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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范文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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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范文(精选12篇)

购买服务 第1篇

党的十八大强调,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 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 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进一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 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 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的必然要求。出台《指导意见》, 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理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 我国的公共服务体系虽然不断完善, 但是仍以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社会参与和民办的力量还不是很大。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不仅促进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 引导有效需求, 推动政府承担公共服务新模式, 更是政府转变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的重要创新。通过服务放权, 可以有效推动社会力量建立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增强市场竞争机制, 降低公共服务产品价格, 从而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 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 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 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 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 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各地要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 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 使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主要有三类,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购买的服务类别主要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指导意见并没有列举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 而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即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根据指导意见, 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上, 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是政府行政改革的大方向, 政府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将促使这些领域受益。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区别 第2篇

一、概念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的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采购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法制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为。

二、区别

1、二者主体不同。

号令第三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可参照 102 号令购买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涵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即除 102 号令规定的政府购买主体(国家机关)外,其他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也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采购内容范围存在差异,将在后面分析)。

2、二者服务范围不同。

(1)“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和公共事务管理,向特定收益群体和特定管理对象提供的服务,比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主要体现国家机关的职能,政府履职必须是履行特定的、具体的职责事项,非泛指单位定岗定责所确定的静态职责。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履行某个特定职责时,需要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政策(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服务、代理服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程辅助、项目评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后勤管理、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服务。

“辅助性服务”必须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并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将与特定“履职”事项不相关的服务(如政府自身需求的服务)当成“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也不能将“履职”事项(即 102 号令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全部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2)“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两部分。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前面已经阐述,不再赘述。

“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力量采购后勤保障性服务,如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公车租赁、车辆维护、餐厅托管、系统开发与运维、档案加工与整理等后勤保障性服务。基本特点包括,具有自身性、内部性、固定性、延续性、周期性(以预算为期限)等特点。

政府购买服务探路 第3篇

因此,要想在大规模的政府购买潮来临之前做好应对,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为此,记者采访到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吕芳,她曾专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过深度研究。

现状不容乐观

《新理财》:您好,请问中国最早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在什么时候?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是怎样的?

吕芳:中国地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的最早实践始于近20年前。1995 年,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和罗山街道办事处委托上海青年会管理“罗山市民会馆”。罗山会馆是一个集社区教育、社区文化、救助服务、体育健身、卫生保健等社区功能为一体的市民休闲和社会交往场所。这是中国最早的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践。

对于各地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践活动,我总结归纳了一下,大致呈现出这几个特点:第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分布领域较少,主要分布在新兴公共服务领域;第二,购买服务可以分为购买服务项目和购买岗位两种形式。我国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大多为购买项目,少数是购买社工岗位。购买服务大多是实行契约式合同管理,少数采取凭单制。第三,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只支出场地和管理运行费用;第四,政府购买服务大多为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或独立关系非竞争性购买,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的只是极少数。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大多是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只有少数是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因此,这种购买服务易导致社会组织在资金上依赖于政府部门,其活动也受制于政府部门,缺乏独立性。

《新理财》:现阶段,政府购买服务所呈现的特点是什么?

吕芳: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内容呈现出“三高三低”的特点:一是政府采购中,购买货物和工程的比例高,购买服务的比例低;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购买面向政府的行政后勤和辅助性服务的比例高,而购买面对社会和公众的纯公益性公共服务的比例低;三、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购买养老服务、社区公共服务、扶贫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比例高,而购买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防灾减灾、科学研究等传统公共服务的比例低。个别地区在城市管理、治安巡逻等领域实施服务外包,实施过程中引发了许多争议。

实践中的争议

《新理财》:在我国各地方政府外包服务的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性问题,这表明,我国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厘清。公共服务外包到底适用于哪些领域?哪些服务可以外包,哪些服务不可以外包?

吕芳:购买服务过程中,争议性问题比较多,典型的有“西乡模式”和“邵东模式”。

这些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政府购买的不是公共服务,而是城市管理、治安巡逻、国有土地巡查管理等社会管理事宜。而政府的职能既包括“公共服务”,也包括“社会管理”,即使是同样一种职能,也可以分为核心职能与边缘性职能,也可以细分为若干组成部分。例如,治安管理可以分为内部通讯、预防性巡逻、交通控制、停车场管理、拖走违章停放的车辆、看守所的管理、警察的培训、警车和维修保养等性质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有的需要政府直接生产,有的可以采购,这些不同性质的服务需要精细化地分类,并通过不同的制度安排来生产,采用不同的方式来提供。

《新理财》:公共服务外包真得能够节约财政资金和提高效率吗?

吕芳:对于企业而言,选择是由企业组织生产还是外包给其他企业生产,主要考虑的是交易成本的问题,哪种生产方式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就选择哪种方式生产。但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除了公共产品本身的特性之外,还要考虑公平等问题,即除了效率之外,还要兼顾公平等问题。例如,英国民营化后的铁路缩减了三分之一左右的线路,相对偏僻地方的居民就无法享受到铁路带来的服务。这对于他们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一项公共服务,是否由政府直接生产还是由政府购买服务,既要考虑交易成本(比如说,服务是否可以易于测量,服务是一次提供还是多次提供等)的问题,也要考虑公众的满意度、公平等问题。

即使选择了政府购买服务,现实中是否就能够节约财政资金,还取决于市场的竞争性。一般而言,规模越大的生产商、越是劳动密集型部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合同外包的成本就越小。比如,国外有一些研究表明,在同一地方政府的不同社区中,居民固体垃圾收集分别由政府部门内部生产或社会组织服务外包,结果是服务外包的成本要低于政府内部生产;此外,竞争性招标机制下的生产成本要低于仍然由原来的供应商继续生产的成本。目前,国内类似的实证研究还比较少见。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前提是社会组织能够高效率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只有在竞争充分的前提下,政府服务外包才能有效节约成本。现在国内的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大多是非竞争性购买。原因在于社会组织不但数量少,而且许多社会组织不具备承接政府大规模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如果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那么外包的公共服务容易被一些社会组织垄断,因此,公众无法通过社会组织间的竞争得到质优价廉的服务。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需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资源有限,福利多元化是我国政府迫不得已的选择。因此,从“政府直接提供”到“社会志愿提供”这个谱系中的任何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只要能解决中国某一部分人的公共服务供给的问题,就值得倡导。各地方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资金补贴、培育孵化等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这些实践都值得鼓励。社会组织在这些专项政策的支持下,将会得到更多资源和更大发展空间,数量增加,能力提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社会组织,这是改变“弱社会”的主要途径之一。

缺乏保障

《新理财》:尽管政府购买服务是大势所趋,但为什么政府购买服务还是不尽如人意?老百姓还是不买账?

