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借鉴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模式。目前,我国已有十余所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律院、系引入了诊所课程,通过近五年的学习与实践,已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使学生受益匪浅,诊所法律课程已成为国内高校的法学院、系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有越来越多的院、系已开始着手申请开设诊所课程。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职法律教育中仍是一块尚未开发的“处女地”,高职院校对此鲜有问津。高职教育的突出特征是培养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这与诊所式法律教育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能力的宗旨是不谋而合的。为此,笔者拟结合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导向,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职法律教育实践环节中的借鉴问题。
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突出特征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顾名思义就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进行临床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使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需要帮助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面临的法律问题,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并亲自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缩小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距离,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以学生为本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诊所课堂上,教师摒弃了传统的主导者地位,不再是“填鸭式”的理论灌输者,而是以课堂主持人的身份出现,学生成为谈话、阐述自己观点的主角。在诊所课堂上,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关系,大家共同为一个目标而努力:使学生由一个被动的理论接受者转变成一个主动的、具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办案者。在课堂上,教师是根据学生代理案件遇到的实际问题而不是按预先设计的标准大纲来展开教学,因为有较强的针对性,所以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热情。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学生经常说的话是:“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应当如何”以及“我保留我的看法”等等,课堂上不再有统一、标准的答案,这些都体现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角意识。教师通过角色模拟式、互动式、合作式、反馈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与手段的灵活运用,使学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准律师”身份,主动投身到职业技能的训练中。这种开放式的教学真正体现了“从实践中学习”的教育特色。
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代理真实的案件法律诊所是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场所,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可建立起各种类型的诊所。在诊所中,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直接代理委托人的案件,通过了解事实、收集证据、运用理论知识,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学习做一个律师应完成的全部工作。与现实的接触,不仅加深了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理解,而且提高了学生的判断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从最简单的待人接物、提供咨询开始学习,一起交流办案心得,切磋办案技能,讨论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掌握律师执业所需要的各种方法与技能。这些技能在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下,即使是在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这样的课程中,也是很难得到有效训练的,因为在这些课程中,案例的选取都是为了配合课堂教学的,事实与证据都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会有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无法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也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践是最好的教师,学生只有亲身体验律师角色,才能充分意识到自身的不足,从而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
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导向
随着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要求的改变,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面临非常大的就业压力。司法考试“门槛”的提高使大专学生失去了考试资格,公、检、法机关更多是名牌高校毕业生的天下,企业需要的是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为了增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应对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定位有个重新的认识,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在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在社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文秘内勤工作等。为此,应引入全新的教育理念,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课程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
从事书记员、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助理等工作不需要学生具有高深的专业理论知识,但应基本具备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与素质,应能熟练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具备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速录等能力。这些能力是难以在课堂上通过讲授得到的,必须给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可以弥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不足。当然,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运用还应结合高职院校自身的特点,不能全盘引入、生搬硬套。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职
法律教育实践环节中的借鉴
教师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很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不需要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巩固法律知识,因此,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深度应该与学生日后所要从事的工作相适应,以“必需、够用”为准。对教师而言,不是降低了教学水平,而是有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但要在有限的课时里让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以胜任诊所式教学任务。高职教师自身的职业能力是制约高职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高职院校大多由一般普通专科、成人院校转制而成,教师习惯了传统的教育模式,注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环节。法律专业的教师只有极少数从事兼职律师的工作,实践能力较弱,在法律教育中借鉴诊所课程的某些教学方式,可促进教师改变观念,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实践环节中,积极参与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学校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被我国十余所普通高等院校引入,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高职院校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投身到法律教育的改革中,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色,完善学生培养的实践环节。
