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技术规程(精选8篇)
长沙市城市技术规程 第1篇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第九届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体育艺术部
二、协办单位:
民政系、经贸系、电子系、艺术设计系、殡仪系、社工系、软件学院、康复系、外语系、文法系
三、承办单位:院文体委员会
四、竞赛时间与地点:
日期:
时间:每天中午12:30周二下午2:30起(两场)地点:学院足球场
五、竞赛形式:
1、为了让更多热爱足球的同学参与到本届足球联赛当中来,与球场上的球员们一同感受足球的魅力。本届联赛将举办一次以联赛中所发生的点点滴滴生动,有趣事件为主题的宣传画展出,面对全院同学征集一切有关于足球的宣传作品。展出将与联赛活动一起进行,各系于比赛前统一将推荐作品交于文体委体育部,由体育部于比赛进行时在中心花坛展出。
2、为了足球比赛更加具有可观性,与竞争性,文体委员会体育部将从本届足球联赛开始除正常角逐出冠、亚、季军外,还将设立一座“民院杯”。奖杯由每届足球联赛的冠军队夺得保存,并在下一届足球联赛开始时暂时交于文体委体育部直至联赛决出新的冠军领
取民院奖杯。
五、竞赛办法:
1、第一阶段(预赛):10支队抽签分成两组进行单循环比赛,各小组前两名出线。
2、第二阶段(决赛):各小组前两名进行交叉淘汰决出1—4名。
六、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1、比赛方法:各系以系为单位组织足球队报名参赛,每支球队队员人数17—22人。比赛分为单循环赛和淘汰赛两部分。各系按抽签方式分为2个小组进行单循环赛,每小组取前2名出线参加淘汰赛。淘汰赛的队伍按各系小组排名确定对阵关系:A组第一VSB组第二、A组第二VSB组第一。胜方争夺冠亚军,负方争夺三、四名。。。
2、比赛要求
(1)请比赛队务必在赛前15分钟到达比赛地点,填写相关比赛资料。如果在比赛后15分钟未到达比赛地点,则该队弃权判对方赢3:0。
(2)若因为下雨上课或者场地原因不能进行比赛或者赛程有变动的情况,要求提前联系赛事组委会,由赛事组委会另行安排比赛时间。
(3)球队应听从联赛赛程安排,赛程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若有特殊原因应提前两天向赛事组委会上交书面申请,并由系领导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4)每队必须备有一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并印有号码。无号,重号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穿布面胶鞋比赛,不能佩戴护腿板,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5)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宗旨下进行比赛。双方队员必须尊重裁判的判罚,对裁判判罚不满向裁判有攻击和语言侵犯的球员给予严重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比赛资格。比赛后各队要负责清理球队席的场地,带走场地上的垃圾。
(6)抵押保证金:为加强本届足球联赛的管理力度,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系代表队交报名表时,每系需向组委会交纳“抵押保证金”200元,用于对该代表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违反赛会纪律、损坏公共设施,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未发生上述所列行为的系代表队,“抵押保证金”在赛后将如数退还。
(7)建议各系代表队为球员办理“人生意外保险”。
3、比赛规则:
(1)、执行国际足联制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2)、比赛为11人制,使用组委会提供的4号足球。全场比赛为70分钟,上、下半场各30分钟,中场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10分钟。
(3)、每场比赛开始前15分钟,教练员把上场运动员和替补运动员名单提交给记录组。每场比赛允许替补3名运动员,运动员一
经替出不得复入。
(4)、每场比赛开始前10分钟,双方上场队员列队站在中场线外,验证运动员参赛资格,符合要求才能上场比赛。
(5)、比赛开始后15分钟未到球队(包括不足7人),按弃权处理。
(6)、比赛中运动员被出示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赛区委员会如有追加处罚除外),第一阶段的黄牌记录不带入第二阶段比赛;
(7)、如果一个队在比赛中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比赛自然中止,或罢赛超过5分钟的,视为该队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比分为准;
七、决定名次办法:
1、小组赛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次按积分相等队相互之间比赛积分、净胜球、进球总和多少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3、如上述各项仍相等,则依次按他们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中的净胜球、进球总和多少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4、如仍相等,则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5、第二阶段交叉淘汰赛必须决出胜负,平局时则需要进行30分钟的加时赛,如果还是平局直接以罚球点球决出胜负;
6、点球决胜:每队先派出5人,双方轮流罚球,如果2队
已踢满5次,双方入球数相同或都没进球,则其他人继续罚球直至决出胜负。
八、奖励办法:
1、第一名获得民院奖杯一座。
2、前三名的都分别获得锦旗和奖金。
3、本次联赛将评出“体育道德风尚奖”一名,并发放锦旗和奖金。
九、裁判长及裁判员由大会统一选派。
十、本规程解释权属大赛组委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长沙市城市技术规程 第2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5日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规程。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处、啥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开发区分局、哈尔演市房产住宅局松北区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1.3(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分工)1.3.1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处具体办理尚未竣工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3.2市房产住宅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发区分局、松北区分局具体办理辖区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3.3在同一宗登记业务中,存在须由不同登记机构登记情况的,除了他项权利由首先接受申请人申请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外,其他登记仍由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1.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记载内容)房屋权属信息登记系统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房屋坐落(含房屋栋号、单元号、室号);(二)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和房屋建成年份;
