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范文第1篇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直以来的重要任务,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本文通过阐述依法治国的意义,重点研究分析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策略,希望为接下来在本领域的研究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家的法制体系也在进一步完善,但是依法治国依旧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当今社会,在校学生接受的法制教育上,明显存在力度不够,高中学生普遍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几乎无所知,这就造成了部分高中生缺乏健全的法治观念,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按照法律来完成对国家的治理工作。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以人治国的案列,但是这些例子都是失败的例子。以人治国无法真的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无法满足人民安居乐业的需求。而当代社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公民只能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很有利于国家能够在一片祥和的态势中实现经济的发展,实现国泰民安的目标。依法治国,也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对于高中生来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能只是一句简简单单的话,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包含的范围特别广,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就要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更要注意的是,应提高社会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做到人人知法、守法,并积极主动维护宪法的权威。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现人民的安居乐业,实现经济的增长和人们生活的富足,也更是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前提基础。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策略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必然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在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事物中去,来保证国家的所有事物都是在宪法下进行。宪法主要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而要实现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就是把执政党的意志通过合法的途径变成国家的意志。党组织也要根据实际做到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支持,使得一府两院能够独立的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人的意志的干扰。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也要适时加以改善,创新党的领导。
当下的高中生,虽然处在校园之中,也要坚持党的领导,树立崇高的品德,在生活中和其他学生相处要做到善良、谦卑,爱学习懂礼貌。学生更要牢记八荣八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也要加强对这两者的学习。要全面发展党的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相结合。坚持守法,做祖国的四好公民,加强对法律的认识于理解,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助力。例如,学生通过参加一些学校举办的歌颂党的红歌比赛活动,红色诗歌的朗诵活动,对先进的党员干部的学习活动等,不但可以放松紧张的学习,也能使其学习了党的精神,更加拥护党的领导,从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坚持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坚持和当前的发展相适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法制建设属于上层建筑方面的建设,而上层建筑的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所以在上层建筑的发展中,更要注重发展的同时兼顾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法制建设要适应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只有顺应了经济的发展,才是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才使得法制建设是符合人民需要、符合现实。这样的法制建设才能更有利于实际推行。也只有适应经济的发展,才能反作用于法治国家的发展。但是,当前我们国家一个最大的现实就是,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这个状态还将保持一段时间,这就需要法治国家的建设不能超越这个实际,也不能使得法治国家的建设还停留在遥远的历史时期,应该从当前实际出发,促进依法治国。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建设法治国家,不止应该在法律的准绳下进行,也更要注重对德治的考虑。德治,是评价其说服力,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念,使得人们是能够自觉的遵纪守法,更好的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和德治的结合,能够使得法治国家更具说服力,能够使得人们更加心悦诚服的守法。所以,在重视法治的同时,更要注重结合德治来促进。法治制外,德治制内,要从思想上杜绝违法行为,遵从道德。而为了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二者合一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国的任务。例如,当今学生受到的教育中,学生慢慢更加注重的是增强自身的思想品德,重点是接受德育。学生也更加重视通过接受德育教育,从而促进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不再信奉以往的棍棒教育,更加注重怎么以德促學,学生实现自身更好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自己的道德建设,也促进了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结束语
在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建设法治国家也是一项需要被实施的重要任务。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但能够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在接下来的发展中,要注意践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策略,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德治和法治的结合,从高中生抓起,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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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范文第2篇
对于法治政府的内涵, 学术界显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但也从其中抽象出某些共性, 这些共性也得到了权威部门的认可, 获得了基本的共识。概括为, 法治政府即政府照法治原则进行运作, 政府的权力来源以及政府的运行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宪法和法律作为行政治理的最高权威, 是实现行政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依据和保证, 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在构建法治政府的过程中, 要求政府公职人员要善于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以及法治原则贯彻到社会治理中, 并能够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治理国政。
