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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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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精选8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1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甲级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乙级资格:

a.经市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b.申报企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c.自治区建设厅对受理后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申报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8.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9.升级企业要求提供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

10.11.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2篇

【实施时间】2000-06-30【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业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拓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震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六条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㈠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㈡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收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3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代理,问题,对策

0引言

我国的工程领域按照法律规范执行招投标制度, 这是一种以公平竞争为原则, 使工程的价格和质量实现最优选择的一种现代竞争方式。工程招投标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 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经验才能科学、系统地完成这一过程。不过大多数工程的投标者和招标者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技能, 所以就产生了招标代理机构。目前, 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十分迅速, 为了进一步保证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发挥应有的价值, 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 具体分析如下。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 我国工程项目在各地进行建设, 这使招投标代理机构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不过在短时间出现的众多招投标代理机构, 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下面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1.1 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往往由于涉及利益方面, 而采取钻法律漏洞的现象, 不断在法律的边缘游走。例如在开展业务时,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也会受到委托方的影响, 为了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向一方倾斜, 帮助其实现中标。

1.2 机构内部管理混乱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比较混乱, ①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到位, 招标代理机构属于行政部门主管, 不过一些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反而为其提供保护, 帮助招标代理机构在某些方面实现垄断的行为, 从中获得非法的利益[1]。②招标代理机构往往注重业务, 轻视管理, 在收取相关费用后由各部门自己进行管理和运作。③存在临时挂靠其他招标代理机构, 在获得业务后, 临时组建机构和人员, 挂靠在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招标代理机构上, 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 这种临时性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上更加混乱。

1.3 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招标代理仍然属于一个新兴的领域, 其从业人员通常都是相关行业的人员在经过短期的学习和培训后, 就加入了招标代理机构。这些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地理论学习, 专业知识水平不足, 而且对于招标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方式都比较陌生, 因此, 为了满足业务的需要, 在编制标书时经常出现仿造已有标书的现象。这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下, 导致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 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 但是, 从目前来看, 大多数从业人员仍然是将利益放在第一位, 缺乏相应的道德水准。

1.4 收费混乱

在招标代理开展业务时, 通常应该对作为委托人的招标单位进行收费。然而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却向中标人收费。投标人在中标后, 为了保住中标成果, 不得不为招标单位缴纳这部分费用。另外, 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 编制出名目繁多的收费种类和不当的收费标准, 这些乱收费的现象使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负担大大加重。

1.5 市场竞争无序

近年来, 招投标代理机构发展迅速, 逐渐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象, 因此, 为了发展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竞争过程中, 有时为了获得业务, 采用价格战的方式, 以相对市场较低的价格来吸引委托人。在长期的招标代理机构无序的竞争中, 最终形成的不是为提供招投标服务的机构, 而是为了生存而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

1.6 招标文件质量不高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原因, 可以看出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诸多问题, 使其在对项目核算时没有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或者容易受到利益的影响, 使招标内容质量出现偏差。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问题的原因

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 可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很多的, 下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社会法律环境、监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自身问题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2.1 缺乏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 我国对招投标规范主要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 这部法律虽然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有相当多的约束条例, 不过由于目前市场发展迅速, 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这就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断寻找法律的漏洞, 打政策的擦边球, 使其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是, 在进行中并没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业务。

2.2 监管工作不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很好地进行监管, 使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得不到规范, 甚至一些监管部门从中获得利益, 这是造成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的最重要原因。

2.3 招标代理机构追求短期利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的管理和人员素质落后, 整体竞争力不强。为了获得业务, 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 或者大幅度压低价格, 在获得业务后为了获得招标方或投标方的利益, 在招标过程中偏向于其中的一方。从根源上分析, 产生这些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将短期利益看得过重, 这种发展的方式十分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的长远发展。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完善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后,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对策。

3.1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能够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外部环境。因此, 要针对目前市场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 加强对违规招标代理机构的打击力度。另外, 在法律规范起草时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改善现有法律滞后性的缺陷, 使招标代理机构无处寻找法律的漏洞。

3.2 加强监管工作

对于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首先, 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使一些临时的或者挂靠性质的机构无法成立;其次, 要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 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审查, 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遇到多次出现问题的, 要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此外,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要进行监管, 对出现乱收费的机构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3.3 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目前,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使现有的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提高现阶段的工作成效;另一方面要从长远角度去考虑, 设立招标代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只有从业人员经过国家的考试后才能获得职业资格, 使今后的从业人员素质得到保障[2]。