(四)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物价值、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五)预告登记;
(六)房屋权利限制状况;
(七)房屋权属登记日或者登记受理日;(八)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编号。1.6(登记工作基本要求)
登记机构及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条例》和本规程的要求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1.6.1(登记工作人员职责)1.6.1.1受理人员职责(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
(二)材料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盖名章;(三)出具受理通知书,约定外勤现场勘察时间;!(四)做好受理材料交接、登记工作;
(五)根据审批结果出具核准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六)做好核准登记材料的交接和登记工作。l.6.1.2内勤人员职责
(一)派件给外勤人员,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二)做好业务衔接登记。l.6.1.3外勤人员职责
(一)根据内勘人员派件,调阅档案是否有查封、抵押等情况,并记录与案例有关的内容;
(二)确认房屋坐落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及是否有法律、法规限制转移的情况;(三)对房产进行现场勘察,做好现场勘察纪录;
(四)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与房屋实际状况是否相符,核实房屋权属是否清楚,有无纠纷(要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明文件,问询的要有笔录);
(五)提出调查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转审核。1.6.1.4审核人员职责
(一)核对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报告是否叙述合理、规范,调查意见是否 明晰。
(二)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无误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 领导审批。
1.6.1.5审批人员职责
负责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审批意见。1.6.1.6缮证人员职责
(一)缮证前必须检查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二)根据缮证要求,调查报告的批复,统一利用微机进行缮证;(三)在存根上加盖缮证人员及复核人员名章;(四)转登记发证人员。1.6.1.7收费人员职责
根据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复核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开票、收取税、费。1.6.1.8发证人员职责
(一)发证人员凭交款收据办理领证手续;
(二)发证时须核对身份证明与产权人(代理人)是否一致;
(三)校验相符后,在《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记录领证人身份证明号码,领证人签字,注明领取日期,并将发证员名章加盖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并签字,将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放入档案;
(四)与档案室做好档案交接工作。1.6.1.9档案人员职责
产籍部门接到档案及时清点件数,核对无误后将档案装订归档,并将档案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2.一般规定
2.1(可登记的房屋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为地上及地下建筑物。2.2(可以登记的房屋权利)
2.2.1 下列房屋权利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二)房屋他项权。
2.2.2 下列与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项权利有关的优先请求权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2 3(可以登记的与房屋权利相关事项)2.3.l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件可以办理登记。2.4(登记程序)房屋权登记程序一般包括:(一)申请;(二)受理;(三)初审;(四)审核;
(五)审批(核准登记);(六)缮证:(七)发证;(八)立卷归档。2.5(登记申请与代理)2.5.1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5.2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定监护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2.5.3 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2.6(公证)2.6.1 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根据《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三)港、澳、台地区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2 因房屋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根据《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
2.6.3 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2.6.4 因下列情形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
(一)涉外或者涉港、澳、台地区的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二)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中出让方委托代理人的;(三)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处分房屋的,其监护关系不是人民法院等指定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公证书且房产处置有利于被监护人。
非金融单位间及个人间就设立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他项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2.7(申请登记文件)2.7.1 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并捺手印;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捺手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7.2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2.8(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应当经房屋面积测量成果管理部门备案。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预销售的房屋,其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由市房产住宅局商品房处确认备案,其他新建房屋的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由各登记机构确认备案。2.9(身份证明)
