纸及变更施工,无任何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优秀,并得到项目部,业主及监理部门一致认可的项目,且本月无罚款项,给予相关承包人奖励500~1000元。

2.当月工程技术资料及时,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各种检验及验收、试 验、试压资料及材料合格证,资料填写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相关承 包人奖励500元。

3.当月项目部各相关技术人员及领导所管理的工程,1、2项均完成的,将对相关人员按200元/单位工程给予奖励。安全和文明施工处罚制度

4.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 安全负责人,无安全员的,对相关承包人处罚款200元。

5.必须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并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 以及相应的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否则处罚款100元。

6.没按现场平面布置图规定要求堆放材料、机具、设备,材料存放没 按规格、大小、长短、品种存放,砂浆和砼搅拌机四周没挂密目网密 封等,没按本细则要求堆放料具和没设防尘维护的,每发现一处处罚 100~500元。

7.相关安全资料应按照项目部制度及时上报,未及时上报的,每次罚 款100元。

8.各承包人应对进场出场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做好台账,并及时上 报项目部,一经发现未及时上报的,罚款50元/人(台)。

9.现场检查若发现有重大的安全隐患,首次给予警告,勒令限期整改。10.对于已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限期整改,且重复出现的,根据情节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参照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所下发的处罚单)。

11.如发生安全事故,各承包人应在最短时间上报项目部,如不及时逐级上报,除对工程执行安全事故罚款10000~20000元外加罚5000元。12.项目部管理人员自身未做好安全防护,给施工现场造成安全隐患,或未及时制止不安全施工行为的,每次处罚50元。安全和文明施工奖励制度

1.当月无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安全及文明施工工作到位,且不重复出现和新增安全隐患的承包人给予奖励500元。2.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给予奖励50元。

工程进度处罚制度

1.施工人员和机具组织不合理,数量不足以保证工程进度的,每次处罚500元。

2.各承包人未按项目部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周计划和月计划,每次处罚50元。

3.周计划和月计划应按业主节点要求及实际情况合理上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进度按月考核,如发现当月其单位或单项工程实际进度拖后1~3天,对单位工程罚款1000~3000元;拖后3~7天,对单位工程罚款3000~5000元;拖后7天以上,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单位工程罚款5000~20000元。(因特殊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除外)4.根据实际情况,未合理安排足够加班人员和加班时间的,每次处罚100元。

工程进度奖励制度(当月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不适用此制度)1.合理组织安排人员机具,按照业主节点及各项计划按时完成进度,月检是给予奖励1000元。

2.合理组织安排人员机具,超节点完成任务,工程进度提前的,根据提前的具体时间长短给予奖励1000~2000元。

3.当月人员组织合理,加班人员和时间安排到位,结合工程进度实际情况给予奖励500~1000元。

“获奖成果论文”奖励办法 第3篇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项目(电气)奖励办法 第4篇

在此之前,沭阳县曾印发《沭阳县2013年现代高效农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与之相比较,新《奖励办法》主要增加了三项内容:

一是在规模园艺项目中增加“花木新品种引进推广”,即新植金叶栾树、金叶榆树、金叶国槐、金叶水杉、高接金森女贞、北美红栎良种、北美枫香良种、重阳木、新优鸡爪槭品种系列等彩叶类新优品种,或新植美国红花紫薇系列、高接美人梅、高杆樱花、高杆海棠、高接梅花、高接紫叶矮樱等花灌木类新优品种,连片种植总规模200亩以上且单个品种连片种植不少于50亩,每亩一次性奖补1000元。

二是在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增加“凡是被农业部门评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是增加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对新建规模连片100亩以上(培育、试种、推广花木新品种的可不限连片,但单块种植规模不得少于50亩),符合“二主、三有、四好”标准(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有形象,有规模,有质量;经营管理好,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好)的家庭农场,按每亩250元给予奖励,经营项目全部为园艺类的家庭农场,按每亩500元给予奖励。奖励的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300亩。

被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追加奖励(其中,经营项目全部为园艺类的家庭农场,给予每亩250元的一次性追加奖励)。

对成功培育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乡镇场(新城、街道),按每培育1家补助5万元的标准给予业务经费;对新培养形成家庭农场集群(连片5家以上)亮点的乡镇场(新城、街道),按每培育1家补助1万元的标准给予业务经费。

新《奖励办法》的出台,将加快推进沭阳县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帮扶农民增收致富。

(江苏省沭阳县财政局王 鲍供稿)

责任编辑:欣闻

工程项目综合奖励办法 第5篇

一、目的: 为激发项目部员工的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进取精神,全面提升项目团队素质和 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公司项目部全体员工。

