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食品范文(精选4篇)
古代的食品 第1篇
一、奴隶社会的处理方式
作为生产力发展水平很弱的奴隶制社会, 靠天吃饭体现的非常明显, 虽然人类已经迈过了为生存而奔波的原始阶段, 食品开始有所富足, 食品交易已经产生。这时的规定也大概是我国历史上对食品安全管理最早的规定。《礼记》中即有“五谷不时, 果实未熟, 不鬻于市”的规定。限于当时生产力, 食品多为天然而少有加工, 时人对时令的遵从异乎寻常, 因此对食品安全的保证多限于对食物产生周期的严格恪守。至春秋, 《论语》里有了“沽酒市脯不食”的表述。
二、封建社会的处理方式
1. 汉代的处理方式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则有“诸食脯肉”一简:诸食脯肉, 脯肉毒杀、伤、病人者, 函尽孰 (熟) 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 亦燔之。当燔弗燔, 及吏主者, 皆坐脯肉臧 (赃) , 与盗同法。整理小组又注释道:“脯肉, 干肉。熟, 仔细。”这应当是目前有记载以来, 对加工食品安全最早的规定了, 对处理方法也规定的非常直接和严格。“燔之”的意思就是焚烧掉, 根源上杜绝了继续危害的可能。而且可以看出的是, 已经从刑罚的角度对不按规定方式处理的结果规定了惩罚比照《盗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2. 唐代的处理方式
典律中的规定。在唐律中有如下规定:“脯肉有毒, 曾經病人, 有餘者速焚之, 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 徒一年。以故致死者, 絞。即人自食致死者, 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 不坐。”同样是以刑罚的角度处理食品安全的问题, 唐律中的规定更着重于区分人的主观意识, 即区分了故意、过失, 以及外力介入, 如被人盗食的情况。
市署的出现。“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 市署前有大衣行, 杂糅货卖之所。”“两京诸市署:令一人, 从六品上;丞二人, 正八品上。掌财货交易, 度量器物, 辨其真伪轻重。”应该说, 市署是管理市场的机构, 它的出现体现了官方以制度的设置对食品安全的一种保障。因为其职权是管理日常集市交易, 类似于今天的工商局, 协调民间交易纠纷, 也兼有质监部门的职能。
3. 宋代的处理方式
宋代在食品安全的处理方面似乎有了一些新的进步。出现了行业协会的雏形。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等。应该说, 即使在现代, 行业协会的属性也依然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其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 不代表公权力、国家权利对行业的规制, 因此缺乏了作为国家层次力量强制力的保证, 只是行业内部成员的自律行为。而且, 商贩们加入与否纯属自愿, 又进一步削弱了对商贩的控制力。
三、对以上内容的评述
以上几个例子反映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 对食品安全的管制涉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 这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法》第4条的原则性规定是一致的。第二, 在现代食品安全规制所涉主体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专家和普通公众四方中, 我国古代已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介入, 而古代不存在现在意义上的专家也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因而不能苛求。第三, 对于责任和惩罚的规定比照现在对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 非常严格以至于苛刻。第四, 政府与民间都以各自的方式对食品安全的规制采取了手段, 比照今天比较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方式或相互合作的方式 (8) , 更多体现出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其一, 对应食品安全规定的发展是随着生产力提升, 食品交易内容范围的扩大而发展的。对于加工食品的安全要求要高于天然食品, 而且加工程序越复杂, 时间越长, 要求越严格。其二, 对食品安全的规制不仅限于生产环节, 加工、运输、保存、终端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其中。其三, 按照封建社会的情况, 对食品安全的规定发展大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发展。因为皇室专门的二十四衙门中的尚膳监、酒醋面局、司苑局不必为食品安全担忧, 民间对安全的要求推动着这项制度的发展。其四, 现代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产生大抵是从自下而上的模式中承接而来的。包括现行的食品安全约谈制、企业责任制以至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都是这种模式, 而与古代不同的是, 这种模式会以上文中说明的自上而下或相互合作方式继续。