2.9.1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军官证、兵役证或者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2.9.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
2.9.3 外国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或者护照。2.9.4 境内法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9.5 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2.10(登记受理)2.10.1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出具受理通知书日为受理日。
2.10.2 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登记类别、房屋坐落、登记机构名称、收件名称及时间,申请人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名确认。2.1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
(一)因房屋买卖,受让人就该房屋设定抵押贷款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与受让房屋的抵押登记;
(二)因房屋所有权申请变更登记的,致使房屋他项权利变更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房屋他项权利的变更登记; 2.12(登记申请撤回)2.12.1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事项在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
2.12.2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核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准予撤回,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作出准予撤回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
2.12.3 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准予撤回并注销原核准登记事项,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作出准予撤回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2.13(准予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2.14(不予登记)2.14.l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利登记不予登记,但依据《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2.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三)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
2.15(房屋权属证书)2.15.1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由市房产住宅局颁发。2.15.2 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加盖办理的登记机构公章。
2.15.3 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由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领取,共有房屋权利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领证人。2.16(登记的法定文字)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书写、记载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译成中文的,以经过涉外公证的译文为准。3.房屋所有权登记 3.1初始登记
3.1.1(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1.1.1 个人新建房屋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五)抵押合同(原件)。
5.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5.5.1 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5.5.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5.5.3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证明预售合同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的,预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单方申请注销预告登记。5.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5.6.1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登记信息系统记载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人或者预购人。5.6.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5.7(核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预告登记的条件)5.7.1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范围内;(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不冲突;(三)申请人符合本规定5.7.2的规定。
5.7.2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二)申请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登记系统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三)申请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登记系统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
(四)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当事人。
5.7.3 申请预告登记的房屋有下列记载事项的,应当认定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存在冲突:
(一)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的:
(二)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证明文件登记备案的。