法治政府, 顾名思义是法律统治之下的政府, 它的运作和一切行为皆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法治政府应具备下列有基本特征:
(一) 注重服务的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活动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于法有据、行使有规, 用法定的权力履行政府职责, 坚决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政府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实现规范化管理和优化行政服务, 为公众提良好的公共产品, 满足公众的需求, 此外, 法治政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信赖、程序正当等基本原则。
(二) 讲求诚信的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和建设诚信政府是相辅相成的, 为了保持行政决定和政策的稳定, 政府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来履行法定职责,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自身的职权, 政府在梳理威信的同时, 也不能失信于民, 更不能破坏人民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 否则法治就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三) 公开透明的政府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和要求, 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结果都要受到人民和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政府的活动要公开透明, 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 这也是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目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统筹协调的建设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各自为政
从当前政府的现实运作情况来看, 虽然提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已被提出, 同时也明确了各自的任务和目标, 但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依然缺乏全面的认识,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中, 三者各自为政, 形成被分裂的局面。依法执政是由党委负责推进的, 成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大主要负责法律体系的建设, 依法行政则由政府主导, 由于三者之间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 不但会导致缺乏良性互动, 此外还会因发展的不平衡或者不同步进而影响和制约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进程。
(二) 立法机制不完善, 法治政府建设的法律资源供给不足
法律规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从推进依法行政以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来分析, 目前我国在立法工作方面依然存在某些问题。第一, 行政改革与立法工作的脱节现象, 无法满足和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第二, 立法质量有待提高。高质量的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正常运行、保证法制政府建设的充分必要条件。
(三) 监督体系不健全
政府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受到各部门的监督, 在此期间, 权力一旦被滥用, 便不可避免的出现权力支配法律的现象, 法治便更加难以实现。行政审判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制, 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中, 行政审判体制的不完备, 审判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缺乏, 导致行政审判权难以有效的行使。此外, 行政审判的广度和强度的有限性,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审判某些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再加上缺乏有效的判决执行机制, 致使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挑战。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
(一) 以制度现代化为建设重点
制度是法律的内蕴, 也是支撑法治政府的根基。制度问题是国家治理中的根本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这就要求实现制度的现代化。第一, 在立法制度方面要通过各种创新手段最大限度的提高立法质量, 保证立法的公正性, 要把立法制度中的“立”、“改”、“废”三者放在同等高度, 从而使建立的现代化制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 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第二,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全面实施宪法首先要发挥国家机构在其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立法, 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以确切的落实;另一方面,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 行政机关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此外, 各级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落实宪法的各项规定。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一经凡人大或者常委会任命, 就职时, 要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开展普遍的宪法教育, 使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自觉树立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 保障宪法的实施。
(二)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提及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 但从当前的效果来看, 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到位, 且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重计划, 轻落实, 重管理, 轻服务等;“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没有完全理顺政府与市场,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迫切要求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转变政府职能, 就是要把政府和市场, 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 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要按照“有所为, 有所不为”的原则, 将过去政府的“统管”转变为现在的“精管”, 平衡好“放”和“管”的关系, 做好二者的结合, 更好的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各自的优势, 找到三者的结合点, 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 严格按照“六项目标和标准”建设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六项目标, 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职能科学要求政府要处理好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 尽量不干预市场。