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范文(精选6篇)
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第1篇
机加工车间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强化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使车间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特制定本规范。二.范围
公司机加工车间人员及进入车间人员均适用。三.权责
1.机加工车间组员:负责车间管理要求的相关执行。
2.机加工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管理的日常监督及不足之处的即时改善。3.生产部长:负责车间管理的监督审核。
四.作业内容
1、出勤管理
①所有生产人员每周一8:25必须准时参加生产早会。不得迟到。②休息室开放时间是:上午10:00-10:15 下午15:00-15:15 其它时间不可随意出入休息室。
③所有生产人员请假必须提前办理,除遇特殊情况,一天以内由车间主管批准;超过一天必须由生产部经理批准。
④所有人员必须配合加班,除遇特殊情况必须向主管请假说明情况,主管同意后方可不加班。
2、安全管理
① 所有生产人员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安全鞋。进入铆焊车间须带 安全帽,主管应每日做好督促管理。如安全防护未达要求,需立即整改 后方可作业。
②车间禁止酒后上岗,生病员工(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不得安排上岗,以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③所有机械设备操作岗位必须严格按操作规范执行,不得违规操作。④在工作中发现机器异常时,应该停机检查或请专业维护人员进行修理,严禁擅自进行修理工作。
⑤下班前应该关闭机械、切断电源,将工作区域清理后才能离开现场,不得设备空岗运转。
⑥对电器线路不得擅自移动,不得私自搭接,发现有电路电线裸露.损坏要及时反映,安排专职电工修理。
⑦所有起吊工具必须起吊前确认是否完好,布带、钢丝绳等是否完好;零件 重量必须小于起吊设备承载量,不可超过承载量进行危险吊装作业; ⑧下班后所有门窗必须全部锁紧。所有电源必须全部切断。
3、生产纪律
① 员工上班应做到不迟到、早退,严格按照车间作息时间进入工作岗位,没到下班时间不允许离开自己的岗位,更不允许站在门口喧哗、聊天。②所有人员在工作中不允许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包括干私活、打电话、私聊、躺卧、听音乐、利用手机上网等),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上 级领导允许不得随意换岗、串岗。③员工一律不准在生产车间内吸烟。
④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不得消极怠工,不得赌博或打架斗殴。
⑤所有人员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报备至直接主管,由主管进行处理,如知情 不报而发生重大不良后果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后果予以惩罚。
4、现场管理
①保持现场良好的工作秩序,创造亮丽、舒适的工作环境。保持中间绿色通 道畅通,做到地面无杂物。
②积极参与“5S”管理活动,保持车间内的整齐、整洁,工作台必须定位摆 放,不得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料,废品应放置不合格品箱内,合格品与不合 格品不得混放。生产后的边角废料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由清洁卫 生人员共同运出车间。
③操作者对所有物料、零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野蛮操作,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④下班或吃饭时,须将自已机床上的日光灯与电风扇关闭。
⑤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 仪器、设备。不得擅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检测等工具。
⑥在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和物料材质必须分清楚,必须做上明显标志,不 能混料。个人要对切屑进行分类收集。
⑦操作人员每日离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保养,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
⑧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车间主任以上主管安排,协助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将上报人事管理部门处理。⑨对于每道工序结束后,请将图纸、零件一并转到下道工序,不得延误。保持图纸干净无油污,不得随意乱放,统一夹到图纸夹上。
⑩车间制定每日值日生表,值日范围:车间公共区域、员工休息室、倒垃圾和切屑,并监督各工作岗位做到干净整洁,周六统一进行全体大扫除。
5、工艺管理
①生产工艺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基础,所有员工应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②严格按照图纸加工,生产过程中必须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养成良好习惯。③员工在未经车间主管的允许下,不得擅自更改机床内的任何程序。④机床设置的参数严禁擅自改动,如发现擅自更改程序或参数的,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⑤机床加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因人为操作不当导致刀具、夹具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6、考核与奖惩
①车间主管通过配合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对员工进行每日考核。
