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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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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精选12篇)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1篇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义, 不同学者各持己见。我认为, 应从广义上理解, 不仅包括网络交易和支付平台, 还要有商家、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主体在内的综合性系统。因此,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即交易支付平台, 是又具有实力和信誉优势的独立机构与各大银行进行签约, 待买家选购商品以后, 由该平台提供的账户向卖家支付货款。[1]

在商品买卖交易中, 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支付, 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极大便利。不仅提高了买卖交易的效率, 降低了风险, 而且还满足了市场多元化的需求, 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 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而对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一) 中介性

显而易见, 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的是媒介的作用, 它将商家、买家和银行三方连接在一起, 取代了买家在购物时直接付款这一环节, 代之以该平台“延时”付款, 即买家将钱暂存至该平台提供的账户内, 待收到卖家的商品后, 再由第三方将款项转移至卖家账户, 从而买卖双方通过该平台, 即可实现非面对面交易。

( 二) 独立性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以信用和实力作为依据, 与多家银行合作, 为买家资金流转提供了极大便利的独立机构, 买家在网上购物时并非直接付款, 而是将钱暂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银行账户, 在收到货物并确保无质量问题后, 再通知该平台将款项支付给卖家, 因其独立性作为保障, 而受到人民群众的青睐。

( 三) 多样性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综合性系统, 其具体的支付手段具有多样性, 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支付, 这种多样化的支付方式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使支付更加快捷。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

( 一) 监管模式单一, 机制不完善

根据我国现有的《管理办法》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 显然这种单一的监管机制是不完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独立的非金融服务机构, 因自身的专业性和涉及的网络运营技术, 仅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是不够的。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的人才和机构进行监管, 就易导致这种集技术一体的综合服务主体在运营中出现新问题时, 而无法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 二)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备付金的滞留金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的是一种媒介的支付作用, 只有当买家收货确认无误后才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到卖家。因此, 必然会有大量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 而滞留的备付金越来越多, 就会存在资金的安全隐患问题, 即对滞留的资金如何定性, 以及其产生的孳息如何归属。

( 三) 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权益保护不足

我国一般由《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买卖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而无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 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信息不对称, 用户就会处于弱势, 其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因为用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时, 仅有作出是否接受的权利, 而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是以格式合同将更多的责任和不公平条款强加给用户, 这就使用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足的建议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集电子技术、通讯技术和电子商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因其独特的优势而迅速发展, 满足了市场多元化需求, 但我国现存的法律却无法全面保护用户的权益。针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我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 一) 建立健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体系

我国应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清算监管为主,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相关技术监管为辅的综合监管体系。同时, 还要加强社会监督, 设立有关协会来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业自律。

( 二) 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非金融支付和服务机构, 也应严格遵循设立、变更、终止准则, 建立健全准入制度, 包括设立阶段的基本要求、审批准则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三个方面。同时, 第三方支付平台还要严格遵守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的退出程序作出的规定, 即必须向银监会递交申请, 由银监会决定批准与否。[3]

( 三) 建立公平责任制度,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来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再按照严格责任原则, 合理划分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从而建立公平的责任制度, 保护合法权益。

四、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日新月异的发展, 网购已成为时下广大人民群众首选的购物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为公共服务的中介, 只有合理引导、规范它的发展, 才能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促进市场秩序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2]曾志耕.网络金融风险及监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2篇

2.53亿人,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100万人,同比增长56.2%。仅在2008年上半年,中国网民数量净增量为4300万人。随着网民数量增多,网络应用也发生了变化,网络应用中的网络购物使用率为25%,用户人数达到6329万人,半年内用户量增加了1688万人,已经成为十大应用网络之一。同时伴随网上支付用户也快速上升。根据艾瑞咨询最新发布的《2008年第一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报告》研究显示,Q1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交易额规模同比增长198.8%,达478亿元。据统计,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已达50多家。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已涉及越来越多的企业与社会公众,并形成强大的资金规模,但其在法律、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也逐渐凸显出来,并引起了管理当局的重视。[收稿日期]2008-08-14[作者简介]胡秋梅(1970—),女,江西新余人,讲师,研究方向:计算机应用。Research on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Existence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in Our CountryHU Qiu-mei(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Economics,Nanchang 330000,China)Abstract:Development of internet has led to unprecedented upsurge of electronic-commerce and the third party paymentmarket.The third party payment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new method of online payment is becoming the important impetus ofChina e-commerce development process.Began with the definition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developingsituation of third party payment,and analyzed its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at present time.Key Words:third party payment;question;countermeasure2008.11 17胡秋梅: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物流管理3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3.1法律定位问题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目前所有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都称自己在网络交易中是中介方,在用户协议中也尽量避免称自己为银行或金融机构,试图确立仅仅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由于在第三方支付中涉及用户资金的结算和一定时期的资金代管、担保等类似于金融业务的活动,使得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地位难以准确定位。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虽然相继制定了相关的如《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但它们的法律效应都处于模糊状态,在交易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3.2交易安全问题第三方支付是以开放的互联网络为基础,依托购物网站和商业银行的网上支付平台,通过网络进行数据存储和传输,容易出现假冒客户身份、非法窃取或篡

改支付信息等问题。现在网络病毒种类繁多、传播方式和途径多样化,以及黑客恶意攻击也时刻威胁着支付平台的安全。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在系统安全审计、业务审计和故障事故报告等方面尤其欠缺,因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风险仍比较突出。3.3非法交易的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非法交易关联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可能成为非法交易通道。从目前电子商务支付市场的竞争态势看,第三方支付市场是一个僧多庙少的境况,彼此竞争甚是激烈,对于多数支付公司来说,只要有交易发生,不论交易性质,只讲究交易结果,而其中有不少交易能够很明显地看出是在洗钱,却视而不见。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在其业务中提供了一种直接划款服务,即可以不用确认发货和授权付款,即可将资金转账至用户指定的账户,虽然每次只能支付五百元,这也给非法资金的转移提供了便利。这种情况的发生不利于网上支付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3.4风险控制问题从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运行流程来看,买方并不向卖方直接付款,而是买方将货款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指定的账户,待买方验货后,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买方同意付款信息将资金支付给卖方。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存在资金收付的时间差,买方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一个短暂的滞留期,一般来说,资金在第三方至少要滞留2~10天的时间。在这段时间,该资金就由第三方支配,只要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第三方就会积累大量的、稳定的沉淀资金。4第三方支付的对策建议4.1明确法律的定位国家应尽快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明确界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把自己定义为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机构,力图避开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但实质上,它们所提供的代理收付业务和支付结算服务都是银行的专有业务,较之银行更为严密的内控体系与较高的支付能力,其蕴藏的资金风险、支付风险与道德风险应更加引起重视,特别是在各服务商纷纷抢占地盘、不惜压价恶性竞争的情况下,更容易引发资金风险。4.2加强监督管理我们知道,第三方支付一般的交易过程为: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第三方在收到代为保管的货款后,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商品并确认后,通知第三方;第三方将其款项转划至卖家账户上,交易完成。这一交易完成过程的实质是一种提供结算诚信担保的中介服务方式。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4.3加大监控范围由于第三方支付本身的特点,使得通过第三方支付成为非法交易的新的捷径,日益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付资金的监控,将其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对第三方支付课税问题的分析 第3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课税;代扣代缴人

