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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金融管理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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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金融管理(精选11篇)

规范地方金融管理 第1篇

一、后金融危机下地方金融管理的现状

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 并主要为当地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从地方金融管理对象看, 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第一, 地方正规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该类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

第二, 地方准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性质, 但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监管。近年来, 为弥补“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不足问题, 国家降低了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准金融性质的机构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目前, 该类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第三, 其他地方性机构。此机构是指以合作制形式存在, 主要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如在民政或扶贫办登记注册的农民资金合作社或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该类机构通常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 业务发展上也欠规范。

二、后金融危机下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 民间借贷市场利率高息化。2012年以来, 借贷方式相对比较单一, 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和问题此起彼伏。民间金融趋于组织化, 张家口的涿鹿、崇礼地区借款的利率要高于生活性借款的利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 民营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求占较大比重, 民间金融体现出规模化的特点。温州、鄂尔多斯等多地民间借贷市场利率高息化、期限较短、全民化现象严重, 考验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地方金融稳定。

第二, 制度缺陷, 职责重叠, 准金融机构管理不到位。目前, 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法规, 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 造成准金融机构运作比较混乱, 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主业, 进行高息借贷、变相融资。由于职责存在重叠, 如部分地区明确规定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 但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仍由经信委负责。

第三, 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 通过成立金融办, 授予金融办相应职责来主导地方金融管理。这一模式以上海市金融办和宁夏金融办为典型代表。而两地金融办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又有所区别, 上海市金融办接受当地国资委的委托对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事实上已具备“金融国资委”的职能。

第四, 分类管理模式的弊端。一是不利于统筹规划, 制约了地方金融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部署。金融办虽然具有协调职能, 但各地普遍存在级别定位不明晰, 履职能力有限的问题。二是导致“风险大锅饭”局面, 可能出现谁都行使监管权利, 谁都不担监管责任, 金融风险遭到漠视, 出了问题财政和央行兜底的局面。

三、后金融危机下地方金融管理的思考

第一, 明确权责, 划清监管边界。现在地方金融办的权责并不对等。目前给地方金融监管带来最大压力的就是民间融资、非法集资。需要建立一个统一清晰的金融监管框架, 合理划清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边界, 使得中央和地方权责分明, 各司其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要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地方金融协调和服务, 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 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 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 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 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 夹缝中生存的民间金融发展前景。民间金融的特点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 本身就有市场的民间金融, 会出现一支新的金融体系, 一些新的金融组织, 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 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设计, 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合作金融机构、成立社区银行 (或称为村镇银行) 、发展民营银行、适度发展典当行、发展成农村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民间金融不是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 而是一种必要的金融方式。

第三, 银监会的基层尝试二级监管模式职责。对于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 花旗银行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建议:“银监会不妨尝试二级监管模式, 改造地方金融办或省联社的力量监管地方小型金融机构, 既可增加监管力量, 也可避免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建立统分结合的分层次管理体制, 希望建立统分结合的分层次管理体制, 有一个差别化的监管政策, 差别化的监管政策根据各个地方文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信用状况, 给予不同的监管策略, 中国区域差异巨大, 根据各个地方文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信用状况, 给予不同的监管策略, 实行监管的模式, 在一些准金融领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适当下放给地方, 实行监管的模式, 在一些准金融领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适当下放给地方, 相应的风险责任也落在地方, 形成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格局。

第四, 以金融生态建设为重点, 构建地方信用管理体系。地方金融办要以提高地方金融竞争力为核心, 从全局的角度整体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其中, 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提高地方金融服务质量、保证金融企业贷款资产质量、促进信贷资源的有效分配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此, 应赋予地方金融办地方信用管理职能, 要把信用体系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监管纳入工作职责。

希望中国能高度重视地方金融管理, 并做好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建立管理化解机制, 保障中国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防止大规模金融危机的爆发。

摘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 全球经济进入后金融时代, 我国地方金融业也面临同样的考验。文章从后金融危机时代现状入手, 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管理办法, 以防范金融风险, 确保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金融危机时代,地方金融,民间金融

参考文献

[1].郑玲灵.浅谈政府应如何引导民间投资[J].集团经济研究, 2009 (2上) .

规范地方金融管理 第2篇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七、【合作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应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业务模式,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八、【金融中介业务】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审慎评估举债主体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对于发债企业收入来源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应当尽职调查,认真核实财政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九、【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十、【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十一、【出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严禁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严禁代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股权不得享受股权增值收益,并按“实际出资与期末净资产孰低”原则予以清退。国有金融企业股东用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企业的利益。

十二、【财务约束】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十三、【产权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工作。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十四、【配合整改】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十五、【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时,如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等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对该金融企业下调评价等级。

十六、【监督检查】对财政部公开通报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应暂停或审慎提供融资和融资中介服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检查处理结果视情抄送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浅析规范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第3篇

【关键词】地方金融 规范 体制 职能 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2-0351-02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地方金融以其定位于区域、服务于微小、成长于地方的特点而受到当地政府的特别青睐,各地相继成立专门机构,出台相应法规推动其发展。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壮大的同时,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金融管理基本情况。

1、地方金融管理范畴。

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主要为当地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从地方金融管理对象看,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该类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

(2)地方准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性质,但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监管。近年来,为弥补“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国家降低了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准金融性质的机构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目前,该类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3)其他地方性机构。此机构是指以合作制形式存在,主要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如在民政或扶贫办登记注册的农民资金合作社或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该类机构通常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业务发展上也欠规范。

2、地方金融管理特点。

随着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目前“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均已实现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归纳来看,地方金融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管理主体上。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联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则以出资人身份,通过选派、任免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负责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有关重大事项和高管层任职资格也由金融办审核;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经信委负责;典当行则归口省商务厅管理,并由商务厅对其进行年审评级。

(2)管理手段上。一是根据法律规章对地方金融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如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管理。二是通过财政部门,以出资人身份委派高管人员积极参与到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事务中。三是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如出台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四是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如为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地方政府在资金组织、优质项目推荐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积极进行政策扶持。

(3)管理方法上。地方政府以整治信用环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

当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以“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但在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不断创新的情况下,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特别是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

1、不能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第一轮以大银行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的成功,我国的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地方的小型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上。各类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活动、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往往出现一些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的领域。众多的市场主体和庞大的社会融资规模,已经超出了现有监管部门的掌控范围和能力,金融风险防范的难度很大。

2、中央和地方监管主体权责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责不对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问题机构的情况,从而导致不能及时化解风险,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各地方在地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上权责不统一。

