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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教育说课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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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教育说课范文第1篇

贵溪市实验中学 罗小玲

各位评委老师: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说课的题目是《关爱生命,预防溺水》。

中学,正是青春张扬、理想起帆的重要阶段,可令人遗憾的是,每天我国中小学生有近四十位同学死于意外,一年下来就有近14600名,数据令人震撼。意外溺水已成为全世界儿童意外死亡的首要原因。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中小学生因溺水死亡的人数占学生意外死亡总人数的43.59%。事实上,这些意外有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可由于学生缺乏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意外演变成了悲剧。

来这之前,我对我校高二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会游泳的学生占42%,暑假会去游泳的占28%,即使家长不同意也会去游泳的占17%,了解预防溺水知识的占53%,懂得施救溺水者的占14%,会做人工呼吸的学生为零。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之本,在于立人,立人之道,生命优先。因此,在高中阶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并且这些工作不应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让理论演变成具体的求生技能。暑期来临,天气炎热,学生外出嬉水增多,非常容易发生意外。这节课我就以游泳溺水为例,希望同学们通过这节课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溺水急救常识,以保证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首先进行教材分析:

一、说教材

本节课出自江西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我的安全我知道》(高中适用)第十三章《意外伤害》篇中的第

1、

2、3小节。本节课分三个部分的内容:①预防游泳溺水;②正确施救溺水者;③学会做人工呼吸。本节课贯穿了《意外伤害》以后的整个教学,是学生进一步了解《掉进冰窟窿》《野营要注意安全》《煤气中毒》等专题的基础,也是形成学生合理知识链的重要环节。本节课中会重点讲到“怎样做人工呼吸”,这个知识点对意外伤害都是通用的。可以说,本节课的内容遵循了由浅入深,循序渐近的规律,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溺水救助知识和技能。

接下来说一下本节课的教学目标:

1、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初步了解防溺水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能力目标】:当意外来临时,能运用所学知识,实现自救,甚至救助他人; 【情感目标】: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当我们对教材进行了分析并且了解了教学目标之后,就不难理解本节课的重点与难点:

2、教学重难点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明确要求,中小学要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教师要将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将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依据以上要求,我设计本课的重难点如下:

【教学重点】:了解防溺水的有关知识,通过演习让理论知识变成实践本领; 【教学难点】:学会自救,掌握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的正确方法去救助他人。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来完成本节课的任务呢?下面说一下本节课的教法和学法。

二、说教法

1、教法

①讲授法(学生自读为主);②多媒体演示法;③讨论法(动手操作法+合作交流法)

2、选择以上三种教学方法的依据:

1 ①依据教学内容特点选择教学方法。学生学习书本知识,一般来说是从感性认识开始,然后由感性过渡到理性,教师应有目的地给学生做演示,让学生动手操作,便可以有效地突破难点。

②根据学生的感性认识的特点,利用多媒体,把不易理解的难点(比如怎样做人工呼吸)展示出来,这样就能更有利于教学难点的突破。

③依据教学环境条件选择教学方法。

三、说学法

⑴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布鲁纳认为:“学习者不应该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应是知识获取的主动参与者。”所以,在教师讲授知识前,不如先让学生静下心来读课文,养成自读的好习惯,培养学生归纳知识点的能力。

⑵根据高中生的心理特点,让学生通过观看视频,获取知识。通过观看视频,可以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发现能力、归纳能力。高中生的智力水平接近成人高峰状态,注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能较长时间地注意与自己兴趣有关的事物,开始理智地思考问题,但时常需直观的、感性经验的支持。事实证明,课堂上恰当地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具体、生动、直观、形象地获得知识技能,以求学得快,记得牢的效果,是本节课重要的学习策略。 ⑶通过现场操作,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当今的新课程改革中,倡导以“主动参与,乐于探究,交流与合作”为主要特征的学习方式,是本次新课程改革的重中之重。

四、说教学过程

本节课在多媒体教室进行,所需教具有多媒体。

我将本节课分为三大部分:①多媒体导入;②传授新知,形成技能;③课堂小结。 ⑴导入。为了让学生能加以重视,用约5分钟的时间进行导入部分,这部分包括话题引入、案例警示及播放《溺水事故接连发生,学生暑期安全再敲警钟》视频,让活生生的现实引起学生的警觉。

⑵传授新知,形成技能。用约37分钟的时间进行正体部分。这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预防游泳溺水,正确施救溺水者及学会做人工呼吸。重点放在施救溺水者上,难点在于如何教会学生做人工呼吸。

遵循学生的学习规律以及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一步,我先讲“预防游泳溺水的方法”,让学生通过一小段视频并结合课本上罗列的要点,让学生知道“如何安全游泳”。第二步,告诉学生,做好了第一步,万一还是溺水了,我们该如何自救,遇到了其他人溺水,我们该怎么救助他人。在这一环节中,我准备的两个教学视频(《自救》《救助溺水者》)都非常好,有针对性,画面美观、讲解清楚,学生一看就能明白;第三步,讲溺水者被救上岸后,如何紧急急救。这里是本节课的难点。我们通过观看视频,然后由学生亲自演示来突破难点。此环节包括控水、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法。控水(“肩背倒立倒水法”“伏膝倒水法”)比较容易掌握。因为时间关系,也考虑到学生不可能什么都学会,就挑了两个简单有效的做人工呼吸的方法,即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法。虽然这两种方法相对来说属于简单的,但对于初次学习的学生来说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这个过程要花费很多的时间,教师要耐心指导,学生要反复操作,直到救助动作熟练无误为止。

⑶课堂小结。苏联著名作家奥斯特洛夫斯基曾写道:“人生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我将用约3分钟的时间进行课堂小结,还是想提醒学生“夏季游泳,注意安全”,告诉学生遇到意外不要慌张,要冷静对待,要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自救及救助他人,避免意外伤害,共创和谐社会!

说课完毕!谢谢大家!

公共安全教育说课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我国工读教育经历着教育学与法学发展的双重影响,且内嵌于社会转型之中。近年来全国工读学校的数目一改以往逐年下降的特点,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工读学校开始呈现出“去工读化”和“再工读化”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势。法律的滞后,尤其是法律性质定位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工读教育改革的关键。矛盾且混乱的现状,迫使我们不得不对工读教育的性质定位进行反思。工读教育的第一属性,必须在教育和司法上有所抉择。重构后的专门学校保留原工读学校的特殊教育职能,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而工读学校则保留在少年司法领域内,以保护处分理念为基础作为新的收容教养机构进行重构。这既是对前期改革的尊重,也是对少年司法现实需求的回应。

[关键词]工读教育 法律性质 性质重构

从1955年第一所工读学校诞生至今,我国的工读教育历经了一个甲子的变迁。在短暂的辉煌之后,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工读教育便开始步人衰败的轨道。这一点突出反映在工读学校总数锐减以及学校生源的急剧萎缩上,即便是几代工读教育人的努力也难掩其颓败之势。然而这两组数据近几年却有了吊诡的变化:一方面学生人数较少招生依旧困难;另一方面学校总数不降反升。对现实困境的再认识和解读,正是我们对工读教育性质定位反思的缘起。

