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方法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3
1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方法(精选9篇)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方法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验收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局政策法规检查处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执法检查科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内,成片居住小区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验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立案表并随同报送如下经查验原件的复印资料:

1、竣工测量图(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土地所有权证

5、拆迁验收审批表

6、红线定位图册

7、经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平、立、剖)

8、其他相关资料

违法建设单位除报送以上有关资料,还应提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规费收据等相关资料。考试大的美女们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上述资料后,应对其建设工程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的楼层、栋数以及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等进行现场勘验,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发放整改意见通知单。

第七条接到整改意见通知单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按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违法建设处罚后补办有关手续的通知》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合格后,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

第八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的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综合处或分局相关科室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由市局统一编号、颁发。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月报表于次月五日前报送市局政策法规检查处和综合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方法 第2篇

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方法

为保证肥城广电网络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标准以及泰安分公司《工程质量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组织架构

公司成立由公司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对肥城辖区内新建广电网络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核定工程施工费用。

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张伟黄海青

副组长:刘爱民

成员:苏吉景、雷方明、宿金超、桑强、吴晓、王韬,各相关部门(工程设计部门、派工部门)工作人员、各广电网络工作站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

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部,日常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刘爱民兼任办公室主任,验收工作小组中具备3人以上即可实施验收。验收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验收,特殊情况向验收组长请假,所验工程派工部门必须参加。每月验收一次,特殊工程随时验。

二、工程建设及验收工作流程

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建设质量和工程量的准确无误,公司对所有工程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工作流程。

1、施工单位的确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水平、人员素质等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者,公司与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签订《广电网络工程施工协议》,未签署《协议》的施工单位一律不得安排施工工程。

2、施工工程的派工:各部门、各广电网络工作站根据各自职责及实际情况对需要建设的工程提出工程建设施工申请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施工单位发放派工单,派工单一式三份,综合部、派工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对应急抢修工程可先安排施工,事后必须补办派工单。

3、施工过程监督:综合部、工程技术设计和派工部门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要进行全程监督,对可能出现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纠正,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的准确性,对隐蔽工程要做到随干随检、随完随验。

4、工程的初验:工程施工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工程设计和派工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验收工作小组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工程竣工图纸、验收工程量报表。

5、工程的复验:验收小组接到验收申请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大型工程(有线电视一般指含光接收机或放大器的工程,宽带一般指集体用户工程)全检,小型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验,零户安装以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验,剩余工程以日后维修或收费管理人员的反映为依据并经落实后作出处理。

三、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的主观评价、客观测试、工艺鉴定,工程量的验收,工程资料移交。

1、主观评价

依据行业有关规定,有线电视的主观评价采用五级损伤标准(优、良、中、差、劣)。验收成员分别作出主观判断,统一意见后确定级别,图像质量达到优、良工程方为合格。宽带网的主观评价主要是观察网速的快慢,能正常浏览网页方为合格。

2、客观测试

(1)有线电视网主要测量并记录工程中光接收机的输入光功率电平、输出射频电平,放大器的输入、输出电平及部分用户终端电平。标准电平为:光接收机输入光功率电平为0-2dB,光接收机射频输出电平为100/ 104dB±2dB,放大器射频输出电平为100/104dB±2dB,用户终端电平为66±6dB。

(2)宽带网主要测量并记录ONU的输入光功率,标准电平为0-24dB。

3、工艺鉴定

(1)外线施工工艺的鉴定:外线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工艺要求进行,离地高度4-6米,与其它管线间距合乎要求,架空线缆拉力均匀,挂钩间距适当(50cm+-5cm),帮扎牢靠、不纽绞线缆,光缆盘留依据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电缆两端接头处挂标识牌,预留长度1米左右,墙壁敷设电缆走线美观,卡钉牢固:地下管线穿线避免损伤,管线井内预留长度0.5米左右:光缆两端预留原则上架空不超过20米、地下管线不超过10米:旧网改造工程中应充分利用原有网络材料,不能利用的拆除干净,上交入库。

