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收购委托协议范文第1篇
滨州市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郭佃兴认定工伤仲裁一案,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云祥为甲方与陈桂兰、郭培州申请认定郭佃兴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进行和解。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先行缴纳2000元,案件结束后缴纳1000元。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裁决时至。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2009 年6月日
股份收购委托协议范文第2篇
合同编号:
种植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购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植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应符合GB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2、外观质量: 每___________,土杂质量不高于____,应新鲜,不腐烂并剔除藤蒂。
第三条 种苗提供方式为口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对种苗的验收的方式为: _____________,种苗的价格为______元/_____(单位),合计:_______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收购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支付收购总金额10%的保证金。交货时保证金抵作收货款。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 种植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和培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甲方在当地无偿提供收购_______的仓库及坛场, 地点设在汽车直达的道路边,在收购期间,甲方应送到并派指定人员协助乙方收购,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无偿帮助装车。
第九条 检验方法:根据质量要求当场进行验收,边收边验。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收购的_______经乙方验收过磅后当场付清现金。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 2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卖或变卖的,按照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10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提供技术培训存在差误,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第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种植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登记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份收购委托协议范文第3篇
[摘要] 委托书征求利于小股东对表决权的行使。由于在征求行为中,征求人和被征求的小股东存在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有必要对征求行为加以法律监管。立法原则上应首先侧重于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 委托书征求 小股东 法律监管
委托书征求是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的一种特殊形态。一般的表决权代理,是由股东向代理人提出授权委托,而在委托书征求中,则是由征求人(即代理人)主动向股东提出代理其行使表决权的请求。继前些年胜利股份案后,我国又发生多起大规模的委托书征求案例。特别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许多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采用了这一手段。面向广大小股东征求表决权的委托涉及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无序征求会对证券市场的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求的法律监管十分必要。
一、委托书征求是小股东保护的重要途径
在股份公司,重大选举、经营决策、及利润分配等涉及公司资产或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由股东投票决定的,因此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最终所有人对公司事务实施积极控制的唯一途径。而在实际中,广大的小股东对行使表决权却往往表现冷漠。因为每个小股东的持股量与公司总股本相比太微不足道,他们的意见和力量对公司的决策基本上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所以小股东的注意力主要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股票交易短期获利,一般不会关心公司的成長。当自身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大部分小股东只能选择沉默。西方国家为解决这一状况,在法律上设计了很多制度,其中之一就是利用委托书征求制度。由于征求表决权委托书的行为可以将小股东分散的表决权集合在一起,因此就有可能使小股东的意见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这样中小投资者的意志便会得到充分的体现,他们积极投票、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也会大幅增长。通过表决权的集合,还会使小股东形成与大股东的抗衡,对公司的现任经营者形成有效监督。因此委托书征求是反映小股东集体意志、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代理理论与委托书征求的监管原则
代理理论主要是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而造成的代理问题。委托代理关系涉及两种人,即委托人和代理人,在非对称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称为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就代理人而言,他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他的行为目标和委托人的行为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代理人作为“经济人”,存在所谓的“机会主义倾向”,在代理过程中会产生职务怠慢、损害或侵蚀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委托人而言,他想使代理人按照其自身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并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他所能观测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现象,如公司经理人必须向董事会报告事项(投资、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建议等)、代理人的学历、工作经历等,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在委托书征求的机制中,委托投票授权书是由征求人制作而由授权人(即股东)签署的。因此征求人是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即代理人,而被征求的股东则为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征求人与作为委托人的被征求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一是表决事项是由征求者决定,被征求人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求人对于表决事项的真实内容了如指掌,而被征求人则不甚明了;三是征求人对于征求的后果十分清楚,被征求者本人则对征求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控制。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征求人对代理权的滥用,损害被征求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委托书征求人既可能是公司的现任经营者,也可能是反对派的股东。