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问答(精选14篇)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问答 第1篇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问答
1、什么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答: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将1997年10月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等信息进行分类录入、整理、存储而建立的,包括行贿受贿主体情况、犯罪基本事实、判决结果等主要内容的犯罪信息系统。
2、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有什么意义?
答: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有关主(监)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目前,该系统已经在防控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答: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环节,已经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招投标和参与政府采购的必备材料之一。另外,随着社会发展,需要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领域将进一步扩大。
4、哪些机关能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
答:各级检察机关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一般来说,招投标、政府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地、市、州以上检察机关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可以就近在区、县检察院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地、市、州检察院进行查询。
5、查询行贿犯罪档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申请查询单位介绍信;
2、申请查询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查询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被查询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工程相关招标公告。其中1-5项需加盖单位公章。
6、目前检察机关能提供哪一时段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答:目前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可以提供1997年10月至查询申请日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多久能拿到?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察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7、查询需要收费吗?
答:通过检察职能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因此,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不收取费用。
9、《查询结果告知函》左上角的二维码有什么作用?答:为避免有假冒的查询结果,检察机关在《查询结果告知函》上打印有加密防伪的二维码。
10、能根据需要修改《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日期和内容吗?
答:不能。《查询结果告知函》所有内容均由系统设定,任何人无权更改。
11、如果查到有行贿犯罪记录,会提供哪些内容?答: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会提供如下内容: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判决的时间和结果;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12、如果对查询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予以回复。
13、如何进行查询预约?
答: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约,咨询电话:3012528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问答 第2篇
人民检察院: 我单位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或机构代码号;企业法人为(身份证号:);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将于2012年 7月 28 日开展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申请查询上述单位与人员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2012年7月12 日
授权委托书
人民检察院: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 广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身份证:)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办理的受贿、行贿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申请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有效期30日历天)
单位名称(盖章):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2 年7月 12日
海口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第3篇
据了解, 海口市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于2006年设立, 目前已经有15家行贿犯罪单位被列入系统。近日, 最高检出台规定, 扩大行贿档案查询范围, 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 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该院以此为契机, 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海口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抓手, 努力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覆盖面, 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据海口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2008年海口市检察院出台了有关行业和系统单位贯彻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关规定, 但查询工作开展以来情况不是很理想, 海口市检察院接受查询仅8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问答 第4篇
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治理腐败、预防贿赂犯罪中的作用,西湖区院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进一步推动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引导投标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竞争,惩戒招投标市场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2008年至今共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300余次,充分发挥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预防贿赂犯罪中的特殊功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一、深入宣传,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招投标中的影响力
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宣传不够,建设业主对它还不了解、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西湖区院从两个方面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一是把握宣传的时机、方法和步骤。以区建设局、建管中心、招投标中心为重点宣传对象,向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公司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让建设单位和建设局、招投标中心详细了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
二是召开业务培训会议,确保查询工作的有效性。向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公司以及参与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宣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规定及要求,让招标人明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工程建设的利害关系,是加强招投标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单位选择廉洁诚信施工企业的重要保障,与工程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共同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在推进查询工作中,西湖区院秉承“服务到位不越位,监督到岗不越权”的理念,着重把握“三个加强”。