一、缘起:工读教育困境的反思

(一)工读教育现状考察

工读教育的画面经常落寞地出现在各种媒体报道之中,一群被标签化的孩子,一类被边缘化的学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工读教育正悄然经历着一场变化。根据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2015年),我们尝试解读这种变化发生的深层缘由。从教育部公布的工读教育相关统计数据中,我们主要观察到三组数据的变化,就此进一步分析。

第一,工读学校数量稳定呈上升趋势。与之前急剧萎缩的态势相比,近些年全国工读学校数目大体稳定,并呈现上升趋势。对新增工读学校的考察,成为观察工读教育发展变化的重要线索。十年间,以2015年较前一年的增加最为明显,共新建7所工读学校,具体云南、广东、湖南三省各新建1所,贵州省新建4所。历年来各省之中又以贵州省的增势最为令人瞩目:2006年贵州省共有3所工读学校,2007年新增1所,随后至2012年一直保持为4所的数量。2013年继续新增加2所,2014年新增1所,2015年新增4所,2016年新增加3所。也就是说2006—2016年贵州新增共计11所,合计为14所,并一跃成为全国工读学校数目最多的省份。为什么贵州工读教育会有如此巨大的增速呢?这与其省内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状况有关,数据显示,贵州省仅在校中小学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就有约240万人,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近年来,贵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从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身份来看,未成年人占刑事罪犯的9.3%,而且呈现上升趋势。最为直接的政策关联是从2014年开始贵州省政府实施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育新工程”,该项政策要求“通过专门教育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各市(州)分别建设一所满足当地需要的专门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专门学校。

第二,工读学校学生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学生人数总体随着学校数目波动减少,但是近几年出现了随着学校数量增加,学生人数反而降低的吊诡现象。这一现象的唯一解释是原有工读学校人数不仅减少,而且减少的数量超过了新建学校的增加人数。原有工读学校总人数减少,却仍然不断有工读学校新建。从教育市场原本简单的“学生一学校”的供求链条中,无法解释这一反差现象。事实上原有工讀学校减少的大多是自愿入学的学生群体,而大部分新建工读学校中新增的则是强制入学的学生群体。新设的工读学校,教育对象主要是年龄在12周岁至17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轻微违法的流浪儿童、或者符合政府收容教养条件的未成年人以及进入司法程序但未被羁押、决定不起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我们得以观察到,工读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一种不同以往的趋势,工读学校的新设不仅来源于教育对象的自发需求,更是源自预防犯罪、防卫思想的政策性需求。

第三,工读学校专职教师人数持续增加。结合同时期学生人数减少的状况来看,总体上工读教育的“师生比”持续升高。在我们的原有认知之中,由于工读教育的特殊性质要求学校有较高的师生比,工读学校不仅招生难,招聘师资也难。然而从数据上看,师资的总数并不存在问题。比起招聘师资难,更大的困难应该在于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优秀人才,这是整个师资队伍的可持续建设问题。因此,工读教育有关师资方面的困难,并不在于编制少的问题,而在于政府对于学校师资人才培养的持续关注和加大投入。

另外,我国各地工读学校办学规模并不一致,办学水平差异也比较大。除了教育数据中的公立学校之外,还有一些民办的工读学校或专门学校,甚至有某些私人机构非法开设的“网戒学校”“纠偏学校”。这些民办学校或者私立学校以一种纯粹市场化的模式运作,它们的兴起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特殊教育需求的存在。然而,除了相关普通的民办学校的规定之外,教育部目前对于此类民办工读教育尚无完善的管理制度,这一领域鱼龙混杂、监管乏力,只能期待未来的政府能够有更多作为。

(二)工读学校困境分析

工读教育的困境由来已久,招生困难、规模小、经费紧缺、优质师资欠缺、理论研究匮乏、法律法规缺位……几十年前就被谈及的困境至今依旧是困境,然而时过境迁,我们对于工读教育困境的认知需要与时俱进。

第一,法律缺位,亟待立法。一直以来,专家一致认同工读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就在于立法上的空白。工读学校存续了六十多年之后,至今仍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零星法条规定外,还在生效的仍是20世纪80年代出台的两个全国性文件。工读教育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四十年前的政策性文件早已严重滞后。

工读教育经历着教育学与法学发展的双重影响,且内嵌于社会转型之中。在不断的变革之中,事实上工读教育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从入学方式来看最初为强制性入学,1999年后改为自愿入学,近年来在一些新建工读学校中又重新出现强制性入学的趋势。招生范围既包括自愿入学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也包括强制入学的符合政府收容教养条件、进入司法程序但未被羁押、决定不起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流浪儿童,而且从实际招生人数上来看甚至以后者为主。从法律性质上看,这些强制性的教育模式已经具有收容教养的属性,与工读学校本身的义务教育定位是有所冲突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的虚置、工读教育的法律定性模糊、工读学校的招生和管理没有法律保障,这些都是只能寄希望于立法才能破解的问题。

第二,工读学校招生依旧困难。招生和就业是任何一所学校的生命线,工读学校也不例外。人们普遍认同,工读教育招生的困境来源于“特殊”学生身份的“标签”效应。在自愿入学的机制下,在对其教育质量缺乏信任的情况下,没有家长和学生愿意“自投罗网”。于是,工读学校集体改名“去工读化”标签,生源从校内工读扩大到校外辅导,近三十年来工读教育改革围绕的核心问题其实始终是生源问题。

尽管工读学校的生源困境并没有多少好转,然而针对厌学、网络成瘾等各类不良行为的民办矫正学校却在野蛮生长。或许我们更需要转换视角,考察那些同样是择差,同样有着标签负面影响,甚至没有合法资质的矫正学校,它们是如何在夹缝中生存?随到随学的灵活培训形式,广泛(甚至夸大)的宣传,完全的“记录消灭”,以及针对家长的各式公关,使得它们成为无奈家长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在原有的体制之下,标签效应根本无法彻底根除,招生困难也是工读教育的办学常态。在坦然了这些之后,我们更应该做的是重视工读教育,加大政府投人,提高工读教学质量,扩大招生宣传,等等。

第三,工读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缺乏。教学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它不仅体现了一所学校的社会认同,更体现了其存在的意义。工读教育是一种特殊教育,普通学校的升学率、就业率、以及普通学校的质量评价标准完全无法对其适用,然而一个适合的评价标准却未能在该体系内建立。评估体系的存在意义在于,它既是一种用于考核、进行评价的监督体系,同时也体现人们对于该类教育标准内容及形式的期待。它首先建立在对工读教育的性质、目的有清晰定位的基础上,然而从现状的调查来看,现实中的工读教育其法律性质尚处于一种混沌的状态。

二、聚焦:工读学校定性的反思

工读教育的困境往往会被人们最后归结到立法缺失这一点上,而立法的首要问题便是对其性质定位要统一认识。我国工读教育的性质定位,主要体现在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当中。最早的明确规定出现在1987年《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工读学校被界定为对有违法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二十多年后,在2013年《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中工读学校的定性依然遵照了之前的提法。工读学校性质的表述没有任何改变,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学校的性质不仅仅体现在文件的书面表述中,同时也体现在招生对象、入学方式、主管部门等其他方面。作为一类特殊教育,我国的工读教育不仅具有教育属性,同时兼具了一定意义的司法属性。从其诞生发展至今,总体上呈现出两种属性相互博弈、逐渐分离的特征。