三、原则:

3.1 项目综合奖励坚持经济效益的原则,即以工程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为基础,以项目管理的综合考评分数为分配依据。

3.2 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实行目标成本控制,坚持市场倒逼成本原则,向项目管理要效益。

3.3 项目目标成本确定建立在对每个工程项目科学的工料分析基础上,坚持合理、可控原则,充分挖掘员工潜力,上、下沟通,达成共识。

四、管理责权:

4.1 财务部:负责对工程项目各项成本费用目标、回款目标的考评及工程项目经济效果的核算确认;

4.2 工程部: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的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资料等管理目标的考评;

4.3 品管部: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施工过程的返修、质量控制以及间接质量责任(分包商考核管理制度)的考评;

4.4 市场部:负责对项目部出具的各类结算凭证复核,及时向财务部提供预结算款项的有关资料数据,并向项目部反馈客户需求和建议;

4.5综管部:

4.5.1 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订与实施管理;

4.5.2 负责核实并汇总各项考评资料;

4.5.3 负责按本办法规定核算、发放绩效奖金。

五、奖金计算

5.1 绩效奖发放基础:以公司本月工程盈利的高低。

5.2 绩效奖发放依据:以《综合奖励考核细则》的实际考评分数;

5.3 项目奖励金额:较目标利润增加额×实际考评分%×提成比例

六、项目考评程序

6.1 综合部依据《工程项目日工作考评表》制定并实施内部考评办法,按各岗位职责分解考评指标,按日检查,对员工管理工作评分。

6.2 各职能部门按考评权责规定,按日检查,记录项目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6.3 具体指标考评意见及分数;

6.4 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及改进建设;

6.5综合部汇总考评资料,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及各职能部门评分主管参加召开项目总结会,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在项目综合考评表上签字,总经理签字批准;

七、项目奖金提拨程序

7.1 工程项目竣工退场后,项目部出具结算凭证(包括对甲方、分包商及供应商的结算)报公司市场部复核,预估结算金额;

7.2 财务部复核各类结算资料的合理性、真实性,据此计算出预结算金额及预估 % 较目标利润增加额。

以此计提本办法条款 5.1 中的奖金具体数额,与市场部及项目部沟通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7.3 管理部根据核准的考评表和财务部提供的资料,计算该工程实际项目奖励金 额,报

批核准。

7.4 项目奖励按竣工及工程回款情况分期提拨,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7.4.1 项目总结考评结束后发放第一期项目奖励 第一期项目奖励提拨额=实际项目奖励×50%

7.4.2 约定的工程回款达95%以上时,发放第二期项目奖励。

第二期项目奖励提拨额=未发放奖励金额

八、项目奖励内部分配方法:

8.1 为奖励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对项目经理实行重点奖励。

8.1.1 项目经理奖金亦按二期发放。发放时间及比例等同于项目奖励。

8.1.2 项目经理奖金额确定

8.1.2.1 项目经理奖金额为项目奖金总金额的 30%-45%,由总经理确定;

8.1.3 项目经理在项目运行期有记过处分,小过折扣 1%、大过折扣 3 %(本人应 得奖励金额)

8.2 项目部经理有对项目员工奖金分配建议权。

计算方式: 项目部员工个人分配金额=(项目奖励金额-项目经理奖金额)×个人考评分数% ×奖金系数×考勤系数 其中:奖金系数=个人薪资基数÷项目部薪资总额(项目运行期各月平均数)考勤系数=个人出勤天数÷项目有效天数 项目有效天数为项目运行期间的实际工作日数。

九、管理说明:

9.1 项目运行期间非公司正常调动而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各种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不参加考评。

9.2 项目运行期间因公司正常调动离开项目部,现已在其它部门服务的原项目部员工,按其在项目部工作有效天数核发项目奖励。

9.3 新进员工按照转正天数核算项目有效天数

9.4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 04 年 3 月份后公司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9.5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综合管理部。

绩效奖励考核细则

一、《日工作完成情况表》占绩效奖的60%。

1.1、完成量。

1.2、完成品质。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遵守占绩效奖的20%。

2.1出勤。

2.2工作服从。

2.3工作态度。

2.4团队协作精神。

2.5责任感。

三、安全生产占绩效奖的20%。

3.1当月无安全事故。

3.2安全事故花费在50元以上的取消安全绩效奖。

综合管理部

新项目开发奖励办法 第6篇

(讨论稿)

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不断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促进公司市场开发的稳健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市场开发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市场开发领导、执行机构 公司市场开发领导小组,是公司市场开发共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公司经理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公司市场开发各项工作发挥集体领导职能,各项目一把手为小组成员。公司下设大厦市场营销部为公司市场开发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市场开发工作的实施。