首先,加强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联系,突出工作重点。制定了“重点抓、抓重点,分步走、全面推”的工作思路。2010年在全区招投标市场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詢工作,选定区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查询对象,最大限度地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招投标市场的监督作用。
其次,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提高服务水平。主动与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制定《关于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区建设局专门组织力量办理查询申报材料。在查询结果作出后,共同对查询结果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对存在行贿犯罪不良记录的建筑公司进行必要的处置。
最后,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在参与招标程序监督过程中,要求业主单位自觉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运用查询通报机制监督落实。对于开标而没有进行查询的项目工程,采取向区纪委、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的方式,加大对查询工作的监督落实力度。
三、正确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确保查询实效
在查询工作中注重查询与落实结合,监督与服务并重,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发挥作用。
第一,正确引导查询工作,促进查询结果正确运用。为防止少数工程业主和投标人忽视或者回避查询工作,对没有提供《查询告知函》的投标工程项目,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认真执行,防止《查询告知函》工作走过场。
第二,严格规范查询范围,防止查询结果被滥用。为确保查询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西湖区院制定了“三查”、“二不查”原则。对有业主单位申请查询要求的查,对被查询单位证照齐全的查,对被查询单位法人代表、项目施工组成人员身份明确的查;对查询目的不明确的不查,对可能滥用查询结果的不查。
第三,坚决制止挂靠行为。施工挂靠行为一直是国家禁止的,但实际情况是屡禁不止。为了制止挂靠行为,明确规定如果查询发现挂靠企业或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被挂靠的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
河南省南召县:基于调查,实现“四个转变”
今年,河南省南召县院基于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情况深入细致的专项预防调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促使南召县委、县政府制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开展。
一、通过专项调查发现问题症结
南召县院主要针对物资采购、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对县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局、国土局、水利局等九个涉及招投标项目较多的主管单位和五家建筑工程公司进行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发现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被调查单位片面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他们关系不大,只是被动参与查询;二是在认定投标方资质时,招标单位只重视审核投标方提供的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证等有关资料,忽视或较少考察投标方过去有无行贿、串标等不良记录,使不法企业浑水摸鱼,带“病”竞标;三是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监督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监督流于形式,不能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二、提出建议,推动制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政规范性文件
基于调查,南召县院撰写了《预防调查专题报告》,制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细则》。2011年5月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在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强力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请示报告》,提出三条建议:一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规定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前置条件之一,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实行限制准入;二是相关的行政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要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三是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报告》受到了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县长鄢国宾和县委副书记、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毕跃杰对报告都做了批示。6月,南召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医药购销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适用范围、查询主体、查询过程、监督管理和罚则都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发生“四个转变”
自南召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融入了地方行政规范,产生了地方行政效力,实现了“四个转变”。
第一,查询单位由单一向多元转变。以往,南召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高、行政强制力不足,只有重大工程的投标企业、法人和招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存在不少查询“盲区”。现在,南召县将政府采购、医药购销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投标企业和法人都应进行查询。同时,还硬性规定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医药购销项目以及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大大提高了查询工作的社会覆盖率。
第二,查询程序由不规范向规范转变。过去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程序没有明晰规范的要求,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随意性很大。现在,明确规定了查询的流程,制定了各种表格,统一要求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集中查询拟投标企业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单位介绍信以及被查询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经预防办内勤受理、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执行查询。同时还规定了异议申请复核的期限和时效。
第三,查询结果处置由虚向实转变。以前由于跟踪监督机制不健全,查询结果的执行力不强。为解决这个问题,南召县规定受理查询后,须向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出具《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并加盖“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方为有效。如经查询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坚决取消其竞标资格。为防止查询结果处置流于形式,强化了相关行政部门和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最终的处置结果必须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预防办备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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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查询工作由软任务向硬任务转变。根据规定,县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必须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建立专门档案,确定专人管理,与业务目标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职责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南召县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成为一项硬任务。■
山东省济宁市:科学对接网络,扩大查询范围
近年来,济宁市检察院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科学对接,不断扩大查询工作范围,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目前,共受理查询申请3584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577个,涉及被查询个人3492人,查询回复率100%。
