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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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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精选12篇)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 第1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犯罪特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项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要领及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类型上看:

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其中抢劫、盗窃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多为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且作案手段简单,犯罪预备期短,以伤害强奸为主的侵犯人身类型的犯罪,多为单独作案,主要对象为自己熟悉的同学、邻居,作案时临时起意的较多。

2、从犯罪的主体上看:

主要为抢劫、盗窃的案件多发生在辍学后流入社会的无业少年违法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在校生比例;(2)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于城镇;(3)从犯罪年龄上看,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近几年多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4)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多为从犯。

3、从危害结果看:

未成年人犯罪蔓延广、网络性较强,具有明显的纠合性特点,恶性案件较多,其手段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重。

(二)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大体可归纳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

1、主观原因

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总的来说,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励,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一方面他们心理极为脆弱,另一方面又可能铤而走险。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低下,有的青少年是

文盲和半文盲,有的未成年人平时不注重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放任自流随心所欲,以至违法犯罪。

(三)客观原因

1、不良的社区环境和不良文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的社会心理素质。

2、家庭负面因素的影响和学校德育的软弱无力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负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孩子面前发牢骚说一些前途无望的话;二是不健康家教模式的影响;三是父母离开的影响,父母离异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心理、感情的正常发展;四是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贯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的基本准则。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第3条、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保护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

(一)教育保护原则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和保护,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未成年人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我判断能力薄弱的时期。家庭、学校、社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无论从未成年人的特点看,还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看,都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二)及时防治原则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生活心理尚未成就的特点,坚持治本和疏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及时做好防治工作,能够有效制止那些处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

(三)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

(四)科学性原则就是依据以往成功的经验和司法实践总结出的经验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三、处理未成年犯罪的对策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1)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导致未成年犯罪本质原因,很多未成年人都是以自多为中心,个人利益高于一切,为了个人的利益什么错都敢犯,什么法都敢犯,走向极端。

(2)引导未成年人抵制享乐主义有的未成年人受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反高档的物质享受作为追求目标,道德意识淡薄,一味的放纵自己,为所欲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帮助未成年人抵制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一是文化市场的精神污染,二是社会的不良风气和不良影响,三是唯利是图的观念,以上三种因素都冲击着未成年人的观念。

(4)弥补学校的教育方面存在漏洞有的学校教育知识结构存在缺陷,很多学校多年来实行的是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德育,一些教师本身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对学生不能一视同人,甚至出现打骂体罚的现象,一切学校政治教育内容僵化,形式单调,针对性不强,手段落后,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到位。

综合以上分析,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振兴中华的根本在于人材,邓小平同志对青少年的成长十分关注,他提出了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的号召,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只有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使青少年接受正确的观念,养成尊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使他们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一是父母应履行好首任教师的职责,父母要从自身做起,尽到父母的责任。二是发挥学校的教育作用,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三是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四是全面落实对教师的监督,督促教师履行好职责。

(3)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还未成年人一片蓝天,还校园一片净土,使社会教育走上正规。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讲课稿 第2篇

什么是安全?简单说就是没危险,怎样才安全?学习、生活应注意什么?

1、时时有安全意识,从小树立安全第一潜意识

2、注意“走、水、火、电、食、饮、玩”;

3、学习防范安全事故,4、接受老师和家长的教育,5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

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末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你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我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亦摸的事情,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 “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己买来的饮料,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己,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两个15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人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 会‘‘练胆”。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举养老事例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相关部门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 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学们,前面我们讲到的那个“小孩干点坏事没事”,现在我们就有答案啦。

郑某,已经15岁了,因此对于盗窃,法院没有认定为犯罪,而对于其实施的抢劫行为则认定为犯罪,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不能再认为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啦。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举例说明);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网吧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监狱。如:一名十五岁初三男生,为了弄钱买武侠小说,连续七次入室盗窃纵火,后果很严重,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0年。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工作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下面給大家讲个案例,一下下午学生小杨被七八名十五六岁的小青年抢走一部手机及现金30元;当天下午,又有学生报案说,手机被类似的一伙人抢走。同日下午6时许,又有3人,被七名十五六岁的小青年威胁、殴打、搜身后,被抢走身上现金、裤子1条、鞋子1双。一天内连续3起抢劫案,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这引起了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当即组成专案组对此系列案件展开连夜排查。经过两天两夜的连续侦查,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经查实,这是一个由4名在校生和4名社会青年组成的敲诈抢劫团伙,年龄分别为15岁和16岁。据他们交代,刚开始,他们几天抢劫一次,到后来越来越频繁,因为他们的生活来源靠的就是抢劫敲诈,随着抢劫敲诈次数的增多,数额的增加,他们开始用抢来的钱住旅馆、吃饭、上网吧,长时间不回家。当天他们连续抢劫了8起。不论公园、街道、体育场所、网吧、学校附近,也不论是白天黑夜,只要遇到可以抢劫敲诈的对象,他们随时进行抢劫敲诈。而且,团伙成员越来越多(刚开始只有两三个人,到最后发展到10多个人),还有,他们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他们在街上碰到或发现有学生模样的人,就上前去搂住对方的脖子拉到一旁,一伙人围住,先问是否有钱,再殴打,后搜身进行抢劫。这一伙人的结局是什么呢,当然是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不是天生的,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是罪犯,就会杀人 抢劫,他都有一个过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呢?总结起来,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家庭的和学校的因素。那么,天我就着重探讨一下未成年人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个个年轻气盛,血气方刚”,都具有敏感、好奇、喜欢冒险、爱模仿的特点。如果引导得当,这些特点就是优点,对吸收新鲜事物,探索未知事物都有好处。如果缺乏指导或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有句俗话说的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同时,未成年人也处在”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阶段,认识能力低,辨别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不知天高地厚,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顾后果。据报道,某市公安局去年抓获140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无一例外都是游戏迷。许多人都在金钱,物欲的诱惑下丧失了理智,抛弃了做人的基本准则。还有,前段时间发生这样一个案例,有几位未成年人为了吃夜宵,而又没有钱,就到公园的黑暗处抢劫一对情侣的钱财,共获得50元,就因为这50元钱这几个人结果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同学们,为了这么小小的50元钱,去坐牢值得吗,”一失足成千古恨,后悔莫极。

三 下面給大家讲二个具体案例,以便让大家能更深刻理解什么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

15岁的强某某是某中学的学生,平时较为乖巧,性格内向。自从迷上网络游戏后,本来就一般的学习成绩更是差得 一塌糊涂。父母见儿子整天上网不学习,也没少打骂,但收效甚微。一天深夜,小强像平时一样在电脑前撕杀着。其母寻找原放在保险柜里的金耳环,但遍寻不着,就怀疑是强某某偷拿了,强某某对其母的质问矢口否认。其母本来对强某某平时的表现就很失望,这时越想越生气,就一边骂一边动手打强某某。强某某一怒之下,从电脑桌的抽屉里拿出一把弹簧刀连续朝其母腹部、胸部、背部、颈部等部位捅了数刀,致其母当场死亡。慌乱的强某某去找同学好友喝酒,喝完酒后不敢回家,又到网吧上网至次日中午,但虚拟的网络游戏没有像往常一样给强某某带来战斗的快感和荣耀,也无法冲淡其内心的恐慌、愧疚和悲痛,其母惨死在自己刀下的镜头时不时浮现在脑海里,挥之不去,最后到派出所投案。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强某某的悔罪表现,同时结合被告人强某某作案时未成年,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取得亲属谅解,亲属要求轻判等量刑情节,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认定被告人强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通过这个案例可看出强某事发时15岁,符合我刚才说的年龄范围14周岁到16周岁,其故意杀人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