二、市场开发奖励原则

1、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根据公司高管制度,对市场开发业绩显著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的专项或表彰奖励,充分宣传鼓励全员的市场开发职能,营造全员开发的文化氛围。

2、以为企业获得项目合同,并能够预期到企业的收益为前提,对领导策划、协调组织和集体实施工程开发的有关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企业的预期收益,以项目合同获得后公司对该项目的上缴费用指标为唯一标准基数。

三、奖励的范围、层次

1、精神奖励:对于提供有效信息的员工

2、专项奖励:对于提供信息经市场开发领导小组审核立项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签订的项目

3、物质奖励:对于成功签约的项目

4、其他:对于公司以外人员或机构

四、依据项目收益金额划分设立奖励基金

1、项目收益金额划分为四类:

① 小型项目:收益金额﹤=50万元; ② 中型项目:50﹤收益金额﹤=100万元 ③ 大型项目:100﹤收益金额﹤=500万元; ④ 特大型项目:500﹤=收益金额。

2、奖励费用来源:以项目合同获得后公司对该项目的上缴费用指标为标准基数,奖励额根据项目合同价款和上缴费用指标测算,所有奖励必须在此总数限额内执行。

3、奖励费用计提规定:

① 小型项目,依照上缴费用指标的4%计提; ② 中型项目,依照上缴费用指标的6%计提; ③ 大型项目,依照上缴费用指标的8%计提; ④ 特大型项目,依照上缴费用指标的10%计提.五、奖励办法

1、精神奖励

大厦市场营销部每月按项目汇总统计,经市场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月度例会进行口头表扬,各部门经理依据信息数量,在信息提供员工的当月绩效考核成绩中每条加2分。

2、专项奖励

公司在口头表扬、当月考核加分后,年底绩效兑现将酌情进行考虑,员工晋升、个人先进评选各部门将优先推荐。

3、物质奖励

公司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奖励办法进行一次性年终奖励

4、其他

5、将根据具体情况,专题研究决定。

六、执行程序

1、按照合同目标成本原则由财务部协同大厦市场营销部测算工程上缴费用指标。

2、工程中标并签署合同,或工程中标并已经开始进点施工、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整理汇编,公司针对项目的上缴费用指标测算完成。

3、公司市场开发领导小组填报工程开发奖励意见表,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4、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监局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第7篇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安监总厅科技„2014‟76号),参照《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所授予的对象包括在甘肃的公民、组织,或与在甘肃的公民、组织合作实施受评项目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组织工作,设立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日常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第五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包括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六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以下简称项目评奖)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申报评奖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生产安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安全设施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解决了安全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相关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对安全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九条 凡本省符合第八条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主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可直接参与评奖。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 授奖等级

一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显著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提高国际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

二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 论上有重要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

三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在一定范围应用,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较好;或在理论上有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有促进作用,取得较好安全效益。

第十二条 授奖类型

(一)生产安全理论研究和生产安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理论研究、安全管理和信息化研究中,发现或阐明科学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二)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安全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三)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到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的政策措施,负责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奖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授奖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保障;

(三)负责向省安监局提出评委会组成人选;

(四)负责公示评委会的授奖建议,报省安监局批准;

(五)负责向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异议受理、组织处理异议;

(七)负责获奖项目的跟踪调研和相关统计分析。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提出评审建议;

(三)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并作出授奖建议;

(四)向奖励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五)处理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完善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评委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41-45人,主任委员由省安监 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5人,由省安监局班子成员担任;秘书长1人,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委会委员由矿山、建筑、危化、冶金、工贸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委员人选由规划科技处提出,报省安监局批准。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评委会领导机构,负责代表评委会审批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审批评奖工作计划、评审方案以及其他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根据当年评奖项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评委会委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4-6人。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类别的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九条

省安监局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通过省安监局官网和“两微一端”新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荐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二十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按权限范围进行推荐:

(一)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荐本辖区市属及以下企业;

(二)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直接推荐;

(三)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体也可作为推荐单位。第二十一条 推荐的项目为安全生产领域近5年内完成并通过企业、市级、省级、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且项目应用两年以上。生产安全理论研究和安全基础研究类项目,应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涉及有关许可的科技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测检验、计量、安全标志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对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推荐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可靠。

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得推荐。推荐单位对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及项目简介,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奖工作计划确定的授奖项目总数,授奖比例为1:4:5;即一等奖 不超过授奖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40%,三等奖不超过50%。