再通过出勤、加班、日考核三方面进行总体评定,此结果做为每月绩效工资发放的标准。
②下列情况下奖励直接相关人员(奖惩金额50-500元)
1、奖励制度
a、制止了不合格品或不合格扩大化
b、突击紧急生产任务并超额完成者
c、在技术、质量、工艺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确有成效者
e、对违反厂规厂纪,车间管理规定积极举报经查属实者
d、有其他突出表现者
2、惩罚制度
a、影响他人工作者
b、无故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者
c、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罚
d、违反机加工车间管理规定的相关制度者
3、以上奖惩车间主管具体视情况轻重进行奖惩,奖惩金额在50---500元不等。
五、相关表单
员工奖惩单
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第2篇
一、学习常规除依据《胶南二中学生违规违纪量化考核细则》外,另外部分内容调整补充如下:
1、自习课(包括课前2分钟、自习讨论问题)、午晚休说话扣2分;上课(包括自习课)违纪外出,每人次扣1分;不服从班干部管理,顶撞或者无理取闹的扣2分;纸条传递的传出者和接受者,每人次扣2分。
2、在大考中(月考、期中、期末):级部前10名,加3分;进入一本线,加2分;进入二本线加1分。
3、以上一次大考(期中或期末)为基准:在级部每前进1名+0.1分,直到加满10分为止。
4、科代表所担任学科,二本单优数(或平均分)居级部前1/3,每人加2分;二本单优数(或平均分)居级部中1/3,每人加1分。
5、作业必须独立完成,未做完或作业质量差者-1分,未上交或抄袭者-2分;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5分。
6、学习要有个人阶段目标,实现校名次目标者+2分。
7、班级学习秩序良好,每周被学校检查位于中1/3以上,班长、卫生委员、值日班长各加1分;位于后1/3,班长、卫生委员、值日班长各扣0.5分。
8、要向不落实宣战,向不规范宣战,向“三闲”(闲话、闲事、闲思)宣战,向弱科宣战;充分利用好“四本”(作业本、笔记本、纠错本、积累本);要时刻动手动笔,坚决反对“眼高手低”;做到课堂“零抬头率”。
9、要抓紧一切可能利用的零碎时间:早上起床后、午晚休前;两操前;大力提倡午饭前后在教室至少多学习10分钟;上、下操来回路上步伐要快。对时间能抓紧者,班会和家长会予以公布;拖拉懒散者,不定期予以公布且个别谈话。
10、月考、全市统考结束后要主动找老师面批试卷,落实错题纠错,写出考试总结;班主任根据学校要求和班级学情,及时召开全部或部分同学家长会;选举首席学生和各项文明之星并张榜公布。
11、课前2分钟必须及时到位,大声朗读或背诵(老师特殊要求者除外);课堂上要认真听讲,坚决服从老师安排,不得我行我素、起哄、接老师话把;课间除作必要休息外,提倡在教室内整理笔记、静思或小声交流学习。
12、坐姿不端正者警告并纠正;凡上课睡觉者,在教室反思区站立反思20分钟;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教室。
二、行为常规
1、严格按《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标准》16条执行,尊重并坚决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集体创建整洁、舒适、团结、和谐的休息环境。宿舍一周不扣分,舍长加1分,舍员加0.5分;周文明宿舍获得者,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每周宿舍扣分最多者为一周最差宿舍,宿舍每位成员各扣0.5分。
2、携带手机、MP3、不健康书刊,一经发现每人次扣5分,手机、MP3等电子设备没收,由家长到校领取。
3、串班、课间聚堆、在教室内大声喧哗者,每人次扣2分。
4、值日不到位或者值日不及时、不能在规定时间返回的,每人次扣1分。个人区域卫生必须整洁,卫生差的每人次扣0.5分。远距离向垃圾桶附近扔垃圾,每人次扣1分。
5、班团干部对待本职工作“不作为”者,每人次扣1分;严重失职、造成混乱者-2分。
6、体育委员带队,每周被学校检查扣分低于2分者,体育委员加2分;扣分高于2分,体育委员扣1分.7、为班级作出贡献者(拾金不昧、班级文化建设、参加学科竞赛、运动会、艺术节、升旗、学校劳动和学校团委举办的各项活动等),视贡献大小每人次+1—5分,具体加分由班主任和班委会协商而定。
8、教室和卫生区每周被学校检查扣分低于2分者,生活委员、卫生委员+1分;扣分超过2分,生活委员、卫生委员扣0.5分。
9、上操要快、静、齐、学;每周抽查最后到位者并予以全班通报。无故旷操一次,绕操场跑4圈 ;做操、跑操中说话,严厉批评并绕操场跑1圈;口号不响亮被学校通报扣分者全体自罚1圈;班主任、班长或体育委员有整顿跑操、做操的权力。
10、个人因宿舍纪律扣分一周超过3次者,提出严重警告并联系家长,严重者直接取消住宿资格。
三、请假管理
1、午晚休、三操、自习课、集体活动时有事必须找班主任请假;班主任不在时必须向班主任电话请假,并找相关值班领导或相关老师领取假条,假条必须交给班长查验,否则视为旷课。
2、因有事不能到校者,应由家长及早与班主任电话联系,返校时必须销假;凡请假外出学校者,事后必须向班主任销假;请假回家者,到家后必须由家长电话确认。
3、严禁自习随便外出,上厕所或因公事外出者必须向班长请假,值日班长做好记录。外出时间过长或一节课外出人数太多,要在班级通报,同时当事人必须向班主任作出解释。
4、周末不在校学习者必须由班主任联系家长予以确认,其他同学无故不在者视为旷课,不按时到者视为迟到。
5、半走读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家的,必须向班主任请假,并告知家人,方能入住宿舍,否则视为违纪。
四、综合奖惩措施
1、凡是严重违纪事项,一律记入《违纪档案》。长期旷课、打架斗殴、外出上网、男女生不正常交往、抽烟喝酒、造谣诽谤、不服从管理等重大违纪事项一旦出现立即联系家长共同教育,严重者上报学校,按学校六条规定严肃处理;上课、午晚休说话、看闲书、听歌、玩手机、吃喝、睡觉、随便下位、迟到、课堂起哄等违纪事项,超过5次者联系家长到校共同教育,超过10次者联系家长并上报学校予以严肃处理。
2、凡因学校检查扣分,内务卫生每扣一分罚写300字说明一份,纪律每扣一分罚写500字说明一份。同时责任人自觉接受卫生值日2天的处罚(手电除外)。卫生委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安排。
3.周常规进入学校中1/
3、前1/3,奖励相关值日人每人2分;
4、依情节轻重不同,由班主任分提醒—口头警告—写说明书并电话告知家长—公开检讨并与家长见面教育—家长领回教育并上报学校—上报学校并劝其退学六个级别。
香港:物业管理服务条例通过 第3篇