参考文献
①【日】南博方著, 杨建顺译:《行政法》第六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8月版, 25页。
②其实, 就食品保存技术而言, 也是逐步发展的。秦汉以前, 出于食品卫生安全的考虑, 在保鲜、交易上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如《周礼.天官冢宰.凌人》载:“凌人、掌冰;正岁十有二月, 令斩冰, 三其凌。”郑玄注:“掌冰政, 主藏冰之政也。”这说明早在周朝时就在天官所属设置了司掌藏冰, 供冰之事的“凌人”。而这些冰除了用来降温消暑外, 当也被应用到了食品的保鲜防腐上。
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11页。
④【唐】杜佑撰, 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雲、谢方點校, 《通典》卷一百六十五, 中华書局, 一九八二年版。
⑤【唐】韦述:《两京新记》卷三。
⑥【北宋】宋祁、欧阳修等撰:《新唐书·百官志三》。
⑦【南宋】周密, 《武林旧事》。
⑧参见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 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34页。
⑨王春瑜、杜婉言著:《明朝宦官》, 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9-10页。
⑩参见王贵松:《食品安全约谈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载于《法律案例》。
古代史(中音史的古代部分) 第2篇
第一章;远古及夏商的音乐
骨笛是新石器时代年代最早的乐器
夏代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乐舞是《大夏》;
2、商代最具有代表性的乐舞是《大濩》。
第二章周秦的音乐 礼乐的规定,都是为了加强人民的等级观念,最后达到巩固其统治的政治目的。要顺利推行礼乐制度,必须加强有关礼乐方面的教育,担任音乐教育的是宫廷音乐机构的总管“大司乐”和“乐师”
周代宫廷音乐总类:六代之乐,颂乐,雅乐,房中乐,乡越和四夷之乐 六代之乐:黄帝的《云门大卷》;尧时的《咸池》;舜时《大韶》;夏禹《大夏》;商汤的《大濩hu》;周初的《大武》。(大武以歌颂周武王伐纣为主题)
主要用于祭祀天地,山川,祖宗,特点是规模宏大,有歌有舞,而声调平淡,节奏缓慢 颂:用于祭祖,大射,早先的颂,大概源于民间的巫歌,速度缓慢,用瑟伴奏
雅:大雅和小雅。大雅与颂相似,小雅接近民歌。小雅用于诸侯大射,燕礼以及士大夫乡饮酒礼等仪式中,除周南,召南系等南方民歌即所谓“乡乐”外,其余都属小雅 房中乐:一种燕乐,后妃们在内功侍宴时唱的
四夷之乐:主要指秦楚吴越等地,包括汉族和其他民族的音乐。用于祭祀和宴乐。大都吹管乐器伴奏歌舞。主要是为了炫耀其政教之远被,并非真的重视。周代民间音乐发展:北方民歌代称“郑卫之音”和南音(战国时期南方流行的一种歌曲体裁),.楚辞:又叫楚声,周代民间流行巫歌《九歌》(是最能体现楚辞特色的作品)成相篇:荀子一书中有成相篇的唱词,我国最早的说唱音乐形式
弦乐器以拨弹为主,有柱(瑟,筝)和无柱(琴)两种,管乐器有编管(萧,笙)和单管两种
周代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
.最早的大型乐器曾侯乙编钟
墨家:墨子题出“非乐” 孟子:“人言不如人声”
.乐记:我国最早一部具有比较完整体系的音乐理论著作
戏曲:中国传统的戏剧,包含唱念做打,综合艺术形式,文学,戏剧,音乐,舞蹈,舞台艺术,服装
说唱音乐:1到2人,一人代表多人,一会戏里一会戏外,既是演员,又是讲故事的人,不需要服装,没有舞美 公孙尼子《乐记》
第三章:乐府:是封建王朝管理音乐的一个官署;
2、乐府的主要任务是采集各地民歌,并加工改编,以供祭祀,宴乐之用等。
3、音乐教育功能4并在音乐表演上,供祭祀,宴乐之用。与国家有关的音乐方面的东西,如仪仗,为国家音乐繁荣提供贡献。
南音:一种丝竹音乐,和唐代音乐相似。秦始皇创建乐府机构,主要是采集民间音乐
北狄以游牧为主,常常骑在马上吹奏笳,角之类乐器,以鼓,排萧等伴奏歌唱 称为“饶歌”后来传入朝廷,经过整理改编,用于军队出行等等方面,以击乐器鼓和吹奏乐器笳,角为主,所以就总称为“鼓吹”。
.汉代民间音乐形式鼓吹乐:分为鼓吹(鼓、排箫和笳)、短箫铙歌(排箫和铙)、横吹(鼓和角)
汉代传入乐器:琵琶和箜篌 原始民歌不用伴奏的,但都有衬词,有的还采用帮和形式,称为“但歌”通常是“一人唱,三人和”“和”的部分大约是衬词 相和歌:、民歌经乐府整理,加上管弦乐器伴奏,就是所谓的“相和歌”,也是取用“丝竹更相和”。相和歌的伴奏乐队,通常是用笙,笛,节鼓,琴,瑟,琵琶,筝七种(小型丝竹乐队)相和歌主要是独唱性质的,唱者自己击节鼓,旁者竹乐队伴奏
