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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清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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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清单范文第1篇

1、支部对党员的日常教育不够深入,教育效果不好。

具体表现:个别党员存在着党员意识淡薄,组织观念不强,组织纪律松驰。

整改措施:在支部的理论学习上下功夫,将理论学习不断引向深入,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着力点,通过学习来提高党员组织观念。

整改计划:①完善支部理论学习制度,将支部理论学习制度相对固定下来。支部理论学习由支部书记李磊同志负责。做到学习内容、学习时间落实,做到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半天,要求对每次学习做好学习纪录,注重学习效果的提高。

②根据工区学习计划安排和工作实际做好职工的学习安排。③给党员职工同志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2、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充分

具体表现:个别党员存在着对工作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精神状态不佳的现象,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整改措施:加强党员意识、责任意识的培养,调动党员同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整改计划:

①健全规范支部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在支部内开展党员意识、责任意识、工作意识、学习意识、表率意识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党员同志通过学习形成共识。

②支部委员在工作中多与党员同志交换思想,多听取党员同志的意见,给党员同志压担子,在工作中调动党员同志的积极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③依托“党员先锋岗”和“一名党员一面旗”活动,增强党员的先锋意识、

责任意识。

3、支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

具体表现:个别党员是非观念不强的现象,有做老好人和怕得罪人的思想,工作中存在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与群众沟通和交流不充分。

整改措施:加强与职工、党员同志的交流与沟通,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整改计划:①支部每月(季)开展一次集体交心谈心活动,形成一个“严肃认真对待自己,真心诚意帮助别人”的团结活泼的氛围,经常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②通过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建立支部、行政与职工群众沟通长效机制。

为了深入推进创先争优及基层党组织建设年活动整改落实工作,结合我社区党支部的工作部署,我对照“五个带头”,联系个人工作实际,进行自查分析,总结如下:

一、存在不足:

(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

(二)服务宗旨不够牢固。

(三)业务学习不够深入,提升滞缓。

二、原因分析

(一)对加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学习不扎实,主动性、自觉性学习不够,从而使自己的观念更新滞后,究其思想根源:一是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学习存在片面性,这是政治理论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二是理论与实践“两张皮”,忽视了重要思想的学习只满足于记住几条重要论断,缺乏系统性、经常性的深入学习,缺乏用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缺乏用*****和“****”重要思想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社区工作任务繁忙,工作量大,有时超出身体所能承受极限。此时,对待自己的同事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尤其当手头工作稍多,稍忙时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没切实做到为群众所想,为群众所急。没有深刻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至于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淡薄.。

(三)工作中,有前行滞缓的现象。缺乏继续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缺少了以往的韧劲。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升党性修养

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尤其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思想及科学发展观思想内容,增强党性锻炼的自觉性,进一步明确前进的方向。澄清头脑中的模糊认识,深刻认识到只有理论上清醒和坚定,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学习不只是一般知识的积累,而是世界观改造的重大问题,认识到理论水平提高了,看问题的能力也会提高,工作能力也同样会提高。只有刻苦学习政治理论,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保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工作中要把坚持以群众为本,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关心居民安危冷暖,关注群众身心健康,着力解决好关系他们切实利益的具体问题。在社区内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工作分析。把好的学习方法推广给大家,促进整体服务水品的提高。

(三)提升业务水平,争创佳绩

要把居民服务做得让领导满意、让群众满意,就必须与时俱进,开拓进取。

作为一名党员必须带头竭尽全力,有一份热发一分光。最平常之事、最关键之处、最困难之时也许正是考验自己党性原则和思想境界的时候;只要勤勤恳恳,发奋工作,光明磊落,坚持真理,保持良好心态,不气馁,不退缩,不自暴自弃,不怨天尤人,一如既往,为社区发展奋斗不止,就会得到组织认可、社会认可和群众认可。在业务水平提升上应秉承学无止境,更上一层楼的精神。活到老学到老,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合力带动全社区的整体提升。

在今后的阶段,我将进一步深入学习,巩固学习成果。进一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问题,并在实际工作中,身体力行实践党员“五个带头”,克服自身缺点,争优创先。

党支部建设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 3

1.支部换届在只有报告,没有批复

2.支部委员或具体承担党务工作者、折算课时工作量不明确(3 课时工作量)

