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工伤事故申请表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2
1

工伤事故申请表(精选11篇)

工伤事故申请表 第1篇

关于XX的工伤申请

我于2005年6月26日在冲压车间X线XX机台进行清擦保养工作台时,左脚不慎被工作台挤压受伤,现在芜湖市弋矶山医院进行治疗,特向公司提出本次受伤要求公司按照工伤进行处理。谢谢!

申请人:

工段长:

安全员:

车间主任:

工伤事故申请表 第2篇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家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下班路途中受伤为工伤。

受伤经过:

xxxx年xx月xx日晚下班,乘坐出租车回家,行至xxxx与xxxx交汇路口遇红灯信号,出租车按照交通规则正常等待时,被后方车辆追尾,撞击严重,致使申请人撞到头部昏迷,经120救护车送往医院,诊断为XXXX(脑震荡)。

根据《工伤保险条路》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我国工伤事故责任浅析 第3篇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 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突发性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又包括罹患职业病。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资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工伤制度的发展正印证了这一论断。内战后, 美国进行着如火如荼的工业革命, 人们在新兴的工厂里劳动, 结果却发现机器劳动十分危险。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 工作场所的伤害成了最常见的伤害。而由于劳工集体生活等不卫生的条件和环境, 也容易导致许多职业性疾病和传染病。商业和工业的发达导致工人伤害事故增多, 19世纪末期, 工伤已成了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各类伤害的存在, 客观上需要得到赔偿, 如得不到赔偿, 工人的生活将无以为继, 由此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工伤事故责任不同于其他的侵权责任, 有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

(一) 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工伤事故的性质是工伤保险, 由《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规调整。但是, 按照民法实务的主张, 工伤事故的性质应当是侵权行为, 由《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调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工伤事故的性质是工伤保险, 由《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规调整。在《条例》颁布实施之后, 行政法规的这一观点更为明确。认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为工伤保险关系是没有疑议的。

实务界和理论界虽然一种认为是一般侵权行为, 一种认为是特殊侵权行为, 但除了这些差异外, 认为工伤事故是侵权行为, 则是完全一致的。

民法理论界的主张, 认为工伤事故从原则上说, 就是现代民法上的工业事故, 其性质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但是也具有工伤保险的性质。因此, 工伤事故具有双重性质。

(二) 工伤事故责任的法律特征

1. 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 (包括私人雇工) 中的事故

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所谓企业, 准确的概念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

2. 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在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 会经常发生各类事故。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 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3. 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工伤事故在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 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致伤致死的范围, 其他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 即使是侵害了职工的生命权、身体权很健康权, 也不在工伤事故范围之中。

4. 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工伤事故一经发生, 就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构成一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企业有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义务。

三、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种:

(一)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 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 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三) 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 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 因公外出或者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我国工伤事故的赔偿模式构建

我认为我国工伤赔偿应采取以下的模式, 对我国工伤进行折中, 即要保护雇主的利益, 同时保护好被雇佣人的各项权利。

(一) 非因侵权所致工伤赔偿的模式选择

非因侵权所致的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 因劳动者操作不当、粗心大意、机器故障等客观原因所引发的工伤事故, 或因用人单位的过失导致的事故。此种情形下适用取代模式, 即受伤职工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进行救济。

首先, 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 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就要无条件的给予救济, 这保证了受伤职工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得到充分的救治, 而且工伤保险基金的获得是由社会统筹, 往往有国家财力的支撑, 所以工伤保险赔偿有很强的保障性, 没有支付不足的后顾之忧。

其次, 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支付, 不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者只需要向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可, 无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繁杂的诉讼程序, 这不仅节约了劳动者的时间, 更为劳动者节省了成本。

再次, 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发生工伤事故时,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可见, 非因侵权所致工伤赔偿时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侵权赔偿的取代模式, 不仅于法有据, 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 因侵权所致工伤赔偿的模式选择

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工伤包括用人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工伤事故和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因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是现实中最难以解决的部分, 因此如何更好的选择此情形下的工伤赔偿模式对于工伤事故的解决具有重大的意义。

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采取了一般工伤的取代模式和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兼得模式并存的局面。该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工伤的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该条第2款的规定即是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兼得模式。”

我认为以上解释不够全面, 没有将用人单位行为区别看待, 而是将其全部归于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内, 这样会放纵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将侵权所致工伤赔偿的模式选择分解为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工伤时的模式和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的模式两类情形分别进行分析会更加合理和全面。

第一, 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工伤时适用先工伤赔偿后侵权赔偿的补充模式。工伤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 这种无过错并不是将用人单位的所有过错不加区别的全部只适用工伤保险制度。当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工伤事故时, 再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等于变相鼓励侵权行为, 所以此时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目的是分散用工风险, 减少自身的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工伤事故时承担的侵权责任并非全额承担。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工伤赔偿选择补充模式, 即先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费用不足以弥补职工损失的, 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首先, 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是集社会的力量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是一种社会保险方式。企业之所以参加工伤保险就是为了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自身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责任, 以集中有限的资金在生产建设上, 因此, 当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时理所当然先由工伤保险来赔偿职工的损失。

其次, 符合侵权责任应由最终责任人承担的理念。用人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此时用人单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再次, 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选择工伤赔偿模式时遵循的第一原则, 补充模式是以受伤职工的全部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不仅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而且充分保障了职工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 符合保护受伤职工人身权利的要求。

第二, 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赔偿适用有条件的兼得模式。

所谓第三人是指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故意时的情形和其他人员。笔者认为当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时, 应当适用有条件的兼得模式。所谓有条件的兼得模式是指非财产上的兼得, 纯财产的损失不兼得的模式。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等属于非财产性损失, 无法用金钱衡量, 受伤职工要承担身体上的痛苦、精神上的压抑, 其实际损失根本无法用金钱来计算, 因此, 非金钱上的损失要采取双份赔偿模式。