(2)内线施工工艺的鉴定: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分配箱、放大器、分支分配器、终端盒安装正确,位置恰当。布线横平竖直,合理美观,标示清晰,弯曲、扭转、盘结不过分,预留恰当,护套管卡钉牢固,用电设备使用电源及电源线铺设符合安装要求,旧网改造工程中弃用电缆及器件拆除干净,上缴入库。

(3)地下管线施工工艺的鉴定:地下管线施工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标准进行,管道沟深度大于80cm,检查

井规格为大井内径100cm×100cm×120cm、小井内径80cm×80cm×110cm,井壁用50号水泥沙浆砌砖24cm,并用1:2水泥沙浆抹2cm压光,用100号混凝土铺底10cm,管道距离井底20cm。

(4)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放宽标准,需经设计人员现场勘验同意并签字后施工。

4、资料移交:工程资料移交齐全,图纸设计合理,电平、电缆长度、电缆型号标注清晰,电子版网络分布图与工程现场一致,符合标准要求,设备用电资料交接清晰。

5、工程量的验收:根据工程图纸对所验工程逐项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与图纸误差在1%之内的视为合格,超出部分按最大误差予以相应扣减工程量。

四、验收结论及处理结果

1、工程验收完毕后,填写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存档。

2、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任人应在期限内(七天)整改并重新递交复验申请,属于设计人员责任的,扣罚当事人奖金100元,属于施工方责任且违规较轻的第一次扣罚该工程施工费的10%,第二次扣罚20%,第三次扣罚50%;属于施工方责任且违规严重特别是虚假、瞒报数量的第一次扣罚该工程施工费的20%,第二次扣罚40%,第三次退出。

五、施工费用结算

根据验收结果,由工程设计、派工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施工价目表”及工程量,按安装和维护分别填写结算清单和填写“报销单据粘贴单”每月结算一次,按程序签字后报财务资产部审核后结算转账。

六、相关工作要求

1、工程施工流程严格按照泰安分公司《工程施工流程及注意事项》执行。

2、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必须按照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具体参照泰安分公司《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方法 第3篇

工程造林就是把植苗造林纳入国家的基本建设计划, 运用系统的观点、现代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造林技术, 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和实施的工程项目。从概念上明显可以看出, 工程造林是一项系统工程, 是造林学与现代管理科学相结合的产物。其涉及面很广, 包括育种、育苗、整地造林、抚育管理等不同生产阶段, 包括领导机关、调查设计单位、科技咨询单位、施工执行单位、成果经营单位等不同权益和功能单位, 还包括全民、集体、个人等不同所有制形式。

2 造林规划设计

2.1 造林规划设计的类别。

造林规划指对大范围 (全国、省、地区、县、乡、林场) 的造林工作进行粗线条的安排, 包括它的发展方向 (林种比例) 、布局、规模、进度、主要技术措施的规定、投资及效益概算等。它可作为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制订计划及指探造林个产的依据。造林调查设计是在造林规划的原则指导及宏观控制下, 对一个基层单位涉及造林工作的各项条件因子, 特别是对宜林地资源, 进行详细的调查,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的造林设计, 落实到山头地块;同时还要对此项工程的种苗、劳力及物资需求、投资数量及效益估计作出更为准确的计算, 它是林业基层单位制订计划、申请投资及指导造林施工的基本依据。造林施工设计是在造林调查设计或林区的森林经理调查规划的指导下, 在-个基层单位内为确定下一年度的具体造林地点、面积、按地块 (小班) 的技术措施, 种苗和劳力安排而进行的设计工作, 主要作为制定年度造林计划及指导造林施工的基本依据。三项工作中, 造林调查设计是任务最艰卢又最关紧要的工作。

2.2 造林调查设计

2.2.1 准备工作。

a.明确任务:明确调查设计地点、范围、方针和期限等;b.收集材料:收集面、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造林营林技术经验资料等;c.制定外业计划;d.组织调查设计队伍;e.物资准备。

