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申请缴费须知(精选8篇)
外观专利申请缴费须知 第1篇
申请程序:
1、提出专利申请,签定委托书,提供详细的发明人(设计人)或申请人姓名(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的应写出法人单位的全称)、邮编、地址、传真和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
2、检索所要申报的专利内容(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检索)。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应提供产品的六面视图(四寸彩照),工作状态图、主、后、左、右、俯、仰视图,每种视图提供四张相同的照片,比例一定要一致。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如包装箱、包装袋、瓶子标贴。
二、授权及发专利证书所需时间:
1、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日起,约2~3个月收到专利局“授权通知书”。
2、按规定缴纳证书费后,约一个半月,发《专利证书》。
请点击此处与本公司专利部联系
外观专利申请缴费须知 第2篇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150元;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三百页的,从三百零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3、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4、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100088);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518;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6、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7、应正确填写申请号13位阿拉伯数字(注:最后一位校验位可能是字母),小数点不需填写。
8、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9、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基本费(PCT)——基指定费(PCT)——指
附加费(PCT)——附手续费(PCT)——手(手续)
确认费(PCT)——确(确认)申请费(PCT)——申
印花费——印发明专利申请费——申
发明专利文印费——文(文印)宽限费——宽(宽限)
发明专利维持费——维译文改正费——译(译改)
单一性恢复费——单(单恢)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审
发明专利复审费——复发明专利登记印刷费——登
变更费——变优先权要求费——优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改优)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中止程序请求费——中(中止)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无效)
发明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强求)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强(强裁)
延长费——延权利要求附加费——权(权附)
说明书附加费——说(说附)发明专利年费——年
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滞(年滞)传送费(PCT)——传(传送)
检索费(PCT)——检(检索)附加检索费(PCT)——附(附检)
优先权文件传送费(PCT)——优(优传)初步审查费(PCT)——初(初审)
初步审查附加费(PCT)——初附单一性异议费——单异
滞纳金(PCT)——滞副本复制费(PCT)——副
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保护 第3篇
(一) 我国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一定义从整体上反映了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特征。
首先,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 必须是针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对于那些游离于某一具体的产品之外的设计, 充其量只能认为是一种纯美术作品, 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1]比如, 单纯的白色兔子图案尽管十分可爱, 但却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如果将这种图案应用到某种产品上去, 如将橡皮制作成兔子的形状便是一种不错的外观设计。像产品的外包装、装潢等的设计, 由于不属于产品本身的一部分, 也只能依据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加以保护, 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其次, 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作为要素, 并以美感为核心目的。显然,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 后者是一种技术方案, 是具有一定使用功能、能够解决一定技术问题的, 而外观设计则仅仅要求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造型来保护。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也可以是平面的图案、还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由于外观设计不注重使用目的, 它所结局的不是技术问题, 而是美学上的问题, 因此, 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美感。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 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 因为它是工业产品外表的一种装饰性式样, 这种没改应当表现在物品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花纹上, 或者表现在物品的立体造型上。自然所谓美感应以多数消费者的眼光为标准, 只要多数消费者认为是美的, 就应认为是符合富有美感要求的外观设计了。[2]
再次, 外观设计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这里所谓的工业应用是指改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生产, 自然也包括通过手工业大量地复制生产。比如, 鸡蛋形状的鼠标, 它可以通过工业生产的方法, 生产出成千上万的同样鸡蛋形状的鼠标, 那么, 这个鸡蛋的形状就是一种适合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等, 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外观设计所具有的以上特点体现了外观设计的外在性———容易被别人模仿、克隆, 给权利人造成侵权;容易产生审美疲劳, 商业应用的时间一般较短。由此也决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特点———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重。下面重点论证行政保护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合理性与特殊意义。
(二) 我国外观设计的行政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侵犯外观设计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性质也各不相同, 外观设计的行政保护, 外观设计的民事诉讼保护, 外观设计的刑事诉讼保护。随着专利法律的逐步完善, 对于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逐渐细化、增强, 而现在我们更应该探讨的是如何在司法保护的基础上, 加强外观设计的行政保护, 使之成为司法保护的有力的补充。在司法保护之外, 行政保护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之处。
(三) 我国外观设计行政保护与发明、实用新型行政保护的区别
首先, 同在《专利法》保护之下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从授予条件来看,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较于发明、实用新型要更容易获得。以浙江省为例, 从《2010年全省各地专利申请量统计》 (1) 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 2010年度, 浙江省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为6410, 实用新型专利为47614, 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就多达60616。2010年浙江省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约是发明专利专利授权量的9.5倍。