(一)工读教育低调的双重属性

在工读教育的正式文件中,工读学校一直被定位为一类特殊的义务教育,对其的定义有意无意之间并没有任何司法属性的表述。而在法学家的眼中,工读学校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的少年矫正机构之一,是一种性质类似于少年保护处分的措施。从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招生对象、强制性的入学方式、公安机关的介入程度,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教育属性之外,早期的工读教育一直暗藏着司法的烙印。

虽然之前有过几个关于工读学校的全国性专门文件,但是直到1987年才在国务院38号文件《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首次规定了工读学校的性质,并系统规定了学校的任务、办学指导思想、招生对象等。工读教育的与众不同,尤其体现在公安机关的参与之中:首先,公安局拥有入学审批权,与教育局一道成为工读生入学必经的审批机关;其次,在经过审批后应该入学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有督促人学的责任;最后,从领导管理方面看,工读学校的日常工作尽管由教育部门领导管理,但公安部门仍是主要协助机关,同时它还是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重要成员之一。

总之,教育与司法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属性在这一时期的工读教育中,“低调”地得到结合。其中,教育属性被认为是工读学校的本质属性,同时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工读教育与司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工读学校司法属性的消逝

经历了短暂的辉煌后,工读生源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日趋减少,整个工读教育系统陷入了生存的困境。全国各地的工读学校不得不改革求变,纷纷淡化工读痕迹。这场变革最为直接的原因是来自于招生困境之下人们对“司法标签”的归咎,而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社会法治环境的提升。尽管本质属性的表述没有变化,但其附属的司法属性却逐渐消逝。

1994年5月,原国家教委决定工读学校可以挂两块牌子,对内是工读学校,对外改名为普通学校。至此,全国各地的工读学校纷纷步入了“去工读化”之列,而“去工读化”一定意义也就是“去司法化”。在随后的改革博弈之中,司法属性进一步逐渐被剥离,其分水岭为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主要体现在招生对象的改变、入学强制性的丧失、公安机关的淡出等方面。该法涉及工读教育共有两个条文(第35条和第36条)。尽管条文不多,但是对工读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前一条将入学方式变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原来“强制性入學”变为“三愿意原则”(个人、家长、学校均同意)。后一条主要对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及学生平等待遇问题进行相应规定。除了教育、矫治外,还要对这部分未成年学生实施义务教育,司法标签明显变淡。

从工读学校的生源来看,原有的司法痕迹也愈发淡了。在强制性入学政策取消后,工读学校的招生尤为艰难,学校不得不逐步调整招生策略,扩大教育对象和范围。大多数的工读学校里,真正意义上的工读生只占少数。相对更多的是所谓的托管生,即因为行为习惯等问题,由工读学校进行“托管”教育的学生。

(三)教育与司法的分流

近十年来,工读教育的发展呈现出新趋势,虽然学生总数下降,但是工读学校的总数却在总体上升。经考察,我们发现这些新建的学校大多具有强制性为主的入学方式、公安机关的强势介入等特点。对比之下,新的工读学校似乎又回到了1999年以前,这无疑与现有的法律规范是相冲突和矛盾的。这一趋势为什么会出现,它们的出现又带来了哪些改变?

简单来说,出现的原因在于“现实决定于需求”。以新增工读学校的大省——贵州省为例,其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庞大的严重不良行为及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群体、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由于留守儿童中家庭教育的缺失,在现有未成年人矫正体系的不完备的法律体系之下,许多需要得到教育矫正的未成年人游离在社会上。这正是贵州省近年来大力兴办工读教育,加大改革力度的重要原因。

工读学校新趋势的出现,实际上加速了教育与司法属性的分流。工读学校强制入学方式自其出现始就成为争议的焦点,许多少年司法领域内的学者都更为赞成自愿和强制并举的方式。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开篇第2条即明确工读学校是指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但是在随后的第16条中规定了自愿和公安机关强制入学的两种模式。第17条进一步规定……经过确定应当进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帮助学校查找其下落并敦促其入学。大部分新增工读学校属于此类,仍然标榜特殊的义务教育定性,但是字里行间已经增添了不少司法的色彩。

更为特殊的一类新型“工读学校”,则以上海的新春学校(嘉定区工读学校)、新疆工读学校、海口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为代表。前两所学校都属于特殊的工读教育,主要以轻微犯罪的流浪儿童为对象,司法机关的介入明显加强。海口未成年法制教育中心其实也是以学校的形式运作,但从归属上已经脱离了教育机关的主管范畴,改由海口市司法局主管,是一种过渡性的教育矫治机构,甚至被认为是不同于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机构的第三种机构。其招生对象包括自愿和强制两种,实践中则以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强制送人校的为主,包括不满14周岁的少年,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因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因初次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不良行为,不予治安处罚,不能进行少教、不够刑事处罚的12至17岁的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从属性上看,它的司法属性甚至已经超越了教育属性,更大意义上成为了一家具有保护处分意义的未成年人矫正机构。

三、重构:工读教育的分流

在工读教育的新近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带有超前性的工读学校开始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陆续兴建。这些新型工读学校的出现,使得工读教育定性不清的弊端得到一定的暴露,并引发了对现有工读学校定性的思考。迄今为止,工读教育几乎所有的改革努力都是围绕“去标签效应”进行的,但是这些改革努力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假如不对工读教育进行真正性质上的彻底的重构,那么,工读教育制度的改革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重构后的专门学校计划保留在教育体系之内,去除对工读生的矫正教育部分,真正去司法标签,定性为一类特殊的义务教育。而工读学校将在少年司法领域内,以保护处分理念为基础作为新的收容教养机构进行重构。这既是对前期工读教育改革的尊重,也是对少年司法现实需求的回应。

(一)专门学校

我们正身处于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重构后的专门学校将以教育多元化为目标。作为一类特殊意义的义务教育,与之前不同的是其彻底的“去工读”性。它将继续沿用以往“三自愿”的入学原则,主要招收的对象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这种改革思路是尊重多元化的教育理念下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现实可行性。

专门学校的重构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备的基础。工读学校改称专门学校,最早来自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修订。立法者的初衷是社会对工读学校存在偏见,对就读于这类学校的未成年人会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减少这种影响,立法者采取了较为中性和温和的名称,改称这类学校为专门学校。这是继1994年开始全国各地工读学校更名之后,“去工读化”改革浪潮在法律上的进一步体现。从现实情况分析,大部分工读学校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设置,遵循三自愿原则进行招生,在属性上隶属各地教育系统。工读学校的生源大多呈现“复合式”的特点,以上海彭顺工读学校为例,分为工读教育部(工读生)、托管教育部(普通学生)和对外服务部(校外帮教生)。由于实际中工读生的占比非常小,改革后的专门学校即在原来的基础上,彻底去除工读教育部分并非难事。