(三)申请预告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上有他人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杈属登记系统上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5.8(预告登记的审核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将预告登记种类、权利人以及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数额和设定期限记载于登记系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6.限制房屋权利的登记
6.1(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文件登记)6.l.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原件/复印件);
(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原件)(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6.l.2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受理,并在受理后3日内核对房屋登记系统。经核对,文件中所述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当事人、房屋与房屋档案的记载一致的,应当予以登记;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7.附则
7.1(补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7.l.1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灭失,房屋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房屋档案查阅证明(原件);
(四)登有声明作废《哈尔滨日报》(原件)。
7.1.2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屋档案,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的,登记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告栏内或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网站上发布补发公告,发布补发公告满2个月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7.1.3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房屋权利人申请换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7.1.4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屋档案,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房屋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7.1.5房屋所有权证在抵押、设典登记期间须补发或换发的,申请人在申请补发或换发的同时,还须与他项权-14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合并受理。
7.2(拍卖的房屋权属登记)7.2.1(房屋权利人委托拍卖)权利人委托拍卖房屋的,拍卖成交后,房屋权利人和买受人应当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并按照本规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应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中的有关转让合同可以为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7.2.2(依法强制拍卖房屋的登记)依法强制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委托拍卖合同(原件);
长沙市城市技术规程 第3篇
一、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的技术特点
在传统轮轨铁路技术发展100年后, 科技人员研发出了新一代轨道交通——磁浮系统。磁浮交通是在钢轮钢轨基础上优化创新的新型轨道交通方式。该系统对轮轨铁路运行中存在的脱轨、磨损、爬坡能力、噪声等问题提出了革命性的技术解决方案, 采用电磁力实现无接触的列车支承、导向、驱动和制动, 从而消除运营磨耗, 并通过车辆环扣轨道的构造形式避免列车脱轨。这些基本技术特征有利于降低磁浮交通系统的运行成本和运行噪声, 摆脱粘着条件对牵引力的限制, 从而具有更强的爬坡和加减速能力, 更容易绕避平面障碍, 降低建设投资。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的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定位, 决定了它的速度目标值与现有传统轨道交通系统相近, 减少了磁浮交通系统设备的特异性, 降低了系统造价, 并加快产业化进程。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的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行管理均采用现行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技术标准。因此, 除车轨关系较为特殊外, 在车体制造、牵引供电、运行控制等方面, 均可采用成熟的城市轨道交通技术。
中低速磁浮列车的技术原理和车线关系构造, 决定了它能够解决传统轮轨城市轨道交通建于地下造价太高、建于地面噪声大且拆迁量大的矛盾, 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选择。其具体特点如下:
1. 噪声低、污染少
列车运行不存在车轮和轨道接触产生的噪声或振动。据测定, 在距离轨道10米处的峰值噪声为64分贝, 而传统轮轨交通的峰值噪声为92~94分贝。同时由于没有车轮磨耗, 也不会在运行中产生铁粉或橡胶粉尘等空气污染, 有利于环保。
2. 转弯半径小, 爬坡能力大, 易于在建成区穿行
由于不受粘着限制, 爬坡能力可达70‰, 显著高于传统轮轨方式的30‰;车辆环扣线路的构造, 使线路可以采用更大的横坡, 同等速度下转弯半径更小, 正线最小平曲线半径可低至100米。其线路设计参数与城市主干道路的平纵面设计参数相近, 基本可以沿城市主要道路布设, 避免大量工程拆迁, 减少工程费用。
3. 建设工期短, 工程投资少
由于中低速磁浮线路适宜布设于地面或高架, 与地下隧道相比施工难度小、建设工期短。如长沙磁浮工程开工20个月就实现了试运行, 工程造价每公里仅2亿元。
4. 安全性高
中低速磁浮系统由于列车环扣线路轨道, 不易产生因脱轨导致的安全事故。在发生系统故障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 在地面更容易组织旅客疏散, 但高架则需要增加疏散设施。
5. 维护成本低
列车与轨道没有接触摩擦, 可以降低车辆和轨道的维护费用。
上述技术特性使中低速磁浮成为新一代交通系统研发的主要技术竞争方向。
二、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建设进展
日本名古屋爱知县东部丘陵线 (TKL—Tobu Kyuryo Line) 连接名古屋藤丘站 (Fujigaoka) 和爱知环线八草站 (Yakusa) , 线路全长8.9公里、9座车站、双线高架, 是中低速磁浮第一条商业营运线 (图1) 。该线于2005年爱知世博会开幕前两周的3月6日开通, 设计最高速度为100公里/小时, 定员244人 (坐席104人) , 单向运行时间约15分钟, 高峰时每小时发车密度为9对。以“自然的睿智”为主题的2005年爱知世博会, 将中低速磁浮作为节能、环保、安全、智能的新型交通工具展示。线路在名古屋稠密的居民区中穿行时, 距离最近的民宅仅5米左右, 且未设置任何屏障与防护, 说明民众对磁浮的安全性特别是电磁辐射并不担忧。
2005年世博会全年客流为2 030.5万人次, 2006年回落至501.4万人次, 之后逐年稳定增长。2014年客流量为710.8万人次。
