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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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精选6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第1篇

论文(设计)选题:

战略薪酬管理——《国有钢铁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关于论题(提出什么问题;提出问题的根据;论题的价值)

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激烈,国有钢铁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本文对国有钢铁企业薪酬管理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国有钢铁企业缺乏竞争力在薪酬管理方面的原因,并提出建立一套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国钢铁企业薪酬结构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薪酬结构的设定没有明确的原则

2、对人才认知错位

3、分配制度缺陷造成权责失衡

企业薪酬体系的构建,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的预期目标,采取相应的激励策略,以便能够有的放矢,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对内达到员工对薪酬设计的满意度,对外使薪酬水平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够依据发展需要,吸引或留住企业需要的人才,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人力资源管理达到最佳效益。

所以,本文力图通过自己在钢铁企业的工作经历,发现国内钢铁企业在薪酬体系设计以及管理执行其问题所在及其原因并提出对策。另一方面,国内钢铁企业在薪酬管理中的特点与优势也同样值得我们去记录和思考。

二、对论题的初步认识(切入的角度和方法;拟阅读的书目和搜集资料的方向、范围;论文结构框架)

关于我国钢铁企业薪酬管理的相关问题,首先要收集资料,通过收集到的数据,文字资料了解我国目前相关的钢铁企业中薪酬管理、薪酬结构及制度的现状,以及此种情况为我国相关钢铁企业及其组织的发展所带来了哪些不利的影响,并且在本文中阐释出了薪酬管理的重要性。并且分析我国钢铁企业在薪酬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并积极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全文主要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论述,结合相关的文字资料,通过案例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等方法进行论述。

根据阅读的书目和资料的收集基本情况,联系相关钢铁企业的实际,论文结构框架如下:

1、薪酬管理的概念、实施步骤和基本原则

2、我国相关钢铁企业薪酬管理的基本状况

3、我国相关钢铁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4、我国相关钢铁企业薪酬管理的思考和建议,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对策分析

5、总结

参考文献:

(1)李新建

:《企业薪酬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2)麦斯特管理研究中心:《薪酬设计与管理》,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3)王飞鸣:《钢铁企业薪酬体系设定的六大问题及解决方案》,冶金管理2003.1。

(4)陈国海:《感知与薪酬管理》,商场现代化

2005

(9):

10-23。

(5)李培培:《提高薪酬管理满意度的途径》,经济论坛

2006

(5):

11-43。

(6)姜农娟、邓冬:《中国企业薪酬管理问题研究》,经济问题探索

2003

(2):

41-44。

(7)刘卉:《薪酬管理浅谈》,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

(12):

80-84。

(8)王立明:《公平理论在企业薪酬管理中的应用》,企业经济

2002

(4):

153-155

(9)包庆华、韩明:《人力资源职务说明与管理制度范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9.(10)钟丽华:《弹性福利计划在企业薪酬管理中的应用》,改革与战略

2008

(3):

4-5

三、研究和撰写计划:

通过网络和图书馆,查找了关于人力资源的相关著作、书籍、研究报刊,收集资料、数据等,选定了论文的写作方向——薪酬管理。在归纳其他学者、专家的观点与思想的同时,结合自己收集的资料信息,结合我国相关钢铁企业薪酬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问题并分析后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对策,完整地将论题进行论述。

撰写计划:

1.2012年6月5日至2012年7月16日

通过图书馆、网络、研究报刊确定论文写作方向

2.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5日

完成开题报告并提交至指导老师

3.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将初稿上交给指导老师,并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修改。

4.2012年10月2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完成毕业论文的终稿工作

5.2012年11月1日开始申请答辩和按照学院制定的答辩程序进行论文答辩

四、个人情况介绍:(所学专业、主要工作经历、工作领域、对论文涉及的专业领域的基本认识等)

本人学习的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一直在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金资公司冶金渣分公司工作,我工作主要涉及的领域比较多,有天车等设备的运行及支持,班组人员管理,班组人员考勤考核,工会相关工作等。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关键职能之一。如果没有合理的薪酬体系,公司就不能吸引和保留高素质的员工。我认为,薪酬管理是应对企业外部环境变化的需要,薪酬管理是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薪酬管理也是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在钢铁企业实行合理的薪酬管理有利充分打造企业薪酬的外部竞争力,有效地吸引和保留人才,还能充分实现企业薪酬的内部公平和个体公平,有效激励员工。