今年香港物业管理行业最重要的事件, 便是在五月立法会通过了“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该条例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从业员有着深远的影响。香港特区政府将根据条例成立物业管理监管局。监管局设主席及委员, 全部由特区首长委任, 并设行政总裁、纪律委员会、上诉委员团、上诉审裁小组。主要工作是规管发牌事宜, 包括:发牌给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管理从业员, 处理投诉及违规事宜及推动物管行业的发展。
物业管理企业牌照跟国内不同, 是没有分等级的, 监管局将考虑企业雇用持牌物业管理从业员、会计人员、技工等人数, 及申请人是否适合持牌的因素。至于物业管理从业员的牌照分为一级及二级, 一级为注册专业物业经理, 二级为持牌物业管理主任。发牌条件视乎学历、专业资历及相关工作经验。物业管理从业员有三年过渡期以临时牌照执业。物业管理从业员发牌制度可以确立物管行业的专业性, 并增加从业员工作范畴及表现的透明度, 提高物管专业在社会认受性。
在进行屋苑大维修时, 不少业主质疑物业管理企业串通工程公司, 进行围标, 抬高工程费用。确立物业管理企业发牌制度后, 交代清楚物业管理公司背景, 业主可以增加了解。可是小规模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符合发牌要求, 必须聘请一定数目的注册专业物业经理和持牌物业管理主任, 成本可能增加, 经营或会出现困难。
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联同英国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香港房屋经理学会及房屋经理注册管理局就香港物业管理行业2016至2025年人力资源, 聘请顾问进行调查。此次调查研究重点是物业管理专才及从业员如何配对未来新落成物业的供应量, 包括私人住宅及公营房屋、商业及工业楼面、政府机构或小区物业等。预计2025年将需要新增的物业管理专才总人数达1979名。组织相信未来对“专业物业经理”和“物业管理主任”的需求将会大增。发牌制度可进一步让从业员及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质素得以确认, 加强对业主的保障。
竞争法对物管企业的影响
香港立法会在2012年6月通过《竞争条例》, 并于2015年12月14日开始全面落实《竞争条例》。由于反竞争行为带来与垄断相若的效果, 往往损害消费者利益, 包括更高的价格、更少的选择/创新和较差的质素等。消费者不但包括零售层面的消费者, 亦包括所有需要购入原材料或服务的企业。有些企业行为会损害竞争, 他们通过与竞争对手合作而非互相竞争来赢取顾客, 同时由于他们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可以通过单独行动损害竞争。
该法例主力针对围标行为, 围标者与竞争对手之间协议不去参与竞投, 撤回已提交的标书或故意不中标, 以支持预设的中标者, 不论协议是什么形式, 都会损害竞争。
过去几年, 香港物业管理从业员所面对最困难的问题, 便是大型维修工程的围标事件。香港存在不少超过三十年甚至达五十年的楼宇, 由于业权分散, 清拆重建非常困难。政府又通过法例强制性验楼, 业主只有招标进行大维修, 但往往因为不良的承建商进行围标, 把维修费抬至天价, 业主蒙受损失, 认为物管企业串同承建商欺骗他们。去年底立法会通过竞争条例, 围标行为变成非法, 虽然搜证较为困难, 但对围标行为有一定的阻吓作用。不过由于条例反对所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物管企业的政策也要做出调整, 如:由管理处指定承包商为客户提供服务, 便有可能抵触条例。此外厘订管理费前做出市场调查, 也有可能被视为合谋定价的反竞争行为。同业交流也不可以讨论管理费的价格, 甚至年度调整管理费的百分率也不能谈及, 否则将会被视为合谋定价, 抵触法例。物管企业对竞争法也非常重视, 避免堕入法网。
物业管理行业市场情况
香港的物业管理市场是较为稳定。由于大部分物管企业都是开发商属下公司, 他们主要为开发商建成物业提供售后管理服务, 物管企业收入并非他们主要收入来源, 开发商同时以优质物业管理服务作为销售楼房的卖点, 虽然香港是自由经济, 政府鼓励竞争, 但在物业管理市场并未出现割喉式的竞争。香港物管企业申请在股票市场上市的也不多, 收购合并的情况并不严重, 有规模的物管企业在进行投标时除考虑酬金外, 有关物业的维修及管理问题也是其考虑因素, 物管企业在拓展业务时已不太滥。
香港物管行业目前面对的困难是政治化现象, 政客为求选票, 组织业主委员会向物管企业施压, 逼使物管企业减低酬金, 以谋取政治利益。这种现象在香港现今社会是无可避免, 我们也只有无奈地接受。
专业精神, 服务至上
香港的物管企业收入只来自管理酬金, 收取合理报酬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 物管企业负责人多为英国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 他们严格依从专业操守, 尊重业主个人隐私, 根据大厦公契和有关法例提供管理服务。香港物管模式智能化也是很普遍, 物管企业以内部网络方便为业主提供服务, 智能化只为优化物管企业向居民提供的服务, 并没有设立商业经营平台模式, 居民的个人资料是得到保护的。
结语
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第4篇
(一)体现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增加对出版单位分类管理的规定。一是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关于出版产业的表述;二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类别对出版单位进行分类,在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方面分别作出不同规定。
(二)适应信息时代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反映新技术、新业态的管理要求。随着新业态的发展,网络出版已成为出版业的重要力量。如何在条例中体现网络出版管理的内容,是本次修改中的重点问题之一。经反复研究,考虑到设立网络出版单位的具体审批条件和其管理要求与传统出版单位有所不同,新条例在附则中作了授权规定,授权由新闻出版总署按照新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除此以外,近年来实体出版物的网上销售异军突起,网上书店的管理也亟待加强,为此,新条例增加专门条款,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身份验证义务和监督责任。