2.2.2 外业工作

2.2.2. 1 补充测绘。调查设计需1:10mm或1;5mm甚至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 如收集到的资料不满足要求, 需补充测绘。2.2.2.2土地利用规划 (大农业区划) 。是对调查地区内农林牧业用地进行合理安排。2.2.2.3初步调查。是在正式开始调查前采用路线调查方法对设计地区的地貌、土壤、植被、造林及病虫害进行调查.广泛收集资料, 编制调查地区的土壤类型表、主要植物类型表、立地条件类型表, 同时总结造林经验、供以后具体设计参考。2.2.2.4境界区划。为管理方便及将造林设计落到适当地块, 在一个经营单位内要进行区划。如以林场为经营单位的话, 将其区划为工区 (分场) -林班-小班。林班是调查统计和施工管理单位, 面积一般控制在100-400hm2, 林班界尽量利用明显的自然地形界线或固定的地物;小班造林设计和施工的基本单位, 要求小班的地类、权属、立地条件等情况都基本一致。面积一般在1-20hm2左右。小班区划和勾绘-般以地形界线 (山沟、山脊) 、道路和明显地物为界。实践中采取实地“登高一望、对坡勾绘”方法来区划小班。2.2.2.5详细调查。对所区划小班进行逐块详细调查。小班调查内容包括地类、地貌、土壤、植被等各个方面, 有林地小班还要加上林木调查.填写小班外业调查表。每个小班经调查后都要在现场确定它所属立地类型, 并初步确定造林技术类型和经营类型。

2.2.3 内业工作。

是造林调查设计的完成阶段, 主要包括:

2.2.3. 1 调查资料的整理。通过整理和汇总土壤、植被和小班的调查材料, 编制调查地区立地条件类型分布及统计图表;详细填写小班调查表, 并计算和统计出小班面积。2.2.3.2造林类型的设计。造林设计不可能说逐个小班去做, 而是利用调查地区的立地条件类型表, 分别为每一个类型设计全套的造林技术措施.包括造林树种的选择、造林密度与种植点的配置以及造林施工技术 (整地、造林、幼林抚育等) 等, 这是造林调查设计的最主要工作。每一立地条件应根据造林目的尽可能多设计几种造林图式, 以便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在此基础上, 为各小班确定造林技术模式。2.2.3. 3 技术经济核算。根据设计统计出的任务量核算种苗、劳力和畜力需要量、造林成本, 并编制相应的图表。造林成本应包括种苗费、劳力费、机械及牲畜租金、工具折旧费、某些材料的消耗以及行政管理费等。2.2.3.4编制调查设计成果。主要包括:调查设计说明书、图面资料 (基本图、造林调查设计图及全林场的调查设计总图) 、小班调查簿 (或卡片集) 以及各项统计表。对于上面各项成果的内容和格式在规程中都有明确规定。2.2.3.5终审造林调查设计成果。在调查设计全部内业成果初稿完成后, 由上级主管部门召集会议.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 并下发终审纪要。设计单位根据终审意见, 经修改后复制上报。

3 造林检查验收

为确保造林质量, 要根据造林施工设计书逐项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先行全面自查,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和核查。

3.1 施工作业检查验收。

原则上每项造林施工作业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验收, 但关键的还是在整地及 (播) 种植 (苗) 后的两次检查验收。检查内容主要是完成施工的面积和施工质量。要对施工面积进行实测检查, 或图面勾绘检查与部分实测抽查相结合。对施工质量要按设计要求在现场进行逐项检查, 特别要注意一些关键项目的检查。

3.2 幼林调查验收。

对新造幼林经过一个完整生长季后要进行成活率调查。成活率调查采用标准地或标准行的方法, 随机抽样。成活株 (穴) 数占检查总株 (穴) 数的百分比即为成活率。表1为成活率调查验收标准。对不合格的幼林严格进行补植和重造。一般幼林经3-5年抚育管理, 此时应对造林面积保存率、造林密度保存率、经营和林木生长情况组织调查, 达标后才算验收合格。

当幼林达到郁闭成林时, 划为有林地面积, 列入森林资源档案。

3.3 造林技术档案。

为掌握情况、积累资料、摸索规律, 各造林单位应该建立造林技术档案, 并健全其管理制度。造林检查验收后, 即按小班填写技术档案, 以后在此小班中进行的各项技术措施及定期的检查成果, 都要记录在案。造林技术的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摘要:为使造林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应把其作为工程项目来管理。因此, 近年来在我国逐步形成了“工程造林”的概念, 而且对部分工程也正逐渐按“工程造林”的要求在进行, 这将使我国造林工作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关键词:造林,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方法,分析

参考文献

[1]赵华, 刘勇, 李国雷, 吕瑞恒.造林工程规划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系统方法论研究[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 2010 (3) .