韩国仁川机场磁浮线2012年11月投入试运行, 2014年7月按时刻表正式运行。线路自仁川国际机场候机楼至仁川龙游站, 全长6.1公里、设站6座, 未来线路还将继续延伸形成环线。仁川机场磁浮线每公里造价为427亿韩元 (约合4156万美元) , 与传统轻轨线路的造价接近。列车为无人驾驶, 设计最高速度为每小时110公里, 最大载客量为230人。在车速为每小时68公里时, 车内噪声测试为63.9分贝, 仅相当于人们轻声说话的音量 (图2) 。
自20世纪八十年代起, 我国多家科研机构也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工作, 先后建成上海临港、唐山客车厂和南车株洲机车厂3条试验线。2006年建成的上海临港中低速磁浮试验线是我国第一条满足系统考核要求的中低速磁浮试验线。主线长度为1 704米, 出入库线长度为275米。线路设置了50米、70米半径的圆曲线和70‰的纵坡。道岔长32.646米、设置在高速段, 能够实现从每小时0~100公里范围内各种速度下的考核。车辆采用3节编组, 建成后列车单车最高时速达到103公里。以试验线取得的大量成果为依据, 编制完成的《中低速磁浮交通设计规范》即将正式发布。
国内第一条建设的中低速磁浮线是北京S1线, 总长度10.2公里, 从苹果园至石门营共设八站。2013年11月开工、正在建设中。
三、长沙磁浮机场快线工程简介
长沙磁浮机场快线连接长沙火车南站和黄花国际机场, 全长18.55公里, 是长沙打造航空—高铁组合型国家中部地区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提供高品质、具有竞争优势的空—铁组合枢纽连接服务。线路设计速度为每小时100公里, 采用3节编组。初期设置车站3座, 其中预留2座, 全程运行时间18~19分钟, 计划运行速度每小时约62公里。
其功能定位如下:核心功能为服务于省内城市间的高铁—航空的接驳、长沙市火车南站—黄花机场的航空接驳。此外, 服务于中途站周边地区居民至机场、火车站的出行, 以及机场、火车南站部分就业人员通勤交通。
1. 线路轨道
线路自长沙火车南站东广场北侧引出, 向东沿主干道劳动路南侧, 沿劳动路路中至黄兴大道往北, 下穿沪昆客运专线后沿黄兴大道路中至机场高速公路南侧, 随后上跨机场大道接入T1、T2航站楼间的连廊。线路规划充分利用了中低速磁浮列车爬坡能力强, 转弯半径小, 低噪声等环境兼容性好的特点, 将劳动路、黄兴路路中的绿化带和机场高速绿化隔离带作为线路用地, 充分展示了磁浮选线灵活、适应地形、拆迁少的优势, 为降低工程成本创造了极好的条件 (图3) 。
2. 车辆
车辆基本指标 (图4) :
车体宽度2 800毫米
列车长度48 280毫米
车辆最大高度 (距轨面) 3 700毫米
额定悬浮间隙8±2毫米
最高运行速度100公里/小时
最大承载量363人
3. 设站
全线目前设站3座。起点站为长沙火车南站, 终点站为长沙机场站, 均为高架三层侧式车站, 采用站前折返模式。磁浮高铁站长111米、宽23米、高18.59米, 与长沙火车南站东广场直接相连, 建筑面积5 264平方米。长沙机场站长111.9米、宽25.8米、高23.9米, 建筑面积7 193平方米。磁浮中间站榔梨站为高架二层侧式, 长111米、宽23米、高18.59米, 建筑面积5 264平米。站内各类服务设施均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服务标准建设。
4. 车辆基地
长沙磁浮机场快线车辆基地位于长沙火车南站以北地区, 出入段线约长0.5公里, 基地总用地面积约5.87公倾, 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车辆基地由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磁浮运营公司办公楼等组成。独立设置的控制中心 (OCC) 对全线列车运行、电力供应、防灾报警、车站设备和票务管理等实现全面监控、管理、调度和指挥。
5. 客流与营运组织
长沙磁浮机场快线预测年客流量初期为400万~500万人次, 全日行车计划初期为75对、近期为123对、远期为156对, 日运营时间为17小时。
长沙磁浮机场快线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模式。由长沙市轨道公司、湖南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建、株机公司、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五方共同出资。工程总投资42.9亿元, 其中拆迁约6.7亿元。工程于2014年5月开工建设, 2015年10月16日全线轨道通车, 2015年12月试运行, 2016年5月载客运行。该项目采用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中低速磁浮交通技术, 系统设备全部国产化。
四、长沙磁浮机场快线工程的优势及启示
1. 线路设计优势适应项目特点, 可减少投资并有利社会稳定
长沙磁浮机场快线具有轮轨方式所不能及的穿越能力, 跨越沪昆高铁、黄兴大道、机场大道和若干互通式立交。磁浮系统的转弯灵活性, 使线路比较容易实现与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并行, 甚至能够沿着道路路中行驶。这种紧贴现有交通走廊的方式, 可以大幅度减少拆迁的工程量和费用, 减少因拆迁引起的社会稳定问题。
2. 采用中低速磁浮系统, 加快了高铁枢纽与航空枢纽的连接
中低速磁浮工期显著短于地铁系统。即使像长沙磁浮机场快线这样的首创性工程, 工期只有两年, 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公众提供了快速、可靠、清洁、安全的轨道交通工具。
3. 机场线客流特点适合采用中低速磁浮技术
长沙磁浮机场快线主要服务于进出港客流, 经预测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中低运量水平。机场线客流与日常城市交通客流相比, 峰谷特征较为均衡, 采用中低速磁浮系统可以充分利用运能, 以较少的投资实现高铁站与机场的快速连接。
4. 机场线采用中低速磁浮系统可提高乘坐舒适度
长沙市城市技术规程 第4篇
本规程规定了中强筋小麦≥700千克/亩高产栽培的产量构成、生育指标、基础条件及种子处理、整地、施肥、播种、田间管理等技术。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邹城市及生态条件相似地区的高肥水地块。在气候正常年份,按本规程实施,小麦每亩产量可达700千克以上,品质达中强筋麦标准。
二、产量构成
多穗型品种:穗数48万~50万/亩,每穗粒数38~40粒,千粒重42~44克;中穗型品种(协调型):穗数36万~39万/亩,每穗粒数46~48粒,千粒重45~47克。
三、主要生育指标
1. 冬前壮苗指标。主茎叶数5叶1心~6叶1心,单株分蘖3~4个,次生根8~10条。
2. 群体动态指标。茎蘖数:多穗型品种,基本苗10万~12万苗/亩,越冬期60万~70万苗/亩,拔节期90万~100万穗/亩,挑旗期55万~65万穗/亩,成熟期48万~50万穗/亩;大穗型品种,基本苗15万~18万苗/亩,越冬期70万~80万苗/亩,拔节期100万~110万穗/亩,挑旗期40万~45万穗/亩,成熟期36万~39万穗/亩。
四、土壤条件
要求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有良好的耕作基础。耕作层土壤有机质含量1.4%以上,全氮含量0.08%以上,碱解氮110毫克/千克以上,速效磷28毫克/千克以上,速效钾120毫克/千克以上。全生育期排灌方便。
五、播前准备
1. 选适宜品种。选用冬性或半冬性品种。多穗型品种:济麦22号、山农15号等;协调型品种:泰农18号等。
2. 保种子质量。选用的种子质量应符合GB4404.1规定指标。种子纯度不低于99%,发芽率不低于85%,净度不低于98%,水分不高于13%。
3. 种子处理。①种子包衣。播种前用种衣剂对种子进行包衣处理,有利于综合防治病虫害和培育壮苗,省时、省工、成本低、增产显著。②药剂拌种。未经包衣的种子,播前用50%辛硫磷乳油50毫升+15%粉锈宁75克+水3千克搅匀,拌麦种50千克,边喷边拌,拌后稍等晾干后播种,可防蝼蛄、蛴螬、金针虫等地下害虫和腥黑穗、散黑穗病及苗期其他多种病害。
4. 确保底墒。土壤含水量达田间最大持水量的70%~85%,如墒情不足可适期浅播压水,浇水量30~45立方米/亩。
5. 整地。精细整地,打好播种基础是小麦高产的基本要求。前茬玉米秸秆还田时要求切匀、切细、抛撒均匀,秸秆切断长度不超过20厘米。然后深耕或深松,耕深20~25厘米,做到畦面平整、无明暗坷垃,耕后耙碎耙实保墒。