吕芳: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至少有三个主体,政府、公众和社会力量,政府对公众是一种长线责任,而政府和社会力量是一种契约关系,社会力量对公众是一种短线责任。老百姓不满意,不是因为政府购买服务本身,而是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我国处于一个全面低福利向福利国家转变的过程中,以前“单位制”下单位提供的福利逐渐消减,而政府供给的服务覆盖面少,又不完善。因此,一方面,要通过购买服务等培育社会组织,提高其供给服务的能力,形成公共服务的“合作生产”,另一方面,则要提高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对购买服务流程的监管。

《新理财》:地方政府在购买服务时,会不会滋生权力寻租的空间?

吕芳:如果政府购买服务过程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管程序,如果政府缺乏合同管理的能力,那么政府购买服务就和政府采购工程、货物一样,都可能会滋生权力寻租的空间。

因此,就要重视政府在采购服务中的规范与监管作用。一、完善立法,为公共服务的合同外包提供政策保障。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面临法律上的困境。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是,落实《政府采购法》时具体操作所依据的是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库司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而其采购品目并没有把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列入其中。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无法以现行《政府采购法》作为直接依据。这导致多数地区的购买公共服务没有明确的制度依据,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支出也面临财政政策限制,没有普遍列入财政预算。二、加强政府的监管。

《新理财》:如何能够让政府购买服务更加规范?

基层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第4篇

一、制度为先, 着力构建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我区按照“积极稳妥, 分步实施、明晰权责, 协调一致、公开择优, 强化监督、转变职能, 提高绩效”的总体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确定目标任务:2015年前完成制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等基础任务, 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 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17年前在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1) 制定政策、完善办法。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作为我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 完善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2015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个配套文件, 作为具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办法。

(2) 健全机制、落实职责。建立了《绍兴市上虞区政府购买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 财政牵头, 编办、民政、市场监管、审计以及职能部门履职, 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区长担任。我局发布《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局内任务分工的通知》, 明确了财政内部工作职责, 将具体工作分交财政科室以及办公室、法规科、数字中心落实。

(3) 厘清范围, 明确要求。购买主体, 除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外,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参照执行。承接主体, 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 明确了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购买内容, 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 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 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购买目录。按照 “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 由区财政局负责制订我区具体实施目录, 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 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购买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 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严禁转包行为。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区委、区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 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其余购买服务项目, 可根据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 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 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实践为重, 不断推进重点项目, 扩大整体购买服务范围

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一项艰巨任务, 涉及领域广、范围大。我区按照积极稳妥, 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 根据财力可能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需要, 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 逐年增加公共财政投入, 拓展购买服务范围, 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公平、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涵盖咨询、信息软件服务、印刷和出版、物业管理、车辆设备维护保养、教育培训、公共医疗服务、残疾人康复等领域。2014年, 我区政府采购项目中, 服务类采购4822万元, 比2013年增加1353万元。据不完全统计, 2015年, 我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金额为6658万元, 比2014年又有所增长。

在分步扩大范围实施的同时, 我区发挥重点项目推进的示范效应, 以点促面, 扩大影响。

三、实际案例分析

(一) 曹娥江上虞段保洁物业管理服务政府购买案例

根据全省“五水共治”和“河长制”建设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以及曹娥江“河长制”管理目标任务要求。我区决定向社会购买服务, 实行市场化保洁, 由专业的保洁公司开展河道保洁能进一步提高保洁质量, 更好地完成“河长制”管理和河道保洁任务。

(1) 购买主体:绍兴市上虞区河长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承接主体:为社会服务机构, 绍兴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 购买内容:曹娥江上虞段河道保洁。保洁责任范围的长度为河段全长, 宽度为河道水面及两岸岸坡, 有叉河处, 沿叉河延伸30米的河道范围为保洁责任范围。

(4) 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区财政全额保障。河道保洁费按合同约定的价款, 根据考核得分结果, 按月支付, 先实施后支付。在次月10日前 (节假日顺延) 支付上月河道保洁费的90%部分 (根据《奖惩办法》考核, 如有扣分的, 在当月90%管理费中扣除) , 其余10%部分在下一年度第一个月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结清。

(5) 购买方式:公开招标购买。招标将按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按照《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因素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以技术分、资信分、商务分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采购预算价格1050000元, 中标价格为748800元。

(6) 考核标准:按《上虞区曹娥江河道保洁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表》中的标准及以下有关内容进行。绍兴市上虞区河长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供方的安全、保洁和工程管理工作每月实施2-4次的不定期抽查, 月度考核分由抽查结果综合平均值及其它相关记录得出。考核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执行, 总分为100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委托省水利设计院对全区的河道治理工作进行评价, 主要评价曹娥江水系水质指标。

(7) 项目实施的成效:曹娥江上虞段5个市级考核断面全部达到3类水功能区标准要求, 曹娥江平均浊度从整治前的17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60以下, 曹娥江水系水质常年保持II-Ⅲ类, 曹娥江的生态效益、休闲功能、审美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展示。

(二) 上虞区城乡社区 (村)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案例

2011年起, 上虞区社区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96345) 结合区老龄委村级星光老年之家转型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的开展, 推出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居家养老服务热线、志愿者队伍建设、定点联系制度等, 更好的满足了老年人对居家养老差异化服务的需求。

(1) 购买主体: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2) 承接主体:通过96345平台, 对接社会服务人员和社会志愿者。

(3) 购买内容: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家政、理发、疏通管道、家电水电维修等12项可购买服务。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 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4) 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区财政全额保障。通过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 (以下简称服务券) , 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政府买单服务。按照不同对象, 发放100-400元/月人的服务券。服务对象依托96345平台使用服务券, 由本人或者亲属拨打96345热线电话求助, 96345派服务人员上门服务, 服务人员根据服务内容不同的标准收取服务券, 按月向96345兑换服务费, 以年度为兑换期, 过期作废。

(5) 购买方式:服务券制方式, 由96345根据服务内容发出供应对象邀请,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申请加盟, 申请加盟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96345择优录用加盟方, 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控制。通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 成为正式加盟方。服务费用标准为无偿或者低偿。