3.“三会一课”程序不到位,年初没有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没有按要求正常开会,会议记录中没有参会的签名,更为严重的是同人代替多人签名,将党员大会、支委会、上党课记录夹杂在一本会议记录中,很杂乱,会议只有议程而没个提纲,支委会中没有体现商定和形成决定的过程,也没有对党建工作的布署,纯粹学习上级文件

5.上级下发文件、党员组织介绍信等资料保存不完善,很零乱。

6.学校党建经费预算没有正式会议记录,管理使用只凭口头汇报,没有票据印证。

7.“两学一做”部分支部仅仅停留在宣读文件层面上,党员学习笔记普遍字数少,内容单一,没有紧跟新的形势,更新内容,存在“重形式、轻落实”现象。

8.支部组织生活会不规范,会后没有制定简要的支委个人及党员问题整改清

单表,普遍存在把民主评议党员认为就是组织生活会。

9.党员政治生日几乎没开展。

10、发展程序不到位,资料不规范。

整改措施:

1、已补齐少了的批复文件:

2、支部委员或具体承担党务工作者、折算 3 课时工作量。

3、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并补齐参会者签名,严禁多人代签,党课学习记录分开,另记一本笔记本。

4、上级下发文件、党员组织介绍信等资料找办公室主任,从 2018 年开始,关于党支部文件统一转由支部管理。

5、保存所有使用凭证和票据复印件,所有活动预算经费登记备案。

6、购买形式多样的红色家书供党员参阅,并做好红色家书抄写笔记和心得体会。

7、支部组织生活会不规范,补齐问题整改清单。

8、到局党委领取党组织生活手册,并开展 5+*活动,上交党员政治生日体会感悟和谈心谈话记录。

党风廉政建设清单范文第2篇

中共**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省纪委二次全会及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党组主体责任,**工商局分党组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制定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如下。

一、党组主体责任清单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按照中央、省委和省局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调整和充实**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切实担负起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

2.局分党组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上级工商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中,纳入各新城分局、机关处室的具体工作中,做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3.发挥局分党组核心领导作用,强化职责分工,做到齐抓共管。督促各新城分局、机关处室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到工商工作的注册登记、商标品牌、监管执法、消费维权、打击走私、无照经营查处、打传规直等每一个重点环节,并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

4.局分党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工商系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局分党组要认真开展局班子成员述责述廉活动并接受评议,做好**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并由局分党组成员和其他分管领导带队,对各新城分局、机关处室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6.局分党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7.局分党组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分党组的要求,在每年年底,及时总结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并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局,重大情况及时汇报。

(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8.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健全作风建设制度体系,强化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开展重要时间节点检查,加强日常督促,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9.加强党纪法规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通过专家授课、观看廉政教育片、警示展等多种形式,及时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法规,将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列入党校培训计划,组织领导干部带头宣讲。

10.担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责,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运用提醒谈话等手段,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11.局分党组要通过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大力推进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员干部集中警示教育活动,促进形成崇廉尚法的良好风气。

12.每年组织一次局机关管理规章制度学习,促进党员干部对各项规章制度的了解、熟练运用和遵守,并根据工商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做好学习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财务制度、办文制度等相关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13.局分党组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可能偏向,公道正派选人用人,持续营造工商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14.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准则。

15.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谈心交心常态化,建立并执行党组民主生活批评意见和整改事项台账管理制度。

16.完善“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

(四)强化党内监督

17.局分党组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对发生在市场监管中的群众身边“四风”问题进行常态化督查,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紧盯工商工作中的重要节点、重点部门、重点事、重点人,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市场监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18.局分党组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强化“三公经费”管理,健全完善**工商局机关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公款管理、差旅费报支等方面的配套规定,提高厉行节约工作实效。

19.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各新城分局、机关各处室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及时修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20.局分党组要坚持和发扬“下基层”的要求,借助“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深入基层,加强与企业、群众和消费者以及扶贫点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对工商系统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21.加强法制工商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打造“阳光工商”。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机制,拓展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将权力运行全过程置于监管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五)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22.局分党组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和程序,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把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工商局中层领导干部岗位上来。

23.局分党组要学习贯彻省委“三项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研究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重点解决能下的问题。