对第三方支付的课税一直是学术界所面临的难题。作为电子支付方式之一的第三方支付行为是不是应该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从长远来看,电子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活动,应该对其进行课税。但是,目前我国电子交易的发展程度以及税收体系的不完善给第三方支付的课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一,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在对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税法中并没有对其做详细的规定;其二,如果要对网上交易中的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的话,第三方支付很可能被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给我国电子交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的课税问题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机构,不管是否把其列为金融机构,都应该在对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是现行的营业税法的九个税目中并没有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规定。无法可依,也就是很难对其征收流转税。

但笔者认为,跟我国的税法立法原则,因根据第三方支付的收入来源(也就是取的得营业额)比照现行营业税法对金融机构的规定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适用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在中介服务中收取的服务费

在电子支付产业链上,第三方支付处于整个产业链的中间位置,是电子支付产业链的重要纽带,一方面连接银行,处理资金结算、客户服务、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工作,另一方面又连接着众多的客户,使客户的支付交易能顺利接入。基于C to C的第三方支付。是专门针对我国网上交易信用现状而特别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其运作的实质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符合合同的商品前,由第三方平台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用户得到承诺,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如果被卖家欺骗,可获全额赔付。这种保证服务有多家企业实施,它们通过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对于客户投诉问题建立先行赔付机制,然后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基于B2B或B2C的第三方支付经营模式。此种模式的特色是更注重与银行的合作。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已经实现了与最常用的多家银行的数十种银行卡的直通服务,帮助商家促使更多消费者选择在线支付方式。消费者并不是其客户,它真正的客户是商家和银行,其收益来自于银行的利益分成及按每笔交易向商家收取的服务费。这两种电子交易模式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但第三方支付收入都属于收取中介服务费,所以因比照金融保险业税目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确定其营业额和适用税率。

(二)以其在账户中沉淀的资金的利息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在电子交易中买家卖家并不是像传统交易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中介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或“第三方担保”来防止交易违约风险。所以买家支付给卖家的货款没有即刻到达买家账户,而是现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滞留一段时间,呆双方确认交易成功时,再由第三方支付账户划拨给卖家。由此,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就会稳定的沉淀一定量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应视为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担保费用,比照保险业务中的储金业务确定其计税依据和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网上交易以第三方支付将成征税突破口的课税问题分析

对网上交易中的产品销售进行征税,一直是社会和理论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但由于网上交易中的商家数量较多,营业规模很小,其纳税人身份和计税依据都很难确定,所以有人提出以第三方支付为征税的突破口,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清算交易记录对网上交易课税,但这只解决了网上交易的纳税信息不对称问题,网上交易征管难度大,征管成本高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的一般做法,以第三方支付为扣缴义务人的方法切实可行。

但即使以第三方支付为网上交易的扣缴义务人,网上交易的课税问题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并非所有人都通过电子结算的方式来进行网购。目前,仍无法对货到付款的线下交易方式进行监测。如果一刀切地对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收税,不仅会造成税收负担不公,而且很可能使一些價格敏感型的用户退回原始的货到付款。这一方面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抑制了第三方支付、银行等整个支付行业生态链在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税法的滞后性和电子商务的复杂性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课税问题始终难以解决。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主体之一,应该负担国家税收,承担纳税义务。

参考文献:

[1]李亚欣.支付宝的发展历程及对国内第三方支付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2010,(01).

[2]徐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监管[J].金融与经济,2010,(02).

[3]李霞.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困境[J].中国金融,2010,(06).

[4]施恋林.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与发展[J].通信企业管理,2010,(03).

[5]孙丽.第三方支付法律环境探讨[J].新西部,2010,(01).

[6]马蔚华.加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虚拟货币的监管背景及问题[J].中国金融,2009,(06).

[7]赵远飞.由淘宝网的结算体系看第三方支付[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

[8]王旻旻.风口浪尖上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以支付宝为例[J].财经界,2010,(01).

[9]杨茵.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及改善建议[J].西南金融,2010,(03).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问题 第4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工具,监管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持续高速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也一直延续2007年以来的高速增值势头。尽管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发展瓶颈, 其间交易额增长有所放缓, 但总体来说,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仍在稳步前行, 电子商务在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着很大不同, 主要体现在:1.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存在于网络当中, 不像现实交易中真切, 交易双方无法确定交易的真实性, 主要依靠双方的诚信保证;2.在虚拟网络环境中的交易无法做到现实交付, 因此, 必须创造一种全新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交易,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产生了电子支付, 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支付的支付形式;3.电子支付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运行, 由于网络的安全性, 人们一方面关注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但另一方面, 由于电子支付的便捷性, 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基于以上特点, 总结决定电子商务成功与否的三个重要方面为:诚信, 物流和支付, 而支付又不同于传统的支付。在网络交易环境下, 买卖双方无法确定对方是否能够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 无法做到交易的即时性。需要一种支付方式来保证这种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支付就是在这种要求和环境下诞生, 并逐渐成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关键, 成为消费者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也逐渐规范。

一、第三方支付的定义

在传统民法中定义支付, 主要是指在买卖交易中买受方履行现实给付金钱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 现代贸易面临着与古代贸易相似的问题。当时由于支付的阻碍, 人们发明了许多支付方法如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以此, 扩大交易范围便于交易。但现在的贸易形式又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于是人们在这种贸易环境下, 产生了多种电子支付工具, 包括:信用卡、现金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和第三方支付等。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密不可分, 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 据此我们可定义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具备良好信誉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和产品所在国的各大银行签约。