首先, 由工伤事故的双重属性决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时, 因工伤保险制度的存在, 职工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这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伤职工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享有赔偿的请求权, 此时侵权人与受伤职工之间形成的侵权之债与被侵权的职工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两者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 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免去其责任。

其次, 有条件的兼得模式不仅有效保障了受伤职工的人身权, 而且对侵权行为也起到显著地制裁和预防作用。受伤职工获得有条件的双份赔偿能更好的接受治疗, 对职工人身权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综上, 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赔偿适用有条件的兼得模式时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此模式既很好的保护了职工, 又使用人单位避免了风险, 还制裁了侵权行为, 是目前解决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赔偿的最佳模式。

摘要:本文从工伤的相关概念入手, 阐述我国工伤事故责任的立法现状, 分析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和特征, 工伤保险待遇等, 进而对工伤事故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以期对我国工伤赔偿制度的立法和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工伤,工伤事故,工伤待遇,赔偿模式

参考文献

[1]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J].法商研究, 2003 (03) .

工伤事故如何认定及申请赔偿? 第4篇

我弟弟进入某灯饰厂打工,被机床压碎了右手食指。在住院期间,厂方支付医药费用,提供伙食,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及300元误工费。我弟弟康复后回原厂上班,厂里却只字不提工伤赔偿事宜。

请问:关于工伤赔偿,法律有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受伤者在劳动中右手食指压碎3根,可鉴定为几级残废?可以申请赔偿哪些项目?大概可索赔数目是多少?

答:1.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对工伤赔偿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工伤认定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包括:(1)用人单位;(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的,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当地统管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期限是1年。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对于构成几级工伤,需要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鉴定中心进行权威性的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申请相应的工伤待遇,若企业没有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职工受到一般的工伤伤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费用,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护理费等费用的核销;对于工伤致残者,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和待遇;对于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种:

(1)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治疗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管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伤残辅助工具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生活护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管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特约主持:毛威

关于工伤事故补偿申请报告 第5篇

尊敬的416队领导:

由我单位承建的株洲416队西院住宅小区9#、10#栋项目,在外架拆除过程中,由于架子工施工作业不当,未按施工规范要求拆除脚手架,不幸发生意外,从10#栋14楼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我项目部在死者发生意外第一时间成立协调小组,妥善处理死者家属及善后方案,并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玖拾万元整(含丧葬费),其家属来往住宿、伙食、车费及死者运回老家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现就这次工伤事故赔偿及职能部门处罚等费用详细到明,望队领导酌情处理,考虑到这次事故费用实在太大,本身承建项目没有什么利润,时间周期又长,个人实在无力承受如此一大笔费用,恳求队领导综合考虑能给予补偿,万分感谢。

具体费用如下:

1、工伤赔偿死者家属费用:90万元

2、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监督局罚款:8万元

3、株洲市建设局罚款:1万元

4、殡仪馆事故赔偿:1.6万元

5、事故职能部门开支:0.6元

6、其它开支:2.3万元 以上合计:103.5万元 此致

敬礼

中能源建设集团 年

工伤事故申请表 第6篇

工伤认定申请、事故调查报告

一、企业名称:

XXXX 公司 地址:XXXX 电话:XXXXXXX 二、经济类型:XXXX 三、事故发生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XX 时 四、事故地点:XXXXXXXXXXXXXXXXX。

五、事故类别:XXXX 六、事故原因:XXXX 七、事故严重级别:XXXX 八、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种工龄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 损失工作日 备注

九、事故详细经过:

xxx,男(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x(与 身 份 证 住 址 一 致),身 份 证 号xxxxxxxxx,现为我单位职工,担任 xxx 岗位,从事 xxx 工作。经单位调查核实,xxx 受伤害事故情况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具体内容应包括:受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及受伤害的程度,受伤害职工当时从事的工作,当时在场人员有哪些,如何送往医院的,由谁送往哪所医院,受伤害部位,医院诊断结果等)。)

十、事故原因分析 1.XXX 在作业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安全意识不强,没有注意周围环境,瞭望不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XXXXX 存在问题,有很大的漏洞。XXXXX 安全防范意识不强,XXXXX,在操作过程中 XXXXX,XXXXX 将采取以下措施(措施的制定根据事故原因而定):

1.XXXXXXX; 2.XXXXXXX; 3.XXXXXXX; 4.XXXXXXX; 5.…………。

十二、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以下为参考,应根据单位具体处理情况撰

写)

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 XXXX 罚款 XXXX 元,记过处分,下岗培训; 2、XXXXX 负有安全领导责任,罚款 XXXX 元,警告处分; 3、XXXXX 负有管理责任,罚款 500 元,警告处分; 4、…………。

十三、事故调查小组

序号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签

字 1

x

……

……

…… ……

十四、单位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xxx 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为 xxx 申请工伤认定。

XXXXXXXXXXX 公司

(加盖单位公章)

工伤事故申请表 第7篇

【基本案情】

原告刘XX之父刘X兵系第三人中国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企业深航金鹏时代工地的工人,2012年8月7日19点20分左右,刘X兵受姚X强的指派跟姚X强一起送车,姚X强驾驶农用三轮车用钢丝绳牵引刘X兵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沿郑开大道与223省道交叉口处右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刘X兵当场死亡。2012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牟大队出具了公交认字(2012)第003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兵未导致本次事故过错,无事故责任”。8月21日,中牟县公安局作出牟公鉴通字(2012)108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该结论为“刘X兵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13年3月25日,原告到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2013年5月2日,郑州市仲裁委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3)0234号裁决,确认原告刘XX之父刘X兵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7日与中国XXXX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中国XXXX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5日,(2013)金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刘XX之父刘X兵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7日与中国XXXX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国XXXX有限公司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2013)郑民一终字第1442号判决维持原审判决。2014年1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生效证明;2014年2月21日,原告刘XX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豫人社工伤不受(2014)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豫人社工伤不受(2014)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5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豫人社工伤不受(2014)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刘XX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起算问题 【邹超律师评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其中明确第(五)项情形:“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2012年8月7日)开始计算。从2013年3月25日被上诉人一方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开始至2014年1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劳动关系仲裁民事诉讼判决生效证明止,此期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故被上诉人刘XX2014年2月21日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通勤事故工伤认定那些事 第8篇