24.局分党组要具体掌握**工商局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干部任用基础工作。局办公室要对干部提任前进行任前档案审核,对有反映有举报但不影响任用的干部,谈话时予以提醒;对违反廉洁纪律不适合任用的干部坚决予以“一票否决”,严防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25.局分党组要对拟提拔担任科级领导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进行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并在学习廉政法规的基础上,对照岗位履职要求,撰写廉政鉴定材料,提交**工商局分党组备案。

26.局分党组要严格落实选拔任用追究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组的沟通联络制度,交流情况,沟通意见,强化对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组织并督促**工商局处级干部如实填报《党员领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六)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履责

27.切实把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作为首要任务,及时听取汇报,协调解决执纪审查中的重要问题。抓好上级纪委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和反馈。

28.支持纪检机关严肃查处腐败大案要案和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深入纠正“四风”,认真开展问责、巡察等,为纪检机关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29.支持实行“一案双查”,对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报告的分局和处室,要严肃责任追究。

(七)管班子带队伍作表率

30.及时了解和掌握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约谈,推动工作不断深入。

31.对主体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新要求、班子人员调整及工作分工变化,研究更新主体责任清单内容,并报省局备案。

32.省局确定的其他主体责任内容。

二、班子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 **(分党组书记、局长)

分党组书记是**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持不懈纠正“四风”,进一步深化“两个责任”的落实,坚持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1.组织学习贯彻中省市及总局、省局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指示和要求。结合工商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常态化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为机关党员干部讲授廉政党课1次以上、主持1次局分党组反腐倡廉专题学习。

3.对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认真研究。及时签批和处理重要信访举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对局分党组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要亲自督促,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动态及干部群众的反映,对被反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及个人廉洁自律、“四风”方面有问题的党组成员,亲自进行谈话提醒。

5.对涉及多处室、多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尤其是其中可能出现职能交叉、工作脱节、推诿扯皮的关键节点,亲自协调,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运转顺畅、有效推进。

6.发现局分党组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向省局报告。对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分局和处室,亲自过问约谈其负责人。

7.及时听取重要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并亲自督促办理。及时研究解决查办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坚决反对和制止说情、阻挠、威胁等干扰办案工作的行为。

8.带头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抓好班子、管好队伍,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年底向省局纪委报告本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情况。

9.不利用职便,违规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0.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不公车私用或维修汽车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11.在各类经费使用、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利用职便,违规操作谋取私利。

三、班子其他成员主体责任清单

局分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分担党组主体责任,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共性责任

1.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

2.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作风建设,及时解决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四风”。

3.加强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督促廉政从政,改进工作作风。每年至少开展2次廉政履职谈话,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提醒。

4.支持驻**工商局纪检部门查处分管部门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 5.根据工商局分党组统一安排,带头检查考核相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6.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当好廉洁从政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7.年底向工商局分党组报告当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8.承担上级部门、局分党组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二)具体责任

**工商局分党组其他成员按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责任,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负责督促整改。

**(分党组成员、副局长)

1.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中省市及总局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指示精神,按照分党组工作部署,抓好办公室和执法监督处两个处室的动员部署,落实分管包抓责任。

2.每年听取办公室和执法监督处两个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判,提出改进要求,重要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3.对办公室和执法监督处两个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定数量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了解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发现不足督促整改。

4.每年对办公室和执法监督处两个处室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两次廉政谈话,组织听取其履行主体责任职责情况并进行讲评,对履责不力或问题突出的约谈督促。

5.加强对办公室和执法监督处两个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及时报告区局分党组主要负责人。

6.带头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树立良好家风,管好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

7.主动接受省局驻局纪检组监督,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分管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工作,协调解决其中的困难和问题。

8.对办公室和执法监督处两个处室发生的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开展警示教育。

9.每年按时向区局分党组、驻局纪检组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10.对分管范围内主体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部署、个人工作分工,及时更新清单内容,经报批后实施。

11.省委、省纪委确定的主体责任其他内容。 **(分党组成员、副局长)

1.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中省及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指示精神,按照分党组工作部署,抓好市场商品监管处、市场行为监管处的动员部署,落实分管包抓责任。 2.每年听取市场商品监管处、市场行为监管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判,提出改进要求,重要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3.对市场商品监管处、市场行为监管处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定数量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了解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发现不足督促整改。