就公司的现任经营者而言,他们为了稳固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往往在不向广大股东充分披露其在公司中的利益、解释其所追求的经营政策、委托书将用于何种目的的情况下,滥用公司的便利条件征求委托书,反过来攫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就反对派股东来说,他们也有可能在不向股东提供充分全面信息的情况下,从不明真相的股东手中取得委托书,为了个人利益与公司当权者展开表决大战,即使他们赢得了公司经营权,也很难保证他们的经营行为能对曾作为被征求人的广大股东们的利益负责。鉴于在委托书征求关系中,作为被征求人的公司股东(在实践中往往是小股东)在信息、公司控制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地位,且他们自身无力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的影响以促使代理人真正按其意志行事,如果不对委托书的征求给予必要的法律规制,势必会扭曲表决权的本来意义,使股东大会决议无法正确体现广大股东的真实意思,最终可能损害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使委托书征求服务于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增进,保护被征求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害,对委托书征求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应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立法内容。在其立法原则上,应侧重于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实现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主要手段则是保证被征求人获取所有可能影响其做出投票决定的重要信息以及防止利用委托书欺诈。
三、构建以小股东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委托书征求监管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主要是对股东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进行投票的行为进行规定,在对于“征求”授权委托书的规范和监管方面则极少,而且内容简单,操作性差。随着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逐渐趋于合理化,这为委托书征求的运行提供了现实基础。实践中委托书征求行为也越来越普遍,而后更会出现委托书争夺现象,因此对征求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其监管制度中应充分体现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原则。
1.充分贯彻公开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5条要求“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这是目前我国少有的几个对委托书征求进行监管的法律条文之一。虽然过于简略和笼统,但都同时要求在征求行为中要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了委托书征求监管中强化信息披露的重要。征求委托书与亲自委托他人代理投票不同,委托投票是股东依自己的意志主动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一般不受外界影响;而在委托书征求活动中,小股东会面临许多选择,还会受到各种利害关系的影响。因为小股东获取公司经营信息是相对困难的,所以此时征求人披露的信息是小股东作出投票抉择的唯一依据。为保证被征求小股东的真实意图实现,防止虚假征求,应加强委托书征求中的信息披露,这是小股东利益维护的重要手段。结合我国现行信息披露监管的作法,我国的委托书征求立法应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披露的事项应具体而详细,主要包括征求人的自身情况、委托书征求的目的和方案内容(如果征求提案的内容涉及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还应详细披露推荐人选情况)以及其他所有可能会影响被征求人判断能力的事项。建议规定征求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要由专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同时规定所有向股东发送的征求材料须报证券管理机构审查。征求材料如有“虚伪或错误陈述”,征求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2.限制征求人的资格
在一般的表决权代理中,股东主动将表决权委托于代理人,代理人只是依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投票,代理人自身并不会对公司经营决策起太大影响,因而不必要求其须为本公司股东。而在股东委托书征求中,被代理人(即征求人)是出于一定目的主动取得表决权的代理资格的,如果征求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那就很难保证在征求成功取得公司经营权后,能否真心实意地努力经营公司。这对于广大的小股东来说,将存在着许多风险。所以笔者认为,为保护小股东权益、维护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要求征求人一定是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而且持股达到一定时间。对持股数量的规定把征求者的利益与整个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促使其努力经营公司,而持股时间上的要求则可以防止征求人利用因征求活动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涨落而进行投机。此外,在目前法制不完善、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侵犯的我国证券市场中,有必要规定委托书征求人的消极资格,除了在持股比例、持股时间上限制征求人的资格,还应明确不能担任股东会委托书征求人的情况,防止不良目的的人利用委托书介入公司经营,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禁止委托书的有偿征求
在各国的委托书征求规则中都有禁止收购股东委托书的规定,这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有体现。虽然股东将表决权有偿委托于他人在短时期内可获益,但从长远来讲风险却极大。因为有偿征求使征求人早期付出的成本会较大,一旦征求成功,征求人极有可能会将其所支付的购买委托书的支出从公司中捞回来,最终还是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4.应允许委托书的撤销
法律应当规定委托书是可以撤销的,双方如果约定不得撤销股东委托书,则此约定无效。如前所述,在委托书征求关系中,征求人和被征求的股东在信息的掌握上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为取得代理资格、达到征求目的,代理人在向股东提供信息时,就可能会根据自身利益和偏好对信息进行筛选,而小股东获得的信息多少都会带有某些片面性,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东的判断。为了实现利益的平衡、维护小股东权益,法律应允许在股东投票前撤销委托。
5.明确征求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不正当劝诱股东、违反征求规则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征求人违反股东委托书征求规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受害當事人(包括股东和公司)可以要求委托书征求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8)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397)
股份收购委托协议范文第4篇
买方: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
买方为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卖方为一家同系附属公司及一家联营公司为本集团两家联营公司_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_公司之合营伙伴。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得悉及确信卖方、担保人、_________及_________,连同(倘适用)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均为独立於本集团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一、将予收购资产
