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精选14篇)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1篇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手续 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不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反而要求诉前保全申请人去向在先查封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而只有取得执行依据即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才有权参与分配。信法网给大家收集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手续相关资料供大家学习交流。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4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康乐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良马村。联系电话: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16日22时55分,被申请人驾驶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沿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院印)
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执行方便,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需准备的材料有:
1、诉前保全申请书——建议严格按照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格式书写
2、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3、要求当事人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现实生活中,一般为房产或车辆。如担保财产是房产,不仅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而且最好在立案前先到房管局开具无抵押质押证明;如担保财产是车辆,要提供行车证、购车发票。以上材料法院收取复印件,必要时应携带原件以供法院核对。
4、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正反面的复印。有的法院需要核对身份证原件,必要时受托人应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以供法院核对。
5、如果提供担保之人与委托人不是一个人,应签署担保书,切忌切忌。
委托人需准备的材料有:
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因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都比较紧急。委托人如不能及时提供担保,会直接影响到诉前财产保全的效果。
举例: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肇事方不愿支付相关费用,交通部门事故科在出具了事故鉴定意见3个工作日后准备放车,此时,受害人尚未治愈出院,无法起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此时,律师的工作相当紧急,如果受害人不能及时提供合格的担保,法院不能及时立案,很可能导致诉前财产保全失败。原因在于,法院从立案到承办法官出具裁定书是需要时间的,立案时间晚了,就会影响财产保全裁定的出具,交通部门事故科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收到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就可以为肇事方办理放车手续。
建议:如果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后需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应按照律师的要求积极、及时、准确的准备合格担保材料及诉讼过程中需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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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2篇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
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保全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探矿权(探矿权证号:TXXXXXX)以及该探矿权所对应的采矿权,查封以上矿业权利项下的矿山。
2、冻结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个人名下的往来账户收益及应收账款,以及公司现在所有财产。
3、冻结x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ZX个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和ZX个人及其家人的所有财产。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730万元人民币(大写七百三十万元人民币),作为企业周转资金。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是。并约定了贷款利率为(XXX)利息为(XXXX)。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借款本息,被申请人以经营状况不好及其他各种理由为由,拒绝还款。导致我方合法债权至今无法实现。
经查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XX既是借款人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见合同)。并且该公司一直都在生产经营,但是其生产经营收入不走公司财务帐户,故意转移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让人无法区分查明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再加上其债务人较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明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即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鉴于上述事实理由和本案的特殊紧急情况,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和财产,保护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以保证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以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愿以XXXX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元)的相应资产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试析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解封问题 第3篇
关键词:诉讼保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 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在诉讼中,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实践中, 除极少数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 事实较为清楚, 当事人经济困难, 确无法提供担保财产的案件外, 其他案件均要求提供担保。法院认可的保全担保方式, 主要是担保金或者担保物, 其次是由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函。现有法律规定了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但是对于担保金退还、担保物解封的条件和期限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保全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 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条件有三, 一是申请错误, 二是被申请人有实际损失, 三是保全申请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实践中, 结合上述条件, 对于担保物的解封申请, 法院会区分以下情况予以审查处理。
一、申请人保全金额未超过诉讼请求, 且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全部支持的
生效裁判支持了申请人全部诉求, 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显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 不存在错误。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退还担保金, 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有损失, 法院均应退还担保金, 或裁定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申请撤诉的
(一) 因被申请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 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 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或申请撤诉的, 法院应当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或退还担保金。
(二) 上述情况以外的案件, 因存在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法院不应迳行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法院应征求被申请人意见, 并通过询问笔录等形式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书面记录, 根据被申请人意见, 进一步审查决定是否解除对担保物查封、退还担保金。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或部分驳回的
此种情形, 同样存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能, 法院也应在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的基础上, 再作进一步审查决定。
对于上述后两种情况, 如被申请人对解除担保物查封不持异议, 法院应当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实践中, 容易发生争议的情况是, 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异议, 法院能否对担保物予以解封。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被申请人可以起诉要求申请人就其错误保全申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该诉权适用二年诉讼时效。若被申请人未在二年内起诉, 或者其起诉被法院生效裁判所驳回, 法院才能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退还担保金。
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相似, 但认为被申请人的诉权应适用一年诉讼时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 法院将担保物解封申请书面送达被申请人后, 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担保财产予以解封的, 法院应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其诉讼权利, 告知其应在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如果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起诉, 法院可对担保物予以解封。
笔者认为, 三种观点中, 第二种观点明显错误。保全错误造成损失所引发的诉讼, 属于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属一般侵权纠纷,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不应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由于现行法规未对担保财产的解封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对法院来说, 第一种观点似乎最为稳妥。但司法实践中,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极少。大多数情况下, 保全错误并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 或者损失数额较小, 被申请人不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果持第一种观点, 就会导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金处于长期的查封、冻结状态, 不利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而被申请人也并不会因此而获益。因此笔者倾向于上述第三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三种观点参考了该法条规定的三十天的期限, 被申请人在法院告知其诉讼请求后, 如果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 法院可以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这样既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又平衡了申请人的利益, 社会效果较好。笔者希望今后民诉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在修订的过程中, 能够添加相关内容, 以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1]赵丽琴.诉讼保全担保法律问题析议――兼评北京市高院与江苏省高院保全担保模式[J].社科纵横, 2013.11.
