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合同范文(精选6篇)
关于定期合同 第1篇
关于定期合同模板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定期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定期合同 篇1赠与人(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并与乙方达成以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 乙方获自甲方的赠与只得用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条 甲方于每年至分两次向乙方无偿赠与人民币各 元整。
第三条 前述赠与自 年 计日时至 时止。
第四条 合同履行其间若乙死亡,可继承其受赠者地位。
第五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获赠与的使用,若乙方不当使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条 如乙方疏于 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定期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部门负责人
单位地址
第二条 乙方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 月 日生效,其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一方执行 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辽宁省兴城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果树所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接触、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兴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公 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定期合同 篇3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定期合同 篇4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1、计时工资: 元/月(元/周);
2、计件工资:(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为成立);
3、其他形式:。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或周)。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 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 次。(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期合同 篇5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_________________,并与乙方达成以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 乙方获自甲方的赠与只得用于_________________,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条 甲方于每年_______至_______分两次向乙方无偿赠与人民币各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前述赠与自_______年_______,计_______日,_______时至_______时止
第四条 合同履行其间若乙死亡,可继承其受赠者地位
第五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获赠与的使用,若乙方不当使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条 如乙方疏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关于定期合同 第2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公司所服务区域。乙方保证在公司所服务的区域内服从安排和调动。
二、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至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三、甲方实行每周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时工作制。乙方每周正常工作时数为,小时,超出国家规定的每周标准工作时数 小时,属于固定加班时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乙方不得自行决定加班或者单方面主张加班时数,若加班时数未经甲方核准则视为无效。
四、乙方的标准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在职期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则乙方的标准工资相应上调。
乙方的工资总额元/月由标准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甲方每月日为发薪日(节假日顺延),甲方于每月发薪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或由员工签字后以现金发放,在依法扣除应当由乙方承担的保险费部分及其它扣减项目后,将乙方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一次性转入乙方的工资账户或现金发放。
甲方按月在发薪日依法支付全部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乙方如对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月发薪日后七日内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如未提出异议,视为乙方无异议,不再就当月的全部工资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自愿放弃其它请求。
如乙方向甲方申请住宿,经甲方同意方可安排住宿,并乙方同意在每月工资里扣除 元/月的住宿费。如乙方试用期三天以内离职的,甲方不予结算工资。
五、乙方应协助甲方按时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及相关事宜,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提供就职所需的一切证件和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按时办理用工手续及相关事宣的,甲方可按乙方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承担该法律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并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劳动安全卫生法。
律知识、安全操作规定及交通安全规则培训,乙方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及交通安全规则;如乙方违反上述安全操作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及交通安全规则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自愿接受最高额处罚并自愿辞工。
七、因甲方属劳动服务型企业,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客户单位的要求和客户的变更,重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八、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九、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乱,无法顺利安排工作交接的,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赔偿金额为乙方一个月工资。