相和歌中的大区是较为发展的形式,它通常比一般相和歌长大,结构上也另有特色。大曲结构主要包括三大部分“艳,曲和解,趋。
相和大曲:对唐大曲的影响,是古代音乐发展的高峰。
相和歌的歌词大都是叙事性的,有的相当长,相和歌常用的调式有三种:平调、清调、瑟调。
嵇康声乐哀乐论(音乐不能表达人喜怒哀乐的感情,只是音响的自然运动),题出“心之与声,明为二物”的论断。广陵散成为他生命的绝唱,他创作的《长清》》、《短清》、《长侧》、《短侧》四首琴曲,被称为“嵇氏四弄” 《广陵散》定义和表现:P53
1、此曲是讲述战国时期聂政刺韩王之事,音乐激扬、愤慨;
2、现存曲谱四十五段,为篇幅最长的琴曲之一;
3、《广陵散》的庞大结构与深刻的哲理性,被后世誉为“曲之师长”,它隐含着反叛精神、悲愤激越的情绪和戈矛杀伐的气势,为后世琴家所推崇。
百戏 是各种杂耍技艺的总称,源于周代的散乐,到汉代已发展得相当丰富多彩。碣石调·幽兰》是最古老的曲谱也是唯一的一首用“文字谱”记写的琴曲,曹操填词 古琴减字谱之前的是文字谱,最早的记谱法。在魏晋时期有了“徽位” 减字谱”唐代曹柔在文字谱基础上革新的古琴记谱法。、p108 第五章 :文人音乐中的"琴乐"和"词乐"(琴乐”即古琴音乐,由“琴曲”和“琴歌”两种形式组成,词乐”:又称曲子词,由民间兴起的“曲子”形式发展到宋代,已经是文人阶层广泛参与与创作、吟唱和欣赏的一种歌曲形式。)佛教说唱音乐"变文
唐大曲:音乐形式中发展程度最高,最具代表性的形式
变文:p104唐代佛教寺院宗教宣传的说唱形式,叫做“俗讲”或“讲经文
教坊p96是唐代新设的宫廷音乐机构,专管雅乐以外的音乐,歌舞,百戏的教习,排练,演出等事务。
梨园p97除了教坊之外,玄宗又设梨园,选乐工子弟三百以及宫女数百学习音乐歌舞,玄宗亲自参与教习。、、法曲:唐代大型丝竹乐的演奏形式,又名“法乐”因用于佛教法会得名 唐代音乐具体描述:民间,文人,宫廷,宗教 第六章 城市音乐
说唱音乐的品种:陶真,鼓子词,唱赚,诸宫调和散曲
鼓子词:是一种以支曲叠唱为基本形式的曲艺,它与明清流行的“道情”密切联系。还有说唱性的叙事鼓子词,虽然主要也用反复演唱,但每段兼以说白构成的说唱形式。(主奏为笛子).唱赚:在北宋缠令,缠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说唱艺术。都是套曲形式的曲艺。所用伴奏乐器为鼓、板、笛。由“缠令”和“缠达”两种曲式交替进行。唱赚所用的脚本叫赚词
。诸宫调:一种宋代的大型说唱形艺术,宋代说唱中的集大成者。更多是属于缠令式的套曲,曲牌都用同一宫调。创始人为汴京勾栏说唱艺人孔三传。
.货郎儿:宋代说唱音乐的一种,说唱形式的曲艺。起源于民间小商贩沿街挑担的叫卖声调。陶真:宋代说唱音乐的一种,一种用琵琶或鼓伴奏的说唱艺术。陶真无论题材、歌词都比较通俗,流行于广大农村地区。陶真是后世弹词之前身。说唱地点
宫廷音乐北宋大曲 南宋南戏定义;p140.:
十二世纪南宋初期,兴起“永嘉杂剧”后来为了区别与宋元杂剧,又有南戏之称。南戏在宋代一直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在音乐,文词等方面都不免显得粗糙。所以当元杂剧兴起之后,其声誉很快就掩盖了。
姜夔p123:是南宋词坛上最为讲究音律、号称“格律派”的词人和音乐家,后世誉之为“音节文采,并冠一时”。《白石道人歌曲》是他遗留至今的唯一的一部歌曲集子。是用宋代俗字谱记写。自度曲《扬州慢.> 元杂剧代表人物 作品p142
古代的方便食品 第3篇
“餢(bù)鍮(tóu)”是流行于南北朝时期的面食。这种食物的名字古怪,做法更古怪。先发一大盆面,堆在案板上用力搓,用搓出来的粗面条盘成一个个巨大的圆环,然后下油锅炸,炸到两面焦黄,再捞出来挂到墙上,把油控干,远远望去,就像一个个大车轮子似的。遥想当年,古代前辈们赶着马车出门,车后大概会挂上几只炸好的餢鍮,就像今天越野车后面挂着备胎那样。走到半路饿了,就把这些油炸“备胎”取下来,抱着啃,咯吱咯吱,香极了。
“馉(ɡǔ) 饳(duo)”是宋朝的一种食物。有人说就是最早的馄饨,但做法有差别:切出来四四方方的面皮,包进肉馅,再对角折起,做成一个三角形的“面饼”,然后再叠压,捏紧;入油锅炸黄,用竹签子串起来。《水浒传》里,曾提到武松家的街坊就是“卖馉饳儿的”。呵呵,和卖炊饼的武大郎还是竞争对手呢。
明朝有一种“守山粮”,加工起来倒不难:把大萝卜洗净,剁掉根须,刮去青皮,放在锅里蒸熟,冷却后,再放在盆里捣成泥,挖进模子,脱成砖坯,摞起来,自然风干,然后用来筑墙——哇,这不成了“萝卜砖”了吗?哪是什么食品啊?但据当时的名医王士雄说,这“守山粮”主要是用来防兵防匪——哪天战火一起,全城戒严,就买不到粮食啦。等到面缸见底、米囤空仓的时候,可以从墙上凿下一块砖来,扔在锅里熬粥喝。所以叫“守山粮”。
古代食品造假掉脑袋 第4篇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历史久远。周代《礼记》就记载了对食品交易的规定。那时的食品交易主要以农产品的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当时规定:严禁未成熟的果实进入市场。