3.4 推广电子招投标

随着科技迅速发展, 电子招投标也应运而生, 电子招投标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成熟运用, 并且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周边发展较为快速的韩国、日本等, 电子招投标也已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我国在2001年由商务部首先在国际招标中应用了电子化操作, 随着时间的推移, 招投标的电子化应用成为了一种趋势, 我国发改委2012年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 于2013年5月1日实行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3]。我国要在法律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 加强对电子招投标的投资建设, 各地区要建立统一的电子招投标系统, 使用统一的招投标服务平台, 进一步实现各行业之间的共通,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操作过程, 使招标代理机构能够真正地实现高效、公平的操作。

3.5 招标代理机构要实施品牌战略

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上的业务发展并不是简单的游击战, 要作出长远的打算, 不仅仅追求单次服务的利润, 要将眼光放得足够长远, 努力向品牌经营的方向发展。众所周知, 品牌经营策略是所有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因此, 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也不例外, 所以在其发展的过程中, 要做好品牌定位、品牌推广的过程, 不再进行混乱的价格战, 要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客户的认可, 这才是长远的发展方向[4]。

4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不过这些问题经过仔细分析后, 仍然可以找到相应的对策, 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进一步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向着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发展, 在得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体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甄长征, 简晓宁, 闫中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建筑经济, 2010 (1) :49.

[2]吴革民.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技术与市场, 2011, 18 (7) :465.

[3]严芝柏.电子招投标概述与应用分析[J].华章, 2012 (30) :8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4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 资格预审 重要性 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满足二十一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筑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要完善招投标制度,必须高度重视资格预审工作的重要性。各招标单位都会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投标资格评审指标和具体实施方法。目前,已经有很多企业根据国家下发的标准制定了相关发展策略。选择合适的资格预审方法是建筑企业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和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打分法”是我国建筑企业资格预审普遍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取得了良好效益。伴随着社会形态的转变,各种全新的资格预审方法应运而生,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

1 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资格预审工作安排在项目投标前,目的是通过对投标申请人资质条件、业绩以及信誉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察,选择最优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结果直接决定投标申请人能否申请成功,其内容和基本评分程序是投标申请人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书以及资格审查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招标人确定投标申请人的方法主要有:第一,通过积分的方式,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第二,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资格预审合格名单;第三,全部随机摇号,确定资格预审合格名单;第四,以施工资质为标准,对资格预审单位进行排序选择。

2 当前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的重要性

2.1 资格预审是招投标顺利完成的必然手段 资格预审的主要目的是在招投标前期对投标申请人的实际能力进行考察,包括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等,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最优的承包商,为顺利完成招标和投标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2 资格预审可以提高招投标阶段的竞争效率 招标公告有招标人发布,当招标公告公开发布后,前来报名的投标申请人中,几乎都具有一定承接能力,也有少部分投标申请单位由于竞争能力偏低导致其能力不符合合同要求。如果招标人不经过资格预审参与建设工作,那么,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等工作量会因此得到较大程度增加,从而降低招投标工作效益。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在严格的筛选过程中,其施工质量不仅得到了有效保障,申请单位也会因此提高自身的整体实力,从而提高招投标阶段的竞争效率。

3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制度的措施

3.1 充分认识资格预审的重要性,组织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业预审队伍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工作,首先需要引导企业建设者充分认识资格预审的重要性。资格预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建筑物业主,通过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的专业技能、财务状况以及信用度等进行综合评定,从而选择最优的承包商。因此,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还应该组织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业预审队伍。预审团队的专业性是选拔合适承包商的必备条件,在加强预审队伍学习教育、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还应该增强团队的法律意识,为提高专业预审团队的综合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3.2 规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后期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必须保证资格预审公告的规范性。例如,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发展状况,根据资格预审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制度规范资格预审公告。另外,企业还应该将资格预审公告与招投标公告同等对待,对公告内容进行严格要求,减少因审核程序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资格预审问题。