十、乙方如果在入职之前,有隐瞒前病史,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甲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乙方办理保险。因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资料导致社会保险关系无效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乙方如果未书面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期到期未履行续假手续而不回工地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制度,如违反乙方理解并同意办理辞工手续。
十三、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四、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五、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乙方知道并理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自觉遵守。甲方有权依照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六、春节前后两个月不批示请假与辞工申请。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签章):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浅谈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 第3篇
定期租船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129条将其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 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
理论界至今仍未形成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的一致定论。有的学者认定其为财产租赁合同;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其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双重性质。总的来说, 归纳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该问题的论著,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问题集中存在三种学说: 即货物运输合同说、财产租赁合同说以及混合合同说。
( 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说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的一种, 是双务、有偿合同。该理论的代表学者有英国的John Wilson先生和我国的张丽英教授, 他们都在其编写的著作中提到定期租船合同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定期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原因在于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 其主要条款比如船舶载货能力、出租人对货物灭失的责任、货物装卸工作由谁安排等, 都是与货物运输有关的,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主要是船舶运输货物。而且自始至终是由出租人实际控制船舶的占有权、航行和管理权, 所以说定期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二) 财产租赁合同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如郭萍教授通过对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 提出定期租船合同往往更接近于租赁合同。徐义兵教授主张将定期租船合同定位为财产租赁合同更能体现其法律本质。
这些学者认为, 从法律的实质意义来看, 谁对船舶享有指挥权和支配权是衡量谁对船舶享有占有权的真正的判断标准, 而非谁在船上工作。以这为判断标准得出的结果恰恰就表明船舶的占有权已归属承租人。尽管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以配备船员的方法为承租人提供管理和服务, 但这一特征无法改变定期租船合同仍属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
( 三) 混合合同说
集合几种经济关系为一体的混合合同说将定期租船合同认定为混合合同。具体来说, 混合合同包括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混合说, 租赁合同和劳务合同混合说以及其他混合说。在此笔者主要介绍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混合合同说, 这也是目前混合合同说中的主流观点。我国有很大部分学者都是主张这种观点的。如张湘兰教授, 田田学者都曾提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双重性质。
持混合合同说的学者的理由是定期租船合同中一系列租用、停租等事项不仅体现了租赁合同的性质, 由于其中很多重要的条款都是与货物运输有关的, 同时又具有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因此, 定期租船合同是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
( 四) 定期租船合同性质之笔者观点
在介绍了这几种观点之后, 笔者谈谈自己在对定期租船合同性质上的认识。在这几种观点里,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学说, 即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说。
首先, 定期租船合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原因有三: 第一, 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编排来看, 对定期租船合同的介绍安排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 并没有放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 从中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主要是船舶运输货物。尽管其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某些特征, 但是不能因此就将其简单的归为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 但仍具有许多与租赁有关的条款。如果只将其片面的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 将无法解释这些条款。
其次, 定期租船合同也不是财产租赁合同。第一, 定期租船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仍然由出租人占有, 承租人未取得占用权。因此, 定期租船合同不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 不可否认的是, 定期租船合同与财产租赁合同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第二, 定期租船合同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 尽管如此, 其尚且不能评价为货物运输合同, 就更不别说仅仅只有部分条款是与租赁有关, 就将其认定为财产租赁合同。