这个案例说明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好奇心重、模仿性强,社会阅历浅、是非辨别能力差等特点又决定了其更容易受到暴力内容的毒害。

第二个案例是年仅16周岁的少女花某某(化名)是某学校的学生,与另一同龄男孩谈恋爱偷食禁果后怀孕。看着自己的肚子逐渐变大,花某某很害怕,但思前想后,终不敢把真相告诉别人。花某某怀孕并没有引起身体不适,她仍坚持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花某某的父母、老师和同学逐渐察觉到她的异样,但面对他们的询问,花某某总称自己只是变胖了。直到一天晚上肚子痛,花某某赶紧上厕所,随着一阵婴儿的啼哭声,肚子里的孩子降生了,花某某情急恐慌之下,用手捂住小孩的嘴巴鼻子,直到小孩再也发不出声音,随后将小孩冲进下水道。

案发后,花某某被以故意杀人罪诉至法院。法院进行了审前调查,了解到花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性格开朗,为人热情,尊重师长,因生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淡薄,触犯法律,对其行为也追悔未及。当地社区矫正部门也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及情节,被告人花某某犯罪的主观动机及悔罪表现,对未成年的花某某“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适用社区矫正。

这个安全告诉同学们,进入青春期后,首先应当加强对生理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明白进入青春期后自己身体的生理变化,了解生命的形成、价值以及性行为的后果,自觉培养自尊自爱的意识。其次当出现意外怀孕后应首先求助家 人,在关键的时间内正确地处理好。虽然法律不禁止胎儿引流,但婴儿一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婴儿具有人的一切权利,婴儿的生命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否则就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接下来,我再讲一讲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通俗地说,“预防”就是指通过外界的教导和帮助,结合末成年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来防范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达到守法的目的,这里的“预防”关键体现在“提前”这个字眼。

(例举学生计划搞破坏的事例)。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经常学习法律知识,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发生了一起末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 10 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楼某与李某到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壬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末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最后检察院对他作了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有一位舒某某同学原是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另一中学读书后,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特别是经常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不阅读一些黄色书刊、电影、电视,不玩游戏机,不吸毒、不随便结交不良朋友,不参与赌博,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末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 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 第3篇

关键词:思想品德教育;预防;违法犯罪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06-204-01

当今,未成年人犯罪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量上占据着较大比例,统计数字显示,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为4954人,10年后的1989年猛增至42766人,2004年突破7万,达到70144人,且同比上年上升19.1%。所以,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是我们不容忽视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层次,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犯罪人本身的主观原因。

一、家庭因素

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在未成年人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行为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庭环境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少年的成长。据有关部门一次对全国八省市二千余名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父母分居、离异、再婚和丧偶的占24.1%,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中有犯罪记录的占20.5%。未成年人在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睹,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因素

社会中的消极因素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催化剂。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抵抗诱惑力不强的未成年人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视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的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强烈刺激着缺乏辨别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处于发育期的未成年人的感官,侵蚀着他们纯洁的心灵。加之到处可见的美发厅,疏于管理的网吧、录像厅不按照规定,随意让未成年人进入,严重毒害、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以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向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勒索设置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因素

学校对于教学生学会做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主要有:一是法制教育不到位,只在思想政治课开了极有限的法律常识课程,及每年请当地公安部门到校做几次法制讲座,这远远达不到普法的要求 。二是有的教师对做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的态度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主观因素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比较复杂,极不稳定。他们精力旺盛,天性好动,但理性认识薄弱逞强好胜,偏激任性。他们生理上早熟,心理上却严重滞后,极易造成心理上、感情上的逆反。加之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不学法、不懂法,在各种因素的夹击下,没形成了很多错误的价值取向,表现为混乱、颠倒的是非观、贪婪的幸福观,称王称霸的英雄观等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从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加强规范未成年人行为、治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及早对未成年人的早期危害倾向进行教育,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学校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阵地,然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尤其是作为教育主导部门的学校政教工作的一道难题,仅靠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仅靠老师声嘶力竭的说教,已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要解决此问题,文章认为,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美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美国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是其教育理念。让学生从小就懂得作为美国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我国两法虽然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但是,学校现行的教学内容是由上级部门规定,而法制教育在其中所占的份量很小,有必要增加规定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所占的比例,从而促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法制教育,对现行的课程进行重新设置,使法制教育落到实处,提高学生的法制觀念。其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做出解释,何谓“有关规定”?使学校有个操作依据,从而改变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存在着“软”、“束手无策”的现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也会起到警戒作用。第三,学校应采取多种方法、多种手段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特别是作为德育主阵地的思想品德课,更应该以现有教材为依托,结合学生实际,有的放矢,加强思想教育,富有成效的完成思品课的能力目标和思想目标。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分析 第4篇

关键词: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 并且与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共同构成社会三大公害。为了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需要采取措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治理。通常情况下, 未成年人作出的不良行为都可能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并且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 做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工作, 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

( 一) 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进程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 如果在这一阶段出现不良行为, 都会增加社会化进程中的消极因素, 对其社会化进程产生制约性影响。在社会化进程中, 需要将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等与社会道德、法律等进行融合, 通过学习, 帮助其掌握知识、技能, 最终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 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也会对未成年人个体素质产生负面影响。在这种大环境下, 需要借助积极, 富有正能量的理念对未成年人进行引导, 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快捷地完成社会化进程。

( 二)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在现实社会中,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偷窃等不良行为, 都具备违法犯罪的一般特征,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 这些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都要严格禁止这些行为。

二、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

( 一) 对未成年人加大教育力度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因不良行为, 而出现违法犯罪, 需要对其加大教育力度, 防止出现不良行为。对于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 不存在不良行为与违反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未成年人, 家庭、学校、社会都要积极加入到未成年人社会化教育中来, 按照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教育理念, 对未成年人加大教育的力度, 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 抛弃注重“分数”, 不注重品行的教育方式。学校方面, 需要制定全面的教育规划, 制订完善的教学计划, 防止发生校园暴力、逃学等现象; 家庭方面, 需要为未成年人树立榜样, 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设身处地地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公共利益人等。学校和家庭通过合作, 共同塑造未成年人的健康人格,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未成年人的“免疫力”, 防止出现不良行为。

其次, 存在轻微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 家庭、学校等要给予高度关注, 一旦发现其存在不良行为, 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进一步恶化。如果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因家庭管理不到位引发, 父母、老师需要调整教育计划, 帮助其正确认识不良行为引发的后果。如果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因不良交往产生, 在这种情况下, 父母、老师需要给予帮助、引导。无论采用何种方式, 都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 照顾未成年人的尊严, 确保教育方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最后,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 如果父母、老师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 并且屡教不改, 这时需要对其进行系统化监管。如果未成年的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较为严重, 需要借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 二) 对存在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情境教育

对存在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情境教育, 其侧重点在于从情境上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制约和限制, 从外界环境的角度切断滋生、恶化不良行的影响因素, 进一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 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积极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生长环境, 主要包括完整、和睦的家庭, 父母的人格要健康, 并且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 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另一方面重新设计整理容易引发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环境, 例如, 对开设在校园周边的游戏厅、歌舞厅等不适宜青少年的行业或场所进行重点治理, 对于依法营业的游戏厅、歌舞厅等, 相关部门需要强制其采取措施, 严谨未成年人进入。

三、结论

综上所述,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作为时代的产物, 全社会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同时从家庭、学校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借助全方位、多层次的举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进行有效治理,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程连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强制矫治制度的构建[D].山东大学, 2005-08-16.