其次, 从它们的保护范围出发。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相较于第59条第2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标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更容易认定。
当发生侵犯外观设计的行为时, 对于侵权的判定, 需要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所公开的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指侵权的产品进行对比, 是在两个具体实物或载体之间的对比, 认定的难度不大。而对于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行为的认定, 并不是简单地将图片或者照片和被指侵权的产品进行对比, 而是要将被指侵权的产品与专利权人在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样看来, 认定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行为较为困难。
分别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角度出发,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所不同。行政保护更注重于效率, 而司法保护更注重于公平。根据上述分析, 认定侵犯外观设计的行为较为容易, 则错误判定的几率会比较低;而发明、适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较为困难, 则错误判定的几率会较高。对于外观设计要更倚重行政保护, 在保有效率的前提之下, 还能兼顾公平。
二、我国外观设计行政保护立法发展的现状及趋势研究
(一) 我国外观设计行政保护立法现状
近年来,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明显加大, 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行政保护的方式日益丰富, 行政保护的程序日益完善;从相关实践来看, 行政保护的方式和程序在不断的创新和发展。
以1984年《专利法》的文本和2008年《专利法》的文本作比较研究发现, 在1984年的《专利法》69条条款中, 有25条是直接与行政保护相关的。在2008年的《专利法》76条条款中就有多达30条的条款直接规定了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如此高的数量比重, 说明了专利的行政保护是《专利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大量针对外观设计的执法行为, 外观设计行政保护部门职能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 我国外观设计行政保护立法发展趋势
从《专利法》的历次修订来看, 专利行政保护内容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也就是说, 专利行政保护的内容体系不仅仅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还包括专利行政确权和授权、行政审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查处、行政复议、行政处分、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救济等内容。现将上述行政执法行为分为两大种类, 第一类为行政处理行为;另一类为行政查处行为。1984年的《专利法》文本中, 关于行政处理行为的法条有10条, 而行政查处行为的相关法条则有17条。《专利法》经过历次的修改, 2008年的《专利法》中规定行政处理行为的法条为9条, 而行政查处的行为则发展为26条。从上述数据可以察觉到, 我国对于专利的保护越来越注重于由专利管理行政机关主动地依职权对侵犯专利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行为。
三、我国外观设计行政保护的探讨
(一) 我国外观设计行政保护的审限优势
《专利法》只保护外观设计10年的时间, 而从外观设计的特点可以看出, 对于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出发, 这一特点根据每个人的审美观是不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 每个人的审美观也在不断的变化着, 每年、每个季度, 甚至是每个月, 社会上总是会出现新的时代潮流, 而产品的外观设计也会随着时代潮流的变化而进行更新、改进。否则, 产品的外观设计亘久不变, 特别是在服饰方面, 会容易让消费产生审美疲劳, 而这一外观设计也将会渐渐地从人们的眼中消失。
当然, 外观设计的易模仿性, 也是外观设计较多地遭到模仿、侵权的原因。外观设计是附着于产品的, 是要求在外表上有一个具体的形状或者状态作为对像。外观设计则包括立体的造型、也可以是平面的图案, 还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 那么侵权人只要拿到产品, 就会相对容易进行模仿, 从而进行大量生产, 便会出现外观设计的专利所有权人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与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给消费者的选择带来混乱, 从而导致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根据上述分析, 可以得出, 对于侵犯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比较好认定, 行政保护的高效率, 低成本可以在短时间内作出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 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9条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 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 最多不超过1个月。”还有第34条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 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 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 最多不超过15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对于外观设计的行政保护的执法期限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135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运用行政手段保护外观设计, 从处理案件的时限来说, 相较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案件审理期限要短得多;反之, 如果要运用司法保护手段的话, 那么经过长时间的诉讼程序时间, 外观设计上的美的感觉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已经渐渐消失, 而等到审判结果出来之后, 外观设计产品所具有的含义也已消除殆尽了。那么会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遭受重大的损害。
(二) 我国外观设计行政保护范围的广泛性
另外, 外观设计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 这反映了外观设计所依附的产品是进行成千上百的大量地有规模的生产的, 那么产品的普及面也会很广。而侵权实施的范围也将是在全国各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换句话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从司法角度保护的话, 审理的级别至少是中级人民法院。
《专利法》第3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德专利管理工作。”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第六条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 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专利工作。这里讲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款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这里讲的省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可以是本级政府所设的专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如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厅 (局) , 也可以是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如科委等部门。 (2) 从《专利法释义》可以看出, 专利法只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责。考虑到专利的技术和确权程序的复杂程度, 只授权于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是合理的。同时, 我们也要考虑到有些专利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城市的实际情况, 单纯只靠省级以上的管理专利部门是不符合实际的。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就对本条款进行的补充, 即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这样考虑到多层因素, 使得外观设计的行政保护能够更为有效地实行。