城市建设规划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第4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规划;问题;对策

一、城市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1.噪声扰民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我国城市工业、交通运输和文化娱乐事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扰民的现象也很突出。

2.垃圾泛滥成灾

人类的生活和生产产生了大量的废物,全国有2/3的城市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不仅有碍雅观、侵占土地、传染疾病,而且在自身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加强了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

3.水污染问题

由于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工业的飞速发展,大量污水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而直接排掉,致使水环境严重污染。全国有监测资料的1200多条河流中,850多条受到污染,在七大水系中,辽河、海河、淮河污染严重,全国78%的河段不适宜作饮用水水源,50%的地下水受到污染。

4.缺乏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城市建设对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古迹缺乏保护意识,随意拆除破坏的现象较为严重。早在50年代初围绕着北京旧城的存废问题就产生过一场非常著名的争论,曾经作为人类建筑的景伟大的文化遗产之一的北京古城,基本上就在人们的面前消失了。反而在西方国家,他们对于传统文化,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就强得多。要做好作为城市历史和传统文化载体的古迹的保护工作,除了要树立起强烈的保护意识外。还应该组织专家对现存的古迹逐一加以认真甄别,建立起保护名录、档案,从城市规划阶段就开始加以保护。为进一步加强保护,各地应尽早考虑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立法。

5.城市大气质量严重恶化

工业和交通运输业逐步发展以及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资排入大气层,使大气层严重恶化,导致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出现酸雨,给工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二、城市建设的转变

1.从污染治理的需求上升到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需求。

2.从面向形象的城市美化到面向过程的城市可持续发展。

3.从物理空间的需求上升到人的生活质量的需求。

4.从城市绿化需求到生态服务功能需求。概括成一句话,就是要引进天人合一的系统观,道法天然的自然观,巧夺天工的经济观和以人为本的人文观,实现城市建设的系统化、自然化、经济化和人性化。

三、解决方法

如何科学编制生态城市规划是当前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生态城市的建设不仅要有一个科学的、高水平、高质量的生态城市规划,而且要做好生态城市设计,同时在规划和设计实施中要充分利用自然生态基础。编制生态城市规划,就是要建立由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要素构成的生态城市规划指标体系。

1.用绿化建设大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城市中心区的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划定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安排绿化布局,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形成乔、灌、花、草相结合,点、线、面、环相衔接的绿地系统。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宜树则。2.用科技创新改善涉及人居环境的有关领域

城镇是人口和经济活动的集聚地,也是各类污染集中的地区。建设规划工作必须围绕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研究气象环境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关系,努力控制城乡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在污水资源化、建筑节能、化学建材、建筑用钢、智能交通、住宅产业现代化等影响和制约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几个关键领域,加强科研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3.城市建设规划要具有特色性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

(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

(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

(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其附件(原件,核实完毕退还);

(三)《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四)经市测绘部门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

(五)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

(六)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复印件;

(七)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提出规划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批准的建筑效果图基本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其他规划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八)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包括:

(一)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

(二)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

(四)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五)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八)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九)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验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十)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虽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功能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规划许可的建筑层数及阳台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改变住宅核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不影响邻近建筑物及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二)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

(三)配套公建项目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因设计或施工的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但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五)商铺由小开间合并成大开间的;

(六)商铺由大开间分割成若干个小开间,且分割后的小开间面积小于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由此增加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仍能满足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规定的;

(七)非配套公建用房改为架空层、汽车库或自行车库的;

(八)对阳台造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但调整或修改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符合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

(九)增加外飘窗台或落地窗但符合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60厘米(含60厘米)的;

(十)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其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但超出比例控制在以下范围内的:

1、本办法施行前报建的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超出比例未超过3%;

2、本办法施行后报建的建设项目,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有的建筑物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总和应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0平方米),且超出比例按以下要求分段控制: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3%(含3%);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2%(含2%);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比例未超过1%。