1.课程设置方面。课程设置应根据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特定的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高职院校一般学制为三年,课程结构更应紧凑、合理。理论课程应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准,不能因人设课,应着重强调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大技能训练的课时(诊所课程)比例,突出高职教育特色,使学生上岗即能熟练操作。
2.师资力量方面。针对现有师资力量实践能力较弱的状况,可以加大社会力量办学的力度,可聘请资深法学专家、有经验的法官、律师作为客座教授,担任诊所教学任务,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社会,提高法律职业技能,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对现有教师应给予适当的扶持,减轻其教学压力,提供培训、进修机会,使他们在较短时间内达到胜任诊所教学的水平。
3.法律诊所建设方面。法律诊所就是学生的实训基地,是实现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场所。根据学生的就业导向,诊所类型应以社区法律诊所为宜,通过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形式,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建立一个诊所需要完成资金投入,人员、设备配置,地点选择、经费支持等大量工作,这些实际工作需要学院的大力协助与扶持。
诊所式法律教育代表着法律教育改革与创新发展的方向,对学生、对学校、对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高职院校对于普通高等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成功经验的借鉴,必将加速其教学改革的步伐,产生积极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傲.互动式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赵霞(1973—),女,辽宁大连人,2003年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现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系讲师,从事《保险法》、《婚姻法》、《合同法》、《经济法》、《法律基础》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法律实践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劳动权利 就业权益 劳动合同法
一、大学毕业生毕业时,所拥有的基本的劳动权利
作为一名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在选择就业时,应当知道自己即将成为一名劳动者和作为劳动者在我国的法律中具有哪些基本的权利,掌握这些权利是选择就业的前提保障,这些权利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中主要有下述几方面的权利。
(一)劳动权
我国《宪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就业权,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法律对劳动权的规定,对每一个选择就业的人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就权利来讲,首先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再者是享受国家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就业条件和劳动保护。同时劳动权又是一项义务,是作为一个公民为国家建设应当尽的一项基本的义务,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要求它的公民要履行其为社会建设的责任,只有有了劳动者的劳动,才能有进步、繁荣的社会,因此一个社会要进步必须有劳动者的参与,从这一点来说劳动权又是一项义务。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者付出劳动,同时获取其报酬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作为择业的劳动者应理解这一报酬有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报酬的权利,二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水平。二是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三是有关特殊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三)劳动保护权和劳动保障权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受到保障的权利,〈〈劳动法〉〉52条对劳动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提供安全、卫生、特种劳动作业者的身体保障措施的条件。
(四)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是劳动者为提高职业技能或就业能力而进行各种业务学习和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劳动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费用,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是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的重要前提条件,特别是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五)社会保险、福利权
社会保险、福利权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福利待遇。
除以上权利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都是作为选择就业的大学毕业生首先应当掌握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
二、当代大学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一)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就业歧视。该现象很多,如女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非本地生源受到的地域性歧视;因某些实际并不影响就业的疾病,如浙江招考公务员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引发纠纷;还有身材相貌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和血型歧视等等。就业歧视本身侵害了大学就业时的合法群益,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带来巨大阻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二)个别高校不顾学生利益
各大学校都是以学生为本来引导学生的就业,但是某些个别高校不为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保管其档案、户口甚至违背毕业生意愿强迫其就业;不能及时、公开、公平的了解就业信息等等,都导致大学毕业生处于被动地位,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就业质量不高。
(三)招聘单位和中介的陷阱
招聘单位和中介的就业陷阱多如牛毛,如以招聘为名盗取个人信息,如利用大学毕业生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开银行账户进行非法勾当,将大学毕业生当做“替罪羊”;招聘单位通过向应聘大学毕业生收取风险抵押金、培训费、建档费等各种不合理费用骗取钱财;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假招聘,侵吞中介费及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联手坑骗求职者;以招聘之名诱人犯罪;招聘时以高薪为诱饵,进入单位后却违背承诺;试用期陷阱,通过延长试用期盘剥廉价劳动力;签订“一边倒合同”来侵害毕业生的群益等等。这些都需要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多加防范。
三、《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保障
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表明,这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的重大社会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强调对大学毕业生就业者的法律保障,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给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法》强化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制度保护
1、强调劳动合同签订的强制性,并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是大学毕业生就业者维权的基础。同时,有关部门不断制定和完善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条件、劳动内容、工资报酬、职业危害的告知等法定义务,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