简而言之, 定期租赁合同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但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特征但不是财产租赁合同。因此, 将其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混合合同更为适宜。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2]张丽英.海商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销约日调整 第4篇
【关键词】航运;租船合同;期租;销约日;取消合同
1期租中设立销约日调整条款的现实依据
交船、起租时间对定期承租人的经营目的而言可能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特别是在采用期租范本履行特定航次时(Time Charter Trip,TCT),其意义基本上与航次租船中的受载期和合同解除日期(LAYCAN)相当,因此,绝大多数期租合同中都约定销约日期。如果船舶无法在销约日前抵达交船地点并做好交船准备,即使船舶所有人对此无法控制,承租人都可以解除合同,以便尽快寻找替代船来减少损失,这是承租人的一项“绝对权利”。另一方面,销约日条款对船舶所有人而言也未尝不是一种保护:根据该条款他们并不是承诺在某一日期交船,而只是同意承租人在船舶未及时抵达时可以解除合同,除非船舶所有人违背了其他义务,例如他们没有谨慎处理以争取船舶在解约日前交船,那么他们对船舶延误本身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销约日过后,除非承租人根据该条款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租约中的义务并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船舶肯定将错过销约日,而承租人很可能决定取消合同,甚至船舶所有人已经知道承租人实际上已经租用了替代船,船舶所有人仍然承担合理速遣、让船舶驶往交船地的义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承租人并不承担宣布其是否要取消合同的义务,这就可能造成一种很不合理的结果,即船舶所有人在履行前一个航次时可能已经很清楚,船舶无论如何也无法准时抵达交船地点。但如果承租人不予配合,那么即使在销约日过后船舶所有人仍要尽力安排船舶前往交船地点,而等船舶抵达并做好交付准备时,承租人却宣布合同取消,这就给船舶所有人带来无谓的损失,包括空放航次费用和寻找下一个合同机会的时间损失。壳牌期租合同(SHELLTIME) 4第5条(145―147行)没有规定承租人在解约日后行使解约权的时限,即解约日过后,承租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单方面通知船舶所有人解除合同。而纽约土产交易所格式合同(NYPE) 46第14条(94―96行)和油船定期租船合同(STB TIME)第5(b)条(190―196行)虽然规定承租人“最晚在船舶准备就绪之日”必须决定是否取消合同,但这个时间下限仍然意味着船舶所有人首先必须盲目地把船舶空放到交船地,船舶所有人犹豫、拖延的结果只是延长承租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一些船舶所有人在估计到船舶即将延误、承租人可能解约时就急于取消预备航次,或者订立另一个租约以减少损失,但承租人在宣布取消租约前提下可以主张船舶所有人的“预防措施”构成违约。
在双方的博弈中,承租人及时表态是否解约对船舶所有人非常重要,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方案就是在销约日条款中补充“销约日调整”条款,该条款又被称为“质询条款”。
2各种期租格式中销约日调整条款比较
波尔的姆海运合同(BALTIME) 1939格式第21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如果在销约日前无法交船,若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则承租人应当在收到此等通知后48 h内宣布他们取消合同或者仍将接受交船。”
NYPE 93期租格式第16条“交船/销约”在NYPE 46版本相应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销约日调整”条款,规定:“如果船舶所有人证实,尽管他们已经谨慎处理,但仍然无法在销约日前做好交船准备,另外,如果船舶所有人能够根据合理明确的依据宣布船舶可以备妥的日期,他们即可以最早在船舶预计驶往交船港口或地点之前7天要求承租人宣布是否将取消本租约。如果承租人选择不销约,或者他们未能在2天内或者销约日前答复,只要前述任何一种情形首先出现,则船舶所有人所通知的预计交船准备就绪日期之后第7天将取代原先的销约日。如果船舶进一步延误,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本条款要求承租人继续宣布是否销约。”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告通用定期租船合同(GENTIME)格式中也有相应条款:“如果船舶所有人预计,即使他们谨慎处理,船舶仍然无法在第10个空格中载明的日期/时间做好交船准备,他们可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并宣布新的预计交船准备就绪的时间,同时,建议一个新的销约日期/时间并要求承租人宣布他们是否决定取消合同或者将接受交船。如果承租人选择不取消合同或者未能在收到此等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以承租人营业地为准)答复,那么除非另有约定,船舶所有人所提议的新的销约日期/时间将取代第10个空格中载明的日期/时间。本条约定只能运用一次,而如果船舶在新的销约日期/时间还无法做好交船准备,则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本租约。”
根据原始的解约条款,在解约日到来之前,即使船舶延误已经不可避免,但承租人既无权利也无义务解除合同或作任何表态,双方都只能坐等解约日的到来并各自履行结果可能是毫无意义的义务。上述几个常见的销约日调整条款的共同点在于,根据船舶所有人判断,船舶显然无法按期抵达并做好准备时,可以提前要求承租人表态,因此承租人就承担了在一定时限内答复的义务,合同的命运就被提前确定了。但是,不同条款的措辞还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重大差别。
2.1船舶何时可做好交船准备
BALTIME格式只是简单赋予船舶所有人提前通知船舶即将延误的权利,却没有要求其告知承租人,按照合理的估计,这个延误将为时多久。如果船舶所有人明确说明船舶即将备妥的时间,那么短时间的延误(例如销约日后一两天)可能不至于影响承租人的经营,其也将乐于确认接受迟到的船舶。在明确预计延误时间较长时,承租人也可根据经营计划来决定是否解约。但是,如果船舶在履行上一个航次时遇到无法控制的外来影响,如港口发生罢工、装卸作业刚开始就被迫中断或者与货方等发生争议致使船舶被扣押,要过多长时间问题才能解决,船舶所有人心中无底,但凭本条款却可要求承租人立即表态。如果船舶所有人对意外事件的处理进程都无法把握的话,那又如何能要求承租人凭空作出决定?这实际上是把船舶所有人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承租人,很不合理。这个问题在后来的GENTIME和NYPE 93范本中得到修正。
2.2承租人未及时表态的后果
BALTIME格式未规定,如果承租人拒绝表态,其结果究竟是销约日自动往后延伸即承租人默认接受迟到的交船,还是原有的销约日条款继续保留有效。BALTIME格式之所以未对承租人不表态的后果作出规定,正是与其前一个缺陷相关联:既然船舶所有人没有确定预计延误时间的义务,那么其也就无法在此基础上建议新的销约日期并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如果承租人在接到通知时离合同原先约定的销约日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就很可能无法立即表态,因为其无法确定在这个期间内是否能找到合适的替代船。那么,在合同规定的“48 h”之后如果承租人仍保持沉默,此时反倒是船舶所有人要对是否仍要安排船舶前往交船港、要不要与其他承租人谈判替代的合同等这些问题伤透脑筋。这个缺陷在GENTIME和NYPE 93中得到修正。
2.3船舶所有人通报延误的时间