另外, 要妥善处理政府内部关系, 保证上级对下级的有效领导, 发挥基层政府的治理作用, 减少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 实现政府的整体效用。权责法定要求对政府的职权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 给政府权力设定边界, 对其越界行事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权责法定的原则就是避免出现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执法严明要求政府严格执法, 对违反各方面秩序的人和事应该严肃查处, 不能徇私舞弊。把握惩罚的力度和强度, 要将执法的刚性和柔性结合起来。公开公正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公开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 旨在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以此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正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实体要求, 政府在实际行事过程中不得偏私、歧视, 同种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廉洁高效要求政府政府机关和正度官员不得以权谋私, 贪污腐败, 行使职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的时限, 履行行法定职责, 提供优质服务, 提高办事效率。守法诚信要求政府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仅依法执法, 而且要守法。政府机关及其内部官员还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为和承诺, 不得反复无常。
摘要:法治不仅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更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 提出构建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 它从根本上推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首要环节, 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和完善, 以此来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及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法治政府
参考文献
[1] 李月军.法治政府[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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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范文第3篇
(一) 民主与法治的共生关系
法治与民主在产生之初就产生了天然的联系, 二者的概念均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时期的民主制度在奉行平民政体的同时, 就十分崇尚“法律至上”的理念, 并禁绝人治, 当时雅典即设立了反僭主法的大理石碑, 专门规定了一项法律, 允许任何人杀死企图建立独裁统治的人, 可见早在古希腊时期, 法治就已成为民主制度的保障。二者的统一性在后世不断得到论证和强调, 以卢梭为代表的民主理论家将法治定义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对法律予以了明确认定:法律应当是一种公意, 私意和行政命令不能称为法律, 故法治与民主乃实质上的统一 (2) , 民主政治只有通过法治途径来表达。法治是民主政治运行的方式, 人民通过法律构建民主程序, 并按照这一程序形成民主决议, 然后再以法律的形式将共同意志凝聚为新的法律, 以解决治理过程中遭遇的问题。在这一机制中, 法治既是民主政治的保障, 规范参政者的行为, 也是民主政治的结果, 体现民主议政的结果。民主与法治实乃共生共荣的关系, 彼此互为因果, 互为促进。
(二) 民主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断, 并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目标, 这一重要方针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也给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设定了清晰的目标和方向。国家治理现代化, 就是要让我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制度实现现代化, 要实现制度现代化, 就必须厘清制度的宗旨和内容, 一项制度究竟是为了什么而建立, 权利义务如何分配, 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机制, 因此民主政治就成为了制度现代化的基础, 只有确保人民在制度制定和执行阶段的民主权利, 国家制度才有生命力和权威性, 就这一意义来讲, 民主政治就是制度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体现, 实现了民主政治, 党和国家的制度就能顺应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法治现代化 (3) 。国家治理的要义在于“治理”, 而治理的依据只能是宪法和法律, 正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对自己私权的让予, 法律是公民理性意志的体现, 国家暴力机关不可再法外施权, 党、军机关更不可自行创设法律。这样的法治模式下, 国家治理者才能真让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所以国家治理现代化, 从形式上只能体现为法治, 既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 又要有严格的司法执法机制, 让法律切实成为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根本依据, 现代化的制度也才因此拥有了实践生命力。
民主和法治, 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二者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得到了有机统一, 必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脉络。
二、法治视域下我国民主政治的现实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 法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继续, 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还存在很多发展障碍, 以法治的视域来考察, 我国民主政治还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一) 公权排斥制度, 人治大于法治
我国的公权力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却尚未达到这样一种状态, 公权力往往超脱于制度的约束力, 甚至形成超脱制度之外的潜规则。其本质原因即在于, 相当部分的公权机关仍然奉行人治而漠视法治。这与我国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历史传统有关。人治体系下的制度和规则只能任由个人滥用, 一些掌握公权的领导人员享有制度之外的特权, 行法外之权, 制度之外特权。此时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其他制度, 都无法对“人治”予以有效约束, 违法和枉法亦得不到应有制裁。因而, 人治之下的法律是恶法, 仅仅为了个人服务, 此时民主政治反而会受到恶法的压制, 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就失去了表达途径, 民主与法治的联系就此断裂。所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必须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4) 。
(二) 公民权利遭遇严重虚置化