(6) 考核标准:按《加盟者星级评定规范》中的标准和《加盟企业现场核查审批记录表》、《反馈信息汇总记录表》所记载的有关内容进行考核。实行工作人员电话回访, 定期对加盟方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建立奖惩考核体系, 优胜劣汰, 规范服务。制定96345社会养老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 聘请热爱老龄事业、有一定能力和行业代表的社会公众为监督员, 实施第三方考评监督。

(7) 项目实施的成效:全区已经建成186家居家养老服务站, 老年人补助对象达1188人, 服务人员735人, 建立数据库, 完善了服务对象的基本家庭信息。96345成立以来, 共受理居家养老服务求助电话61961件, 兑换养老券132万元, 服务满意率达100%。

通过多年的实践, 政府购买服务最主要的优势有以下三点:

(1) 服务更专业。相关事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可以将政府工作中大量的辅助性事项转交专业服务机构处理, 提高了工作效率, 因为政府部门不是对所有的工作事项都内行专业, 相关辅助服务工作交给社会专业机构完成, 服务质量更高。

(2) 分工更细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的活力被充分激发, 社会分层日益加剧,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引入竞争机制, 有助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同时, 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 资金更高效。长期以来, 由于政府垄断公共服务缓环节, 缺乏竞争对手和竞争压力, 造成公共服务低效率、高成本。政府实施购买公共服务, 通过市场竞争, 建立竞争性为主导的服务采购机制, 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可以充分利用资金和专业优势, 降低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李佳.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与探索[J].《浙江财政研究》, 2015年第1期, 11-15

[2]王伟.强柯桥区推进政府购买富翁的探索思考[J].《浙江财政研究》, 2015年第2期, 23-28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

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构,并签署《寄养协议》。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心理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原则上由辖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服务。

(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原则上由已建成的虚拟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接服务,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网络信息支持。

(四)委托亲友、邻里照顾:根据老年人意愿,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与护理等服务。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负责监督。

第七条

区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各乡镇不得缩减补贴对象范围或降低补贴标准。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虚拟养老院充值卡)或按《协议》定期结算支付等形式,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各乡镇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账目清单和服务费,区民政局进行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针对老人接受服务类型,如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乡镇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第五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

(一)由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扶养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一月须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下同。)应提交有关材料:⑴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并失独家庭证明。

(三)申请人需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2016年暂时未能对老年人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的,由乡镇按照《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进行简易评估,填写《淮阴区老年人失能状况评估表》。《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在老年人自主(无协助)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在室内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中,5-6项完成不了的为重度失能;3-4完成不了的为中度失能;1-2完成不了的为轻度度失能;都能完成的为能力完好。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失能”指重度失能;“半失能”指中度、轻度失能。

2017年起,区民政局将全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老年人基本情况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复审。

乡镇负责复审工作,在5个工作内,签署复审意见并对《申请审批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区民政局、老龄办进行核批后,将核批名单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方可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各乡镇每季度具实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填写《淮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补贴结算表》,经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服务数额,由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直发到提供服务者账户。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各乡镇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区、乡镇民政部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探索与实践 第6篇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实践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4-0015-02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此种情况下,政府应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的新形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好地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能。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正被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日益广泛地实践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涉及到养老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等众多方面,并且呈现地域化、规模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渐成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和理论依据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福利体系中一个有特色的方面,政府首先向社会公布公共服务的预算,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服务的数量和与服务要求相关的各项质量指标。那些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部门、社会服务组织,将通过投标的方式,在中标后拿到政府购买服务的拨款,并按照政府的要求完成服务。简言之,即政府将原来由其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这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它的核心意义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契约化,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构成平等、独立的契约双方。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依据

1.治理理论

治理思想代表着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念和模式,即多个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参与。 “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下放管理社会的权利,如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社会自治组织,建立包括公共部门管理与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管理在内的多元治理结构,认为与政府相比,社会其他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创造性、花费少、见效快等特点,“政府的角色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因此,可以把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分开,由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来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是由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政府付费购买服务,通过其相互合作,互通有无,从而满足更多人的基本需求。

2.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蔚然成风的背景下首先由西方国家提出来的。其主张管理就是服务,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政府应该尽可能地为社会提供满意的公共物品,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要政府主导,公民和社会广泛参与。公民和社会的参与不仅能弥补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不足,而且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起到监督和评价的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原本应由它提供的公共服务转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使社会组织有机会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这不仅提高了供给效率,满足了公众的多元化需求,而且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很好地诠释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分析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个与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相关的现象。目前,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发展的较为成熟。而在我国则处于探索阶段,需要不断予以完善。

虽然在我国公共服务的购买尚未形成机制,但是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探索逐渐活跃,上海、北京、宁波、无锡等地均在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

就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这一领域而言,宁波市海曙区政府的实践为我国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一)宁波市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分析

2008年1月19日,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在北京揭晓,宁波市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以总分第二的优异成绩,获得了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优胜奖。

宁波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模式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即由政府出资,为区内60岁以上独居并且无收入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

海曙区从2005年3月起,在全区65个社区中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养老服务模式。该项目实行“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参与”的机制。区政府将购买服务的开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非营利性组织--星光敬老协会负责项目运作,承担审定服务对象,确定服务内容,培训服务人员,检查和监督服务质量等工作。“社会参与”则是指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推行个人购买服务、企业认购服务以及社会认养服务等;同时积极开展社会动员,招募义工来提供服务。

海曙区政府购买服务采用“走进去、走出来”的模式,所谓“走进去”,主要是指对一些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专门的服务人员走进老人的住所,提供上门服务。除此之外,“走进去”的服务方式还有志愿者无偿服务、老人自己有偿购买服务和企业为老人购买服务等。所谓“走出来”,就是让大部分行动方便的老年人,走出小家庭,融入社区大家庭,老人“走出来”的载体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各种民间组织。政府通过向非营利性组织购买服务,为近600名高龄、独居、困难老人购买每天1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过义工结对为820名独居、困难老人服务。

经海曙区相关部门测算,按照上述养老模式,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上门照料困难老人,每月仅需支付人工费用165元,全年不超过2000元,即使在社区利用闲置资源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需投资也不过10多万元,这在经济上符合该区现阶段的发展水平。