BALTIME和GENTIME格式中对调整解约日设定的前提要求是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但对该通知发出的时间却没有任何限定。也就是说,根据GENTIME,船舶所有人在得知船舶可能延误并能够确定新的销约日后可以立即发出这种通知,这个时间上限比NYPE 93的规定更早,也可以推迟通知,甚至还可以不通知,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给船舶所有人利用时间差操弄租约条文留下空间;如果承租人通过其他途径获知船舶即将延误,但船舶所有人却迟迟不发出正式通知,那么在合同原先约定的解约日前承租人什么预防措施都不能做,否则就是违约。这在市场行情发生波动而船舶所有人偏偏在最后一刻才突然发出通知时可能会导致很不合理的结果。NYPE 93注意到这个问题,因此对船舶所有人通知的时间作出限定,即“最早在船舶预计驶往交船港口或地点之前7天”。该通知时间没有下限规定,也就是一直到原先约定的解约日为止。但这个条款仍然是不完善的:如果船舶上一航次的卸货地和交船地相同或相邻,那么这个时间上限从何谈起?另外,这个时间的上限仍以“预计”为根据,这也留下不确定因素。可以说,在常见的各种标准租约文本中,调整解约日的唯一起因就是船舶所有人动议,而船舶所有人行使通知、调整解约日的期间又很不明确。如果说设计调整销约日条款的合理目的在于避免船舶所有人无谓风险、损失的话,那么在这个问题上现有各种文本都矫枉过正了。结果造成向船舶所有人“一边倒”的局面。承租人要行使解约权就处处被动,而延误原因通常在船舶所有人一方而不在承租人一方。只有船舶所有人才了解真实的船舶动态,这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为此,建议在这种标准条款中加入承租人主动质询并要求船舶所有人表态的权利。另外,在具体租约中,对船舶所有人通知时间也要有具体限定。
2.4新销约日的确定
GENTIME格式中要求船舶所有人在通知船舶延误时还要提议一个新的销约日期/时间作为承租人决定并表态的依据。NYPE 93要求的却是船舶所有人“根据合理明确的依据宣布船舶可以备妥的日期”,这个日期带有浓烈的船舶所有人主观色彩,结果仍然是不明确的。根据“合理的”依据推算出来的日期与船舶实际备妥日期往往是两回事,而船舶所有人在考虑到延误后通报这个新的ETA时,一般还会特别加上“不能保证”(WOG)的限定。如果承租人在接到船舶所有人通知后在下文给定的时限内不行使解约权,此时距离新的解约日仍然尚有一定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若再有外来因素造成“合理的” 进一步延误,船舶所有人推算所出现的偏差对承租人非常不利,但船舶所有人却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NYPE 93格式中,新的销约日被定为“船舶所有人所通知的预计交船准备就绪日期之后第7天”。考虑到船舶抵达已经预计要超过原有的解约日,船舶所有人在作这种估计时也会预先留有余地。而在船舶所有人所通报的船舶预计延误后尚需再等7天后(也就是新的解约日到来后)承租人才能再次决定是否解约,这样他们往往会后悔之前不该轻易接受迟到的船舶。当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修改“7天”的时限,但从事租船业务的人员很少有时间斟酌标准条款中的每个细节。双方都相信NYPE 93对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的利益所采取的中立立场,但其中不适当的销约时间顺延条款可能直接损害承租人合理的利益并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5新的销约时间是否可滚动顺延
BALTIME没有明确提到新的销约时间。GENTIME则以船舶所有人提议的新的截止时间为准,但是明确限定“本条约定只能运用1次,而如果船舶在新的销约日期/时间还无法做好交船准备,则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本租约。”在NYPE 93中,不仅把新的销约时间定得遥遥无期(如前文分析),而且“如果船舶进一步延误,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本条款要求承租人继续宣布是否销约”。这样一来,如果承租人在接到船舶所有人第1次延误通知时没有明确行使解约权,那么此后承租人根据新的因素意图行使解约权时,很可能发现其合理机会都被剥夺了,因为船舶所有人可能根据不同情况不断修改船舶预计备妥时间,或者明知船舶将继续延误而隐瞒不报,或者搞“突然袭击”。此时承租人就会被不断顺延的解约日给“套住”。
2.6小结
在问世逾30年的权威性著作Time Charters中,除了引述标准格式中的条款外,并没有进一步发表对不同销约日调整条款的解释,这似乎表明行业中尚未形成共识,但争议却偶有所闻。通过对3种带有解约日调整条款主要期租范本的逐字分析可以发现,BALTIME的条款是不完整的,也缺乏可操作性,NYPE 93则走到另一个极端:是一个带有很强烈船舶所有人利益倾向的文本,承租人要行使其“绝对权利”将处处受制于船舶所有人。GENTIME在较为公平的基础上大致实现和平衡了销约和调整两方面目的,但是要成为能让行业普遍接受的标准范本,其中应增加承租人自主质询船舶所有人权利的内容。当然,期租是双方平等的交易,究竟采用哪个文本还应当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
3采用NYPE 93文本产生的实际问题
尽管多种期租范本并行,但目前最流行的还是NYPE 93。于是,其中关于销约日调整的条款在利益倾向上的偏颇和逻辑上的混乱就成为行业问题。下文结合具体实例说明该条款如何导致不确定的、悖谬的结果。
3.1 案情
某船公司经营定线不定班业务,为此不时作为承租人以TCT方式从市场租入运力消化临时货源,其中某租约约定,解约日期/时间为11月8日,其他条件条款参照NYPE 93;船舶在履行上一个航次时,于11月2日向承租人通报船舶将在11月6―7日完货,船舶将在11月7―8日抵达交船地点,但该动态以“天遂人愿、不作保证”(on a agwwp wog bss)为条件。后在卸货时船舶发生延误,为此,船舶所有人在11月7日通知承租人其在“8日午后或9日午前”才能做好交船准备,并要求承租人将LAYCAN延至11月9日。 对此,承租人表示同意接受交船。但船舶直到9日凌晨3时才离开上个卸港,为此船舶所有人当日晚些时候通知承租人,船舶预计在10日午后2点才能抵达交船地点,而且“天遂人愿,不作保证,无法预见的情事除外”(agwwp wog ucae),同时,要求承租人将解约日进一步延期到10日。此时承租人得到另一个确切的消息,即其经营的另一艘船舶在预计的装载时间前可以抵达装货港,而且有足够的舱容来承运该票货物,所以拒绝了船舶所有人新的延期要求。之后,船长在11月9日2330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经查证确认船舶实际上11月10日才抵达,为此立即宣布解约。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解约时间究竟应如何确定,以及承租人是否有权在11月10日解除合同。
3.2争议根源为NYPE 93的不当条款
船舶所有人在11月7日的通知中说明,船舶将在9日午前做好交船准备,承租人对此给予接受交船的确认。然而,船舶所有人在发出船舶延误通知时,却又采用一种类似GENTIME范本的做法,提出新的解约日(11月9日)。因为如果他提醒承租人,根据租约新的销约日将再推迟到此后7天,那么,承租人很可能立即决定解除合同。而从承租人角度考虑,其当时也很自然地受这个提议的诱导而认为,新的交船时间只是推迟1天,对其货运安排并没有实质性影响,并据此同意船舶所有人的提议。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毕竟不是仲裁员或律师,不可能在每次通信前都把几十页的合同条款拿出来重新审核一遍。
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11月7日的交涉在法律上究竟应该理解为合同变更还是履行租约的通信行为?如果是履约行为,那么NYPE 93格式中关于解约日顺延的条款仍然有效,不管双方如何表述,新的销约日都应当自动厘定为11月16日甚至更晚,而不是双方所谈论的11月9日。据此承租人在新的销约日到来之前是不得在11月10日取消合同的,他们过早的行动不是解约而是毁约。而如果该通信被解释为合同变更,则局面正好颠倒。根据普通法的判例原则,如果在解约权问题上出现争议,则承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享有解约权,在这个案情背景下他们可能做不到这一点。尽管承租人可以主张以11月9日作为新的销约日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但双方并没有提及这个LAYCAN将修改并取代原租约中整个销约日调整机制。所谓的合同变更是指通过双方重新协商废除一个旧的合同或其中条款并以性质相同的新的合同或条款代之。双方并没有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废除NYPE 93第16条,而且双方偏离合同约定方式的履行行为和销约日应该以何种方式调整的条款也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另外,根据原先的租约,船舶所有人没有权利和义务提出这样一个新建议。那么其要求承租人确认以11月9日作为新的销约日是否构成弃权?承租人是否对该提议的效力存在重大误解?