这么分析看来, 行政保护的主体比司法保护的主体的范围要更为广泛。这就有利于在大范围出现侵犯外观设计的行为时, 行政保护能够更有力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 我国外观设计行政保护前瞻性探索
以浙江省义乌市为例。义乌小商品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市场。义乌的小商品闻名海内外, 从针头儿线脑儿、拉锁儿、牙签儿到精致的礼品、精美的饰物;从鞋袜、围巾、服装到毛纺织品;从各种玩具、打火机到电视机、红木家具和电子产品。凡是日用百货中人们能想到的, 没有这儿不卖的。数量之多让人无法想象, 而在义乌小商品市场也突出的反映了一个现象, 就是大量充斥着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由于义乌小商品市场所售商品的特点, 主要是针对外观设计这类较没有科学技术含量的专利产品进行侵权。
针对外观设计的保护, 义乌市作出了许多有力的行政执法行为。通过许多报道, 我门可以观察得到义乌市政府对于义乌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在逐渐加强。更是加大对于保护外观设计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在义乌科技局的官方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 科技局通过网络对义乌市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有效地宣传、教育工作。义乌科技局通过《市场经营户应该掌握的专利基本知识》、《义乌市保护专利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对商品经营者进行保护专利的基本宣传教育工作, 显示了义乌科技局对外观设计的事前保护举措。
另外, 义乌市科技局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汇报工作进程、交流工作心得、互通执法信息、探讨疑难问题、部署联合执法。建立市场经营户知识产权强制培训制度, 对未经培训并通过考核的经营户, 各市场业主不再和其续签下一轮商位租赁协议。建立市场侵权经营户信用扣分制度, 对侵权经营户进行信用扣分, 直至收回摊位经营权。建立假冒专利行为自查自纠制度, 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定期开展市场经营户自纠整治。建立项目知识产权审议制度, 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全过程。 (3) 义乌市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这是行政管理机关事前保护外观设计的又一重大举措。
我国外观设计行政保护的前瞻性, 为保护外观设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相较于司法保护的事后性, 行政保护能在侵权行为实施前, 有效阻断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结语
相对于司法的“不告不理”原则, 行政保护的主动性与司法保护的被动性相比更能够有效地依职权对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于外观设计的行政保护并不是说要排除司法保护, 相反的, 外观设计的行政保护是对外观设计进行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
我国对于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是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之下的。单纯的依靠司法保护是不足以全面有效地保护新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现代外观设计专利的发展, 与我国传统的依靠被动的司法保护制度来处理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 要有效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显然是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保护的基础上, 要充分地运用行政保护的主动性, 则更能有效地查处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 发挥出更好的执法效果。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183.
外观专利申请缴费须知 第4篇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一些产品在外观设计中有醒目的文字设计,细致的观察产品上有“装饰性”的文字,这一类文字大都经过设计者的美化、变形、排列或与其它图案搭配组合,给人一种艺术性审美情趣,充分表现设计者的智力结晶,例如常运用在:包装袋、包装盒、标贴、服装面料等等之上。另外也有与产品在使用上离不开的文字,这类文字的字体会有微妙的变化,但大多还是使用正体楷书或仿宋体、黑体、新魏碑体等字形,这类文字在产品上不能缺少,如果没有它该产品无法使用,例如:钟表、仪表盘、警示说明等等,应该说这两种文字都在外观设计专利方面属于给予保护的文字,原因是其属于设计的一部分。第三种文字就是在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大都要标明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网址、产品使用方法、原材料、规格、保存方法,保质期等等。通常设计者会根据生产厂家销售的要求使用当用的印刷字体,如:宋体和黑体字等,排列在产品一定的部位,供消费者在使用时阅读。这种说明或注明性文字,其文字本身不具有新颖性,但所设计位置、排列、整体的外沿轮廓是设计者精心安排的。
如上述第三种的文字是否也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给予法律保护?从专利法实施开始时被认为它不应属于受保护的文字,其文字本身没有新颖性。当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从零起步的时候,借鉴的是日本意匠课的作法,即上述文字在外观设计申请图片或照片中一律遮盖掉,对此日本意匠审查专家曾这样说:“不构成图案的文字需被删除掉,而对剩余的外观设计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容器或标贴的意匠在未除去不构成图案的文字而要进行补正时,一般会在文字上涂上接近底色的颜色来消除不构成图案的文字。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日本专家也清楚的知道这样做不是对文字的遮盖,而是导致形成另外的图案。根据不同清除后所留下的外轮廓,实际上改变了外观设计的原貌,即原申请的形状、图案。
我国外观设计的审查部门曾于1996年7月11日发出过部级“通知”:为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符合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的文字、商标、奖章、肖像等内容应符合如下规定:
1、可以保留的文字:装饰性文字予以保护,不应删除;某些功能性文字也可以保留在图面上,如产品的名称、牌号、条形码、固有的防伪标记以及产品轮廓性以外的日期标记等。
2、应涂覆的文字:非装饰性的文字、非功能性文字,如生产厂家、产品使用方法、治疗效果、产品的成份、重量以及宣传用语等内容应涂抹覆盖。
涂抹覆盖时,文字的条、块的色彩一般采用黑色或白色,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彩色笔,应清晰地显示出原设计中的字距、行距的布局,不得将文字的排列在原设计布局中完全消失。
在当时实际的审查操作方式所留下的痕迹都在“外观设计公报”中给予了记载。例如:图一“药品包装盒(93300401.X)”、图二“ 包装纸(95310955.0)”。
在回忆审查各个阶段时让人还能想到对外观设计中不保护的当用印刷体字的涂盖方式有:“块涂”、“行涂”、“字涂”、“线涂”的处理手段。
在2001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一部分第三章中2.2.5“补正通知”中第(6)仍规定:“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包含有应涂覆的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的图形、文字……”仍被认为是属于应补正的缺陷。
1994年6月日本特许厅意匠课在修改“意匠”审查基准时对有关产品中所示文字等的处理方式改变了以往的作法,即:产品中所示的文字或标识构成意匠的,或是产品中所示的文字或商标的,仅用于专门传递信息的一部分文字或商标不被认为是图案,不构成意匠,即使表示在图片、照片中也不需要删除。
2004年初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门和复审委员会在联合召开的审查研讨会中,有部分审查员提出对不保护的文字的处理规定希望改进,其主要理由是:
①学习外国经验应当取之长处,而当前对不保护的文字的处理方式是落后的;
②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和公报上反映出草率删除和覆盖方式不一,使得专利申请文件极不严肃;
③删除和覆盖后的外观设计申请文样改变原设计的视觉效果,改变了该设计,即:批准的外观设计产品和实施后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不一致。
④从复审、无效、侵权的角度看外观设计公报上涂覆掉的文字后的图片、照片与该产品及证据上的同样的产品相比视觉上的差距被拉大了,使得“相近似”性判断增加相当的难度。
对此,建议包装、标签、瓶贴所有的文字应予保留,对不保护的文字、商标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清楚了,不用删除覆盖,这样既方便申请人,也方便外观设计审查,更加有利于复审、无效、侵权各个程序中相近似性的判断。
