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规章制度范文(精选10篇)
文物规章制度 第1篇
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本公司特制定以下文物安全规章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现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点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主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落实。
3、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4、各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文物安全会议精神。
5、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文物保护安全工作预案,岗位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好安全措施。
6、搞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各种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值班巡逻人员在上岗期间擅离职守,有章不循,违反规定或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案件者,依法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2、对本来可发现不安全的因素,由于工作不认真而没有发现或已经发现不安全因素,既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者,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3、由于设施、设备的损坏,警告标识的不明显而造成游的伤害,依法追究管理人员、保卫人员以及值班领导的责任。
4、认真落实责任制,将事故责任层层分解到岗、到人。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今后防范措施
安全奖惩制度
表扬和奖励
1、热爱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见义勇为,保护财产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文物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4、在文物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批评和处罚
1、严重违反文物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以整改者。
4、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并严格执行。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燃着的烟头及时扑灭,电源及时切断。
3、消防安全领导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消防 安全大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排除与整改。
4、消防安全领导组、保安部不定期地检查消防器材,电器设备,线路是否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在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6、电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带电工作。
7、古建筑内电线一律采取铜芯绝缘导线,并穿管敷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物安全保卫人员“四懂”“四会” 四懂
1、懂火灾危险性;
2、懂防火措施;
3、懂灭火方法;
4、懂组织逃生方法。四会
1、会报火警(119);
2、会使用消防器材;
3、会扑救初起火灾;
4、会引导逃生;
文物规章制度 第2篇
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职
工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确保库房安全。
二、库房内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
三、库房应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窜岗。库房钥匙
分别由三名保管人员保管,需妥善保管,严禁随意转交他人。
四、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须有两人以上;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同
意,不得擅自入内,经许可者,须由库房工作人员陪同。
五、进出库房人员一律不许带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
六、建立库房出入登记制度,非本馆人员入库须在保卫部认真填写《入库人员
登记表》,并由馆领导或保管部负责人签字。
七、库房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周到。
七、库房工作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出库手续,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提
取文物。
八、建立《库房工作日记》,由专人记录进出人员、时间、工作内容等情况,同时妥善保管好帐册档案,严守库房机密。
九、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发现情况,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