[2]鲁建苗, 薛祖望.海事诉讼“解除保全担保”效力探析[N].中国船舶报, 2013-1-25.
财产保全要及时 第4篇
事实上,即使没有“封口费”,伍兹的情况如果出现在国内,同样会在财产分割中多割一点“肉”给妻子。丈夫出轨离婚妻子可申请赔偿
在离婚争产战中,常常会有妻子这样问律师:“我丈夫因为出轨才和我离婚的,他有错在先。我能不能让他净身出户?”上海东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绍辉表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进行赔偿或者多分财产。
“但如果只是一般的出轨,妻子即使向法院提交了丈夫的出轨证据,法官也只是会在判决财产分割时适当向妻子进行倾斜,力度不会太大,基本上还是一个‘量’的平衡,不会引起‘质’的差别。”蔡律师说道。
离婚时只有在过错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之4种情况(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时候,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例如婚外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家庭暴力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诉讼中举证比较困难,特别是想要获得对方同居的证据相当困难。蔡律师解释说:“即使你花大价钱聘请侦探公司调查并掌握了相当多的丈夫出轨证据,甚至有捉奸在床的照片,法院也不会因此就认定同居的事实。要是取证手段有问题,弄不好丈夫还会反过来告你侵权。因此在实际离婚诉讼过程中真正能够得到离婚损害赔偿的人很少。”
蔡律师表示,目前关于离婚赔偿的司法规定对婚姻中的受伤者来说较为不利,不过对于他们来说,如果共同财产数额不是特别大,而调查取证的难度和成本又较高时,可不必把精力放在申请损害赔偿上,而用在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上。
转移财产有风险
如果说在婚姻存续阶段未雨绸缪提早进行资产转移是一种成功的进攻策略的话,那在离婚时故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则是一种临时抱佛脚的危险举动。因为《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在乒球国手马琳与张宁益挤牙膏式的财产争夺战中,马琳主张双方共有财产只有价值100多万元的一处房产,但张宁益却认为马琳隐瞒了大量财产,其拥有的多处房产、汽车和存款价值相加应在1000万元左右。然而张宁益却对法官哭诉自己能力有限,无力调查马琳的财产状况,因此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
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子对此分析指出:“张宁益仅凭怀疑是没用的,即使她现在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她也还要提供线索,不是说我记得马琳在哪里哪里有栋房子,在哪家银行有存款,而是要提供房产的地址、汽车的牌照号和银行账号等具体财产信息,法院才能进行调查。因为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不会自找线索去调查。如果张宁益真能提供这些信息,马琳隐藏的财产被法院发现,那张宁益应该就能多分到不少财产,但现在看来这种可能性很小。”
平时要做有心人
事实上,在争产战中,把资产先固定起来防止对方转移或变卖有时候比争论财产归谁更重要也更紧迫。比如一方会将自己储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或父母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者在离婚时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股票和基金全部抛售,再去银行取现后转移藏匿。有的做得更绝,破罐子破摔,直接把钱挥霍一空。总之,一旦一方在离婚诉讼开始之前出现这种行为,另一方将陷入极为被动的状态。
对付这种情况的唯一办法就是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就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及时制止。如果对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自己制止不了,就该先下手为强,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提供具体线索,比如银行卡账号、证券账户资金账号等等,这就要求申请人平时做一个家庭财务的有心人,不能做甩手掌柜,对对方掌控的财产信息一无所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5篇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冀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5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16日22时55分,被申请人驾驶冀B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穆某),沿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冀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BXXX号小型轿车。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车辆停放其住所(__________)车库;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6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财产保全申请书1
申请人: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联系方式____。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对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____)铜民初字第____号裁定:查封申请人的____号轿车。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货币担保3000元(叁仟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申请人被保全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保单号:____,保额足以承担____的相关损失。现申请人又提供相应的货币担保,将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2
申请人:____,女,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市____,身份证号:____。
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市号。
法定代表人:____,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省____,身份证号:____。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____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____万元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或其他)人民币____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其他被申请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____时至约定的还款日,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拒不返还借款,其他被申请人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____依上所述,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担保:申请人以____银行存款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3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______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____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______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____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月_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市_____,身份证号:_____
被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市号
法定代表人:_____,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省_____,身份证号:_____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_____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_____万元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被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或其他)人民币_____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其他被申请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_____时至约定的还款日,被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拒不返还借款,其他被申请人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_____依上所述,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担保:申请人以_____银行存款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男,_____年_____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现住_____,联系电话;_____。