3.3 加强对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审核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是审核工作开展的基础保障,审核工作是资格预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必须加强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资格预审的程序有严格规定,通常情况下由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到资格预审公告、投标人报送资格预审文件再到最后的评审。其中资格预审文件的标志是后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保障,业主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提高资格预审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另外,业主还必须认识到资格预审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审核过程一定要“公平、公正、公开”,为各单位公平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3.4 规范资格预审主体 规范资格预审主体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制度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规范资格预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资格预审组织的建立应该具有针对性。不同招标项目应该具有独立资格的预审组织,这种方式可以提高资格预审的灵活性,还能增强资格预审结果的准确性,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工作的重要手段。第二,结合招投标资格预审的实际状况,成立专门的资格预审评价公司。相关企业应该综合各方面发展因素,建立健全的社会评价体系,成立专门的资格预审评价公司,对企业进行长期、有效的评价。第三,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担保作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企业的发展建设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制度的建立必须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担保作用。例如,招投标单位在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可以根据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来判断投标单位的融资能力等。

3.5 以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要依法行政,法制建设是基础。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的合法权益,要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征求意见后尽快实施,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格预审,探讨如何设立科学合理的评标措施体系,建立评标专家的准入清出制度,提高专家素质和水平,推行、完善公示制度,以公示促透明,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3.6 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 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要加强市场的清出力度,对发生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要严肃处理,依法该停止投标资格的要坚决停牌,依法该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要按照程序提请发证机关进行处罚。要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备案制度,打击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使工程建设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4 结束语

正确认识资格预审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承包商来说,资格预审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一环。有些企业认为资审无所谓,投标报价才是真正的竞争,而没有从组织上、认识上给予高度的重视,往往造成以后工作的被动甚至痛失竞争机会,这样的教训是很多的。对于一些关键性的项目,必须由公司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编制,以求提供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的高水平的文件。总之,资格预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为了保障施工质量,建筑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招投标前的资格预审工作,通过严格的筛选,选择最优的承包商,为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建筑单位应该在明确资格预审内容的前提下,了解当前工程建设项目中资格预审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如组织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业预审队伍、规范资格预审公告以及加强对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等,为我国建设行业招投标工作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爽.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的评审方法探讨[J].科技信息,2012.

[2]王飞.对当前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制度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

[3]陈晖.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研究[D].中南大学,2010.

[4]詹长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研究[D].武汉大学,20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招标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贿赂、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6篇

(建市[2007]2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7篇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

(三)申请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6、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7、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申请材料

(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四)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http://),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供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2、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上报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原件相符章);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建设部。

2、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期限: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完整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贵州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做好招标代理提高工程质量 第8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招标代理

1 前言

建设领域之中的代理招标并非是最近时间段中才存在的, 其为建设领域的招标活动提供了非常积极的推动力, 而且成为当前建设行业中非常关键的一个构成要素。通过分析代理招标的发展历程我们得知, 其从最初的起步一直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 虽说发展的步调不断的加快, 不过其面对的不利现象也在增多。最近几年, 行业的力量不断的变大, 此时怎样在激烈的竞争中确保代理招标单位的优势得以持续, 是目前要积极分析的事项。

2 项目品质不良现象的具体缘由

项目的品质不良现象并非是单一要素导致的, 不过干扰到项目品质的最关键的缘由是因为在选取承包者的时候未对其开展相关的资格审定活动, 同时因为如今我们国家的行业对于承包者的选取一般是按照竞标的方法来开展的, 因此竞标时期的一些黑幕会使得承包者不关注项目的品质, 进而引发很多的不利现象。投标活动是当前竞争最为剧烈的措施, 不过对招标方来讲, 却可以为项目获取最为优秀的组织, 进而带来最为优秀的利润。

3 开展招标代理制度的具体意义

3.1 能够避免互通, 防止外泄

开展该制度能够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合理, 代理机构要确保持有相关机构的资格认证材料, 同时不能够是那些和国家单位等有着一定利益联系的机构。

3.2 可以避免业主开展地方保护活动

该制度的落实还可以防止保护思想的发生。在这个体系之中, 能够避免个别区域通过多种措施来设置阻碍, 能够排除所在区域, 所在体系之外的勘察等机构参与投标活动的现象发生。某些作法都属于业主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某些潜在招标人, 对他们参加投标实行歧视性政策的问题, 使得竞争有失公允性。不管是地方保护亦或是其他的一些不合理的思想, 它们的本质均是不合理的, 其是一种落后的行为, 将单位自身的一些缺遮掩, 对于发展市场经济来讲是很不利的。其导致的结局是一些有着较高能力的建设组织被排除, 此时的投标区域被缩减了, 违反了择优定标的意义的实现。

