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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可行性范文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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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可行性范文(精选4篇)

现实可行性 第1篇

新闻调解前置的概念及特征

新闻调解, 指在中立于新闻纠纷之外的新闻纠纷调解机构的主持下, 以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闻职业道德为依据, 对新闻纠纷当事双方进行斡旋、疏导、劝说, 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从而解决新闻纠纷的活动。将新闻调解作为新闻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 就是在新闻纠纷案件为人民法院受理之前, 强制性要求新闻纠纷的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委托的新闻调解机构先行调解, 在调解阶段如果能够达成协议, 则争端就此终止。只有在调解不成功后, 争端才能进入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为一种规范的纠纷解决制度, 新闻调解前置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程序适用的强制性。调解前置制度一旦为法律所确定, 就具有法定的强制性, 属于纠纷当事人不可选择的必经程序。新闻纠纷发生后, 纠纷当事人应当首先申请调解, 如果纠纷当事人不经过调解过程而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可依规指定或委托新闻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也就是说, 新闻调解前置制度, 为新闻诉讼案件的提起设置了一道强制性的门槛。

调解本质的自愿性。调解前置的强制性仅体现在诉讼之前的程序上, 本不强制要求纠纷当事人必须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基础是合意, 对新闻调解来说也是如此, 即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双方可以共同选定新闻调解机构的调解员, 共同就新闻调解的程序及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自我约定, 新闻调解的过程完全自愿。如果新闻调解协议最终无法达成, 也即调解失败后, 当事人仍然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并不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新闻调解前置程序仅适用于人民法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新闻纠纷, 即是那些新闻法律关系明确、事实简单清楚、案件标的数额不大, 并且在群众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新闻纠纷。对这些纠纷采取诉前强制调解的方式, 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化解、协议的自觉履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对于涉及刑事内容、危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明显不具备调解价值的新闻纠纷, 可无需调解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新闻调解前置的可行性

由于人们对诉讼制度的过于推崇, 制约了新闻调解制度在新闻纠纷化解中的功能发挥。国内外的新闻纠纷解决实践表明, 将新闻调解前置于新闻诉讼, 有利于引导人们充分使用这一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有相当的可行性。

调解相较于诉讼更适合于新闻纠纷的化解。根据国内外的纠纷调处实践, 适用诉前调解的纠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纠纷内含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 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 难以判断是非曲直, 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纠纷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秩序和环境, 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未来继续合作、和睦相处;纠纷事由简单明确, 双方不存在较大争议, 且不包含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从众多已诉诸法院的新闻官司案例来看, 具体的新闻采访行为是否被认可、新闻作品的部分表述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新闻纠纷发生的主要事由, 寻求不菲的经济利益并不是新闻纠纷当事人的主要诉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目前却尚无直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新闻纠纷案件时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 畸重畸轻, 审判的结果也常常难以让当事双方都满意。新闻纠纷一旦发生后, 如果只能采用诉讼这一对抗性极强的方式来解决, 不利于新闻传播者与受众在案件审判后和谐相处, 如果采用调解的方式, 前述状况出现的几率将大为降低。新闻纠纷的调解过程, 也是新闻传受双方相互了解的过程。在关于新闻纠纷事由的沟通过程中, 受众一方对新闻传播的业务流程、运作方式及功能特点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新闻传播一方也知晓了受众对新闻报道的关注点和敏感点。新闻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 化干戈为玉帛, 新闻媒体可获增来自受众一方的信任度, 进而维持甚至扩大新闻作品的发行量 (收视率) , 以保有新闻事业发展所需的基础条件;而受众一方也有望接受更多来自新闻媒介有规则的信息, 为自己的生活、学习提供有益的参考。