作为义务教育的专门学校,重构中依然存在一些需要警惕的风险。首先,要理性认识“新标签”的负面影响。专门学校在完全剥离了司法的“工读”标签后,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类特殊义务教育。这种教育首先是自愿选择的、不具备惩罚性的。按照这一设计,是不是就能因此完全摆脱招生困境呢?专门教育的意义在于提供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能够为那些不适应普通教育模式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合的教育。但是专门学校是一种“择差性”学校,虽然去除了“司法”烙印,却仍然有“差生”的標签。按照家长和学生的普遍心理,除非万不得已,或者巨大的吸引力来平衡这种标签,否则仍然会排斥在此类学校就读。因此对于专门学校,在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上,我们首先应该保持理性期待。

其次,要警惕与职业教育或者其他教育在内容形式上的趋同。从现有的情况看,工读学校采用普通义务教育的学制和教材,有些教学内容类似专业的职业教育,甚至一些工读学校和职业学校合作办学连名称也直接改为某某职业中学。专门学校本质上应该区别于其他普通义务教育学校,更加灵活多元、更具个性化特色。它既包含义务教育的内容,更应该包含行为矫正方面的内容;它既是学历教育,同时也可以是非学历教育。总之,专门教育应该以个性化教育为目标,以未成年人终身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不断探索丰富并提高教育的培养层次。

最后,要避免办学主体单一化,以构建多元化的教育发展为目标。专门学校的办学基础在于教育的多元化理念,它不仅是内容、形式的多元化,同时也应该是办学主体的多元化。要充分重视对现有教育市场中“矫正”学校的监管,建立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鼓励并规范民办专门学校市场。在专门教育市场中只有引入适度的竞争,才能提高教育发展的活力;加强有效的监管,才能引导竞争有序进行。同时,要警惕与职业教育或者其他培训类教育在内容形式上的趋同。

专门学校本质上应该区别于其他学校,更加灵活多元地拥有自己的特色。它包含义务教育的内容,更应该包含行为矫正方面的内容;它可以是学历教育,同时也可以是非学历教育。正如工读学校刘燕校长所说,它可以是一种陪伴式教育,为一些未成年人提供学校保护甚至部分家庭保护的成分,提供个性化教育来修复他们在成长中心理受损的部分,调整他们的外在行为,建立或完善他们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和积极的自我评价体系,提高他们学习和生存能力,为他们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总之,专门教育应该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不断探索提高培养层次、向社会延伸服务。

(二)工读学校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全球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类风险聚集引发公共安全焦虑,加之一些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性管控措施的废除,中国的刑法立法观日益转向积极主义、功能主义。①实践中工读教育的教育属性与司法属性逐渐分离,重构中的工读学校,将不再被视为义务教育的范畴,而是彻底向司法转向。将以保护处分理念,结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综合设计。多年以来,为了顺应义务教育的性质,工读教育的改革一直以弱化司法色彩为核心。一方面,这起到了抑制教育中负面标签的效果,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司法实践中的收容和矫正需求却因此被长期忽略,这一内在需求正是“强制性”工读学校重新出现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有的少年矫正机构大致包括工读学校、少年教养所、社区矫正机构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然而在现行法律中,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的关系并未厘清。刑法中的收容教养,指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是无论是《刑法》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没有就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的内容、程序、执行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理性中的未成年人矫正体系中,应该分级分层次,计划包括专门学校、工读学校、社区矫正机构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工读学校的改革出路,应该在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内进行重构。完善收容教养法律体系,明确矫治方案,是有效预防犯罪的现实要求。收容教养的核心在于“教”,教育工作应当是收容教养制度最重要的内容。

工读学校将被设计作为一种新的收容教养机构进行重新定位。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要警惕机构收容处遇的弊端。早年被机构收容的经历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越来越为各国研究者所重视。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念下,机构收容应该慎之又慎。具体来说,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首先,最小干预原则。严格限制收容教养对象的范围,只保留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扩大到轻微或者严重违法的那部分未成年人。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没有其他能够实施适当教养的条件。

其次,程序保障原则。尽管工读教育属于半开放式的处遇,但它仍然对人身自由有所限制,是一种具有惩罚性的处遇。因此要求法律层级的立法明确,并由法院以裁决的形式作出。对于是否有其他合适的收容教养条件,要进行重点审查,并且只有在穷尽了其他的可能之后才能适用。

最后,适当性原则。适当性首先体现在收容的时间上,由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裁定,并且受到最长收容时间的限制。此外,区别于旧的少年教养所,根据对象不同工读学校的收容方式可以选择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在教育内容上不拘泥于职业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内容,在形式也可以选择不同时间的培训项目形式,以适应不同对象的不同未成年人的需求。

结语

几十年来,工读教育一直处于困境的洪流之中。最终要走出困境,未来的改革必须要有新思路。教育和司法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属性,第一属性该如何选择?现实或许已经给出了答案。正是在两种性质需求的潜在作用下,如今全国的工读学校进一步走向分流,一部分保持特殊教育的性质,而另一部分则从教育转向司法靠拢。作为教育部门的专门学校與作为收容教养机构的工读学校,必须在性质上有所分离才能有所发展。厘清这些之后,我们期待着多元化理念下的专门教育以及保护处分含义下的工读教育的共同发展。

公共安全教育说课范文第3篇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5.05.010

我国进入快速城镇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阶段,城市公共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近期各地又出现的一些重特大事件,包括天津滨海危化品爆炸事件、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湖北荆州商场电梯事件、兰州自来水异味事件等都再次给我国的城市发展敲响了警钟。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事件最后都认定为是责任事故,并且都关乎城市政府的管理。某种意义而言,安全天然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在其中担当起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从政府管理视角来思考城市公共安全就显得理所应当且切中要害。

一、守土有责: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职责目标

广义上而言,城市任何的安全问题都可以归入公共安全的范畴,因此,城市政府对辖区内出现的安全问题都需要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管理。从狭义上而言,城市公共安全则是指具有公共性的城市安全问题,理论上政府公安系统所需负责的事项都归入公共安全范畴。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从环节上可以分为日常预防、预警准备、应急响应、恢复学习;从内容上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简单的可以分为自然灾害管理和人为灾害管理,从应急管理角度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四大类。由于安全问题包罗万象,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此,对于城市政府而言,公共安全管理的目标就在于减少,甚至减除这些安全问题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一方面,对于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政府应当把损失降到最低,甚至不造成损失;而对于可以避免的人为灾害,则应当力争不发生或少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应当将其危害降到最低或零。当然,如何评价损失最低、发生最少等虽然属于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这一程度是基于城市既有的自然环境、技术水平、经济水平和市民素质等来综合评判的,没有相应的情景和试验(城市发展历程无法重复、无法完全复制检验)来证明此时此刻城市安全管理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如果将某一指标与全球同类型城市做比较,则仍可以得到一些参考性的结果。例如,中国建国以来在“直接经济损失/GDP”和“直接经济损失/财政收入”上的指标就大大高于美国和日本。

中国城市发展中导致的大量安全现象既有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十分复杂,以及城市自身具有的高复杂和高密度导致灾害(特别是人为灾害)发生概率大幅提高和灾害影响更加严重的客观因素,更有经济发展模式粗放、社会服务不到位、规划建设不合理、百姓期待日益提升等多方面的主观因素,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具有更大的主观改造空间。

不能保障好城市的公共安全,城市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也将失去意义。这正如《全球城市史》的作者乔尔科特金指出的那样:只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并通过积极大胆的方法解决安全问题,现代城市才能在新世纪生存和繁荣。[2]