上下班通勤事故是否应视为工伤, 长久以来存有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上下班属于工作的延展时间, 在此阶段雇主已经丧失对雇员的控制, 事故的发生亦非雇主采取防护措施所能避免。即便雇员没有在上下班途中, 也会遭遇类似之风险, 因而将通勤事故认定为工伤, 实属赋予雇主过于严格之责任。况且, 随着车辆增多, 交通事故率在各国和地区连年攀升, 更增加雇主之负担。据此, 各国和地区对于通勤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以及怎样的情况视为工伤, 有全然不同之处理态度。

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 肯定了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属性。此外, 巴西在1967年, 智利在1968年, 牙买加和巴拿马在1970年, 赞比亚在1976年都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在德国, 上下班通勤事故一般是享受工伤保障的, 但通常限于往返受保险的工作地点时所必经的与受保险的工作有直接联系的道路, 从父母家中绕道带孩子去幼儿园、学校或照料人处发生事故的也享受保险。在美国, 上下班通勤事故通常不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内。但是, 美国有个概念叫雇主前提 (employers’premises) , 如果符合雇主前提规则, 那么遭受的事故伤害就可享受补偿。所谓雇主前提规则理论较为复杂, 一般来说, 如果雇主提供交通费用、雇主补偿劳动者外出所耗费的时间、雇员随叫随到 (on call) 或使其外出构成其工作职责的主要部分, 那么这些要素就可以认定雇主已经确认其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外出发生事故, 应当享受工伤补偿。与此类似, 有些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虽将上下班通勤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但对交通事故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只有劳动者在使用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时, 劳动者才能享受补偿。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通勤事故是否为工伤在理论和实践中差别较大。虽然台湾《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上、下班, 于适当时间, 从日常居、住处所往返就业场所之应经途中发生事故而致之伤害, 视为职业伤害。”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已就通勤灾害工伤认定案件做出多次判决, 但对于通勤灾害是否视为工伤, 见解并不一致而未统一。

我国对于通勤事故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持肯定态度。早在1963年全国总工会就颁布了有关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职工的赔付规定。此后, 从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至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 再到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历次修法, 都肯定了上下班通勤事故为工伤。虽然, 我国历次立法都将通勤事故认定为工伤, 但是法条表述却有较大差异, 彰显出不同阶段立法者对于通勤事故工伤认定态度之差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最为严苛, 上下班途中事故如果要认定工伤须符合这样几个要件:其一, 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其二, 无本人责任或本人主要责任;其三, 道路交通;其四, 机动车事故。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相对宽松, 仅保留了2项要件:其一, 上下班时间和合理路线, 没有规定必经路线;其二, 机动车事故。取消了对劳动者本人责任和“道路交通”的规定。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将原《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工伤的条款改为:“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 虽然将保障范围扩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伤害, 却特别强调劳动者必须承担“非主要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实际缩限了对于通勤事故保障的范围。

通勤事故涉及时间、地点、责任确认等诸多问题, 在实践中又有较多变数, 加之相关概念缺乏明确规定, 导致通勤事故工伤认定问题层出不穷。

认定难点

上下班时间之确定

劳动者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 认定工伤自然争议不多。但是, 如果劳动者提前下班回家, 或提早上班, 或下班数小时后发生事故的, 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通常, 对于上下班时间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扩张性解释。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加班后回家, 应当将加班结束时间作为正常下班时间。下班之后多长时间内发生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应以一个普通劳动者通常回家所需时间为计算依据, 如果劳动者严重超出规定时间, 又没有与工作有关的事由或其他情况, 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通勤路径之确定

上下班路径中关键是相对于工作单位的另一个点如何确定?实践中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宿舍等概念经常纠缠在一起。200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2008]行他字第2号) 指出:劳动者下班没有回单位宿舍, 而是直接回另一处住所途中发生事故的, 该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路线。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扩大了上下班中的起始点, 但仍是以住所和单位作为确定上下班的起始点, 笔者认为相对于工作单位的另一个点的确定和解释应以有利于劳动者为原则, 上下班途中的“上下班”应当认为是劳动者在单位结束工作后, 到达某一点开始以自然人身份享受生活, 行使自由支配权这期间行走的路线。劳动者下班后, 无论是直接回家, 还是与朋友相约赴宴会, 还是办理其他事情, 都应以劳动者从工作单位到达其预定目的地为原则, 不应将劳动者居住所确定为下班后的唯一目的地。同理, 也不应将上班始发地确定为其住所, 应以其经过一夜休息后出发之地, 为其上班始发地。

除了这种直接的上下班往来之外, 实践中还大量存在上下班途中涉及顺道处理个人私事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称为具有“双重目的”的行程:既有私人目的, 也有为用人单位利益考虑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 是否认定工伤应当以主要目的为考虑原则。如果出行主要目的是为用人单位工作, 辅助目的是处理个人事务, 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以处理私人事务为主, 顺带处理单位事务, 则不宜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顺路接送小孩上学、放学、吃早点、买菜等, 应认为是上下班路途的延伸。实践中, 劳动者异地工作, 如果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没有住所的, 应当认定劳动者异地回家属于上下班途中,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单位有住所, 节假日回家的则不应认定为上下班的终点。