被申请人:_____,男,_____年_____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现住_____,联系电话;_____。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贵院已经受理,案号为(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基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追加查封被申请人价值_____元的足额财产。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查封被申请人价值_____元的足额财产。
事实与理由
贵院原已查封被申请人的两台机械,但该查封的财产,现市场价值只有_____万元,不足已抵偿被申请人欠申请人_____元。而据申请人了解,现在被申请人正在加紧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履行。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追加查封被申请人价值_____元的足额财产申请,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7篇
被申请人:周XXX,男,46岁,满族,河北省XX市XX县XX镇人,个体工商户,现住XXX小区,联系电话:187------258。
请求事项:
要求冻结周在工商银行的50万元银行存款。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我建筑公司承包周某个体经营的大药店三层楼主体建筑工程,20xx年4月完工,按合同约定周某应于20xx年5月工程完工之后一个月付清欠余工程款,但截至20xx年十月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对方依然拒绝支付所欠工程款50余万元。我公司于20xx年10月对周某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我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XXXX元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申请人本人提供担保:我公司愿提供位于XX街XX号办公楼作为担保(市值60万元)。
特此申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公司章)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与恶意诉讼 第8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提交担保的资金压力,也减轻了人民法院审查担保可靠性的压力。相较于传统的担保提供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购买便捷、程序简单、手续简洁的优势[1]。从财产保全申请人和保全责任承担人是否同一的角度来比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和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在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下,财产保全申请人和保全责任承担人具有同一性。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模式下,财产保全申请人和保全责任承担人则相互分离。
财产保全的传统担保方式包括申请人的个人财产担保、保险公司的保函担保、银行的保函担保和第三方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申请人以其个人财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必然是以其个人财产(现金、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承担错误保全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人和保全责任承担人是同一的。银行保函担保实质上与申请人以其个人财产提供担保并无二致,因为银行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出具保函的前提是申请人在银行有等于或高于保函金额的银行存款或授信额度,因此,在银行保函方式下,即便发生保全错误,银行也是以保全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来承担担保责任,保全申请人和保全责任承担人也是同一的。而保险公司通常只在其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才会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出具保函担保。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件中,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与承运人开舱验货时发现货物受损,那么,提单持有人的保险人在确定其需要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并需要向承运人追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会为提单持有人发动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行为出具保函,这实质上是为保险人自己提供担保。因为保险人明知其将代位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追偿。这种情况下,保全申请人和保全责任承担人在最终意义上也是同一的。在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下,第三方担保公司同意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前提是保全申请人应当在第三方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之前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发生保全错误,保全责任的最终承担人也是保全申请人而非第三方担保公司。
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模式下,保全申请人在投保时并不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等额的财产担保,而仅需按照保险公司确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保单和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的保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该险种的内部培训材料就明确强调其作用就是补救当事人没有等额担保的情况。[2]加之各大保险公司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定性为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的责任险,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保全错误,保险公司将成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财产保全申请人则因保险公司无法向其追偿,避免了保全错误责任的承担。
基于上述结构分析,不难发现,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模式下,出现了财产保全的行为者和责任者相分离的二分结构。这就是使得诉讼当事人有了随意申请财产保全的冲动,利用财产保全提起恶意诉讼阻碍保全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甚或与保全被申请人相互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进行利益输送。[3]
二、原因分析
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模式下之所以会出现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问题,除了保险公司将该险种定性为责任险外,还与法院的立案审查或立案登记制度紧密相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第124条的规定,起诉条件均为形式性条件而非实质性条件。[4]据此,法院在审查立案时,仅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立案审查为形式审查的态度。[5]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通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非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审查立案时,重点关注的是申请人所提供担保的可靠性和充分性问题,而对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所诉称的纠纷事实仅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所有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就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三、解决方法及可行性论证