3、重金融风险监管,轻金融发展。现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偏重对金融风险的监管,一定程度上有过度监管之虞。地方政府有强烈的金融发展愿望,民间资金也希望能够进入金融业,但这些要求往往被抑制。由于金融管理权在中央,而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使得地方对本区域金融发展的规划往往很难落地,地方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

三、规范地方金融管理的政策建议

应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务实、规范、高效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和资源潜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金融真正能够适应并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

1、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制度。针对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的局面,首先,国家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防止出现一哄而的上局面,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2、明确地方政府行为边界。地方政府要真正树立起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机制。因掌握的资源较多,由地方政府主导地方金融发展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地方金融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内容较丰富,地方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一行三会”、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4、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职能一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分支行与地方金融机构联系紧密的优势,继续加大差别化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度,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二是密切关注地方金融发展态势,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示风险,切实维护辖内金融安全和稳定。

结束语

我国地方金融发展迅猛,不少地区地方金融的市场份额稳步上升,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地方金融在近些年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以上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为此,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因此有必要对地方金融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讨论,以规范地方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德旭。《建立规范高效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2011.04

[2] 李洪强.《浅谈地方金融的规范与管理》,2012.02

规范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研究 第4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价格补偿性,预算管理

现阶段, 地方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过程加大了扩展力度。可是由于受到很多要素的严重影响, 地方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比如说缺少财政体系, 有关部门的利益促进了无序膨胀, 缺少对应的激励体系, 而且在征管的过程中应用的征收标准并不同意, 存在严重的随意性, 导致非税收入管理效率比较低等。对此, 研究与分析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有着深远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特点

(一) 价格补偿性

非税收入有关缴纳责任方能当作准公共产品或是服务利益的享用人员, 同时非税收入相关征缴责任方还可以当作准公共产品或是准公共服务的提供人员。其中准公共产品能够为其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所以准公共产品的运用具备竞争性要素, 在社会公平角度以及政府能力方面而言, 非税收入征缴难以在各个方面无偿提供此种准公共产品或是公共服务, 而且非税收入有关缴纳方为了能够获取对应的利益, 一定要通过价格补偿的方法来获取。另外, 价格补偿体系还会造成地方政府有关公共产品的提供拥有多元性以及针对性, 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供给效率。

(二) 征收界限性

在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支出方面而言, 一般仅仅是针对已经制定的部分群体, 唯有此部分群体才可以享受有关利益与服务, 对此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应用具备界限性。与税收相比较而言, 非税收入有关征收的范围是狭窄的, 而且征收的目标比较单一, 唯有对特定的相关利益享用人员与准公共产品的应用人员进行征收。非税收入通常是与政府特点管理的职能进行匹配, 存在已定的管理目标以及征收目标, 唯有在此种对象的范围之内才具备稳定性, 对于范围之外的并不具备法律性与行政效力。

(三) 支出指向性

尽管在制度设计方面, 非税收入主要由财政机构进行统筹编排与安置的财政性资金, 同时被逐步的归入到预算规范性轨道, 可是在实践的运行时由于一些地方具有特殊性, 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常常通过公共产品的相关提供人员进行征收, 在征收之后运用支出通常也是经过这些机构实现, 同时非税收入大部分都用用专项用途, 比如说环保费用和土地的出让金等。

二、非税收入存在的问题

(一) 非税收入的规模增长比较快, 严重影响税收功能

“费挤水”问题的主要源头就是国内的税收分配体系, 由于地方政府在客观上可以掌握的税收规模比较小, 但是中央税收支配的相关规模比较大, 同时因为地方政府本身问题, 比如说非税收入相关程度过于简单, 获取的成本比较低, 从而造成地方政府将非税收入当作获取地方财政的重要方法与途径。同时因为地方政府普遍存在非税收入以及税收收入比例严重失调问题,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地方政府制定相对完善的税收体系。

(二) 财力难以集中, 造成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比较弱

非税收入尽管在名义方面已经归入到预算化管理内容中, 可是在实践运用过程中, 依然有许多非税收入遗散在各个地区以及各个职能机构, 政府的监督也存在一定盲区, 导致非税性质的资金获取与支出往往构成一块处于体制边缘化的运行灰色地带, 而且其会导致财力严重不集中。而财力的不集中严重影响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能力, 同时国家进行的现有财政性资金相关存量判断也出现偏差, 从而造成财政性资金相关分配出现不良影响。由于在偏差性的判断影响下导致国家难以比较准确的对财政性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与调节, 并且国家对于财政收入应该反应出的社会总体经济情况也会发生错误性评估, 再加上政府的非税收入占据的财政资源, 采用的相关税收调节对策效果也就比较低。除此之外, 财力不集中问题还会造成分配程度发生混乱, 同时国家也难以有效掌握财政收入的整体情况。对于财政收入的分配过程中常常仅能根据原有的资源进行安排, 而地方或是部门的所有种类财政收入无法有效统计到位, 最后导致分配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与分配程度混乱问题。

三、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对策

(一) 强化本地民族法治体制的建立力度

法治体系建立必须要强化地方的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有关立法工作, 从而构成一套与地方相适宜的地方法规以及地方体系, 有效处理地方体系缺少的内容所导致的所有种类非税收入管理问题。同时积极落实与开展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规范管理, 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管理, 各个级别的地方政府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与地方所有针对关系到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 严格处理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等问题, 在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纳入法治体系。另外, 要加强法律与法规的震慑性, 针对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 一定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惩处, 若是触及法律和法规的底线, 一定要毫不留情的进行法律或是行政制裁。利用上述手段, 地方可以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而对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

(二) 加强本地民生的财政体制建立

地方民生的财政体制须将改善民生和提升地方居民福利水平作为目标, 同时地方政府应该在教育和社保以及环保等相关民生领域加大财政投入, 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扶持力度。除此之外, 地方政府还要对民生领域的非税收入相关收费项目取消, 主要由财政进行买单从而为人民群众同便利, 对于民生领域中无法撤销的有关非税收入收费工程项目应该在满足公共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压缩成本。

(三) 改进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实现分类别管理, 应该在部门的预算编制过程中依据非税收入本身特征和具体用途把其和平时的人员费用以及公用费用进行区别, 然后单独、合理列出具体的项目预算。而且非税收入通常在预算的体制中能够划分至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等类别当中, 针对缺少特定应用范围的预算收入, 仅仅要对非税收入的相关执行机构实现成本性补偿, 而其余的收入要由政府进行统筹运用, 然后通过非税收入的预算支出科学的分类管理形式完成收支分离, 在本质上消除机构自我利益形成的条件, 针对特定应用范围的专项收入, 要确保预算的编制实行转款专用, 同时专项收入不可运用在其他相关预算支出, 针对基金的预算, 必须确保总体在预算体制当中合理运行, 从而完成“收支两条线”模式的预算管理。另外, 改进非税收入在征收过后的上缴途径, 从上缴国库账户以及财政专户双途径慢慢变成上缴国库账户的单一途径, 从而满足国内创建的国库单一账户有关需求。因为双途径模式加大了财政收缴的复杂性, 严重制约着财政机构的有关监管, 在一定程度上减小非税收入的有关资金管理水平。

四、结语

通过对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不规范原因进行分析, 可以便于政府对非税收入管理进行整体性掌握, 同时利于地方政府针对本身的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行为进行合理调整, 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王为民.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的研究[M],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1, (12) .