第二十四条 一项科技项目在同一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型;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推荐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二十五条

在上年进入评审程序经评定未授奖的各类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同或者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的,须间隔一年。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程序,原则上按照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经符合第二十条的推荐单位审查合格后推荐。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合作完成的项目,若第一完成单位(人)是省外的,且已在我省实施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安全效益,对我省的安全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征得我省第一完成单位(人)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省内排序最前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申报推荐。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安全生产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布后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奖励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初评。

第二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组评审(初评)。初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表决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产生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二等奖授奖项目,须经专业评审组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二)各专业评审组向评委会报告本评审组评审情况和评出的候选项目情况;

(三)评委会评审(复评)。评委会对初评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在评委会会议上进行答辩,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以记名票方式表决产生复评结果,一等奖候选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四)复评通过的一等奖候选项目可向甘肃省科学技 术厅推荐为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解决方案,由评委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一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其他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的授奖建议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规划科技处提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向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及时转交规划科技处。

第三十四条

规划科技处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评审人员,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异议受理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异议。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 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或者评审委员,异议材料应当直接提交规划科技处。

第三十八条 规划科技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第三十九条 规划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异议,由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规划科技处审核。必要时,规划科技处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条 规划科技处、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一条 省安监局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批准获奖项目、获奖单位(人)、奖励类型及等级。

第四十二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由省安监局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单位(人),各级单 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挤占和挪用。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经费和奖金,由省安监局报省财政列入预算。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经查明属实,由省安监局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且五年内不得申报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

第四十五条 推荐单位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由省安监局给予通报批评。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省安监局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获奖成果论文”奖励办法 第8篇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项目(电气)奖励办法 第9篇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第10篇

温州大学东海潮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温州大学东海潮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我校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重大成果的师生。

第三条 该基金评奖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实施。

第四条 基金总额为校友王孝安捐赠的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基金奖励范围

第五条 学生奖励:

(一)各类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得奖励;

(二)发表高质量的学生科技论文或获得各类学术论文评比获奖;

(三)依托温州大学学生科技项目或学校实验室申报专利、发表著作;

(四)社会实践论文或实践调研报告得到相关部门的奖励或采纳;

(五)在学生学术科技组织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活动,带领团队获各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 教师奖励:

(一)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得奖励;

(二)指导学生发表高质量的学生科技论文或获得各类学术论文评比获奖;

(三)指导学生依托温州大学学生科技项目或学校实验室申报专利、发表著作等。

第三章 奖励金额及名额

第七条 每年《东海潮助学助教创新奖励基金》项目用于师生奖励经额,视该项目当年理财收益情况而定,学校和数学学院各占50%。第八条 学校每年评选温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和“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各10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11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强院”的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院广大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全面提高医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医院医、教、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范围:有利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技术关键的研究;有重要应用前途及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消化、开发和创新性研究;能直接指导防病治病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 原则上同一内申请者申请项目为1项,科室可申报2项。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可申报2项,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可申报3项;已有2个在研项目者当年不能申请;在研项目属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须在该项目完成后方可再申请新项目。

第四条 科教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本申请上级部门基金资助项目,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以内。

二、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申请

1、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合同书),要求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案科学合理。有基本的研究条件,经费预算合理,必须附有查新证明。涉及实验动物需注明动物来源及其实验环境合格证情况。

2、科室主任组织人员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工作时间等进行评议、筛选,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科教科。

第七条 评审

1、科教科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先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根据项目内容报送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最后提交院技术委员会进行评选,根据投票结果择优支持。同等条件下,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和曾经出色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课题优先上报。

2、评审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进行公正的评审投票,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立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签订科研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职责,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每年定期向科教科填报项目跟踪调查表,并建立研究档案。

第九条 科教科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承担科室和联合学科需协同科教科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进展比较好的,意义重大的项目可经会议研究加大配套经费支持比例;对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教科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条 立项项目确定后,一般不得对研究计划、研究内容进行重大修改;如确需修改或涉及有关主要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承担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教科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时间过长或其它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科室同意,再由科教科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需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原定研究计划,如确不能完成需向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对不能如期完成计划者,视其情况限期完成,直至取消项目计划。对无客观 原因不能完成计划者,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对连续两度不能完成计划者,取消其今后申报课题的资格。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审批立项后,医院实行经费配套,凡获上级部门基金资助项目医院予以1:1匹配项目基金。

第十三条 经费的管理统一由财务科负责,设立专户,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为了确保项目研究计划顺利完成,项目组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使用经费,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必需的专用小型仪器设备(万元以下)购置及仪器配件购置费、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科室、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教科审查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医学工程部按照医院的有关采购领用程序实施。购买的仪器设备均须列入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财产归医院所有,由项目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使用。