二、第三方支付的产生缘由及主要问题

(一) 第三方支付的产生的缘由

在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中, 交付商品服务和对价都是核心内容。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 交换遵循的原则是交货与付款等价即时进行。在传统领域即现实的有形市场, 支付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即时性直接支付, 而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 买卖双方无法做到正面直接交易, 即直接提供商品服务和交付对价, 在这种情形下, 就无法完成正常交易。为解决同步交换问题, 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先生创立了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支付宝。

(二)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方支付尽管很好解决了电子商务中的支付问题, 但作为新生事物, 也存在诸多问题:1.金融风险。在电子支付流程中的资金沉淀问题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突破现有特许经营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问题, 都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2.电子支付企业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非银行类金融业务, 第三方支付企业首先解决企业资质问题, 然后才是企业盈利问题。3.业务创新。需要大力发展移动支付, 提高竞争力。4.企业竞争。企业经营模式的同质及利润的降低, 可能会导致企业恶性竞争。5.法律依据。必须依靠法律规范第三方支付, 并依此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 (第二号) 》法规的颁布, 将一定程度解决这个问题。

三、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与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是非银行金融支付, 而其他都是银行金融支付。非银行金融支付是随着经济体支付服务市场中的市场主体参与的多元化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在现阶段, 缺乏了有效的政策和法律监管, 法律规范略显滞后。

在此背景下, 2010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以此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2010年12月人民银行又继续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于2号令中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申请支付许可证的要求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对比实施细则与前期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主要变化表现在:第一, 放低了企业审批门槛, 不再要求备付金, 也放低了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第二, 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支付企业在加强支付监管方面的内容, 表明第三方支付行业在今后发展过程中要加强资金合法性的管控。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 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企业持有宽进严管的态度, 主要目的是规范行业, 加强安全性和合规性管理, 保证市场商家、消费者以及参与厂商三方面的利益不受损失, 并能够长期和谐共同发展。

综上, 我国对于第三方市场的监管相对于欧美是比较晚的, 监管相对还不成熟。欧美2000以来就相继发布了有关支付清算服务的示范法或指令, 开始从缺乏监管阶段到严格审批阶段, 比如, 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 欧盟也发布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 并要求其成员国尽快予以贯彻落实。我国可以借鉴欧美模式并继续做好以下几点:1.定位好第三方的经营范围, 2.规范支付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3.规范业务制度建设, 3.保证沉淀资金安全, 4.规范支付核心技术, 如此, 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将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勇.电子支付工具基本问题探讨[J].农业网络信息, 2008 (2) .

[2]管有庆, 王晓军, 董小燕, 李养群.电子商务安全技术[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9.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5篇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0日】 【来源:信息安全协调司】 【字号:大 中 小】

当前网络(在线)支付已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核心环节,为降低点对点的网络支付风险,提高交易安全性,保障交易诚信的第三方支付交易蓬勃发展起来,日益广泛地影响着现实经济生活。但是,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发展也带来很多经济安全问题,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漏洞,大肆进行网上销赃、套现、盗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方交易平台逐渐成为网络犯罪利用的重要工具。本文将对国内第三方支付交易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加强监管的对策等进行初步探讨。

一、国内第三方支付交易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所谓第三方支付交易,就是通过一些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及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Network Payment System,NPS)进行支付和买卖的行为。在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通过银行的网上支付、转账等功能将货款划入在第三方平台取得的账户,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确认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三方收到买家的确认信息后再将款项转至卖家银行账户。

这一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一是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以及密码信息只在消费者和银行或特定机构之间转移,降低了直接通过商家转移而导致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的暴露风险;二是第三方支付交易通过网络在线支付,因有信誉的第三方介入,使网络交易中的诚信度大大提高,减少了因买卖双方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纠纷,解决了电子商务流程中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促进了交易的进行,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当前国内第三方支付交易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

1.全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的支付规模成倍增长

根据艾瑞调研机构调查,2004年全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的支付规模是72亿元人民币,2005年为196亿元,2006年为485亿元,2007 年为976亿元,2008年达2743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50%。

2.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急剧增多,实力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50-60家以上,但真正具有良好信誉和较高使用度的只有10 家左右,如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腾讯公司的财富通、易趣公司的贝宝、网银在线、快钱、环迅IPS、首信易、云网、YEEPAY 等。其中,支付宝和财付通所占市场份额最大,分别为50.7% 和19.3%。

二、国内第三方支付交易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是适应市场需求的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将越来越广泛、深远地介入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对个人财产安全、经济秩序稳定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特别是,当前发生的一些案件,提示我们要特别重视第三方支付中的安全问题,保障网络和谐发展。

1.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已经成为不法分子窃取资金的新工具。2007年和2008年,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接到的网上银行盗窃报案就多达366宗、1709宗,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通过分析研究,在这些网银被盗案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越来越多的被盗窃者利用,成为其套取网上银行存款的工具。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盗窃机会原理是,当窃贼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到账号、密码以及相关信息以后,由于没有银行卡实物,卡里的钱还拿不到手,但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窃贼往往自己既充当网上交易的买方又充当卖方进行套现。作为买方时,窃贼使用窃取的账户上的钱,从卖方(其实就是自己)那里买东西。这样别人账户上的钱就顺利地套取到自己账户上了。如从该支队破获的“XX银行特大网银诈骗案”来看,犯罪分子利用黑客手段获得受害者的卡号和密码后,正是利用“北京网银”、“淘宝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上支付功能,大量购买游戏卡、充值套现,再将资金转到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上。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逐渐成为了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资金转换成虚拟财产再从虚拟财产转换成现实金钱的主要工具。又如,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正在侦办的一个网络团伙案件中,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美国公司的E-gold电子货币进行三层转换的“洗钱”方式,犯罪的隐蔽性和侦破难度大大增加。

2.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逐渐成为不法分子从事地下交易和销赃的新渠道。虽然网易、盛大等网络游戏运营商都在其用户协议声明禁止游戏账户、游戏中获得的装备、道具、金币等的私下交易,但是大量网民仍然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私下进行网上交易。当前已经形成由“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窃网络账号——第三方平台销赃”等多个环节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的盗号产业链,并朝着职业化和规模化的方向发展,活动十分猖獗,危害十分严重。如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2006年侦破的“5·22专案”中,犯罪嫌疑人正是通过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将网上盗取的数百万件网络虚拟财产、装备以较低价格进行转卖,非法获利70多万元。通过查询拍卖网站淘宝发现,该网站的“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交易区”有网络游戏代练信息52202条,网络游戏账号信息37510条,网络游戏装备/货币信息359002条。其网站上还开设各种虚拟财产交易专区,分门别类销售各类虚拟财物,而绝大多数在第三方平台上交易的这些虚拟财产来源俱属非法。