[2]关颖.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的调查[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3-03-30.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 第5篇

台儿庄区教育局

多年来,区教育局坚持从大局出发,以事业为重,为师生服务,对未来负责的管理理念,扎实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连续多年保持校园违法犯罪零记录。

现就教育系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作简要汇报。

一、预防青少年人犯罪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预防末成年人违法犯罪网络。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协作的德育网络,区教育局成立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教委、各中小学校也成立相应机构,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教处、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班集体组织作用,开展教育活动。制定印发了《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了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聘任制度,明确各单位、各学校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预防犯罪工作的责任,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责任制、定期汇报制度。深入基层了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在全区教师教师队伍老化、弱化严重的情况下,优先充实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开展班主任全员培训,定期评选表彰首席班主任、骨干班主任、师德标兵。大力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培训,初步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

三是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保障机制。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纳入教育目标管理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把学生德育状况作为评选规范学校、文明学校、平安学校、星级学校、示范性学校的重要依据之一。开展德育大讲堂活动,定期举办校长论坛、德育专题讲座,建立德育工作研讨制度,研究新时期学生思想特点和教育措施,以提高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区实验小学获得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我区获得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区。

四是积极构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全员育人机制。(1)每一位教职员工都是德育工作者,承担着教育学生的任务和职责。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时时、事事、处处做学生的表率。(2)教师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进取精神,树立为教育事业奉献的精神。(3)教学工作是教师的中心工作,教学工作是德育的重要途径。教师在实施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德育渗透。要以极大的工作热情,满腔的爱去塑造学生的心灵,使之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4)实行“全员护导制”、“首遇负责制”和“全员德育岗位制”。(5)文明施教,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与现象,不准随意停学生的课,教育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做好教育转化工作。(6)班主任要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热爱、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教育学生守纪勤学,团结进取,促使良好班风的形成。(7)每一位教师要将思想教育内容渗透到学科教学中,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在课堂教学中维持课堂纪律,协助班级管理。(8)全体教职员工在做好管理、教学和服务工作的同时,配合做好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教育。

五是落实双线目标责任制 建立控辍保学机制。落实政府线(区-镇-村)和教育线(教育局-教研室-中学、中心校-村完小)双线负责,层层签订责任状,为“两基”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重视思想、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一是开展德育体验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升降国旗制度,积极开展学生军训,从日常学习生活入手,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质和行为习惯。坚持开展“拒吸香烟”和“远离网吧”等签名活动,长期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月”、“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利用清明节、国庆节等重大纪念日组织中小学生扫墓、献花、宣誓、成人仪式等活动,坚持开展“文明先锋”“文明标兵”“文明之星”评选等活动,用积极健康的活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我们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计划,做到了“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政治课、校会、主题班(队)会等渠道,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枣庄39中学和实验小学设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联系点,对需要维权和法律咨询的学生给予帮助和指导。扎实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活动,积极开展学法、用法、守法实践活动,聘请专业人员开展法制专题报告会、讲座,组织学生进行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有奖征文等活动,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学校” “法制学校”创建评选创建活动,举办教育系统普法知识考试,增强师生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意识。枣庄二中获得全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区教育局被省教育厅评为全省“五五”教育普法工作先进集体,枣庄三十九中学和教育局又被中央综治办、司法部、中关工委评为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单位。

三是加强诚信教育。充分利用教育网、校园广播站、校报校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师生诚信事迹,形成广大师生共铸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开展了“创诚信校园”、“做诚信教师”、“当诚信学生”等主题教育,教育学生明理诚信,踏实做人,增强了中小学生的诚信意识。

四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当前部分学生,特别是独生子女、单亲子女、留守儿童不同程度存在的孤独、偏执和心理脆弱、抗挫折能力差等问题,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初中以上的学校都配备有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区法院、检察院派专家驻进枣庄二中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帮助和指导。我们还聘请北京心理咨询专家来我区对中小学生及家长巡回讲座及心理辅导10余场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积极改善、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多年来,我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共组织清理整顿活动10余次,为未成年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每个学期都要协同有关部门在全区中小学生中组织开展“远离网吧,告别电子游戏,做诚实、守信、文明中小学生”签名活动,提高中小学生抵制网吧和电子游戏诱惑的自觉性。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学生放学后出现真空时段,管理盲区。由于学生正处于一个极其复杂的心理发育阶段和一个叛逆期,还没有形成正确是非观念,离开了教师的监管,即使是一个错误的事情没有人来制止,一时的心血来潮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2、社会环境的复杂影响是诱发青少年学生犯罪的社会因素。当代社会正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社会转型时期,一些新东西正以凶猛的势头冲击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一是网吧和影视的影响。一些不法商人看准了学生中的“商机”,开网吧,以各种办法吸引学生上网,加上学生学习压力大,很容易就把学生引进了网吧。学生从中发现了色情暴力的刺激,回到家看电视还是色情暴力。二是社会公民对学生的影响。学生还没有完全成型的价值观和是非观,如果外界稍有影响就会引起他们的情绪波动,做出不理智的事情。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对青少年学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学校教育的功效减弱,造成青少年学生犯罪的发生。

3、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造成青少年学生犯罪的一个家庭原因。留守子女、单亲家庭管理缺失,家长的溺爱和教育影响不当,给学校教育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这部分学生很容易呈现出很多不健康的思想,存在心理障碍和行为偏差倾向。这些问题也是造成青少年学生犯罪的一个基本原因。

4、学校管理方法滞后是造成青少年学生犯罪的主观因素。面临教育对象的新特点,教育环境的新变化,学校管理没有及时跟进新的措施。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 第6篇

[关键词]社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

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部门都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摆到了重要位置,并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应该说卓有成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呈现长期平稳、稳中有降的状态。但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依然严峻。相关资料显示,其中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明显加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占60%以上,重大恶性案件、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甚至涉黑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诸如校园暴力、结伙斗殴、偷盗等等方式,更是不一而足。

来自重庆市高院公布的直辖市以来第一份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其统计数据显示,该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1998年的1187人至2008年的2469人,上升比例达108%。该白皮书预测: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重庆市的未成年人犯罪仍会呈持续上升趋势,今后五年,未成年人犯罪升幅将超过12%,十年后将上升27%。结合该市检察院的一组数据:2006年共起诉未成年人被告人2155人,2007年上升至2456人,而2008年则增至2878人,增长率分别为13.97%和17.1%。由此可以看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迫在眉睫,目前的相关工作机制还没有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局势得到实质性改变。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相当复杂,包括失学青少年多、社会就业压力大、离异再婚家庭增多、留守儿童普遍、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不力、相当多的青少年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等。本文试从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一些探讨。

一、社区的涵义及特征

“社区”,英语词为Community。社区作为社会学的专用术语,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社区作为公民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蓬勃发展起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它首先由德国社会学家腾里斯(1885—1936年,在其《社区与社会》中提出,其含义指人们聚居在某一地域内相互的社会集体或社会单位的总称。社区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产生而出现。只是到了近现代,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很自然地要求把它当做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我国一些学者认为:社区是进行一定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也有些学者强调:社区是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无论怎样为“社区”定格,总之,笔者认为社区就是社会的一部分,就是由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生活的共同体。作为生活或工作在同一社区的成员,不论老少,有业无业,都会受到这个特定环境条件和风气的影响,为此,社区建设关连着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随着我国社区建设全面、深入推进,社区调控社会的功能和机制正在日臻完备,并日趋成熟,其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也日益显现。立足社区、依托社区的社区教育已成为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乃至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共识。

