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精选4篇)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第1篇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一般程序
(一)受 理
1.范围: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的。
2.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测报告的有各监督科室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社会举报的和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的由法制稽查科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二)立 案
制作“立案报告”,由法制稽查科对案件情况进行初审,决定立案的,报请所长审查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及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
(三)调 查 取 证
1、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2、出示有关证件;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事先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视听资料、违法产品、原始资料登记、账目等资料的收集;
4、采样时应填写“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5、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审 核
由法制稽查科负责审核案卷,制作《审核意见书》,对审核不合格的案卷退回各监督科室重新制作或对案件重新进行调查。
(五)合 议
1、组成3人以上合议小组进行合议;对案件的事实、案由、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条文等进行合议;
2、提出具体处罚意见。
(六)审 批
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请领导签批。
(七)告 知 权 利
1、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当事人;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做好“陈述和申辩笔录”;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有复核监督员填写复核意见,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对做出变更处罚金额的案件要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报请领导签批
(八)做出处罚决定
由法制稽查科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长审批,做出处罚决定。
(九)送 达
由承办人员送达,当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可留置送达或在7日内邮寄送达,另公告送达。
(十)执 行
1、罚款交指定银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可每日加处罚款额3%;2个月(食品)或3个月(其他)后,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案件的移交、复 议、诉讼和强制执行
• 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立案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
• 复 议: 2个月内; 制作行政复议答复书
• 应 诉: 食品卫生案件处罚15日,其他3个月 ; 制作行政诉讼答辩状
•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法院执行。
(十二)结 案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有关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听证程序
(一)申 请
1、申请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罚款5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以上;
2、申请时限:当事人应在处罚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受 理
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举 行 听 证 会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 ;
3.主持人确认听证参与人员是否有请,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的权利;
4.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5.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6.调查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7.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8.制作“听证笔录”交调查人员及当事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四)听 证 结 束
1、主持人制作《听证意见书》;
2、县卫生局应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 简易程序
(一)表 明 身 份
1.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2.出示有关证件。
(二)现 场 调 查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告 知 权 利
1.告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申辩意见可以记录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
(四)复 核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
(五)做出处罚决定 1.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2.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时限及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
(六)结 案 1.执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5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报法制稽查科备案; 2.承办人员结案后将案卷报法制稽查科归档。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第2篇
1、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变更或者合并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最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自制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省、自制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他的派出机构。
浅析林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3篇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的案件, 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 情节复杂且需要经过立案调查才能查清的林业行政案件。建立一般程序, 有利于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
二、一般程序的具体过程
(一) 立案。
林业行政机关凡发现或者通过其他信息渠道获悉行政相对方实施了涉林违法行为, 应在7日内先予以立案。立案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 应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首先, 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在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林业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或者负责人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 应当制作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送达利害关系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该移交有关主管部门, 案情特别重大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
(二) 调查取证。
违法行为立案后, 林业行政机关应立即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询问有关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认为无误后, 再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以上记录和我说的一样”的字样, 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林业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还可依法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等 (如:木材检查站可依法查扣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木材)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案件卷宗, 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此外,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可以对涉案物品等进行鉴定、勘验检查。对鉴定、勘验检查情况和结果应分别制作《鉴定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 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依法向被处罚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拒绝听取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 (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除外) , 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可见, 告知程序之关键, 因此, 林业行政机关应填制《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一式二份, 一份附卷, 一份交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 由被处罚人在先行告知书上自行书写注明) 。同时要填制《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交被处罚人签名, 表明已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如果涉及到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林业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被处罚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依法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制作《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时, 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要求载明有关事项, 并加盖公章 (需加盖法律授权机关的公章, 加盖被委托机关的公章则无法定效力) 。
(四) 送达决处罚定书。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 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收的, 按法律规定作相应处理后也即为送达。还可以通过挂号邮寄方式送达。完成林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即表明该案的法定处罚程序已完结, 被处罚人应当遵照处罚决定书裁定的期限和方式予以履行。
三、关键环节
按一般程序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注重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否则可能因行政处罚无效而被撤销或败诉。
(一) 从立案到结案的时序一定不能倒置或笔误填错, 如:处罚决定的日期早于事先告知日期, 就会导致处罚无效。
(二) 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 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亮明身份;无论哪个环节都必须有2名 (或以上) 执法人员执行。
(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特殊情况。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多少才算较大呢?《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其他各省执行的标准未必完全相同。又如: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较大罚款数额的, 是否需要听证?目前有两种理解法:一种是,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有个“等”字, 涵盖面广, 应参照较大罚款金额执行;另一种是, 坚持“法定”原则,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则没收价值再高的实物也无需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鉴于这种情况, 我认为, 无论是没收实物还是罚款只要达到本省规定数额的一律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由当事人本人在听证告知书上自行书写注明) 。
(四) 处罚依据的运用问题。如:国家林业局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胶合板不再凭证运输, 但某省转发该文时依然将胶合板纳入凭证运输, 该省某县依据此规定没收了一车价值二万多元的胶合板, 被诉至法院, 结果可想而知。因此, 在运用法律依据时一定要遵循“从上”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第4篇
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归纳起来有申请、受理、审查、执行四个递进程序。首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所管辖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 递交人民法院行政庭。人民法院行政庭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裁定的决议, 受理裁定后要发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发现案件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或有明显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将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后, 才能作出行政裁定并出具裁定书。可以执行裁定的, 交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执行。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注意事项
2.1 申请期限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若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可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3个月后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是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因此,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必须是在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个月后、6个月内, 申请期限一旦错过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2 事先催告
事先催告是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 向当事人发出的法律文书, 这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 (下转第22页) (上接第20页) 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 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行政机关应通过催告方式, 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 给当事人自我纠错的机会, 同时也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行政机关下达催告书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3~6月内进行, 最好选择在限期截止之前20天左右, 以便于把处罚款的金额一并附在催告内容中, 同时申请强制执行。
2.3 完善案卷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卷材料一定要事先完善, 应给人民法院提供一个规范完整的案卷。案卷内容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应有确凿的违法事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的处罚依据;送达的外部文书要能确保当事人收到;内、外部文书应齐全。
2.4 提供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规范完整的申请材料:强制申请书2份 (申请书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授权委托书1份 (授权委托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可以委托多名人员代理, 一般由办案人员担任代理人较好。) 将案卷全套材料装订成册并复印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案件所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依据的复印件2份, 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