3.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中客户虚拟账户的资金沉淀可能带来非法挪用的新风险。早在2005年11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在其发布的VISA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现代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报告中也曾警示:“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其中,仅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业务日交易额就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由于大量的交易需买方收到货物确认后才将货款汇到卖方账户,每日的资金沉淀量虽然暂时还无法统计,但也肯定为数不小。2007年1月,网上有帖子广为流传,称支付宝的一位出纳人员卷走巨额资金,旋即引起轩然大波。虽然事后这一事件被认为是“竞争对手造谣”,但从中反映出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沉淀问题存在监管空白点。目前,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普遍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而且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出现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将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加强网上第三方支付交易监管的建议

1.通过立法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管理办法,规范发展这一新兴行业。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全面审核,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通过设定注册资本门槛、核发经营牌照、要求缴纳保证金、完善沉淀资金管理制度等途径规范电子支付行业经营秩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2.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日常监控力度。一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商品的监管,严厉打击网上销赃行为。把“淘宝网”等网上交易平台纳入互联网特种行业管理,严密监控网上销售违禁品、危险物品,大量销售虚拟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严厉打击,通过切断犯罪分子销赃链条,压缩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盗窃等网络犯罪的生存空间;二是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测机制,比如对单个帐户资金流动量过大,使用同一个IP 进行买卖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强制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开放警用查询端口,明确企业配合侦破、提供帮助的义务,为侦查办案创造条件。

3.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好网络安全审计措施。一是指导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严格落实好安全审计措施,加强网银系统电子签名、身份认证和日志审计机制建设,提高网上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完备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同时要将每次网上支付的详细信息记录在网上银行的日志系统中,并保持足够时间的备份,以便进行事后审计和法律取证。二是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用户实行实名制,加强对网上虚拟交易的监管;三是建立第三方交易诚信体系,可以考虑将用户网上商务交易的优劣记录关联到我国正积极推进的个人信用建设工程,通过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对应约束网上实名商户。

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关系释疑 第6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关系;新型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日益活跃。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某种法律关系,而是有多种法律关系特征的新型法律关系。

一、代理法律关系释疑

根据《民法通则》第63-65条之规定以及民法理论可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代理关系。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根据买卖双方的指示而发出行为,具有自己独立意思表示的特征不明显。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付款期限内“自动付款”的情况,看似自动实则是有买方的授权在先,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有付款一种行为并无其他行为选项,故其难有自己的独立意思表示。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卖双方均有服务协议,属于双方代理。根据民法理论,双方代理与代理权的实质相悖,容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故各国立法一般采取否定的态度。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双方代理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双方代理行为无效,但双方约定、被代理人追认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所以产生发展壮大就是因其中立的属性,这与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而为行为相悖。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卖双方属于代理法律关系,但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代理,仅是一种类似于代理的法律关系。

二、保管法律关系释疑

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保管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378条之规定,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金钱保管的消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根据不同主体,以支付宝为例进行分析。首先是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管关系。买方在网上购物后确定付款,此时买方银行账户上的资金转到支付宝上的虚拟账号,资金在支付宝上的虚拟账号上停留的阶段,就是支付宝对于买方资金的保管阶段。还有一种情况是买方将自己钱款存入支付宝账号,这也是很明显的保管关系。其次是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管关系。买方确定付款后,资金并没有转给卖方,而是等买方收到货款后对支付宝发出指令,这时资金才会从买方的虚拟账号转入卖方的虚拟账号,最后转入到卖方的银行账号,这期间资金在支付宝上的停留,就是支付宝对于卖方资金的保管。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保管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也可以从支付宝公司的商业许可证及其《服务协议》中得到佐证。

三、担保法律关系释疑

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服务类型可以分为网关型和信用担保型,由于网关型平台只是作为一种中介机构,作用与网上银行相似,优势仅在于可以集多个银行网关于一身方便用户,故与信用担保型相比劣势明显。根据担保的种类,可以明显得知第三方支付的担保不是抵押、质押,现着重分析保证和留置。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担保是保证。买方发现与卖方的主合同存在瑕疵或对方根本没有履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卖方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将对买方部分或全部退款。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证关系与之类似,当卖方发现与买方的主合同存在瑕疵或对方根本没有履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将对卖方转入资金,促成交易。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证,买方才能在未取得商品的时候付款,卖方也能在未取得钱款的情况下交付商品。不过与《担保法》第6条规定有所不同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证是将其保管的债务人的资金偿还给被保证人,并不是自己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是留置的担保关系。根据《物权法》230条规定以及民法理论,留置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而不是有第三方存在的法律关系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卖双方是无偿的保管关系,并不存在留置发生的可能。买方与卖方倒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可以发生留置。

四、信托、行纪、居间法律关系释疑

根据《信托法》第2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条之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是信托机构。主要原因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为,也没有权利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独立的管理与处分。根据《合同法》第414条之规定可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不是行纪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之规定以及民法理论,居间人只是向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居中斡旋,起到一个信息传达的作用,对于合同并没有介入权。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中,买方与卖方买卖合同的达成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居间人起到桥梁作用,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在买卖双方业已达成买卖合同后才进入这个三方关系中的。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至于交付则是合同成立后的履行问题,居间只是发生于合同成立前的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作用是担保交付和保管资金以促成双方交付,并不是促成双方合同成立。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7篇

1. 1 第三方支付平台概述

( 1)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义。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与银行 ( 通常是多家银行) 签约, 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第三方支付”一词最早是由“阿里巴巴”CEO马云于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 后来被广泛传播和使用。 其英文翻 译为The third party payment ( TTP) 。

( 2)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历程。第三方支付这一交易模式最早诞生于美国, 最先由美国的Pay Pal公司创立。119901993年 ( 起步期) , 电子数据交换时代, 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的起步期。219931997年 ( 雏形期) , 政府领导组织开展“三金工程”阶段, 为电子商务发展期打下坚实基础。成立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由副总理任组长, 20多个部委参加, 统一领导组织我国信息化建设。319982000年 ( 发展期) , 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阶段。B2C网站正式开通, 网上购物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兴起政府上网、企业上网, 电子政务 ( 政府上网工程) 、网上纳税、网上教育, 远程诊断等广义电子商务开始启动, 并进入实际试用阶段。420002009年 ( Version 4. 稳定期) , 电子商务逐渐以从传统产业B2B为主体, 标志着电子商务已经进入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期。520092011年 ( 成长期) , 3G的蓬勃发展促使全网全程的电子商务处于新高度。62011至今 ( 成熟期) , 4G引领新时代潮流。