3.3 能够避免业主随便的肢解项目, 避免腐败问题发生

相关法规中规定, 那些要将项目划分为标段的, 建设方要对其有序的设置, 不应该随意的对其分包处理。在具体的活动中经常性的存在着这种问题, 其关键是因为腐败等问题而导致的。假如将项目分成很多个部分, 交付很多个机构来开展的话, 此时业主就会拥有非常多的寻租机会, 进而其获取的好处就多了。

3.4 可以避免投标者以过低的费用获取项目

当前的竞标活动均是低价者获标, 由于我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步调日趋一致, 此时的代理投标也开始朝着最低价获标的方向发展。这种方式最不合理的地方就是一些单位会以非常低的价位来开展不正当的竞争活动, 当获取项目之后又以偷工减料等来获取利润, 因此开展该项住, 按照规定的标准来核查相关方的规划, 进而获取优秀的组织。

4 提升服务品质的方法

积极的提升代理单位的综合能力。要切实的完善工作者的知识体系, 要确保其形成优秀的职业道德, 具体的说要开展好如下的事项。

4.1 切实提升工作者的素养和水平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办培训班集中学习的形式来整体提高本招标代理机构员工的业务素质, 也可以通过向兄弟单位取经的办法来完善本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更主要的是建立一个学习的组织, 要求员工树立不断学习, 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思想和觉悟。增强专业知识和政治素质的培养, 能够通过强大的责任意识减少工程损失, 并善于从驳杂的经验中总结知识。

4.2 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

招标代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培养员下主持公道、不徇私情、廉洁自律的良好职业道德, 以良好的信誉赢得建设单位和社会的信赖。在不断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养的同时, 使员工树立起全心全意为招标人服务的意识, 决不做有损职业道德的事情。

4.3 提升服务的品质

提升服务品质最先要明确的就是项目的具体状态, 要对项目的各个层次都开展综合化的分析, 对于项目综合化分析能够确保其更为合理的分析项目的具体规定, 进而可以提升中标的计量。大体上要分析的内容有如下的一些, 比如建设设计以及项目附近的情形以及项目中容易发生的一些不利现象。除此之外, 还要分析项目中使用的全新的技术以及措施等。第二, 要明确委托者的思想。其思想是成功招标的关键要素, 尤其是对项目的时间以及成本和品质等规定。最后要明确行业中的承包组织的具体情形。

4.4 强化市场化的经营管理, 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经济效益

4.4.1 拓展业务范围, 提高业务收入。

积极申请相关招标代理资质和与招标代理密切相关的如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监理等资质, 促进企业由简单的“程序型”服务向复合代理的“咨询型”服务企业转变。

4.4.2 实施经营市场化,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代理企业要以市场为经营目标, 企业制度也要以适应市场发展为前提。代理投标的企业的市场意识、服务意识以及同行间的竞争意识要牢固的竖立起来, 并坚决市场化经营加强企业专业服务能力, 获取更多的市场。

4.4.3 加强合同管理, 确保代理费按时、足额收取。

对合同的管理不能疏忽, 随时强调代理费用的正确收取, 如果某些业务需要向竞标方收取必要的费用, 那么一定要建立互相及时准确的沟通和谈判, 使费用收取的标准以及收取方式明确, 此外还要加紧与中标单位的随时沟通, 随时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问询和交流回馈, 对项目合同的内容进行掌握, 同时保证代理费用的到位。

4.4.4 创新资金管理模式,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要设立专人专管制度, 加强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环节监控, 过程中没有纰漏,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对于项目资金的利用要进行合理的安排筹划, 可以启发管理人员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创新管理, 合理使用, 增加新金融技术、新金融手段的投入, 保障资金的高效运作。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 代理招标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 操作中没有系统的操作理论作为支撑, 工作人员的操作经验也十分浅薄, 想要掌握代理招标行业的各种知识没有捷径可以走, 只能通过自身不断的实践磨练达到行业从业要求。在实践中充分利用成手造价师以及成手监理工程师的经验数据等充分进行思考提炼, 迅速充实自己, 以技术的纯熟满足工作的需要。做到“搞好代理招标, 提高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张莹.国际政府采购管理规则比较研究[J].科研管理, 2001 (4) .[1]张莹.国际政府采购管理规则比较研究[J].科研管理, 200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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