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体现 (5) 。理想状态之下, 公民在民主政治中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 享受言论、信仰、游行结社自由,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能够顺利的广泛的参与民主活动等等。我国宪法法律亦明文赋予了公民所应当享有的这些政治权利, 但是在一个时期内, 我国的公民权利却遭遇了虚置化的困境。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 公民选举的对象仅限于基层人大代表和基层领导人员, 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公民通过选举权来参政议政的能力, 被选举权亦缺乏应有保障, 一系列贿选、破坏选举的窝案是否发生。在其他方面, 游行的审批制制度让很多权利受损的公民无法通过合法示威来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 以至于不少纠纷矛盾最终激化成为了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人民在司法活动中的基本人权亦长期存在重大缺失, 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自证其罪等基本刑事诉讼权利曾始终得不到有效保障, 以至于近年来逐渐曝光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多;而诸如言论、结社、新闻自由等各方面的政治权利都曾出现过一些典型的反面案例, 比如重庆村官因评论打黑而遭遇劳教、深圳退休公安领导殴打暗访记者等等。这些情况都说明我民主政治在微观层面的状况不佳, 宪法法律所赋予人民的权利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三) 公权私权的两极化境遇致使经济基础受损
公权的强势以及私权的式微, 不仅仅导致宪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公正、损害法律权威的问题, 还直接对我国的经济基础产生了损害性的作用。在公权私权地位差异悬殊, 民主政治未能有效运行的时期内, 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因此出现了“国进民退”“行政垄断”等一系列问题, 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享受着公权力提供的政策性资源和垄断性资源, 规模十分庞大, 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而人民对国有企业低下的工作效率以及严重的腐败问题颇有怨言, 同时民营企业又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举步维艰, 生存率并不理想。
故法治之缺失不仅损害民主政治, 还将破坏民主政治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 使市场经济缺少应有的活力, 创新动力不足, 经济结构转型缓慢, 一些过热行业、产能过剩的行业由于牵涉到了公权机关的利益, 迟迟无法淘汰转型, 这些都源自于公权力过度干预经济, 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受到严重限制, 市场竞争机制失灵, 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继续垄断经济, 当然会阻碍改革。
(四) 法治的长期缺位导致民主理念极其落后
历史上我国人民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 人治思想根深蒂固, 民主理念极其缺乏 (6) , 特别是我国封建统治时期对法律的认识带有工具化的思维, 将法律作为训导人民、规范人民行为的“大棒”, 一味强调法律的约束性, 而从未强调过法律的赋权性。建国以后我国曾出现过的法律虚无主义, 与民众对法律的偏见亦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 若按照耶林的逻辑来说就是我国的法运动中, “不法力量”特别顽强。由于法治思维的长期缺位, 人民意识不到宪法法律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作用, 单纯将法律理解为刑法或者规范秩序的法律, 未能充分认识到法律保护权利、保障民主的一面,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主理念的推广, 以至于一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后, 往往不知法、不信法, 一味采取信访、上访的方式维权, 仍然以类似于古代“告御状”“去衙门伸冤”的逻辑来表达诉求, 而对具有终局效力的司法机制则抱有畏惧、厌讼的心理。另一方面, 法治的缺失也使得我国民众对道德伦理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法律, 礼大于法的观念在我国并不少见, 一些重大违法案件中不乏道德审判、舆论审判的影子。
对于法治和民主来说, 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前提条件 (7) 。因而在民众不信法、不守法、缺乏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的现状下, 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将充满阻碍。
三、当前我国法治进程对民主政治之推进
我国民主政治的障碍往往都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解决, 从这一历程中完全可以看出, 法治对我国的民政政治建设起到了明显的推进作用。
(一) 宪法修正案对公私权地位的合理均衡化
公权私权的问题在我国并非单纯的立法问题, 而是牵涉到了更为复杂和广泛的因素。但是就总体上看, 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凸显出了公权私权地位不断均衡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单一的所有制制度, 引入了私有制经济, 并在数次宪法修改中不断提高其地位, 如八八宪法将私营经济表述为“公有制经济的不成”, 对其予以“引导、监督和管理”;九九宪法引入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 并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零四宪法则进一步提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宪法中关于所有制制度的屡次修改, 实际上逐渐平衡了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得到不断提升。
类似的还有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问题, 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 从过去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变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又如人权保障问题方面, 零四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 体现出了约束公权力, 保护私权的立场。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 保障私权 (8) 。所以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实施, 让我国的公权私权二者关系更加均衡, 无论在经济基础方面, 还是私人权利方面, 法治的思维正在改变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而私权的扩展以及公权的规范, 给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民主政治依赖于私权的充分行使, 亦需要公权力的规范与适度行使。
(二) 通过法律赋权确权, 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宪法对公民权的保护是原则性的, 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 公民权利的保障会进一步细化与实质化。比如对人权的保障, 宪法修正案实施之后, 我国相继修改或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保护人权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中则实施立案登记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共同被告制度等用以解决“民告官”案件的难题;针对财产权方面,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 明晰了私人的产权问题;在政治权利方面, 一方面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法律法规, 对立法机关及人大代表的立法监督权力予以强化, 改变过去人大机关相对弱势的局面, 一方面则大力查出整治选举舞弊案件, 保障公民的选举权, 打击破话选举权的行为, 通过典型案例的查办来维护选举秩序。
公民权利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不断得到保障, 人民对公权机关的监督范围越来越广, 监督内容越来越细致, 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亦得到不断提高。因此法律对公民权的保障, 在微观层面理顺了个体政治权利的行使问题, 也就从宏观上明显推进了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
(三) 市场主体权利强化, 创造经济自由与活力