1. 2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及优缺点比较

( 1) 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模式及运行机制。第三方平台的支付模式是通过中介, 买卖双方并不进行资金的直接交接, 而是通过第三方, 待双方确认交接后再将款项打入指定账户。尽管第三方平台将自己的身份标注为信用中介人, 也将网上支付平台业务定位于商业担保业。避免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但实际上其业务触角已延伸到金融行业网上第三方担保业务, 其充当电子支付中介收取手续费和利用时间差占有客户资金及相关业务模式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如出一辙。但现在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高速发展的时期, 国家有关部门就会插手进行管理, 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规范、监督与管理, 以保证行业继续健康发展。

( 2)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点: 1是顾客对网购更加信任。2可提高商家和顾客的利益。3减少商家的运营成本, 缩减银行的运营费用。4有助于打破银行间的银行卡壁垒。方便客户交易, 不必与银行一一签约银行也可利用第三方支付系统。5可确保纳税。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进行详尽的记录, 这些记录不仅可以为解决交易纠纷提供相应的证据, 而且也为日后的征税工作提供基础。

( 3)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缺点: 1由于没有银行卡进入壁垒, 部分支付平台代行银行职能, 支配调度款项, 不受部门监管, 越权调用资金。2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线病毒种类繁多, 使得网购完全等不到保护。3缺少监管, 使得平台中鱼龙混杂, 无法保障消费者利益。4资金沉淀, 致使第三方有权支配资金, 增加风险。5缺乏相关法律的制定, 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监管。

2 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 2007) 《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研究七个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中认为: 网上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类是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第三类是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 如虚假的支付网站、网上支付证据认定、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以及网上支付责任承担等。

2. 1 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

( 1) 2005年1月8日, 国务院下发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5〕2号) 的文件, 要求对交易额日益快速增长的电子商务行业进行监管。

( 2) 2010年6月,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首次针对网络第三方支付进行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与制度设计, 也是将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式纳入我国法律监管体系。

( 3)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12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其对《办法》中诸多较为模糊和需要深化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补充。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制定

在响应国务院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后, 《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我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 5) 《电子支付指引 ( 第一号) 》

2005年10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 ( 第一号) 》, 对商业银行从事有关电子支付业务做出了指导性的规定。

2. 2 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类非银行支付中介组织的设立及开业须获得政府监管的行政审批及许可, 存在的并非就是合法的, 它利用法律的暧昧游走于规则的缝隙之间。

1偷税漏税。因为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 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 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2套现。利用支付宝实行信用卡套现, 具有很强的实际可操作性。信用卡的持卡人可以利用其亲戚好友的身份证或银行卡在网上开立店铺, 然后通过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去该店进行虚假的购物消费。因为淘宝网无对某笔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查询, 这就全部依靠买家和卖家在网上的收货及确认指令进行付款。用这种方法可以完全实现信用卡的套现, 而且不用花任何费用。

3洗钱。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监管性差, 监管手段匮乏, 交易资金流动监管的频率较低等特点, 很多违法分子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进行洗钱。所谓的洗钱就是将不合法财产通过各种手段转化为合法财产。洗钱行为在担保型支付模式及纯账户性支付模式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4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作为科技高速发展的产物, 其劣根性与顽固性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据统计, 平均每月网络犯罪的案数高达两万。因为其技术的壁垒性与追踪的复杂性, 使得其杜绝相当困难。

5沉淀资金收益权属不明确。第三方支付中涉及用户资金的结算和一定时期的资金代管、担保等类似于金融业务的活动, 使得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掌握大量沉淀资金, 这些资金收益权属不明确, 也使得第三方平台有了可乘之机。

6责任所属不明确。2012年1月, 一名高姓男子在获取了支付宝某用户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后, 便拨打客服电话修改了密码, 并随后将对方账户内的26万元转走, 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透露出了第三方支付安全的隐忧。针对此案例对网上支付交易各方责任归属不明确, 使得我国公民损失惨重。

3 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制度构建的设想

( 1) 明确法律定位。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什么样的法律定位, 由谁来监管, 如何监管, 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管理首先需要明晰的问题。

( 2) 明晰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在任何一个行业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具体到第三方支付行业中就是应该去交易, 如何去支付, 这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核心内容。

( 3) 严格市场准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种新型的资金支付转移处理机构, 虽然资金流量没有银行业那么大, 但是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同样重要。

( 4) 遏制洗钱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来源与资金去向是否需要专门部门对其监管, 这在我国反洗钱法领域十分重要。

( 5) 严厉惩治犯罪。因为网络平台的犯罪金额的巨大性, 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 但却游走于法律边缘, 得不到监管。

总之,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仍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 而这些问题涉及面广, 牵扯甚远, 影响又较大, 所以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规范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2]杨坚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4.

[3]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4]张宽海.网上支付与结算[M].重庆: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8篇

所谓第三方支付, 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 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 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的数据显示, 截至2012年, 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87亿人, 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34.8%。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 同比增长46.8%, 整体市场持续高速增长。同时, 2013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行业发展情况稳定, “支付宝”、“银联在线”、“财付通”依然占据整个市场约80%的份额。

经过多年发展, 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互联网核心应用之一, 也是当前情况下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互联网支付方式。然而其产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支付方式, 现有的传统法律理论对其并不适用, 即相关立法和监督管理表现出极大的滞后性。因此, 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对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确定, 并实施严格监管是极其有必要的。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 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问题, 实际上也即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法律属性问题, 同时也涉及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问题。第三方支付服务从本质上看应当属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 在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该业务实际是属于商业银行专有。然而, 我国目前提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机构中只有极少数是金融机构, 其他绝大多数都是IT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同时, 在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 除了少数几个不直接管理往来资金外, 其余大部分都能够直接对交易资金进行支配, 这突破了现有的特许经营限制, 极易造成风险。

(二) 沉淀资金的利益归属问题

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 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在其账户的暂时停留, 对买家和卖家进行约束和监督, 实际起到了资金保管方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 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在此期间内 (通常是3~10天) 是资金的实际保管人, 但是并未拥有资金的所有权。然而, 当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呈数量级增长时, 所产生的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庞大。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可以利用此资金进行定存或短存,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息归属就会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 存在非法转移资金、信用卡套现、洗钱等金融风险

近几年来, 信用卡纠纷案件呈现出逐年递增趋势, 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是其中的一种新形式。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决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很难真正对交易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 比如商品数量的真实性、商品是否真正实现了流通等。因而, 部分不法分子则会通过制造虚假电子交易等方式进行套现。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为非法资金流入市场提供了可能性。