将新闻调解前置于新闻诉讼的主张, 在我国有着法律基础。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在该规定的第14条中, 明确了涉及六种情形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也就是调解前置。这六种情形虽不直接包括新闻纠纷, 但其中有一种情形是“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新闻纠纷在大多数时候表现为纠纷当事人对特定新闻事实理解的偏差或观念的冲突, 不必然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纠葛, 从已发生的新闻官司来看, 大部分诉讼标的额并不十分大, 因此可以将新闻纠纷理解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调解前置的范围。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其第1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 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 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这实际上是我国法院系统扩大了适用调解前置制度的纠纷范围, 将包含新闻纠纷在内的所有适合调解方式来解决争端的民事纠纷囊括在内。当然, 《规定》中该条关于“可以进行调解”的表述, 与法律上完全明确新闻调解前置制度还是有距离的。

域外调解前置制度已有成功经验。德国与我国一样同为大陆法系国家。2000年1月1日, 《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开始生效, 这是德国第一条具有较广泛效力、规范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法律。《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15a条授权各州规定三种争议的诉讼提起只有在州司法管理机构设置或认可的调解组织对争议调解之后才可被受理: (1) 地方法院受理的财产争议低于1500德国马克; (2) 邻地争议; (3) 没有经过媒体广泛报道的个人名誉损害。这一法律规定明确将没有经过媒体散播的名誉伤害案件归入起诉前强制调解的管辖范围。德国的名誉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与我国新闻纠纷主要形式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基本相似, 常常包括停止作为、撤销不当的意思表示和损害赔偿, 这些诉求很容易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得到履行。从立法意图来看, 德国是将个人名誉损害案件视作小额诉讼案件交由调解机构解决, 以缓解司法机构的负担。

美国是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运用得最为广泛的国家之一。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等案件, 以及包括没有大额经济诉求的新闻纠纷在内的小额民商事案件 (具体数额根据各地经济水平决定) , 许多州的法院都设立了强制调解制度, 法官会要求争议双方在进行诉讼之前首先利用调解来解决争端, 若调解不成, 再行起诉。

新闻调解前置的现实意义

新闻调解前置, 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减缓法院诉讼压力。新闻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低成本的纠纷解决程序, 避免了纠纷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巨大精神压力和付出相应物质代价的尴尬。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 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新闻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在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同时, 还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同时, 新闻调解的大量运用, 明显分流了法院审理新闻官司的负担, 避免或缓解了“诉讼爆炸”局面的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讲, 法院系统也成为调解制度的受益者, 因此他们出台支持调解的规定也较多。

新闻调解前置, 有利于专业化解决新闻纠纷。新闻纠纷属于行业性纠纷, 其争端的有效化解应建立在遵循行业规范及特点的基础之上。在我国, 由于新闻官司审理可直接依据的法律不健全、法官的媒介素养参差不齐、涉及新闻媒体的官司易受舆论干扰等诸多因素, 新闻纠纷案件审理的上诉率较高。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之所以成效明显, 与他们拥有由高素质的专业律师组成的调解队伍不无关系。在新闻事业发达的西方诸国, 普遍存在着诸如“新闻评议会”、“报业投诉委员会”等组织, 瑞典、荷兰、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家还设立了“报业荣誉法庭”、“最高记者法庭”等行业执法机构, 这些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新闻调解, 显示出现代社会新闻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专业化倾向。如能将新闻调解前置于新闻诉讼, 并在我国建立相应的新闻调解机构和新闻调解队伍, 就可以很好地弥补诉讼在解决新闻纠纷上的种种缺失。

新闻调解前置, 有利于新闻纠纷的彻底解决。新闻纠纷在更多的情况下表现为当事双方在观念和看法上的差异, 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来看, 出现这种差异是正常的。在大多数情况下, 我们无法必然得出结论:旁观者就一定客观, 或亲身经历者的事后描述就一定真实。我们做不到, 法律当然也做不到。在现实生活中, 观念的冲突并不适合以对错来判断, 观念冲突的结果也没必要是刚性的。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分歧的双方面对面交流、沟通, 可能最终无所谓观念的是非对错, 但至少可以做到相互理解与体谅。这样的结果, 更容易在新闻调解这种非对抗性的争端化解中得以实现;而在诉讼的对抗过程中, 处于极度防卫状态下的纠纷双方, 实现互谅互让的可能性无疑是极低的。