五、指导教师意见

注:本表可以复制,也可以网上下载。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印制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第2篇

(现代企业2011.1)作者杨齐

随着我国国企改革和发展,大型国有企业的规模、资产和实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大型国企逐步建立起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现代公司制度,国企高管的薪酬也逐步由政府制定发展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确定。伴随着“人力资本”、“管理者才能”理论的发展,国有企业高管逐渐实现了“人力资本化”,高管薪酬不断增加。自2007年至今,不少国企高管爆出天价薪酬,与企业内部普通职工和社会平均薪酬之间的差距正日益拉大,引起了全国各界对国企高管薪酬的质疑。2009年9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推出铁腕措施,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国企高管基本年薪与上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以更为变通的方式规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是国企治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国企的改革发展,合理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国企的发展,有效解决国企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时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构建合理的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是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中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国企高管作为国企管理经营的受托人,其薪酬应当由委托人和高管协商确定,伴随着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内部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聘任了外部独立董事、有的企业还设立了薪酬委员会,在治理结构上符合了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作为高管薪酬制定、管理者负责对高管薪酬进行管理,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并未能有效管控国企高管自定薪酬,究其根源在于国企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全体人民所有,但全体人民无法对国企进行直接管理,将管理权委托给政府来执行,政府又委托国企高管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形成了多重委托一代理关系。这导致了缺乏有效监督,甚至存在政府官员、董事会、国企高管的合谋,致使国企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由于国企内部人控制的存在,使得薪酬管理成为了高管个人的行为,薪酬自定也就成为了常态。薪酬获得缺乏依据。首先,企业高管薪酬的获得应当与高管的才能相关联。我国国企高管借助“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理论,片面夸大管理者的才能,追求高管薪酬与国际接轨。“企业家才能”的确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人力资本”也应当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企业家才能”和“人力资本”大小的度量是世界性难题,目前尚没有合理和普遍接受的度量方法,在没有度量的基础上就以此为借口获得高薪酬是其合理性必然要受到公众的质疑。其次,我国国有企业常常得到政府政策、资金的支持。国企取得的绩效有高管才能的作用,但有多少是源于高管的才能是很难估量的,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国有企业绩效不能全部归因于高管才能。再其次,国企高管并非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是现代企业制度两权分离在运行中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体现,是企业管理高度专业化的结果,也是企业管理成熟的标志。在成熟市场经济体内,由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存在,高管薪酬通常不会出现太大的差距以及太大的争议,而我国国企高管的薪酬确定之所以进退无据、左右为难,最主要的症结在于国企高管的“资格确认”存在疑问,国企高管并非职业经理人,国企高管的资格是由政府确认而不是由市场确认,薪酬的获得却要与职业经理人接轨也就难以令人信服了。假定国企高管不是来自行政任命,而是经过严格的市场筛选来产生,那么,国企职工和政府官员就会同意给出一个足以吸引职业经理人的薪酬。薪酬确定缺乏标准。国企高管的薪酬应该定多少,多少是高、多少是低是社会公众争议的焦点问题。我国国企管理部门一直对国企高管的薪酬实施严格的标准规制。早在2002年国资委就作出规定,央企高管薪酬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2009年2月,财政部又出台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税前年薪为280万。2010年4月11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表示,中央企业一把手主要负责人平均薪酬58万(税前),“我个人感觉是不高的”,但公众却认为国企高管薪酬偏高,特别是与国外国企高管薪酬比较,公众对国企高管薪酬的质疑其核心不是在于国企高管薪酬的高低,却是高管获得薪酬的途径。我国国企高管主要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国企高管的“个人才能”并未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再加上国企的效益往往与国家政策、资源的支持有很大关系,因此公众才会对国企高管薪酬(即使是由国资委制定)表示质疑。绩效评价不合理。绩效考核是企业高管薪酬发放的基础,科学、合理的国企高管绩效考核体系是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核心。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依据是2002年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该评价体系分为定量和定性指标两大类,基本涵盖了主要财务指标和部分非财务指标,同时提出国企要分行业评价相对业绩,但是却忽视了国企所处领域的不同。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并且有些处于竞争领域,有些处于非竞争领域。对于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以《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进行评价是合适的,但一些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也采取同样的办法评价就会导致一些问题。因为处于非竞争领域的国企常常利用垄断优势来提高企业绩效,因此无法评价出企业绩效的增加是由于高管的个人才能,还是由于国企所处的非竞争领域而获得的,当然,绩效评价是世界性难题,要想合理确定企业绩效中高管贡献来确定高管能力进而确定高管薪酬是不可能的,但至少可以肯定处于非竞争领域国企的绩效与市场地位是有很大关系的,而这也是公众对处于非竞争领域国企高管薪酬质疑的主要原因。