中国传统的食品安全思想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孔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系统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他在《论语·乡党》中谈到了“十三不食”原则,“粮食陈旧和变味了,鱼和肉腐烂了,都不能吃。食物的颜色变了、气味变了,都不能吃”等等。
与此相对应,中国另一套“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底层社会食品安全观同样久远。诸如“井里的蛤蟆酱里的蛆”、“烂果不烂味”等观念长期流传,导致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这两种观念千百年来长期胶着,各有自己的生存土壤。一方面,“货真价实”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商业伦理之一;另一方面,小商小贩时常不遵守市场规则,制假贩假,食品监管制度随之发展起来。
唐代:售毒肉致死处绞刑
汉朝时期,随着经济发展、食品品种的丰富,假冒伪劣食品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健康。汉朝《二年律令》为此明确规定: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代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凡是故意以有毒的肉赠送他人或者出售,从而造成他人中毒的,判处一年徒刑;造成他人中毒身亡的,判处绞刑;如果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的所有者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还要通过赔偿来获得减刑;如果他人吃了偷来的肉而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也要担责,须杖打九十以惩罚他不按时销毁有毒的肉。唐代宫廷之内还有一套专门的食品安全法令——《唐六典·内官宫官内侍省》,朝廷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尚食局)和监管官吏。
宋代:行会监管制假贩假
到了宋代,经济空前繁荣,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经常在食品里掺沙子或注水增加重量,还有的制假贩假。为了加强监管,宋代政府让商人们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
除了行会把关,宋代法律会严惩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行为。《宋刑统》规定,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将变质的肉卖出,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否则杖打九十。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还要卖给他人,则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要处以绞刑。
宋代茶叶贸易比较发达,造假者也多。宋朝政府就采取“开汤审评”以辨真假。宋徽宗赵佶在《大观茶论》中记载了这种勘验的办法,职业监察官员现场泡茶观察茶色、茶味、茶形以及有无杂质等,如果发现掺假,则严惩不贷。
清代:检验抽查制度严格
清朝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发达和科学的时期,我们现在的很多食品安全措施就是沿用清朝的做法。清代茶叶市场繁荣,也是造假贩假最集中的领域。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核发牌照,谨防假冒。政府为茶叶商品人颁发“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并授予出口经营权。政府任命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质量抽查,连茶叶的包装与牌号不符都要受到处罚。
如果外商前来购买茶叶,政府要抽查产品,主要采取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进行检验。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则将该批次茶叶全部充公。清后期,主管部门还制订了茶叶质量标准。有实物标准作为对照,让生产厂家加工有依据;对于销售茶叶的商家,对着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
总的来说,唐宋时期及之前,因食品安全犯案的人动辄遭到严厉的体罚,甚至掉了脑袋。法律主要管的是人,然后是售卖的产品。明清之后,法律将焦点转向问题产品,对人的处罚有所减弱,体现了执法的科学化和人性化,但不利于从源头起遏止和震慑作用。
(摘自《生命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