(三) 完善准入制度及监管措施,增加有关监督管理的专章规定。出版单位的法人准入、产品准入、人员准入、岗位准入这四大准入制度是出版管理的基本制度。由于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的体例限制,除法人准入制度外,其他监管制度在行政法规中并无体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新闻出版系统已经全面完成了政企分开,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根本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迫切需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新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经验,增加了监督管理专章,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质量检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在法规层面完善了四大准入制度。
(四)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取消部分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限。一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删除现行条例中关于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由公安机关按照特殊行业进行审批的规定。二是提高审批效率,将出版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批时限由90日调整为60日。三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须经审批。新条例还根据有关情况,调整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批条件,增加了进口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须经审批的要求。
(五)深化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修改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的管理规定。现行条例规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出版、教育、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义务教育阶段的绝大部分学生可以享受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免费提供的教科书。2008年9月,有关部门经报请国务院批准,不再推行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为继续深化教科书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其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鼓励出版物“走出去”和文化创新、服务三农,完善国家支持鼓励的规定。新条例充实了支持、鼓励的出版物范围,增加了对推进文化创新、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以及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出版物的支持和鼓励。
(七)加强行政执法,完善法律责任。随着新闻出版改革的深入,出版单位结构调整增多,新条例完善了出版单位中止及终止出版活动的退出机制,避免出版单位多年来“只生不死”的局面;此外,根据多年执行实践反映的问题,新条例在违法行为处罚数额、出版物质量处罚、吊销人员资格等方面完善了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同时颁布了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此次修改该条例调整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制度和监管部门,明确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简化了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程序要求。此外,考虑到电子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管理基本相同,新条例规定除个别条款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适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施工队管理条例 第5篇
一、安全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好安全帽,违者罚款50元每人次。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准穿拖鞋或赤足,违者罚款50元每人次。
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准打赤膊,违者罚款50元每人次。
4、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不准酒后上岗,违者罚款30元每人次,且必须要求其停工,不听劝阻者,罚款100元每人次。
5、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操作证,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行特殊工种操作,违者罚款50元每人次。特殊工种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违者罚款100~500元每人次。
6、现场不得私自乱拉乱扯电线,不得私自接线,违者罚款500元每次。
7、现场不得生明火取暖,不得使用碘钨灯取暖,违者罚款100元每人次。
8、现场安全防护不得私自拆卸,违者罚款200~1000元每次。
9、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每人次。