2、强调确定职业稳定性,保障大学毕业生就业者的生存与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防止试用期滥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确定了试用期期限,同时,保护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此外,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条款严格规范试用期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以及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制约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和签订条件。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工作地点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社会保险条款;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二)《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合同中的权利保护
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强制性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劳动者的知情权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劳资双方在进入试用期后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又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这就意味着,在试用期内,用入单位必须为大学毕业生购买社会保险。所以,大学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试用期间,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购买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1月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因此赔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条规定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强制性保护,对大学毕业生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2、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大学毕业生不再是廉价劳动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这一变化的轨迹始终伴随着经济改革、社会发展需要的推动而发生、发展。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换取劳动报酬,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存。如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积极性。这些规定的直接效果是能有效地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
3、限制用人单位乱设高额违约金。在保护大学毕业生的自主权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常常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不平等条款,如设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大学毕业生在职场上的自由流动,妨碍了大学毕业生择业自主权的行使,并由此引发大量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可以对两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除这两类劳动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不符合规定的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对限制用人单位乱设高额违约金,保障大学毕业生的自主选择权,对大学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灵活就业、稳定就业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律实践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2017法律硕士论文:高校法学专业实践
教学档案的管理
摘要:完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模拟法庭实训、法律诊所见习、服务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见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归档材料各有不同,其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和取用管理四个方面。以下内容由凯程法硕高端辅导班的编辑为同学们整理归纳。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 档案 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社会对于应用型、操作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解决法学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严重脱节这一供需矛盾,许多高校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在课程设置中增加了很多实践环节和内容,如模拟法庭实训、法律诊所见习、服务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见习、专业实习等。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许多高校虽然实实在在地开展了实践教学,但却不重视相关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笔者认为,法律实践教学工作应该善始善终,不能神龙见首不见尾,作为最后收尾阶段的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环节意义重大,应该得到足够重视。
一、规范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的意义
1.有助于对法学实践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促进实践教学规范开展。对过程的严格控制有助于获致理想的结果。在实践教学展开之前,有必要通过文字说明和模板示例的方式对材料归档提出明确的要求,给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一个明确的指示。以法律诊所见习为例,在校内接待咨询后,学生应该根据材料归档要求填写法律诊所工作记录表,列明咨询人基本信息,并从咨询事项和回复情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在每次随导师出诊见习结束后,应该从见习事项、导师处理、习得体会三个方面进行总结。类如这样对归档材料结构要素和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的指示,将有助于学生在见习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观察见习,有助于学生见习后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并逻辑清晰地进行书面整理。另外,这也有助于为指导老师提供一个指导和评价学生见习情况的借鉴,从而更好地保证法律诊所见习的教学效果。可见,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能促进教学的日益规范化,否则,实践教学就可能出现各自为战的局面,导致归档材料千人千面,不利于实践教学工作规范有效的开展。
2.有助于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规程,提高实践教学效果。档案材料是过往实践教学过程的记录,是经验的结晶,同时也能反映出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憾。在实践教学工作结束后,教学单位应该组织指导教师进行研讨总结。此时,通过调阅档案材料,可以发现问题,总结教训,积累教学经验,以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今后的法律实践教学工作。 3.有助于教学工作原始记录的整理留存,为教学评估检查提供可靠的材料支持。实践教学档案材料是对过往实践教学工作第一手的可靠记录,客观反映了实践教学的工作过程,呈现了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情况,这些材料可以成为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教学评估、专业验收工作的重要支撑材料,是办学规范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检验教学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实践中,有些教学单位由于平时不注意实践教学档案材料的归档保存,以至于到了评估检查时才手忙脚,临时根据四处搜寻的残缺记录,甚至凭靠模糊的记忆,来重新整理材料。这样做不仅难以自圆其说,反而可能适得其反。所以,扎实做好平时的档案管理工作,是最为省时省力、可信可靠的方法。
法律实践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摘 要:前,西藏高校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认知和认可程度普遍偏低。其原因有钱少人多实践教学资源不足等客观因素,也有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思想上不重视、能力上欠缺以及认知风格影响等主观因素。为了满足学生对实践教学活动的需求,提高该课程教学质量,西藏高校需要集思广益构建科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体系。