除了确定起始点以外, 两点之间可能不止一条线路, 这时对于上下班的路径应以合理为确定原则, 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唯一的路线, 原则上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 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总的来说, 上下班路径确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障的目的出发。设置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障目的源自上下班是劳动者进行工作释放劳动力的必经环节, 就如同工作开始的准备和结束的收尾一样, 上下班也是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延伸。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建议各成员国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扩大性解释, 建议将劳动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主要住宅或别墅、通常用餐的地方、通常领取工资的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均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之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并送达当事人。”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 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上述两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享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职权。但是, 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 有时可能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主张的基本观点, 甚至是与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冲突, 这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认定工伤?在实务中, 无证驾驶者通常在事故认定中会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有时却并非如此。

让我们先看一则真实案例:2011年5月8日15时10分许, 在西安市灞桥区水香路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杨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水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纺北路约50 m处, 将同向行使的王某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挂倒, 杨某自卸货车的右后轮将摩托车压损, 同时压伤王某的右小腿, 造成事故。事故中, 王某不仅驾驶无牌照摩托车, 其本人也属于无证驾驶人员。最后, 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是这样分析的:“杨某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上路, 观察不周, 处置不当, 未能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过错。王某无照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上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过错。”最后,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而无照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王某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现在王某要求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2010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修订) 宣传提纲》专门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有如下说明:“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 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宣传提纲中强调《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增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性规定的功能之一在于排除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造成本人伤亡认定工伤的可能, 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为该案中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的王某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据此产生对于“非主要责任”的认定问题。

为此, 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第2条明确规定:《条例》第14条第 (六) 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显然,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问题, 已经超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

认定方向

从整个人类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看, 应当肯定将通勤事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是工伤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实现了对劳动者的护佑。但是,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 通勤事故往往在雇主可控范围之外, 加之汽车数量与日俱增, 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 由雇主单方承担此种责任却有不妥之处。此外,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普遍实施, 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后的窘迫之境。因而, 不少学者主张将通勤事故排除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外。但是, 对于劳动者赋予的一项权利和保障, 想要轻易的拿走必然招致极度的反对。那么, 通勤事故工伤保障将何去何从呢?

笔者认为, 在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还不完善, 劳动者享受的权利还不能完全落实的情况下, 不宜将通勤事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但是, 为了避免通勤事故可能对雇主和工伤保险基金带来的不利影响, 可以从以下方面尝试对通勤事故工伤保障进行改善:

其一, 宜从严对通勤事故进行认定, 准确确认上下班时间和路径;其二, 通勤事故显然非雇主从事工伤预防所能避免, 因而可以尝试将通勤事故率单独测算, 设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设置分为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然而通勤事故之发生与行业差别没有任何关系, 因而可考虑所有行业参保单位设置单独的通勤事故费率, 以保证一定的公平性, 使得通勤事故工伤成本能够在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分配;其三, 通勤事故率不纳入一般工伤事故率统计, 不计入浮动费率调整范围, 因为通勤事故率并非能够通过浮动费率所能降低。安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 第9篇

关键词:工伤 侵权责任 竞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按此法条工伤赔偿则会与侵权赔偿竞合,此时应如何处理?

由于契约自由,最初工伤风险由劳动者承担;随着工伤风险的增加,各国相继引入了风险津贴机制,但不能对劳动者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因此雇主责任制取代了其地位;由于雇主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导致许多劳动者求偿无门;因此,无过错原则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工伤赔偿诉讼程序繁杂,对劳动者和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最终,工伤保险制度产生。即用人单位替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专门的工伤保险机构管理,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损害后,向工伤保险机构提起赔偿即可。

因此工伤赔偿从单纯的私法跨越到了社会法。即工伤赔偿已不再局限于用人单位,而是扩充到了社会领域。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工伤赔偿保护劳动者利益则是必然!因此工伤赔偿的发展是进步的过程。但工伤赔偿从用人单位变为社会保险是否适当?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见工伤保险赔偿实际还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只是由原来的一次性支付变为分期支付,并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保管。这种支付方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人单位的负担,避免了中小型企业因工伤赔偿陷入财务困境。而且该款由专门机构保管确保了劳动者最终的权益。因此我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用人单位与社会大众保证劳动者的权益,是对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分担。展现了现代社会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是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呢?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因此双方之间也是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是违约责任。但也有持反对观点的:劳动合同仅仅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属于限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劳动合同予以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所侵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因此,用人单位是侵权责任。

我认为工伤赔偿是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当发生工伤损害时,用人单位只是违反了宪法赋予的义务,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因此工伤赔偿只具有违约责任的特性但并不是违约责任。但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首先: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而侵权赔偿则不尽然;其次: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体现的是国家对工伤赔偿的分担思想,而侵权赔偿是平等主体间债的关系,表现了国家对侵权赔偿的归责思想;最重要的是虽然工伤侵害的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工伤赔偿责任也不完全是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我认为工伤赔偿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身体、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说明,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采用二者择其一的原则。基于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也应择一适用?

虽然侵权责任赔偿可以很好的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但由于其诉讼期长,并且需要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增加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从而导致受害者选择工伤赔偿。因此我认为此种模式不能最大利益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这也是我国立法的弊端。

为了保证受害者的最大利益化,我认为解决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在当事人择一赔偿后,引入惩罚性赔偿。由于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性赔偿有以下两种功能: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在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很好的弥补受害者择一赔偿时不能得到完全补偿的缺陷。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并不盛行,因此在引入时,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数额、依据等。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被有心人士钻空子。二,借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即: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只是引起了两种法律关系:侵权关系和契约关系,但是基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只产生一种请求权。即上下班途中引起的交通事故虽然涉及了两种法律关系,但只有一种请求权,正好解决了两种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无从抉择的难题,但在引入这一概念时,必须对这一请求权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做出相应的防范,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燕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之法律探析[D].保存地点:苏州大学、国家图书馆等,2008年

[2]牛娟玲.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D].2007年,科技资讯,第27期

[3]张登.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问题研究[D].保存地点:河南大学,2011年

工伤事故申请表 第10篇

工地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方 式:

住址:

鉴于:

乙方在甲方工地工作,为甲方正式员工。乙方于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凉、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工地受伤,经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人民币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总额为人民币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来工地期间的工资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一)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机构形成约束力。

(二)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定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保密协议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下载

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TQ客服,或者拨打400-050-5151免费电话咨询,信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

信法网:

船员工伤事故和意外事故预防 第11篇

船舶工伤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造成船员的提前遣返,也给船员与家属带来肉体与精神上的双重痛苦,给船东、公司、船员及其家庭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高度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公司和船舶应该提高安全防患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某轮在南通船厂修船期间,值班机匠在机舱值班时,因脚踩到地板上的积油而摔倒,造成胸部肋骨折断一根,导致离船治疗。船舶在船厂修理期间,机舱设备修理项目多,机舱低层拆卸下来的管路、工件较多,摆设混乱,影响人员的通行,而且地板积油多,存在潜在危险因素。船员个人的工作安全意识不足,对工作环境中潜在的危险性,没有加以警惕,而采取必备的预防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船舶的主管未能及时对船厂提出要求,对拆卸下来的管路和工件设备及时吊岸或摆放整齐,对地板的积油应要求船厂及时清除,或安排船员作适当整理,增加了危险因素的存在。修船期间,潜在的危险因素较多,而船舶主管未对全体船员提出强调,安全意识不足。

某轮在日本关门海峡外舷梯刷油漆,一水手腰上系着安全带,但不生根,等于是拖着一条大尾巴。结果翻越舷梯取油漆桶不慎坠落入海,只见水面上几个浪花后,人就不见了踪影。鲜活的生命一瞬间消失,不生根的安全带到底有什么用?

某轮在日本加古川靠泊,一水手看完水尺后,看见水里有鱼,竟然用网捞起鱼来,结果不慎落水,救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船上是怎样教育自己的船员的?

某轮南海北上遭遇大风浪,大副发现锚链制链器松开,布置水手长和木匠紧急处置。结果水手长和木匠被大浪击倒,没有被打落入海是万幸,但二人严重骨折。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某轮土耳其尾靠卸桥吊,远处过往船舶掀起涌浪,造成船舶尾翘颠簸,而此时桥吊正好一只腿在船,一只腿在岸,引起桥吊摇晃,船员紧急撤离,一水手从船上4.5米高处坠落到码头,昏迷不醒。尾靠船舶卸汽车时尾跳和船首是要派人用对讲机互相呼应提示的,更遑论卸桥吊?

血淋淋的教训,不应该只是简单的重复,而应该汲取教训而使之不发。

“以安全之浆,撑发展之舟”。保障船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航运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防止工伤事故,确保安全运输生产的重要前提。《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作为远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保证船舶安全,保障船员健康,保护海洋环境。因此,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公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积极维护,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企业乃至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每个员工和家属的切身利益。所以,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严格管理,抓好落实,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不断总结经验,吸取血的教训。应该反思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历史,保障船员的身体健康,防止工伤事故发生,要对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总结,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一、船上常见的工伤事故

(1)击伤。主要表现是不戴安全帽,操作方法不当,站在不安全的位置,不戴防护镜,用抛掷方法传递物品,物件未固定等;

(2)坠落或滑倒。主要表现是安全带使用不当或不用安全带,没有穿工作皮鞋,不慎摔落货舱,冒险攀高,使用严重锈蚀或损伤的直梯或斜梯,高空支承物严重锈损,上下梯不注意或没有手把栏杆,被物体拌倒,工作和生活场地有油迹或冰雪而滑倒等;

(3)人落水。主要表现是舷外作业不用安全带和救生衣,工作浮筏或吊具失败,使用安全网不当,无人照看和调整舷梯或桥板,舷梯首级平台踏板翻落,绳梯严重损坏,大风浪中甲板无安全系索,弃船演习训练时救生艇脱落等;(4)轧伤或压伤。主要表现是检修转动的机械或收绞缆绳时疏忽大意,被货物倒塌压伤,开关舱配合不当检查不到位,开关门时不注意,使用电动工具时违章作业,吊移物体时配合不当等;

(5)触电。主要表现是乱拉电线,私接电器,违章带电操作,损伤电线电器未及时修复,电源插头,插座,接线盒有水等;

(6)窒息/中毒。主要表现是擅自进入长久封闭的场所,擅自进入缺氧或有害气体的舱室,违法熏舱操作和管理规定,有毒货物泄漏导致中毒,食物中毒,酒精中毒等。

二、工伤事故的原因和分析

(1)违反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检查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无知,盲目,疏忽大意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2)丧失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的警觉性,目无纪律,目无安全,自以为是,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事故。

(3)缺乏团结协作精神,未能互相照应、互相提醒,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安全事故在所难免。

(4)安全监督机制不健全,安全监督员形同虚设,现场指挥或负责人检查、监督不力,超前预测、预防能力不强。

(5)机械事故,外界的客观因素而引发的工伤事故。

(6)船员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过度疲劳而引发的工伤事故。

三、防范工伤事故的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统计数字来看,发生事故大多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所致。对此,如何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如何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营造稳定的生产经营形势,不仅关系到企业经济实力和效益的提高,也是确保安全管理体系(SMS)持续有效运行的迫切要求。安全教育,是指用教育手段认识安全的本质含义、重要性,获得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过程。教育船员在工作中必须始终奉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时刻保证安全的警觉性,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掌握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处理不符合项、险情和事故。应当提倡在安全上使用开放、无约束、无强制的自然、自由的教育,突出对生命和企业财产的珍惜和爱护,一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安全文化所熏陶、改造和提高,让安全文化教育在心灵的深处发生质的改变,让大家自觉地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安全不再仅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更多的是一种需要,是一种船舶企业公共道德范畴的代名词,就会变习惯成自然,经验变本能,成为一种氛围。外派船上的经验是:外轮公司在预防船舶事故的现场对策及安全教育管理上,推行的系统主要有3E原则和3M及1C法。3E原则即为工程(Engineering),教育训练(Education)和执行(Enforcement);在分析船舶事故的原因和建立对策时可用3M和1C法,即 :人(Man),机械设备(Machine),管理(Management)和环境(Circumstance)。