10、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不得吸烟,吸烟在指定吸烟处,违者罚款20元每人次。
11、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不得打闹嬉戏,更不得互掷物品嬉闹,违者罚款50元每人次。
12、需用塔吊及施工电梯等运输的物品,必须按规范严格捆绑,并按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要求进行施工,违者罚款100~500元每次。
1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安全员领导,对于安全员口头或书面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限期时间整改到位,违者罚款100~1000元每次。
14、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领导,不得辱骂和殴打项目部管理人员违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0~5000元每次,情节特别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并对所在施工队予以重罚。
15、现场施工人员不得辱骂和殴打业主、监理等,违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0~5000元每次,情节特别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并对所在施工队予以重罚。
16、现场各施工队伍间不得打架斗殴,违者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除交与司法部门处理外,责任双方均予以退场。
17、现场施工人员不得偷盗现场物品,一经发现,除对其严惩送交公安机关外,并对所处施工队伍处以10000元或以上罚款。
二、质量管理
1.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按项目部技术人员技术交底进行施工,违者罚款500元。
2.施工队伍必须按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要求进行施工,必须无条件服从,违者罚款200元每次。
3.各施工班组必须抢抓质量关,一切施工按省级优质结构要求施工,各工种如出现下列质量问题,按下列进行处罚: 1木工班组:杜绝返工现象发生,出现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并包赔项目部材料及○其他损失。混凝土浇筑发生涨模现象,每处罚款500元,严重者罚款1000~5000元,混凝土模板支设偏差超过规范,报请项目部验收时,项目部要求限期整改,二次验收如仍未合格,每处罚款1000元,如三次出现整改不到位或出现拒不整改者,责令其退场。此项目按优质结构项目施工,木工班组必须严格施工。2脚手架班组:杜绝返工现象发生,出现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并包赔项目部材料○及其他损失。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报请项目部验收时,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到位,罚款1000~2000元,如三次出现整改不到位或出现拒不整改者,责令其退场。3混凝土浇筑队伍:杜绝返工现象发生,出现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并包赔项目部○材料及其他损失。必须保证浇筑质量,出现蜂窝麻面,每处罚款100元,出现狗洞者,每处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处理,如整改不到位,罚款500~1000元,如三次出现整改不到位或出现拒不整改者,责令其退场。
4钢筋班组:杜绝返工现象发生,出现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并包赔项目部材料及○其他损失。钢筋队伍施工必须严格按料单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出现不按项目部签字后料单错误下料,每次罚款500元并要求施工队伍替换掉错误部分并保证不浪费此错误下料钢筋,如此错误钢筋不能再利用,则此项损失由钢筋班组赔偿。
5瓦工班组:杜绝返工现象发生,出现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并包赔项目部材料及○其他损失。瓦工班组施工时必须保证墙体垂直度及平整度,垂直度平整度超过规范要求每处罚款100元,二次浇筑不得出现蜂窝麻面,如发生每处罚款100元,抹灰不得有空鼓剥离现象,如发生每处罚款100元,浇注地坪必须保证平整度及高程,并杜绝空鼓,如发生每处罚款100元,以上等问题除按上述罚款外,另要计算材料损失费用,和罚款单一并作为罚款结算依据。以上问题按项目部要求限期整改处理,如整改不到位,罚款500~1000元,如三次出现整改不到位或出现拒不整改者,责令其退场。
6水电班组:杜绝返工现象发生,出现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并包赔项目部材料及○其他损失。水电班组必须密切配合土建班组施工,随时做好预留预埋工作,楼板、墙板、梁柱上严禁进行二次开槽开孔,违者每处罚款100~500元,二次砌体上严禁进行面积在0.1㎡以上的开槽,严禁进行横向水平开槽,违者每处罚款100~500元,开槽开孔后水电班组必须做好槽口塞补工作,违者每处罚款100~500元,以上项目部管理人员要求整改如三次出现整改不到位或出现拒不整改者,责令其退场。
三、宿舍生活区管理
1、严禁私拉乱扯电线,违者罚款100元。
2、宿舍内严禁有男女混居现象,违者清出宿舍并罚款200元,拒绝搬出者,罚款500~1000元,并通过现场保安强行搬出。
3、宿舍内不准使用电暖气、电炉子、电水壶、电加热器、电磁炉、电饭锅、电热锅等电器,违者发现没收其用具,并罚款100~500元。
4、宿舍内不准自行烧饭开伙,所有人员必须到集体食堂就餐,违者罚款100元,并没收其所有用具。
5、宿舍内设安全照明,工人手机充电及观看电视线路由项目部统一管理,此线路工人不得乱接乱拉,违者罚款100元。
6、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违者罚款100~500元。
7、工人住宿必须保证节约用电,白天上班必须关掉室内灯具,晚上休息后必须熄灯,违者罚款50元每次。
8、工人必须保证节约用水,做到使用完毕后必须关掉水管开关,违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9、工人必须保证室内环境卫生,床铺必须叠放整齐,洗漱用品归放有序,室内外每天必须进行打扫,项目部会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者罚款50~200元.10、工人必须保证厕所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100元每人次。