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它不仅满足了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弘扬了社会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而且发展了社会组织,改善了社区服务功能和困难群体就业;更重要的是,它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了公共服务能力,向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迈进了一大步。

这样的创新让宁波拿到了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优胜奖,正如评委所说的该模式用最少的钱起到了最好的效果,解决了养老这个难题。

三、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节约成本的一条有效途径,但它在中国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我们不断努力

予以完善。如上述所例举的宁波海曙区政府购买服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在中国其他地方政府的实践中也有所反映。

(一)政府购买力度不够,受惠人群较少

虽然各级地方政府已日益重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各领域的运用与推广,但政府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存在思维惯性,当新的公共服务需求出现时,习惯于大包大揽和政府规模扩张,加上政府活动成本与绩效量化的不明确,使得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与规模不足,如到目前为止,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受惠老人也只有800多位,占海曙区老人总数的1 %,而且服务内容少、服务层次低,大多围绕那些有安全隐患的困难老年人开展防范性的保障服务。又如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政府购买服务的金额占预算支出的比例仅为10.4%,规模相对偏小,有待进一步扩大。

(二)非营利组织薄弱,缺乏竞争力

中国不少非营利组织发育还不健全,自主性、自治性和服务性能力较弱,缺乏成熟的运作能力和可靠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由于非营利组织力量的薄弱,专业人员的缺乏和社会公信力的不足,也使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在许多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中缺乏竞争,甚至依赖于政府,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如案例中所述,政府把资源集中在一个机构上,容易出效果,使得政策能够较好地推行,但是长期以往,非营利组织也容易形成垄断,失去改进工作的外部动力而导致效率低下。

(三)制度不健全,需加以不断完善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正处于试点阶段,政府的观念都还没有完全转变,所以,也就很难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可以遵循。即使有,也只是地方政府各自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实施及考核评估办法。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也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所以往往其指导性意见都缺少指导性、具体实施方法缺少可操作性、考核评估办法不完善等等。例如《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只是对原则性的事项作出了规定,如指导思想、推进原则、补贴对象、服务内容等,但对细节性的事项却少有规定。但是,相信随着实践的深入,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建设必将越来越完善。

四、总结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而且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它使越来越多的公众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我认为,这是一种值得完善与推广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但是,我们需做出以下一些努力:首先,政府要转变其观念和职能,认识到它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唯一主体,要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空间。其次,政府要增加公共服务的预算,界定购买服务的对象,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并且要引导社会参与,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最后,政府要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其他社会主体生产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营造一个有利的整体环境,促进购买服务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陈振明主编.公共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吴玉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2). [3]李永清等.打造公共服务性政府[M].海天出版社,2006.

[4]张晓峰.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J].社会福利,2007 ( 8).

[5]宁波海曙区政府网站:http://www.haishu.gov.cn/

政府购买服务:社区工作的发展路径 第7篇

在1989年民政部将“社区建设”的概念运用到民政工作之后, 我国的社区重建事业亦蒸蒸日上, 推动社区建设的社区工作成为解决我国从计划转向市场这个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在10多年期间, 我国主要推行的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工作范式, 主要任务在于居委会的发展, 强调在政府的领导及控制之下居委会推行的行政工作。这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与居民的参与和互动, 但却使社区成为政府的治理单元, 而非居民共同参与的场所。这与社区工作强调居民共同参与的理念是不一致的, 在这种政策背景下, 社区问题虽得到了缓解, 却未得到根本改善。

在社区中, 社会工作被认为是解决社区问题的关键职业, 在10多年的社区建设实践遭遇挫折后, 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则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病痛的一剂良药。为了应对这种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需求, 社会工作专业开始在高校大规模扩招, 为我国进一步改革社区工作奠定了人才基础, 同时进一步推动了社区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在实践操作中, 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区服务试点, 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方式, 更有效地开展社区服务, 逐步改变以往社区建设以政府为绝对主导的局面。在上述条件的推动下, 我国正在逐步走出一条具有本土特色的政府购买服务下的社区工作道路。

在对上海、广州、深圳的社区工作实践总结过程中, 我们认为, 政府购买服务的拓展是社区工作发展的可行路径, 但我国现阶段采取的社区工作模式主要借鉴西方及港台的经验, 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本土化不足问题。社会、经济、文化等制度的不同意味着我们必须考虑与本土相结合的社区工作模式。所以, 本文主要先回顾西方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以广州、深圳等地的实践为例, 讨论现阶段政府购买服务下的社区工作开展情况。

一、西方政府购买服务下的社区工作开展

社区工作是指一个以社区为依托解决社区问题的社会过程, 它也是一种综合运用的社会工作手法, 强调专业技术的运用, 并企图达成满足社区需要、整合社区资源的、提高居民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改善居民与外在的社区、政府之间的关系的目标。在西方社区工作的发展中, 政府购买服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首先, 社区工作的起点要追溯到19世纪晚期。当时, 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完成工业革命, 城市社会问题频发, 英国、美国政府纷纷成立慈善组织和会社救济社区中的穷人, 在城市的贫民窟建立安置所, 社区工作开始萌芽。

1930年代, 社会工作开始专业化, 但主要以个案工作为主体, 社区工作只是停留在资源的整合、资源的协调等角色上, 并未大规模发展。

1950年代, 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加大, 社区工作开始走向前台。主要是由于原先的殖民地国家解放后, 开始思考如何解决贫困、落后问题。社区工作作为一种提倡公民互助合作、通过社区教育等手段提升居民素质的工作方法受到重视。

1960年代是社区工作发展的黄金时期。政府为了解决经济停滞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 全面推行政府购买社区工作服务, 大幅度地推动了社区工作的发展, 促进了本身专业化的进程。1962年社区工作被正式认可为社会工作三大工作方法之一。

1960年代之后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逐步制度化。英、美等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府购买社区工作服务的规章制度。英国政府在1989年颁布的《为病人服务》和《公共照顾》白皮书中鼓励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承包政府服务, 在实施过程中就包含了社区工作中重要的模式社区照顾。1970年代以后, 美国采取政府与私营机构、非营利组织之间“购买服务合同”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 由联邦卫生部资助社区服务项目, 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该项目由15个社区NGO承包。除此之外, 美国购买服务还涉及医疗服务、民事纠纷调解、青少年服务、解决社区问题的“点子服务”等社区工作的主要内容。香港政府在1979年发表了“进入八十年代的社会福利”白皮书稳固了社会福利的基础, 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逐步成了常识, 而1991年发表的《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更是将这种模式推广开来。英、美和香港三地的政府购买社区工作服务成为我国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工作服务可以借鉴的重要经验。