案并向馆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十、保持库房的整齐清洁,注意防潮、防尘、防虫、防光等。工作人员离开库
中韩文物管理制度比较 第3篇
一、韩国的国宝、宝物编号制度
韩国对文物的编号制度, 来源于日帝统治时期。1910年日本占领韩国, 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韩国经历了长达三十多年的日帝统治。日本对韩国的统治是严厉的, 在管理有形的文化遗产上也不例外, 它将韩国的珍贵文化遗产都降级为宝物, 从首尔宝物1号崇礼门开始, 到各地的历史遗址、历史文物等有形文化遗产, 都逐一地进行编号。现在看来当时的编号有很强的随意性, 但无可否认它正是现在韩国有形文化遗产编号的雏形。韩国光复后, 新建立的政府将日帝统治时期确定的宝物全部升级为国宝。但当新政权着手加强文物保护时, 南北韩战争爆发了, 许多国宝级文化遗产在战火中消失, 许多千年古刹化为灰烬。由于大量文化遗产遭到毁坏消失, 引起战后的韩国政府高度重视, 在1962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 (也可译为《文化遗产保护法》) , 对有形的文化遗产进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根据《保护法》规定:“在有形文化遗产中,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为宝物’;在宝物中, 最具人类文化价值的珍宝则是国宝’”。明确地把韩国的文物古迹划分为“国宝”和“宝物”两大级别。
确定国宝有五个标准: (1) 符合宝物级别的文化遗产中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特别大的遗迹或物品; (2) 符合宝物级别的文化遗产中制作年代久远并能够代表那个时代的遗迹或物品; (3) 符合宝物级别文化遗产中制作主人或制作技术特别优秀具有开创性质的遗迹或物品; (4) 符合宝物级别的文化遗产中的形状、品质、材料、用途显著特别的遗迹或物品; (5) 符合宝物级别的文化遗产中与历史名人有很深的关系或由其制作的遗迹或物品。
国宝有如下种类:木造建筑 (能够代表制作的时代或一定技法的建筑, 主要为高丽时期及其以前的建筑) ;塔 (包括石塔、砖塔和木塔) ;浮图 (韩国敬放僧尼遗骨或舍利的墓塔) ;佛像 (公元五世纪及其以前所制作) ;其他石造物 (如石灯、石碑、石莲池等) ;金属制品 (三国时代古墓中出土的长号、灯、钗钏和统一新罗时代的钟, 以及塔中发现的安放舍利的器具等) ;假面具 (河回假面、屏山假面及高丽末期朝鲜初期的有代表性的假面具) ;典籍和绘画 (海印寺大藏经、风俗图等能代表某个时代的珍品) ;陶器和瓷器 (三国时期的异形的陶器、统一新罗时代的绿釉瓷器等) 。
宝物被确定为国宝后, 依据《文化财保护法》会得到国家颁布的一个编号。编号的顺序并不显示国宝的价值的高低, 而只是显示确定为国宝的先后顺序。现在韩国编号的国宝共有310件。
宝物指的是在学术、艺术价值上略次于国宝的有形文化遗产。与国宝在制作技术、年代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并保存现状良好, 学术、艺术价值较高的特点相比, 宝物是指在各方面虽不突出但也达到一定程度的文化遗产。“国宝”和“宝物”并无十分严格的区分标准。
宝物的种类如下:木造建筑 (朝鲜时代的建筑物如宫殿、城门、殿庙等) ;石造建筑 (新罗时代的石灯、浮屠、石坛等) ;典籍、书法、文书 (典籍类包括汉文书籍、韩文书籍、佛经等, 书法包括写经、名人书法等, 文书包括古代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公文、契约等) ;工艺品 (文化史上重要的遗物如陶瓷器、梵钟、铜镜等, 或是外来品中的优秀物品) ;考古资料 (史前时代及其后的遗物中学术价值高的物品) ;武器 (在研究战争史时需要的遗物如刀、斧, 以及历史上著名将领使用过的武器) 。
被确定为宝物的物品, 国家也会依据《文化遗产保护法》按宝物确定的先后顺序给它一个编号。韩国宝物的编号并不连续, 偶尔会有中断, 这是因为有些宝物后来升为国宝。现韩国宝物的编号达到1613号。
引人注目的是, 国宝、宝物的编号不是只载于文献资料。韩国政府还把编号标于国宝和宝物附近的醒目位置, 载于旅游宣传册和各种纪念品上面, 真是随处可见。
韩国政府对国宝、宝物的编号和宣传, 激发了人民的寻宝、护宝热情。上世纪80年代, 梨花女子大学的一位教授偶然在江原道发现一个风景优美的山谷, 山上有“河图洛书”、“伏羲先天八卦图”等文化遗迹。经考证, 这里曾是古代一个理学家的隐居之处。后经政府投资适度开发, 这个原来不起眼的小山谷, 现在竟成为韩国北部的一个著名文化遗址和风景名胜“谷云九曲”。此后, 韩国政府又把1997年定为“文化遗产年”, 并提出“知道、找到和保护”口号。很明显, 这是为了进一步引导、激发人们寻宝和护宝的热情。
二、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颁布施行。后经修改, 又于2002年10月28日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并施行。这部法律全面反映了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
这部法律把我国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并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从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确定, 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文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 必须区分文物等级, 设置藏品档案, 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文物保护法》规定, 我国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
三、比较和借鉴
中韩两国的文物管理制度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明显不同: (1) 中国把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 韩国没有这种划分。 (2) 韩国把所有文物分为国宝、宝物两个级别。中国把不可移动文物分为三等, 可移动的珍贵文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韩国分的比较简, 中国分的比较细。 (3) 韩国的国宝和宝物都有国家的统一编号, 并且在实物上标注编号, 以引起国民的重视, 也便于保护, 中国的文物则缺乏这种编号。