(十一)对建筑高度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总建筑高度仍符合城乡规划、有关专业部门的限高要求且调整后各楼层高度仍满足有关设计规划要求的;

建筑物的总高度调整按照下表规定控制,且建筑物每层的层高允许误差应控制在0.1米(含0.1米)以内: 建筑物分类

24M以下(含24M)

24M~50M(含50M)

50M~100M(含100M)

100M以上 总允许调整高度

0.2M以内(含0.2M)

0.4M以内(含0.4M)

0.6M以内(含0.6M)

0.8M以内(含0.8M)

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十二)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小品、绿化附属工程、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戏水、喷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及标准包括: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一致;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断面尺寸、管(渠)底标高、横向侧距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四)道路附属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市政环卫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涉及有关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规划验收内容、规划验收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 对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方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村(居)民8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江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1-2020)确定的规划区范围(沿江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民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自建住房:

(一)长期独立拥有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私有低层住房且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房屋产权证的居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第五条

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实行仙女镇、建设局、国土局会办制度,由仙女镇牵头会办。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

1、仙女镇:负责对村(居)民建房进行初审,对是否符合规划、建房申请人资格、原住房状况、家庭人口情况进行核查,并牵头组织现场查勘,落实会办时间,对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面积提出建议,并签署意见,对未批准建房的申报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仙女镇建环中心、城区国土分局按规定签发开工通知书和用地通知书,牵头组织监察大队等相关单位现场放线及验线,对建房户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建房户四邻矛盾的协调,协助市城建监察大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批后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危及临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时,应当立即停工。建设方应会同施工、设计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安全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2、建设局:参加村(居)民建房的现场查勘和会办审批。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用地性质、是否属于严格控制自建住宅范围等进行核查,并在建房户申报表中作出具体规划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国土局:参加村(居)民建房的现场查勘和会办审批。对计算宅基地面积的人员、户口、原有宅基地、新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审批意见。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七条 核心控制区范围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必须统一实行集中连片式改造,不再单独审批建设零星私人住房。控制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居民点规划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今后未编制居民点详细规划的行政村,原则上暂停审批私人住房建设手续。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主要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私人住房。

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电信、地下管线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实行分类控制。

核心控制区:宁启铁路以南,京沪高速以西,金湾河、芒稻河、高水河以东,夹江以北区域范围内,禁止进行村(居)民个人翻建、扩建、新建住房,禁止改变原有房屋合法使用功能。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按土地利用意向,由相关部门以拆迁补偿的形式进行收购并拆除,该类村(居)民住房可通过购买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租用廉租房或进入拆迁安置区、村民集中统建区等途径解决。

控制区:上述区域之外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村(居)民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经批准可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合法用途翻建,住房确有困难需增加面积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进入村民集中统建区,或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入农村集中居民点。

第九条

原砖桥、张纲、双沟集镇已纳入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再编制村庄规划,所辖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私房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行为。

第十条 控制区内下列区域禁止进行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区域;(四)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的村(居)民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条款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村民集中统建区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选址,由仙女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公寓式楼房,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对进入村民集中统建区的对象,由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仙女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或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同意其进入村民集中统建区。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农村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由各村、社区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经选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依据。对已经明确需要拆迁腾村归并的村庄和零星分布的农民住房,应严格按照划定的红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在该村庄内只拆不建。农民现有住房如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房。对依托原村庄进行建设或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及村民意愿,划定居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因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非法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第十四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在规划区农村居民点内购地建房;严禁农民将自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与他人联营合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严禁农村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为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实施,并参照以下技术规定:

(一)层数:一律不得超过二层;

(二)层高:平均层高不得大于3.3米;

(三)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一般控制在0.3米以内;

(四)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70%;

(五)建筑间距、退界和不同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六)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和邻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村(居)民住房建设报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须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原批准手续)、户籍证件等向村民小组或社区提出建房理由,填写建房申请报批表格,并绘出宅基地现状图和拟建房平面位置图。

2、村民建房由村民小组进行现场核对,按实标明尺寸,协调好四邻关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对建房报批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统一报所在仙女镇建环中心和国土分局。居民建房由社区进行现场核对并审核,同时协调好四邻关系,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直接报仙女镇建环中心和国土分局。