二、中国社区工作的发展

(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区工作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的社区工作主要从社区规划、社区组织等观点来看待社区的发展, 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 社区工作被视为社区治理的一种手段, 强调国家对社区基层的管理, 社区建设主要是在居委会的层面上加强政府对基层的控制能力, 以及促进居民的社会参与。在这种方法模式中, 上海模式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模式, 但是是以政府在社区中的组织架构为主体分析的。

其二, 强调居民组织自治的兴起以及街道政治、政府的逐步放权, 这反映了以居委会等组织为主体的社区建设活动的开展步骤, 是1990年代以来社区建设的主要特征。

这两个方面概述了我国国家主导下的社区建设运动的开展, 以培育居委会为重要内容, 使其发展壮大, 成为国家为居民提供服务的直接主体。这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及2000年代初期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工作模式或政府本身在社区推行的社区建设活动, 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组织模式, 由政府推动社区工作的发展, 政府为社区建设与发展、社区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与服务者, 而非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培育者与社区服务的监督者与评估者。在这种社区组织模式中, 社区组织并没有完成增强个人参与、提高社会整合力的任务, 社区工作者沦落为简单的行政工作者, 未能发挥其社区组织模式中社区工作者、倡导者、协调者的重要角色。

在社区建设过程中, 居委会作为社区组织的主体, 扮演着社区工作服务主导者的角色, 实质上成为政府的代言人, 从事大量的行政工作, 而未能提供充分的社区服务, 使政府最终深陷社区问题的泥潭中, 不能抽身扮演执法者、监督者的角色。因此, 最近几年来政府开始通过购买社区服务的形式展开社区工作, 整合社区居民自身的力量解决社区问题。

(二) 政府购买服务下的社区工作:效果及问题

所谓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一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方式, 通过政府委托、签订合同、评估管理等阶段引入社会力量进行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 这改变了以往政府一担挑的状况。政府成为公共服务的购买者, 民间组织是服务的提供者, 而公民则是服务的接受者。

在政府购买服务下社区工作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意味着政府逐步从社区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化为间接提供者, 政府作为购买者, 主要起监督作用, 而不直接参与, 这就有利于政府逐步从基层社区中退出, 缓解政府在基层的压力;其次, 政府购买社区服务使政府不需直接面对社区居民, 这就在政府与居民之间建设一道缓冲带, 使社区矛盾不直接指向政府;第三, 社区组织成为提供服务的主体, 合法化的地位和资金的注入使其快速发展, 从而改变了原先以居委会为主体的社区组织结构体系, 逐步从单元化组织格局转变为多元组织格局。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是政府从基层统治向基层治理转变的要求, 充分发挥了民间组织的优势, 能够较好克服政府失灵、市场失灵, 从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在社区工作模式方面, 最为直接的转变是从自上而下的社区组织模式转化为自下而上、与政府平行的社区组织模式, 社区照顾模式亦从以政府为主体转化为以民间组织为主体。

这种模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区工作立足于社区的理念, 其意图在于培育社区、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参与, 而非原先社区建设模式所导致的将社区作为治理单元。在中国, 近年来虽然积极向西方学习, 积极打造“小政府、大社会”, 努力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 但由于经济、政治及文化体制的不同, 却出现了与西方不同的社区工作模式, 如上海模式主要是上海市政府办NGO以购买社区服务, NGO隶属于政府, 这严重消解了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的优势;而深圳模式虽然在形式上政府与NGO合作, 但社区工作者还是摆脱不了烦琐的行政事务。这说明上海、深圳两地的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并没有完全从原先的社区建设的视角中脱离开来, 虽有一定成就, 但也遇到很多阻碍, 如政府的干预、社工专业化发展不顺利等。

与上述社区工作实践相比较, 广州虽与上海、深圳有共同的宏观社会结构背景, 但在这两年来走出了不同的道路。2009年, 广州市委、市政府发布《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借鉴香港先进经验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 将家庭及儿童、老年、青少年、残疾人服务、社区发展、社区矫正、劳动关系协调、就业培训等八大类社会服务项目进行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大力推广香港经验, 在这过程中民间运作得到了充分肯定。近年来, 广州社区工作的发展亦激起了学界的讨论和认可, “广州社工”作为一个品牌被提炼了出来。《“5.12”汶川大地震社工介入灾后重建的调研报告以映秀为例》、《社会工作者在灾后重建中的行动策略和角色定位:以汶川县映秀镇广州社会工作站为例》、《社会工作:通向能力建设的助人自助以广州社工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行动为例》等文章为我们展示了在支援汶川灾区中广州社工开创了具有广州特色的社区工作路线, 体现了高校与政府的平行合作模式, 其中社区工作者发挥了较大的主观能动性;在城市社区实践中, 政府购买的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海珠区“青年地带”项目、北京街社区居家养老项目、荔湾区社区矫治项目、逢源街青年项目、展能项目等如火如荼地开展, 社区工作实践经验有了相当多的积累。

经验总结是重要的, 但在社区工作过程中, 亦出现了诸多问题。首先, 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社区建设过程中, 街道、居委会等成为社区服务提供的主体, 而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则要求通过民间组织提供服务, 这就出现了街道、居委会和民间组织等提供服务的冲突, 某些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并不配合民间组织的运作需求, 使民间组织很难较好整合社区资源。其次, 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不稳定, 项目的运作不具有较为明确的持续性, 政府购买服务, 意味着政府是买家, 在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治理下, 民间组织得服从政府的安排, 但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则要求二者的平行关系, 这在广州本土实践中还不确定。再次, 政府购买服务下的社区工作服务评估指标有差异, 尚未有一套比较明确的评估指标体系, 对民间组织运作的评估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如社区居民认为某组织的运作较为规范, 为居民提供了专业的社区服务, 但政府却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合格, 直接导致该组织运作出现了困难。