4.每年对市场商品监管处、市场行为监管处的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两次廉政谈话,组织听取其履行主体责任职责情况并进行讲评,对履责不力或问题突出的约谈督促。

5.加强对市场商品监管处、市场行为监管处的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及时报告分党组、纪检工作主要负责人。

6.带头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树立良好家风,管好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

7.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分管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工作,协调解决其中的困难和问题。

8.对市场商品监管处、市场行为监管处发生的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开展警示教育。

9.每年按时向分党组、纪检部门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10.对分管范围内主体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部署、个人工作分工,及时更新清单内容,经报批后实施。

11.省委、省纪委确定的主体责任其他内容。 **(分党组成员、副局长)

1.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中省及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指示精神,按照分党组工作部署,抓好商事登记处、市场主体监管处两部门动员部署,落实分管包抓责任。

2.每年听取商事登记处、市场主体监管处两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判,提出改进要求,重要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3.对商事登记处、市场主体监管监管处两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定数量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了解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发现不足督促整改。

4.每年对商事登记处、市场主体监管处两部门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两次廉政谈话,组织听取其履行主体责任职责情况并进行讲评,对履责不力或问题突出的约谈督促。

5.加强对商事登记处、市场主体监管监管处两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及时报告分局党组、省局党组、驻省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

6.带头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树立良好家风,管好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 7.主动接受纪检监督,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分管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工作,协调解决其中的困难和问题。 8.对商事登记处、市场主体监管处两部门发生的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开展警示教育。

9.每年按时向区局分党组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10.对分管范围内主体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部署、个人工作分工,及时更新清单内容,经报批后实施。

党风廉政建设清单范文第3篇

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

行政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

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三、权力事项的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

1.行政审批。

这次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六政2013‟67 号、六政2014‟68 号等文件确定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省政府新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1)行政许可。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等。

梳理口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法‣规范,其特征有: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⑤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许可证和执照)。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务必与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持一致。

(2)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

梳理口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有关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面向县区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县区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县区政府的,或者由县区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取消或下放;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

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对于上述名称,也可以对五项违法行为概括其主要内容后表述。

特别说明:考虑到兼顾各类行政权力的平衡性,应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大力精简行政处罚类具体项目,注明主要实施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条款层次设置项目)和承办机构。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归并,填写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项目。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权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都填写清楚。 3.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排污费征收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

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特别说明: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职权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4.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等。

梳理口径: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

5.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名称规范:建议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项目名称。如授予六安市劳动模范等。

梳理口径:建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市政府明确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 号)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 号)等进行梳理。

特别说明: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应进一步加大表彰奖励等事项的清理规范力度。政府部门需要保留的行政奖励事项,应该是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对于一些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列入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但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进一步提出清理调整意见。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规范: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

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条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 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等。

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特别要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两者之间的区分: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土地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为行政确认。 8.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裁决。如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等。 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9.行政规划。行政规划指行政主体为依法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事务的部署与安排。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规划。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等。

10.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 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子类:

(1)年检。年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今年3 月1 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这有别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年度检验制度。可以归入“备案”职权。

(2)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房产合同备案、酒类流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备案等。

梳理口径:需要行政主体同意才能办理的事前备案,如第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等,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

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列一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原则进行填报。

(4)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对合同争议的调解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调解。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

(6)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对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如“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鉴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由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实际承担的行政复议事项相对不多,建议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在填列部门行政复议职权时统一填写一项行政复议事项。

(7)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行为。

(8)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

梳理口径:行政监督检查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监督检查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监督检查行为,如行政监察、审计等行为和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和劳动监察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行为。这些行为既是行政权力,更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对此,要予以重视,认真梳理,并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结合起来,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保证监管到位。

(9)其他。其他上述子类不能涵盖的职权。

四、权力依据

职权法定原则是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的首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职权法定,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具体来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清理过程中,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有严格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因此,部门规章就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没有严格规定的,就默认要有规章以上的职权依据。当然,这是总的要求,具体情况仍然要区别对待。 特别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准确,法规文件名称要写全称,并注明第几条第几款。规范性文件文件一般指市级以上政府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部门“红头文件”原则上不作为设定权力事项的依据。对填报规范性文件或“三定”方案依据的,要追溯是否有上位法依据。如果有上位法依据的,同时填报上位法依据。