6. 施肥。坚持有机肥(农家肥)与无机化肥相结合,氮、磷、钾及微肥配合,配方施肥,每亩施优质农家肥3000千克以上、纯氮18~20千克、五氧化二磷7~9千克、氧化钾8~10千克、硫酸锌1~1.5千克。农家肥与磷、锌肥全部底施,氮素化肥的40%~50%和50%钾肥底施,氮肥50%~60%和50%钾肥在拔节期追施。
六、播种
1. 播期。半冬性品种10月上中旬。
2. 播量。在适宜播期范围内,半冬性多穗型品种5~6千克/亩,大穗型品种7.5~9千克/亩。
3. 播种质量。播种机预先调试,保证性能良好,行距20~23厘米。播种深度3~5厘米,播种要匀,播量准确,做到不重播,不漏播,深浅一致,覆土严密,地头整齐。
七、田间管理技术
1. 冬前管理。
①查苗、补苗与除草。出苗后及时查苗、补苗、疏苗,确保苗全、苗匀,因播种机故障原因造成的个别缺苗断垄或漏播,应及时浸种带水补种,杜绝10厘米宽以上的缺苗和断垄现象。待麦苗长到4~5叶期时,结合间苗,进行一次带水移栽补苗。草害严重地块,进行1次化学除草,除草剂可选用巨星、使它隆等。
②中耕松土。中耕划锄具有增温、提墒、破板结、促进根系发育和冬前分蘖的作用。划锄时应较一般麦田适当深些,特别是有旺长趋势时,应适当深锄断根,以控制无效分蘖。
③及时浇好越冬水。在小雪节前后,酌情浇足越冬水。一般在“日消夜冻”时进行,灌水后适时划锄松土,破除土壤板结,以利于增温保墒。
2. 春季管理(返青~挑旗)。
①化学除草。若冬前未进行化学除草,在小麦起身期,日平均气温稳定通过10℃时,及时进行化学除草,除草剂可选用巨星、使它隆等。
②化控防倒。在返青后拔节前,用壮丰安进行化控。壮丰安用量为30~40毫升/亩,加水25~30千克/亩,进行叶面喷施,抑制小麦底部节间伸长,控旺防倒。
③拔节肥。拔节后期至旗叶露尖进行春季施肥,用量为全生育期总氮量的50%~60%+总施钾量的50%,即亩施尿素17.5~20千克+氯化钾6.5~8千克。结合追肥酌情浇好拔节水。一般情况下,禁止浇起身水,防止小麦底部节间拉长而增加后期倒伏风险。
④防治病虫害。重点防治纹枯病,可在小麦返青拔节期每亩用5%井冈霉素150~200毫升对水40千克喷雾。防治麦蜘蛛可用阿维菌素类农药(如虫螨克、齐螨素等)或20%哒螨灵可湿性粉剂1000~1500倍液喷雾。
3. 后期管理。
①叶面喷肥防早衰。小麦抽穗至籽粒灌浆期进行叶面喷肥,用1%~2%的尿素溶液+0.2%~0.3%的磷酸二氢钾溶液进行叶面喷雾,以有效延长叶片功能期,防治后期早衰,提高粒重。
②防虫治病。小麦生育后期是多种病虫害发生的主要时期,要注意麦蚜、白粉病、赤霉病、锈病等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及时进行防治。防治白粉病、锈病一般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每亩用15%粉锈宁可湿性粉剂10克,对水50千克田间喷雾。小麦扬花初期,用36%粉霉灵100克/亩+40%氧化乐果100毫升/亩+磷酸二氢钾100克/亩,加水30~40千克/亩均匀喷雾,可防赤霉病、后期虫害及干热风。
4. 适时收获。
收获适期掌握在蜡熟末期,收获前去杂去劣,选用联合收割机收割,做到单收、单储,严防机械混杂和混收混放。收获后及时晾晒。
长沙市城市技术规程 第5篇
一、总则部分
1、完善总则适用要求,修订第1.0.1及1.0.3条,突出本规程的重要性及意义。
2、综合管廊的涉及范围取消废物输送管。
二、术语部分
1、调整第2.0.1条文解释内容;
2、条文中补充“盖挖”施工做法。
三、综合管廊系统规划
1、取消第3.1.1.7条,修改第3.1.2条;
2、将第3.1.3条文中(5)、(6)条移到第5章中;
3、修订第3.2.4条中第(3)、(5)条,统一第3.2.3条中的管线避让原则;
4、参考GB50838-2012第3章,合理调整本章节编排顺序,正确使用工程用语。
四、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
1、补充预应力强度要求,高强度钢筋、高标号砼要求;
2、管廊上部汽车荷载:覆土大于1.0m时,取10kPa是否准确;
3、第4.3节按GB50838-2012,补充第4.3.1~4.3.7条;
4、第4.4.20节按照GB50838-2012补充第4.6.2~4.6.4条;
5、一般规定中补充GB50838-2012 中第4.1.1~4.1.2条。
五、附属工程
1、附属设施:
第5.3节综合考虑管廊的位置,来确定安全孔、通风口、投料口、逃生孔的间距;明确逃生孔的水平位置要求。
2、给排水专业:
(1)、取消第5.10.4及5.10.5有关排水泵选择的条文;(2)、合并有关消防灭火器的内容。(第5.4.9及5.4.11条);(3)、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综合管廊规划,断面决定等内容。
3、暖通专业:
(1)、调整第5.9.6~5.9.8条章节顺序;(2)、补充燃气进管廊的事故通风要求。
4、电气专业:
(1)、第5.5节按方案、负荷分级、供电、变配电、线路的顺序调整条文;
(2)、取消第5.5.2条内容;
(3)第5.5.10条按插座箱要求修改该条;(4)、增加总等电位联结要求;(5)、第5.6.1条取消应急灯配电要求;
(6)、合并第5.7,5.8节,改为监控与报警,条文中补充水位监控。
六、管廊施工及验收
第6.7节中,应先确定哪些附属工程需验收,再确定验收标准,不需要的不确定。
七、综合管廊管理
1、明确综合管廊及所容纳管线的管理主体和责任;
长沙市城市技术规程 第6篇
2007年长沙市中小学生定向越野锦标赛
竞
赛
规
程
一、主办单位: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长沙市学生体育协会
长沙市业余训练管理指导导中心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7年7月7日—9日
地点:待定
四、竞赛项目和组别
(一)竞赛项目:
1、标准距离个人计时赛;
2、短距离个人计时赛;
3、接力赛(同组别同性别3人接力);
4、百米定向赛(限小学组参加)
(二)竞赛组别:高中组、初中组、小学组、各组别分别设男子组、女子组
五、参加办法:
(一)以学校、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为单位组队,个人可直接报名参赛。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1名,参加接力赛和团体赛以男、女运动员各3名,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名额不限。
(二)运动员资格:运动员必须是在长沙市学生体协注册的“长沙市中小学生注册运动员”。
六、竞赛办法:
(一)竞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审定从《定向运动竞赛规则(试行)》执行。
(二)错、漏点、超过规定时间本场成绩无效。
(三)个人计时赛根据有效成绩用时多少评定名次,接力赛根据同组别3人总有效用时评定名次,无效成绩列最后。
(四)团体名次评定:将本队同组别参加团体赛男女各3名运动员各单项名次分别相加评定单项团体名次,名次和小者列前,名次和相同以个人最好名次在前者列前,再相同以次好好名次在前者列前,以此类推,均相同,总用时少者名次列前。
(五)运动员各场比赛出发顺序由裁判长在赛前根据各队报名表随机抽签编排。
(六)仲裁委员、裁判长及裁判判员由市教育局、体育局选派,不足名额由协办单位补充。
七、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目、各组别分别录取男、女个人前八名,给予奖励。
(二)团体赛各项目、各组别分别录取前六名,给予奖励。
八、报名与报到:
(一)预报名:2007年6月10日前报参加单位人数。
(二)正式报名:2007年6月20日前(以送达日期或寄出邮戳为准),逾期报名收取费100元。报到时,如有更收取更改费每处30元。参加接力赛的队员名单须在报名和报到时确认,事后不得更改。
(三)报名表寄送长沙市学生体育协会。
九、其他规定:
(一)各队参赛费用自理(含交通、食宿、旅费)。
(二)运动员需交纳参赛费每人30元(含制图费)。
(三)报到时需交验人身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材料复印件和注册证。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定
第九条