三、讨论:借鉴经验、转变思维、加大投入, 推进社区工作建设

前面我们描述了中国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社区工作的发展历程, 表现出了与西方社会的强烈不同。在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 即中国的转型背景, 将问题的解决思路落到社区身上, 这就要政府推行社区建设, 培育社区, 在基层建立起矛盾的缓冲带, 这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但在社区建设过程中, 国家的强控制并没有消失, 社区建设最终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 而非立足于培育社区, 导致了社区组织行政化、社区参与弱化等问题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各地政府纷纷发出向发达国家、地区学习社区工作经验的通知, 并进行试点。但在尝试过程中, 我们发现, 行政干预、社区工作异化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还没有调整过来, 政府仍然维持着原先强控制的理念。民间组织的发育不力是现在社区问题频发的另一重要原因。

鉴于此, 笔者认为:首先, 必须合理调整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 这是社区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结构性条件。政府必须放宽对居委会、非营利组织等社区组织的管治, 建立一种平行合作的关系, 政府不再是社区的统治者, 而是社区治理中的一个行动主体, 与社区组织、居民等其他主体一道, 做好社区发展工作。

其次, 必须对西方社区工作理论有批判性地借鉴。这些理论是在西方语境下发展出来的, 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中国情境, 所以在引入的时候要考虑更多本土社会关系的促进和制约, 这才是社区工作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再次, 归根到底, 政府对于社区工作的投入是社区工作发展的保证, 但不是唯一的。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同时, 必须引入多元化的社会力量进行社区治理, 尽量摆脱政府在社区中独大的局面。

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社区工作发展的重要路径, 是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我国从1980年代开始的社区建设, 以国家治理为中心, 强调社区行政建设。而社区工作发展更强调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共建, 政府购买服务即强调合作关系。在政府与社区组织合作的过程中, 要注重社会工作的本土化, 加大资金投入, 着重社区发展。

购买服务 第8篇

关键词:医务社工,介入,个案,应用

一、嘉兴市中医院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情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1]是指政府将由自身承担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 并定期按照市场标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务产品的合约, 由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 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履约情况来支付服务费用。其主要方式是“市场运作、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

个案社会工作[2]是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之一, 它以个人或家庭为服务对象, 运用有关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各种科学知识和专业技巧, 通过专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针对个人的特殊情况和需要, 了解个人内在的心理特性和问题, 以激发个人潜能, 协助其改变态度, 调整其与外在环境的社会关系, 并运用社会资源来改善或恢复其社会生活功能, 以解决他们的问题, 增强和发展个人或家庭的社会适应能力。

嘉兴市中医院杏林医务社工部, 作为嘉兴市卫生系统首批医务社工部于2011 年12 月6 日成立, “糖友乐”健康促进项目是杏林医务社工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之一。项目通过公开竞标、政府购买、第三方评估, 顺利取得市民政局彩票福利基金支持。项目主要以高血糖群体为服务对象, 利用我院糖尿病防治中心的技术支持和工作平台, 以我院杏林社工部为主体, 联合市中医药学会志愿者团队, 为本市100 名糖尿病患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本研究采取整群抽样方法, 抽取本院门诊就诊的200余名糖尿病患者中的100 名, 根据调查对象入选与剔除标准, 将100 名患者随机分为干预组与对照组, 每组分别50 人。干预组由本院杏林医务社工部社工利用专业医务社工实务方法进行干预, 为期一年, 每月电话或面对面干预, 主要方法归于三个方面: 连接医患、搭建桥梁; 医疗社会信息服务; 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对照组则不接受医务社工服务, 进行常规门诊治疗及服务。干预阶段结朿后, 对干预组与对照组进行生活质量、糖尿病控制及家庭心理情绪问卷调查; 对社工进行问卷调查及访谈。

二、项目中个案服务的过程与方法

以“糖宝宝”边某某服务过程为例: 患儿, 女, 9 岁, 父母离异, 随母亲生活, 患有1 型糖尿病, 由于其户口问题, 现处于失学阶段。父亲已再组家庭, 平时并未资助她, 只是过年时探望她, 家里只能依靠母亲做外包工作获得生活来源, 家庭经济困难, 因此她的病未能得到很好的治疗。由于生病, 同龄伙伴都排除她, 不愿意与她玩耍, 她变得不爱说话个性比较内向、自卑, 渐渐人也变得冷漠。她每天大部分时间与母亲一起, 而且还时常帮母亲干活。母亲希望改变女儿的现状, 来院就诊时医务社工介入。

通过医务社工观察和会谈, 我们了解到案主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行为问题, 因为糖尿病的关系, 饮食上有许多禁忌, 但案主年龄尚小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行为, 时常偷吃东西, 导致血糖不稳定。失学问题, 因复杂的家庭关系, 案主没有户口, 使得上学成了问题。人际关系差, 没有同龄伙伴, 经常只与母亲一起。经济困难且支持网络缺乏, 由于案主看病, 花了很多钱, 家里只能依靠母亲做外包工作获得生活来源, 而且家里并未有其他关系好的亲戚, 父亲不愿资助, 爷爷奶奶只是偶尔来看望她。心理问题, 个性内向, 不爱说话, 感到自卑, 渐渐变得冷漠。社工运用行为修正模式[3], 用正强化或负强化的办法来影响行为的后果, 从而修正其行为, 这就是强化理论, 也叫做行为修正理论。与案主母亲订立行为契约, 做好监督和评估, 以此来修正案主行为。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 ( 核心概念“人在情境中“) 从三个层次进行治疗: 一、心理层次, 缓解案主情绪, 让她获得心里上的支持二、沟通层次, 加强案主与母亲, 还有同龄群体的沟通, 来改变案主的现状三、社会层次, 整合案主的社会资源, 对案主进行帮助 ( 政府方面、医院方面、学校方面) 。

通过个案服务现在患者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现情绪和心理都发生了极大的转变, 而且她也重新回到了学校, 回归社会。

三、讨论

医务社工介入糖尿病患儿服务个案获2012 星耀南湖社工专业服务金奖。接受过社工服务的90% 糖尿病患者通过专业社工服务解决和缓解了因病致贫、对疾病认知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问题; 社会工作影响力有所扩大, 已经让部分服务对象想到了有需求找社工, 服务对象及相关人员对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达到98% 。探索社工介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运用, 评价医务社会工作方法作用于病患健康管理后对患者生活质量、疾病控制及家庭心理情绪等的干预效果, 为建立合理有效的医务社会工作机制, 提高患者健康管理水平提供实践依据, 已成为我院提升服务的新亮点。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18-19.

[2]翟进, 张曙.个案社会工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15.