法治的推进, 对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亦起到了完善作用。近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取消了过去的资本实缴制, 改为认缴制, 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取消年检制度并改为年报制度等等, 极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准入门槛, 从根本上增强了市场的活力, 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能够更加快捷高效的建立公司, 同时监管制度亦适当调整, 更加贴合市场经济的监管规律, 过去一些形式化的诸如验资、年检等监管措施予以淘汰。
“法律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产权, 务使有恒产者有恒心, 不断扩大再生产;法律保障交易安全, 促进物尽其用、货畅其流, 增加经济总量;法律规范市场秩序, 有效防止霸王条款和劣币驱逐良币, 维护市场健康运行;法律抑制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 防止赢者通吃, 救济困难群体;法律公正地解决纠纷, 防止市场变成丛林世界” (9) , 在法治建设中, 市场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强化, 法治给他们带来了更加广泛的经济自由, 让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市场竞争的变化而做出不同应对。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将为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渐强大, 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 维护自身权利。
(四) 民主理念透过法治建设不断推广
我国近年以来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快, 一系列重大的事件无疑在社会公众中间树立起了民主法治的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议, 让法治成为了举国瞩目的焦点, 关于法治的论述、学习、宣传等活动逐渐涌现, 民众在四中全会的引领下进一步体会到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与此同时, 我国完成了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并首次确立了立案登记制, 理顺了涉法信访等问题的处置机制, 让民众能够更加有效的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立法法》的重大修改亦让民众可以广泛和深度的参与立法工作, 特别是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不断完善, 打通了民众监督行政权的重要渠道。同时一些典型的冤假错案在当前不断得到纠正, 诸如呼格案的重新宣判、聂树斌案的专项听证会等等, 都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公众中得到了广泛的好评, 亦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更多人深入体会到了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四、全面认识法治在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
法治正在改变着当前我国的民之政治建设进程, 从宪法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到典型案件的公布与纠正, 再到中央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决策, 我国法治建设正在飞速的推进和发展, 民主政治所依赖的公民权利、经济基础、文化观念正在朝着有益的方向不断推进。从我国的法治历程中, 应当可以看到法治对民主政治的巨大促进作用, 这是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经验, 值得我们总结与提炼。
(一) 缺乏法治的民主政治可能异化
不要法治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这一点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得到了多次验证。文革时期所谓的“大民主”以及改革开放后发生的学生风波, 均产生于法律虚无主义, 而这些所谓的“民主运动”缺少法治约束, 最终都异化为武斗、动乱等等违法暴力活动, 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当前基层的一些贿选案件, 亦显示了缺少法治保障的民主将完全流于形式。因此缺乏法治的民主可能异化, “只要民主, 不要法治”的观点是错误的, 缺少法治的民主政治是虚伪的, 我国必须在法治的大前提下建设民主政治, “就中国当下而言, 良性的民主选举不是争论在多大范围内推行直选, 而是如何将现有的选举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 (10) 。
(二) 法治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先行路径
虽然民主是法治的前提, 但民主政治的发展仍然依赖法治建设的推进, 法治不仅仅对民主产生保障作用, 它还具备一定的引领作用。民主政治需要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支撑, 才能形成实质性的治理模式, 而法治能够改善经济基础、推广民主文化理念, 完善公权私权的关系、优化政治权利的行使机制, 这些都能进一步夯实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 同时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和司法活动本身就具备教育作用, 将对民主理念产生良好的推广和宣传, 因此法治应当是民主政治的先行发展路径, 民主政治必须通过法治的轨道, 方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三) 法治是推进民主建设的有效手段
推进民主政治可以采取多种手段, 一些国家地区就采用领导人主导的方式完成了民主政治改革, 但最佳的途径仍然应该是“法治”。法治本身所具备的稳定性和强大的约束力, 是保证民主政治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 同时法治体系下的司法活动本身具有独立性和科学性, 能够在民主政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当社会公众对某一问题拥有集体性的偏见或者误解时, 法治及其司法活动能够提供公正的、科学的解决机制, 以弥补民主政治的缺陷, 对于避免“暴民政治”来说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 “法治”将是我国未来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法治不仅是宪法法律的完善, 更是治国手段和思想观念, 对国家之政治体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已印证了这样一个规律:世界现代化历史进程表明, 正确处理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实行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 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关键环节1, 不少国家处理好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 一跃成为先进强国, 也有一些国家由于没有处理好法治和民主的关系而骤然分崩离析。所以民主与法治在现代政治话语体系下时常被放置在一起, 这似乎亦昭示了二者所具有的某种紧密联系。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民主,权力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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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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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叶竹盛.专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法学家季卫东[J].南风窗, 2013 (2)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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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高鸿钧.拉动法治的三驾马车[N].人民日报, 2015-5-20.
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范文第4篇
一、行政法治与观念更新(为何依法行政?)