虚假诉讼通常而言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虚构纠纷事实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方式,提起诉讼。虚假诉讼必然伴随着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串通。如果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那么其可以通过获得败诉判决的方式,实现对诉讼对方当事人的不当利益输送。由于虚假诉讼和当事人间的相互串通相伴而生,那么,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时必然不会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根据保函向保全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保全申请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向其追偿。[6]基于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第7条第4项规定“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为防止保全申请人利用该险种进行虚假诉讼,在其保险条款中要求保全申请人在投保该险种时需提供较多的文件,并由其内部法务人员和外部聘用律师进行双重的审核,以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保险条款第2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设计保险单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3、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4、调解、判决或裁定”。
综上,从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来看,如果保险公司审慎操作,应可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最大的不同在于虚假诉讼是可证明的诉讼行为,属于事实问题,可通过证据证明。而恶意诉讼强调的是起诉人的主观恶意,不仅难以证明,也很难区别于起诉人的莽撞行事或冲动行事。即便起诉人的主观恶意可以证明,由于我国保险法并未将其确定保险人的免责事由,现有的各大保险公司设计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也未将其列为约定的免责事由,在此情况下,即便保全申请人提起恶意诉讼,保险公司也不能因此向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全申请人追偿。这就意味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在客观上放任了保全申请人,鼓励其莽撞行事甚至恶意行事,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作为制度化的理性,不应鼓励冲动行为或恶意行为。因此,如何避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项下恶意诉讼的发生,就成为必须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本文认为,根据的解决方法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定性为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我国保险法第95条规定的财产保险之一。[7]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8]保证保险大致可分为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两类。诚实保证保险是指义务人因不诚实或疏于职守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财产保险,包括个人保证保险、团体保证保险、总括保证保险、流动保证保险、职位保证保险等。确实保证保险是指义务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行政保证保险和司法保证保险等。[9]保证保险随着商业道德危机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该险种首先出现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最早产生的保证保险是诚实保证保险,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1852年至1853年,英国几家保险公司试图开办合同担保业务,但因资金不足而夭折。1901年,美国马里兰州的诚实存款公司首次在英国提供合同担保,英国几家公司相继开办此项业务,并逐渐推向欧洲市场。由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的出现,是保险业功能由传统的补救功能、储蓄功能向现代资金融通功能的扩展。[10]因此,尽管保险法将其规定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法院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法院多认为保证保险是担保的一种。意大利最高法院于1985年1月26日在第285号判决中指出:“至于与保险企业缔结的保证保险,实质上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不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是担保主合同的债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担保合同而不是保险”。1986年4月7日的米兰法院判决也坚持上述立场并指出“保证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个担保的非典型合同”。[11]我国台湾学者袁宗尉认为保证保险不是保险。[12]在我国大陆地区,尽管保监会认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但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复函认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险种之一,但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13]
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项下,该险种建立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全申请人和保险人基于该险种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及作为第三者的保全被申请人和保险人基于保险人向人民法院出具的保函所成立的连带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保险公司,通常都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人相对于保全被申请人而言,就是保全申请人的连带保证人,其作用就在于如果发生保全错误,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保全被申请人赔偿因保全错误而遭受的损失。这也意味着保险人不能依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对抗保全被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正因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保险条款第5条第3款规定“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定性为保证保险,按照保证保险项下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来设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条款,不仅使得保险人在该险种所涉及的两种法律关系中保持权利义务的对等,更为关键的是,保险人可因此而获得追偿权,在其向保全被申请人承担错误保全赔偿责任后,可向作为被保险人的保全申请人进行追偿,这不仅减轻了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时的举证责任,无需举证证明保全申请人在投保时的主观恶意,也迫使保全申请人谨慎行事,考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避免因保全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准确的说,确实保证保险在结构上可以容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确实保证保险是保险人承保作为投保人的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而应对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而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项下,保全申请人应保全被申请人可能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而向保险人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人则承担的是保证作为投保人的保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并无错误,如果发生保全错误,则保险人向保全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在保证保险项下,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就作为被保险人的保全被申请人可能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向保险人投保。从上述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和确实保证保险的保险结构分析中可以看出,确实保证保险可以容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保险制度盛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但美国等实行诉讼保险制度的西方国家均认为该险种属于保证保险而非责任险。[14]之所以作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为了保证诉讼行为人和诉讼责任人的一致。