一、领导重视,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济宁市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作用,专门研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部署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警力进行了科学调配,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并开展了专业培训。同时拨付专款,添置笔记本电脑,购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软件,建设职务犯罪预防网站,制定济宁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迅速推进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宣传到位,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迅速拓展
为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作用,济宁市院主动深入街道、社区散发宣传材料,向济宁市职务犯罪预防协会会员单位寄送宣传单,邀请济宁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利用《济宁日报》、《济宁市职务犯罪预防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通过宣传,深化了人们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认识,主动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单位和个人逐渐增多。2006年受理查询申请104次,涉及被查询单位124个,涉及被查询个人6人;2007年受理查询申请280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60个,涉及被查询个人297人。
三、科学联网,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效率与质量
伴随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拓展与延伸,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量迅速增加。为适应新形势下查询工作的需要,济宁市院以建设采购网络平台为契机,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和招投标管理平台科学对接,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准入制度的一个环节。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或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经查询无行贿记录后,方可成为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同时,济宁市院还安排专人负责网络查询,全天候提供服务,不论本地还是外地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网上注册登记,审核全部网上进行,确保随时申请、随时登记、随时查询、随时反馈,所有工作全部实现网上流转,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四、注重实效,拓展延伸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服务功能
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济宁市院与济宁市金融部门沟通协调,联合规定凡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全部纳入行贿犯罪查询范围,一旦发现行贿劣迹,一律拒绝放贷,从而减少了贷款风险,维护了资金安全。通过行贿档案的录入和查询,济宁市院发现煤炭系统贿賂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及时撰写了指出煤炭系统存在贿赂犯罪问题的检察建议,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孙守刚同志作出批示:“此案的教训是深刻和沉痛的,也是我市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活教材,全市各级都要从中受到警示和教育。”并同时要求市国资委,“对检察建议书中的建议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市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纳了济宁市院的建议,组建了“济宁市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江苏省吴江市:推进社会廉政准入管理
近几年,吴江市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推进社会廉政准入管理的重要途径,积极完善查询运行机制、创新查询运行方式及查询结果应用形式,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吴江市检察院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973次,被查询单位11011家,被查询个人19068名,11家单位或个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被处置,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影响力
首先,紧扣社会热点,形成宣传合力。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支持下,将宣传工作纳入廉政宣传大格局,广泛宣传通过查询推进廉政准入的职能优势。去年发生的“7·28”南京化工厂爆炸案暴露出相关主管部门忽视廉政准入管理的问题。由于没有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承揽了拆迁业务,结果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爆炸。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讨论,凸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关口前移的优势,提高了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认识。
其次,凝聚社会力量,拓展宣传深度。向全市228名农村、社区检察联络员发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宣传册,做到全市各中心村、社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宣传全覆盖。通过发布预防职务犯罪电子杂志《立人》、走访等形式对全市各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宣传查询全到位。利用工程专项预防等形式,向全市工程建设人员发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材料279份,提高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认知度。
同时,借力媒体优势,延伸宣传广度。利用吴江电视台、广播电台、《吴江日报》等媒体,向全市发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宣传查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市各重要路段设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宣传户外灯箱广告,延展宣传广度,提高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影响力。
二、完善查询机制,增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执行力
吴江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托社会化预防,努力构建检察主导、市镇联动、各方参与、规范运作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运行机制。
首先,纳入全市预防工作考核和效能管理。近年来,吴江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全市机关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在市委和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支持下,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考核,并作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有效调动了各单位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了查询工作约束力。
其次,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市镇两级全覆盖。针对吴江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度分为市和镇两级主管的实际,在将市属工程纳入查询的前提下,依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市各镇(区)工作会议,明确各镇(区)5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一律纳入查询,将查询作为招投标的必经程序。截至目前,开展政府投资工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87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对应查询而未查询取得招投标资格并中标的单位,一经查出,即向有关部门建议启动追责机制,取消中标资格,由招标方重新招标。去年,发现吴江市某镇属工程中标单位未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向该镇招标办发函后,镇招标办取消了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再次,扩大查询范围。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查询范围较窄等问题,主动与政府采购部门协商,并走访政府采购供应商。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市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发文,将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和相关执业人员全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截至目前,共为政府采购项目查询投标单位1995家,执业人员3639人,实现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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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确保查询工作规范运行。为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范化和执行力,起草了《吴江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下发全市施行。该《办法》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的材料、查询程序、用途、结果处置的回复及查询所用的标准化格式表格等,从而使查询工作更规范,更有执行力。