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的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城市管理各类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市政道路及交通、绿化、城市照明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城市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合同或者规定的时间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建(构)筑物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色彩规划要求。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验收前、后的建(构)筑物色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和相关设置规范。
第十四条
房屋建设、拆除和市政施工等建设工程工地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工(场)地周边应当按本市城市容貌规定设置实体围挡;
(二)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工(场)地的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等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采取拦挡、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降尘措施;
(五)工(场)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六)工程竣工后至验收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并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公共设施、绿化及时进行修复;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遵守前款第三项至七项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十六条
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应当依法到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遵守餐厨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节能型景观照明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业主单位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景观照明设施的使用、维护活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其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公共设施管理等事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当实行乔、灌、花、草结合,以种植树木为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擅自围挡公共绿地。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古树名木。
第二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电、柴油、煤油、燃气等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从事喷漆、车辆修理和清洗等可能污染环境的作业,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区的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等设备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经批准夜间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禁止机动车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为主的区域鸣喇叭;禁止机动车在市公安机关划定的路段和规定的时间鸣喇叭。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变更使用性质、用途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鼓励非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
(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及其它宠物的管理,定期组织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对无证的犬只进行清理。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
第三章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九条
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行使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违法案件,可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直接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执法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涉嫌违法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发布经营信息、联系业务号码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配合处理;
(二)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但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互相通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有关行政管理信息,查阅、复印档案等有关资料;在执法中发现依法不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权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市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分支机构应当协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在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对发现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将查处、移送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社会公众对其执法人员的检举、控告,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解释或者专业意见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违反规定执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义务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之一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公共设施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五千元罚款;未正常使用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尘、降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承运车辆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按核准的运输线路或者时间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干扰居民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作业,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为主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在市公安机关划定的路段和规定的时间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或者违反餐厨垃圾管理其他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蔬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遵守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或者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五十条