[2]孙忠欣.政府非税收入制度建设与理论探索[M].第1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3]朱玉明.汪建国:公共财政下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3.

规范地方金融管理 第5篇

关键词:地方高校;院系;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

教学文件是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各种文件材料,是进行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学工作评估不可缺少的依据和参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对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制度等均进行了界定,该办法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高校档案工作的权威性文件。针对地方高校院系级的教学文件而言,虽然各高校院系、专业、学科、属性、层次、水平、规模等不尽相同,但其教学文件是指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教学参考书、教学日历及教学进度表、试题库或试题积累、考试考核材料、电化教学材料、声像资料、挂图、标本、照片、CAI、教学管理制度、讲稿、教案、教学检查记录、教学总结、课程建设材料、学科专业建设材料、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材料、教学特色材料、教学改革材料、毕业论文(设计)、作业、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实习计划、实习报告、实习总结、教师教学工作记录、教师教学档案、学生学籍管理材料、党团组织材料、招生工作材料、学生工作材料、毕业生分配材料、教学工作的各种统计图表、与教学活动相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等。教学文件的规范化管理是对各种教学文件的收集、归类、整理、保存及利用等所做的一系列工作,是地方高校院系级教学管理中的一项基本的日常性建设工作。搞好教学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不但可以反映出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而且对促进教学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及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教学改革和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二级院系级教学文件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目前地方高校院系级教学文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教学文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教学管理文件规范化管理的作用及重要性认识不清。院系作为地方高校教学工作的基本运行主体,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材料,直接体现了院系整体的工作状态和教学质量,是教学过程的真实记录。长期以来,人们对院系级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清,使教学文件管理工作出现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教学文件的体系和内涵认识模糊,使得教学文件收集整理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二是对教学管理文件规范化管理的作用及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意识不强,没有从思想上意识到教学文件管理及利用价值的重要性,教学文件的收集整理手段落后;三是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缺乏相应的奖惩措施,使管理人员对教学文件处理的随意性增加,致使各院系教学文件的规范化管理存在不平衡现象。

2.教学文件自身的不规范及信息收集不全面的问题。教学文件本身不能达到规范化要求,在教学文件的设计、记录、填写、变动等方面存在着某些不规范现象。如,一些课程自订的教学大纲没有写明统一的课程编号、开课学期、学时及学分、适用专业等基本内容,有些教学大纲只写有课程名称及各章节名称、课时分配计划,而该课程所要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各章节重难点内容没有在教学大纲中反映出来,没有经过各教学管理环节的严格审批,随意性较大,这样讲课内容及讲课质量就难以保证。又如,教学日历的表格设计及内容填写过于简单,有的教学日历第×周、第×章,甚至把课程名称、开课学期、授课班级、所用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名称都未填写,少数教学日历既无教师本人签字,又无课程组(教研室)负责人及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签字和审核意见,填写后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教学日历的作用;再如,有的理工科毕业论文材料没有任务书,没有答辩委员会意见,教师评语简单内容大致相同。此外,一些不能随意改动的教学文件如教学计划、学生成绩等也存在着随意涂改的情况。上述这些现象可反映出教学文件本身存在着一些不规范问题,而教学文件的不规范直接与教学文件管理的不规范密切相关。

在信息收集方面,存在着信息收集不全面的问题。院系级教学文件来源途径广、种类繁杂、内容丰富。从其来源看,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颁发的教育、教改法规及条文,也有教学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材料,如专业和学科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及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师业务资料、专业验收、教学检查、教学评估,还有学生方面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班管理及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材料。而且各院系的教师及学生手中也散布有大量的资料。如教师在外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或交流的资料没有归集成档。从文件的载体来说,既有传统的纸质文件,也有计算机与网络化办公中形成的电子文档,二者处理的要求不同,给教学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带来了难度。

3.教学文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教学文件具有连续性、周期性、整体性、分散性以及产生渠道的内部性、专业性、多样性等多种特点,在教学文件管理过程中应根据这些特点及内容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有些日常活动的原始记录无专人收集管理及归类保存,使已做过的工作不能在教学文件中体现出来,造成一些信息资源的流失;教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变动使一些教学文件没有进行交接或存在遗失的现象;院系、课程组(教研室)对应收集、归类、管理的教学文件的内容、范围及要求不明确具体;任课教师应定期向院系及课程组(教研室)提供哪些原始材料,教研室和院系应管理保存和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哪些教学文件,各级教学单位对各类教学文件的审批登记制度的建立、落实及检查等都是院系级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的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的组织领导。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首先应对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的目的、要求、意义及重要性有统一的认识,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明确各级教学单位对教学文件管理的条文和管理制度,使这项容易被忽视的工作真正成为教学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和日常性建设工作,院系主要领导要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或委派分管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全力支持教学文件管理人员的工作,建立适于本院系特色的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体系。院系级领导首先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真正把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管理工作来抓。同时,院系应统一组织好教学文件收集的标准、途径、规划、归档时间、归档内容(含电子文件的同步归档)等,在人员结构设置方面注意相互渗透,充分调动各层面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学文件管理队伍。院系正常的教学工作的进行以教学管理为基础,院系级教学文件管理是一项基本而又复杂繁琐及往复循环的工作,各院系应选派责任心强、教学业务精通、具有一定的具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细心的人员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为保持其工作的连续性,一般不宜更换工作岗位,确需工作变动的,应专门做好教学文件的交接验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做好教学文件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教学文件的特点决定了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在意识形态方面:要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因为教学文件是多途径产生的,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多方收集;同时它的利用率非常高,要及时开发;在业务知识方面,因为教学管理信息的复杂多样性,需要培养专兼职工作人员敏锐的职业嗅觉、较强的文档价值鉴定能力;在操作技能方面,包括文档管理技术、计算机操作能力、网络基础技术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培训的方式很多,如业余讲座、办班培训、参观学习、工作现场指导等,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3.建立教学文件检查验收及评估制度。为使院系级教学文件的管理做到规范化与制度化,还应建立相应的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的评估验收制度及保障措施,并将此纳入到学校教学管理的常规制度中来,由专门机构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及评比,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对教学文件管理规范的院系或教研室(课程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组织好观摩交流工作,推广其管理经验。

总之,地方高校院系级教学文件管理工作是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而且需要广大教师和各个部门的支持配及教学管理人员认真扎实的工作。只有多方面地紧密配合,才能实现教学文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努力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而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晓霞.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特色论[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24(12):79-81.