二、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改进国企绩效分类评价。我国国企绩效评价是依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中提出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等国家标准,按照行业重要程度和样本数量,企业效绩评价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划分为四个层次约150个行业,在各行业全行业标准值下又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规模”进行评价,但是没有区分竞争和非竞争领域的企业,都以经济利润的考核为主,对于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以经济业绩为主进行评价是合适的,但一些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也采取经济业绩为主的评价就会导致一些问题。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通常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如水电煤气;或是是处于自然、行政垄断行业如石油、电信等。对这类企业采取以经济业绩为主的评价方式,只能使这些企业偏离发展目标,如脱离社会公益性质、或利用垄断优势获取利润。这样的评价体系既不能很好的比较不同经营领域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不利于国企社会职能的发挥。高管分类管理。我国虽然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要实行政企分开,但到目前为止效果并不理想,其中突出表现为国企高管在担任经理人的同时还具有行政级别。这种特殊的身份,对国企高管薪酬的管理带来了矛盾。如果国企高管是具有行政级别的政府官员,那么他的薪酬就应当依据政府公务员的标准来发放;如果他是职业经理人,他的薪酬获取就应该依照市场化标准进行。然而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国企高管既享受了政府公务员的潜在好处(仕途

提升),又获得了经济效益,这是公众对国企高管质疑的主要问题。因此改变国企高管官商一体的身份对国企高管分类管理是国企改革的必然。具体来说,首先将国有企业区分为竞争性国企和公共事业型国企,对竞争性国企高管不再保留行政级别和身份,考核与薪酬的发放按照市场化进行;对公共事业型国企高管保留行政级别和身份,考核与薪酬管理参照政府公务员进行。这样一来,竞争性国企高管考核依照业绩实行,薪酬与业绩关联,依靠个人经营才能来获得薪酬也就顺理成章了,而公共事业型的国企高管的考核主要依照社会效益来进行,薪酬参照公务员管理。市场化选聘高管。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高管通常是通过人才市场的竞争机制挑选出来的,是董事会代表投资者选定的,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实际上反映了市场对这些人的评价,即对“高管”们的经营能力或风险承担能力作出的一种相对客观、公开的认定。企业高管的薪酬由市场确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完善的经理人市场,让董事会在市场上选聘高管人员,并使董事会对选错人负起责任来;二是充分的信息披露,高管薪酬及其相关信息必须对外公开,以接受政府、投资者和公众监督;三是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大违规的成本,使其远远高于违规的收益。然而,当前国企高管却并不单纯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他们往往更多来自行政决策和政治任命,缺乏透明和竞争,没有经过市场的选择,高管的市场价值无法体现。通过市场化选聘国企高管,将国企高管的薪酬决定权交给市场,在充分引入竞争的基础上双方双向选择最终确定薪酬。在公开市场化选聘国企高管方面,中组部、国资委作了不少的尝试,近年来,中组部、国资委已先后7次组织中央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从近万名应聘者中录用了113人,同时还储备了一批素质优良、年富力强的后备人才。截至2009年底,中央企业通过竞争性方式选聘的各级经营管理人才,从2004年的33.4万人增加到52.1万人,增长56%。上海等地方也做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来看市场化选聘程度不高。

现行的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了高管自定薪酬,同时由于国企高管的任命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缺乏市场化竞争,国企高管薪酬的确定缺乏令人信服的标准,更加剧了公众对国企高管薪酬的质疑。改革国企绩效考评方式、国企高管分类管理、市场化选聘国企高管应该是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项目(GZF2010XZDLW20)阶段成果。]

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 第3篇

1.1 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干预较多

我国的企业管理办法已经转向市场性。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 尽管其独立性有所增加, 不过, 其独立是相对的, 一些权力并没有因此下放。很大程度上, 企业的薪酬方面还是由政府所操纵。一些单位不但掌握着工资的发放水平, 更进一步操纵内部管理状态。并有决策和执行的能力。