▲关注“行政违法”的新形式。判断行政违法不仅限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对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治思想和法律规则的违背,同样是行政违法。我们当前行政执法中违法现象,已经从直接的、简单的、粗暴的和赤裸裸的违法,到隐蔽的、复杂的、无知无畏的违法,甚至是主观上从良好的愿望出发,但客观上却是违法了。
▲关注“法治政府”的路径选择。当前基层政府在依法行政问题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依法行政状况从上到下依次递减;(2)用人治的方法推进法治建设;(3)把依法行政当成“工作”去做。依法行政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制工作”,依法行政是个观念!它要求我们按照法治思想、法治精神、法律原则和法治规则,去做好职责范围内“普普通通”的行政事务,按法办事,这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观念决定行动。
▲关注“法律规范”的制度导向。当前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台,对政府行为都有导向作用。例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法治政府建设创设了新的“行政规则”。《劳动合同法》是公权干预私权的新形式,需要建立稳定与和谐的劳动关系。《物权法》界定公权与私权的范围,构建了新型的物权规则。《行政许可法》是划定公权干预私权的界限,目的是规制“有限政府”的行政权。《政府信息公开法》建立了阳光透视下的法治政府,宣告了行政公开的新时代。
(一)更新行政法治的观念
1、法治视野之中的法律
(1)法律是规则;(2)法律是平衡;(3)法律是程序;(4)法律是和谐。
2、法治视野之中的权力
(1)权力是管理;(2)权力是监督;(3)权力是责任;(4)权力是服务。
3、法治视野之中的法治
(1)信仰法律。(2)法律平等。(3)良法之治。
4、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
(1)有限政府:(2)法制统一。(3)透明廉洁。(4)公正诚信。(5)便民高效。
(二)行政法治思想与观念
1、基本的法治观念:
(1)权力观念。(2)权利观念。(3)制度观念。(4)人权观念。
2、当前的法治思想:
(1)依法行政;(2)法治政府;(3)执法为民;(4)尊重人权。
二、依法行政的基础(何为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法治内涵
1、依法行政的涵义
合法的简易识别:(1)有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2)依法:遵守法律+法定程序。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1)依法行政的依据;(2)依法行政的职能;(3)依法行政的内涵。
2、行政权的特征
(1)基础性特点。(2)功能性特征。
(二)依法行政的衡量标准
▲实体合法: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1、程序合法。
2、形式合法。
3、方式合法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三、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如何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法治思想
1、用法治观念进行思维。
2、法律制度的信仰问题。
3、程序具有独立价值。
4、特色之中法治本色。
5、个案公正与制度公正。
6、法律规则的地位和价值。
7、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
(二)依法行政的思维方式
1、法律关系优于社会因素。
2、普遍规则优于特殊规则。
3、合法判断优于客观事实。
4、形式合理优于实质合理。
5、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范文第5篇
摘 要:法治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因此,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显得刻不容缓、至关重要。为此,应增强公务员行政法治观念,消除以“官本位”思想为主的行政人治性思想,并从革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制度、拓宽培训视野等方面确保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得以顺利运行。同时,还要大力推行公务员依法行政问责制,并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扩大民主参与。
关键词: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途径
法治政府建设是新时期一项事关整个国家长远发展的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在于广大党政人才队伍如何依法行政,它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依法治国能否有效进行。因此,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当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课题。早在2003年l2月,为了促进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人事部印发了《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依法行政能力位列其中。国务院于2004年3月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十八大报告再一次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并提出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任务。同时,报告中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都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需要依法行政来确保实施和予以保障。报告中,“依法”一词出现了21次,“法治”一词出现了12次,从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施政、依法治军、依法治国到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制定经济政策。可以说,法治理念在报告中几乎无处不在、贯彻始终。[1]
要全方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及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其关键与核心工作。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要素、依法行政的贯彻实施者,其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决定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什么是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简言之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理念,按照各项法律法规限定的工作程序和职权范围,实施相关的行政行为且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一种执行能力。从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来看,我国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与建设法治政府乃至法治国家的所要达到的目标相比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之处,仍需从社会观念到法制保障等多方位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进行进一步提升。
一、增强公务员行政法治观念
公务员的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就是在行政管理的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运用公共权力等公共资源,合理正确地履行行政职能、管理公共事务、服务人民群众、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过程。[2]其本质就是公务行政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职能的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职业匹配特征。而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问题,一个公务人员的行政法治观念的层次高低,直接决定其依法行政行为能力水平,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高低又进一步影响和决定其对依法行政的态度和依法行政的结果。[2]故而,依法行政工作成功与否有赖于公务员行政法治观念的转变,通过不断的法治素养积累,逐渐养成依法行政的职业守则和自觉性。就目前形势来看,公务员应该在工作中具备宪法法律至上、行政职权法定、权力范围法限、遵守行政程序等法治理念,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二、消除“官本位”思想的行政人治性
“官本位”思想是一种以官为上、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为主要内容的落后的封建价值观,它与行政“人治” 相随相生,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文化致使这种思想意识深入中国社会的层层面面,中国的行政部门官场文化依然存在。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糟粕的“官本位”思想,无疑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巨大障碍,由它带来的行政工作过程中的“人治”性,必将直接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权责分离等现象,这与我们倡导的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等先进的行政文化内容背道而驰离。[3]“官本位”思想从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务人员只会看上级脸色办事,工作中不敢坚持原则,工作结果以领导满意为最终目的。这些不良的“官本位”现象是对神圣法律的践踏,更是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亵渎,而且这种思想也使整个行政过程根本不注重程序的正当性,主观随意强,行政过程势必是不科学、不合理、不透明的。只有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官本位”观念所引发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公务员才能树立“群众本位”思想,进而摆正位置,从本质上真正成为人民公仆。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当中,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机关和个人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现象。
三、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