妨碍城市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勘验、调查、取证、实施管理和行政处罚等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第五十二条
本市市区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实施本条例。
本市市区以外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长沙市城市技术规程 第8篇
长沙梅溪湖城市岛 (图1) 位于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核心梅溪湖, 总建筑面积约为2万m2, 呈长方形, 为地面平整的人工岛屿, 标志性构筑物为高约35m, 直径约80m的双螺旋观景平台, 通过一座悬索人行天桥将岛上螺旋体建筑与岛外相连。钢结构工程主要包括螺旋体钢结构和人行天桥钢结构两个部分 (图2) , 螺旋体钢结构主要为“钢斜柱+空间螺旋环道+柱间钢棒”结构体系, 人行天桥钢结构主要为“倒三角桁架+外包钢板+弧形桥拱”结构体系。
2 空间弯扭结构的特点及重难点分析
空间弯扭构件深化设计和加工制作都非常复杂。对于工厂加工来说, 主要表现在板件弯扭、组装定位困难等方面;对于深化设计来说, 主要表现在三维建模和展开放样困难等方面。弯扭构件一般都是由弯扭的板材组立而成, 故弯扭板材展开放样的精确程度对整个弯扭构件的顺利组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沙梅溪湖城市岛钢结构工程分为螺旋环道和人行天桥两部分 (图3、图4) , 均为三角形截面空间弯扭结构。螺旋体环道为外皮及内部纵向和横向加劲组成的腔体, 外皮及内部纵向加劲均为空间弯扭构件;人行天桥为三角桁架经由槽钢与空间弯扭的外皮连接, 其不仅具有一般弯扭结构的特点, 还具有大截面、安装困难等特点。这些都对深化设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空间弯扭构件 (螺旋体) 深化设计
3.1 应用软件
目前国内使用的钢结构深化设计软件主要为芬兰的Tekla Structures。本工程以Tekla Structures软件为主, AutoCAD软件为辅, 并充分结合两者的优点进行了软件的二次开发, 实现了两个不同软件平台的数据互通。整个软件使用流程为AutoCAD→Tekla Structures→AutoCAD。
3.2 深化设计原理简述
Tekla Structures软件对于空间弯扭构件在建模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短板, 但也给用户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 即节点库中的19号和21号节点。整个深化设计流程如图5所示, 19号节点中的“三角生成器”可以将用户给定的点以一定地顺序进行连接, 从而可以近似模拟弯扭板材, 21号节点中的“表面展开”可以将19号节点模拟出的空间弯扭板材展开为平面板材, 这两个节点综合在一起运用, 就可以实现弯扭构件加工图的生成。因此整个深化设计流程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的。
3.3 技术特点
3.3.1 三维样条曲线的处理
由于Tekla Structures软件节点库中的19号节点“三角生成器” (图6) , 必须点到点以一定的连接顺序才能准确模拟弯扭板材, 因此要在AutoCAD中将分好段 (确保分段不更改) 的样条曲线, 以一定间距进行等分得到相应的点 (图7) , 然后再通过二次开发插件导入到Tekla Structures中, 最后生成弯扭的板材。由于AutoCAD中不能批量框选自动生成等分点, 十分影响工作进度, 对此开发了相应的插件, 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3.3.2 构建三维模型及弯扭构件展开
(1) 三维模型的构建模式比较单一, 整个工程基本都是运用19号节点来完成。但对于搭建好的三维弯扭板材 (图8) 的进一步处理 (例如弯扭板材的切割、焊接、编号等) 需要特别注意, 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能否用21号节点顺利展开, 弯扭板材展开前后对比如图9所示。而且这所有的流程又都是不可逆的, 如果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必须重新建模, 所以一定要认真仔细处理好每一步骤。
(2) 经过与工厂的沟通, 确定了坐标点的设置原则。模型中的坐标点是在板的控制点处增加辅助零件, 使辅助零件重心与控制点重合, 图纸中读取辅助零件重心坐标来实现的。为了使辅助零件能批量添加, 我们开发了“坐标辅助件添加器”。
(3) 弯扭板材数量多, 展开前后一定要相互对应, 因此使用21号节点展开一定要有次序和规律, 方便以后能准确快速的找到展开前后的板材。此外, 21号节点展开板受弯扭板材切割、焊接以及展开点选取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3.3.3 图纸生成准备工作及信息表达
(1) 根据工厂制作的情况设置相对坐标系, 将辅助零件的重心坐标输入到辅助零件的用户属性里面, 以便出三维坐标图使用。
(2) 根据相对坐标系的设置, 螺旋环道出三维坐标图。三维坐标图主要包括:三维坐标、外包板拼装方向、零件号等, 如图10、图11所示。
(3) 每段坡道的平面布置图, 主要表达零件号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零件图应特别注意外皮板材零件图应给出拼装的方向, 与三维坐标图中给出的相对应。
(4) 工厂预拼装坐标图及现场安装坐标图。
4 结语
空间弯扭钢结构的深化设计通常都是通过AutoCAD及其插件来完成, 虽然给设计人员带来了很多方便,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主要是空间弯扭结构所用板材外形极其不规则, 其空间三维坐标不易表达清楚, 特别是图纸如果表达不精确会导致工厂加工缓慢, 甚至无法加工。为了解决这个难题, 本文结合长沙梅溪湖城市岛工程深化实例探讨了AutoCAD和Tekla Structures相结合的这种方式, 成功实现了空间大型弯扭钢结构的深化设计及图纸表达, 相比传统的设计方法, 该方法在深化设计效率上和质量上大大地得到了提升。为了大力推广该方法, 曾先后在武汉天河机场及马来西亚碧桂园森林城市等项目中使用, 均取得了良好的设计效果, 同时大大提高了工厂加工效率及现场安装速度。因此针对不同结构类型的工程设计, 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思路是至关重要的。在此做简单归纳总结, 希望能够对以后类似工程的深化设计有所提示和帮助。
摘要:指出了空间弯扭钢结构具有造型独特、外观优美等优点, 在文化艺术中心及体育场管等大型公共建筑中应用较多, 但此类结构面临着深化设计困难、加工制作复杂、现场安装要求高等难题。基于此, 以长沙梅溪湖城市岛大截面空间弯扭钢结构深化设计为例, 提出了一种关于空间弯扭钢结构深化设计的新思路, 可为以后工程中采用类似结构的深化设计提供参考。
关键词:钢结构,空间弯扭,深化设计,Tekla Structures,坐标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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