三、创新查询形式,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生命力
依托信息化建设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优势,不断优化完善查询方式方法,提高查询效率,切实服务社会。
第一,实行两级联查方式。为方便全市企业或个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依托自主研发的即时通讯工具“RTX”、内网查询系统授权,将派驻各镇区的四个检察室与预防科信息联网,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由一个(预防科窗口),增加为五个(一个预防科窗口,四个驻镇检察室窗口),做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就在“家门口”。
第二,推行申请查询单位实名认证。针对吴江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主要由招投标代理机构统一查询的特点,给予申请查询单位互联网邮箱实名认证。申请查询单位将查询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该院外网查询专用邮箱,通过“移动存储加密系统”将查询信息从互联网转移到检察内网,节省了文字输入时间,使申请查询单位无需上门查询。同时通过内外网物理隔离,杜绝泄密问题发生;对查询结果,通过电子扫描以图片形式传输申请查询单位专用邮箱,使申请查询单位在电脑前便知查询结果。
第三,提供专业服务。明确各查询窗口由专人负责查询工作。对专职人员加强查询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保障全面掌握查询系统软件操作要领,熟练掌握查询各个环节。同时加强查询窗口硬件建设,确保查询工作“软硬件”双过硬,凸显专业、高效服务。
四、延伸服务触角,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准入”效力
一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吴江市检察院与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法院等15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全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全市凡政府投资项目要采用中介服务的,均需选择B级以上信用等级中介机构,选择C级的要向市中介监管领导小组说明原因,D级的坚决禁用。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或个人,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企业中工作人员有行贿犯罪记录,降低企业的信用分,取消评选诚信企业资格。2011年,市检察院与其他14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吴江市测绘、拆迁代理、货运代理、监理等23个领域的513家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有90家被评为A级,358家被评为B级,34家被评为C级,21家因有行贿行为等违法违纪问题被评为D级。
二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分体系,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降低信用分。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纳入政府投资工程“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个人执业资质升级的参考要件。在吴江市重点工程“盛泽新城区”建设工程中,通过查询发现两个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告知招标单位后,招标单位迅速取消了两个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截至目前,吴江市共对有行贿记录的31家企业和38名个人分别给予降低信用分或者一定期限禁止参与政府投资工程。
另外,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吴江市建设项目诚信库监管系统对接。吴江市纪检和建设部门建立全市参与政府投资工程企业和执业人员诚信库,经协商后,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吴江市建设项目诚信库监管系统对接。在企业或个人入诚信库前,首先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已对诚信库内1000余家企业和2000余名个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两家单位和五名个人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同时不定期对诚信库内企业或个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更新,将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直接导入诚信库系统,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及时向建设部门预警,使廉政准入管理走向动态化和长效化。■
编辑:刘雁君nina_lyj@yahoo.com.cn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 第5篇
(查询联)编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银川市兴庆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招标单位 甲方)将于 2014年 1月 24在 宁夏(省)银川市(市)金凤区(县)的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宁夏圣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银川市兴庆区农业综合开发通贵乡、通西通贵高标准农电师范工程(四标段)工作(项目全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及《银川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不良行为处置办法》。现向你院申请查询行贿档案。特此申请!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 第6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我单位于今年 月日在 广东 省 深圳 市参加深圳市项目(项目名称)、SZ(招标编号)投标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查询 深圳市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请出具有关书面查询结果告知函。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申请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第7篇
莒县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参加“莒县2013-2014年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扶贫开发建设项目”招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现向你院查询日照市陆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间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问答 第8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通过将“行贿人”纳入该系统, 旨在限制“行贿人”权利, 清洁市场经济秩序, 并从源头上屏蔽可能产生贿赂的“风险点”, 助力构建诚信社会, 其意义实逾言赞。而从目前情况来看, 该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和其设立初衷存在差距, 主要表现在:
(一)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警示作用不足
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记载的查询次数较高, 而真正因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有记录而受到市场限制制裁的单位和个人较少, 这从根本上削弱了该系统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有资料表明:自2012年该系统实现联网至2014年11月, 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案件查询434万次, 涉及单位579万家, 个人791万人次, 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2090家和个人2426人进行了处置1, 处置率占查询率的比重分别是0.036% (单位) 和0.031% (个人) 。
(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从广义上看, 属社会诚信系统的组成部分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 民间的诚信度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不够高。市场主体综合评价的构建从发展进路来看, 非一朝一夕而就, 有赖于金融信用、税务信用等各行业领域信用的栉鳞共立和由此带来的协同效应。在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 孤立的规定对经济行为的规制和社会整体信用的推动有限。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再定位
(一)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现状