二、制度短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瓶颈问题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未能实现制度均衡是我国城市灾害频发、重发、广发的重要原因,而其制度短缺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防管理少

2006年随着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地政府对应急管理高度重视,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一案”指应急预案,“三制”指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法制)逐步建立。[3]例如,浦东新区目前已形成一办(应急管理办公室)、一室(总值班室)、一处(区府办应急管理协调处)“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尽管应急管理为城市公共安全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2013年浦东接报突发事件803件,成功处置金海路地铁工地事故、“16”北蔡上农批火灾、临港上汽物流园区事故、外环线金海路、芳甸路槽罐车交通事故等20余起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紧急敏感事件。2014年,新区相关部门成功应对、处置了G1501(外圈)近金海路危化品槽罐车侧翻事故、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事件、洋山港旅游大巴侧翻事故等10余起较大或紧急敏感事件。然而,对于进一步提升公共安全管理而言,更为重要的环节在于日常的预防管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上海浦东新区在“十三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尽管大幅压缩了专项规划的数量,但却从更加注重城市公共安全日常管理的角度,首次提出了增设《浦东新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十三五”规划》。在通常的理解中,由于强化日常预防管理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人财物,但由于公共安全问题发生的随机性,人们会觉得“没有必要”,即一旦投入大量精力但事件没有发生,就会被误解为投入成为了“沉没成本”。这一误区在政府管理观念中也时有存在,也导致了公共安全预防管理的“缺位”。确实,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共安全预防管理往往也是“事件推动型”的管理,即没有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政府往往对这类灾害的预防不能意识或意识不强。而一旦发生了重大灾难,也才逐渐配置更多的资源到预防管理上。例如,日本在阪神-淡路大地震发生前,兵库县只有3~4位官员负责防灾事务,并且没有专门的灾害管理部门;地震后,兵库县设立了防灾监一职,是该县名列第三的高官,并且设立了防灾企划局和灾害对策局,下设拥有80多名专职防灾官员的防灾中心。[4]但是中国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理应借鉴先行国家的诸多经验,因地制宜、高效精简地开展安全预防管理。

(二)统筹管理难

城市安全管理是渗透到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建设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管理工作,每个委办局条线都在自己负责的公共领域内进行安全管理。部门化的安全管理一方面可以保障专业性,一方面维持各条线业务的延续性。但是,在城镇化深度推进过程中,公共安全的问题复杂性越来越大,管理涉及面越来越广,处置周期也越来越长,这些都对传统条线化管理带来了挑战。例如,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监管上,目前的格局是它们在进入医院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而在进入医院后则由医院管理方负责监管,这使得药品医疗器械的全过程监管被划分为几个部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效率。又例如,食品安全的监管、事故的认定工作由卫计委来管理,但执法则等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如果两个环节之间不能很好地衔接,也可能造成监管出现问题。再比如,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市容环保局负责,但由于在规划阶段由规土局负责,建设阶段由建交委负责,如果各环节衔接不好或标准执行不严,可能造成前道工作留下的隐患落到市容环保局,这种部门间职责的不对等可能降低安全管理的效率。

尽管在目前管理体制中,应急办在信息的及时汇总、上传下达方面可以起到一个较好的统筹协调作用,但是对于非应急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而言,这一体制还难以承担起统一协同的作用。

(三)精准管理弱

安全问题无所不在无处不在,由于全覆盖、全领域的重视可能导致管理成本高昂,需要在日常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明确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因此,提前预防预警的关键是能抓住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管理、精准管理来达到“有的放矢”的预防管理。然而,在现实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重点的确认往往更多根据指示或听从领导或依据经验,对于本区域真正个性化、地方性的安全问题则可能被忽视。例如,每次发生全国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往往地方城市政府就将重点放到类似的安全问题领域,而本地区的自身重大隐患可能未能重点关注,这极易导致新的领域的安全重特大事故,这可能也是全国“接二连三”发生各类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地方领导可能对本辖区发展情况更为熟稔,工作部门的人员也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地方经验,但是对于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环境、方兴未艾的各类新生事物,都催生了诸多新的安全管理问题,如网上送餐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自动售货鲜果汁的监管、网络诈骗、预付卡监管,输入性公共卫生安全、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等。

(四)社会共治缺

“保一方平安”作为地方政府的底线职责,确实应由政府负主要责任,但是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公共安全管理中来,不仅是政府“大包大揽”已无力承担、也不能承担的必然选择,也是“公共安全人人有责”的题中应有之义。城市作为公共安全的“双刃剑”,在增添了安全风险的同时,也通过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文明提升等方式为解决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更多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化企业在安全服务上的高效性,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高新技术企业在3S、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技术上的优势对安全管理的支撑,专家队伍在公共安全管理上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公共安全管理上的示范带动和精神引领作用,居民在问题及时发现、危险自我保护等方面的优势,是全面提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路径。但是在现实运作中,政府往往囿于传统思维习惯、压力型管理体制等原因,往往在所有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和环节都采取行政化管理模式,而缺乏更多灵活的安全管理和服务方式。其实,由于城市安全感所具有的相对性,只有通过鼓励全民参与才能更好地配置职责、形成合力,在各负其责中减轻政府负担、提升城市居民对公共安全工作的认可度。

三、治理优化:提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方向

针对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上出现的问题,拟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升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统一

一方面要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清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强化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编制各类预案清单、3D模拟演练系统、城市安全管理标准体系清单等,把危险和隐患“扼杀”在萌芽之中。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加快应急指挥和处置的速度,包括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联动指挥系统、搭建多渠道的安全信息发布平台、构建多元主体联动的应急救助系统以及生产恢复、精神疏导和善后学习工作。

(二)全面覆盖与聚焦重点相统一

一方面,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摸清城市公共安全的所有隐患,做到地域全覆盖、领域全覆盖,编制城市风险分布地图,并明确各部门各层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另一方面,通过问卷调查汇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急切的问题,以民主化的方式明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短板和重点;通过智能化和大数据等技术分析城市的敏感空间区域,以科学化方式确定重点区域和领域。

(三)顶层设计与强化基层相统一

一方面,从城市整体层面建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统一管理体系,包括安全和风险的发现报告制度、处置阶段的指挥调度体系和任务分解机制,安全处置后的反馈评价机制等,要有一个明确的职责分工、权威的指挥调度、高效的协同合作制度。另一方面,维护公共安全体系,要从最基础的地方做起。要把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的主战场,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在整合基层安全管理相关队伍、资源和信息技术上,实现城乡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治理网格化、一体化。

(四)政府统筹与多元参与相统一

一方面,强化政府内部统筹的力度,包括建立健全城市应急办、公安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部门(消防)和城市网格办等相关职能机构组成的“3+X”定期会商机制和主要联动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加快建立公共安全的差别化勤务管控机制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加快建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在重点难点领域推进“行刑衔接”。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专家队伍、社区精英和普通老百姓的积极性,发挥各主体的优势,共同构建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包括设立专家库、咨询委员会、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清单等。

(五)技术应用与机制创新相统一

一方面充分利用3S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促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效率。与此同时,以新技术应用为契机,加快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包括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明确、运转灵活的安全隐患发现机制、应急指挥联动机制、快速应急处置机制、绩效监督考核机制、资源创新使用机制等。

参考文献:

[1]佟志军,等.城市安全地理信息系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71.