二、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看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性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纵然有其自身的原因,如年龄较小,智力、心理发育不健全,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等,但认真分析每一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会发现这些原因不是以孤立的形式存在的,往往是自身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等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时,要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综合分析;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使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不再重新犯罪,也要动员家庭、学校、社会各方的力量完成这项工作,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

1.家庭原因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最直接的。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和家长采取的不正当的教育方法往往对未成年人的人品形成、性格特点等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个别情况下会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有些父母过分地娇纵溺爱孩子,凡事都以其为中心,即使孩子有错,也不认真批评教育,导致孩子蛮横、任性。使其一旦离开了家庭,步入社会遭受失败时产生强烈的受挫感,继而迷茫、困惑、不知所措,而采取比较极端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解决其面临的问题。有的父母望子成龙心切,恨铁不成钢,孩子一旦有错,不是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而是简单粗暴,甚至采取棍棒政策对待孩子,结果往往事与愿违,造成孩子与父母间的对立情绪,产生强烈的叛逆思想,过早地步入社会,选择在社会上广泛交友的做法来寻求保护和温暖,易受不良人员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走上邪路。 有些父母因工作或经营事务繁忙疏忽了对孩子的管理教育;有的甚至对孩子放任不管,往往造成孩子自由散漫,无拘无束,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容易无事生非而触犯法律;也有父母因离异造成的家庭解体给未成年人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养成了孩子孤僻的性格和畸形的心态,在社会上不能较好地与别人交流、沟通。他们过早地、盲目地流入社会,一旦在物质上得不到满足,便会采取偷窃、抢劫等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2.因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管理教育的失误导致在校生犯罪。

学校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知识体系形成的重要场所,然而目前一些学校存在着重智力教育轻品德教育的现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略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学校普遍存在着法制教育薄弱的現状,使得广大未成年学生不知法、不懂法,尤其是一些平时身上存在不良习惯的学生,是非观念模糊,违法和犯罪界限不清,糊里糊涂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3.实业、失学加上社会因素的影响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

从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校生犯罪仅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10%左右,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是那些失学、缀学的未成年人,其中尤以家庭经济环境差、文化素质低、家庭矛盾严重、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为主;其次是由于各种原因,如家长对子女教育问题重视不够,造成大量初中乃至小学毕业的未成年人闲散在家中;再就是一些因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在农村老家的未成年人因厌学而辍学,并流向城市,又很难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而误入了歧途。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这其中也孕育和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许多不良的因素。对于生理、心理发育处于青春期、自控能力低下、难以抵御外界诱惑的未成年人来讲,容易误入歧途。这些未成年人游荡在社会上,受某些崇尚物质生活享受等不良社会风气和环境的影响,使他们在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盲目追求享受,导致侵财案件的发生;社会上一些宣传暴力、黄色的影视、书籍等不良传媒的影响,使未成年人盲目追求所谓的“英雄主义”,导致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案件的发生;而小说、电影中宣传的江湖哥们义气,也使精神空虚的未成年人乐于模仿,拉帮结派成群地结交在一起,为点滴小事大打出手,导致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网吧的大量出现,更是为闲散在社会上的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消磨时间、滋生是非的场所,许多未成年人沉迷其中难以自拔。据近年有关方面统计,与网吧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占到各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60%左右。

4.未成年犯罪原因涉及各方面,仅依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参与。

在近年社会学者们不断探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中,就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要以学校为龙头、社区为平台、家庭为基础,把学校、社区、家庭三个方面力量有机组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共同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越来越多的事实也证明,学校教育、社区教育、家庭教育不仅己成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成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防控途径。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社区优势,调动社区一切力量,举全社区之合力,搞好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全世界关注的问题,其产生、形成有着复杂的综和因素,它与未成年人所处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和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进程等一切主观因素密切相关。除未成年人自身特殊性外,还涉及社会、学校、家庭管理教育薄弱环节等诸方面的成因。因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的社会系统工程。社区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生活空间,其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紧密性、奏效性也随着社区建设的加强和社区在社会中的基础载体作用和日益体现而为社会所认知。诚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所示: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

社区预防是未成年人犯罪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并是预防工作最主要、最根本的载体,是预防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因而,强调社区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基础载体作用,发挥其直接管理的重要作用。立足社区建立健全早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管理工作体系、汇集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是预防犯罪的拓展方向,是防止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基点,也是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

三、如何强化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举措

1.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服务和协调功能,形成社区预防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整合力。

随着社区建设的日益深入,社会单位和社区公众参与社区事务的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这使社区首先面临的就是人、财、物力的投入问题。要开展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尤其是创建社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基础工程设施,如有利于社区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健身娱乐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以及在社区内开展各种各样大型群众活动,落实帮教问题少年工作措施,解决问题少年本人及家庭问题,巩固帮教效果等等,都需要人、财、物力的投入。然而经费去哪里找,有关专业人才去哪里请,由谁来请,教育基地、活动场所在哪里建,由谁来建,等等问题,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如果这一切都单靠社区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万万办不到的。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和协调功能,通过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有关单位和群体团体,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全民共同参与的办法来解决社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形成社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整合力。

2.以街、镇为核心,吸纳有关方面参与,构建较为完善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体系。

以街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共青团三个责任部门为主体,吸纳辖区所在警署、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机构等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建立相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构,以联席方式共同运作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将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统筹协调、明确职责、落实任务,有效形成预防锁链,构建较为完善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体系。积极在社区开展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如: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帮教感化问题少年;为社区内遇到家庭暴力、家庭遗弃、因犯错后回归社会而被疏远的少年提供救护和保护,以避免那些已遭受危害的未成年人进一步遭受侵害;在学校假期期间,为孩子们提供心理咨询、学习咨询等等。

3.发挥社区居委会的基层作用,构筑强大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一线“防火墙”。

社区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行政工作的基层组织,是推广和执行党和政府各项重大方针和政策的一线实战部门,它联系着千家万户,是党和政府与广大百姓最坚实的纽带。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内不乏苦口婆心、循循善诱、热心公益、知识全面并善于做和乐于做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社区教育人才。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社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由街镇综治办、司法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成员、辖区学校政教部门等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良好政治思想素质和帮教能力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社区联合帮教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的作用,通过他们在社区内积极开展帮控、宣传、教化、防范、引导等预防教育工作。

4.推进社会多元化教育模式,完善学校、社区、家庭 “三位一体”的社会多元化预防体系。

在世界各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不只是司法机构和教育部门的事情,而是由社区内各个不同的组织、包括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教育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家庭等合作共同参与的事情。因为大量的案例证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产生原因也是多样性的,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通过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防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整个社会的工作,作为司法、教育部门要了解儿童、青少年、犯罪分子在做什么,作为家庭、社会各方面也要积极参与预防教育工作。各国的实践证明,多元化的社会帮助教育模式无疑是一种有效的预防对策,它也是被公认为用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发展趋势。国家既要制定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要通过法律以外的社会工作预防青少年犯罪。

社区一头连着学校,一头连着家庭,具有学校、社区、家庭 “三位一体”的社会多元化预防功能,是对青少年进行预防教育的重要阵地。要充分发挥社区优势,发掘学校、社区、家庭 “三位一体”的预防违法犯罪的功能,有效整合社区各种资源,精心搭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平台,使學校预防、社区预防、家庭预防相互衔接着一切。要通过学校、社区、家庭 的“三位一体”推进社会多元化教育模式,并在完善社会多元化教育体系方面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努力构建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综合体系。