2006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8号向国内外公布新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外观设计申请的初步审查规定4.2.6“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共有11种可能出现的缺陷,再也看不到“应涂覆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文字”被认为是属于应该补正的缺陷的规定了,如图三“包装盒(201130139295.8)”。
另外,目前企业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仍对其中的文字还按照旧规定在图片和照片中“线涂”,希望此文能有助于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文字的新要求有所了解。
应当说取消的上述规定实在是正确决策、实事求是的减少了补正并提高了申请文件的质量,是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进步和提高。随着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的大幅增加,申请量居全球第一位,是第二位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外观设计受理量的5倍,通过审查的实践深深的感到《审查指南》的标准越来越显得更加的重要,一定要能站在外观设计的专业角度彰显它的指南威力。
图一:“药品包装盒(93300401.X)”药品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文字的处理
图二:“ 包装纸(95310955.0)”包装纸外观设计主视图对文字的处理
图三:外观设计包装盒对文字处理后的效果
图四: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对文字的处理 (201130139295.8)
2018缴费基数审核须知 第5篇
第一步:准备资料
须填写表格:
1、《陕西省2018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2、《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
须携带资料: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书面稽核的要求,参保单位必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反映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信息的各类报表、册页、账页等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参保单位须携带这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打印件。
(一)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8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反映职工缴费人数信息的资料。(例如,2017《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7《工资基金手册》、2017《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8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等)。
(二)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7年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提供2017“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三)参保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须携带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四)参保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出具参保人员及其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书面资料;
(五)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却分别独立参保的,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六)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参保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各参保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为及时记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准确核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即将开展单位网上“自主核账”工作做好准备,请参保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1.参保单位每月应严格按已经申报的缴费基数确认当期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足额到税务部门缴纳。
2.参保单位完成2018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后,须逐月到经办机构结清当月缴费,原则上不允许逾期不结账 3.仅向税务部门缴费而长期不到经办机构结账的参保单位,须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往期缴费。
4、参保单位按时结清往期缴费后,待新版网上服务平台上线,可实现网上“自主核账”工作。
重要提示:
1.人员续保停保、上传缴费基数、查询办理结果,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办理。
2.在职人员2018年2月1日以后非因公死亡的,若用人单位在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3082元,或在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3372元时,必须出具该职工2017发放工资情况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在年审时一并提交审核。否则,不能办理抚恤金、丧葬费领取业务,领取手续应于缴费基数公布后办理。
3.经审批于2018年退休的人员,应在2018年12月10日前年审并办理退休待遇计算和领取手续。
4.为避免集中办理业务,请申报前预约。
西安市鄠邑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18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第6篇
基数申报须填写的表格:
1.《陕西省___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数申报汇总表》)。2.《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
以上表格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负责人、经办人签章,涂改无效)重要提示:
一、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进行申报,须按照以下标准: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2017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17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申报时,不低于上缴费基数下限3081.30元,不高于上缴费基数上限的110%即16947.15元)。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经办机构对已报基数进行调整,系按照以下办法:
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按照缴费基数审核有关规定,对此前核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进行修正。其中,缴费基数不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多缴纳的部分计入企业待转基金,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介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不再做调整。
《基数申报汇总表》填报说明: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必须认真填报《基数申报汇总表》。该表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进行缴费基数公示或签字认可等情况,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如下:
(一)“上年年末职工人数”栏,指2017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部在职职工数(2018年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不需填写)。