中韩两国的文物管理制度都是根据各国文物的现存状况而制定的, 很难说孰优孰劣。如果说借鉴的话, 双方都可互相借鉴。但本文只说中国的文物管理制度应当向韩国管理制度借鉴的地方。
其一, 韩国把国家的国宝、宝物按顺序进行统一编号, 这有利于对文物数量的掌握, 也有利于对文物的保护。我们应该仿照韩国把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把可移动文物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分别按顺序进行统一编号, 就可对我国各类文物的数量一目了然, 在管理上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其二, 韩国把文物分为国宝、宝物, “国宝”这个词用得好, 它能引起人们对文物的充分重视和爱护。目前在我国出版物上也经常可看到把重要文物称为“国宝”的提法, 这证明许多人都认为这个称呼比较好。我认为, 可以把我国可移动的珍贵文物由三级改为四级, 即国宝级文物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我国的文物多如繁星, 多分一些级别可能更恰当一些。
文物鉴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4篇
[关键词]文物;文物鉴定;鉴定制度
我国文化历史悠久,作为历史大国,出土的文物多不胜数。但是,我国的文物鉴定者素养能力参差不齐,参考其他国家文物鉴定的方法与经验,我国必须坚持设立“按法鉴定”、“依法交易”的与法律规范同行的国家鉴定机构。文物不同其他拍卖物,文物市场有着巨大的经济利润诱惑,文物鉴定者必须洁身自好,加强自律,所以相应的规章制度是构建国家鉴定机构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文物鉴定者的能力标准制度
文物鉴定是一项具有极强专业性的工作,需要大量的鉴定经验和对历史文物的了解知识。在文物市场中,鉴定者的能力参差不齐,有各种文物领域的专家,也不乏拍卖公司的“托”,文物购买者无法清楚的辨别鉴定者的能力,甚至产生“只要在公众面前说的就是正确”的错觉。更甚至有部分非法拍卖公司,通过虚假鉴定坑害消费者。建议国家文物局等权威机构按照市场标准采取全国统一考试的方法,合格后,再由权威机构考察其对文物的认知、实践能力与实践经验。
二、文物鉴定者的管理制度
文物鉴定者分为国家官方鉴定者与民间鉴定者,国家官方鉴定者大部分服务国家文物保护,文物挖掘等工作,极少出现在文物市场中。而民间鉴定者大多是以销售的形式,在文化市场中提供鉴定文物等中介服务。作为消费者,看到的只有民间鉴定者在市场中的影响性,而看不到鉴定者的鉴定能力和鉴定经验,一件文物不能通过所谓“权威”的民间鉴定者给出的报告就成为“赝品”。文物市场中的这种“权威机构”多不胜数,政府需要做的就是维护文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文物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条例,使民间鉴定机构或民间鉴定者规范化,合法化,也使文物消费者对“权威机构”的责任追究变得更简单。
三、在鉴定中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文物市场中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大量的文物鉴定者在鉴定过程中铤而走险,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民间鉴定者有特别的要求,使得鉴定者在文物市场中大打“擦边球”,例如:给予文物消费者不正确的鉴定信息、设立虚假的鉴定机构实行诈骗等等。对此,政府部门应当严格要求鉴定者规范鉴定程序,遵守鉴定道德,并且对已经违反相关规定、法律文献的鉴定者进行处罚。规范文物市场管理,才能使民间鉴定者以及鉴定机构消除这种“擦边球”心理,从而保护文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中国文物市场能够健康快速发展。
四、鉴定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对于文物市场来说,文物鉴定者只是市场中的一小部分,而构成文物市场的主要群体是文物消费者。由于群体数量巨大,导致大量的非专业鉴定者开设“专业鉴定机构”,更严重者直接借专业机构之名,通过虚假信息向消费者高价出售赝品,导致大量的文物消费者上当受骗。在2009年,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杨伯达等5名顶级鉴定者为骗子自制的“金缕玉衣”开出了24亿的天价评估,其他消费者过于听信专家的评估,导致银行被骗贷,金额高达5.4亿元之多。作为顶级鉴定者,在鉴定中没有按照规范过程进行,导致消费者轻信自己的非专业言论,使其蒙受损失,看似于是“骗子”欺骗了消费者,但作为骗子的“挡箭牌”,鉴定者应当深刻反省自己在鉴定过程中所犯的错误。鉴定者在对文物鉴定时,应当端正态度,认真负责,并且在鉴定后提醒消费者,鉴定者本身只是对文物作出相应的评论和估价,仅供消费者参考,不能作为文物交易中的凭据。
五、对于文物鉴定者的保护
要规范文物市场不仅要对文物鉴定者进行严格的规范,也要对文物鉴定者实施应有的保护。文物鉴定者的工作大部分依靠的并非理论知识,而是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而工作经验并不是保障鉴定质量的标准,难免会出现鉴定差错,鉴定中出现的失误不能作为鉴定者的过失。文物鉴定者的工作是依照鉴定者的专业知识与鉴定经验对文物作出估价而对消费者提出建议,鉴定者的鉴定建议并不能作为消费者买卖文物的实据标准。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最好适当追究鉴定者责任,而不是将所有的过失都推卸到鉴定者身上。
六、结语
我国是历史文物出土最多的国家之一,文物消费市场的规范化是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必然要求,而作为文物市场中具有影响力的鉴定者,更应洁身自好,提高自身素养,认真对待每一件文物,只有文物消费市场平稳有效的发展,才会使双方获利,保证双方权益,一同建立社会主义特色市场。
参考文献:
[1]王东升.规范文物鉴定行为保障收藏者合法权益[J].世界美术.2012(11).