中国自古有“上医治未病”的观点,预防就是以“治未病”为直接目的的。只要全社会都能认识到“犯罪从违法开始,违法从不良行为开始,不良行为从身边的小事开始”这个简单而重要的道理,注重预防教育,充分发挥社区一头连学校、一头连家庭的大平台作用,努力构筑学校、社区、家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网络,在预防违法犯罪中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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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 第7篇

一、家庭亲职教育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群体日趋庞大。据人民法院的信息显示, 每年判处未成年犯罪人数平均在7万人左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分析结果显示, 自2008年以来,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4200余人, 约占全部罪犯总数的6%。其中,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420余人, 约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10%;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3700余人, 约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90%。国内众多专家学者研究均表明14至18岁年龄段案率上升较快, 平均犯罪年龄越来越小,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已由80年代初的14、15岁提前到13岁以下, 而且犯罪手段日趋暴力和成人化。

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因素十分复杂, 综合了社会、家庭、学校和个人等各个方面, 然而从我们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数据分析来看, 家庭因素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

国内学者陈伙平等人在关于“福建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与控制对策研究”的项目成果中分析指出:父母文化素质低下或品行不良, 将导致“家庭教育过程中往往不能形成科学的教育观念, 选择正确的教育态度, 使用正确的教育方式”, 从而影响家庭教育的质量, 限制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指导者和监督者能力的正确发挥;家庭教养方式不当也会导致未成年人出现问题行为。比如当孩子出现过失行为时父母对孩子采取“训斥”和“打骂”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原因, 其人数几乎“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总人数的一半”, “包办型”、“严厉型”和“冷漠型”等不当教养方式也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诱因;家庭结构不完整也常常影响家庭教育功能正常发挥, 造成青少年心理扭曲, “性格变异, 出现品行问题”;家庭成员关系紧张, 尤其是亲子关系和夫妻关系紧张, 也会诱导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总而言之, 家庭教育缺失易导致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个性, 潜伏着使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通过对我国父母实施家庭亲职教育, 可以提升家长素质, 帮助家长树立和培养高度的责任感, 理性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丰富知识层次, 从而使家长运用正当的教养方式引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二、当前我国亲职教育开展现状

自20世纪三十年代西方一些学者开始倡导亲职教育以来, 亲职教育已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亲职教育是对父母 (准父母) 进行的协助其获得称职父母角色的经验的专门化教育, 在德国称为“双亲”教育, 美国称之为“父母教育”, 俄罗斯称为“家长教育”, 台湾学者称为“亲职教育”。为推进亲职教育, 德国设立母亲学校、双亲学校、夫妇研习会, 日本设立亲子剧场、公民馆, 美国设双亲研习机构、研制“父母行为量表”来测量父母的亲职教育水平等手段和方法。

目前, 我国内地亲职教育开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还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东北师范大学儿童发展研究中心的盖笑松、王海英两位学者对当前中国城市亲职教育开展情况总结出几个特点:一是家长接受培训总量严重不足。调查数据显示, 接受调查的父母几乎有一半有“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从未参加过任何关于家庭教育知识的讲座培训”, “所有接受调查的家长参加讲座的平均次数只有2.42次, 平均到每人每年还不足0.5次, 只有18.5%左右的家长能接近每年1次的频率。”二是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尚未形成。虽然从1981年我国就开始兴办家长学校, 而且将之作为亲职教育实施的主体, 但开展的总体情况并不理想。家长学校数量少、缺乏系统科学的教材和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教育形式简单化一、师资配备不固定、检查管理和评估环节不完善等导致我国大部分家长学校未能有效发挥家长学校的效能, 处于名存实亡尴尬境地。三是电视和图书是目前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来源, 但存在获取教育知识随机性和缺乏系统性。四是家长的亲职教育兴趣需要引导。目前我国大陆父母主要关注针对孩子智力潜能、身体健康和学习等培训内容, 而忽视对孩子性格和社会性方面的培养内容。

我国亲职教育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我国政府和社会对亲职教育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 缺乏一整套成熟有效地运行机制来提升亲职教育实效, 从而达到间接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

三、我国家庭亲职教育推进策略探析

成功的亲职教育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四方展开协同合作。

1、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经验, 将家庭亲职教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次, 这是政府不应推卸的重大社会责任。我国家庭亲职教育氛围不浓厚的一个原因是, 我国大部分家长还秉持“生而知之”的陈旧教育理念, 对当今新的社会发展潮流 (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多元、互联网不健康价值理念、离异家庭增多、独生子女“溺爱症”等) 冲击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呈现的新特点考虑不足, 因而未能在家庭教育方式上做出相应改变。这就需要政府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经验, 将家庭亲职教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次, 建立家庭亲职教育制度, 通过设立专门的家庭亲职教育的财政基金和国家机构, 制定国家家庭亲职教育长远发展规划, 对亲职教育的推广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2、公益组织和社会媒体应根据社会发展要求, 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亲职教育, 为我国家庭提供专门的多样化亲职教育服务。政府应鼓励各种公益组织开展多样化的亲职教育服务, 为我国家长提供科学指导和咨询, 可就不同家庭提供“私人定制”服务。比如普通家庭和不良家庭, 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和留守家庭等。社会媒体应对前沿的亲职教育理念和案例进行报道, 提倡科学的家庭教养方式, 营造良好的亲职教育氛围, 以引起广大家长的注意和重视, 并采取实际行动参与到各类亲职教育活动中去, 为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而做出应有努力。

3、各类学校尤其是大学应重视并开设“家庭亲职教育”课堂, 或聘请法学、教育学、心理学专家定期走进学校和社区开展讲座, 对青年夫妇在做父母之前进行培训, 切实提高父母在养育后代方面的能力, 强化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意识。

4、家庭方面, 父母应积极参加各类亲职教育培训, 树立科学健康的家庭教育观念, 和未成年子女保持平等、经常的沟通和交流, 及时关注孩子的情绪和心理发展状态, 用正确的教养方式做好孩子的教育和管理。

参考文献

[1]陈伙平, 范秋凤.福建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家庭因素分析与对策思考[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 (6) .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点思考 第8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类型上看:基本属于侵犯财产型和侵犯人身类型的犯罪。

2.从犯罪的主体上看:多为辍学后流入社会的无业少年。

3.从危害的结果看:恶性案件较多, 其手段残忍, 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重。

(二) 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好奇心理和消极的模仿心理。未成年人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 有强烈的求知欲。但由于社会阅历浅, 辨别是非的能力差, 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力, 容易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盲从和从众心理。常言道:近朱者赤, 近墨者黑。在共同犯罪中, 部分未成年人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 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从事, 是一种盲从的行为。

3.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未成年人涉世不深, 世界观尚未定型, 逆反心理强烈。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 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 从而造成对社会不满, 甚至仇视。

4.逞强好胜和寻求刺激的心理。犯罪心理学家称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一年龄段为“危险年龄”段, 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 容易偏激, 冲动起来不计后果, 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

5.青春期要面子、虚荣心理。未成年人年轻气盛, 喜欢在异性面前炫耀、摆阔、逞强, 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一些未成年人贪慕虚荣, 好逸恶劳, 梦想一夜暴富, 有可能导致他们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1)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导致未成年犯罪的本质原因, 很多未成年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 个人利益高于一切, 为了个人的利益什么事都敢做, 全然不计后果。