1.2 平均主义思想严重

大锅饭现象在国有企业中较为普遍。一些企业对于薪酬平均发放, 论时间而不论能力。这时候, 对于有才干的人来说, 明显导致其地位和积极性受到了损害。而很多不思进取者却侥幸得到相同待遇, 一些管理者认为, 如果使待遇距离增大, 可能导致矛盾上升, 企业状态不稳定。这种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将导致平均主义横行, 对企业的生存是致命的。

1.3 薪酬水平缺乏外部竞争性

现在, 很多企业存在薪酬发放不合理的状况, 例如, 普通员工的工资较高, 比同行业的收入平均值高很多。而管理阶层, 和技术阶层的水平要低, 这也是不利于提升积极性的做法。应当注意,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往往掌握着先进的技术和工艺, 能够带来几倍几十倍几百倍于平常工人的薪资总数, 所以对其待遇也应当有所提升, 使其愿意为单位贡献自身的能力, 而在上述情况下, 这类人才会投向待遇更好的地方, 或者自己谋求发展, 离开当前岗位。

1.4 分配方式仍然比较单一, 长期激励不足

国企的分配状况仍然较为刻板, 薪酬区分不明显, 一些人员虽然处于关键位置, 却和普通工人所有的待遇相差无几, 应当充分注意这一点, 建立以薪酬促发展的管理理念, 使得其所处的位置与所做的工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

1.5 福利模式过于单一, 忽略了员工的需求

国企对于企业的福利有较强的形式性, 作用不大, 没有办法反应员工的心声。并缺乏针对性。所以, 尽管成本上并为减少, 带来的效果却十分牵强。职工并不需要这样的福利, 这说明国企在针对性上做得并不好。不能满足每位员工的真实需要。这可能带来成本与期待的错位。一些单位对福利缺乏创新性, 每年每月每日相同, 已经成为一种机械性的发放过程, 不但任何人员的感情, 也没有激励效果。

1.6 绩效考核机制落后

外企在人员和部门的考核上十分用心, 而这也是薪酬发放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这一项工作是缺失的。也缺乏一套完整的考核机制, 这种状态下, 将员工的薪酬即使提到很高也是没有意义的, 与其工作效果和未来期待没有任何关系, 在这一点上, 应当注意管理阶层对于薪酬的认识性和敏感性。

2 解决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问题的对策

2.1 认真学习和实践现代薪酬管理理论

现在, 国际企业的发展方向已经向着国际化和智能化方向迈进。而企业的管理也应当从单纯以科学为中心的状态注入文化管理的概念, 管理观念不停的转变。管理者应当充分理解薪酬管理的内容, 意义和办法, 并了解薪酬管理对于未来工作的意义。对于薪酬管理的评判, 确定其好坏, 并不是从人员方面来算, 而是与生产效果相平衡。一个有效的薪酬管理办法必须有与之相当的效率的上升。这才是反应员工实际工作状态的最有效办法。

2.2 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要彻底改变目前仍然客观存在着的政企不分的问题, 减少政府对企业薪酬管理的直接干预。政府的任务是制定宏观调控薪酬的制度和法规, 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3 确保薪酬水平的外部竞争性

国有企业可根据商业性薪酬调查或专业性薪酬调查的数据, 结合外部市场水平调整自身薪酬水平和结构, 提高普遍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关键管理岗位和技术人员的薪酬, 使其接近和超过市场价位。同时降低与市场价位接近的一些简单操作服务类岗位的增资幅度。这样既有利于实现内部公平, 又有利于企业薪酬的外部竞争。

2.4 切实加强薪酬管理基础工作, 奠定薪酬分配的科学基础

一是建立工作评价制度。通过职位分析、岗位测评。调整和精简机构、岗位、人员, 确定劳动差别, 为确定薪酬收入的差别提供量化依据。这一评价制度应是持续运作的, 能随着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岗位, 并重新确定劳动差别;二是建立内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的机制, 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 人员能进能出的格局。在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当中, 要注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性, 配套实行人事、用工制度改革。为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提供制度保证;三是建立简便易行的业绩考核制度。任何优秀的薪酬管理若想成功, 必须有一个科学有效的考核制度和考核办法, 多数企业由于绩效考核管理的漏洞使良好的薪酬管理功亏一篑。因此, 企业必须建立公平、公开、公正、易于量化、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体系。