(四) 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近些年成长发展起来的, 目前来看, 我国还并没有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来对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当涉及到相关问题时, 主要是由《合同法》当中的部分条款来维护权益人的权利。然而, 传统的《合同法》毕竟涉及范围有限, 并不能完全解决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同时, 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合同带有格式合同的典型特征, 通常将自己的利益摆在首位带有一定偏向性, 消费者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而不能提出异议。因此, 当出现问题时,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很难切实得到保障。

三、针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构建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 完善法律规范并强化执行

第三方支付目前在我国虽然发展迅速,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并不十分完善,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监管还不是非常到位。尤其和美国、欧洲等电子商务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有较大距离。尽管为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督与管理, 我国现已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等法律规范, 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所涉及的情况非常复杂、牵涉部门过多、新问题层出不穷, 实际还未形成真正健全的法律体系。对此, 有关部门要尽快适应、熟悉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趋势, 同时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 尽快建立起能够适用我国实际情况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强化执行力度, 使其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二) 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性质认定

第三方支付平台适应性强、灵活性高, 能够对传统银行的业务进行补充, 也能满足电子商务活动的要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可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将第三方支付正式纳入到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范围中来, 并对支付服务企业的相应规模和设立条件都进行了严格要求。与此同时,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 还应对第三方支付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承担责任、救济补偿等进行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使其业务更加合法化, 为其进一步完善扫清障碍。

(三) 加强对沉淀资金的监管

沉淀资金的效率问题与安全问题的保障尤为重要, 能够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对账户中的沉淀资金进行认定, 既涉及到了资金所有权的问题, 同时也涉及到使用权问题。首先, 不能混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与沉淀资金, 必须对其进行严格区分;第二, 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沉淀资金保管人身份, 其仅有资金保管义务而无权获取利息, 更不能利用沉淀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以及其他经济行为;第三, 可参考美国的做法将所产生的利息通过其他形式返还给消费者, 比如缴纳保险或纳入消协基金等;第四, 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与管理, 防范金融风险。

(四) 对支付环节及交易主体身份进行严密监控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的主体身份涉及面非常之广泛, 同时使用方法便利, 因此出现信用卡套现、洗钱等非法行为几乎是必然的。在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提供平台服务时, 应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与鉴定的制度, 充分利用互联网络的特性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实, 以确保对交易主体的监控。并且做到经常对内部操作流程规范进行评估, 及时修改与完善。同时, 将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纳入反套现反洗钱监管体系, 明确其法律责任和义务, 和银行协同合作打击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徐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金融与经济, 2010.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去向何方? 第9篇

一、第三方支付的运行机理分析

在传统支付模式下, 商户需要与各家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合作协议, 由商业银行网银专用接口向商户提供客户资金到账信息和订单信息, 跨行支付则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进行结算。因此, 商户网络支付系统开发成本高昂, 支付资金分散, 不便于商户管理资金。而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 第三方支付系统在商户与商业银行之间搭建一个平台, 前端以商户界面直接面对网上客户, 后端则连接各家商业银行, 将多个银行网关整合到一个界面, 依托银行的支付结算服务, 向用户提供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结算等系列业务。客户与商家进行交易时, 由第三方对交易信息进行认证、确认后再进行支付结算。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各家商业银行开立中间账户, 当买家向卖家付款时, 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A行将买方账户上的货款扣除 (借记) 并在其中间账户上增加 (贷记) 同样金额, 然后通知B行将其中间账户扣除 (借记) 同样金额并在卖家账户上增加 (贷记) 同样金额。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不同银行开立的中间账户对大量交易资金实现轧差, 再通过少量的跨行支付完成大量小额资金的支付清算。因此, 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是通过采用二次结算的方式, 实现大量小额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轧差后清算, 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类似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这样, 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但获得原本属于中央银行的收益, 同时也可以借以监控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

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集支付工具、安全技术、认证体系、信用体系于一体, 使银行、商家、消费者都避免了一对一接入所带来的高昂成本, 也约束了网络贸易双方的交易行为, 促进了网上交易中资金流和物流的正常双向流动, 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这种减少双方交易成本和风险的一站式接入支付方式, 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交易双方安全, 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还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 灵活提供各种个性化增值服务。因此, 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客户、商家己形成一个复杂的电子支付产业链, 消费者、商家构成应用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基础支付层, 而最具活力与市场潜力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则处于整个产业链的中间层, 是电子支付产业链的重要纽带。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主要包括PayPal (易趣公司产品) 、支付宝 (阿里巴巴产品) 、财付通 (腾讯拍拍产品) 、融宝支付 (reapal) 、易宝支付 (Yeepay) 、快钱 (99bill) 、百付宝 (百度C2C) 、网易宝 (网易产品) 、网银在线 (chinabank) 、环迅支付、汇付天下、汇聚支付 (joinpay) 等支付平台和公司。

二、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监管需求

在多种创新快捷支付工具的支持下, 第三方支付已不满足只做银行网关支付平台, 拥有庞大客户数量的第三方支付涉足综合电子支付, 并尝试在商贸及制造等二十几类行业的衍生领域不断渗透, 除传统的支付业务, 还提供“保理”“垫付”等贸易融资便利, 已将触手伸向泛金融领域。但与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相比, 其金融服务意识和金融风险控制相对较弱, 而商业性和盈利性动机较强, 在支付履约过程中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在注重追求利益以及支付系统的创新和效率, 忽视风险控制、系统安全以及应急措施的完善的情况下, 一旦支付系统出现漏洞、崩溃或损坏, 在没有系统备份和交易信息记录不完全的情况下, 将使大量的网络支付、预付卡消费和POS机业务无法正常完成, 影响电子商务活动正常进行。

更令人担心的是, 第三方支付承担资金流转和债务债权清算职能, 在电子商务中保留相当数量的沉淀资金 (备付金) ,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货币创造效应。当客户备付金游离于银行账户之外时, 买方在交易初始注入第三方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看作是存款, 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这些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或投资可以看作是贷款和自营业务。那么, 第三方支付机构事实上从事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虽然, 这些“存款”都是短期的, 不符合银行长存短贷的期限匹配原则, 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数量较大, 并且不存在提前取款的风险, 因此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始终维持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出现挪用客户备付金的情况, 将会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造成损害。