追本溯源,这些不确定性问题都是NYPE 93脱离行业现实的不当措辞引起的。该案还暴露NYPE 93的另一些重大缺陷。按照其字义,船舶所有人调整解约日的条件是“要求承租人宣布是否将取消本租约”,而实际上在11月7日和9日船舶所有人2次提出的却是延期要求而不是承租人对是否立即解约的表态,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原先约定的“11月8日”始终都没有被触动?从双方的互动看,这显然不是双方的心理预期。如果按文意解释,该条款只能适用于船舶所有人另找航次任务并故意夸张延误从而迫使承租人宣布解约的情况。而在合同尚可履行时,哪怕船舶所有人已经意识到可能出现延误也不敢轻易向承租人通报,因为他对修改销约期的提议只可能导致两种结果:承租人立即解约,或者根本起不到将销约期后移的效果。于是该条款要么沦为船舶所有人滥用合同的工具,要么双方不得不偏离该条款而致使其根本无从适用。此外,如果说承租人对前1个延期提议的同意尚可勉强解释为“承租人选择不销约”的话,那么对后来提议的拒绝并不能被附会成“销约”――实际上在11月9日合同也没有被取消。于是结果变得很“有趣”:承租人的“拒绝”仍然属于该条中的“承租人选择不销约”,销约期还是得自动后移,承租人行使拒绝延期的权利结果却导致11月10日的毁约。因此,按照NYPE 93的措辞,只要船舶所有人避开承租人对立即解约的表态而提议新的销约日,而双方又按常识将其理解为修改销约日的建议,那么无论承租人如何表态,法律后果都只能是按照船舶所有人单方面的意愿将销约日后移,承租人的解约权从根本上被动摇了。毋庸置疑,这些解释会给行业的认知带来极大的混乱。
4结语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 第5篇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租约代号
现有规范如附表(略)所描述的摩托/蒸汽船______号的船东_________(________)与租船人___________相互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条 船舶规范
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这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应予以降低,足以赔偿租船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条 船舶状况
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紧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运,船壳、机器、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的船长、船员和水手。
第四条 租期
船东供租,租船人承担本船________日历月(确切租期由租船人选择),从本船交付之日起租。
第五条 航行范围
本船在伦敦保险人学会保证条款范围内(但不包括________),本船能经常安全浮起(但同样大的船舶照例安全搁底的地点可以不浮起)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进行合法贸易。在船东保险人承保的情况下,租船人可派船在许可以外的地区进行贸易,也可随意派船到船东需要支付兵险附加保费的地区进行贸易。不论哪种情况,船壳、机器附加保费由租船人负担,但该附加费不得超过按照伦敦保险人最低费率的`最少险别所征收的保费,其保险条件不得扩大学会按期保险条款(1/10/1970)的标准格式或学会兵险条款(1/7/1976)的标准格式,但不包括封锁和围困险。租船人在收到有关凭证保单附本时将附加保费付还船东。如附加保费有回扣,应退还租船人,船壳、机器保额定为________,保费即按此计算,但如保单记载的船壳、机器保额与上列金额不符,则取较小的金额计算。
如本船航行中国受阻,租船人有解除有租约的选择权。
除非首先得到租船人的同意,船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派船停靠台湾港口。
第六条 禁装货载
本船用来载运合法货物,但不包括________(租船人)有权按照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规则或任何主管当局适用的条例如,运输危险品。
第七条 交船港
本船在________(租船人)指定的、本船能经常安全浮起,随时可供使用的泊位,在办公时间内交给租船人使用,交船时货舱须打扫干净,适于在装船接收货物。
第八条 交船日期
本船不得在________之前交付,如本船在________17点之前没有准备就绪交付,租船人有随时解除本租约的选择权,但不得迟于本船准备就绪之日。
第九条 交船通知
船东给租船人________天预计交船日通知及________天确定交船日通知。
第十条 货物检验
船舶定期租用合同 第6篇
船舶规范
1.本船所有人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所示的规范相符。如有任何不符,租金应降低必要数额,以抵偿承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船舶状况
2.本船所有人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水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物运输,船体、船机和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配齐合格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租期
3.本船所有人出租、承租人租用本船日历月(确切租期由承租人选定),从本船交付之时起算。
航行规范
4.本船在伦敦保险人学会保证条款的范围内,在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但类似尺度的船舶安全搁浅是习惯做法的除外)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但不包括进行合法贸易。在本船所有人的保险人承保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地区指示船舶进行营运,也可指示本船至本船所有人需要支付附加战争险的地区进行营运。但是,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船体、船机和设备的保险费均由承租人负担,但该种附加保险费不得超过按伦敦保险人最低费率的最小险别,以不大于学会定期保险条款(1/10/1970)的标准格式或学会战争险(1/7/1976)的标准格式(但不包括封锁和围困险)的保险条件所征收的保险费。承租人在收到有关凭证或因其要求,收到保险单副本时,应将附加保险费付给本船所有人。如此种附加保险费有回扣,应退还承租人。船体、船机的保险金额定为,保险费即按此计算。但如保险单记载的船体、船机的保险金额与上列金额不符,则按较小者计算。
如果阻止本船航行至中国,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除非事先得到承租人的同意,本船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为任何目的指示本船停靠台湾港口。
除外货物
本船用以载运合法货物,但不包括承租人有权按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规则或所适用的任何主管当局的条例,装运危险品。
交船港
5.本船在承租人指定的。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随时可供使用的泊位,在办公时间内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时货舱须打扫干净,适在装货港接受货物。承租人接受交船并不构成放弃其本租船合同赋予的权利。
6.本船不得在之前交付。如本船在17点之前没有准备就绪并交付,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但不得晚于本船准备就绪之日。本船所有人应给承租人_____天预计交船日通知及____天确切交船日通知。