[2]李晓东.文物保护法盖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13(22).
[3]陆宗润.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J].中国博物馆.2011(10).
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章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文物安全责任制,严肃追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级风险单位的文保单位,发生被盗、火灾、水毁、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大范围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水毁及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工地,发生1
件(含)以上一级珍贵文物、2
件(含)以上二级珍贵文物、5
件(含)以上三级珍贵文物被调换、被盗、损毁、流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致使科学价值较高的古墓葬、古遗址等遭受重大破坏(含历史风貌)的;
(五)法院、检察院以及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对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未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致使发生涉案珍贵文物损毁流失、后果严重的;
(六)政府相关部门因工作监管不力,致使省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古遗址、地下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遭受破坏、后果严重的;
(七)其它原因造成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严重损毁、流失的。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责任主体: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文物保护责任的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督监察。
第六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政府考核内容。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安、工商、海关、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宗教、环保、旅游、文化、发改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第九条
县级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第十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管负责人,文物、公安、工商、国土、环保、宗教等相关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文物收藏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本辖区、本单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工作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一)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物事业单位等协同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古遗址、古墓葬日常管理及被损毁后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二)组织公安(消防)、文物、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及周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工作;
(三)督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技防、消防、雷防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文物保护机构、编制及经费保障工作,督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建立县、乡、村、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指派机构及专人负责看管。
第十四条
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等级及相关规定完善技防、消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重要部位落实24
小时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落实文物安全检查、报告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文物安全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
次。其中,国保、省保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必查项目。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文物人员,对辖区内文物安全检查每月应不少于1
次,并酌情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六条
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加大对文物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自没收、扣押、追缴之日起5
日内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结案后30
日内,应当依法无偿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属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文物,应当无偿返还。
第十八条
本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
日内完成,并向上一级政府提交调查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时间,由调查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及处置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以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文物仓库管理员等离任时未按规定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实物与档案不符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致使发生文物保护单位、古遗址、古墓葬(冢)、古建筑等严重损毁、历史风貌严重破坏等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致使涉案文物被调换、损毁、流失,后果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文物保护职责而未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问责。
第二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技防设施不达标,其收藏的珍贵文物拒不移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问责。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6篇
二、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乡镇文物保护巡查记录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给予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或辖区公安机关反馈。
三、场所内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库房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房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 库房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第三条 各库房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 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第六条 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 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 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第九条 库房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 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库房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文物规章制度 第8篇