早在2010年, 央行既已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今后将陆续出台《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 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将从“机构业务准入”向“合规风险监管”转变, 不允许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备付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 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2011年11月, 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下称“《办法》”) ,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 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 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需要等条件。因此, 对于第三方支付业面临风险控制问题, 央行一方面加强监管, 从“机构业务准入”向“合规风险监管”转变, 以适应第三方支付市场业务快速增长和支付创新不断涌现的情况;另一方面保障资金安全, 加强支付机构的安全管理, 确保客户备用金安全, 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备付金, 同时加强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 强化客户身份的识别, 规范业务合作, 加强信息安全, 防止支付信息和客户隐私的泄露。

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思路选择

虽然央行适时推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但如何构建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体系, 确保第三方支付业务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 仍是当前央行及政府部门都在探寻的一个课题。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第三方支付起步较早、发展较快, 近年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指导思想逐步从“自律的放任自流”转变为“强制的监督管理”。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 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 没有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自2000年以来, 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 结合《美国金融改革法》《隐私权法》《统一商法典》4A编和《电子资金转移法》等法律法规, 从不同角度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清算活动。

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机构性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 先后颁布《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指引》《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0/46/EC指令》《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 (2007/64/EC指令) 《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和审慎监管的2009/110/EC指令》等法律法规。1998年欧盟就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 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在获得银行或者电子货币机构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交易清算、回赎等方面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因此, 欧盟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第三方支付监管。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究竟实行功能性监管还是机构监管需要展开科学论证, 但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目标应当明确, 不仅促进第三方支付手段和支付体系的高效和安全, 还要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防范洗钱犯罪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第三方支付存在负的外部性风险和天然垄断性, 消费者会产生权益受损或缺少安全的感知风险心理, 从而减少通过非金融机构的交易, 不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由于第三方支付为资金的转移提供了一种新的快捷渠道, 极易被洗钱者利用, 客户沉淀资金在确保第三方支付稳健运营、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处于核心地位, 应当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实行审慎监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 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存放形式。可以借鉴欧盟经验, 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确保备付金安全不影响正常支付的情况下, 将部分备付金用于投资, 但投资应限定于经人民银行批准、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项目。同时可以设立针对备付金的监管指标体系、衡量支付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监测指标体系、衡量支付机构财务绩效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如流通性覆盖比率、月均同步系数、平均沉淀周期、净资本率、净资本备付金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等等, 在不影响正常支付的情况下确保备付金投资安全。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监管问题研究 第10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建议

1 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义和发展

第三方支付是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提供三种服务:一是根据客户制定完成收付款,二是向交易双方增强交易可信赖的中介服务,三是向客户提供可储值的虚拟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的交易接口直接对接,支持多家银行的多卡种支付,除了信用中介,还承担技术支持安全和保障的作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是连接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的桥梁,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划拨。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也迅速兴起。根据易观国际Enfodesk近期发布的《2009年第1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第1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092.7亿元,环比增长28%。目前我国能够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其中知名的有首信的“易支付”、Paypal的“贝宝”、e Bay易趣的“安付通”、腾讯的“财富通”,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巨资开发,联合国内多家银行共同打造“支付宝”更是发展势头强劲,在2008年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支付宝的交易额份额达到54.83%。

虽然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猛,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风险问题,比如像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发展。

2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个人用户渗透率的进一步提升,第三方支付的应用已不仅仅局限在互联网的商业模式里,其金融工具的属性越发明显,隐含的风险危机也逐步展现:

(1)从资金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资金吸存,并且有大量资金沉淀,这些资金缺乏有效的管理,第三方支付企业甚至可以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越权调用,引发流动性风险;(2)从消费者角度看,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将会引发信用风险;(3)从其自身角度看,无明确的法律地位,非法金融活动日益增加等,这些将引发法律风险;(4)从网络交易流程角度看,交易双方并不直接接触,可能会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5)从电子支付监管角度看,我国《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进行了一些约束,而对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没有任何约束,这些组织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这将会引发监管风险;(6)从系统运行的安全性角度看,第三方支付服务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为基础,系统运行须依赖网络与科技的支撑,一旦网络服务器遭受黑客的袭击,就有可能造成部分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得客户无法完成正常交易,这将造成技术风险。

因此,必须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管理,提出切实可靠的监管措施,规范第三方支付的行为,以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好的发展。

3 第三方支付风险的监管建议

3.1 关注交易资金安全,切实避免流动性风险

从运作方式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既是结算服务者,又是暂时保管货款的第三人,同时还提供了类似活期存款账户的服务,如何确保客户交易资金安全,是当前监管当局最为关注的问题。首先,要建立自有资金与客户结算资金分离制度。客户结算资金应当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单独设账,以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例如,阿里巴巴聘请工商银行为其账户内的资金提供托管服务,并出具月度支付宝客户交易保证金托管报告。其次,要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保证金制度。第三方支付企业要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比例提取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存放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保证金提取可根据组织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等实行差别比例制度,由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实行定期评估,确定合理的提取比例。例如工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公司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发布公告。再次,要建立合理的沉淀资金利用制度,允许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取得相应的收益。但投资的领域应当仅限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严禁将沉淀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领域,以降低投资风险。最后,要规范客户结算资金利息收入的分配。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可通过客户账户进行利息分配,或通过客户和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事先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对利息的归属做出安排。

3.2 保护客户利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其中银行和客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涌现,操作不规范或客户资料泄露等风险事件频发。我国银监局不断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发出风险警示,要求各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中,进一步加强网上支付的管理,切实维护客户利益。例如有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不需跳转至银行支付网页,仅在其自身网站输入账号密码就可实现支付,仅需支付平台与银行核对密码就可。这种明显的操作不规范行为是监管部门绝对不允许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首先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通过完善的信息安全技术来保障客户和商家的使用安全和个人资料的私密性。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及时有效地维护客户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最后还要对客户的宣传教育作为监管的补充。有时风险的出现在于客户自身风险意识的薄弱和有关知识的匮乏,应采取各种方式对客户的进行宣传引导,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3 加强风险监管,有效打击金融犯罪行为

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非法洗钱、套现和网络赌博的犯罪现象近年来日益增多,此类金融风险多会触及银行利益。针对信用卡套现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增加收费的方式来提升套现者的成本,对网上信用卡支付业务实行适度收费制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必须为信用卡限定一个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见现金量。例如,支付宝使用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支付单笔不能超过500元,每日累计不超过1500元。另外随着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利用信用卡套现的刑事责任将被明确。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应积极研发风险监控系统,监控到非法资金转移的违规操作行为,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纪录保存制度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以便对客户的身份真实性进行核查,防止客户通过网络进行恶意交易,造成其他交易相关者的利益损失。