(2)加强“人—机—环境—管理”体系诸要素的管理,预防常见工伤事故

统计显示,80%以上的船舶安全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究其原因,有失误、有侥幸、有盲目、有失职。要想从根本上根除这些不良人为因素,必须时刻做到四个字—小心谨慎。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用在船舶安全上是十分适用的。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可从“人—机—环境—管理”系统中的各要素着手:“人”,重在通过教育和培训,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提高船员的职业安全素质和应变能力,减少或避免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人是安全生产的关键。船舶安全生产的人是指船舶领导及每个船员,而船长作为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做好船舶安全生产的关键。船长有责任对船员进行管理,对在船人员的行为应密切注意,并应尽力保护人身安全。船长必须带领每个船员,建立同心协力的关系和互助,否则,就难予执行命令,统一指挥,协调动作。对“机”,重在防止和消除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安全隐患,满足船舶安全生产的要求;船舶的设备和机械是保障船舶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设备和机械在使用中的自然损耗,缺陷,隐患及人为操作不当造成隐患均是发生事故的因素。对“环境”重在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必要的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船风,全体船员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利的环境是事故产生的因素之一,而作为生产过程每一个环节应不断改善为良好的环境,从而消除事故在这一方面的不利因素,良好的环境有助于过程的运作。在“管理”上,重在健全安全管理和规章制度并予以保证切实执行,有效落实。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管理的优化可进一步调动系统内每个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挖掘应有的潜力。管理同样也是随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进行的完善,即管理应符合客观形势,社会现状和公司现状。因此,管理是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作,管理也是改造船公司(企业)现状走向符合现代的先进要求的状态即大家所讲的与“国际接轨”,也就是管理理念和模式的更新,使生产的各过程安全,高效地运作。

(3)规范作业,注意安全

船舶工作是个特殊的环境,各种操作责任人员应尤其强调规范作业,并注意以下几点:

①作业之前做“四查”:查身体情况是否良好?查着装是否符合要求?查用具是否适用?查周围环境是否安全?

②作业准备“六充分”:工作内容充分领会和理解;工作步骤及准备充分就绪;作业现场充分清理和整顿;机械,器具及工具、材料充分清点检查;有关规则及注意事项充分了解;安全装置和保护装置充分检查。

③作业之中“六务必”:作业方法务必符合规定要求;务必掌握现场周围的情况;保护用具务必正确使用;务必熟悉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务必注意作业时的安全位置;共同作业中务必相互联系,步骤协调。

④作业之后再检查:查用完的工具,器具保养后是否存放于规定位置?查现场是否良好地进行清理和整顿?查有无麻痹大意,疏忽松懈现象?查机械器具出现异常,工具不良或损坏是否已向船上领导报告等等。

(4)注意增强船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船员长期生活在船上,工作环境和条件与陆上有很大的不同,相对封闭的生活空间和枯燥的工作环境,以及人员交流的限制,往往会影响船员的心态,使他们在操作中容易出现错误和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由于人员更新较快,也有个别船员基本素质不高,尤其是近年来一些人抱着到船上挣大钱的想法,对于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不能很好掌握。因此,船长必须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在船培训,监督、检查他们的工作,及时纠正他们的不足之处,增强船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控制事故的发生。

勤检查,保安全。作为远洋船员,只要一上船每时每刻都离不开安全,工作中要讲安全,生活中也要注意安全,曾有一名船员航行中晚上到船尾倒垃圾,在下斜梯时滑倒造成重伤;还有的关门时被夹断手指;也有因钓鱼被钩伤或刺伤等等,此类事故说明船员在日常活动中也要注意检查自己的行为动作,注意检查周围环境。

细观察,再行动。无论在船上工作,还是日常生活的各项活动,都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否则都容易发生碰头碰脚、滑倒跌伤、坠落摔伤、触电、扎伤等事故。为了防止这一类事故的发生,船舶要强化实行规范化管理,安全警示标识齐全,醒目,其目的就是要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重视。

身体好,精力旺。“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这是一句老话,也是一句实在话,试想,没有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如何能完成高强度,满负荷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以,要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锻炼身体,注意正常休息,保持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精神状态,避免身体虚弱,抵抗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而引发事故的发生。

上陆地,守纪律。船舶靠港后,上岸下地是船员的一件乐事,同时也往往会放松了安全的警觉性,近年来就有船员下地发生交通事故,被匪徒抢劫击伤事故,玩小舢舨溺水身亡等事故,船员下地一方面要遵守涉外纪律,另一方面要遵守港口当局的规章制度,无疑,这都是保护船员自身安全的有效措施。

讲关心,顾大局。船员在船生活单调,枯燥,尤其是时间一长,种种矛盾的滋生,情绪的反复常有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这就需要船员之间的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保持良好的心态,保持船员队伍的稳定。

安全,需要我们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动;安全,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制约。人们需要安全,祁求安全,因为这是人命关天的事情。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安全才有保证。

四、切实做好船舶安全管理 众所周知,安全工作是航运企业的生命线,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离开了安全就失去了航运经营生产的根基,安全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船舶的安全管理从本质上讲可以分为海务和机务工作,海务更偏重于经验的工作,操纵船舶每个过程中是“无章可循”;机务更偏重于管理工作,船体和设备有其本身的规律性,是“有章可循”。不同的专业应该有不同的管理方法,这些办法都将接受港口国检查的检验,最终达到安全的目的。多年的安全管理的实践告诉我们,安全工作没有灵丹妙药,安全工作没有捷径可走,唯有认真踏实,在“严”、“细”、“实”三个字上下功夫,即:1)坚持“严”字。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检查;2)突出“细”字。周密思考,认真细致,谨慎操作;3)落实“实”字。安全措施必须落实、落实、再落实,真正做到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管理才能有进步,取得实效。