新闻调解前置, 有利于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完善新闻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体系。诉讼作为最具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 本应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新闻纠纷一经产生就直接诉诸法院的现实, 却让人民法院成了解决新闻纠纷的第一战场。相反, 本可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调解制度, 在新闻纠纷的化解中却无所作为。将新闻调解前置于新闻诉讼, 可以将解决新闻纠纷的关口前移, 引导纠纷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通过沟通、交流, 有效地消除分歧、化解矛盾, 从而腾出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更需要司法解决争端的纠纷中去。

着眼:多元发展现实可行课堂预见 第2篇

加德纳提出的多元智能的分析框架告诉我们,学生除了通过语言和数理逻辑这两种渠道认识世界外,还有通过视觉空间关系、音乐节奏、身体运动、人际交往、启我反省、自然观察者和存在的思考等渠道来认识世界。在教学设计中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尽可能地照顾个体学生身上所表现出来的智力潜能更倾向于何种认识途径。同时,尽可能地使学生具有更好的适应班级授课制下的学习能力。

一、着眼于学生语言能力的多元发展

首先,注意学生的弱势智能的提高性培养。事实上,并不是每门课、每一节课都适应学生的优势智能,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必要在初学阶段避开学生弱势智能,而在巩固运用阶段尝试其弱势智能运用。其次,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阅读“应让学生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加深理解和体验,有所感悟和思考,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乐趣”。诚然,阅读教学的本质是人文精神的传承与升华,也就是养成学生健全的人格,鲜明的个性,美好的心灵。从阅读的本质来思考,学生运用母语的同时,也是一个丰富自我精神体验、培育自我精神、逐步自我构建的过程,学生情感多样性、真实性与文本进行心灵的交流与对话的过程。最后,丰富学生的情感储备。学生的情感储备对于阅读来说更是必不可少的。情感储备既可以说是情感感觉的全面体验,也可以说是情感的积蓄。盲人无法感知色彩,当然也无法感知色彩给人带来的快乐,所以要尽可能地让学生体会各种情感,体会这些情感所带来的心灵的冲击。学生在阅读时,组合各种文本中的各种情感感觉,情感体验就自然涌出,心灵的海洋就逐渐掀起巨浪。在情绪低落的时候阅读,我们更能对悲剧产生共鸣;在情绪高昂时,我们更容易被伟人感动。

二、着眼于学生语言实践的现实可行

明确教学目标及其要求是有效预设的前提。根据首案的教学效果对教学目标进行微调,但更多的是对教学任务的有效实施方法的调整。首先,是教材解读渠道的修正。教师作为教学的引领者必须迎合班级优势智能来解读教材。但是由于教师作为一名普通的成年人来说,其智能中肯定有其优势智能及弱势智能,在班级学生优势智能逐渐变化的情况下,教师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表达的教材解读渠道。其次,因为教学中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要求教学活动突破既定计划的限制而走向生成的天地。当前教师多采取两个维度的策略,通过迂回完成教学任务。一是从学生维度实施:如,从学生口中生成,从学生的错中生成等等。二是从任务维度实施:当课堂中出现预设意外时,教师不仅要沉着冷静,还要牢记围绕教学任务这个内核,及时调整预设,持续生成,可以是伺机而动,价值引导;也可以是随机应变,顺应学情,从而达成预定目标。

三、着眼于教学预案的课堂预见

教学动态生成的特点,要求教师思考周密,力争将教学过程运筹于帷幄之中。作为实践后的预设,其要求更高。首先,要尽可能地将“意外生成”整合成可控生成。即把握预设的权变性,实现弹性预设。这些弹性预设中的很多内容可以是首案,甚至是前几堂课的意外的总结。其次,要把握预设的情境性。人是环境的产物,因境而异;教师要努力创设和谐的教学情境,促进师生情感交流和智力激荡。第三,学生认知渠道的修正。教学预设中最后所达到的教学目标是以学生的再发展为着眼点,强化自我参照。课后的评价淡化甄别与选拔功能,强化学生自我参照,让学生在对作品理解的自我反思中,实现自我发展,为终身学习奠定基础。同样阅读《桂林山水》,在阅读第一遍和第二遍时能得到不同的感受,这就是一种在阅读上的成长,是学生在阅读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因此,在阅读评价上尽量体现学生的发展。同时,学生在阅读《桂林山水》中,语言智能优势的学生在通过语言这一途径感受到了桂林山水的美后,能否再通过音乐节奏来感受桂林山水的美?在多次尝试和练习后也可以逐步激发学生的音乐节奏智能。这对学生在学习其他课文、其他功课的学习中也就多了一种感悟、认识世界的途径。同时,也为该班任课教师的课堂预设进一步提高通用性奠定了基础。