[2]罗梅,周遗品.对高校院系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的思考[J].黑龙江教育,2007,(7-8):157-159.

[3]李雪丽.关于对高校院系级教学档案管理的思考[J].机械管理开发,2008,23(4):156-157.

作者简介:郭承华(1963-),教授,主要从事教学管理研究;金海珠(1956-),教授,主要从事学科专业建设研究。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策略 第6篇

一、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内涵及特点

非税收入指的是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法律规定下利用政府权力和信誉提供相关服务所获得的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彩票公益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从建国以来便存在, 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补充。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呈快速上升趋势, 非税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日渐增大, 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地方政府资金获取的灵活性, 同时也降低了地方政府对税收和中央财政部门的依赖。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具备多样性和非普遍性的特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是独立于税收收入的经济范畴, 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按照不同形式征收资金, 以满足地方政府的实际发展需求。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形式是多样的, 既有行政收费收入、事业性收费, 也有基金收入, 在不同部门、机关所实行的收入方式也有较大差异, 这虽然有效地弥补了地方税收收入的不足, 推动了地方政府各项事务的开展, 却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性。在非普遍性方面, 不同地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总量、标准上都有较大的区别。此外, 在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比重方面, 经济较发达地区非税收入在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中的占比越小, 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税收入比重则相对较高。

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分析

1. 非税收入管理法律制度缺失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作为政府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行政事务执行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确保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 才能真正地保证收入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维持政府的收支平衡。就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来讲, 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相关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和缺失, 造成管理上无法可依的局面, 进而造成诸多管理问题的发生。我国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依靠政府所下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约束, 但是这些文件的法律时效性不强, 只注重对行为上的引导, 而不具备一定的强制性, 管理力度上十分有限, 造成了非税收入随意性较大的现象。

2. 收费规范不明确, 收费标准模糊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重要补充,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有利于推动各项行政事务和经济建设活动的进行。但是, 由于收费制度上的不明确, 造成了地方政府收费标准的模糊, 政府收费与市场脱节的现象明显, 政府收费膨胀严重。目前, 我国地方政府收费规范方面存在很大漏洞, 由于缺乏收费规范的指导, 部分地方政府领导对于非税收入的主观认识存在较为严重的盲目性, 地方领导一句话一拍板, 一项收费项目经过一纸批文就能够实施, 不但流程上不合理, 乱收费的问题也愈演愈烈, 甚至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一批靠收费吃饭的部门机构, 政府财政形象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3. 应收尽收激励机制的缺乏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组成较为复杂, 征管部门较多, 征收对象也相对较多, 这导致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针对非税收入管理, 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部门都相应地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和管理手段, 以加强应收尽收, 增强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目前, 我县已经实行票据电子化管理模式, 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办法, 以加强非税收入的统一监管。虽然这样的管理模式思路清晰, 并且具备较高的实用性, 但是这只能够针对标准相对单一的非税收入条目进行管理, 而对于非税收入标准并不固定的项目则难以发挥相关作用。为此, 针对当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问题, 应该加强对激励机制的构建, 提高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上缴积极性, 从而显著提升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三、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优化策略

1.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 严格约束收费行为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盲目性收费不但影响到政府的财政形象, 同时也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构成影响。在2004年财政部所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通知中, 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予以了明确, 这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但是在非税收入的收费标准和管理体制方面并没有予以规范,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仍旧存在较大空白。为此, 有必要加快对地方政府收费管理制度的完善, 加强法律的健全和完善, 制定全面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种类、标准、范围、权限以及监督流程进行明确, 这将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并且依照全面的法律法规开展对政府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监管工作。

2. 统一收费标准, 严格项目审批流程

我国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存在较为严重的非普遍性, 许多地区非税收入项目多是由各部门临时制定, 而收费标准也非常模糊, 这就造成了较为混乱的收费局面。为此, 在收费标准上要予以统一, 由国家统一制定地区非税收项目和标准, 地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但不能够超出中央部门所规定的调整幅度。在项目的审批流程上, 各部门收费项目的拟定必须要有清晰而全面的收费计划, 落实部门预算工作, 不能够盲目地制定收费项目。各部门收费项目需要提交财政部部门予以审批, 财政部门对应各部门的项目计划和部门预算进行核实和审批, 从根本上杜绝不规范和违规问题。

3. 构建全面的应收尽收激励机制, 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除了加强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清理和归并之外, 构建应收尽收的激励机制非常重要, 提升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上缴积极性, 能够很大程度上的改善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现状。在激励机制的构建上, 应该以自由式、开放式为管理原则, 而不应该一味的采取强制性管理手段。首先,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上缴应该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之内, 根据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上缴水平衡量地方财政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对于上缴数额与实际征收匹配的部门应予以物质奖励, 并计入到政绩考核结果中。同时, 针对应收尽收激励制度的构建, 需要对应的计算机信息化流程的研究和建设, 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加强银行缴款、电脑开票以及财政收入上缴的流程化管理。

其次, 为保证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激励机制的有效实施, 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小组的建设, 由监督小组定期对地方开展非税收入的综合统计和考评, 分析和确定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内容, 并做好收入预算和收入评估, 以保证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有效把控。此外, 对于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 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机制的引入和应用, 由公民负责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发扬财政监管的民主性, 积极接受和听取公众意见反馈, 掌握地方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这对于应收尽收激励制度的构建也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总结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 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有力补充, 也是地方政府各项职能开展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保持着较为可观的上升趋势, 但是由于管理上的问题和不足, 造成了非税收入结构的不合理, 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存在较多问题。因此, 有必要加大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力度, 从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入手, 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约束和规范, 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现象, 维持良好的政府形象, 避免财政资金流失问题的发生。