3、仙女镇建环中心、国土分局对建房户申报表的有关内容负责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符合相关条件及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4、由仙女镇建环中心牵头,会同建设、国土、监察、社区及村、组相关人员对符合初审意见的,进行现场查勘并作查勘记录。

5、每月由仙女镇建环中心牵头会同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会办审批。经会办符合建房审批要求的,建设情况须在建房者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仙女镇建环中心、国土分局签署意见并报仙女镇审核后,报建设局和国土局审核批准。

6、仙女镇将会办审批意见通知村(组)及社区,村(组)及社区通知建房户到仙女镇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不作为核发产权证的依据)。

7、建房户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原批准手续)、户籍证、建房申报表、开工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市城建监察大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作为核发产权的依据)。

8、仙女镇建环中心、国土分局预约监察大队,会同村(组)、社区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放线。

9、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市城建监察大队申请现场规划验收。不符合审批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房户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建监察大队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村(居)民个人必须对申请建房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监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未经市城建监察大队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二十条

仙女镇及所属村组、社区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和预防工作,加强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城建监察大队。建房者在接到市城建监察大队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市城建监察大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仙女镇、各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核行政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或者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有土地违法所得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土地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无土地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内原有农民建房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方法 第7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放验线以后是否严格遵守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应及时制止、整改,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实行规划综合验收制度。涉及市政、教育、环卫、园林、社区用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接入城市市政管理系统;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包括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黄线、紫线等);

(三)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围墙、大门、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五)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的状况;

(六)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和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核实的内容。

第八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签章)附件、附图;

(三)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四)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七)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核实申请;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决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核实。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成立核实小组,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含3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核实小组应当提交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规划核实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核实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部分(实测竣工后建筑物外观尺寸与规划许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部分,合理误差为3%;

(二)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2.5%;

(三)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其合理误差为2%;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小于5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测建筑面积低于或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再多退少补。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之外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超出的建筑面积(包括允许范围内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淮北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方法 第8篇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释放”并加以利用。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低影响设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化和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生态优先、自然调蓄、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序实施”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统筹建设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水系整治与生态修复、内涝治理、管网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防洪等类型项目,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园林、水利(水务)等部门做好其他专项规划。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的施工许可、工程监管等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及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分解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涉及雨水“渗、蓄、滞、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指标,提出各个地块单位面积的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要求、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等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中。

第八条 对于已经出让或划拨土地尚未建设的地块,通过实施设计变更、资金激励等方式等手段,在地块总平面设计、单体设计和室外排水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的理念和相关建设内容和要求,符合相关要求的给予资金激励。对于尚未出让土地的地块,除传统的绿地率、容积率等硬性指标外,加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引导指标。包括单位面积雨水控制容积(超过一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对应体积的调蓄空间)、透水铺装比例、下沉式绿地比例、新建项目开发后流量径流系数应不大于限制值等。

第九条 在新建、改建项目的总平面方案审查中,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相应指标与设计条件、与控规或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规定中的相关指标的相符性;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审查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透水铺装、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涉及排水的内容;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审查涉及方案中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等涉及绿化景观的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位置,竖向设计及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在海绵城市示点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供地前,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明确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等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并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规划条件和供地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活动中,不得变更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在海绵城市试点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节约集约用地、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使用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废弃土地等用地。

第十二条 在海绵城市试点区范围内的绿地与广场、公园、水系等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及相关规范进行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未取得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相结合,与城市绿地和景观水体相结合。

第十七条 已建公共建筑应按计划分进行低影响开发设施改造。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鼓励进行海绵化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结合可再生能源综合考虑屋顶绿化,已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鼓励进行屋顶绿化改造。

第十九条 棚户区(包括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海绵城市标准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区域周边情况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按最大化建设的原则明确具体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应按计划分进行低影响开发设施改造,确保旧城区排水防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立交、广场等基础设施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方便易行,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应满足相关低影响开发技术控制指标。