四、着眼于教学预案的精练和通用

首先,预设中教材多样化解读后的整合呈现。这里的多样化解读教材指教材明确知识的呈现方式的多样化,同时也受该班级学生优势智能的制约。如教学《桂林山水》,假设班级学生优势智能为语言智能,但还有部分学生该智能为弱势智能,恰好这些学生优势智能中都有音乐节奏智能。这样为了能让全体学生都以较高效率学习,本课教材在这班级中的解读就应该以语言与音乐节奏为主。具体表现为课堂表述及配乐朗诵为主,并配以展示描绘桂林山水的诗歌、音乐。在这一班的教学中,教师在预设中就可以考虑舍弃课文插图等有助于视觉空间智能表现的解读方式,可以做到在不影响教学效果的情况下,有效地减少教师在预设中的无效劳动。

现实可行性 第3篇

一、概念的提出

笔者提出以房养老的基本设想, 是考虑家庭生命周期与住宅生命周期的差异, 依据个人家庭拥有资源在个人家庭的一生予以最优化配置的理论, 将住房这种不动产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机制, 实现价值的流动, 以对家庭的养老保障事宜发挥相应的功用。

以房养老 (HECM) , 也可称为反按揭,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是指已经拥有住房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期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损情况及借款人去世时房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 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 并按人的平均寿命计算, 将其房屋的价值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 按年或月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它使得借款人可以提前支用该房屋的销售款, 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 继续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当借款人去世后, 相应的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 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 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 并同时享有房产的升值部分。

二、社会背景

以房养老模式预期将有广阔市场前景和社

1. 住房商品化, 居者有其屋, 存在广泛的潜在市场, 为家庭借此模式养老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我国城市人口中有751224户购买商品房, 占城市家庭户口的9.2%;533396户购买经济适用房, 占6.5%;2401075户购买原公有住房, 占29.4%;加上26.8%的家庭户自建住房, 拥有住房的城市家庭户达到了587万户, 占总个数的72%。由此可见, 以房养老业务有庞大的潜在市场。

2、独生子女政策加快老龄化社会到来, 推动以房养老的实行。在养老保障体制并不健全, 实施独生子女政策的情况下, 未来“4+2+1”家庭结构模式将占主导地位。如果老年人的子女无力或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倒按揭”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养老转换途径。

3、核算意识、理财观念深入人心。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 养老虽有社会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 但退休金要低于工作时的收入, 可能会降低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所以, 需要多渠道筹集养老金。住房是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能将老人死后剩余的住房价值提前变现, 就可以极大地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而这丝毫不会影响到老年人现在的生活, 只是通过一种金融手段盘活了住房这笔巨大的不动产。

4、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 资金缺口大, 政府和企业尚不能完全担当社会养老的重任。中国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 虽然目前的社会养老政府起着主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 政府难以承受养老的巨大资金。从理论上说, 以房养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也是解决养老资金的一个重要思路, 它既能盘活房屋存量, 又解决了社会保障问题。

三、新型模式及可行性分析

笔者从“以房养老”的前提 (房屋产权) 和合理处置产权的角度, 认为从理论上可采取的几种模式:对于目前还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老龄人来说, 如果想加入“以房养老”的行列, 可以采用合资购房养老模式:合资购房养老, 就是针对这样一群购房资金不足老龄人, 他们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 贷期内不必还本付息, 身故后用该住房还贷。合资购房可以解决老人的居住问题, 还可以以变相投资的方式获得房屋带来的收益, 但是合资购房的产权分割是最容易产生问题和矛盾的。所以, 在合资购房之前一定要签订合资购房协议书, 明确产权的分配。由于银行借此参与房地产投资, 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因素。