交船日期
7.承租人在交船港和还船港代表双方指定验船师检验交、还船时的货舱并确定船上存油。交船检验时间计入本船所有的时间,还船检验时间计入承租人的时间。验船师费用由于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担。在测定船上存泊前,本船前后吃水应调平或者船尾比船首吃水之差不超过6英尺。
交船通知
货舱检验
本船所有人提供的项目
8.本船所有人应提供和/或支付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伙食、工资、领事费以及其他费用,甲板、居住舱室、机舱及其他必需的物料,全部润滑油和淡水,船舶保险及入干坞、修船和其他保养费。
起货装置
本船所有人应给全部吊杆和/或转盘吊提供起重装置和设备,达到附表所规定的起重能力,并提供装卸货物实际使用二切绳索、滑轮吊缆、吊货索具及滑轮。如本船各有重吊,本船所有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起重装置。(参见第15条)
本船所有人应提供甲板水手按要求开关舱,在本船到达装卸泊位或地点之前将起货装置准备就绪,并提供甲板和/或舷梯值班人员,每舱配备一名起货机司机或转盘吊司机按需要昼夜操纵。如港方或劳工组织规章禁止船员开关舱或操纵起货机或转盘吊,则由承租人雇用岸上替代工人并支付费用。
照明
本船所有人应用船上灯光和群光灯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舱口和货舱同时作业。
货舱清扫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为当地规章所许可,本船所有人应提供船员清舱包括清移垫舱物料。承租人应向本船所有人或船员支付每次清舱定额最高为的费用。
承租人提供的项目、燃料
9.承租人应提供和/或支付(除非为本船所有人而发生或因在本船所有人原因所损失的时间内发生,不论本船是否停租)主机和辅机用的全部燃油(从租金中每日历月扣除定额,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减,以抵补船上人员生活用油)、港口使用费、强制引航费、小艇费、拖轮费、领事费(但按第8条应由本船所有人负担者除外)、运河、码头及其他捐税(但由国际或当地船舶所有人或海员组织所征收者除外)和包括任何外国市政税和国税在内的费用,以及交船港和还船港的一切码头、港口和吨税(在交船前或还船后发生的除外)、代理费、佣金,并安排和支付货物装载、平舱、积载(包括垫舱物料,但本船所有人应允许使用船上已有的垫舱物料)、卸载、过磅和理货、执行公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和款项。
10.承租人应接收交船时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每公吨燃油和每公吨柴油付款;本船所有人应接收还船时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并按承租人现行加油合同的还船港油价付款,或者,如还船港没有合同油价,则按邻近主要加油港口的合同油价支付。本船交付时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吨,但不多于___吨;本船归还时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_吨,但不多于_____吨,柴油不少于____吨,但不多于___吨承租人可在交船前加油,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租期。
承租人有使用本船所有人加油合同的选择权。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如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本租船合同。
租金率
11.从本船交付之时(格林尼治时间)起至归还给本船所有人之时(格林尼治时间)为止,承租人应按本船夏季干舷高度时的总载重吨(2240磅为一吨),以每吨每日历月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应在交船后7个银行营业日,以后各期租金应在到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现金在支付给,每半个月预付(但最后一期租金应预付到经承租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后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该项租金除了扣除本租船合同已具体规定的项目外,还扣除承租人/其代理人应得的回扣和佣金、有关实际停租或估计停租期间的任何款项或费用,以及经承租人合理估算的有关上述停租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根据本船合同,承租人对本船所有人的任何索赔款项。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处于停租,则该期租金余额应在本船重新起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承租人还有权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预计代替本船所有人支付的费用或由承租人支付的、应由本船所有人负担的款项,以及还船时船上所存燃油的估计金额。上述付款,在还船时多还少补。
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本船所有人有权将本船从承租人营运中撤回,而不影响本船所有人根据本租船合同在其他方面对承租人可能具有的索赔权利。
还船
12.本船应在租期届满之时,以交付给承租人时的相同良好状态(自然耗损和由于第21条列举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灭失或损害除外),在由承租人所选择的安全、没有冰冻的港口归还。承租人有卸毕还船的选择权,支付本船所有人或船员包干费最多,以代替清舱,包括清移垫舱物料。
还船通知
承租人应给本船所有人不少于10天的预计还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最后航次
如本船被指示的航次将超过租期,承租人可使用本船完成该航次,但对于超过租期的时间,如市场运价高于租约规定的租金率,则按市场运价支付租金。
载货舱室
13.除保留适当而足够的舱容供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使用及存放船具、属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外,本船的所有空间和运力,如有客舱,亦包括在内,均归承租人使用。
甲板货
承租人有权按照通常航运惯例在甲板和/或舱口部位装满货物,其费用和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装载甲板货应受到船舶稳性和适航性的限制。在航行中,船长与船员对甲板货应妥善照料并牢固绑扎。
承租人的代表
14.承租人有权派代表一至二人随船押运并观察航次尽快速遣的情况。本船应向他们提供免费居住舱室,以及与船长相同标准的伙食,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证件
15.本船所有人保证持有并随船携带必要的证件,以符合所挂港口的安全和卫生规定,以及所有现行要求。
本船所有人保证,本船起货装置及其他一切设备符合本船所有挂靠港口的规定,并且,本船随时持有在各方面符合这种规定的现行有效的证件。如由于本船所有人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规定或未持有上述证件以致岸上人员不能作业,由此损失的任何时间应停租,并且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本船所有人员负担。
承租人有权免费使用船上的起货机、吊杆包括重吊和/或转盘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货装置应保持完好工作状态,便于即时使用,但承租人应将使用重吊的意图及时发出通知。
