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被投诉驾驶员的处理规定(精选2篇)
出租车公司被投诉驾驶员的处理规定 第1篇
出租车公司被投诉驾驶员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出租车的诚信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正当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公司各部门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要坚持被投诉的事情经过不清楚不放过;乘客对回复不满意不放过;被投诉驾驶员和其他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第三条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被乘客投诉后,由所属部门依据《受理乘客投诉及失物查询管理办法》进行查证核实,视违规情节轻重;被投诉次数;认错改过态度,分别予以再培训学习、责成检讨整改、经济处罚、车辆停运,直至解除合同(协议)等处理。
第四条驾驶员被乘客投诉后,车辆应暂停营运,到安全管理部通过计价器刷卡采集营运数据。当班驾驶员应写出书面事情经过,必要时可要求主班驾驶员共同接受调查。无证驾驶员被投诉,由主班驾驶员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理。
第五条除乘客所诉与车辆或营运信息不符外,当班驾驶员均应写出书面认识,自查被乘客投诉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被投诉驾驶员有违反《出租车公司文明服务规范》行为的,驾驶员应向乘客道歉。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有一般或严重违章行为的,依据《营运督查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在处理投诉时,应对被投诉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第七条被投诉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营运,收回《从业资格证》副证,参加公司集中举办的“新驾驶员上岗培训班”,交缴培训费,重新培训三天,考试合格后恢复上车营运。
(一)有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等严重违章行为;
(二)一年内被投诉达二次。
第八条被投诉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及认错表现,对所涉车辆可处以不超过十五天的停运处罚:
(一)拒不接受投诉处理;
(二)主班驾驶员一年内二次被投诉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等严重违章行为,或一年内被投诉达三次;
(三)有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违章行为。
第九条被投诉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出租车经营合同》或副班《协议》,终止经营,予以清退:
(一)被投诉查实有责后,拒不认错改过及向乘客赔礼道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主班驾驶员一年内三次被投诉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等严重违章行为,或一年内被投诉达四次;
(三)副班驾驶员有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违章行为,或一年内二次被投诉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等严重违章行为,或一年内被投诉达三次。
第十条公司将因违规经营提前终止《出租车经营合同》、副班《协议》的驾驶员名单上报市出租汽车协会备案,公司永不录用。
第十一条被投诉的《文明示范车》驾驶员,有一般违章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有严重违章行为或一年内被投诉达二次的,予以摘牌,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被投诉驾驶员对投诉内容发生争议,且进行无责申辩时,安全管理部会同营运督导部复核以确认事实。如有必要,应派员当面听取乘客意见,或到现场查勘,澄清事实。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在受理乘客投诉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的原则。如果疏于职守,引起矛盾激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将被追究失职责任。
第十四条《营运督查简报》每月公示一次被投诉驾驶员名单,以及当月、当年被投诉累计次数。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出租车公司被投诉驾驶员的处理规定 第2篇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应用指南》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等科目的规定,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为[3]:
在这笔分录中,“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结果为:
然而,公式一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下面论证之。
《准则》[5]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6]
根据其后款的规定可以得到: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因为现值是以租赁期开始日为基准时点,而初始直接费用发生在租赁期开始日当天或之前),于是可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7]即: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正是根据上述等式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或者也可以说,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正是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可得:
不难发现,公式一和公式二是不一致的,公式一中少了一个作为被减数的“初始直接费用”。这表明《准则》与《应用指南》二者当中,有一个是错误的。本文认为,公式一是错误的,公式二是正确的。原因有二:第一,《准则》的法律效力高于《应用指南》,二者不一致时应遵循前者;第二,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方法,其实就是根据财务管理中内含报酬率的原理,其中,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是投资成本(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是投资所得(终值),而未实现融资收益就是投资收益(货币时间价值),可见,初始直接费用构成投资成本,应该作为计算公式中的被减数。
由于《应用指南》中公式一存在错误,导致相关的账务处理发生错误和混乱,这体现在《讲解》和注会教材的相关例题上。
二、《讲解》【例22-7】[8]的错误及剖析
1.《讲解》【例22-7】部分相关资料
20×5年1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租一台塑钢机,租赁期为20×6年1月1日~20×8年12月31日。自20×6年1月1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该机器在20×5年12月1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700 000元。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乙公司为签订该项租赁合同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20×6年1月1日
最低租赁收款额=150000×6+100=900100 (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900100+10000=9101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700000 (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900100-700000=200100 (元)
20×6年1月1日的会计分录:
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应分摊的融资收益
*做尾数调整:24004.99=150000-125995.01;125995.01=126095.01-100
2. 错误之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金额
在乙公司20×6年1月1日的会计分录中,“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金额计算为200100元是错误的。
根据公式二,由于本例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可得:
《讲解》中之所以计算为200100元,是因为采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700000(元)”的做法[10],实际上,在该例中不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况下,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700000+10000=710000(元)。
当然,倘若将这笔分录中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金额改为190100元,则这笔分录借贷双方是不平衡的,这是公式一的错误在账务处理上的体现,留待后文探讨。
3. 错误之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额
表22-3中20×8年12月31日“确认的融资收入”为24004.99元。倘若暂不考虑尾数调整的问题,20×8年12月31日“确认的融资收入”=期初租赁投资净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126095.01×7.24%=9129.28(元)。“尾数调整”后的金额24004.99元,比未作尾数调整的9129.28元高出14875.71元,前者偏离后者162.95%[(24004.99-9129.28)/9129.28×100%],区区百分位的小数调整会产生如此巨大的误差吗?可以肯定,这不是正常的尾数调整结果。再者,各期“确认的融资收入”应是逐期递减,可是,2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却大大高于上期。这些现象都表明表22-3的计算存在错误。
其实,问题出在“租赁投资净额余额”的初始金额。这个初始金额就是租赁项目的投资成本(现值),即,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或者说,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因此,这个初始金额不应该是700000元,而应是710000元。
将表22-3中“租赁投资净额余额”的初始金额改为710000元,计算结果如下:
*做尾数调整:9821.47=150000-140178.53;140178.53=140278.53-100
我们再来检查20×8年12月31日“确认的融资收入”9821.47元。如果不考虑尾数调整的话,20×8年12月31日“确认的融资收入”=140278.53×7.24%=10156.17(元)。后者比前者大334.70元,即,后者仅偏离前者3.41%[(10156.17-9821.47)/9821.47×100%]。再者,各期“确认的融资收入”也符合逐期递减的规律。
三、注会教材【例22-5】[11]的错误及简析
注会教材【例22-5】相关部分的资料为:
20×1年12月28日,B公司向A公司出租一条程控生产线。租赁期为20×2年1月1日~20×4年12月31日。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000元。该生产线在20×2年1月1日B公司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2600000元。B公司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0元。
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最低租赁收款额=3000000
初始直接费用=100000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600000
20×2年1月1日的会计处理:
可以看出,该例“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入账金额3000000元,只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3000000元,并未包含初始直接费用100000元。这显然与《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
然而,该例中“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金额计算为300000元是正确的。依据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3000000-(2600000+100000)=300000 (元)
四、修改建议
1. 问题的根源
从上述两道例题来看,第一道例题遵循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的规定,然而“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错误;第二道例题“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正确,然而,没有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这两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应用指南》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即分录一)是错误的。倘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按正确方法的计算,则这笔分录应表示为:
可以发现,这笔分录的借贷双方是不相等的:
可见,借方金额比贷方金额多了一个“初始直接费用”。
2. 修改方案
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的规定,有其理论依据和会计惯例。为取得长期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通常都应该资本化,构成长期资产的入账价值,比如,为取得固定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发生的交易费用,都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的规定不能更改。那么,修改措施主要应着眼于分录的贷方,尤其是“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1)方案一——“未实现融资收益”下设明细科目
可以考虑在“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下面设置“租赁收入”和“交易费用”等两个明细科目,“租赁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分期计入租赁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其实也就是相当于现行规定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内容;“交易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初始直接费用形成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也就是要在租赁期内分摊的初始直接费用金额。
当然,需要在《应用指南》和《讲解》中作出相关解释,说明“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就是“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收入”科目的入账价值。
租赁期内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两个明细科目分别分摊。确认租赁收入、分摊初始直接费用等其他会计处理,则无需进行修改。
(2)方案二——新设科目核算初始直接费用
也可以考虑在分录的贷方新设会计科目核算初始直接费用,类似于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备抵科目。比如,将这科目称为“累计租赁费用摊销”。这样,可以将分录二改写为:
在租赁期内,分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累计租赁费用摊销”,贷记“长期应收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而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等其他会计处理规定无需修改。
对比两个修改方案,方案一修改幅度较小,但修改得不彻底,改完之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内容与《准则》规定仍有出入;方案二修改幅度较大,可能存在理论缺陷。总而言之,无论采用哪个修改方案,对《应用指南》和《讲解》的相关部分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的简称,下同。
[2]《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简称,下同。
[3]见《应用指南》第196-197页。
[4]为了简便起见,此处假设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公允价值,这一假设并不影响本文探讨的问题。
[5]《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简称,下同。
[6]见《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92页。
[7]见《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91页。
[8]见《讲解》第328-329页,【例22—7】。
[9]原文为“900 100”,显然是《讲解》编著者笔误或印刷错误。
[10]其实,这与该例前文(《讲解》第327页【例22—7】第三段)“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710 000元”的表述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