道路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可选择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规划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城市道路绿化带内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第二十二条 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撤离,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也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置调蓄设施。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二十四条 市内各供水企业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市水务局负责督促供水企业通过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的方式加强漏损控制管理,督促用水大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控“跑、冒、滴、漏”。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应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旧城区改造、小区连片开发等建设项目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要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道路雨水管道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雨污合流管应在适当位置布设雨洪调蓄池和流量控制井,接入河道前应设置污染物分离设施,并适当设置雨水利用设施,采用调控排放的形式进行雨水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应配套建设雨水流量计量设施,并按程序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鼓励采用雨水、中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内河整治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水质进行修复。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三十条 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进行验收,由规划、建设、水务、园林绿化等单位部门对相应项监督验收,并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环节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核验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建设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某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实施科学规划、结约用地,提升高新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入区项目建设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内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区建设环保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园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严格按照高新区土地、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区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讯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及其它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条 在园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需服从统一规划管理,须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并在区国土分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方可进行。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园区环境和基础设施。

第六条 严禁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严禁在工业用地上建商住性建筑。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筑物与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坚决予以拆除或没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变更。

第七条 未经区管委会批准,入驻项目单位不准私自转让、抵押、承包土地使用权和改变使用性质,否则区国土分局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的,需经区国土分局核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 工业项目入园后,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不依法开工建设的(不开工建设,不建造厂房,不安装设备,投资额达不到50%的)由区国土分局按该宗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不依法开工建设的,区国土分局要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出让。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持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块的总平面布置图,经区规划分局核定并经管委会审批后报市规划局核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和本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报区规划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区规划分局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对重大项目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区规划分局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规定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入园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用地性质、立项内容进行厂区建设。如有违反,由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报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区建设环保局复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法用地,园区管委会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从严予以处置,直至收回土地。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厂区必须严格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开工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园区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建,在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后,由园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定位放样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临路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美观整洁。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面的墙体上敷设。建筑后退红线部分,应考虑与道路绿化相协调的厂区绿化。建设方案均需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规划建设竣工后应及时向区规划分局报送有关材料并 2 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换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必须按规定整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各工业项目开工之前必须依法向区建设环保局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严格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在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城建档案注册和委托建档手续,竣工后按要求移交档案。未取得移交证的项目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及时在区质监安监分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各方主体必须接受和配合区质监安监分站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园区道路、绿化、综合管网因各种原因需要破挖或改造的,拟实施单位应向区城管执法分局申请并提交实施方案,经各相关部门同意后,按批准方案实施。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园区地下管网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项目单位红线内地下管网资料由项目单位收集、整理,同厂区建设项目档案一并移交;区市政道路及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区重点办负责,并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清理建筑渣土应向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申请,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处理,严禁乱倒偷倒,对违规处置渣土及造成道路污染的,将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将依规进行查处。园区项目单位实行门前三包,自觉维护项目单位周边市容环境。

第五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全区违法违章建设巡查和执法 工作,未办理相应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项目一律予以停工并依法进行处理。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三条 在园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责令停止建设。严重影响园区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园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将整改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法勒令停工进行处罚和补办。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设场地和已征用的规划用地内未经报批严禁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对违法兴建的,区规划分局应协同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区建设环保局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建设,对于已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阻碍园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国土、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园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国土、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相关文章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精选12篇)创新公共服务 第1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国家或区域的技术创新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科技...

3
2025-10-24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精选9篇)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第1篇匆匆读后感500字_读《匆匆》有感当细细地品读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

1
2025-10-24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精选17篇)草莓教学 第1篇“风儿轻轻吹,彩蝶翩翩飞,有位小姑娘上山摘草莓,一串串哟红草莓,好像……”优美的歌词,动听...

3
2025-10-24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精选7篇)仓储类课程 第1篇物流产业是复合型产业,发达的物流能加速传统运输、仓储和零售等行业向现代物流服务领域延伸。...

1
2025-10-24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精选8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第1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作为诗性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审美批评,同文学艺术实践...

2
2025-10-2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精选6篇)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第1篇莲山 课件 w ww.5 YK J.COM 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二、试题所体现的新课程理念和...

3
2025-10-24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精选2篇)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第1篇常州市河海中学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八(1)班创 文 明 班 ...

2
2025-10-24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精选14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1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兹证明为我公司财务负责人。特此证明。身份证复印...

1
2025-10-24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