笔者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效果不够显著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该制度的定位较模糊。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明确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制度设计, 属发展的必然趋势。
现阶段,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多给人“服务型窗口”的表象。“服务型窗口”本身无咎, 问题在于行贿乃刑法的明令禁止, 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 履职应由法律赋权, 行为一定要体现法律的强制力和公信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科学、严谨的法律制度设计, 孤立的“服务型窗口”的社会现地位与该系统的功能和严肃性不相协调, 由此导致该系统不被社会一般部门认可、权威性不够、社会辐射力匮乏亦不足为奇。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发挥价值的最佳平台, 但是这个平台仍有不完善之处。
(二) 预防职务犯罪的不足
英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欧文说过, “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 按照我国“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工作部署, 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应等量齐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 职务犯罪预防形成了包括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联系点制度等一整套机制在内的工作方法。
综上所述, 职务犯罪的预防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工作机制,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分发挥潜力的最佳平台。但是, 应当看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不足, 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中, 我国较多采用政策供给的办法, 具体的法律供给则明显不足, 2由此导致犯罪预防工作缺法可依, 工作开展力度不够。以联席制度为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同司法部、发改委等多部委, 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 达成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作意向。囿于立法不足, 检察机关只能立足于本身检察职能开展预防工作, 无权对其他联系部门发号施令, 对其他部门作出的决定也很难形成有效干涉。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行业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该制度落实到各级地方, 联席会议制度实际收效甚微。
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 检察机关有检察建议权等法律监督权, 但是检察监督权的职能广泛, 笼统的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限依据, 并最终导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未能发挥其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中无产生对外效力的条文, 原因就在于立法上并未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职权进行确认。立足于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职能发挥, 尚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立法确认、升格。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立法
(一) 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贝卡利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 而是刑罚的必定性”。3职务犯罪预防立法不能跟进, 各地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重心不等, 运行程序和衡量标准也不同, 有害于法律权威, 相异于依法治国。
总结域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功经验, 可以看到很多国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而且均已体现在立法层面。美国、芬兰、德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廉政程度较高的国家, 一般都采取了预防为主的职务犯罪立法模式。4从国际层面来看, 职务犯罪立法也是大势所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第二章, 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作出了专门性规定, 此为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国际法基础。
从司法实践来看, 职务犯罪的预防亦有迹可循:20世纪90年代开始, 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行总结, 很多地方形成了高质量、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5这成为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现实基础。
(二) 具体举措
笔者认为,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务犯罪预防法》。在《预防法》中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执法机关和职能分配;明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配合执法机关的义务;明确预防措施的名称、种类、程序及救济途径;明确违反职务犯罪预防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立法旨在明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定位, 加快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标准化、细致化和法治化进程;确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法律地位, 课以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执行的法定义务, 进而推动部门规章及行业规定等配套规章制度的完善, 最终形成全国性、多领域、力度强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在《刑事诉讼法》中, 增设“职务犯罪预防”一章, 对职务犯罪预防的程序和措施作出规定。
调整和完善现行刑法的规定和结构, 建议将《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改名为职务犯罪, 以保持与《预防法》的协调;以职务犯罪的标准厘清现有刑法条文, 《刑法》第四章规定的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五章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均属职务犯罪的范畴, 转至《刑法》第八章统一规定;参照国外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谨慎增设如非法经商罪、放弃职权罪等值得研究的罪名,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职务犯罪罪名体系。
四、职务犯罪预防的执行机关
在我国, 纪委、行政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均系职务犯罪预防之责, 但客观来说多个部门共同承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收效未必明显。由单一的专门的组织机构从事预防工作, 比由多个部门共同分工负责这项工作, 更有优势。6
笔者认为, 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 “以检察机关为主体, 多部门联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模式应属必然。从经济上来看, 单一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有效整合资源, 降低运营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经济视角如此必要, 以至于波斯纳认为, “法律程序也像市场一样是竞争性的”。7历史地看, 司法实践不仅是理论性的, 更是经验性的, 检察机关现有的检察建议、预防调查、技术预防8等手段, 不仅是饱含价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总结, 还蕴含观察法、统计法、犯罪调查法等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具有很高的科学依据。而立法规制更意味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愈加偏重专业性和程序性, 对于程序的理解和掌控上, 检察机关尤其擅长。
2015年, 经中央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 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 高规格、专业性反腐机构的成立, 为检察机关承担更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可能。