熏蒸
在租期内,本船所有人应提供有效的熏蒸灭鼠证书或免疫证书。由于根据承租人指示装运货物或挂靠港口而需要的熏蒸,均应由承租人负担费用,其他原因的熏蒸由本船所有人负担费用。
停租
16.(a)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时间损失、以致妨碍或阻止本船有效营运或使本船不能供承租人使用、则自时间损失时起,至本船重新处于有效状态,在不致使承租人比时间损失开始之时的船位不利的地点恢复营运为止,租金停付:
(1)船上人员或物料不足;
(2)船体、船机或设备损坏;
(3)船舶或货物遭遇海损事故包括碰撞和搁浅而造成延误;
(4)修船、进干坞或为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5)未持有或未随船携带有效证件和/或货运所需要的其他船舶文件;
(6)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罢工、拒绝航行、违抗命令或失职;
(7)任何当局因本船所有人、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依法受到指控或违章而对本船实行扣押或干预(但由于承租人的疏忽行为或不为所引起者除外);
(8)因本船所有人违反本租船合同而停工;
(9)由于本条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恶劣天气除外)或由于伤病船员治疗或登岸而使本船绕航、返航或挂靠非承租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
(10)本租船合同另有规定的经约定的停租项目或其他任何原因。
(b)如装卸货物所需的起货机/转盘吊或其他设备损坏或不能使用,或起货机/转盘吊的动力不足,则不能有效作业的时间应按所需作业的起货机和/或转盘吊的数目比例计算时间损失。如上述原因使整船装完或卸完的时间推迟,则不能有效作业的时间应相应地全部停租。如承租人要求继续作业,则本船所有人应支付代替起货机/转盘吊的岸上设备的费用,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仍应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吊数目不够,则租金应按可供使用的岸吊数目比例支付。
(c)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装卸工人待时费,如有罚款也包括在内,均由本船所有人负担,并从租金中扣除。
(d)承租人有将任何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的选择权。
(e)如由于本租船合同所述的任何原因,本船延误达6星期以上,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船速索赔
17.按照本租船合同第1条,如本船营运时速度降低和/或耗油量增加,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额外耗用燃油的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
征用
18.在租期内,如本船被船旗国政府征用,则租金应从征用之时停付。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时船上所存燃油的金额应退还承租人。如征用期超过一个月,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干坞
19.本船从上次油漆船底起算,应在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同意的方便地点和时间,至少每10个月进干坞一次,清洁和油漆船底。
船长责任
20.船长和船员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习惯性的协助。在营运、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
提单
船长应自己或经承租人要求,授权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货员的收据签发所提供的任何提单。
指示和航海日志
承租人应给船长提供各项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长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阅。用英文填写的甲板/机舱日志摘录,最迟应于每航次结束时交给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否则,以承租人提出的数据为准,本船所有人对此无权提出索赔。
如承租人有理由对船长、高级船员或轮机员的行为表示不满,本船所有人在接到意见书后,应立即调查。如情况属实,本船所有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码头工人
21.装卸所需的码头工人和理货员由承租人安排并视为本船所有人的受雇人,接受船长的指示和指导。承租人对所雇佣的码头工人的疏忽、过失行为或判断错误不负责任,对引航员、拖轮或码头工作的疏忽、不当积载或积载疏忽造成的船舶灭失或损坏,亦不负责。
垫款
22.如经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船长垫付本船在港的日常开支所需的款项,收取2.5%的垫款手续费。此项垫款从租金中扣除。但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必要时可拒绝垫付。
冰冻
23.本船不得派往,亦无义务进入任何冻封的地点,或本船到达之时,由于冰冻原因,灯塔、灯船、航标和浮标将被或可能被撤去的地点,或由于冰冻原因,本船具有不能顺利抵达或在装卸完毕后不能驶离的危险的地点。本船没有破冰航行的义务,但如经要求,应尾随破冰船航行。
船舶灭失
24.如本船灭失,租金从其灭失之日正午起停付。如本船失踪,租金从本船最后一次报告之日正午起停付。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应退还承租人。
加班
25.如经要求,本船应昼夜作业(星期
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包括在内)。除非本船停租,承租人应以每日历月定额向本船所有人支付作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加班费,不足一月按比例计付。
留置权
26.为了得到根据本租船合同提出的索赔,本船所有人有权留置属于定期承租人的货物和转租运费以及提单运费。为了索回预付而不应得的款项,得到因本船所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而提出的索赔,承租人有权留置船舶。
救助
27.救助或救援其他船舶所得的一切报酬,在扣除船长和船员应得的份额与各项法定费用和其他开支,包括按本租船合同对救助所损失的时间而付的租金,以及损坏的修理和消耗的燃油后,由本船所有人与承租人平均分享。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无效果所造成的时间损失和费用(不包括本船的损坏或灭失),由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担。
转租
28.承租人有转租本船的选择权,但原承租人始终对本船所有人负有适当履行本租船合同的责任。
走私
29.本船所有人应对其受雇人员的不法行为和故意错误行为,如走私、偷盗、行窃等一切后果负责,由此造成的本船延误应予以停租。
退保险费
30.由于本船在港时间达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本船所有人因此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所退保险费应给予承租人(一经从保险人那里收到,如数退还给承租人。否则,从末次租金中扣除估计的金额)。
战争