[2]陈振明.中国应急管理的兴起理论与实践的进展[J].东南学术,2010(1).

[3]谢国权.城市公共安全与现代城市形象[J].中国公共安全,2007(2).

[4]王宏伟.日本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经验和启示[J].中国减灾,2009(8).

责任编辑:王 缙

公共安全教育说课范文第4篇

公务员申论热点:公共安全之酒后驾车

“备材料”、“备观点”是申论备考的重要环节。公共安全问题,诸如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等问题,一直是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申论考试的热点焦点内容。2003年和2006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2004年和2005年山东公务员申论考试、2008年天津公务员申论考试都涉及到这一问题。今年的经济安全(“力拓间谍门”事件)、交通安全(治理酒驾)无疑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联创世华公考研究中心特对治理酒后驾车问题进行了梳理,以助广大应试者一臂之力。

一、背景

2008年12月14日,成都长期无证驾驶的孙伟铭在醉酒驾车追尾逃逸途中,严重超速并撞向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酒后驾车的司机孙伟铭死刑。

2009年1月21日夜,河南灵宝宝马车主醉酒后驾车连撞一辆桑塔纳、一辆摩托车和多名行人,造成6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9年5月7日晚,20岁的在校大学生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闹市区飙车,将走在斑马线上的26岁青年谭卓撞死。一审获刑三年。

2009年6月30日晚,一名醉酒司机在南京撞上路边西瓜摊,随后沿途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5人死亡,其中还有一名是临盆的孕妇。

2009年8月4日晚上,杭州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超速驾驶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芳芳撞死。在事故现场的不远处,是当地首条“爱心斑马线”。

2009年8月5日,鸡西某夜市一路虎越野车连撞26人,死亡2人,8人住院治疗。

2009年8月6日晚间,上海市嘉定区霜竹路上一辆宝马轿车司机酒后驾车,先将一名4岁男孩撞飞出50米远,接着又撞上一辆别克车,导致男孩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别克车上3人骨折。

二、酒后驾车判定标准、处罚法律依据

(一)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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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酒后驾车原因

第一,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过轻,同时对酒后驾车的判定标准起点过高,是造成目前酒后驾车,并且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相比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显然放得有些宽。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者和醉酒驾车者的处罚较轻,根本就是形同虚设。而在国外,比如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酒驾车论处。除了罚款之外,还可判处坐牢。有的州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在瑞典、澳大利亚、日本、丹麦、法国、瑞士等国,对于酒后驾车一般都是终身吊销驾照,甚至判处监禁。

第二,驾驶者在思想方面认识不足。

一是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驾驶人饮酒后判断操作能力降低。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触觉会比平时迟钝,不能及时准确地判断行车的距离和速度,不能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盘,不能正确地处置突发情况。

二是安全意识不强,并自恃酒量大、驾驶技术高超,认为少喝点酒不碍事,往往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常常酿成大祸。

三是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没有被交警抓到和处罚过,于是便酒后驾车,往往酿成车祸。

四、各方出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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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部专项行动

中国公安部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调集优势警力,针对高发区域和高发时段,高密度部署勤务,提高拦查频率,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和驾驶人严格检查。

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公安部表示,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二)南京制定六项措施

南京交管部门,针对酒后驾驶,与其它部门联合研究制定六项措施:

一是会同市文明办、市廉政办把酒后驾车、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车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三是对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同桌劝驾驶人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媒体公开曝光并视情追究连带责任。

四是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黑名单”驾驶人等重点人群,宾馆、饭店、酒吧等重点场所以及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督促提醒驾驶人严禁酒后驾驶。

五是设立禁酒举报热线,对举报查实的,视情予以适当奖励。

六是定期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宣传。

五、对策建议

一是继续严格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和公安部专项整治活动部署下,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不间断地开展酒后驾驶整治,对酒后驾驶的,做到“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者,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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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检查之外,要形成全面覆盖的检查网。改进查处方式方法,创新查缉手段,应用新式测定血液酒精含量的科技装备,提高查缉效率,减少因查处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拥堵。

二是不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在重点区域,如酒店和娱乐场所门口悬挂酒后驾驶危害性宣传标语,在酒店餐桌上放置不酒后驾驶的提示卡,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使更多的群众自觉参与到抵制酒后驾驶行动中来。最终在全社会形成“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社会公德和反对酒后开车的社会氛围。

三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四是加强立法调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细化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惩戒力度。一是酒后驾车判定标准要降低;二是酒后驾驶并肇事本身定罪要重;三是处罚要重,加大罚款力度,坐牢期限,引入终身禁驾制度;四是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连带责任。

五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酒后驾车群众举报程序,情况属实的要给予一定奖励;发挥家庭、社区在监督中的作用;可实行在重点场所设立监督员或信息员,或督促服务人员对酒后驾车的驾驶人进行劝阻或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驾驶人饮酒信息。

公共安全教育说课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政府目前还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相关法律体系和机构建设尚不健全,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共安全权责不够明确;在整体上偏重于应急,缺少有效的预防体系;社会参与不足则相对加重了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负担;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偏低。我国应在充分借鉴西方国家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从应急管理向公共安全管理模式的整体转换,加强预防体系建设,通过法律和机构的完善,不断明确政府公共安全职能,理顺权责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实行多元治理,大力推行公共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技术水平,最终构筑起严密高效的公共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公共安全管理;政府职能;应急管理;社会参与;标准化

从2008年年初的雪灾到“5•12”汶川大地震,从河北蔚县矿难、山西襄汾泥石流、多起袭警事件到三鹿奶粉事件以及柑橘蛆虫事件,诸多突发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一次又一次地考验着我国现有的公共安全管理的能力,使我们不得不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探索公共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中国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各项法律制度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但从目前整体情况来看,公共安全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重要问题和缺陷。

1.我国政府还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

政府的公共安全职能是指政府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时应当承担和具有的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和功能,是政府在日常的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基本活动方向之一,也是政府建立此类行政组织、进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制定公共政策的最基本依据之一。政府公共安全职能是否已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衡量:是否有一套能够有效整合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否具有一个整合的、行动高效的管理部门体系和体制;各级政府和部门之公共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还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这直接影响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首先,我国公共安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虽然我们已有《戒严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还有许多公共安全领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反恐怖活动和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的基本法律尚未提上制定日程,法律法规的部门管理特点严重,协调问题十分突出,很难适应应对大规模和复杂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公共危机。另外,我国多数公共安全管理立法还缺乏程序性内容,权利救济法律条款也不够完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其次,我国尚缺乏常设性的、专门的、权威的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我国目前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分行业、分部门的分散性管理体系,公共安全管理部门条块分割现象比较严重。随着公共安全事件的综合性和跨地域性日趋明显,危机处理中所涉部门越来越多,仅仅依赖于各级政府现有的行政设置,成立一个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来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现代化公共安全管理的要求。