2.5 不断推出多元化的符合中国特点的福利项目

企业要留住人才, 不仅要提供给职工有市场竞争力的薪资, 优厚的福利也是必不可少的。福利政策应该是公司整体竞争优势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福利项目包括优厚的资金、法定福利、衣食住房补贴、完备的职工培训、补充性养老保险、有薪假期、特殊福利、职工俱乐部活动等。

2.6 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 完善健全的增资机制

企业在具体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增长率时, 要讲求操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6.1 进行薪酬调查, 取得相关行业企业的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的资料, 以及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劳动能力的分析。

2.6.2 严格实行全面考核, 不仅考核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以正确区分劳动差别。

3 结束语

综合以上的情况, 对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 以及工资晋升条件等进行决策, 决策前应征求企业工会职代会及全体职工的意见。

摘要:薪酬管理是人才的管理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 伴随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 过去针对国企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相对落后, 无法与现在的管理需求相匹配, 出现了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 所以国企必须将过去的薪酬办法进行更改, 促进新的管理办法的生成。本文主要提出了国有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措施。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第4篇

摘要:本文以电力企业薪酬管理为例,重点从薪酬激励策略、激励设计与绩效考核体系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以期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使得企业效益不断提升。

关键词:电力企业;薪酬激励;激励策略;绩效考核

前言

随着电力行业市场化的程度不断加深,行业竞争会更加的激化,会有更多电力企业面临着生存的危机,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薪金制度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是企业稳定内部人才吸收外部人才重要措施,更是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1、制定合理的薪酬激励策略

激发动机的原始在于需求,如果没有需求,那么激励几乎不可能成为其活力和动力的有效途径。通常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由于需求层次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激励作用十分丰富,促进企业进场目标设置,激发动机同时对员工行为进行引导。当满足低层次的需要时,又要继续激励上一层的需要,因人而异的形成多种内容丰富、形式各样的激勵方案。这要求企业必须将组织的目标与满足员工需要设置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要对充满活力的需求理论充分掌握,同时还要对激励员工的相关管理策略特别注意。

在电力企业中,员工的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表现在薪酬制度上可分为两种报酬。一种是是企业对其提供的金钱、福利待遇、津贴等,另一种是员工内在的工作成就感,取得良好的认可、个人价值实现、可望的晋升机会等。作为新时代的电力企业,如果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稳住人心、实现企业目标,那么企业管理人员只有在薪酬制度中不断灌注以人为本思想,人文关怀落到实处,同时强调自我价值的实现,促使员工获得良好的满足感,提高工作热情,对企业充满信心,善于创新、敢于挑战。

2、完善薪酬激励设计与管理

2.1 薪酬调查和定位。选择与企业自身有着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力企业是进行薪酬调查时比较合适的调查对象。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电力企业逐渐打破人员流动的限制,同时受地域、经济能力、体制等各方面的不同,电力企业的工资与福利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人才流失问题十分明显。对内公平问题和对外竞争力问题是薪酬调查主要解决的两方面问题。电力企业调查对象选择与之有关的同规模企业,使可比性更加明显。在薪酬调查完成以后,需要对企业的薪酬进行合理定位。其中,领先策略与跟随策略是企业常选用方式。一般情况下,对主要职位的薪酬水平的定位主要是依据市场薪酬水平而定的,同时结合企业的地域位置、盈利能力、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等灵活调整薪酬水平。

2.2 内部机构设置与职位分布确定。决定职位分布的前提在于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电力企业在设置内部机构时,必须先对企业的业务量进行仔细分析,然后再设置科学、精简的内部机构。通过实践表明,如果同一个工作涉及部门越多,其管理越混乱无章。同时,为了避免管理出现真空状态,管理职能应明确到位,这是电力企业在改进完善部门职能编写时应注意的问题。

当内部机构管理职能明确以后,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进行职位分布设置。确定职位分布主要有,根据业务的需要以及岗位重要性对职位等级进行确定,根据内部员工发展的需要对其职位序列进行确定。由于不同的职位有着不同的职级和职责,需要认真做好职位评价和职位分析。其中,计分比较法是比较复杂却十分科学的常采用职位评价方法。

2.3 薪酬结构设计和管理。工资结构设计时薪酬结构设计的主要体现。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职务工资制以及岗位学历工资制是目前电力企业大致的工资结构。电力企业在对工资进行确定时,可根据基础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特殊工资三方面进行设计。