一、文物保护所面临的现实挑战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 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层面也在不断地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一方面挑战是来自城市发展建设中的挑战, 在城市不断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 面对着新格局建立以及旧格局破除的境况, 这就会使得旧和新模式产生矛盾, 在矛盾中如果不进行良好的协调就会使得历史遗迹的保护重要性被忽略。另一方面是涉及文物犯罪方面的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使得人们对于历史人物的经济认识性增强, 这就会直接的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走私以及倒卖等形式通过对文物价值的利用来满足己欲, 并且, 现阶段的盗墓和对馆藏文物的偷窃现象不断的增多。
二、对于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
(一)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内容的增加。
直至今日, 我国已经成功地将一百〇一座城市申请为国际级的历史文化名城, 并且在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对地方性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了公布, 在旧法汇总的第八条中进行了“保存特别丰富、具有重大的革命意义以及历史价值的城市, 都要由呈现建设环境部门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核定和公布”, 通过这一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旧法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视和保护, 而且这一制度内容的公布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保护以及规划起到了非常关键的意义。但是旧法对于历史的名城的保护没能达到较为广阔的层面思考, 而且也没有对历史街区或是城镇纳入到制度内容之中。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的第十四条进行了具体的内容规定:“在面对具有革命性意义特别强、文物特别丰富的城市以及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的街道、村庄以及城镇, 要通过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政府核定公布为村镇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从而上报国务院进行备案。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村镇或街区的所在地县级达到县级以上的应当对人民政府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进行总体的规划。”从这一规定内容中可以看出新规定提升了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力度, 并且还对政府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职责进行明确。
(二) 对民间文物收藏管理进行了完善。
新法中对于文物的保护, 对于私人收藏的文物规定也是所要讨论的关键环节之一, 中国是一个文物收藏大国, 这些收藏不仅仅来自于国家方面的收藏, 也来自于私人收藏, 只有充分的对私人收藏进行保护才能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得以更全面的补充。在进行文物收藏的过程中很多私人收藏家无法进行合法的收藏, 因为旧法中曾对私人收藏模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私人对于文物的收藏要经由文化行政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收购从而实现系统的管理, 其他任何个人以及单位不得对文物进行私自收购。”这样的规定内容, 使得广大的收藏爱好者的权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 并且还常常出现私人收藏家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为了对广大的私人收藏者的权益进行良好的合法的保护, 新法在对民间收藏者的范围进行了相应的确定, 具体规定为:“文物的收藏个人、组织或者是单位可以通过收藏的方式对文物进行合法的赠予和继承, 并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对文物进行拍卖, 而且个人可以通过合法的转让对文物进行合法转让或是交换。”除了相关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 个人也可以对文物进行自由的流通。
三、新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一) 从文物的概念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要想从文物概念角度进行立法完善, 首先就要明白文物的具体含义, 这是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基础, 新法中对于文物的概念分析通过列举分析的方式进行了说明, 第一是具备科学价值、历史意义以及艺术层次的古墓葬、石窟寺、壁画、古文化遗址、古建筑以及石刻等;第二是要与历史著名人物、重大的历史事件以及革命运动密切相关的古代或者近现代的重要代表性建筑、历史遗迹以及历史实物等;第三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美术品、艺术品以及工艺品;第四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文献资料或者是图书资料等;第五是要对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活、历史各时代的发展模式以及社会生产具有良好的反映作用的可被视为文物。
很多地方性的相关行政规则并没有对文物所具备的概念进行分析而是利用年代的特性对所谓的“文物”进行界定, 没有对文物进行正确的理解, 这种情况会直接的导致文物的管理会直接的处在混乱的情形当中;还有一些由于对于文物的概念不明确, 进行解释的夸大以及曲解, 从而使得文物流通和收藏都面对混乱的情况。所以新法中对于文物的概念进行举例解析是必要的也是关键的。
(二) 对于文物商业性利用的立法完善。
面对着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 文物在商业的模式下已经逐渐地失去了原有的价值本能, 这就要求在进行文物开发的过程中要注重适度的原则,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所颁布新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要求在进行文物的转赠及交接时, 严禁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利用商业性的手段实施文物出租和售卖给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所以, 文物保护法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要对商业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这样才能避免商业性造成文物流失的现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笔者通过对现阶段文物保护过程中容易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从而对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进行了讨论, 最后对新法的立法改善进行了探究, 只有在探究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和改善问题才能将文化保护措施适合时代的发展, 才能进一步实现对文物的切实管理。
参考文献
[1]谷岩.论我国文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完善[D].中央民族大学, 2013.
[2]张倩云.浅谈近三十年来我国文物法制建设的基本成就[J].甘肃科技纵横, 2013, 42 (3) :42-44.
文物规章制度 第9篇
一、杨静荣先生质疑陈列征集品系赝品,现在我们对实物的真赝,因不能上手仔细鉴定无法做出我们的判断和结论。国家目前也没再进行更科学、更权威的鉴定,所以被人质疑也属正常。但杨先生在质疑前,不知对实物是否亲自上过手,是否从内外的各个方面入手进行过系统的鉴定。如果没有上手,仅是隔着玻璃凭眼观实物表象下此结论,实有轻率之嫌。按如此逻辑,银幕上的古月、唐国强岂不就真是毛泽东了,泰国的人妖岂非真是女人,生活中的男性李玉刚不就真成女性杨贵妃啦。
二、杨静荣先生指认“壶王”(见图一)是赝品的理论依据之一是窑址没有发现此壶的样品。此理论则显根基薄弱,没有发现不能代表没有,现在国内外的博物馆中有很多无法证实窑址出身的文物,也没有找到相应的瓷片样品,那就不是真品了吗?全世界各博物馆馆藏的无数文物、国宝只要在窑址无样品对应的话,那不都属于被误藏、错藏在各大博物馆的了吗?