最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安全责任之界定不甚明确。这与公共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分散的部门管理体制相关联,并直接导致了在公共安全事件突发时的责任模糊。当复合型事件或者边缘性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容易相互扯皮,影响应急管理的有效性。有的法律虽规定了政府防灾的责任,但并没有给予其相应的权利,尤其是在涉及防灾救灾经费的来源、政府间费用的分担、救灾款项的分配、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等问题时,现有的法律难以发挥作用,结果很难界定各级政府所具有的管理责任。①

2.偏重于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

由于缺少明确的公共安全职能定位,政府往往忙于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而不是日常的公共安全管理。事实上,公共安全管理远不限于应急处理,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其过程不再仅仅关注于应对阶段,而是关注于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等一系列过程,并成为政府日常职能履行的一部分。而当前我们还处在以应急处理为核心的应急管理初级阶段,虽然我们制定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专项、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但是由于一些预案疏于演练和人员培训,当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有些预案常常是毫无用处,甚至很大一部分应急预案只是从其他地方或部门照抄照搬过来的,根本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应急固然重要,但应急处理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举措,偏重于应急处理只会使政府的工作处于消极被动、穷于应付的境地,既会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损失,也会影响政府形象,相反,防患于未然才是最为理想的举措。

3.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不足

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发展的典型特征,加上我国公民社会发展先天不足,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水平普遍较低。这在公共安全管理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环节比较简单,参与规模较小,参与方式比较单一。社会的参与主要集中在应急处理阶段,事前预防和事后恢复阶段参与较少,主要采用捐款捐物的方式来对事发地方的人民群众进行支援。即使在应急处理阶段的参与也主要是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等有限的几个老牌组织给予现场援助,与非政府组织的总数量相比,参与比例偏低。此外,几乎没有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日常管理活动。

二是社会参与比较被动,主动性不够,大部分的社会参与是政府通过政治动员和行政动员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行政命令占据主导地位。当发生大规模的公共安全事件时,多数情况下的社会参与是通过中央政府到省级地方政府,再由省级政府到市、县级政府,直至到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层级布置任务,对某些单位和个人来说是不得不完成的“政治任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管理不足,不但加重了政府自身的负担,而且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核心作用的发挥,降低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效果。

4.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偏低

公共安全管理技术在管理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的公共安全管理技术还比较低。在决策上,经验决策占据了主导地位,运筹学、规划学、对策学、系统分析等决策技术和方法使用不够,一些决策停留在“拍脑袋”、开“碰头会”的水平上。公共安全管理的非专职化也使得决策和管理不能满足其特殊要求,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另外,我国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公共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搜集、传送和处理机制不够健全,使得政府存在过分依赖行政系统内部信息搜集、传送、处理机制的问题,缺乏外部信息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组织很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共安全信息进行“裁剪”,出现谎报、瞒报现象,信息被严重扭曲。在硬件设施上,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还没有建立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网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安全风险监测、及时获得有效信息、发布管理信息、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等管理活动。此外,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标准化水平比较低。虽然防火、防震、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具有比较健全的技术标准,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应急救援标准。较低的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和某些标准的缺失极大地限制了应急处理的速度,影响了应急处理的效果。

二、公共安全管理的国际经验

相对于我国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无论是在政府公共安全职能定位上,还是在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创新与发展以及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上,都积累了大量的成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1.明确各层级政府公共安全职能定位

通过健全的公共安全法律体系来明确各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公共安全职能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尤以美国为典型。美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始于罗斯福新政时期。②1934年通过了《洪水控制法》;1950年通过的《灾难救济法》首次授权总统可以宣布灾难状态,授权联邦政府对受灾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援助;1968年的《全国洪水保险法》,将保险引入救灾领域;1988年的《罗伯特•斯塔福灾难救援与紧急事态援助法》规定了紧急事态的宣布程序和各级政府间的救援程序;2002年通过了《国土安全法》,直接创设了国土安全部。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先后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邦应对预案》和《国家应对预案》。美国各州政府也都制定了很多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对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加利福尼亚紧急事态服务法》等。总之,美国一贯重视通过立法来界定政府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权限,先后制定了上百部专门针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事件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以《国家安全法》和《斯塔福法》为核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和以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为核心的常设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体系。

各层级政府和部门公共安全职责得到明确划分,保证了各级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时有章可循,各负其责,使得公共安全管理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防止了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同时又避免了大规模的临时性政治动员所产生的无序和混乱。

2.构建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

西方公共安全管理一般都有一个以一级政府首脑为最高领导者和指挥者的综合协调机构,进行“全危险”、“全部门”和“全过程”的管理。通过这一机构的协调,整合利用政府和社会的各种力量和资源,来达到有效化解公共安全风险、高效应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目的。美国建立的是以总统为核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总统可以召开国家安全委员会讨论公共安全形势,也可以组成高层工作班子帮助总统作出最适当的决定。高层工作班子通常由副总统、国务卿、总统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国防部长、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中央情报局长、财政部长等组成。俄罗斯形成了以总统为核心主体、以负责国家安全战略的联邦安全会议为决策中枢的危机管理权力机构,任何重大的危机管理方案与行动都必须由总统来敲定。在日本,首相为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长官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中央防灾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警察厅、防卫省、海上保安厅、消防厅等各省厅、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合并具体组织实施。

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使得西方公共安全管理运用整体的力量达到无缝隙管理的目的,造就了一批专业化的公共安全管理队伍,对于积累和发展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理念奠定了基础。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不再局限于紧急事态的应对,不但将预防突出出来,而且也同样重视事后的恢复,使公共安全管理的目标更加接近于安全目的本身,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3.将广泛的社会力量纳入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在西方,人道主义和慈善组织以及志愿者组织与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参与安全管理的若干阶段甚至全过程。例如,美国红十字会在《国家应对预案》中承担了许多重要责任,其“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③。美国的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同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有着密切的合作,在联邦紧急事态应急预案中承担固定责任。再如,新西兰的红十字会在《新西兰全国民防预案》中承担了多方面责任,与救世军同为全国民防福利预案编制委员会的成员。

一些营利性的企业也被纳入到公共安全管理之中。最为典型的做法是美国《全国洪水保险法》将保险引入救灾领域,并将未来的灾害救助转移到保险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另外,开展私人警察服务,通过大型信息通讯技术公司开发公共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等,都体现了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同时,西方所谓的“有准备的社区”或“有恢复能力的社区”则将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延伸到了公民个人及其自治体。

西方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将社会力量广泛纳入日常的公共安全管理之中,使公共安全责任由政府、第三部门和社区公众分担,不但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而且培养了公众的自救能力和对共同体的责任感。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激活第三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应对危机,避免了危机发生时的混乱参与和不能充分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的情况,极大地提高了整个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能力和应对危机的水平。社会参与成为西方公共安全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4.注重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