(2) 引导未成年人抵制享乐主义。有的未成年人受社会上的不良影响, 把高档的物质享受作为追求目标, 道德意识淡薄, 一味的放纵自己, 为所欲为, 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 帮助未成年人抵制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文化市场的精神污染、社会的不良风气和唯利是图的观念, 这些不良因素时时冲击着未成年人的观念。

(4) 弥补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漏洞。很多学校多年来实行的是应试教育, 片面追求升学率, 忽视了德育, 对学生不能一视同仁, 甚至出现打骂体罚的现象, 一些学校的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到位。

(二)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点建议

1. 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力度。

加强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状况监测系统, 成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题性研究组织, 不断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力度。

2. 优化家庭教育质量。

父母应履行好首任教师的职责, 父母要从自身做起, 尽到父母的责任, 身教要重于言教, 家庭教育要科学化, 改善家庭环境。

3. 学校要成为教育工作的主阵地。

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 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发挥学校的教育作用, 继续完善教育内容, 转变观念,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和管理等等。

4. 净化社会环境,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优良的外部条件。

整治文化市场, 还未成年人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还未成年人一片蓝天。

5. 政法机关要依法做好打击和保护两个方面的工作。

要针对少年犯罪情况,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据统计, 目前, 全国政法系统已拥有少年法庭2500多个, 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人员有7500多名, 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对于全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发挥重要的作用。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 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 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 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意义重大。而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根本在于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样, 决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个系统工程、长期工程, 正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坚持不懈, 只有这样真正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

[1]孙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及预防[J].当代教育科学.2006年11期

[2]孙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对策浅析[J].延边党校学报, 2006, (03) .

[3]黄士, 田宗友.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与对策[J].九江学院学报.2006, (03) .

[4]季兰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新浪博客.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 第9篇

1.1 受到一些社会上的不良因素影响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思想上的不成熟,容易受到一些社会上的不良因素影响。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具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去网吧、酒吧、夜总会、游戏厅等具有经营性质的娱乐场所,但是很多场所经营者为了获取利润往往对这些规定视而不见导致青少年受到一些诸如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因素的影响,这无疑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成长起非常不利。

一部分社会问题也对青少年的思想成长起到了消极作用。比如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表现为贫富差距过大,导致一部分青少年心理扭曲 ;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家庭遭到变故而过早的担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因为生活的压力过大又缺乏比较的教育和引导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1.2 家庭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缺失

一部分家庭父母离异或者因为生病、车祸、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离世导致家庭破裂,导致未成年人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甚至流浪街头 ;一部分家庭因为父母经商或者在外工作打工疏于对孩子的照顾和关爱 ;一部分家长先天存在缺陷或者自身的素质较差 ;一部分家长对于孩子过于溺爱也会导致孩子的心理成长出现问题。

1.3 学校教育的缺失

今年来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采取了很多的办法来促进学生思想道德观念以及身心健康成长,但是由于学校的教育大多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2 未成年人自身的弱点

2.1 身心还不成熟

未成年人处在性格和行为习惯养成的阶段,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如果不能正确的进行教育和引导就容易导致他们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甚至误入歧途。

2.2 认知能力有限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读能力还比较有限,价值观尚未形成,因此对于一些社会现象和周围的人和事还不能给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2.3 控制能力较差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情绪容易波动,容易愤怒而且行事比较偏激,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差容易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

3 预防控制对策

3.1 促进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

经济发展不仅可以使人们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同时也可以带动其他事务的发展比如社会环境的改变和教育时也的发展,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减少贫困因素对青少年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

3.2 发挥政府职能

政府应该积极的发挥自身的只能,对于文化市场的糟粕因素进行净化和打击。对于互联网营业场所以及其他盈利性质的公共娱乐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努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3 加强学校教育工作

加强德育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场所,加强学校德育教育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借鉴国外教育,创造性地开设专门课程,改革教学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对未成年人心理素质进行改造和培养,使他们具有关心周围事物和他人而不是麻木不仁,勤勉自强而不是得过且过随波逐流的健康心理 ;使他们具有自尊、自爱、自信的品格 ;使他们具有很强的自制力以抵制不良事物的诱惑。同时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

举办各种讲座,传授生理健康知识、防灾避难知识、正当防卫知识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知识,增强他们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

3.4 充分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中的作用

家庭应当与学校、社会积极配合,从社会知识、处世方式到内在品格和心理,努力使孩子具有良好的性格和健康的心理,具有认识和处理事务的能力。这就要求家长自身要提高素质,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必要时,家长也可以参加一些培训班或多读些教育专著。

3.5 全社会共同努力,关心未成年人的教育

政府重视,把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和国家命运的战略任务,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认真负责,研究和解决事关未成年人教育的重大问题。

4 依法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

全社会自觉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孩子们多一些留意,多一些爱护,形成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尤其是要依法关注每个未成年人包括违法犯罪后的健康成长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同时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并且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它分为四个方面的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个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然而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只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我们还需要未成年人自身配合,适应自身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未成年人尤其是我们中小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我们要依法自律,法律提倡做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还要正确对待父母的教育,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的年龄还小,社会经验和生活经验都比较缺乏,接受家长、学校的正确引导十分必要。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不仅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作到了学法、用法。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所以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所以我们必须在社会各方面对青少年的保护之外,对青少年进行帮助,使他们能够与法律相配合,依法自律,不误入歧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青少年人格,促进青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他们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现象是每个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应该做到的事!

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策略分析 第10篇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机制

随着高考生源逐年减少,而我国高校招生逐年扩大,高校办学层次多样化。学生的整体素质水平下降,学生成分日趋复杂,学生在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方面参差不齐,大学生违法犯罪呈上升态势。因此,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成为各高校势在必行的一项工作。

一、家庭方面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许多家长都是初为人母、初为人父,对于如何正确地教育子女都没有清楚的认识;其次,由于历史原因,目前许多家长的教育水平、思想素质等不是很高,他们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根本认识不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更不会主动采取正确的家庭教育。因此,笔者建议在社会上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体系。具体而言,在小学或是初中、高中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机构,定期组织学校家长进行有关家庭教育的培训。由于各个家庭的具体背景不同,每个家庭所需要的具体教育方式、内容也有所不同,所以该机构还可以依据家长的请求有针对性地“下处方”。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家庭教育的问题,避免家长的盲目探索给孩子的成长造成的危害。同时,由于学校是育人的主要机构,拥有丰富的育人经验、理论和人力资源,通过学校的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机构的活动,可以使家长获得更有效的信息。而且,这也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并有利于对学校教育的配合,形成全方位的健康教育,避免对学生教育的错位而给学生造成的价值观、人生观、心理方面等的冲突,也有利于健全人格的形成。除此之外,社区、基层司法机关、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等组织都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自己的方便资源开展有关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二、学校方面

(一)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密切关注有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大学生犯罪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对于进入大学校园之前所形成的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因素,比如学生心理存在问题、性格怪异等,校方可以通过建立学生心理档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大学应当在学生刚进校时对所有学生进行一次心理测试,学校的对学生直接管理者(比如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应当了解所管理的学生的心理测试结果。这样,一方面管理者在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管理时可以采取特殊管理方式,以免对该类学生做出进一步的刺激;另一方面,学校在以后的相关活动及教育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该类学生采取有效的引导及矫正。

(二)丰富校园活动及社会实践,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释放心理压力,正确认识社会。经历了高考后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最明显的一个感受是自主支配的时间增多了,大学的学生一般来说都是脱离了父母进入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由于课余时间的增多,许多学生不知如何安排自己的生活,再受到一些不良习惯的影响,易产生堕落、腐化的生活习惯。因此,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课余生活,组织丰富的学校活动。一方面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可以转移学生对不良嗜好的注意力,释放心理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和社会实践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交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消除对社会现状的片面理解和反社会情绪,放弃偏激和自卑心理,勇于面对挫折,敢于承担责任,保持稳定的情绪和健康的心理。