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买方将收购_________已发行股本合共_________%。将由_________收购之销售股份相当於_________已发行股本之_________%。_________现有已发行股本馀下_________%由_________拥有。_________则投资於中国合营企业。
二、代价
_________就销售股份应付之代价将为_________元。代价将全数以现金支付,其中_________%订金(“订金”)将由_________于签订收购协议后一个营业日内支付,余额_________%于完成时向卖方支付。代价乃经参考卖方至今於_________所产生投资成本厘定。代价及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乃经订约各方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
三、先决条件
收购协议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
a.买方及担保人订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并於完成时生效;
b.买方完成法定及财务尽职审查,且各买方合理信纳(i)_________之业务、资产、财务状况及前景所有方面;及(ii)_________各成员公司之业务,资产及财务状况於收购协议日期至完成期间并无重大逆转;
c.买方合理信纳收购协议所载全部保证於完成日期仍属真确及准确;
d.买方就订立及履行收购协议之条款取得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或任何监管机构可能规定之任何类别一切必需同意,批准或其他许可(或视情况而定,有关豁免);
e.卖方向买方交付披露函件。
倘任何先决条件未能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收购协议各方协定押後之其他日期(“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收购协议将告终止,并再无效力,而订金连同按年利率3厘计算之利息将於终止协议後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退还买方,自此协议双方根据收购协议再无任何责任(除有关保密,成本及相关事宜之条文外)。不论上文所述,倘任何买方选择不完成收购协议,其他买方有权(但无责任)根据收购协议条款完成协议。
四、完成
待上述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後,收购协议将於截止日期後第_________个营业日或之前完成。
五、贷款协议
於签订收购协议之同时,_________与_________订立贷款协议,据此,_________同意向_________提供_________元贷款,按年利率3厘计息。完成时,贷款将转换为_________结欠_________之股东贷款。_________将以其届时作为_________股东之身分豁免_________偿付贷款应计之利息。倘收购协议未能完成,_________将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向买方偿还贷款连同於收购协议终止日期贷款应计之利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_________%之贷款。
六、有关_________之资料
_________。
根据上市规则,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8%之贷款。因此,收购及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披露定。载有收购进一步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之通函将尽快寄交股东,以供参考。
七、上市规则之影响
八、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收购”指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卖方收购销售股份。
“收购协议”指买方,卖方及担保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五年一月七日之买卖协议。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萨_________”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放营业之日子(星期六除外)。
“本公司”指蚬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完成”指完成买卖销售股份。
“完成日期”指截止日期後第三个营业日。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代价”指销售股份之代价_________元,根据收购协议须由_________支付。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_________根据贷款协议向_________提供之_________元贷款。
“贷款协议”指_________与_________就贷款所订立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__公司,由_________及一名独立第三方拥有之中外合作合营企业。
“买方”指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之统称。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销售股份”指将由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收购之_________股本中_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_____港元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_________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_________,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担保人”指__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_________”指_________公司,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於收购前由卖方及_________分别拥有_________%及__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及中国合营企业。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指百分比。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兑港元乃按1.00港元兑人民币1.06元之汇率换算。
卖方(盖章):_________担保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份收购委托协议范文第5篇
编号:字号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作为出借人于年月日与***签署了(编号.字第号)借款合同。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从您付清房款到借款人交房期间按照月利率‰计算房款利息。
借款人不能在最后确定的履约日履约,您将债权收购所需的资料手续交付给公司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收购您未受清偿的债权并支付收购款(即未受清偿的房款本息)。
在您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后,您应当在债权转让完成当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将通知副本交付我公司,保证无条件配合我公司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加盖本公司印章有效。您和我公司各留存一份。
************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股份收购委托协议范文第6篇
编号:字号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作为出借人于年月日与***签署了(编号.字第号)借款合同。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从您付清房款到借款人交房期间按照月利率‰计算房款利息。
借款人不能在最后确定的履约日履约,您将债权收购所需的资料手续交付给公司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收购您未受清偿的债权并支付收购款(即未受清偿的房款本息)。
在您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后,您应当在债权转让完成当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将通知副本交付我公司,保证无条件配合我公司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加盖本公司印章有效。您和我公司各留存一份。
************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