宋五大名窑的哥瓷,北宋官瓷,至今没有找到窑址,难道藏在故宫、国博等世界各大博物馆的哥瓷、北宋官瓷就应列入赝品行列?另外,名扬国内外的扬州博物馆镇馆之宝元代兰釉白龙梅瓶(见图二),在窑址也未发现对应一样的样品,那么也都应列入赝品之列吗?(此瓶是王冶秋局长在任时,亲自上手过问,从民间征集之重器)
三、杨静荣先生指认“壶王”是赝品的理论依据之二是:壶大系小,不足以承受盛水之重。此论似有一定道理,但绝不能以此就定真赝。历史上许多器物之功能,不能以今天人们的生活观念去衡量千年之前古人的生活观念和审美情趣。如果此论成立,那么伊朗国家博物馆所藏的中国元代四系扁瓶元青花(见图三)也应指成赝品。因为此瓶盛水后,其四系的大小、粗细根本无法担以承重之责。观察、鉴定一件文物,应认真从综合多方面入手,同时考虑其历史背景,从微观痕迹上全面衡量下结论,找出真和赝的科学证据,才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四、任何人都可根据自己的认知水平和能力,在学术上提出质疑或异议,从而进行探讨和商榷,但不能轻率地主观定性和否认别人的观点。以“壶王”为代表的这批文物,是杭州南宋官窑博物馆以杭州市政府行为,由政府出资一千五百万,由国家级四位权威专家集体鉴定,后又有三位专家签写证书。参与鉴定的四位专家(张浦生、朱伯谦、冯小琦、朱戢),其文博资历、名气、学术地位、职称在国内都是数一数二的,挑战和质疑他们的观点,每个人都有权利与资格,但应慎重和依据充分。虽然目前我国文博界鉴定的权威性由于各种内外原因,确实大打折扣,有些专家的理论、观点和结论确实应当受到挑战,但绝不是带有主观性、无充分依据的挑战。若仅凭隔过玻璃观望,就说系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仿品,那么当参与鉴定的专家中任何一人,或是杭州南宋官窑博物馆的任何一人反问一句:“请问系90年代仿品,证据是什么,依据是什么?”将无以回答。如果再问:“若是赝品,那么是什么地方生产?是何人伪造?具备赝品的证据要素都有哪几项?”如果能讲出来,应是学术争议,交流学习的范畴,或是挑战权威的勇敢行为。如果讲不出来,会给人以有其他意图之嫌。
此事经媒体通报后,还有一现象也让人不解和值得社会深思,更值得文博界反思。如此隆重的一个官方博物馆征集活动,又是四位权威专家出场把关鉴定,竟然经不起一个人的否定声音。在此声音发出后,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如此巨大反响,可主鉴方的权威首席专家张浦生先生不作回应、反驳,而采取的是回避态度。另一位参与鉴定的专家朱戢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理不直、气不壮,不敢说出自己的观点。特别是记者在采访“壶王”捐赠人丁先生时,丁先生说:事后他为了支持朱戢教学,将其中一个破了一半的壶王残器送给了朱戢。当记者电话采访朱戢先生有无此事时,朱先生一口否认,不敢承担,急忙挂断电话,此事让人狐疑。搞教学接受一下残器,又有什么了不起,何况是鉴定之后的事,为什么一见记者就会如此?真让人费解,既然“壶王”是假的,那么残器不也是假的?送和受送又有什么意义呢?报道中影射“捐赠人有行贿,朱戢有受贿之嫌”;既然报道定“壶王”是赝品,那么赠送、受赠还需去提吗?还值得报道此段吗?如果是真品,捐赠者坦诚讲这是捐赠后为了支持朱戢陶瓷教学而赠送,而受赠人朱戢为何又不敢大胆承认呢?再看参与鉴定的四位专家之一冯小琦先生,也是故宫著名陶瓷专家,当记者采访时,面对否定之音,理应有力反驳一番,讲出自己的真知灼见,可也是理不直、气不壮,委婉将责任推给杭州南宋官窑博物馆组织方。杭州南宋官窑博物馆方是此事件的主角,也是最大的受害者,面对声誉受如此大的损伤,应该第一时间拿出充分证据反驳,可杭州南宋官窑博物馆却显得很无奈被动,仅提出还需提交上级更权威的鉴定。当然此举势在必行,但也应是同时举出有力的反驳证据,再进行更权威鉴定,以洗被冤枉之耻,这才是正确的做法,可为什么是如此应对?