11、工人宿舍内必须按项目部要求进行上下铺休息,不得更改项目部确定好的床位,违者罚款100元,并要求其立刻按项目部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500元并要求其工人退出宿舍,不允许居住。
12、工人要爱护宿舍设施,不得破坏宿舍设施,违者发现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并要求赔偿相应财产损失。
四、文明施工与材料节约管理
1、本工程为无烟施工工地,设有吸烟区,工人吸烟在吸烟区吸烟,违者罚款20元每人次。
2、所有工种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现场不得有剩余的建筑垃圾,违者发现每次罚款100元。
3、脚手架班组:所用材料不得将剩余钢管扣件放置现场,必须使用完或放回钢管扣件指定堆放地,违者罚款钢管50元/根;扣件10元/个,脚手架班组必须合格安放安全网,保证安全网外观整洁规矩,无破损,有破损位置及时更换,发现长时间不换者罚款100元。
4、木工班组必须在木工棚进行模板加工,现场不得进行加工模板,违者罚款50元每次。木工必须合理利用模板原料,不得浪费,违者罚款100元每次。木工棚必须每天进行清理打扫,违者罚款100元/天。
5、瓦工班组:所用砂石料、水泥、红砖等必须工完场地清,剩余材料必须码放整齐,现场不得有剩余水泥砂浆等半成品物料,违者罚款100~500元,剩余水泥原则上必须归还水泥仓库,如特殊不能归还,则瓦工班组必须保证保护好水泥,现场不得出现水泥硬化现象发生,如发现,每处(未足一包)罚款50元,每包罚款100元。现场不得有其他所施工的剩料,发现一次罚款50~200元。瓦工班组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整洁清爽,违者罚款50元。
6、钢筋班组:工所施工的钢筋剩料必须堆放至指定地点,现场不得出现钢筋剩料,违者发现每根钢筋头罚款50元~200元。
7、所有班组按顺序对生活区进行清扫整理,包括厕所等,实行班组轮流值日,每个班组卫生清理不到位罚款50~200元。
此管理条例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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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摘要)范文 第6篇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 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互相协调。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设备。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前的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臵规范的警示标志,标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位于繁华地段、窗口地区主干道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期。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设施占用、挖掘,加强养护维修,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
(二)测试刹车;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
(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
(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
(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臵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臵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
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减少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禁止设臵架空管线。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下一的挖掘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订并公布挖掘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大修改造应当纳入挖掘计划,大修改造时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通报各相关单位;有管网建设需要的,应当同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消防、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方案和拟施工范围示意图;因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申请挖掘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占道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臵公示;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
(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七条 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且自挖掘道路设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补缴挖掘修复费。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一)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设施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等;