购买服务 第9篇

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 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 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 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有效动员社会力量, 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近年来, 一些地方立足实际, 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取得了良好效果, 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探索阶段, 迫切需要出台全国性政策, 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政策亮点: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 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 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其中, 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七大民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同时, 按照积极稳妥, 有序实施、科学安排, 注重实效、公开择优, 以事定费、改革创新, 完善机制等基本原则, 确定了近期和长期任务目标。

政策意义

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进一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 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 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的必然要求。出台《指导意见》, 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理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形成透明、可预期、制度化的供给模式, 符合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将公共服务提供在应有的基本原则和尺度标准下进行, 有利于对提供服务的质量和目标范围形成约束。二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不仅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同时也能防止腐败滋生。

政策评价

对政府采购撬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考 第10篇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

政府购买服务, 也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是指政府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把政府为保障自身运转需要的公共服务以及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 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 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新型政府提供服务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应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为保障自身运转需要的服务。如车辆保养、公文印刷、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系统维护等;二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如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市政管理等。这两类服务, 前者属于政府内部的公共服务, 服务对象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属于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 服务对象是社会机构和公众。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客体是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过去, 这些公共服务都是由政府直接承办、直接提供或者委托其事业单位提供的。

二、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由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其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这一要求符合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规定,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 政府购买服务是财政部门管理的职责, 采购主体就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采购对象三者之一的“服务”就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这样,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职责和范围就有法可依。

近年来, 政府购买服务虽然有了长足发展, 但只对政府内部的服务项目实施了政府采购,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还没有纳入其中, 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窄, 服务项目是主要短板。但无论怎么说, 各级政府在每年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时, 就已将面向政府部门服务的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目录。以陕西为例,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有: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 会议、出差、培训及接待, 公务印刷、工程设计及监理, 网络服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 保安服务, 租赁、物业管理等。上述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比较灵活, 一般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择优后确定定点服务商, 供政府部门选择采购。今后政府采购在扩面增量上,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应该是重点, 财政部门要担当起这个责任,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 本着先试点、再总结推广的原则, 在政府采购杠杆作用的推动下, 扎实细致、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主要体现在如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上, 把那些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和管理项目, 尤其是突出公共性、公益性的服务项目, 应该全部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目前各地普遍的做法是, 先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 作为部门提供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然后上升到政府层面去研究确定。部门“自己革自己的命”, 是否有所保留, 该提供的有没有提供, 以及提供得充分不充分等, 都无从考究。实际上, 引进专家评估、政府研究确定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即先由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目录、交由有关方面专家根据部门职责范围进行评估后, 再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最后提交政府研究确定, 以保证制定的目录既切合实际、又科学合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特殊因素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外, 政府逐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录应包括以下几类:基本公共服务类, 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管理、服务三农等;社会管理服务类, 包括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行业管理服务类, 包括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贸易纠纷诉讼、处理行业投诉等;中介技术服务类, 包括项目评估、项目评审、检验检疫检测、技术服务、业务咨询、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咨询、审计服务、绩效评价等;其他公共服务类, 包括法律服务、决策咨询、课题研究、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服务等。同时, 上述大类还需层层分解、逐步细化, 以利于简便操作, 并将上述目录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服务) , 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施的顺序, 应该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 先从基本公共服务类做起, 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社会管理服务类、行业管理服务类、中介技术服务类和其他公共服务类全面推开。

四、政府采购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规定, 购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竞争择优选择承接主体。这就说明, 政府采购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秉持的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必要之举。因此, 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 就要把政府购买服务统一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之内, 按照“谁购买、谁预算、谁申报、谁组织”的原则, 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即购买主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提出服务项目采购申报计划, 经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采取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后, 购买主体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按照提供采购需求、发布采购文件、资质审核、专家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的程序严格开展采购活动。同时, 针对一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 创新采购方式, 机动灵活地开展采购活动。如对一些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可以由财政部门在公开招标确定承接主体的基础上, 在一定期限内采用协议或定点采购的方式, 供购买主体开展采购;对一些有特殊需求且价格比较透明、潜在供应商比较少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购买主体可采用直接购买、委托、承包、租赁、雇用等方式实施采购, 以提高采购效率, 方便快捷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五、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及评价检查的途径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制度, 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剥离出来以后形成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实行预决算单列。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 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购买主体要按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 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下达, 作为购买主体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中间追加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也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经过法定程序完成采购后, 按政府采购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制度, 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进行综合性评估, 充分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专家等方面作用, 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监察、审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建立购买项目考核评估与验收机制, 将承接主体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用在刀刃上, 对违法违规行为, 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 给予奖励。同时, 及时披露、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六、积极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离不开社会服务组织, 它们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承接者。当前, 我国社会服务组织虽然发展较快, 但其数量尤其是质量难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需求, 因此, 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支持社会组织, 培育和发展一批数量充足、质量过关、服务专业、手段科学的民办社会组织, 不断发展壮大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力量。同时, 按照“谁购买、谁培训”的原则, 加快对现有社会组织人员培训的力度, 使其尽快适应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的需要。

要规范对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管理,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守信奖励和缺信处罚制度,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分包、转包、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 依法作出处罚, 以净化市场, 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国内外经验 第11篇

国内经验——无锡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无锡模式被业界研究较多、推崇更广。无锡市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运作流程如下:确定购买需求与范围→确定服务供应方资质和能力→明确购买方式→公开招标、项目评估、签订合同→拨付启动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评估服务与后续资金跟进。无锡模式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市场竞争的引入,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上有三点富有启迪意义的做法:一是管办分离。2005年,无锡实施了“管办分离”的政府机构改革,成立了医院、学校、体育、公园、文艺等几大“管理中心”,政府部门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管理权,剥离经营权,机构精简、效率提高。二是资源汇集。筹建供方资源库,把握服务项目的市场状况,从竞争性程度和产品特征来规划合适的服务购买方式和购买对象,对拟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精准选择。如水资源监测这种专业技术条件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定向购买;市政设施养护、道路环卫等实行公开招标。总体来看,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三是过程管理:资金拨付与服务项目进度和质量相关联,通过资金链条实现对供方的约束和实质性监督;必要时在监管上引入群众评议。做好风险防范,通过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来确保服务项目如期实现。