关键词:西藏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建构以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的学生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实践、主动思考、主动探索和主动创造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新型的教学观和教学形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思修与法基”)是我国高校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的思想政治课,加强实践教学有助于提升该课程教学质量。
一、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现状
为了掌握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状况的第一手资料,2012-2013年度西藏教育厅“西藏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模式研究”课题组于2012年3月在西藏大学、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藏藏医学院三所高等院校进行了关于“西藏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抽样调查。共向学生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94份,有效率为99%。从问卷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情况不容乐观。
1.西藏高校学生对“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认知程度低
调查显示,学生对“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认知程度普遍偏低。高达62%的学生认为“思修与法基”是理论课,仅有3%学生认为自己对该课程的实践教学非常了解,60%的学生认为实践教学仅仅是一种教学形式而已,因此63%的学生对于“思修与法基”课开不开展实践教学持无所谓的态度。
2.西藏高校学生对目前学校已开展的“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认同感较低
西藏高校学生对所在学校开展的实践教学认可程度也同样偏低。调查结果显示,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形式单一,绝大部分学生仅仅是观看了一些教育片并加以有限讨论而已。学生对目前学校开展的实践教学非常不认可,满意度仅占17%,不满意度高达83%,其中认为实践教学“不尽人意”占到了57%。
总之,通过此次调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现状总体上不容乐观,有待整合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强“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的研究和实践。
二、目前制约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主要因素
调查组对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现状形成原因进行了深入调查。结果显示,制约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客观原因是人多、钱少、社会实践教学资源缺乏。另一方面,学校内部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实践教学的开展。
1.学校因素
从学校层面上看,部分校领导口头重视,行动忽视,因此导致难以建立有效的实践教学机制。“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不到位,近似游戏”被选的频率高达0.33,这充分反映出学生认为西藏高校没有建立起“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起码的规章管理制度。比如从教师配备这方面看,“思修与法基”课总是上大课,一个老师要面对几百个学生,如何开展讨论,如何做到心与心的交流,思想与思想的碰撞?甚至部分领导和专业教师认为学生学好专业课是最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的就业率;“思修与法基”等思想政治课的实践活动,费时费力还费钱,短时间内也很难考核出它对学生产生了多大程度的积极影响,因此还不如不开展这类课程的实践教学,在课堂上讲讲也就行了。
2.教师因素
从教师层面上看,部分思政课教师不愿组织该课程的实践教学。从思想认识上来说,思政课教师比谁都知道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也知道上好实践课远比上好理论课难度要大,它涉及选题、设计、组织、协调、评价等问题,有时还涉及联系人脉、场地、交通、安全、经费、工作量化等问题。同时随着西藏高校招生规模日益扩大,教师数量相对不足,绝大多数思政课教师均承担了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加上课时压缩和课程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性,使得思政课教师无力顾及实践教学。同时思政课教师学科背景比较单一,本身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不深,理论结合社会实践的机会不多,所以在对学生的社会实践上的指导就显得经验缺乏、力不从心。因此,教师都愿意上理论课而不愿意上实践课。从调查结果看,西藏高校学生对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也是持怀疑态度的,“实践教学内容形式没有吸引力、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脱节、教师没有组织实践教学相应的能力”频率高达0.54。
3.学生因素
从学生层面上看,学生参与“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主体意识薄弱。5%的学生认为西藏高校学生不具备参与“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活动的能力,8%的学生认为自己没有时间参与实践教学活动。学生除了被动观看教师播放的教育片之外,甚少有学生自己利用节假日做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思修与法基”等思政课程的实践活动,即使是在课堂上也鲜有学生主动来当一回“老师”,做一些课件与同学分享。学生参与实践教学主体意识薄弱与西藏高校学生认知风格有很大关系,“藏族学生由于特有的高原环境、雪域文化及生活习俗的影响,从小形成了场依存的认知风格”。在教育环境中,场依存认知风格的学生喜欢在集体中学习,容易被教师的表扬所激动,但不善于做定向分析,因此他们需要教师更加明确的讲授和指导。而实践教学主要是培养实践主体的独立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实践教学活动是与西藏高校学生场依存认知风格是失配的,这是导致西藏高校学生缺乏参与实践教学活动信心的重要原因。
三、科学构建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体系
尽管目前西藏高校学生对“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认知和认可程度偏低,学校开展实践教学面临种种困难,但是学生对该课程的实践教学活动的期望值是很高的。调查显示,“很喜欢”和“喜欢”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高达60%,并且75%的学生认为参与实践教学活动可以有“很大的收获”或“有收获”。同时,93%的学生希望在学期中进行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82%的学生认为最好是比较熟悉的同学一起来参与实践教学活动。56%的学生“非常愿意”或“愿意”把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中。针对学生对“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活动如此高的期望值,西藏高校各级领导和广大教师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如何科学构建“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体系。
1.组建专家型的领导队伍
为了确保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组建一个专家型的领导队伍是其前提。建立以校常务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教务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督导团的专家联合组成领导机构,负责实践教学制度规划、资金、人员配备、部门协调等全局性工作,起全面领导、协调、保障作用。首先,领导机构成员要深刻认识“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特点,认真研究和制定适合本校的“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的各项计划和制度,包括课程体系建设制度(比如制订《“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计划》,对培养目标、基本要求、总学时和总学分、实践教学进程等进行宏观指导)、实践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等。其次,领导队伍要从宏观上引导“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工作上的优势。“思修与法基”实践环节,仅靠教师及其所在教学单位是难以完成的。为保证实践教学的实行,领导队伍要充分调动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校外相关单位配合实践教学工作。第三,完善“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激励机制。教师组织实践教学的工作难度、强度和责任远大于理论教学,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领导队伍应出台相关政策,保证教师的劳动与报酬成正比,并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对学生来说,要把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成绩评定、考试免试、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最后,领导队伍还要当好“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后勤部长”,在资金、场所、安全、交通、设备等各个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2.打造专业化的组织队伍