综上,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定性为保证保险,不仅可以实现该险种在设计之初的功能设想,也有助于从制度上促使保全申请人审慎行事,防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避免该险种沦为谋取非法利益的诉讼工具。
摘要:保险公司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定性为责任险,导致保全申请人和保全责任人相分离。这种二分结构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提供了结构上的操作空间。本文认为应当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定性为保证保险,赋予保险人以追偿权,从制度上确保保全申请人和保全责任人的一致,防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成为当事人追求不当利益的诉讼工具。
对诉讼财产保全的思考与建议 第9篇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10篇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阜阳市人,住合肥市XX路与XX路交口XX花苑商住楼XX室。
申请事项: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124519.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贵院起诉。被申请人一直拖延、拒绝归还借款,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为使贵院今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124519.5元,或其他同等价的财产。
对你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11篇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延长(20xx)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期限。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贵院正在审理。20xx年2月16日,贵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xx)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本案尚未审结,一旦解除查封,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以防止被申请人在查封冻结期满后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谷红权
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12篇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封被申请人________名下的位于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的房屋一套,禁止该房进行办理产权转让或变更行为。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特提请贵院对该房屋作出保全。
申请人:
论民诉法中的诉前财产保全 第13篇
关键词:诉前保全,冻结,查封或扣押
河南省A县甲公司与河北省B县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300吨优质水泥, 乙公司在货到后付款。甲公司依约于1999年9月20日将货物全部发给了乙公司, 但乙公司收到水泥后屡次拖延付款。甲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乙公司要货款, 发现乙公司原来是一家濒临倒闭的公司, 已没有什么财产。乙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 不能偿还甲公司的货款。后来甲公司在浙江杭州市的业务友好单位丙公司告诉甲公司:乙公司在杭州市C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水泥, 约150吨。在上述案例中, 甲公司作为利益受损害一方,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现实生活中, 类似的民事纠纷案的日渐增多, 涉及的诉讼标的多种多样, 存在的诉讼关系也是五花八门。如在上述案例中,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名下财产, 或以各种方式藏匿财产, 致使自己名下的可执行的财产所剩无几, 存心赖帐。最终结果会造成债权人最后虽赢了官司, 应得的权益却很少。此时, 债权人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后, 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 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等。这就是民诉法中的诉前财产保全。以下将详细地对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分析。诉定:利害关系人 (通常是债权人) 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一个程序。在民事案件受理前, 或当事人提起诉讼前, 为了不使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或应得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前提下, 对申请人相对一方的当事人 (债务人) 的财产或存在争议的相应标的物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种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诉讼中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使审判程序顺利进行。进行诉前保全时是有条件的, 只有符合以下几条件时, 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诉前保全。
1. 诉前保全只得在情况紧急下才能提起, 比如被申请人
有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等行为时, 并且在申请时要尽可能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确切的判断。
2. 诉前保全的范围只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也就是说, 诉前保全申请人要与被保全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 即所保全的标的物必须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证据, 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而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因合法或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3. 申请人在提起诉前保全时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以防保全错误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担保的内容可以是其所属的财产、房产、现金等。所以法院在这一环节应认真审核, 审核的内容是诉前申请人对担保的财产是否有处分权。如果申请人在提供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 也可以由法院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等等。而申请人只申请却不提供诉前保全担保的, 法院要裁定驳回申请。
4.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果和案件不相干, 则无权提起诉前保全申请。
5. 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诉前保全申请的目的是争取
自己应得的权益, 所以他必然会在一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 而所提起的诉讼也一定是给付之诉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的类型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等) 。即而给付的标的物, 有可能涉及到诉前保全的标的物。所以, 凡是有诉前保全的诉讼, 一定是给付之诉。而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等都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的时间是有规定的, 案件利害关系人提起财产保全必须是在诉讼还没有开始时, 如果诉讼已经开始后再提起财产保全, 这不是诉前保全, 而是诉中保全, 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有本质的区别。即两种保全的时间不同、启动的主体不同、提供的担保性质不同、管辖的法院不同等。所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将二者区分开来。
当法院接受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后, 其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执行。而申请人要进一步主张权利, 则要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因为如果申请人不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人民法院会在三十日后解除保全。所以申请人一定要注意提起诉讼时效, 以免诉前保全期过后, 自身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 要选择有裁定权的法院来执行, 即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请, 也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所在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保全措施。