国际经验

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在推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背景下开始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做法进行系统总结和比较,对于解决我国目前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诸多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制度层面上,对政府公共采购的规则,欧盟采用“公共指令”的法律形式有效协调并统一成员国国内的有关立法。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有4部指令是关于政府采购的实体性法律,包括《供应指令》(货物采购指令)、《工程指令》(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公用事业指令》(公共事业采购指令)和《服务指令》(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其中,后两者都是涉及服务采购的法律文件。

《服务指令》颁布于1992年,专门针对与政府机构有关的公共服务领域,旨在促进公共市场服务自由化,规定了适用范围、采购门槛、估价方法、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要求。《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将人员安置及安全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休闲、文化及体育等27类公共服务全部纳入向市场购买范围,凡是超过20万欧元的公共服务,一律公开招标购买。

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除了遵守《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各项规定外,英国还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加以约束和指导。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组织在买卖公共服务过程的相关行为,英国政府1998年颁布了《英国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明确界定了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政府和志愿部门之间的关系。2000年出台、2005年修改的《资助和采购最佳实务准则》,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条件;2009 年出台的《服务外包委托指导》,对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给社会组织提出指导原则。2010年随着卡梅伦“大社会”理念的提出,英国政府进一步对《英国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进行了修订,加入了更为严格的问责机制,加强了对政府及社会部门的监督;2011年,英国政府又发布了《开放的公共服务白皮书》,将“选择”、“放权”、“多元化”、“公平性”和“责任”作为英国政府改进公共服务的五个基本原则,并对如何购买公共服务做出规划;2012年,英国上议院通过《公共服务(社会价值)》,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政府部门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不能只考虑价格因素,还必须考虑其所购买服务带来的社会、经济与环境价值。

美国有4000 多部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竞争法》、《联邦采购条例》、《政府绩效和结果法》、《采购规则》等规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组织管理、购买程序等各环节。日本政府就购买公共服务专门出台了《关于导入竞争机制改革公共服务的法律》,该项法律规范了官民竞争投标及民间竞争投标的程序,包括参加竞争投标者的资格、招募及确定等事项,规定了中标民间部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事项等。

操作层面上,不同国家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中选择的路径并不一致,但共同点在于形成了在政府主导下、政府与市场共生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培育私人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服务供给,推进公共服务“去行政化”。以下以英美等国为例介绍各自推进服务购买的主体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各国采取的方式并非单一一种,而往往是多种方式的交叉组合,对主体方式的着重介绍更有助于理解路径选择与现实国情的关联。

英国——公私合作

二战后,英国实施大规模国有化运动和福利制度,住房、交通、教育、医疗、失业救助等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服务大部分由政府提供,能源、电力、邮政、铁路等垄断性行业也基本由政府控制。但随着社会福利支出加大和财政赤字增长,庞大的公共服务开支逐步难以为继。20世纪70年代末撒切尔夫人领导下的保守党在英国进行了包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改革在内的一系列私有化改革,主要内容就是私营部门进入并主导过去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领域。布莱尔在担任首相期间又提出“第三条道路”理论,要求区分政府与市场分别适合提供哪些领域的公共服务,又有哪些领域适合公私部门合作。在这一理论的推动下,英国进行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提供公共服务(PPP模式,即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的尝试。政府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建设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PPP有BOT、BTO、LBO、 BOO、BBO、TOT等多种操作方式。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与公共服务的使用者做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许多公用事业领域都取得了积极成效。

美国——合同外包

二战后虽未出现大规模国有化,但美国却存在政府部门对公共服务过度干预的情况。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更多实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供给学派”经济政策,掀起了以放松管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运动,市场机制更多地被运用于美国的公用事业运营中。美国的公用事业市场化模式更多地采取了服务外包的形式,私营企业通过合同外包的形式承担了更多的服务供给职能,截止2013年联邦政府已经与私人公司、非营利机构等签订了超过2000万个服务外包合同。克林顿政府时期,联邦政府对100多个机场的空管和一些军事基地功能的运营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甚至被视为国家机器标志的监狱在美国也已成为一种产业,全美共有私人监狱185个,容纳28.5万名囚犯,有31个州及联邦政府与私人监狱签订代管犯人协议。

德国——社会组织高度发展、充分参与

德国在公共服务引入市场机制上态度较为谨慎。德国立法规定,地方政府只有在社会组织缺失的情况下才有权设立社会机构,社会组织享有社会服务优先提供权。这一政策使德国的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目前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超过60万个,从业人员超过150万人,还有大量的志愿者参与其中。

补贴制度及服务消费券形式

各国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另一通用做法是提供补贴和消费券。补贴制即政府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主体通过税收优惠、低息贷款或贷款担保等多种形式进行补贴。美国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主体可免缴联邦和州所得税和财产税。服务消费券则是通过政府给予服务消费者票券或卡,让消费者自行选择服务提供者,从而购买所需的服务。服务提供者则凭借此票券或卡向政府报销。荷兰、挪威、英国、美国的老年人医疗服务、穷人住房援助服务等公共服务的购买都采取此种方式。

(文章未完待续,下期作者将介绍国外对公共服务购买的后期监督,敬请期待。)

东风机动服务:服务到家 第12篇

东风机动服务车辆是一个流动的服务窗口, 是网络化服务的重要载体。通过这个可移动的服务平台, 真正实现东风股份对客户提出“24小时到达、48小时修好”的服务承诺。据介绍, 东风机动服务车辆有主要为省级中心服务站配备的东风机动服务站、为地市级中心服务站配备的东风机动服务车, 为县级区域服务站配备的东风机动服务员, 三种不同配置、不同规格的服务车辆满足了不同等级的服务需求。

东风裕隆服务部经理付小勇介绍, 机动服务车辆的主要功用包括“定期定点、旧件回收、新件送达、备件贩卖、紧急救援、技术支援”在内的机动服务过程全管控, 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一系列增值服务, 着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提升服务品牌美誉度。以东风机动服务站为例, 不仅配备有超越通用Onstar和丰田G-Book的车载信息系统、IC卡机、扫描枪等, 实现了机动服务车辆与总部的一键通话、射频管理、服务调度 (远程调度) 及刷卡交修等十大功能, 以及总部对机动服务车辆的跟踪管理;还配备有ARDS设备, 实现了远程诊断的技术支援, 利用股份公司系统平台的技术支援, 保证服务的及时性;硬件配备也十分人性化:内设液晶电视、车载饮水机、车载空调等, 服务更加完善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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