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精选5篇)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 第1篇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
进甘备案管理规定
甘建建[2007]155号
各市、州建设局,省属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筑业企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安全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甘肃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办理进甘备案手续。
第三条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的进甘备案,并对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之前,必须先办理进甘备案手续。办理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经年检合格)副本;
(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的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经营、技术、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管理员等)的证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工程的信函;
(七)企业同类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业绩(有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施工的经历和经验)的证明材料;
(八)建设单位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名单;或邀请招标的邀请函及相关审批文件;
(九)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出具的上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
第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的进甘备案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载入甘肃省建筑业企业信息档案库。一年内在甘多次参加投标时,不再提供第四条中(一)、(二)、(三)项的原件。企业项目经理载入项目经理信息档案库,发给项目经理IC卡。项目经理IC卡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后,发给《进甘承包工程投标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企业持通知书和项目经理IC卡参加工程投标。
第七条省外建筑业企业中标后,应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承包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
(四)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
第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的同时,应通过甘肃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工程信息。
第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后,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信住址和联系方式,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其负责人应有企业法人委托书或任命书,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及管理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并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新任项目经理必须办理IC卡。
第十一条省外进甘建筑劳务公司必须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所用技术工人应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市场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进入当地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用工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和考评,并将考评结论记录在企业信息档案库中。对考评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场管理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一)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的;
(二)未经招投标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六)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阻碍对事故的调查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办理进甘备案的;
(二)未办理施工备案的;
(三)将项目经理IC卡出租或转让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无证上岗的;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和日常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管理规定》(甘建建[2001]11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 第2篇
一、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川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在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经理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级与母体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一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分支机构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人员不得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暂押直至项目竣工。
二、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四川省内购买或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具有上网、传真、打印、复印等的基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软件、工程软件。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川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10日内告知省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一次性报送、出示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的现场勘察、核实。首次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备案手续按附件1提供资料,办理在川分支机构核验换证手续按附件2提供资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于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到517房间领取)。省外企业办理了入川备案手续后一年内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但符合核验换证条件的,省建设厅换发有效期为半年的《备案证》,半年期满,仍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的,其《备案证》自行失效。
四、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四川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四川省的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入川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和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凡发现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要及时上报省建设厅,提出处理建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督促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清理出我省建筑市场。
附件:
1、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2、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核验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1
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带分公司营业执照在四川省住建厅806办公室办理网上填报申请表的信息卡)申请表一式四份,A4页面打印;网上的基本情况选择的办事处和上报部门应选相应驻川办(如没有驻川办的则不选择);(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有建筑专业相关的学历证和职称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十年管理工作简历网上必须填写并截屏装订到复印件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设立分支机构专用介绍信;(重庆、江苏、河北、中建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到所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川办事处或西南办事处开具)
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书;(报告书打称呼: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四川省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职称证(负责人提供建筑专业毕业证)
7、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提供全国注册证,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提供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申请表上建造师填全国注册证的注册编号,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填岗位证书号)
8、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面积不小于150平米,附加房产证复印件)。注:需提供以上所有资料(含证书、证件)的原件以及1项资料的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十年管理工作简历、2-3项资料的原件、4-8项资料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请所有企业在装订人员的复印件时按申请表上的人员顺序装订。建造师的执业鲜章需盖在建造师全国注册证的复印件上,社保需提供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的原件(缴纳时间为近三个月的)并留社保局电话号码,每个企业申报备案证时,按住建部“建市〔2007〕241号”要求限定最多只能申报五项专业承包资质,(一经申报,一年内不得更换专业承包资质),由企业自主选定并附申请文字资料加盖公章,总承包资质无申报限定。附件:2
建筑业企业办理核验换证需提供资料
1、运用“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的带条型码的《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核验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一式四份,A4页面)网上的基本情况选择的办事处和上报部门应选相应驻川办(如没有驻川办的则不选择);(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有建筑专业相关的学历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年龄不能超过60岁);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十年管理工作简历网上必须填写并截屏装订在复印资料里面;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核验介绍信;(重庆、江苏、河北、中建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到所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川办事处或西南办事处开具);
3、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承接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所填的项目必须是在备案证上有效期间中标的工程,没有竣工的工程可以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5、四川省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6、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及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负责人需提供建筑专业毕业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上有变动需要提供总公司的任免文件)
7、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提供全国注册证,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提供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申请表上建造师填全国注册证的注册编号,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填岗位证书号)注:
1、收1、2项资料的原件,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旧备案证、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建筑专业毕业证、社保、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高工证、社保、劳动合同、十年管理工作简历、网上填报的所有人员的的证书和身份证、社保、劳动合同、网上所填入川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的复印件请所有企业在装订人员的复印件时按申请表上的人员顺序装订
2、核验以上所有资料的原件
建造师的执业鲜章需盖在建造师全国注册证的复印件上,社保需提供个人缴费清单的原件(缴纳时间为近三个月的)并留社保局电话号码(社保只能在总公司所在地或四川省购买),每个企业申报备案证时,按住建部“建市〔2007〕241号”要求限定最多只能申报五项专业承包资质,(一经申报,一年内不得更换专业承包资质),由企业自主选定并附申请文字资料加盖公章,总承包资质无申报限定。
3、劳务企业单位不提供建造师
备注:
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备案所需材料 第3篇
1、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入晋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晋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
信及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五)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信用保证金缴纳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由入晋
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时缴纳。信用保证金的收取由省外企业办理首次入晋备案时先行缴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保证金及利息均为企业所有,保证金的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不得随意支取,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入晋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核发《山西省入晋
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和《山西省入晋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山西省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上半年办理的,有效期至当年年底;下半年办理的,有效期至次年年底。如需继续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需根据考核结果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3、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备案后,还应到投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二)山西省入晋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及注册执业证书。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 第4篇
1、企业按照《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准备备案材料;
2、企业将备案材料报送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入滇备案窗口;
3、办理云南省建筑业管理系统用户认证卡(详见:关于领取及换发《云南省建筑业管理系统用户认证卡》的通知),认证卡领取后将相应的企业信息上报至入滇建筑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4、在备案材料和网上资料均上报后,进入审批;
5、审批合格,颁发《云南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滇备案证》。施工企业备案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所需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造师(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证)、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数量要求为特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5人,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二级(含二级)以下总承包及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二、注意事项
1、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不得低于总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
2、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三名,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两名,专业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一名;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 第5篇
一、受理范围
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备案仅限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与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招标及施工活动的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备案时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综合处)每周周一受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备案申请。
有效期届满,省外建筑业企业需要继续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天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续期备案手续。
三、备案有效期限
入晋企业备案有效期按照《通知》具体规定执行。
四、备案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综合处)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其中《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备案证》一式两份。从山西建设信息网()下载,填写完整后必须电脑打印,涂改无效。
在备案期限内备案企业或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综合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入晋备案要求提供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统一用A4型纸,加盖企业印章,用白色软质封皮,胶粘装订成册,各项材料间用彩页分隔。
(二)受理审查
综合处审查或者组织审查专家对备案企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请续期备案的企业,还需对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的考核结果以及信用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
(三)行文报批
省外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由承办人报送主管副处长和处长审定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核签批。
(四)公告发证
分管厅长签批后,综合处向备案企业颁发《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备案证》和《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并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备案名录》。
(五)备案工作期限
备案工作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其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