基础工资的定位主要是根据员工的学历、职位以及技能等因素进行确定的。在职位不变动的状况下,随着员工经验的增加、技能的不断提升,在同一职位等级的前提下对工资等级进行提升。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完成业务目标情况,进行各种不同的奖励形式。绩效工资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创造的经济价值。绩效工资可以是短期性,也可以是长期性质的。短期性的如年度奖励、特殊贡献奖金、目标任务奖金等。绩效工资薪酬的确定是以利润进度的分配总量为依据的,对扣罚分值进行综合考核,根据个人劳动效率确定收入金额。

特殊工资的设定主要是为企业特殊工作的特殊人员而设计的工资项目。比如特殊人才的津贴进归属于特殊工资体系中。

3、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要想薪酬激励制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首先必选建立一套科学适用的绩效考评体系。绩效考评结果不仅是员工薪酬、职位升降、奖惩以及优胜劣汰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提拔任用、培训教育的重要参考之一。因此,新时代的电力企业在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时,应对之前各电力企业以及自身内部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并采取有效方案改善。

3.1 在不少电力企业中,多头考评现象十分常见。各层上级领导都有权利对员工考评评语进行修改。由于各级领导对事情的掌握度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不一样,导致在给员工的考评评语时出现意见不相一致、各执己见的现象,最终可能以最高领导的评语作为标准结果。如果高级领导直接对基层活动进行插手管理,被评论者的直接领导则感觉实权丧失,责任感随之下降。同时会使员工认为自己的直接领导没有权威,产生不服上级管理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企业内部正常的秩序。因此,应严格考评制度,明确划分领导考评范围。

3.2 考评协调会议和领导裁决也是对薪酬激励制度的完善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很多企业在对员工考评评语进行最终确定之前,往往会召开评语协调会议,多由各部门主要领导人参加。其目的是对考评评语进行调整使之协调平衡。但是这种会议在实际作用上并没有达到真正的协调作用,反而成了各部门争名额、争比例的争吵会。同时导致各部门由于自身利益出现对立、隔阂的现象,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协调会议进行平衡协调以后,往往都将考评结果送至企业的最高领导人给予审批。一般情况下,企业最高领导人通常都不会对企业的每个员工有详细的了解,在审批签字时,往往都是根据呈上来的信息进行审批签字。如果考评结果不尽人意,那么员工通常把不满情绪都转嫁到企业的最高领导人身上。因此,在进行考评协调会时,组织者应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强调企业内部协调统一性,科学规划、改善协调会议内容和形式。同时领导要提升与员工的互动性,增强对员工的了解,给予公正的考评结果。

3.3 保密主义也是绩效考评存在的现象之一。对人力资源进行考评时,通常采取非公开的方式,不仅加重了员工对人力资源的不信任感,同时影响了考评对员工的积极指导作用。因此,应实行考评结果公开化,使员工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增强竞争意识。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薪酬制度是组成现代电力企业制度的重要部分。薪酬制度体系的科学合理性,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对外竞争力,并将外部优秀人才吸引过来,同时对内也有着重要的驱动作用,可以留住和激励优秀人才。因此,电力企业要想在日益激烈的企业竞争中处于制高点位置,只有不断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

参考文献:

[1]刘渝艳,试析电力企业如何完善薪酬激励制度[J],科技与企业,2012(11):89-90

[2]贺玉平,浅析电力企业如何实现有效的薪酬管理[J],科技与企业,2012(12):11

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薪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是企业经营与发展的需要,是应对外部竞争和内部激励的有效手段。为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管理原则

本薪酬管理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以及根据激励、高效、简单、实用原则,在薪酬分配管理中要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三条 薪酬增长机制

1、薪酬总额增长与人工成本控制

薪酬增长要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市场相应的薪酬增长机制。

薪酬总额的确定要与人工成本的控制紧密相联,加强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率和劳动分配率为主要监控指标的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建立人工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2、员工个体增长机制

对员工个人工资增长幅度的确定在根据市场价位和员工个人劳动贡献、个人能力的展现来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较高的,增薪幅度要大;对本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的岗位,增薪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薪。对贡献大的员工,增薪幅度要大;对贡献小的员工,不增薪或减薪。

第四条 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直接聘请的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企业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度。