摘要: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地方政府行使各项职能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呈快速上升趋势, 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总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上的不足之处也日渐凸显。本文就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展开分析和论述, 指出当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在相关研究基础上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有效策略, 希望对于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非税收入,地方政府,财政管理

参考文献

[1]王乔, 汪柱旺.政府非税收入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J].当代财经, 2009 (12)

[2]吴金光.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立法探讨[J].财会月刊, 2012 (03)

[3]陈艳艳.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研究[J].商品与质量, 2011 (09)

实现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范化的探讨 第7篇

1. 1 财政专户过多,财政资金库外循环

国家为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建设、改善民生,每年下达大量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为便于掌控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进度,在商业银行开立了大量的专用账户,同时为平衡金融机构间关系,将专项资金细化分拨到各专用账户中。一个地市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专户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各商业银行通过这些专户达到了分割占有财政资金的目的,形成财政资金 “藩镇割据”局面,造成财政资金的库外循环,影响了国库现金管理使用。

1. 2 财政国库管理体制不完善,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单一账户制度

按照完全意义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要求,所有的政府财政性资金集中在一家银行的账户上,全部财政收入由纳税人直接缴入该账户,全部财政支出由该账户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而目前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规定,在资金收纳方面只有预算内资金进入单一账户系统,而预算外资金和其他基金存入财政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各类账户。在财政支出方面预算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审核后,预算内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支付,预算外资金不通过国库,而是由开户的商业银行支付。这种制度安排,在收支两个方面都无法做到国库的集中管理,与完全的集中收付管理相去甚远,客观上为财政部门开立专户存款账户留下了 “伏笔”,为财政资金分流到专户留有余地。非真正意义上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客观上制约了国库现金管理的规范操作。

1. 3 国库现金流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有待提高

国库现金流预测是国库现金管理的基础,是实现精确的国库现金流入量、国库现金流出量和国库现金余额的预测。目前此项工作部分开展且仅限于对国库收支、国库库存的预测,预测结果不能全面反映国库现金流的整体情况。一是预测手段单一,预测时间和方法存在局限。开展国库现金流预测的国库,只采用单一模型进行预测,对预测对象的了解仅限于表面,没有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导致预测误差随着预测对象规模的扩大而增加,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预测效果,难以全面地揭示研究对象的发展变化规律。二是预测机制欠完善。国库现金流变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人民银行国库和财政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和国库现金流预测机制,而目前的预测工作随意性较大,缺乏约束。三是预测人员能力不足。国库现金流预测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照搬,必须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根据实时变化,调整预测方法,对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很高。由于基层预测人员年纪偏大、学历较低、计量知识掌握不够等原因,难以胜任预测工作。

1. 4 国库现金管理的金融市场操作工具缺乏

目前地方金融市场产品结构相对单一,金融市场中符合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工具较少,仅有定期存款一项,操作工具的单一性制约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开展,不利于全面把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

2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中的风险

2. 1 银行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一,银行占压国库资金形成流动性风险。一是占压非税收入资金。目前,代收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指令,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如土地出让金总价款、各职能部门罚没收入等,一般在季末或半年末才集中缴入国库,而且非税收入的收缴采用集中汇缴方式,人工方式传递纸质票据,入库一般需要7 ~ 15 天,在一定程度上占压了非税收入资金。二是占压财政集中支付退回资金。代理银行违反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合并使用分账核算的要求,预算单位退回财政集中支付资金不能及时划回国库,造成财政资金沉淀于代理银行。

第二,银行市场营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数额巨大、用途稳定的财政资金是各家银行开展营销的重点对象,商业银行可利用这部分资金进行放贷、投资等获得稳定的收益。既然将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各种风险,特别是在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将资金大量投放诱发的流动性风险。

2. 2 操作模式工具取向的选择性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面临新金融创新产品的竞争诱惑,如何规避操作工具及操作模式的选择性风险成为国库现金管理的重大课题。目前,中央国库现金管理通过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逆回购等方式进行,其中国债回购和逆回购要求客观条件较高,操作较复杂,只选择过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这两种操作方式,无论选取哪种投资工具,都蕴含着一定的风险。

2. 3 国库资金流动性风险

一是国库库存余额变动较大。由于财政支付数额的不确定性,造成国库余额变动较大,且没有规律性。二是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执行弹性大,导致财政超收超支,且财政支出的随意性较大,国库现金支出很难与现金收入相匹配。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入、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力度的加大,国库库存余额会继续高位攀升。

3 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建议

建立健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有利于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 1 充分调研,精心测算,积极稳妥地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密切配合,结合当地财政、金融生态环境,充分调研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可行性,科学测算当地国库现金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确保政府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3. 2 建立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规范化运作机制,明确各方相关职责

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是财政国库资金管理中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利益关系的节点和关注的焦点。一是建立政府牵头、财政测算提出需求、人行具体操作、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的规范化运作机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各方权限、职责,密切各方联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招投标平台,鼓励各参与银行进行公平竞争,规范运作,从而确保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规范有序运作。

3. 3 加速推进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税收收入收缴改革、公务卡改革等,逐步实现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的全覆盖,实现所有财政收支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统一办理。

3. 4 加快建立国库现金流量预测系统

一是进一步完善 “3T”系统功能,建立国库现金流量数据库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系统,将常用的定量分析数据预测模型融入到系统中去,实现国库现金流量历史数据、相关经济金融数据、收支分类计划等数据集中收集,国库现金流量实时监测及分类动态预测,同时实现与财政部门联网,为财政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财政库存资金流量预警信息,为国库现金管理规范操作提供数据支撑。二是建立由政府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支付部门、人行国库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专业化团队,提高国库现金流量预测的科学性。

摘要: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地方国库资金安全完整和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对地方国库现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运作,以实现地方国库闲置现金余额最小化、投资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财政资金管理活动。文章阐述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现状,分析制约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因素及操作中的风险,并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就如何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现金管理,地方国库,现金流预测,银行资金流动性

参考文献

[1]郭立平.国库现金管理的结构效应[J].中国市场,2014(50).