3.4 构建全方位法律监管框架,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安全

传统法律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不相协调,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立和发展面临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应对法律风险的监管建议最重要的是搭建起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框架,法律应当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将其定位为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银行类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在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方面,央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2009年7月31日之前进行登记备案,为央行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进行首次摸底。总之应尽快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准入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规章制度,净化支付环境。

3.5 完善监管模式,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应遵循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非现场监管模式中,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现场监管则应侧重检查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交易情况、业务经营和沉淀资金等方面的问题。通过现场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评价,以期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严格划分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到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不相容岗位严禁兼岗;强化员工的道德标准和业务操作流程,开展定期的内部职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整体员工素质。

3.6 进行严格的技术风险管理,打造安全的支付平台

在应对技术风险的监管建议中,应以《电子签名法》为基础,以PKI/CA技术为保障,进行严格系统的技术风险管理,为客户打造安全的支付平台。首先,要建立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独立机房,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付平台一旦建立,平台运行要非常稳定。建立功能强大的防火墙系统和病毒监测系统,制定有效稳妥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和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其次,应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安全管理体系,要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和应用部门的职责,将系统风险防范措施标准化和制度化。再有应建立数据库审计制度,由独立的专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数据、信息和权限设置等技术安全保障机制进行监测和审查,评估系统的技术风险,提出修复和整改方案。

当前,第三方支付机遇与挑战并存,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第三方支付必须在对自身进行准确定位并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重视平台内存在的风险问题,并进行有效的风险监管,使第三方支付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Risk management principles for electronic banking[R],July,2003.

[2]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6.

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 第11篇

出版时间:2014年1月

推荐理由: 该书是中国首部深入探讨第三方支付的著作。小支付、大金融的数字化时代,一场支付革命已经展开。该书以电子交易方式、电子货币及电子认证技术演变的“三重奏”将决定电子支付中介的发展为主线,揭示了其发展对提升中国经济运行效率的作用,分析了第三方支付的未来发展趋向,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书中以小见大,立足于揭示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深刻作用,聚焦第三方支付,对互联网媒介作用下中国的企业竞争规则、市场规则、政府管理规则的变化特点做出深刻剖析。该书的意义在于,成为中国用互联网改造传统经济潮流中的一朵浪花,为更多人关注和投身中国正在发生的经济发展转型奉献一点儿微力量。

营销的16个关键词

作者:叶茂中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

推荐理由: 该书中有作为中国广告界领军人物、中国广告第一人的叶茂中从未披露过的营销心得,今日资本总裁徐新作序推荐。只用16个词,想把营销说明白,胆子也太大了,然而叶茂中却用事实证明了16真言的可能。术很杂,道极简,所谓万变不离其道,而该书就是一本关于在中国市场营销之道的书。

中国市场是全世界最复杂、最奇异的市场,多层次、规模化、瞬息万变的环境,需要的是功力,需要的是道行天下。该书就是授之以渔,是了解中国市场、学习和提升在中国市场营销能力的必读之书。如果你还担心数字时代对传统营销的冲击,书中关于数字营销的观点、洞察和案例,你一定要看,叶茂中是把数字化真正地融入整个营销环境中进行思考的,其观点在数字时代仍然是根本的思维方法论。

互联网金融: 即将到来的新金融时代

作者:姚文平

出版日期:2014年1月

推荐理由: 互联网金融强势来袭,新一轮的金融革命即将开始,我们该如何应对?作为这场金融大潮的实践者和观察者,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姚文平在该书中,以全景式的视角,通过丰富、翔实的案例,描绘了各类型企业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模式,为我们梳理了互联网时代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变迁,并以“家谱”的形式提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线图,为这个正在快速变革的时代留下了一个影像。

从余额宝到微信,从大数据、云计算到移动时代的来临,阅读该书既可全面了解到互联网金融是如何应用在融资、理财、交易、支付、营销等多个细分金融领域的,又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图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通过这些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事情,从战略定位、创新策略、组织结构以及战略联盟等方面,为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提出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建议。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12篇

(一) 监管滞后的风险。

我国第三方支付仍处于市场培育发展阶段, 不断创新各种业务模式。一方面支付手段日新月异, 而监管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 不能及时反映风险点, 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另一方面, 之前的合规性监管已经跟不上发展速度, 在耗费监管资源的同时存在较低的灵敏度, 无法对其洗钱风险进行有效监控。

(二) 特有的交易模式为洗钱活动提供渠道。

第三方支付业务特有的交易模式主要是指其存在的虚拟账户和虚拟货币。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虚拟账户时, 自行登记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信息, 非金融机构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信息的真实性, 也没有进行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这种交易模式使得资金的流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匿名性, 很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成为洗钱犯罪的源头。

(三) 巨额沉淀资金的存在为洗钱活动提供可能。

沉淀资金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支付平台的资金, 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 由于不同客户的结算周期不同以及结算时间间隔的存在, 第三方中介账户中的资金量会相当可观。这些沉淀的资金被存放在以网络为基础的支付平台上, 虚拟账户的余额只是一个代表符号, 真正的货币资金则完全受控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虽然不是金融企业, 却具备了类似吸收储蓄资金、集资、组织基金等功能, 并形成资金沉淀。我国法律虽规定了备付金保管制度, 但由于交易发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上, 备付金的调用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内部人员控制。

(四) 我国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规制存在缺陷。

一是效力层次低, 与该领域反洗钱的严峻形势不相匹配, 难以确立足够的法律权威。二是反洗钱规则过于粗疏, 可操作性不强。就目前正式法律而言, 尚无对第三方支付的具体反洗钱监管细则, 给这一领域的司法和执法带来困难。

二、措施建议

(一) 修订完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修订《反洗钱法》, 明确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非金融机构, 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囊括其中;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细化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的业务要求。

(二) 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是实名制开户。对客户的身份、资信状况、业务范围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 既能有力地配合国家部门做好反洗钱的工作, 又能保护消费者, 为合法客户提供支付便利。二是加强账户管理。规范账户风险的划分标准, 对于高风险账户加强监控, 确保商户提供发票、提货单等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且交易取消后确保虚拟账户与资金来源账户自动重正。

(三) 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监督评价制度。

目前立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可疑交易标准和建立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体系的义务。通过采用技术手段, 建设反洗钱统计监测系统, 为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力的保障。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 建立反洗钱实时监控系统, 搜集机构经手的所有交易信息, 对数据进行多层次分析, 自动识别可疑交易, 并及时上报。

(四) 加强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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