第五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员工; 第六条 职能分工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提出本制度的制订与修正原则,以及本公司收入分配的原则方案;组织讨论并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审批人力资源部上报的薪酬方案及薪酬调整方案。

2、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本制度的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解释,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根据本企业各部门上报的考勤、考核资料,计算工资与奖金; 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部门拟订薪资预算; 负责审议各部门提出的员工薪酬调整议案;

负责提出各部门员工薪酬调整方案,并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一条 薪酬构成、薪酬分类及适用范围

1、薪酬构成

企业薪酬设计按人力资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着重体现岗位(或职位)价值和个人贡献。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共同致力于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共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企业薪酬包括:

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强度、工作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 工龄工资:根据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确定;

学历/职称工资:根据员工取得的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职称确定; 提成工资:销售人员销售业务提成; 奖金:经营管理奖、以及其它单项奖金; 津贴/补贴:包括加班津贴、特殊工种津贴等;

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等。这部分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也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薪酬,个人部分由员工承担公司代扣代缴。

2、薪酬分类及适用范围 适用岗位:全员。

薪资模式:薪资=岗位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提成工资+津贴+奖金。第二条 薪酬管理标准

1、岗位职级工资

销售人员基本工资:800元/月,保底任务X万元

团队总监基本工资:2080元/月,团队任务XX万元/月,完成团队任务享受管理津贴0.5%(全辖)。前台客服基本工资:1380元/月。前台主管基本工资:2080元/月。

2、工龄工资

2.1工龄工资是对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所给予的一种补偿。

2.2其计算方法为从员工正式进入企业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每满一年,可得工龄工资50元/月;工龄工资实行累进计算,满10年后不再增加。

3、学历/职称工资

学历工资根据员工的学历确定。学历以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为准,一个人同时拥有多个学历时,取其最高等级相对应的资历工资。制定本补贴为鼓励员工进修更高学历。大专50元/月,本科100元/月,硕士300元/月,博士600元/月。

4、提成工资

销售人员提成: XX%。

前台客服提成:前台客服自有业务提成按销售人员当月佣金标准执行。

5、津贴/补贴

员工午餐补贴同每月工资一同发放,工及其它未上班的职员,应按天数扣减补贴金额。按实际上班天数给予10元/天。

6、奖金

奖金是对做出重大贡献或成绩优异的集体或个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章 定薪

第一条 新进人员定薪

1、新员工入职根据各岗位不同要求确定试用期1—3个月,按聘用岗位的岗位职级标准计薪,试用期内享受岗位基础加一级岗位职级/能级/技能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技能满足本岗位需求正式录用后,纳入定级考核,确定职级等级。

2、对于较优秀或特别稀缺的人才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给予破格定级,或者招聘时有薪酬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但均须报权限领导批准。

第二条 在职员工定薪

1、规范定薪:

(1)公司根据基层管理人员工作岗位、个人能力、业绩成果核定其能级工资标准。具体的人员工资确定应根据薪酬岗级,技能等级、绩效考核结果,按相应标准,由用人部门提请,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确定;

(2)公司本部基层管理人员级薪酬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对于特殊人才或人员的工资标准,由董事长批准;

2、人员薪资调整:每年1月份,各部门根据上一年的人员绩效考核成绩及新一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对人员进行优化组合,对于被优化出来的人员及新一年的人员缺口,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进而确定薪资;

3、对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可根据胜任程度按薪酬等级表中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上下浮动1-2个薪级确定薪资等级;

4、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人员,而本部门又无其他岗位合适的,原则上作为待岗处理,待岗时间至劳动合同期满,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即,基本工资),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额,在合同期内出现空缺岗位的,待岗人员可申请参加竞争上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四章 薪资调整

第一条 个人薪资调整

1、个人薪资调整主要指员工薪酬级别和所得的调整,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调整:(1)岗位调换。在岗级不同的岗位调动,薪随岗变。(2)职务晋升。责任变化,岗动薪变,按新岗级计薪。(3)工龄增加。连续工龄增加,增加的工龄津贴。(4)绩效变化。业绩表现突出或业绩下降,进行调整。(5)特殊调整。

2、无变动的个人薪资等级调整:

部门或个人申请调薪的,必须通过相关考核,按照薪酬等级调整审批程序,经各级管理人员审批后调整。

3、于岗位变化的个人薪资调整:

4、薪资调整后的计算方式:每月15日以后生效的,当月按原等级计算,15日之前生效的,当月按新等级计算。

第二条 全公司普调

1、薪资普调:指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战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绩效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