三、社会方面

“近一个时期来,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有上升的趋势。我省近期已发生多起大学生在校外租房独居导致犯罪的恶性案件,应引起高度重视”这是江苏高等人民法院日前就加强在校大学生管理,向省教育厅发出的一份司法建议。由于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在校外租房独居的现象有增无减。由此引发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加,江苏高院在这份司法建议中建议省教育厅对此类问题及时调查,加强高校的法制、道德教育和居住管理,监督各校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司法机关由于自身工作特点,对大学生犯罪有更及时、更直接的了解,可以为学生及学校提供相关信息,引起学生及学校的警觉,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司法机关对已犯罪的大学生要根据情节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大学校园宣传犯罪的危害,宣传法制思想,并根据以往大学生犯罪记录进行分析研究,制订一些有效的、能约束大学生犯罪倾向的措施和方法。

四、结语

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不应违法披露 第11篇

保护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立法

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是未成年人保护与少年司法的一项重要国际准则。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于1985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未成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未成年犯的资料。”尽管《北京规则》没有明确将传媒列为限制公开未成年犯资料的主体,但由于媒体是信息传播的最主要载体,这一限制性规定实际上将媒体作为主要的规制对象。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将《北京规则》关于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未成年犯资料的要求转化为了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并且明确将媒体作为主要的规制对象。该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其中引起争议最激烈的是对立法将禁止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时间节点设置在“判决前”。 这种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时间节点的设置违反了《北京规则》关于应在各个阶段尊重未成年犯享有隐私权的规定,也使得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大打折扣。因为即便在判决后才披露未成年人犯罪人的身份信息,仍然可能会给该未成年人贴上“犯罪人”的社会标签,仍会对其矫正和复归社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针对上述不足,许多省市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均放松或者取消了时间节点的限制。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吸收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限制媒体披露未成年人罪案信息的规定。该法第45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规定取消了披露时间节点的限制。

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相衔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随后颁布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中,明确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例如,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颁布2006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均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由于公检法机关是媒体获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的重要来源,这些对于司法机关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6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国限制媒体披露未成年犯罪人信息的制度作了进一步地完善。该法以一个独立法条(第58条)的形式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肯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取消仅在判决前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规定,并且将限制披露的主体进一步扩大到了网络这一新兴媒体。

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制度的基本内涵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可以将我国现行禁止媒体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制度概括为如下基本内容:

对于未成年人触法案件的信息披露限制是指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但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规则,对于有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也不应随意披露。

受约束的对象主要包括“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增加了“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后,还使用了“等”的表达方式,即还可将其他未列举的媒体包括在内。如果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其他媒体形式,也要受到未成年人罪案信息披露限制制度的约束。由于司法机关也是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掌握者和媒体获取未成年犯罪人信息的主要渠道,因此司法机关也被禁止向外界,特别是媒体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份信息。在自媒体时代,普通公民在具有公共传播功能的微博、博客等网络空间,也应受到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法律规定的约束。

禁止披露的内容不仅仅包括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还包括其他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息披露限制制度仅仅是禁止披露未成年人罪案中犯罪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而不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身。只要媒体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了保密,对于罪案本身报道、评述、分析、研究均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

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没有时间节点的限制,即便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完毕后已经成年,也不应在“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中披露其身份信息。

对李某轮奸案的几点反思

近日,某歌唱家、少将之子李某在因寻衅滋事解除收容教养后不到半年又涉嫌轮奸案引起轩然大波,也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全国媒体在对此案的报道中几乎集体沦陷,一方面正义凛然的声讨、反思,另一方面又公然践踏《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身份信息的规定,弃新闻职业伦理于不顾,不但热衷于挖掘轮奸案细节,也将李某的照片、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所有个人身份信息全部曝光。李某首先是“未成年人”应遵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当然,只要不披露身份信息,对于罪案本身的报道、评述、研究是允许的。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属于严厉禁止披露的范畴,并且这样的禁止性法律规定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例如,1997年日本神户发生两名儿童被害并分尸的恶性案件,疑犯为一名仅有14岁的少年,此案震惊全国。由于日本法律禁止披露少年犯身份信息,疑犯真实姓名未被传媒公开,在法律文件上他被称作“少年A”。“少年A”经家庭法院裁定送入少年院,2004年出院并更换身份后在另一城市正常生活。迄今为止,其真实身份信息仍被保密。在对该案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严格的身份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少年A”可以改恶从善、正常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了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被违法披露外,本案还有诸多值得反思之处:

李某是不良教育、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的畸形产物,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尤其是收容教养制度的牺牲品。

少年司法制度奉行保护主义理念,但其基本立场是宽容而不纵容:一方面强调以教代罚,在惩罚与放任之间建立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另一方面则建立剔除机制,将极少数极度恶性的未成年犯罪人通过弃权等机制当做成年犯罪人来对待。我国少年司法改革,还任重道远。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36、37条),涉事酒吧违法接纳李某等未成年人饮酒难辞其咎,主管部门应首先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67条)。涉酒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动向,酒吧管理应予重视。

未成年人轮奸案的常见特点是利用被害人的醉酒状态。此案中被害人与嫌疑人聚饮而醉,并同往宾馆,给嫌疑人以可趁之机。避免进入高危险情境是被害预防的一条黄金法则。在犯罪学看来,每个男性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女性与男性饮酒应适可而止避免醉酒,酒后更应避免前往宾馆等高危险场所。

青少年违法犯罪之预防对策 第12篇

青少年违法犯罪也是当今世界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对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智能化、集团化和流动化等特点, 惩治和预防是其两种基本对策, 需要我们在更高层次上和更广泛的视野内, 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措施,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保持完整的家庭, 让孩子健康生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是孩子生活、学习的第一场所, 对孩子的成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问题和缺陷的家庭, 对孩子的成长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久而久之可能导致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笔者2011年赴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帮教活动的过程中了解到, 青少年罪犯中有20%左右的人来自有问题和缺陷的家庭, 而且这种情况大有发展之势。因此, 作为父母,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 既然组建了家庭, 生育了子女, 就要履行父母职责, 不要动不动就吵闹, 动不动就离婚;对待孩子不要暴力强制, 也不要溺爱娇宠。孩子是无辜的, 作为父母要对孩子负责, 对社会负责, 多关爱、关注孩子, 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 使其茁壮成长。

二、注意观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前兆

作为有着丰富思想的个体, 青少年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前, 往往会出现种种前兆。作为学校、家长一定要对孩子负责, 加强对孩子的了解, 注意观察他们违法犯罪的前兆, 并采取相应措施抑制, 打消他们的犯罪意念。

(1) 掌握孩子的消费来源。我国青少年消费几乎全部来源于其父母或其亲属的支持, 其数额是非常有限的。因而父母和学校老师要对他们的经济来源和去向基本上做到心中有数, 留心孩子经常出入的消费场所和购置的消费品是否与其经济能力相符, 是否高消费, 大手大脚。一旦出现上述情况, 则千万不要掉以轻心, 一定要弄清他们额外的经济来源, 并对孩子的消费从总量上加以控制。