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是提高公务员整体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也是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在职公务员的知识更新培训以及晋升领导职务前的任职培训中设置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相关课程,帮助公务员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4]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类课程设置将通过系统的、全面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的有效形成起到督促的作用,让公务员自觉学习行政法律规范并遵守依法行政程序,自觉承担起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可以说,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有利于防范和杜绝公务员不合理不合规的行政行为,提升他们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执政为民。
诚然,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不是一时之需、一时之想,而是一项长期需要,培训效果不是朝夕可以实现的。这项工作要从公务员的工作实际出发,加强针对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实施:一是革新培训模式。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更多的是遇到实际问题如何依法处理和解决。仅靠传统的课堂教学已经适应不了当今的社会发展趋势,应该在实践中教与学,不断总结成功或失败的案例,根据参训者的要求,分类分级施教;二是完善培训制度。应该制定出健全的培训制度,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途径;三是拓宽培训视野。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决不是纸上谈兵,用文件贯彻精神,必须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拓展视野,开辟更高层次的培训途径;四是加强培训保障。要多方位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在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为公务员培训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的同时,各部门也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最大化缩小工学矛盾,切实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监督体系
权力需要监督,失去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已是被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的真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把依法行政行为置于严格的监督体系之下。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只有加强有效监督管理,才能预防和最大程度地避免依法行政不力。[5]加强依法行政过程的监督,是督促公务员提高依法办事意识,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我们要在现有的监督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监督范围,加大监督深度。通过多方面督促,使公务员保持能在法律法规规定框架下依法办事。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绩效的监督,确保各项依法行政工作的及时顺利、保质保量完成。上级行政部门要完善常规性的监督机制,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模式,不断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具体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此同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也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项监督。各类监督部门之间应该及时沟通监督情况,形成立体监督体系,让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行为接受监督和控制,用监督机制保证其合法与公正。
五、实行公务员依法行政公众问责制度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予的,人民给予权力的目的是希望政府能够更好地为百姓服务,建立责任政府是一个法治、民主的国家必须完成的事情,行政部门的行为必须接受人民的问责。政府的行政人员在日常依法行政工作中应该处处为人民群众负责着想,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各行政部门应从一个责任政府应有的责任出发,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接受人民百姓的合理问责、如有违反依法行政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公务员依法行政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保障也是追责环节,没有权责一致,也就容易导致公务人员失去了办事准则。只有明确了公务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职权范围和职责所在,明确了他们在法律实施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边界,依法行政才有保障,公务员也才能成为人民信得过的公仆。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所在,就是要求公务员队伍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当公务员队伍依法行政工作能够真正一心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就会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那就离真正的法治政府的形成为时不远了。
六、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扩大民主参与
电子政务是行政管理制度与现代信息科技结合的产物。它脱胎于现实行政权力运行结构,在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对规范行政行为、限制行政权力、公开政务、便于监督表现出其特有的功能优势,而且电子政务系统本身所蕴含的严密性,能够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制度的科学设计,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此外,人民群众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民主参与程度,使依法行政工作反映民众的真实想法、汇集民众的聪明才智、维护民众的切身利益。归根结底,广泛有序的民主参与,既是依法行政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基础和动力源泉,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便于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的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政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使民众更广泛地参与进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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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俞木传)
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范文第6篇
摘 要:针对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现状,从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观念还未完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缺乏、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不够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诸方面分析了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从法制观念、法规制度、管理体制、综合治理等方面提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改进措施,对有效应对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大有裨益。
关键词:延安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对策
一、延安市生态环境的现状
延安位于陕北的黄土高原,辖区内沟壑遍布,地形凌乱破碎,气候干燥少雨,植被异常稀少,水土流失十分严重。1999年秋冬以来,延安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相继实施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经济林果、舍饲养畜、农田水利和移民搬迁等六大工程,生态环境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十一五”期间,延安生态建设取得巨大成绩,共完成营造林1 491.17万亩,完成公益建设324.73万亩,落实森林管护3 347万亩;退耕还林累计完成896.76万亩;三北防护林工程营造林133万亩;德元、日元贷款项目营造林37.97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6.6%,林草覆盖率达到42.9%。延安呈现生机盎然的秀美景象,降雨量增加,风沙天气明显减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与此同时,农村产业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传统以粮为主的产业结构被打破,草畜业、林果业、棚栽业得到长足发展。延安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油田开发建设、埋设各种管线、城镇建设等把黄土高原破坏得支离破碎,造成大面积的裸地,加之受干旱缺雨影响,林草成活和保存率较低,治理成本随之增大;二是持续不断的盲目开荒、乱掘滥挖以及石油开采等行为使大面积植被被破坏,这成为风蚀突破口,从而导致严重的恶性循环,治理速度因此受到影响;三是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效果。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是有关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严”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必须运用规范的强制手段来扼制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严峻形势,即用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来制止破坏生态之行为,巩固已获得的生态文明成果,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使生态环境得到治理,促进延安生态文明发展。