五、相关填表填写说明

1、权力事项总表

权力事项总表要按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10 类项目,分类填写部门所有的行政权力项目名称及数量。行政权力事项应列举全面,分类准确,按照行政审批等10 类的顺序,将本部门行政权力类别列全。某种行政权力类别下没有具体项目的,可写“共0 项”。

各单位应在以往工作基础上,按照要求明确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数目和分类。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等文件,重点查找国务院、省政府已下放的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项目是否列入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总表中,市政府部门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从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总表中删除。

2、权力事项分表

此表系各部门对本单位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调整过程的具体反映。经清理调整后,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项目数应与总表一致,项目名称应准确并与总表一致,子项、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数量等应明确,实施依据、廉政风险点、调整意见及理由等应准确、充分,公开形式、前置条件等应符合规定,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应合法。

(1)类别指的是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在类别栏注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具体项目。其他权力也按照总表要求细化。

(2)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一个行政权力事项有多个子项的,按照顺序依次列明。

(3)“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按照不同位阶依据从高到低依次列举。法律对行政权力设定依据等级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填写。

(4)“实施对象”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指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有几类实施对象的,应依次列明。

(5)“承办机构”是指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等。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中的科室(单位)名称均应使用规范的全称。涉及到政务服务窗口的,应规范表述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局(委、办)窗口。承办机构有两个或多个科室(单位)的,应将主办科室放在协办科室前面,并在括号内注明“主办”字样,中间用顿号隔开。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某项行政权力由事业机构承担以外,行政权力承办机构一律应为行政机构。

(6)“公开范围”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以向社会公开为原则。

(7)“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实际办件量。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数量是行政权力事项下一步调整的考量因素,须如实填写。

(8)“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收费(征收)的写明具体的实施依据和量化标准。

(9)“前置条件”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 号),要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 (10)“调整建议及理由”应注明保留、取消、下放、转移、冻结、整合等具体建议,并说明主要理由。其中,“下放”要明确放到哪一层级实施。“转移”包括向社会组织转移以及转变管理方式(如由行政审批改为内部管理、备案管理、行政确认等)。针对保留事项,可提出申请材料、办理环节、办理时间、收费等减少,以及取消数量限制等调整建议。

3、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对于部门间的交叉分散权力,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予以理顺。对于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各自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机制,消除推诿扯皮现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应填写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描述、理顺权力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等。

(1)部门行政权力交叉是指本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权力交叉的情况。已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虽不属于交叉分散的情况,但仍由牵头部门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本单位牵头”。

(2)部门行政权力分散指相似或相近行政权力事项目前分散于不同部门行使,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效能的要求可以进行整合的情形。

(3)对于现行职权划分基本明确,实际运行基本顺畅,而以与上级主管部门上下对口为理由要求调整行政权力的意见,原则上不予采纳。部门规章对于具体工作领域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规定为准。

4、提请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研究提出简政放权意见,可不拘泥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要提出修改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等调整意见建议。提请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应填写实施单位、权力类别、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和主要理由等。

5、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于清理后保留的权力事项,要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分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公开行政权力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程序要清晰、规范,与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相关项目相对应,格式符合规定。提出取消、下放、转移、冻结等调整意见的权力事项,可暂时不编制。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绘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绘制流程图。要求注明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申请、受理(立案)、审核(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明确办理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期限、相对人权利等。流程图下方统一注明承办机构、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2)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以制作一个普遍适用的流程图,并在备注栏说明哪些行政权力共用该流程图;若同类行政权力不同事项的运行流程有承办机构不同等关键性差异的,仍应单独绘制相应的流程图。

(3)在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规范中,新清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应绘制相应的流程图。有子项的行政权力事项,一般应按子项绘制流程图。

(4)有其他共同审批部门的,包括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同意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应在流程图中体现。如只征求意见,不需其同意的,不在流程图中体现。

(5)如需要县区政府部门初审(审核),也应在流程图中说明。依法未经初审(审核)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就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或者无论初审(审核)部门是否同意,初审(审核)部门依法都有义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都属于需要下级初审(审核)的情形。需要报到省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有关环节也应在流程图中体现。

(6)“办理期限”包括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完成时限,“承诺时限”指部门对外承诺的比法定时限更短的办理时限。有承诺时限的填写承诺时限,没有承诺时限的填写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承诺,对政府部门具有约束力,虽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通常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时限为依据,但是政府部门违反行政承诺,会极大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应当对违反承诺时限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7)“相对人权利”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等权利。

(8)内部流程图侧重部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内部决策流程,要明确岗位和职责权限。

6、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廉政风险点”是指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廉政风险点数量和等级,具体按皖发[2014]10 号文件执行。

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市级部门长期不行使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市级部门长期不行使的行政权力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应结合实际提出冻结等调整意见,可不绘制流程图(应作相关说明)。

(二)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的行政权力事项如何归类?