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实践探究 第8篇

1 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发展得比较迅速,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因此,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1],不仅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可以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各个地方政府需要尽快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2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

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也有了新的要求,虽然许多地方金融机构都对管理体制进行了创新,但是创新出来的管理模式比较混乱,就使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主要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进行的过程中,二者之间缺少对管理体制的信息交流。当前我国存在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模式有很多,例如,担保公司、投资理财等,但是由于国家与地方在金融管理体制上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交流[2],政府没有履行好管理金融的职责,所以导致可能会出现金融风险的问题。第二,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导致每个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不一样,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没有被统一,许多金融机构都脱离了金融管理体制的监管,最终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2.2 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目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由各地方的相关部门进行设立,每个地区的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有的地区甚至没有设立金融管理部门。每个地方的金融管理部门名称都不相同,导致行使的职责权利也是不同的,这样就很容易出现职责重合的现象。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有的金融管理机构会针对地方的规划进行管理,有的地方则根据金融的管理办法而进行管理,这样就很容易出现职能的混乱。地方分散的金融管理模式,对各个地方的资源配置很不利,不仅会使地方的金融管理不合理,而且将会使地方无法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维护。

2.3 地方金融监管不适合地方金融发展

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的主要模式就是“一行三会”,地方在实施金融管理体制时,更加注重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因此,对地方的金融机构在准入上有非常严格的把关,导致地方金融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3],地方政府想要发展当地的经济,就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严格把关,抑制住了地方金融快速发展,所以导致出现地方金融监管不适合地方金融发展的现象。政府为了有效的进行金融管理,很多时候颁布的政策使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无法实施管理,严重地影响了地方资源的配置。

3 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措施

3.1 树立地方金融发展观,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引导

地方政府在实施金融管理体制时,应该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对金融的发展行为进行积极地引导,促使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完善,不仅可以有效的分配地方资源,而且还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地方政府在进行规划时,一定要将地方的经济发展与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有效的结合起来,一定要有效的进行地方金融发展的规划,在实施地方金融的管理体制过程中,确保金融行为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确保地方经济的平稳发展,为金融业构建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中央应该针对金融管理体制出台相应的保护法规,积极地整合各个地方金融管理的所要履行的职能[4],明确地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与权力,对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实施。中央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控制地方将金融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以及隐患,要强有力的限制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不断地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不断地加强我国社会经济的建设。

3.2 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

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主体的权利与职责。地方的金融管理本来就比较复杂,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地方金融管理,就应该将地方与中央的金融管理界限分开,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管理的体制上,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中央对地方的金融管理起着积极引导的作用,中央对地方金融的积极引导有利于促进地方金融管理尽快适应经济的发展,尽快趋于金融管理的专业水平,明确地方与中央的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利于协调地方与中央进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模式。在中央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直接管理、地方协调的管理原则,实施专业化的金融管理模式。

中央对地方进行金融管理时,一定要落实政策,有效地开展工作。地方在进行金融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强化责任制度,明确管理的职责与权力,有效地实施金融管理体制,促进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

3.3 在统一地方金融监管主体下进行分类监管

各个地方在进行金融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中央应该支持各个地区设立地方金融管理监管机构,并且要明确监管的具体内容。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去规定每个地区金融管理部门的具体任务,并且应该将所有的金融机构都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这样有利于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在实施地方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监管机构的经济状况[5],要对地区的经济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判断,进而结合金融发展的需求,对地方金融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管,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4 结论

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完善,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的作用。一定要对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便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只有不断地完善金融管理体制,积极地去实践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完善地方金融的管理体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安巧玲.关于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13):479-479.

[2]林毅.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若干思考[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10):11-13.

[3]张毅飞.关于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议[J].时代金融(下旬),2014(3):200-200,203.

[4]张雪飞.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完善建议[J].科学与财富,2014(7):15-15.

规范地方金融管理 第9篇

关键词:地方高校,院系,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

教学文件是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各种文件材料, 是进行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学工作评估不可缺少的依据和参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对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制度等均进行了界定, 该办法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高校档案工作的权威性文件。针对地方高校院系级的教学文件而言, 虽然各高校院系、专业、学科、属性、层次、水平、规模等不尽相同, 但其教学文件是指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教学参考书、教学日历及教学进度表、试题库或试题积累、考试考核材料、电化教学材料、声像资料、挂图、标本、照片、CAI、教学管理制度、讲稿、教案、教学检查记录、教学总结、课程建设材料、学科专业建设材料、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材料、教学特色材料、教学改革材料、毕业论文 (设计) 、作业、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实习计划、实习报告、实习总结、教师教学工作记录、教师教学档案、学生学籍管理材料、党团组织材料、招生工作材料、学生工作材料、毕业生分配材料、教学工作的各种统计图表、与教学活动相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等。教学文件的规范化管理是对各种教学文件的收集、归类、整理、保存及利用等所做的一系列工作, 是地方高校院系级教学管理中的一项基本的日常性建设工作。搞好教学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不但可以反映出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 而且对促进教学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及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教学改革和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级院系级教学文件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目前地方高校院系级教学文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教学文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对教学管理文件规范化管理的作用及重要性认识不清。

院系作为地方高校教学工作的基本运行主体, 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材料, 直接体现了院系整体的工作状态和教学质量, 是教学过程的真实记录。长期以来, 人们对院系级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清, 使教学文件管理工作出现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教学文件的体系和内涵认识模糊, 使得教学文件收集整理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二是对教学管理文件规范化管理的作用及重要性认识不足, 管理意识不强, 没有从思想上意识到教学文件管理及利用价值的重要性, 教学文件的收集整理手段落后;三是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不明确, 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乏相应的奖惩措施, 使管理人员对教学文件处理的随意性增加, 致使各院系教学文件的规范化管理存在不平衡现象。

2. 教学文件自身的不规范及信息收集不全面的问题。

教学文件本身不能达到规范化要求, 在教学文件的设计、记录、填写、变动等方面存在着某些不规范现象。如, 一些课程自订的教学大纲没有写明统一的课程编号、开课学期、学时及学分、适用专业等基本内容, 有些教学大纲只写有课程名称及各章节名称、课时分配计划, 而该课程所要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各章节重难点内容没有在教学大纲中反映出来, 没有经过各教学管理环节的严格审批, 随意性较大, 这样讲课内容及讲课质量就难以保证。又如, 教学日历的表格设计及内容填写过于简单, 有的教学日历第×周、第×章, 甚至把课程名称、开课学期、授课班级、所用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名称都未填写, 少数教学日历既无教师本人签字, 又无课程组 (教研室) 负责人及主管教学的院长 (主任) 签字和审核意见, 填写后流于形式, 没有真正起到教学日历的作用;再如, 有的理工科毕业论文材料没有任务书, 没有答辩委员会意见, 教师评语简单内容大致相同。此外, 一些不能随意改动的教学文件如教学计划、学生成绩等也存在着随意涂改的情况。上述这些现象可反映出教学文件本身存在着一些不规范问题, 而教学文件的不规范直接与教学文件管理的不规范密切相关。