对于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老龄人来说, 可以选择以下模式:

1. 反向抵押贷款。

这种模式适合拥有房屋所有权者, 特别是空巢老人家庭。对于反向抵押贷款模式金融机构和老人共同面对房地产风险, 同时老人也能从中获得抵押的贷款提高生活质量。国外比较盛行, 我国金融工具不够健全完善, 该业务还在探索之中。

2. 售房养老。

老人把住房所有权出售给特定机构, 使用权继续保留到死亡为止, 老人用房款养老。这种模式和反向抵押贷款最大的区别是房屋所有权和面对房地产风险问题上。售房养老主要面临的是传统观念的障碍。

3. 住房置换。

老人可以将自己的大房子售出, 在郊区换购小房, 用差价款来养老。而且, 目前我国的养老、医疗等保险都可以转移。这种模式主要出于老人的意愿, 可行性较强。

4. 住房出典。

老人将房子出典给金融机构, 获得一定典当金来提高生活质量。老人的子女可以选择把该房产买回, 待老人去后, 子女只需要把这些年金融机构支付给老人的总额偿还, 再按消费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那么房子仍旧是子女的。

5. 将房子抵押给养老院, 养老院负责养老。

老人把房子抵押给养老院, 经公证后可入住老年公寓, 并重申免交一切费用, 而房屋产权在老人逝世后归养老院所有。2005年4月南京市私营的汤山留园老年公寓首家推出了此种以房养老”模式。幸福人寿已成为首个试办此业务的公司。

6. 异地集中养老模式。

在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但经济不发达地域, 建立大规模养老基地, 有专人护理, 将都市的老人移居于此养老, 原房由债权人另行处理。这种养老模式减低养老成本, 提升养老质量, 解决老人的孤独问题、生理护理问题、日常起居饮食和娱乐问题等。

以上选择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 房子价格问题。以房养老存在着两个阶段的房产价格问题:签约时的价格和老人临终债权人收回房子时的价格。这就需要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加入, 但是房地产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同时, 需要有很健全公正的法律做后盾, 金融机构参与房地产领域, 政府应该从中协调防止房地产受某些机构支控, 房价飙升。 (2) 观念问题。以房养老面临着严重的观念障碍, 中国人的传统是“但存方寸地, 留于子孙耕”。笔者提出的住房出典模式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障碍问题。老人将住房出典获得养老金, 缓解了子女资金周转问题, 同时充分发挥了房子带来的福利作用。子女只需要付完出典期间金融机构付予老人的总额就可以收回原有房子, 实则是为子女延缓了支付养老消费的一种方案。 (3) 拓展金融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无论是合资购房养老还是其他的以房养老模式, 都带动银行、保险等机构都参与其中。使得金融机构将社会责任和盈利目标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有效的促进社会正常的转型机制的运作和发展。

四、以房养老的实际意义

1、老年人出售自有住房以养老, 有效解决养老资金来源, 减轻家庭养老负担, 有利于调节家庭经济生活, 为家庭拥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以房养老将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与购房养老相结合, 为巨额保险资金寻找到安全、收益稳定可靠的投资出路, 减轻社会和家庭养老的压力。

2、激活房地产交易市场, 刺激内需, 增强中老年人购建住宅、晚年幸福生活的积极性, 增加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为金融保险机构的业绩利润增长开辟一条新的通道, 达到一种保险资金“从养老中来, 到养老中去”的新型循环机制。

3、倡导儿女独立自强, 老人自我保障, 减轻老人和儿女的养老负担, 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代际关系。

五、结语

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 是对现行养老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它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减轻国家和社会的养老压力, 是真正的把钱花在最关键的地方。当然, 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 “以房养老”的运行必然面临种种困难, 但正如国人对“按揭买房”的接受过程一样, 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健全, “以房养老”必将成为我们面对养老问题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张凌燕, 赵京彦.“反向抵押贷款”模式初探[J].城市开发, 2004.1:P55-56.