(二)设臵和移动城市公交站点、站台、亭房等。
前款规定的设施在城市道路设施扩建、改建、维修时可以一并建设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予以一并建设。
第三十条 城市快速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应当遵循减污、分流和集中处理的原则,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第五十四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证排水畅通和设施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淤疏浚。
第五十五条 重要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区为沟(河)渠岸墙、堤脚两侧外五米、检查井外沿三米内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
(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
(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
(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改沟许可。
第五十八条 申请接改沟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制造、建筑、餐饮、娱乐、医疗等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排水许可。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居民生活用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不需要取得城市排水许可。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十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十一条 对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推广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实现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高效、节能、环保。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臵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
(三)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六)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占用或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拆迁、还建费用。
第六十四条 工程建设施工影响城市功能性照明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符合城市照明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恢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
第六十五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联系方式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六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园林等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的设臵规划和规范。
设臵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设臵规划和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三)、(四)、(七)项、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设臵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已设臵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并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维护市政设施,确保市政设施完好。
市政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公共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步行街、广场、路肩、路面、路基、路堤、路边坡、路边沟、道路护栏、人行天桥、路名牌及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道路规划控制线为准;道路两侧修建有建筑物的,以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城市快速路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跨江大桥、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等桥梁和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三)城市公共停车场,包括对外经营的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露天、室内停车场所;
(四)临时占道停车点,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臵的临时停车位;
(五)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泵站、检查井、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不售票公园、建(构)筑物外立面、绿地和喷泉等处的功能性和景观性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