(二)“上年全年工资总额”栏,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填写上年实际发生的数额(2018年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不需填写)。
(三)“本年首月缴费人数”栏中的“首月”,对于2018年元月以后新参保的单位,指2018年首次应缴费的月份(以下相同);对于2017年12月之前已参保的单位,指2018年元月。“人数”为首月应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数合计,既要包括首月新参保人员、新转入人员和暂停缴费后拟恢复缴费的人员,也要包括应在首月缴费,但尚未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在首月之后不再缴费的已离职、退休、死亡人员。
(四)“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为“上年实际工资总额”除以上工资发放月数的数额(“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
(五)“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至关重要,必须准确填写),是首月所有应缴费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首月所有应缴费职工应与“本年首月缴费人数”栏中人员一致。
重要提示:对于首月应缴费但结账时尚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账前,务必要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并打印或填写《未转入人员登记表》,以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结账时暂时不计这类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避免了这类人员在以后转入补缴时,重复缴纳单位缴费部分。
(六)“参保单位申报声明”栏,参保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以“公示”或“签字认可”的方式向全体职工告知本人月缴费基数。只有在全部职工确认且无异议后,参保单位方可打勾选择“公示”或“签字认可”,然后盖章或签字。“公示”或“签字认可”工作由以下组织或个人监督实施,并须盖章、签字进行证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参保单位,由工会组织盖章;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会盖章(未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签字);其他单位,须由三名以上职工代表签字。
此《基数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在办结缴费基数审核手续后,留存在经办机构办结岗位;一份由参保单位留存,并在首月结账时向经办机构出示。
基数申报须携带的资料: 从业人员超过20人的参保单位: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书面稽核的要求,参保单位必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反映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信息的各类报表、册页、账页等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参保单位须携带这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打印件。
(一)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8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反映职工缴费人数信息的资料。(例如,2017《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7《工资基金手册》、2017《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8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等)。
(二)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7年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提供2017“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三)参保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须携带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四)参保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出具参保人员及其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书面资料;
(五)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却分别独立参保的,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六)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参保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各参保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从业人员不足20人(含20人)的参保单位:
(一)《西安市201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承诺书》
2018年度缴费基数审核须知 第7篇
第一步:准备资料
须填写表格:
1、《陕西省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2、《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
须携带资料: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书面稽核的要求,参保单位必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反映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信息的各类报表、册页、账页等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参保单位须携带这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打印件。
(一)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8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反映职工缴费人数信息的资料。(例如,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7年度《工资基金手册》、2017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8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等)。
(二)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7年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提供2017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三)参保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须携带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四)参保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出具参保人员及其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书面资料;
(五)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却分别独立参保的,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六)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参保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各参保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为及时记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准确核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即将开展单位网上“自主核账”工作做好准备,请参保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1.参保单位每月应严格按已经申报的缴费基数确认当期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足额到税务部门缴纳。
2.参保单位完成2018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后,须逐月到经办机构结清当月缴费,原则上不允许逾期不结账 3.仅向税务部门缴费而长期不到经办机构结账的参保单位,须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往期缴费。
4、参保单位按时结清往期缴费后,待新版网上服务平台上线,可实现网上“自主核账”工作。
重要提示:
1.人员续保停保、上传缴费基数、查询办理结果,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办理。
2.在职人员2018年2月1日以后非因公死亡的,若用人单位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3082元,或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3372元时,必须出具该职工2017年度发放工资情况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在年审时一并提交审核。否则,不能办理抚恤金、丧葬费领取业务,领取手续应于缴费基数公布后办理。
3.经审批于2018年退休的人员,应在2018年12月10日前年审并办理退休待遇计算和领取手续。
4.为避免集中办理业务,请申报前预约。
西安市鄠邑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18养老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第8篇
为确保2018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地掌握参保单位职工及工资发放情况,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规定,现就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单位基数申报须携带资料 1、2018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反映职工缴费人数信息资料。(例如,2017《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7《工资基金手册》、2017《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7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等)。2、2017“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3、参保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须携带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 章);
4、参保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出具参保人员及其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书面资料;
5、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独立参保的,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6、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参保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各参保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7、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基数申报菜单下的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模块打印,并经职工签字认可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
8、有关单位工资总额构成情况的说明材料;
9、职工人员构成及参保情况的说明材料(必须有职工已全员参保的承诺说明)。
10、填写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
二、缴纳基数申报表格填写说明
1、《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 数申报汇总表》填写说明:
(1)上年年末职工人数:填单位上年年末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人数,包括已参保缴费人数、未参保人数(当年新办理注册单位不填写)。
(2)上年全年工资总额:统计局规定的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单位全年工资支出之和(当年新办理注册单位不填写)。
(3)本年首月缴费人数:当年元月份的单位缴费人数(当年新办理注册单位填写第一次缴费月数的人数)。
(4)本年首月单位缴费基数:上年全年缴费工资总额与本年首月缴费人数的除数;若除数小于本年首月个人缴费基数的填写本年首月个人缴费基数;若除数大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与本年首月缴费人数乘积的,填写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与本年首月缴费人数乘积。
(5)本年首月个人缴费基数:当年元月份全部应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至关重要,必须准确填写首月全部应缴费职工,既要包括首月新参保人员、新转入人员和暂停缴费后拟恢复缴费的人员,也要包括应在首月缴费,但在以后月份不再缴费的已离职、退休、死亡人员)。
(6)“参保单位申报声明”栏,参保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以“公示”或“签字认可”的方式向全体职工告知本人月缴费基数。只有在全部职工确认且无异议 后,参保单位方可打勾选择“公示”或“签字认可”,然后盖章或签字。“公示”或“签字认可”工作由以下组织或个人监督实施,并须盖章、签字进行证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参保单位,由工会组织盖章;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会盖章(未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签字);其他单位,须由三名以上职工代表签字。
2、《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填写说明:
(1)个人编号、身份证号码、姓名按数据库中的记载填写,不对的按照信息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2)月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①职工以上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②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③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④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⑤无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职工,以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作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⑥在册不在岗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3)按上列各项规定确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职工上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作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三、注意事项
1、长期因停产不发放人员工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不需提供工资发放相关资料,但必须提供相关经营情况说明材料(须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2、对于首月应缴费但结账时尚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账前,务必要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并打印或填写《未转入人员登记表》,以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结账时暂时不计这类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避免了这类人员在以后转入补缴时,重复缴 纳单位缴费部分。
3、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2018年元月8日至6月底。
4、陕社保函[2014]185号文件:“
三、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可按上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后,将核定的应缴费数额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缴费基数审核有关规定,对此前核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进行修正。其中,缴费基数不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多缴纳的部分计入企业待转基金,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5、参保单位须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原预缴养老保险费申报业务不再执行。
渭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业务经办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