打造专业化的组织队伍就是不断提升“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实施者专业知识和能力,包括具体的实践教学方案设计、组织协调能力、行动能力、应急能力等等。面对目前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诸多实际困难,一个专业化的组织实施者仍然可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本校实际开展“思修与法基”课的实践教学。首先,提倡课堂实践教学,比如教学互动、直观教学、自学、换位教学等。课堂实践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人多、钱少、社会实践教学资源缺乏的现实困难,这就需要组织者认真做好课堂实践教学计划,力争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其中。其次,推广校内实践教学,把“思修与法基”课渗透到各个党团、社团组织活动、专业课学习和校园环境建设(文化、制度、生活等环境)中去。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可以整合校内各种教学资源,获取最大实践教学成效。第三,建立“思修与法基”课实验室,如建立模拟法庭等。在模拟的仿真实验室空间里,会极大刺激学生进入实践教学状态。这就需要组织实施“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对实验室建设、操作流程、实验室维护等常识了如指掌。最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积极要开拓社会实践教学。校外实践教学是学生真正认同的“实践教学”,其参与的积极性是最高的,也是最能全面锻炼和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同时也是最能考验实践教学组织实施者综合能力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总之,一个专业化的实践教学组织队伍无论采取何种具体的实践教学模式,都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考虑到西藏高校学生认知风格的特点,采用与之相匹配的实践教学手段方式,因材施教,从而充分发挥学生的内在潜力。
3.构建透明化的监管流程
构建透明化的监管流程,是最大限度避免“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敦促其切实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管人员需要对“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活动的准备、过程、结果进行全程监管和科学考评。因此,构建透明化的监管流程首先要完善“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考评指标体系。考评指标体系包括对教师和对学生两个方面。对教师主要是考评教学计划是否科学、是否得到贯彻实施,教学组织是否到位,教学过程是否流畅、教学效果是否明显等等。对学生主要是以实践答辩、实践写作、实践交流等方面作为评分依据,并将之作为评定“思修与法基”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原则,做到每一个评价有理有据,让被评价者心服口服。这样,“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的所有参与人才会更好地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取得切实的有益的收获。
总之,此次调查显示,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还处于小规模、小范围、自发状态,没有形成常规的、系统的实践教学模式。但是西藏高校学生对开展“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的期望值却很高。对此,在现有教学条件下,西藏高校需要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整合优化教学资源,积极有效开展“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和建设,不断满足学生实践学习的愿望,从而提高“思修与法基”课的吸引力和教学质量。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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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
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法律实践心得体会范文第6篇
2、构建中医药院校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全员参与新模式
3、思想政治教育背景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索
4、论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5、“法律基础”课教学创新与大学生法治素质培育
6、高校法律文化传播与法律社会化
7、教书育人视域下的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8、对新时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思考
9、高校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探究
10、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在新时期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11、依法治校下的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研究
12、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3+2”实践研学及运行
13、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长效机制
14、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的现状与途径研究
15、参加社会实践对大学生社会性发展的促进作用
16、新时期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探索和思考
1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切入点探究
18、大学生法治教育现状及对策探析
19、大学生法律实务微信平台建设问题研究
20、独立学院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研究
21、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养
22、论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实践育人模式的有效路径
23、在优化校园文化中培育提升大学生法治意识
24、大学生德育实践活动的国外借鉴
25、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模式设计
26、当代大学生法律观念调查研究
27、浅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
28、以校园实践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作用
30、对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
31、论当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几个误区
32、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研究
33、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创新社团管理办法传递教育正能量
34、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
35、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探究
36、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现状的分析及对策
37、关于大学生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分析
38、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实践教学研究
39、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其培养
40、大学生低碳创业必备法律素质及其培养路径探讨
41、论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的模式与路径
42、高职院校学生干部法律素养提升路径
43、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探讨
44、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设置及运行机制
45、略论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46、基于思政育人视阈下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效果提升研究
47、依法治国语境下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要素探析
48、大学生社会实践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49、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