摘要:目前,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未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部分原因是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将该系统的查询结果与各行业的信用评价系统、市场评价机制和行政准入制度有效衔接, 根本原因在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定位不明和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乏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只有确立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才能充分实现其设计初衷。立法不足是阻却职务犯罪预防取得突破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立法,职务犯罪预防
注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数量持续攀升[EB/OL].中国新闻网, 2014年12月24日。
2杜洵, 王海涛.预防职务犯罪立法问题[J].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17 期, 第86页。
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版, 第59页。
4在美国, 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性法律有五部;新加坡有四部。
5周洲, 滕志强.职务犯罪预防[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1月第一版, 第63页。
6如法国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美国的联邦政府道德署、香港的廉政公署以及马来西亚的国家反贪污局等都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
7Richard·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5 Edition, New York 1998, P·311。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问答 第9篇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推行之初也颇受冷遇,如查询系统刚启动的2009年,该院总共才接受查询23批次。针对这种现状,该院认为要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功能,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形成预防合力,才能达到优势互补、社会联防的目的。为此,他们着眼建立查询工作对外协调机制,进一步拓展查询领域,促进建立健全市场廉洁准入制。
一是多方主体参与,强化协作配合。2010年4月,该院与崇川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招标办、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等多个部门和主管单位共同商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施意见,围绕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上述部门开展业务活动或工作管理的必经程序。同年5月,又与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加强沟通和联系,明确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重要环节,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防控和治理。
二是查询领域适当拓展,强化监督检查。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该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由原来的建筑、教育、金融、医药卫生、政府采购五大领域拓展到所有政府参与的招投标领域,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关,将是否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围,与业务目标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确保在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查询结果处置明晰,强化跟踪落实。他们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規定,对经检察机关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给予取消准入资格等必要处置,促进执法执纪和行业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由于协调机制完善,联系渠道畅通,辖区建设招标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主动向检察院申请查询,使得行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和减少。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 第10篇
各投标单位:
为了方便企业投标,我中心经与市检察院预防局商榷,由中心统一到市检察院办理行贿档案查询并告知查询结果。请贵公司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项目)或投递投标文件(资格后审项目)时提供下列资料:
1、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单位证明(介绍信);
3、招标公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全套、加盖公章);
5、被查询人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查询申请书和查询结果利用承诺书(见附件1、2)。如投标单位自己直接到市检察院办理查询手续亦可,另不在我中心投标的项目请直接到市检察院办理查询手续。
投标单位如多项目或多标段投标,需分别准备好全套资料送至中心。
特此函告。
靖江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2011年8月15日
附件1: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存根联)编号:
单位(个人)将于年 月 日在县(市、区)开展招投标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需向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科)查询(个人、单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经办人: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查询联)编号: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将于年 月 日在县(市、区)开展招投标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个人、单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查询部门、单位:(印)
年月日
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现向你院申请查询
附件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承诺书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因招投标工作需要,向你院申请查询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事宜。经查询发现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对查询结果的利用作出如下承诺:查询的结果仅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保密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不公开、不发布;不利用查询结果进行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查询结果,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负责。
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供查询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承诺单位(个人):
承诺单位经办人: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第11篇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有限公司因参加宿州市文化艺术中心一区、二区、三区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施工公开招投标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青岛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24日至2013年1月6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青岛有限公司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函 第12篇
X XX人民检察院:
我单位因参加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招投标,需要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请予以协助办理。
申请查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 x军
110xxxxxxxxxxxxxxxx 项目经理:黄 x x xxxxxxxxxxxxxxxxxx3
查询时间:20xx年7月21日————20xx年7月20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行贿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第13篇
一、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讨论
我国对于行贿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刑法中的这一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贿犯罪的变化,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的要求。