在信息收集方面, 存在着信息收集不全面的问题。院系级教学文件来源途径广、种类繁杂、内容丰富。从其来源看, 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颁发的教育、教改法规及条文, 也有教学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材料, 如专业和学科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及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师业务资料、专业验收、教学检查、教学评估, 还有学生方面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班管理及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材料。而且各院系的教师及学生手中也散布有大量的资料。如教师在外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或交流的资料没有归集成档。从文件的载体来说, 既有传统的纸质文件, 也有计算机与网络化办公中形成的电子文档, 二者处理的要求不同, 给教学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带来了难度。

3. 教学文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教学文件具有连续性、周期性、整体性、分散性以及产生渠道的内部性、专业性、多样性等多种特点, 在教学文件管理过程中应根据这些特点及内容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有些日常活动的原始记录无专人收集管理及归类保存, 使已做过的工作不能在教学文件中体现出来, 造成一些信息资源的流失;教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变动使一些教学文件没有进行交接或存在遗失的现象;院系、课程组 (教研室) 对应收集、归类、管理的教学文件的内容、范围及要求不明确具体;任课教师应定期向院系及课程组 (教研室) 提供哪些原始材料, 教研室和院系应管理保存和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哪些教学文件, 各级教学单位对各类教学文件的审批登记制度的建立、落实及检查等都是院系级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的主要措施

1. 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的组织领导。

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首先应对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的目的、要求、意义及重要性有统一的认识, 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并明确各级教学单位对教学文件管理的条文和管理制度, 使这项容易被忽视的工作真正成为教学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和日常性建设工作, 院系主要领导要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 或委派分管领导统一组织协调, 全力支持教学文件管理人员的工作, 建立适于本院系特色的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体系。院系级领导首先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真正把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管理工作来抓。同时, 院系应统一组织好教学文件收集的标准、途径、规划、归档时间、归档内容 (含电子文件的同步归档) 等, 在人员结构设置方面注意相互渗透, 充分调动各层面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学文件管理队伍。

院系正常的教学工作的进行以教学管理为基础, 院系级教学文件管理是一项基本而又复杂繁琐及往复循环的工作, 各院系应选派责任心强、教学业务精通、具有一定的具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细心的人员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为保持其工作的连续性, 一般不宜更换工作岗位, 确需工作变动的, 应专门做好教学文件的交接验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做好教学文件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 教学文件的特点决定了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在意识形态方面:要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因为教学文件是多途径产生的, 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多方收集;同时它的利用率非常高, 要及时开发;在业务知识方面, 因为教学管理信息的复杂多样性, 需要培养专兼职工作人员敏锐的职业嗅觉、较强的文档价值鉴定能力;在操作技能方面, 包括文档管理技术、计算机操作能力、网络基础技术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培训的方式很多, 如业余讲座、办班培训、参观学习、工作现场指导等, 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3. 建立教学文件检查验收及评估制度。

为使院系级教学文件的管理做到规范化与制度化, 还应建立相应的教学文件规范化管理的评估验收制度及保障措施, 并将此纳入到学校教学管理的常规制度中来, 由专门机构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及评比, 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对教学文件管理规范的院系或教研室 (课程组) 或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组织好观摩交流工作, 推广其管理经验。

总之, 地方高校院系级教学文件管理工作是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但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而且需要广大教师和各个部门的支持配及教学管理人员认真扎实的工作。只有多方面地紧密配合, 才能实现教学文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努力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而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晓霞.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特色论[J].教育与教学研究, 2010, 24 (12) :79-81.

[2]罗梅, 周遗品.对高校院系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的思考[J].黑龙江教育, 2007, (7-8) :157-159.

规范地方金融管理 第10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分析

JEL分类号:R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109--02

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目前各地已经建立了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但对其职能的具体定位还存在某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金融管理权应划分为中央金融管理权和地方金融管理权;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管理权由于风险高且影响大应当进行统一管理。两种观点分别为部分支持者所认同。

然而,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就会发现大一统的金融管理模式确实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1、县级及以下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缺失。其一,2003年,在银监分设以后,针对我国央行的县支行的存留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当时央行县支行已经功能弱化,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支机构一般只设到省一级,银监会的分支机构也只设到地级市,因此,县及以下的金融管理弱化。其二,由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不断强化垂直管理体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并、权力上收,导致县以下的金融服务越来越薄弱。

2、地方政府协调“一行三会”的关系。为了预防地方政府干涉金融管理权。尤其是金融宏观调控权,特将一行三会的分支机构作为中央直属机构来进行管理。站在金融宏观调控的立场,势必要建立一套脱离于地方政府之外的金融管理体制。但因一行三会的职责所在,脱离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机构在实现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明显心有余而力不足。

3、对各地新组建的金融机构的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全国各地纷纷成立本地的金融机构,另外,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已被我国交由地方政府管理,中央金融管理机关在监督这些金融机构的同时,也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来监管自身的发展。

4、金融机构衍生业务的管理。近年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衍生出一些诸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PE.VC、私募的证券基金等新生事物,但国家对这些新生事物进行统一管理似乎没有很大的必要性,或是还没制定出完善的全国统一监管的方法,而中央金融机构也不适合对这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则需要将金融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

二、划分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边界的原则

1、金融管理权以中央为主导的原则。其理论依据一是由于金融业是一个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联的行业,它势必要求政府站在公众利益的立场上对其进行监管。而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性质主要是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为预防其损害公众利益可以由中央政府进行统一监管。二是由于金融系统的高风险性。也必须要加强监管。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是一个体制单一的国家,中央政府掌握了大量的政治经济资源,而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也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出发要管理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都是行不通的。所以。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边界划分最重要的原则是中央主导金融管理原则。

2、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原则。目前我国主体的金融管理部门是“一行三会”,因此,处理好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关系才能设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由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是代表中央在当地履职,而当地的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是代表当地政府进行履职。更要注重双方的相互协调。其一,在职责范围上协调。但凡属于中央金融管理机关所管辖的职权范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不能干涉,除非被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所授权。其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履职提供优越的条件,作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领导下的补充性机构。其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沟通协调,重新划分各自领域的职权范围。

3、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法定原则。须立即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范围职权进行法律规定,以使地方金融管理“有法可依”。