俗话说:“小心行得万年船”,将安全与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用“放大镜”去观察,在“显微镜”下把船舶安全工作量化到每个“分子”和“原子”,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众所周知,“杞人忧天”是个贬义词,不妨换个角度,在船舶安全生产方面应该以“杞人忧天”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同时应避免侥幸、从旧和从众三种不良心理。

①侥幸心理最大的毛病就是对危险程度认识不清,对安全隐患未放在心上,是一种“估计差不多”、“应该没问题”、“即使出事未必让我碰上”的心态。持这种心态的人一般对工作标准要求不高,考虑问题不周到,容易主观臆断,只凭一时的表面现象就被蒙蔽,就会作出有偏差,甚至错误的判断,进而作出错误的反应和措施。远洋是个风险行业,近年来恐怖主义越来越猖獗,反恐防恐已全球化。偷渡形势越来越复杂,案发越来越频繁,组织越来越严密;再加上海盗活动范围越来越扩大,装备越来越精良,手段越来越凶残;同时,PSC检查标准越来越严格,ISPS的全面实施,国际上对船舶的安全保卫工作标准越来越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任何人如果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后果有时是相当可怕的,也许活生生的生命就因为他的一时侥幸而永远地失去;也许因为他的一时疏忽大意而给多少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痛;也许因为他的不负责任而使船舶财产毁于一旦;也许因为他的一念之差而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声誉;也许„„

②从旧心理是个人对程序性的工作不愿意创新,从不愿多问几个“为什么?”,是一种“我以前就是这么干的,根本没有什么危险”的不良心态。这种心态是只知道“1+3=4”,却不知道“2加2也等于4”,未免有些“刻舟求剑”。我们都知道,天气要下雨了,还像前一天一样去晒粮食,肯定晒不干;公交车改路线了,坐车就到不了目的地;客观因素改变了,再走老路就会偏离方向。在船舶安全方面,就有可能因为机械的、简单的工作习惯和思维而导致整条船舶的安全形势变得极其严峻,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上的重大损失,更严重的会酿成涉外事件。

③从众心理比较普遍,特征是盲从性地进行工作,是一种“别人都这么干”,“看别人怎么做自己也怎么做就行了”,“别人都不管,我多这份心思干什么”的心态,就会跟在别人屁股后面走,没有主见,不善于动脑子。“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知道别人做的就是正确的,拿别人不要的,吃别人剩下的,却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样去做更能保证安全生产。而且,从众的过程中一般只是盲目追逐别人的表面状态,不分析探讨别人内在的心理状态,不了解别人的全过程工作程序,容易出现盲从现象,有时会出现严重的事故。

船舶管理人员有了“杞人忧天”的思维方式,便可以避免出现以上三种不良安全心理,同时还应树立责任,自觉,忧患三种安全意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于泰山的责任,包括职务责任和社会责任,特别是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更是责无旁贷;一个不敢承担责任的领导决不是好领导。要努力调动有关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始动力和潜在因素,是外界所赋予的责任,目的就是唤起抓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主动性主要体现在“防”字上,首先要意识到隐患的危害性,然后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责任意识实际上就是一种责任感,一种使命感。有了责任感、使命感,才能使安全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主动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遇到顺心的事,会乐而自持,不会忘乎所以;遇到不顺心的事,能不为逆境所困,丢得开,放得下,及时解脱。只有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的人员,再加上良好的心理状态,才能有充沛的精力,旺盛的斗志,才能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保证船舶的安全生产。

安全是一种文化,是一种自觉的主观意识。不应当单纯地采取强制、惩罚、约束性的安全措施,这样被管理者有始终处在一种被动安全、要我安全的强迫和监督状态,从精神上、心理上的影响是相对短暂的,有限的和逆反心理的,调换岗位后,又要重复被动安全,压抑的局面。只有想在前,做在前,才不会遇到事情被动地去处理,才不会出现安全形势严峻的被动局面。作为远洋运输行业,需要这种“杞人忧天”的忧患意识,多一分担心,就会多一分警觉,就会多一分安全。要想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局面,就必须以人为本,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将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记入大脑。特别在船舶安全方面,只能有更多的担心,绝对不能有丝毫的麻痹,行业特点就是风险性大,必须扎实过细地做好安全预防工作,首先从船舶管理者—船员的身上做好工作,从他们的思想上输入正确的信号,发出正确的命令,打好预防针,才能确保安全工作的稳定,只有具有这种忧患意识,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才能真正将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点。当然,强调“杞人忧天”的意识要与过度的担忧区别开来,不能象“杞人”那样,由于过度的担心而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我们强调的是应该要有这种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和科学防范的意识。要克服不良的安全心理,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排除安全隐患,提前做好防范,增强自信心,确保船舶各方面的安全,进一步为企业的稳定和效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某船公司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严控船员工伤事故的经验是: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航运业的生命线。船舶劳动安全作为船舶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下高度重视。船员公司担负船员的教育、管理、调配、培训和服务工作,在抓好船舶劳动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多年来经过公司上下共同努力,建立健全了船舶有关劳动安全方面的一系列措施、规定和办法,同时坚持开展好反“三违”活动等。在加强劳动安全管理、控制船员工伤事故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工伤事故就好像一个魔杖,在个别船舶总是屡禁不止,有时出现同类型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多数还是由当事人违章造成的。一次次事故,使当事人追悔莫及,但事过境迁,又有人重蹈覆辙,这应该引起深思。