对于“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的认定。1999年3月4日“两高”《通知》第一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做出了界定, 从而为司法人员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通知》第2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我国《刑法》中将“谋取不当利益”这一主观要件作为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很多学者认为这一规定阻碍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在理解上分歧比较大, 如何为“不正当利益”, 经济行贿是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等等。法院、检察院认识有分歧, 就是检察院、法院内部意见分歧也比较大。①因为在司法实践中, 行贿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在取证上很难, 无形之中减轻了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在国际上特别是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故意地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 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该《公约》中在主观要件中其范围明显比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要大, 采用的是“故意直接或者间接”这一主观要件, 即不限于“为牟取不当利益”, 这一规定比起我国的规定既有利于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 也有利于减轻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取证困难。所以很多学者建议修改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去掉其中关于“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这一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因为行贿的危害不取决于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在于它是否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即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行为已经有危害, 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也难以认定。”②笔者赞同这一建议, 既然我国已经加入了《公约》就应该使我国刑法规定和公约保持一致, 确保法律的统一性, 另外修改这一规定后也便于行贿犯罪的认定。
二、对于“行贿的范围”的相关讨论
对于行贿的范围理论界有不同的说法, 主要有财产说, 财产性利益说以及利益说等。我国刑法对行贿的范围规定为财物, 其中包括各种回扣和手续费, 但不包括金钱与物品以外的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行贿犯罪已经不再以财物为唯一的行贿方式, 很多时候行贿者或者为了规避刑事处罚或者为了满足受贿者的需要开始采用除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作为行贿的方式, 例如性行贿, 提供留学机会, 提升等等, 《刑法》并未对这些非财物行贿犯罪方式作明确规定, 这给行贿犯罪的处罚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而行贿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是否以财物为犯罪方式不应该影响行贿犯罪的成立。近年来, 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 “权色交易”, “权权交易”, 将贿赂范围限定为“财物”, 势必放纵新类型的贿赂犯罪。③随着社会的发展, 不同的人对不同利益的追求, 肯定会出现更多的行贿方式, 所以我国《刑法》应该扩大行贿的范围。笔者认为对行贿的范围应该采利益说, 借鉴《公约》中的“不正当好处”的规定, 这里的好处除了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外, 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三、对于加重行贿犯罪处罚的相关讨论
在现阶段, 随着人民在对受贿犯罪处罚加大的呼声中, 有很多人认为应该加重对行贿犯罪的处罚, 有的学者根据前面提到的受贿罪与行贿罪之间的根源关系, 提出了“乱世用重典”的建议, 认为《刑法》应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刑法》中规定“对犯行贿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牟取不当利益, 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刑法此条来看, 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罚已经很高了。从我国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情况来看, 历次对该条的修改都在加重处罚, 而实际情况是行贿犯罪案件数量却依然逐年增加。所以加重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并不是遏制行贿犯罪的最有效途径, 在行贿罪并非受贿罪根源的前提下, 为了遏制受贿罪一味的加重行贿罪处罚可能会使行贿犯罪的隐蔽性加大而且可能加重行贿犯罪取证困难。对于行贿犯罪应该采取“预防与打击并重, 预防为先”的反腐败策略。对于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是一种量刑上的合理设置。从我国人民群众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中的态度来看, 人们对受贿犯罪一般表现的深恶痛绝, 而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一般不是很关心, 有时甚至对行贿者表示同情, 加重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不一定符合民众的心理。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对行贿犯罪的惩处还是要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 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采用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以教育为主, 而不是以惩处为主。
四、有关行贿犯罪查处问题的讨论
由于行贿犯罪的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以及办案机关在人力、物力上的有限性导致对行贿犯罪查处难度比起受贿犯罪要大得多。行贿犯罪一般“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 难以通过勘查现场这种方法收集有关实物证据”。④行贿犯罪一般是受贿者与行贿者两方之间的“合同”行为, 受贿者和行贿者一般都是“单线”联系, 除了双方亲属外, 极少有人知晓内情, 目击证人几乎没有, 最多只有猜测。⑤办案机关一般很难直接主动地去进行立案侦查, 也很难通过群众的报案获得案件来源。加上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罪名的规定, 不仅要认定行贿犯罪行为的有无, 而且还要认定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对于行贿的侦查更加困难, 也造成很多的违法犯罪者逃脱了法律的追究。实践中大部分行贿犯罪是在查处受贿犯罪的过程中掌握的, 对于很多的轻微行贿犯罪只要行贿者能交代犯罪行为的, 一般都会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检察部门的这样做法在经济衡量上具有一定的可采性, 但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办案机关应该加大力度集中人力、物力进行查处, 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 (七) 》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贿犯罪的查处。
基于以上的讨论, 对于我国行贿犯罪的有关立法和司法的不完善之处, 笔者认为:我国行贿犯罪在立法上应该借鉴《公约》的规定, 进行必要的修改, 以使立法能够指导和有助于司法实践的展开, 修改“为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 扩大行贿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分清犯罪的轻重程度和案件复杂情况合理配置人力、物力有所区分的打击行贿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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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徐岱.行贿罪之立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2) .
三项措施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第14篇
一是建立查询机制,明确查询范围。该院主动与区纪委、监察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局、招标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详细阐释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目的意义。
二是规范工作管理,确保工作效果。其一设立了专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配置一名干警负责查询工作,配备查询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软件;其二努力提升优质高效服务。开通行贿档案查询服务热线,告知查询人查询的范围、受理需提供手的續以及联系方式、查询地点等具体内容,对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热情、周到、高效”的服务;其三严格查询要求和廉政纪律。规定查询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查询,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查询结果,不得将行贿行为档案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