三、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边界问题的理论性与实际性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问题,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际性。从理论角度讲。利用地方政府本身所掌握的大量资源和在金融方面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来促进金融的发展,是中央政府所代替不了的。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时低调地设置了管理权限。可想而之,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权力边界会逐渐向外扩展,是不容置疑的,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总的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还要通过摸索和实践来解决其权力边界的确定。但综述以上的讨论。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权力边界在结合了我国的金融管理框架和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后,大致是可以确定的。

(一)健全地方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中央在各地的金融管理机关服务,为当地的金融机构服务,为当地的金融消费者服务。首先,中央直属的金融管理机关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与当地政府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因此,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利用大量资源的方面。占有很大的优势。为促进我国金融管理水平的提高,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来协助中央直属的金融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职。其次,我国大型国有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政策性撤并。其他商业银行也不愿意在农村设置分支机构,提供的农村金融服务非常有限。目前,由地方政府管理着农村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完善对县及县以下地区的金融服务。

(二)加强地方金融管理。主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实施的管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将被银监会交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很多学者也认可如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PE,VC、私募的证券基金等机构,都应该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另外,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在县及以下没有设置分支机构,因此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成为县及县以下金融管理的有益补充。

(三)推进地方金融发展。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扶持地方金融,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协调好与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制定和实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从而促使地方金融更快地发展。

(四)支持金融创新。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自身的优势、针对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部分进行支持金融创新。待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行新制度的建立。再由监管机构来进行验证总结,升级为法律和监管条例,推广至全国。

(五)强化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基于金融职能的专业性,如果将各地国有企业组建而成的地方金融机构交由地方国资委进行管理的话。则很难进行妥善实施,而地方金融发展规划中所包含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自身优势以及对该领域的熟悉程度来施行,以更好地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朱立南,日本政府的金融管理及其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1994,(02)

[2]朱文胜,美国政府金融的特点[J],中国改革,1999,(03)

[3]李毅,建国初期我国党和政府的金融管理政策[J],现代商业,2007,(29)

[4]高艳,地方政府的金融控制与农村金融发展[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5)

[5]范静,张朋柱,薛耀文,刘璇,金融信息化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的影响分析[J],上海金融,2006,(08)

规范地方金融管理 第11篇

我国城市建设正在稳步推进, 政府公共投资力度不断加大, 一批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陆续上马, 加强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用好有限的项目建设资金, 至关重要。但是, 我们也注意到, 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 要求的不断提高, 在目前的决策机制下, 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决策的随意性、仓促性、片面性的现象, 地方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 必须要有效规范地方政府公共投资管理。

二、规范调整地方政府公共投资结构, 确立地方公共投资的有效方式

地方政府公共投资大多涉及到基础设施领域, 基础设施建设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 地方政府应该优先安排和保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共同特点是风险大、外部效应高、收益低, 民间资本具有投资的能力, 但是一般都不太愿投资。因此, 政府对于基础设施领域可以采用财政贴息等方式来进行投入。

三、形成统一的公共投资项目总概算和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设计, 深入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 创新组织管理模式, 预防和化解项目风险, 减少变更;加强政府公共投资项目预算工程造价成本动态建设, 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投资领域实际的项目定价机制;加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等等。要着力研究和制定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 从经济的、社会的、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全方位地对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真正做到封闭管理, 追踪问效, 来实现提高政府公共投资效益的目的。

四、制定和完善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完善法规和规章是依法监督管理的前提, 北京、深圳等城市相继出台了《政府公共投资管理规定》的法律文件, 建立了对地方政府公共投资向人大和政协报告制度, 为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我国很多地方仍然还没有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出台相应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分散在单项的工作要求中, 不利于统一管理和整体效益的提高。建议地方政府尽快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内容应该从项目的提出、评估论证、列入投资计划, 到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 直到项目竣工验收与资产移交, 重点突出项目的建设管理与资金管理, 尽可能做到涵盖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五、改革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

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开以及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 建立权责分明、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利用市场中介组织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 从而达到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的目的。尽可能地实现政企分离, 使政府不再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微观管理。使建设参与各方 (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三方) 努力形成有效制衡机制, 保证政府公共投资工程建设的效能。同时, 建立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储备库, 所有申请政府公共投资支持的项目, 都必须先纳入该项目库中开展评估论证后才能获得投资, 重大投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 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政府公共投资从储备库项目中进行筛选, 根据库内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有序投资, 避免政府公共投资因时间短造成的投资判断偏差, 提高政府资本投资的效率。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滚动发展思路, 坚持政府公共投资向公益型、基础性项目集中, 集中有限的政府资金办大事、办急事、办实事。

六、加强政府对于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 规范招标行为

首先, 要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加强监督检查, 保证权力公正运行, 确保所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要健全招投标监督体系, 严格控制标的外工程造价。由自行招标、自行评标改为专家库人员评标, 完善检察、监察部门监督评标定标制度。其次, 要采用招投标项目最大化, 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方式。特别是对交通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采用大标段招标或打捆招标, 便于工程管理, 降低成本, 提高质量, 缩短工期。

(二) 改革管理模式

要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制”, 改变“投资、建设、监管、使用”为一体的管理模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和验收。要根据不同的项目, 采用建设单位自行选定、政府设立代建中心、招标产生代建单位等不同方法, 进行建设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代建阶段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 达到控制投资、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按照项目审批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及重大项目稽查制要求,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防止暗箱操作和各种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实行严格的投资成本、工期进度和质量控制, 严格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支付。认真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监理企业行为, 严格准入清出制度, 确保监理制的落实。加大对建设参与各方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责任追究制。审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建立健全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提高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县监察部门要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 依法依纪查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七、加大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力度

1.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存在未经批准, 擅自组织开工, 更改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未依法组织招投标,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行为的, 责令限期整改, 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年内不得再负责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单位内部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并按项目投资额等额予以经济处罚, 在其财政预算资金中扣除。

2.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 审计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 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责令限期纠正, 并依法依规追究。

3.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应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总之, 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属公共财政支出的范畴, 其对社会投资的基础性 (公共性) 、带动性、引导性、调节性作用至关重要。有效规范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 能够有效强化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从源头上加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管理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谢沛善, 梁植松, 宾卫莲.政府公共投资职能与其策略选择[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 (4) .

[2]蔡一珍, 温晓英.战后西方国家财政支出政策述评兼论以政府公共投资为中心的财政支出政策的选择[J].国有资产管理, 2011, (8) .

[3]叶素文, 邓发云.政府公共投资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疆财经学院学报, 2012, (1) .

[4]刘月明.公共投资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 (4) .

[5]韩保庆.关于在经济评价中如何处理公共投资的探讨[J].国际石油经济, 201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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