(2) 留意孩子结交的朋友。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青少年共同作案多, 重义气。青少年天性好奇, 易动, 喜欢寻求刺激, 但对社会阴暗面又缺乏免疫力, 极易被不良群体诱惑、利用, 所以学校与家长要及时留意孩子结交的朋友, 尤其要留意所交朋友的日常行为、品行等方面。要注意经常对孩子进行引导, 加强孩子对社会的一些丑恶现象和行为的辨析, 并分析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时, 让孩子断绝同不良青少年的交往, 把孩子的不良倾向消灭在萌芽状态。

(3) 观察孩子的夜生活。有些孩子生性顽皮, 他们不爱待在家里, 守在父母身边, 而是喜欢丰富多彩的夜生活。家长和学校要时刻了解孩子的去向。一般情况下, 各种娱乐场所、街头巷尾、商店周围、网吧等是众多青少年极易去的地方, 这时家长要给孩子规定一定的休闲时间, 勿使其长溺于其中。同时尽可能和孩子一同娱乐, 并积极引导其参与内容健康、丰富、格调高雅的文化夜生活。家长和学校还要观察孩子夜间不归是否是因为早恋, 是否与异性同居等。

(4) 警惕孩子的谎言。现代孩子多是独生子女, 很少与父母和老师交流, 与父母和老师存在明显的代沟。此刻, 父母和老师要主动和孩子谈心, 交流感情, 要善于捕捉孩子的思想动态。大多数孩子在外做了错事, 都会采取回避或谎言欺骗家长和老师。一次欺骗成功, 就可能一而再, 再而三, 久而久之, 形成侥幸心理。所以家长和老师要多个心眼, 既要信任孩子, 同时又要善听辨色, 及时识破和制止孩子的谎言, 不要被孩子的谎言蒙蔽。

三、净化文化市场, 优化文化环境, 塑造健康的文化氛围

优秀的文化能够开启人的聪明智慧和善良美好的心灵, 能够强化人的社会性本能, 而不良文化则会触动人性中自私、阴暗、虚伪的心灵, 诱发社会犯罪。政府在制定文化政策时, 既要有敢于开放的勇气、远见和对世界文化潮流的高度敏感性, 还要考虑现实社会承受力和容忍度以及对青少年的影响。

(1) 净化文化市场, 塑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对于与当代精神相违背的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消极颓废的文化作品和文化形式应依法予以取缔和制裁, 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 从源头堵塞有害青少年成长的影视、网络、报刊、游戏、文学作品的出笼, 把住出版印刷、播映、发行等环节。同时, 加快相关法律制定工作, 将文化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并最终依靠完善和强有力的法律净化、规范文化市场, 为青少年塑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

(2)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主旋律, 优化文化环境。新闻宣传、文化出版、电影电视、电子信息等部门应牢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以及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文化观。坚持正确的文化舆论导向, 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 鼓励和倡导生产创作以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主旋律, 为广大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文化作品, 以满足正在成长中的青少年的精神需求, 在全社会树立一个吏治清廉、党风纯洁、社会稳定、民风端正、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优化文化环境, 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一个健康的文化氛围。

四、采取综合措施, 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这些年来,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政法部门在中央的领导下, 大力开展打击暴力犯罪、政治腐败、破坏社会市场秩序等人民关心、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将一批人们深恶痛绝的黑暗势力、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净化了社会治安空气。同时采取一些积极措施, 完善社会管理制度, 进一步遏制了社会治安下滑的势头, 这就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1) 政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青少年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侵扰学校、学生的案件, 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犯罪案件, 流氓恶势力、团伙侵扰青少年案件, 以及青少年自身涉及的盗窃、抢劫、强奸、吸毒、卖淫、凶杀等恶性案件, 政法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这些案件的侦破力度, 另一方面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这样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 促进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社会评判标准。

(2) 强化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力度, 为学校及学生学习、生活创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也是近几年人们关注的热点。基层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职责之中, 建立并落实治安责任制。重点要清除校园周边大量非法经营的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休闲室、网吧等娱乐场所。严厉查禁收缴校园周边的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规范校园内外的经营摊点, 清查整顿校园周边房屋出租现象。同时, 在校园内大力推进安全文明校园建设, 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创造一个安全舒心的社会环境。

(3) 依靠社会力量 (主要指企业、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以及社会群体等方面) 加强对违法和轻微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除了其本人应承担责任外, 父母或一些专门学校 (如工读学校) 往往需承担更多的帮教工作, 这种做法曾经取得过非常明显的效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们愈发感觉社会力量参与不够, 因为这些青少年最终会脱离父母或学校而走上社会, 他们在社会上能否立足或获得社会认可将最终取决于社会对他们过错的容忍度。因此, 我们应转变观念, 不要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只是政府、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整个社会都应承担这种责任, 国家要高度重视扶植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社会民众的力量, 才能真正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这类社会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取得良好的效果。

(4) 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社会稳定, 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 由于每个人所具备的主观条件不同, 所处的客观环境各异, 便形成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状况的千差万别。人们通过社会比较, 那些境况较差的人便会产生“相对被剥夺感”, 引发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甚至出现反社会行为, 引起社会混乱。这种社会现象曾经普遍存在于西方社会发展史中, 而他们医治的良药就是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尽量减少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因不平等所造成的恶果。首先, 通过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保证了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起码的收入、住房、保健、受教育等权利, 缓解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社会集团之间、阶级之间、阶层之间的矛盾, 防止个人或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长期地被排除在整个社会体系之外, 避免他们疏远社会以致走上反社会的道路。其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助于个人和社会的全面融合与和谐发展。以免费教育为例, 免费教育可以使每个人都有机会接受教育, 这样贫穷家庭的孩子就有可能通过接受良好的教育进入高层次社会和职业领域, 就容易形成与社会相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法, 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与社会其他人一道共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最后, 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巨额的社会财富为基础实现的, 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以国家税收政策为保障。国家利用税收,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同时, 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 收入越高, 纳税越多, 不仅阻止了收入差距的拉大, 限制了贫富之间的过分悬殊, 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分配不公的矛盾得到缓解。通过社会保障制度, 使一部分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得到保证, 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当前, 我国正在加速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成熟, 在这方面有必要借鉴吸收西方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经验, 从而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 使民众免去缺衣少食之忧, 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社会也越来越和谐、安定。在一个制度健全、和谐安定的社会里, 必然会有效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目的。

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 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青少年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促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教育是关键。社会各界应重视教育对青少年成长的重要性, 把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1) 国家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 努力普及和推广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 使青少年在学习语言、文学、历史、哲学、法律和自然科学的同时, 丰富知识, 开阔眼界, 拓宽心胸, 净化心灵。一个没有知识, 没有受过文化教育的人必将是浅薄、愚昧和野蛮的, 难以被社会所接受。国家要制定长远的教育规划, 加大对教育的投资, 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学校要执行国家正确的教育方针, 注意学生的素质教育。教师要树立“成才先成人”的教书育人思想, 爱护学生, 尊重学生的个性, 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 用社会优秀的文化加大对青少年的启蒙教育, 这是保证一个人健康成长的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教育。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 千百年来, 形成了一整套激励个人成才、健康成长的优秀文化传统。因此, 父母和老师在对孩子的启蒙教育中, 要注意用社会优秀的文化加以启迪, 如通过自身良好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包括丰富的知识、高尚的品德、勤奋的工作、文明的举止等) 来感染和教育孩子。同时在家庭关系中,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传统美德。每个家庭要本着互相理解、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民主平等的原则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父母和老师要在孩子面前宣扬健康、积极、有益的文化, 开展多种有益的文体活动, 使孩子在良好的家庭氛围或学习氛围中生活充实、温暖、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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