处理意见: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没有经市政府审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列入行政审批类。在本次清理中,一般将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的行政权力事项归入其他权力类。

(三)日常行政监督、检查、指导类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日常行政监督、检查、指导类的行政权力可纳入其他权力类,按要求绘制流程图。工作开展难以通过流程图反映的,可不绘制流程图(应作相关说明)。

(四)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如“县级以上部门行使权”或“部门行使权”的,市级部门在清理时应提出哪一级负责实施更为合适的意见。

(五)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中的项目是否要求一致?

处理意见: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中项目的名称、顺序应一致。行政权力流程图中的项目数量、名称、顺序应与拟保留的、整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致,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拟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不绘制流程图。

(六)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格式有什么要求?

处理意见:从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实际需要考虑,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要求Excel 格式,流程图要求Word 格式。

(七)流程图绘制是否遵循统一模式?

处理意见:印发文件中的流程图示例仅作参考,各单位应结合具体行政权力运行的特点绘制流程图。

(八)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等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纳入主管部门的相关表格、材料报送。

(九)涉密行政权力事项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涉密行政权力事项也应清理,可按涉密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不列入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

(十)表格、材料报送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处理意见:各单位报送表格、材料,主要有三个阶段。 1.“一报”(2014 年12 月30 日前):行政权力事项总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提请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2.“二报”(2015 年1 月20 日前):报送调整后的“一报”材料及相关说明、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责任清单(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情形及依据)。

3.“三报”(2015 年1 月30 日前):报送调整后的“二报”材料及相关说明。 行政权力事项审核确认

一、审核原则

这次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明确了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其中,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是清理的核心原则,也是把握整个工作的根本指针。因此,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要求推进。

二、审核确认标准

1.取消

(1)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职权,原则上予以取消。

(2)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确取消的职权事项,我市政府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职权的,应当予以取消。

特别说明:建议各部门在清理行政权力事项时,将部门的审批类事项与对应上级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项比对,主要是看部门列出的审批事项,上级部门是否已经不再保留;本级部门审核转报的事项,上级部门是否有对应的审批事项。如果上级部门没有对应的审批事项,我市有关部门相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应予以取消。

(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 需报市政府确认。 (4)取消或削减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5)取消或削减相关企业投资审批事项。

(6)取消或削减工商登记有关资质认定等事项。

2.下放

(1)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权力事项尽量下放给县(区)政府。

(2)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

(3)下级政府承担责任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下放。

(4)对于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如果其中的一项已经下放县(区),另外与之关联的职权事项也要同步下放相应的单位。

特别说明:这条标准强调的是协同放权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同一个部门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也适用于不同部门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

在对具体职权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要扩大相关职权的审核范围,对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进行同步审核,综合前后关联职权的简政放权情况,提出协同放权的意见建议。 3.转移

(1)转移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力量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

(2)转移可以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资质资格认定、评比表彰等事项。如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特别说明:如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可以在清理意见中设定1-3 年的过渡期(培育期),过渡期满后,予以转移。 4.整合

确需保留的职权,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1)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行政权力事项。

(2)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

(3)依据法律法规条款层级整合行政权力事项。 5.长期无办件动态调整(冻结)

(1)冻结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2)冻结长期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

(3)冻结责任不明的行政权力事项。

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是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依据不同类型行政权力的职责定位,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权力清单就是责任清单,违规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为切实做好责任清单的填报编制工作,现就责任清单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责任清单内容

(一)责任的含义。

1、应履行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

2、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二)责任清单内容。根据责任的内涵,我们确定“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两项作为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