从以上三方的反应和态度,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因我们专家鉴定文物的方法不对,不能够充分掌握文物真假的科学证据,尤其是造假分子根本无法所企及的证据,这才是我们鉴定鉴别的关键所在。目前大多数专家对数百年或千年前的东西都仅凭眼观、印象下结论,用他们头脑里不变的知识应付千变万化的文物收藏市场,真可谓是“以不变应万变”,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支持,所以,一旦有人质疑,就心中无数,底气不足。
鉴定是一种综合的而非单一的工夫和工程。20世纪我国著名的收藏家、鉴定家、鉴赏家孙瀛洲先生,集一生的宝贵经验,在《元明清瓷器的鉴定》一文中说:“辨别胎釉的方法是,既要用眼来辨其色泽,度其厚薄,审其纹片,观其气泡,也要用手摩挲以别粗细,用指叩敲已查音响。可以说耳、目、手三者并用,方不致限于表面或居于一格。”这正是把宏观的眼学和微观的痕迹结合起来进行综合鉴定的最好意见,这些意见很值得我们思考和记取。然而在收藏鉴定的实践中,真正能做到的人寥寥无几。我们当前的文物鉴定秩序太混乱,文物鉴定的方法太落后、制度太不健全。到了建立以宏观确立鉴定方法和理论,再以微观痕迹学结合传统眼学及其他科技方法进行全方位鉴定体系的时候了。只有这样才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才能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才能使鉴定行业走向一个健康发展之路。如不然,此类事件还会继续发生,恶性循环,那将是中国文博事业的重大悲剧,还将会继续给民族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从20世纪30年代流出国门、至今仍让亿万国人痛心的现在藏于英国达维特基金会的那对青花云龙纹象耳瓶(见图四),到20世纪90年代的贻笑大方的北魏陶俑事件,再到2006年的文物泰斗的“越王剑”,以及新近曝光的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杨伯达等5名项级鉴定专家为北京华尔森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谢根荣指派牛福忠自制的“金缕玉衣”(见图五)开出24个亿的天价评估,谢根荣据此骗贷10亿的令人啼笑皆非的心酸事件,都说明了一个道理,传统的凭直观眼学和经验去鉴定文物真假的做法已非变革不可了,否则将会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带来更大的损失。
戚城文物景区管理管理制度 第10篇
1、管理处职工统一实行记分考勤请假制,职工考勤表由各科室指定考勤员如实填写职工上班、请假、旷工、迟到、早退情况。并由监督员监督执行。
2、无故不到者,视为旷工。对无故旷工者,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写出书面检查。凡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给予辞退处理。
3、迟到、早退者2次,写出书面检查。园林等特殊科室的作息时间和工作考量,由科室长事先报告主管领导同意后,再通知办公室,以便监督考勤。
4、凡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长审批; 3天以内由科室长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审批。科室长请假1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主任审批。请假回来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擅自超过准假时限者均按旷工对待。不准捎假或短信请假。职工工作时间内临时外出,需经科室长批准。
5、各科室长在保证不延误工作和职员出勤天数不少于规定的情况下,可合理安排职工轮休。对不能出满勤者,扣发缺勤时间的工资。满勤天数为每月扣除双休日天数。
6、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装,禁止在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私自换岗,或带孩子、干私活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发 现一次,给予警告,两次戒免谈话,三次待岗。
(六)考勤表月底由办公室汇总交与主任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门作为当月计发工资的依据。
二、日常工作制度
1、公文传达。来客、来函(公文)、来电一律由办公室接收,然后根据公务的性质,转报主要领导,由主要领导分派主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处理。必须做到传递反馈信息准确、及时,安排工作、设臵预案高效、畅通。
2、公章使用。单位印章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每次使用必须获得与事由相关的领导许可,并且做到次次使用有登记。
3、接待制度。来客公务接待,首先填写《来客就餐审批单》,办公室把关、领导批准后到定点单位用餐。
4、物品申领制度。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科室长填写《物品申领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保管处领取。
5、物品申购制度。各科室需购臵用品、工具和生产资料时,先填报《物品申购单》,交办公室汇总,报经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专人集中采购,交保管登记后领取。
6、车辆管理制度:市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县区公务用车报分管领导批准,其它省市出差用车需由主要领导批准;车辆维修必须经领导批准后,到定点维修站维修。
三、卫生保洁制度
1、环卫人员每天上班后对责任区内卫生彻底全面清扫一次,保持道路、广场、绿地无污渍、果皮、纸屑、烟蒂、树叶、杂草等,确保全日保洁。
2、果皮箱、导向牌及时擦洗,做到外表洁净,无污垢,箱内垃圾及时清理,不能有垃圾暴露和外溢现象。
3、垃圾池定期清理,严禁在垃圾池内焚烧垃圾及杂物,私自焚烧,给予通报批评。
4、卫生间每天必须清扫2次,地面清洁卫生、无水渍,便具无污垢、无堵塞,无异味,洗手池台面清洁,墙角旮旯无蜘蛛网。
5、定期对景区的大环境进行全面消杀,无苍蝇、蚊子、老鼠滋生。