[2].袁友文, 以房养老:国际经验及中国前景分析.现代经济探讨, 2006.6:P79

现实可行性 第4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环境审计,政府审计

一、问题的缘起

循环经济 ( Circular Economy) 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生态经济的理念时第一次提及, 波尔丁受到当时美国、苏联“宇宙飞船潮”的启发, 发表了《宇宙飞船经济学》一文, 用以分析地球经济的发展。在该文中, 作者指出宇宙飞船是一个与外界没有任何联系的系统, 其生存只能依靠消耗自身所拥有的资源, 这样的结果是终有一日它会因自身资源的消耗殆尽而毁灭, 飞船实现自我拯救的唯一方法是实现飞船内资源的循环利用。而人类所生存的地球与宇宙飞船本质上也是一样的, 即便地球资源系统比宇宙飞船大得多, 但也只有实现对资源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 地球才不会毁灭。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决不能重蹈发达国家的传统工业化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覆辙, 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走出一条循环经济新型工业化道路。全国人大共同讨论并于2011年5月出台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 我国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努力构建一套覆盖全社会的循环经济体系。

二、循环经济与政府环境审计的内在机理

1. 政府环境审计能为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政府对企业等经济实体实施环境审计可以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消耗的环境成本进行监控、对所得到的环境收益进行衡量, 进而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可以参考的信息, 同时, 这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相对于企业组织内部的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言, 政府审计部门在环境审计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在审计人员方面, 政府审计机关人力资源丰富且经过专业的职业技能训练, 道德素养也经过了严格的考核; 在审计权威性方面, 政府审计由于具有法律赋予的制裁权, 因而权威性较强; 在审计质量方面, 由于政府审计机关有机会与其他国家审计部门开展包括环境审计在内的审计技术交流, 进而推动了政府审计技术的发展, 环境审计水平与审计质量也因此得到了提高。上述原因决定了政府审计应该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起到主导作用, 政府环境审计的执行也能为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2. 政府环境审计与循环经济在实施的目标与发展的方向上高度一致

在实施的目标与发展的方向上, 循环经济与政府环境审计是高度一致的。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是在保障实现全社会范围内更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基础上, 追求更低的环境污染与更少的资源消耗。而政府环境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经济实体的资源利用效率、对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价与监督。政府环境审计之所以会得到大力的宣传与推广, 原因就在于当前我国倡导循环经济的政策背景与外部大环境的需要。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得到顺利实施, 离不开政府环境审计, 政府环境审计有利于我国达到最佳的生态经济模式。

三、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下执行政府环境审计的现实意义

1. 政府环境审计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

政府环境审计的执行可以在以下三方面促进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一是政府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状况的审查, 可以督促企业等经济实体严格执行既定法规; 二是当政府环境审计机关发现企业等经济实体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存在问题时, 能够及时给出改进的建议; 三是当政府环境审计机关发现当前所实施的环境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时, 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进行必要的调整, 其提供的分析资料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辅助参考。

2. 政府环境审计可促进提高环境保护资金运用的效率与效果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企业等经济实体的活动逐渐复杂, 由此导致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涉及面日益广泛, 工作的难度也日益加大。但是, 政府可以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是有限的, 由此导致政府预算中的环境保护资金多数被用于解决比较紧迫的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或开发国家生态环境安全项目上, 对于这些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状况的审计应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环境审计的实施, 不仅有利于保障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真实性, 还能够对相关部门拨付、使用资金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确认。

3. 政府环境审计可以引导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保护

中央与地方的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对国有企业中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审计, 审查企业是否在发展节约能源、提高效率的循环经济方面做出努力, 鼓励国有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 引导其所属的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在生产经营时能够时刻以循环经济作为指导, 切实践行循环经济。