根据经营状况和薪酬战略,薪酬整体调整决策和调整幅度由集团总裁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2、有下列情况者,无资格参与薪资普调:

(1)病假、事假、工伤假、产假等累计超过一个月者;(2)旷工一天及以上者;

(3)该受到重大处罚或记过一次以上者;(4)加薪实施日前离职者。

第五章 薪酬组织与发放

第一条 薪酬策略

本司董事长负责提出整体薪酬政策方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负责提供具体方案并在每年绩效考核结束后组织薪酬调整工作会议,报请公司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审议,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薪酬调整工作会议

主要讨论岗位工资级别调整、年终效益奖金方案、特殊奖金发放等有关薪酬激励的问题。第三条 薪酬发放

1、薪资计算(1)薪资计算项目

月薪酬=(岗位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奖金)-(各项个人应缴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其它扣除项目)。

月薪酬=(岗位基础工资+能级/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津贴)-(各项个人应缴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其它扣除项目)。

月薪酬=(岗位基础工资+提成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津贴)-(各项个人应缴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其它扣除项目)。

月薪酬=(计件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津贴)-(各项个人应缴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其它扣除项目)。(2)考勤管理

薪资计算的考勤期间为自然月,在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由行政部行政专员提交考勤机中存储的当月考勤数据,人力资源部员工结合当月人员请假情况,汇总考勤报表,并通知各部门经理确认;考勤确认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人力资源部员工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回收考勤确认表。

(3)提成/计件工资的计算

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各部门计算计量工资的时间,必须在第6个工作日将计算好的计量工资表提交

到人力资源部;每月第6-10个工作日为薪酬员工汇总,计算提成/计量工资时间。

(4)员工请事假时工资计算,以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合作为计算基数。

(5)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病休、工伤计算,以岗位基础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岗位基础工资低于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纳标准的,按社会保险最低缴纳标准执行。

3、各种休假的支付标准(1)病假工资的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发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工资管理办法》,根据员工为公司服务年限制定相应的病假工资标准,员工在医疗期内,按照规定的医疗期限及病假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

(2)事假工资的计发

事假以月考勤报表为准,按所休事假天数扣除相应日工资。

3、其它休假各类工资的计发

参照国家关于休假期间员工应该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应的薪酬管理细则,报批后实施。

(1)婚假:婚假期间按岗位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天数扣除;(2)丧假:丧假期间按岗位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天数扣除;(3)产假:产假期间按岗位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天数扣除;(4)陪产假:陪产假期间按岗位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天数扣除;(5)年假:年假期间按岗位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按天数扣除;(6)工伤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管理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和补助。

2、工资审批

(1)薪资必须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能发放,以下称工资批准人;

(2)薪酬员工完成薪资计算并形成“工资表”后,一并提交人力资源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然后交工资批准人审批,审批完毕后交财务部出纳人员

(3)所有中间审核人,批准人的工作完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4)如每月15日前工资批准人因出差不在公司,“工资表”由财务管理部审核后征得工资批准人同意可先行发放,待批准人返回后补签。

3、薪资发放

(1)薪资发放日期:每月15日发放上月薪资,如遇周末/节假日,则提前发放。(2)未办理工资卡的员工,必须由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财务部提取;(3)因计算错误造成员工薪资不符的,将在下月发放的薪资中补扣; 第四条 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1、员工个人工资所得税;

2、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统筹保险费用;

3、与公司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4、员工违纪罚款及应个人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款项及费用; 第五条 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聘用人员,当月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发工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 一次性结清工资

实际工作日数当月应出勤天数员工有下列情形应由员工本人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15天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1、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2、公司认可的其他事由。第七条 薪酬保密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所有经手薪酬信息的员工必须保守薪酬秘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将公司的薪酬方案、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员工个人信息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

2、薪酬信息的传递必须通过正式渠道。有关薪酬的书面材料必须加强管理。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区域时,不得将相关保密材料堆放在桌面或容易泄露的地方。有关薪酬的电子文档必须加密存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员工对薪资产生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薪资请求权,但自发生之月起叁个月内未行使则视为弃权。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薪资为税前薪资。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从 年 月 日起开始实行,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原有有关工资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停止使用。

第五条 公司如需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时,需要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第6篇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 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八条 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 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 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职人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入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兼职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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