“责任事项”根据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的不同阶段应当履行的义务。

“追责情形”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可能形成的不良后果,列举责任追究的情形。

(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关系

1.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要做到权责匹配,权责一致。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事项(包括子项)都要填写相应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2.通用行政法律法规和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具体责任事项及追责情形查找的重要依据。

3.权力事项流程图是责任事项中权力运行的主要责任环节制定的重要依据。

4.权力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责任事项监督环节责任及追责情形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关系。

1、两者紧密联系,虽不是完全一一对应,但是相互呼应。

2、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凡属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定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事项规定的内容所导致的。

3、二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有利于建立针对权力运行的问责机制。

二、关于“责任事项”编制

编制“责任事项”,要注重结合具体权力事项的自身特点,尽量体现个性、避免重复。

(一)阶段划分问题。编制行政权力“责任事项”,首先要根据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科学、合理地划分权力运行阶段,并明确各阶段责任的具体内容。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阶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类行政权力,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分阶段。行政许可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5 个阶段;行政处罚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7 个阶段;行政复议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调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督5 个阶段;行政强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催告、决定、执行、事后4 个阶段。

2、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权力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阶段。如涉及费用征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4 个阶段;涉及权属纠纷裁决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理、裁决、执行4 个阶段;涉及监督检查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分为检查、处置、信息公开3 个阶段。

在上述按阶段对“责任事项”具体内容进行描述的基础上,以“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责任事项”内容的兜底条款。

(二)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要明确关键环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现场检查等事项,应在责任事项相应阶段予以注明。

二要明确涉及部门。涉及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利,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分别予以注明。涉及下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的,也应注明。

三要关注特别规定。如行政审批类权力事项中,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 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关于“追责情形”编制

(一)编制“追责情形”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注重问题导向,做到权责匹配。

(二)编制“追责情形”的通用依据。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三)“追责情形”的构成。一是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二是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三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四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五是出现的腐败行为。六是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以上除兜底条款外的五个方面,所列追责情形可为1 项或几项。

党风廉政建设清单范文第4篇

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4、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5、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6、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7、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8、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0、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11、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12、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1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14、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

15、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16、 对抗组织审查;

17、组织迷信活动;

18、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

1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20、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21、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2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2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24、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2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26、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27、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30、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3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32、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33、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3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35、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3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37、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38、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三、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3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40、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41、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2、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4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4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4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6、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47、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4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9、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50、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5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5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5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5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55、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56、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57、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58、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59、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60、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6

1、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

四、在遵守群众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62、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63、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6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6

5、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66、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6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68、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6

9、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

五、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70、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 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

71、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72、党组织有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7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出走;

74、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7

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76、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77、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

78、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79、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80、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8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82、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六、在遵守生活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83、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84、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8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8

党风廉政建设清单范文第5篇

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4、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5、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6、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7、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8、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0、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11、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12、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1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14、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

15、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16、 对抗组织审查;

17、组织迷信活动;

18、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

1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20、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21、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2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2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24、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2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26、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27、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30、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3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32、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33、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3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35、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3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37、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38、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三、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3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40、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41、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2、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4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4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4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6、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47、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4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9、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50、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5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5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5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5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55、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56、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57、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58、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59、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60、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6

1、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

四、在遵守群众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62、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63、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6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6

5、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66、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6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68、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6

9、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

五、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70、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 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

71、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72、党组织有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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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出走;

74、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7

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76、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77、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

78、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79、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80、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8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82、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六、在遵守生活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83、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84、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8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8

党风廉政建设清单范文第6篇

一、督促工作落实

1、每年年初,审定分管领域部门、基层单位党建工作计划和要点,督促明确任务,制定推进措施。

2、每半年听取分管领域部门、基层单位党建工作汇报,及时协调指导分管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对分管领域部门、基层单位组织生活会开展有关情况进行把关,并到会指导。

4、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督促分管领域部门、基层单位扎实开展党内重大主题活动。

二、加强工作指导

5、落实基层党建联系点制度,强化工作指导,解决实际问题。

6、围绕解决分管领域基层党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指导。

7、注重抓好分管领域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和先进典型培育工作。

8、每年为分管领域党员干部讲党课。

三、强化联系沟通

9、围绕落实基层党建责任,每年都要与分管领域部门、基层单位党

员开展谈心谈话。

10、对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报告进行审核把关;按照分工参加指导述职评议会,并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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