四、循环经济视阈下的政府环境审计作用机制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于2009年首次提出了政府审计“免疫系统论”, 其核心观点为: 在政府政治制度体系中, 监督系统必不可少, 政府审计在监督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政府审计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产物, 相应地, 政府审计的发展也能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 政府审计作为一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 可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行, 这与人类的免疫系统相类似, 因此, 政府审计具有“免疫系统”的功能, 发挥着安全防护、科学预警、问题揭露与机制修复的作用。

环境审计通过对整个环境保护资金的运用过程进行跟踪, 有利于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以此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促进问题的解决与完善, 进而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刘家义审计长的“免疫系统论”, 首先, 应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安全防护功能, 帮助企业等经济实体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机制; 其次, 应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科学预警功能, 发挥自身的权威性, 针对企业环境问题发生的根源, 进行及时的预警; 再次, 应该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问题揭露功能, 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依法披露, 并交由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处理; 最后, 应该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机制修复功能,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之后应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 并提出改进建议, 从根本上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

五、循环经济视阈下的政府环境审计可行路径

1. 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状况进行审计, 确保其有效性

为增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 政府环境审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 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实际执行中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两条基本方针的践行状况进行环境审计调查并进行评价; 另一方面, 对“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这三大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状况进行审计。

2. 对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审计, 提高使用效率

政府环境审计通过对政府拨付的环境保护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审计, 以此发现相关部门、企业在环境保护资金的征收、拨付、管理、使用与核算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现象, 敦促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好、组织好、使用好环境保护资金, 确保其征收完整, 使用得真实、合法。同时, 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也应成为政府环境审计的重点, 因为如果一个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一个错误的项目资金使用决策, 即便围绕这一错误决策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均真实、合法, 也很难达到资金使用应有的效果, 必然导致环境保护资金在使用上的极大浪费。因此政府审计机关在对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环境审计时, 应以资金为主线, 以财务审计为基础, 检查资金使用决策的科学性, 确保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3. 对企业环境保护状况进行绩效审计, 促进企业主动加强环境保护

就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 环境审计在促进企业等经济实体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共同提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微乎其微。企业在环境保护初始时期需要付出巨额的成本来购置污水治理仪器、购买环境保护技术等, 因此, 如果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很多企业均不会主动进行环境保护。为使企业达到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与环境状况的改善这一双赢的局面, 可以考虑将环境审计的结果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审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之内, 促使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六、促进我国环境审计发展的政策建议

1. 加强对环境审计的宣传力度

目前, 环境审计的概念还仅被环境审计的执行者以及学术界相关领域的学者所了解, 社会公众对环境审计十分陌生。为此, 应向社会公众加强环境审计的宣传, 强化社会公众对环境审计重要性的认识。保护环境、保障循环经济的顺利实施是我国开展环境审计的终极目标。如果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审计的了解程度, 其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自然会增强。因此, 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公众关于环境审计的宣传力度, 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2. 推出标准化的环境审计指南

当前, 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环境审计的指导性规章, 审计人员在执行环境审计时大多均是采用环境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 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的指导, 导致可比性较差。因此, 审计署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环境审计的指导性规章, 用以统一标准、规范化操作, 以便为审计人员开展环境审计提供具体指南。

3. 提高环境审计人才素质

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是我国环境审计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因此, 政府审计部门应着力培养一批具备环境审计工作能力的人员, 缓解目前我国现有环境审计人才匮乏的局面。为此, 一方面应加强对审计部门任职人员的后续培训与再教育, 可以邀请环境领域、法律领域的专家与其共同执行大型的环境审计项目; 另一方面, 为适应未来我国环境审计发展的需要, 应在211高校中专门开设环境审计专业与课程, 有计划地培养环境审计后备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锋.加强资源环境审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J].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3 (03) :26-27.

[2] .李明辉, 刘笑霞.我国环境审计研究回顾与展望[J].学海, 2012 (01) :55-62.

[3] .吕慧萍.美丽中国愿景下环境审计立法价值取向选择[J].中国内部审计, 2013 (04) :73-75.

[4] .闫天池, 张庆龙.资源环境审计:问题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9 (01) :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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