二、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延安市党委、政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契机,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统揽农村经济建设全局,狠抓《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健全制度,突出重点,依法推进,综合监管,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延安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转变,生态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时,面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延安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也显示出了众多缺陷与不足,迫切需要创新和完善。从目前的现状看,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延安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从1997年以来,延安市制定并相继出台了《关于封山绿化舍饲养畜的决定》、《延安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和《延安市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这对推进延安市生态文明建设良性发展,作用尤为显著。此外,吴起、志丹等县也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吴起编制了《吴起生态县建设规划》,还配套制定了《实施方案》,志丹提出了《关于切实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十条措施》。这为延安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营造了良好法制环境。但由于各种原因,延安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观念还未完全形成
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观念淡薄。一些地方对保护生态环境平衡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缺乏足够认识,不能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一时的、局部的经济效益,对治理破坏生态环境資源违法行为不重视。个别领导单纯追求GDP,缺乏环保意识,急功近利,在开发与保护上顾此失彼。有些单位和企业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思想,一味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不关心生态和社会效益,致使生态脆弱区依然脆弱、生态良好区不再良好。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缺乏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偏重于污染防治,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则和制度支撑,即使在有些法规中体现出生态环境保护之用意,也是着眼于自然资源利用,无具体的、可直接适用的生态保护条款,导致在延安生态环境立法上缺乏上位法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从延安生态环境保护之规定来看,其立法意图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即使包含有生态保护内容,但由于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相等同,缺乏整体生态价值衡量,因此实践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一直优先于生态保护,所追求的生态价值只能间接达到,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
根据现有立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由林业、农业、矿产、渔业等多个资源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管理体制上将其人为分割,导致环保监督管理主体不规范、混杂、力量分散、权威不高。由于业务不同而管理职能又交叉重复,这些部门各自成为利益主体,利于自身的,就相互争夺行使相关权限,不利于自身的就无人愿负其责,人为造成许多不该有的工作漏洞。此外,有关法律规范缺乏对管理者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没有尽到应尽责任,不必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使生态环境保护难以产生预期效果,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法得以真正遏制。
(四)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不够,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环境管理部门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齐抓共管保护生态环境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很多时候都是环保部门一家在唱“独角戏”,而环保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执法手段相对较薄弱。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律己不严,执法水平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并不鲜见,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单位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仍然习惯于“人治”代替“法治”,存在乱执法、乱罚款,甚至以罚代教、以罚代刑等问题。同时,司法环境保护功能欠缺,环境司法往往以环境行政的补充面目出现,在环保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际上已形成一种合作多、制约少,共性多、个性少,并且后者依附于前者的奇特关系,环境司法行为经常要征求政府有关领导意见,听命于行政职能部门,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法制的功能。
三、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理念
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摒弃以当前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突出自然规律,将现代环境法所蕴涵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价值观以及以生态安全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功能纳入到生态安全立法里面。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延安实际的灵活性相结合,在科学预见之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滞后性。着眼源头预防,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以制度调动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改变“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生态保护建设战略,将“生态优先”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重作为经济发展的路子。进一步处理好保护、建设、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
(二)健全完善环境法律制度,落实生态安全保护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制定一些地方法规制度与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配套,形成完整体系。增加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救济和补偿制度,明确完善生态补偿政策。重点要完善环境收费制、资源补偿费,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征收环节;逐步将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改为“排污即应收费,超标排污增加收费并给予处罚”的制度,规定凡排放污染物均要按规定之标准交费,通过诸多措施,确保群众从资源合理开发中受益,从而使之更关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探索生态保护的新的管理体制,明确界定资源管理部门权限。调整环保执法机构,实行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相结合,进一步理顺各资源管理部门间的关系,明确其责任、权限,克服交叉、分散、扯皮等低效率现象。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要分离开,严禁“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情况存在,强调把环境承载力作为经济活动底线,明确资源保护、开发、分配、修复等有关活动,统一到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而执法不力的,应由市人大权力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予以监督,防止行政权力缺位、越位现象发生。对不适当行使、怠于行使环保职责的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对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加強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善执法条件,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问题。从利于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将罚款与赔偿、税收、治理及相应生态补偿等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手段相结合,真正实现环保有法可依,处罚有据。健全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使执法迈上新台阶。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领导,严肃处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政府和专门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健全处理区域开发案件的机制,努力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对于解决环境纠纷,要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原则,摆正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坚决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做到诉讼程序公正、实体裁判公正、裁判执行公正。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责、刑责和行政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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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