在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上,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注重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及其改进和提高,“从应急救援文件的制订到应急设备、应急机构和应急的准备、应急救援的可行性程序等都有相应的标准”④。美国国土安全部2004年制定的《国家事故管理系统》,不仅为美国联邦、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有效管理事故建立起制度机制,同时也为应急救援管理提供了一个模板。此外,美国还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救援标准,如《应急活动计划》、《紧急通道的维护和运行》等。在英国,标准化协会(BSI)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与应急救援技术、产品、管理相对应的标准,如应急照明、声音系统、便携式呼吸器、应急通风设备的要求,等等。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危险管理国家标准》和《加拿大应急预案国家标准》。日本制定了包括《业务持续性计划指南》、《风险管理体系指南》、《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危机管理手册》和《企业地震对策指南》等30多项较为完善的指南和标准。⑤标准化为公共安全管理的减灾、准备、应对、恢复等各个环节的检查评估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衡量尺度,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改进管理水平。标准化还为有序应对、科学决策、迅速行动、有效资源的有效供给提供了指南,使得毫无公共安全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也能够有效地处理而不是不知所措,同时也为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公共安全培训提供了方便。

另外,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还通过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及通讯网络系统等,实现了公共安全管理技术的体系集成与辅助决策支持,大大提高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加强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现有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和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我们要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塑我国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和体制。

1.要尽快实现我国公共安全应对模式的整体转换,即从应急管理向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转变

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管理有很大不同,与应急管理的被动应付相比,前者在理念上更加积极主动,强调对风险和事件的主动、科学的管理,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应急管理将管理重点主要集中在事件发生时的紧急控制和处理阶段,也即应对阶段,虽然应急管理也有灾难前的准备和灾后的恢复,但它与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准备和恢复是完全不同的。应急管理中的准备和预防是为应对服务的,恢复是对灾难后造成后果的即时性、被动性的活动,也就是说是应对活动的自然延伸;而公共安全管理中所说的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是建立在防灾、减灾思想基础上的,也就是说,能够预防的就阻止、不能预防的就减轻其影响和损失。⑥所以说,应急管理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公共安全来说,仅有应急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应急管理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基本上没有多大作用,对于事后进行科学的恢复和重建的指导意义也不是很大。科学的态度和管理方法是必须根据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原理、机制和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共安全管理,不管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哪个阶段都力求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消除其危险或者减少其损害。

我国要达到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还有相当的距离。必须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研究,健全公共安全管理的各种机制。加强预防体系建设应该成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2.科学、明确地定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共安全职能

一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共安全法》,从总体上规范公共安全管理,用法律确定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公共安全职责。在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灾害减除责任的同时,明确划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公共安全的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

二是建立常设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在国家层面上可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基础,设立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在地方层次上设立对应机构,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实施全过程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减除和风险管理,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评估事态,发布预警,对潜在的和现实的紧急事态和灾难进行快速、有效和全面的应对,提供灾难援助,支持长期的重建行动,执行综合协调部门的协调任务和其他命令,负责人员培训和对民众进行公共安全宣传教育等。

三是建立以一级政府首脑为领导者的综合协调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指挥。综合协调部门可以采取委员会的形式,成员主要包括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武警部队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与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分析总结公共安全管理的阶段性工作并提出指导意见等。

3.创新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将广泛的社会力量纳入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多元化的合作治理

一是要加强同非营利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合作。对于一些重要的非营利组织,如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我们完全可以像美国那样通过让它们署名应急预案和成为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使它们加入到体制内来,承担一部分正式的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其他的一些志愿者组织,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制度化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同它们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

二是要充分利用社区群众自治组织。要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功能,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减灾防灾工作,积极排查公共安全危险源,降低公共安全风险,提高社区的抗灾防灾能力;及时调解利益矛盾,化解风险,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是要同私人部门积极开展合作。通过制定《灾害保险法》,将公共安全的部分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私人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积极与它们开展专项合作,建设“公共安全应急联动系统”,提高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水平。

4.大力推行公共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一要尽快制定《公共安全管理指南》,提供标准化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和活动方案,指出公共安全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准备措施、管理活动和步骤、管理的质量以及如何制定应急预案、救援的优先次序、怎么进行恢复,等等。

二要建立公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类似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标准指南、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急准备/管理和BCM标准,以重点应对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系统地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三要充分利用信息通讯技术建设公共安全应急联动系统,以技术促进各种资源整合和各部门的协同行动。

四要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及通讯网络系统等实现对公共安全风险的精确监测。

注释

①滕五晓:《公共安全管理中地方政府的责任及其作用》,《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

②③夏保成:《西方公共安全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第12、88页。

④金磊:《公共安全应急技术与管理对策》,《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⑤王金玉、李忠强:《值得高度重视的公共安全国际标准化发展动向》,《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6年第3期。

⑥战俊红、张晓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概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第252页。

责任编辑:浩 淼

公共安全教育说课范文第6篇

为切实做好公司公共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的范围

办公区域。

二、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三)应急救助中,要坚持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先人员、后物品;先重要物品、后次要物品;

(四)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或配合应急救援工作,并服从统一指挥。

三、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公司成立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现场指挥、临机处理及后勤保障;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及救

援工作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单位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报告程序

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手机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工作时间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单位领导汇报,同时积极组织自救。节假日、下班后期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报告,带班领导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有效做好现场处置。

五、应急措施

(一)事故灾害

1、火灾。

(1)发生火灾时,应积极自救,扑灭火灾,同时立即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要说明单位、地点、物质燃烧种类、是否有人员被围困、火势情况,请求灭火,报告人姓名,并记录报警时间。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要现场指挥,组织灭火并组织人员、重要物资疏散。

(2)报警后,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要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迎接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辆人员到达指定位置。

(3)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员要向消防负责同志报告情况,移交指挥权,协同公安消防做好灭火工作。

(4)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边救火边负责内外警戒,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证人员通道畅通。

(5)火灾扑灭后,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负责

2、交通事故。

公司交通车辆如发生交通肇事,无论何方责任,车辆驾驶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部门和投保保险公司,并上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

(二)社会安全事件

1、盗窃案件。

(1)遇到或发现有盗窃案件时,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

(2)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保护好案发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触摸和移动任何东西,包括罪犯经过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等留下的一切手痕、脚印、烟头等,待公安部门人员勘察现场或勘察完毕后,方可恢复原状。

(3)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记录好被盗物品的名称、价值等情况。

(4)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犯罪分子遗留下的各种物品、作案工具等妥善保存,交公安部门处理。

2、恐怖袭击事件。

(1)如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或发现可疑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时,发现人应立即向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拨打报警电话。

(2)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保护现场,禁止任何人接触可疑物。 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消防人员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3)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对附近区域人员疏散,设置临时警戒线,禁止人员入内。

(4)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附近区域全面搜索,消除隐患。

(5)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协助警方排除爆炸等危险隐患和调查。

(6)如危险已经发生,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好抢救和转移伤员,同时组织人员安全撤离,保护好现场。

3、群体上访影响办公秩序事件。

(1)有5人以上上访者来群访时,值班室要通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或协调有关部室接待来访人员。

(2)办公室接待人员通知相关部室做好应急准备。

(3)经解释、劝阻无效,发生上访人员群体性冲击办公楼情况,办公室立即向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并组织人员阻止。

(4)在人员阻止无效的情况下,办公室迅速向上级部门汇报并经同意后报警,由警方负责解决。

(三)自然灾害

1、破坏性地震。

(1)发生破坏性地震,要迅速躲在桌、墙角等坚固处,禁止跳楼逃生。

(2)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向上级报告,指挥并疏散人员快速在室内安全地带避震或沿安全通道向室外安全地带转移。

(3)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自救同时拨打“120”和“110”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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