31.如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或战争行为,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应在目的港或在承租人选择的安全、未封锁的港口,在卸完货物后还给本船所有人。
海牙规则
32.本船所有人或其经理人作为承运人,对根据本租船合同所载运的货物,依照船长签发的或根据本租船合同第20条由船长授权的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按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牙规则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但第3条第6款除外,第4条第5款中的100英镑用人民币700元代替),对货物的短少、灭失或损坏负责。
双方有责
33.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和航运公会战争除第1条和第2条应视为本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应订入根据本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碰撞条款及战争险
34.共同海损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在北京理算和解决。
共同海损
35.本租船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在提交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佣金
36.本船所有人应按本租船合同所付租金的3.73%向承租人支付回扣,1.25%的经纪人佣金应付给北京中租。如任何一方违约以致全部租金没有支付,则责任方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如双方协议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所有人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在此种情况下,佣金不超过按一年的租金计算的数额。
船舶规范
本船舶规范由本船所有人填写,全部并入并作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
1.(a)船名:_________________呼号:__________________ 船旗:__________________
(b)何时建造:_________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_________ 最大宽度:__________________
(c)船级:__________________
(d)登记吨位(总/净):__________________
(e)主机型号和制动马力:__________________
2.载重量和吃水
(a)按船级的夏季干舷高度载重量(包括燃料、物料和淡水)
长吨t.p.i.(装货后吃水):__________________
(b)以(a)为基础满载时在海水中吃水:__________________
(c)物料和常数不超过_________长_________吨
3.散装/包装容积
共计_________立方英尺,包括清洁、可装干货的深舱的包装容积_________立方英尺,另加清洁、可装散粮的开底翼舱_________立方英尺。
4.速度耗油和燃料容量
(a)最大每分钟转速:__________________可产生每分钟运行转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良好天气条件下满载时运行速度:__________________节
(c)以(b)为基础每日航行耗油:中燃油(最多秒):_________吨,加柴油_________吨
(d)每日(24小时)在港耗油:__________________
起货装置全部作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货装置停止作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燃料容量约吨燃油,约 _________吨柴油
(b)中所指“良好天气条件”应解释为风力不超过蒲福氏风力4级(最大16节)和/或道格拉斯海浪状况3级(3-5英尺)。
5.起货装置
(a)起货机规范、数目和起重能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吊杆/转盘吊的数目和起重能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吊联合作业的正常负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重吊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于何舱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准备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淡水(a)水拒容量:__________________吨
(b)锅炉每日用量:__________________吨,生活用:_________吨
(c)造水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用废气日造淡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甲板/货舱/舱口
(a)甲板数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二层甲板平或不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二层舱高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货舱/舱口数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舱口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舱口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舱底板/甲板/舱盖强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
(a)机器/船桥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舱盖型号:__________________
(c)货舱通风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地轴弄是否与舱底板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充分压舱空载时从水线至舱盖围板高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上次进干坞油漆船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上次熏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货舱适当铺有与舱口大小一致的舱底板,或舱底板加固,适合用抓斗卸散粮。
10.本船系自动平舱散货船或双层甲板船,按照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装载散粮无需任何其他设备。
11.本船已经加固适于装载重件货,并能在货舱隔舱装载情况下航行。
12.本船护货板齐全。
13.本船可长途空放而无需在货舱用水或重物压舱。
14.本船二层舱舱盖齐全并在租期内保持齐全,本船所有人保证所有二层舱舱盖完好并符合工厂法案或其他类似法规的规定。
15.本船符合通过苏伊士和巴拿马运河的各项要求并持有必要证件。
16.本船备有通过圣劳伦斯河、圣劳伦斯水道和大湖所要求的全部装置和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