做好船舶劳动安全工作,必须在做好人和物两个方面下功夫,在目前船舶设备和自然条件难以达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人为本”,即加强对广大船员的教育、管理和事故预防上。船员公司为做好船舶劳动保护、预控船员工伤事故,进行过研究和分析。现结合船员公司几年来抓劳动安全方面的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船舶劳动安全管理,严控船员工伤事故的问题。

一、坚持教育为主,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要使广大船员在头脑中真正绷紧安全这根弦,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就必须坚持不懈、认真切实地抓好对船舶广大船员的安全教育。几年来船员公司在对船员的安全教育中,一直坚持把派前教育,特别是派前安全教育作为对船员教育极为重要的内容。派前集中教育坚持人人参加,“小班子”小会,“大班子”大会,教育面要达到100%。除了搞好对上下船所有船员的集中教育,还对船舶领导和骨干进行个别教育,其主要形式是三级谈话。所谓三级谈话,是指对船长、轮机长或外派带队人先由船员管理部门、技术和业务部门主管谈、再由船员部门经理谈、最后由管理公司领导谈。上船船员的派前教育,除了宣传布置面上的工作,还专门强调安全问题,介绍船舶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用生动案例警示人,用血的教训规劝人。个别谈话,重点放在所上船舶的特点和所属船东的详细情况,层面不同,侧重点也不同。船员上船后,公司要求船舶也要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让船员按照体系规定,尽快熟悉船上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好每天的工前教育会,每月的安全活动和例会制度,经常播放安全教育录像带或vcd片,重点工作安排好安全监督岗。船员公司还坚持搞好一年一度的船舶工会主席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班,每次办班,劳动安全是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坚持开展好船岸“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我为安全献一计”和“船员身边无事故”活动等。船长、轮机长下船述职会、公休船员情况通报会,公司也把劳动安全作为重要内容。船员公司还动员广大船员职工写安全名言警句,发动船员家属给船员写信、“亲人在关心您的安全”。总之,通过持之以恒的安全教育和扎实有效的安全系列活动,对提高广大船员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好船舶劳动安全工作,起到了较好和较大的作用。

二、坚持跟踪管理,抓好安全规定制度的落实

实践证明,做好安全工作没有什么捷径,更不能心存侥幸心理,必须在严、细、实上下功夫,要教育和要求船员工作一丝不苟,作业遵章守规,执章必严,违章必纠。船员公司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船员管理的一系列措施、规定和办法。特别是有关船员安全方面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基本思路和主旨是:船员公司机关特别是船员管理部门,依据ISO9000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和程序,对船员派遣、在船工作及下船公休三个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其具体做法是:其一,经过船东面试选定的船员在派遣前,进行派前教育和上船前谈话,安全工作特别是劳动安全要作为教育和谈话的主要内容,同时教育和谈话均有记录,并要求每个船员进行签字。其

二、船员上船后,机关管理人员搞好对船员的跟踪管理、指导和服务,对船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治安保卫、PSC检查、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及船东的要求等,适时对船舶提出预防跟踪指导意见。还经常利用函电、书信等给船舶提供有关信息,提出安全工作要求。船舶接到有关信息和要求后要尽快抓好落实,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船回国内,机关管理人员尽可能上船检查安全落实情况,查找事故隐患和苗头,尽量消除安全方面的盲区和死角。其

三、船员公休后,适时召开船长、轮机长述职会,汇报工作,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共同提高。同时分析一些事故案例,让大家从中吸取教训,以增强大家抓安全的意识和综合管理能力,上船后能够提高标准,进一步抓好安全等方面的工作。通过抓好上述三个环节的对船指导,使船员上船有教育,船员在船有跟踪,船员公休有总结,使对船员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三、坚持超前预防,从源头上防范工伤事故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总方针,抓好劳动安全更是如此,必须把安全关口前移,超前指导,超前预防,才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隐患就是事故,安全就是效益。”作为公司的安全理念,充分体现了公司在抓安全方面的主动和超前。近年来,船员公司在抓安全超前防范方面,首先注重抓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责任层层进行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机关管理人员和每一个船员职工。这个责任制的主体是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层层签订,每年年初,船员公司经理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通过这种形式,让船舶领导明确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目标要求及奖罚尺度,同时让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达到人人警钟长鸣,重视防控事故的目的。其次是实行船舶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述职奖惩制度。针对目前船员在船人数较少的情况,船员公司将行政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合二为一,便于齐抓共管。船上各部门都设有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求他们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开工前反复提醒,作业中监督检查,收工时巡视现场。每一长航次或半年要向公司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情况,每年的年底或下船公休,船舶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还要书面详细报告这方面的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将根据本人工作及船舶安全情况适时给予奖惩。其三是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事故,船员公司将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包括对机关管理人员、船舶领导、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别是事故直接责任者进行必要的处罚。另外,还要落实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和制度的设立和执行,做一万,防万一,居安思危,防微杜渐,把船舶劳动安全方面的制度进一步落到实处。

相关文章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精选12篇)创新公共服务 第1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国家或区域的技术创新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科技...

3
2025-10-24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精选9篇)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第1篇匆匆读后感500字_读《匆匆》有感当细细地品读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

1
2025-10-24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精选17篇)草莓教学 第1篇“风儿轻轻吹,彩蝶翩翩飞,有位小姑娘上山摘草莓,一串串哟红草莓,好像……”优美的歌词,动听...

3
2025-10-24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精选7篇)仓储类课程 第1篇物流产业是复合型产业,发达的物流能加速传统运输、仓储和零售等行业向现代物流服务领域延伸。...

1
2025-10-24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精选8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第1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作为诗性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审美批评,同文学艺术实践...

2
2025-10-2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精选6篇)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第1篇莲山 课件 w ww.5 YK J.COM 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二、试题所体现的新课程理念和...

3
2025-10-24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精选2篇)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第1篇常州市河海中学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八(1)班创 文 明 班 ...

2
2025-10-24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精选14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1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兹证明为我公司财务负责人。特此证明。身份证复印...

1
2025-10-24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