6、各科室门窗无浮尘,地面干净整洁,墙壁及附属物无蜘蛛网、无灰尘,办公桌椅、灯具、电话机无乱堆乱放现象,物品摆放整齐。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科室长为本科室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杜绝景区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保卫科每周要对景区内各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遇重大节庆活动,须制定安全预案,并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排查工作。
3、景区内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的管理、维修和检查,由专职电工配备安装,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私拉乱扯。
4、各科室要明确一名安全员,报办公室、保卫科备案。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安全员应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报送保卫科,由保卫科提出整改建议,并负责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5、严禁游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景区,不得在景区内使用明火。
五、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专职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并自觉接受财务监督,配合纪检人员按规定进行的监督。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财务制度。
2、凡报销的发票,必须符合财务规定,完整、合理、合法。会计负责审核票据的真伪,票据要有税务监制章,收款人印鉴,经手人签名。由主任签字,并经过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方可报销。
3、因公出差等原因借用单位资金,须经领导同意后,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借款人应按期归还。
4、干部职工出差实行登记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出差,由主任同意后一律在办公室进行登记,以此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5、车辆的燃料费、修理费、零配件购臵费均应由办公室审核签字,经领导批准后再报销。
6、对本单位的收支情况要按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上报,数字要真实、准确,收支情况每年由会计人员公布两次,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六、职工考核细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热情,推动“争先、创新、服务、效率”的工作目标,达到公正评价、奖优罚劣的目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一般规定
1、基本要求
所有职工必须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服从上级安排,努力完成工作目标。
2、考核奖金分配原则
考核实行计分制(100分),根据制度规定加减相应分值,结合年终奖金采取奖惩措施。既要考核个人劳动的质与量,又要考核个人在科室中的工作作风和对外协作能力。通过考核,合理评价年度个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情况。
3、考核对象:全体职工。
4、考核内容
(1)德:政治理论水平及工作作风;
(2)能:工作能力,完成任务的情况;
(3)勤:遵守劳动纪律、遵纪守法;
(4)绩:工作业绩,完成工作的结果。
5、考核等级 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80至89分为“良”、72至79分为“中”、72分以下为“差”。
6、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民主测评与考核小组核定评比结果相结合的形式,最终确定职工考核等级。
二、考核标准
1、德(25分)
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尊敬领导、团结同志,服从工作安排;为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作风扎实,不拉帮结派、惹是生非;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
2、能(25分)
精通业务,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和标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体现创新。
3、勤(25分)按照考勤制度执行。
4、绩(25分)
按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高,无不良记录,综合表现较好;领导肯定,同事认可,威信较高、口碑较好。
三、限制
1、职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等级不得列为“优”。
(1)发生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
(2)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10次以上(含);
(3)旷工全年达1日以上(不含)。
2、职工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等级不得列为“良”。
(1)重要任务目标没完成者;(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
(3)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15次以上(含);
(4)旷工全年达2日以上(不含);
四、增减分数
员工本年度内曾受奖惩者,其年度考核成绩按下列规定实行加、减分数。
1、记大功或大过一次者:加减5分;
2、记小功或小过一次者:加减3分;
3、嘉奖或申诫一次者:加减1分;
4、旷工1日者:扣2分。
五、年终奖金发放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