2、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统计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费等。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科研人员外出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等必须经科主任批准,差旅费报销办法和补助标准按医院差旅费规定执行。(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实验室改装费。

6、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下达后1周内,项目负责人应做出使用预算,经科教科审核后,按计划合理使用。需使用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教科审核登记,报请主管院长批复后,由财务科核准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期间,经费报销不能超过总经费的一半,余下经费待项目验收后再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项目总结后,若项目资助经费有结余,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继续用于开辟新项目;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再开辟新项目,剩余经费转入院科研基金。

五、科技成果鉴定、转化与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在一个月内做好申请项目验收工作,并向科教科提交完整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资料。科教科根据课题完成情况,审查经费决算,对符合科研成果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鉴定、上报评奖。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除按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组还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医院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课题获奖级别和等级、成果转化等情况予以不同比例的配套奖励。对同时获不同级别、不同等级的科技进步奖者,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奖励团队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组成员。

1、申报奖:以本院为第一申请单位申报、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送课题发布单位的各级科研项目: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2000元/项;申报省、部级的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 1000元/项;申报市厅级的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500元/项;申报院级的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100元/项。

2、立项奖:项目申报成功者,按照医院当年匹配经费的10%奖励课题负责人。

3、结题奖:课题顺利通过验收结题,经医院申报成功者,按项目在研期间医院匹配经费的10%奖励课题负责人。

4、成果奖申报奖:申报各级政府科技成果奖项的科研项目,通过专家初审并上报立奖单位的,按以下标准奖励课题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2万元/项;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2000元/项;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500元/项。

5、成果奖获得奖:以**人民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项目完成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的项目,按政府奖励金额的500%奖励。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50%奖励。(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00%奖励。

6、以**人民医院为参与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个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以**人民医院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方式计算奖金奖励获奖个人:按配套额度×30%×个人排序系数。

(2)以**人民医院为第三完成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方式计算奖金奖励获奖个人:按医院配套额度×10%×个人排序系数。

个人排序系数:获奖名次第二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5,第三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3,第四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2,其它名次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1。

第二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申请、组织实施、成果申请等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和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医院另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金来源

1、项目立项奖、项目结题奖的奖励经费从医院匹配经费中支付。

2、科研项目申报奖、科技成果奖、发表科技学术论文奖、优秀论文奖、科研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从医院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奖励实施与审批

每年底科教科根据本的科研工作成绩,就以上各项奖励提出奖励方案、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六、学术论文发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营造医院的学术氛围,提高职工的科研意识和水平,鼓励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发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报销范围及奖励标准

1、国际顶级期刊《科学》、《自然》,第一作者奖励20万元,第二作者奖励10万元。

2、中国承认的国际三大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第一作者版面费全额报销(不包括国外主办发行的中文杂志),奖励5000元,获奖论文另奖励1000元;第二作者奖励2000元。

3、国内出版的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系列期刊,版面、审稿费自理,奖励3000元,获奖论文另奖励500元。

4、在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国外系列期刊、中国系列期刊(但必须同时具有中国标准刊号及国际统一刊号),版面、审稿费自理,奖励2000元。

5、国内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期刊(但必须同时具有中国标准刊号及国际统一刊号),版面、审稿费自理,奖励1000元。

6、在增刊、专刊、特刊、学术会议的论文汇编等非常规期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版面、审稿费自理,不予奖励。

7、个人学术专著:另行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 相关要求

1、文章所投的期刊杂志社应该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知名度。医务、医技人员投稿前须由医务部、科教科审核,护理人员须由护理部审核,行政后勤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核。

2、论文署名应为:**人民医院 第一作者。

3、报销时需提供:期刊封面、目录、文章全文复印件,文章电子版。

4、期刊的认定以最新版本为标准,报销时需自行提供期刊所属层次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科室论文任务及奖惩

1、每年年初医院根据当年全院论文总数目要求,分配任务到护理岗、医生岗、医技岗和管理岗。其中护理岗任务由护理部分配,其余岗位由医院根据各科室人员结构制定。

2、科室当年未达到基本数目者,每少一篇扣除科室1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

3、论文完成情况与个人、集体评先评优相结合。

七、罚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奖励后,如果发现奖励范围内有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形式的科学技术成就的不端行为,由科教科核实后 报请医院院长办公会审定,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视其对医院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造成其它损失的情节轻重,报请医院相关部门按程序对其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追究其它责任。

第三十条 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科研项目奖励的行为,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八、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情况,经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后,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作废。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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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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