上述案例就是一例典型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例。甲公司完全可以在知情后立即向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也可以向河北省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在提出申请时要提供一定的证据, 当然还要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假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向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的, 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而作为申请人的甲公司, 应在30日内向相应的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为甲公司不在30日内起诉, 杭州市C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 若甲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 乙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蒙受损失, 乙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赔偿其蒙受的损失。
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第14篇
关键词:财产保全;适用;执行;担保
一、关于我国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保全制度中关于担保的适用
1.适当减轻或免除特殊案件申请人担保数额要求
在诉讼前保全中,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财产才能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在诉讼中虽然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几乎都是要求责令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才给予财产保全。因此,建议要求申请人为提供担保因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与可能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来进行担保,从而也可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众所周知,任何法律都有其局限性,制定法具有抽象性或原则性,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灵活的”。①特殊情形下建议法律在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应赋予法院相应裁量权,使当事人担保数额可以少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或以相当于保全不当可能造成保全数额来进行担保。
2.加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条件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5 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解除保全时,除申请人同意接受外,还须符合提供担保要与原保全财产价值相当,也还要优于原保全物变现条件,利用等值原则和变现优先原则作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法院要严格予以审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符合解除保全要件,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财产保全制度完善实施。
(二)明确规定做出财产保全期限及完善保全范围
1.明确规定做出财产保全期限
由于除“紧急情况”以外的情况,法院从何时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定,造成现实中各个法院执行法律不一。所以,建议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时,不管是在诉讼前紧急情况下,还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都应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各法院执行才能得到及时统一,从而能更好实施好财产保全制度。
2.对申请人担保财产也进行保全措施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对申请人担保财产也进行保全,其目的在于当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时能得到救济。如果不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的话,可能会使该担保财产毁灭、受损等其他原因,从而有可能会使在保全发生错误时,导致被申请人获得赔偿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财产保全中,法院也要对申请人担保财产进行保全,可通过限制申请人处分其财产或暂且交由法院保管其财产等措施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进行保全。
(三)完善保全执行制度
1.强化财产保全协助执行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执行会遭到来自不同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阻力,他们不给予配合,影响了保全执行措施及时执行。这样的阻碍不仅给诉讼申请人带来了影响,而且也给司法部门带来了影响,这极大严重影响了诉讼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因此,针对这样情形,建议增加其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来防止这样受阻情形存在。尤其是对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阻碍法院执行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院可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相关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也还可以向相关人员的所在单位提出一些司法建议等一些措施来减少受阻的情形出现,从而来保障财产保全有效执行,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很好保护免受可能遭受的损失,同时,也维护了司法权威。
2.规范财产保全裁定执行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时间以及裁定后的执行时间,从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至于各个法院的做法不统一。这样就很不利于提高法官办案效力,不利于及時解决问题,不利于司法的统一性。虽然,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规定:“裁定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实施执行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在裁定书做出送达被申请人后采取保全,另一种是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给被申请人时就采取财产保全。针对这样的情形,导致法院做法不一,这往往使申请人的利益带来一些威胁。因此,建议规定法院在做出裁定后立即执行,也可以先执行再送达,其目的为了防止给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保全财产的机会。这样从而来更加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保全更好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实践价值尤为显著。诉讼保全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顺利进行。但是,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存在一些细节上的不足,一些规定过于简单,其一些规定没有统一标准,以至于使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没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为此,使得这些缺陷得以改善,应健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调整好财产保全措施与相关程序的关系,才能很好地行之有效运用财产保全,从而来维护生效判决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工作权威,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也更好实现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7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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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