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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独立的反思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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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独立的反思范文第1篇

( 一) 人民主权理论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人民”, 这蕴涵了人民主权思想, 实质即主权在民。由此可见, 政府的公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公意。人民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况, 决定国家与社会的大事小情。所以人民自然有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利, 以防止其异化。在我国, 坚持对人民负责, 接受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人民的监督, 是权力运行的本质要求。故此, 人民主权理论阐述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 揭示了人民监督国家权力的逻辑起点, 是舆论监督的政治基础。

( 二) 言论自由理论

言论自由, 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在范围上属于表达自由。没有言论自由, 就没有政治自由。在网络大大发展的今天, 言论自由很大水平上由网络表达是否自由所决定, 因此, 有关言论自由的理论同样也适用于确定网络舆论的法理基础与合法性地位。在理论层面言论自由理论为网络舆论提供了法学理论依据; 在实践中, 这一理论推动了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和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

二、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异化

网络作为新兴的一种媒体形式, 网络舆论有可能会导致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异化形式“媒介审判”相同的情况。由于网络媒介具有传播速度快, 受众广泛的特点使其会比普通新闻媒介传播观念的速度更快, 影响的群体更大。从而造成更大影响, 在群情激奋下很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

( 一) 网络舆论异化冲击法院尊严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准则, 是“法治社会”的主要标志, 这一规定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而网络舆论作为舆论监督的一部分是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的体现。两者对于国家的和谐稳定均有重大作用。然而, 一旦网络舆论形成异化就会对一国的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比如刚刚发生的“大学生掏鸟案”, 网络传言将判决书中的“捕猎”替换为具有生活性的词语“掏鸟窝”, 并将原判决书中的“树林内”换为“家门口”。如果这种负面影响成为一种常态的话, 将会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降低, 认为司法机关无法公正判案, 降低司法公信力。

( 二) 网络舆论异化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网络舆论往往随意使用定性词汇, 以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语言描述所议论的案件, 或者对当事人运用煽动性的语言做出带有很大主观色彩的评论, 这都是对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因为我国是明确禁止“有罪推定”的, 而一些网络用户运用各种方式, 引导公众做出当事人“有罪”的判定。而通过这种引导, 有时会导致“私愤”变为“公愤”从而迫使司法机关因为必须顺应“民意”做出符合“民意”的判决。殊不知这使法官失去了其审判案件的独立性, 恰恰有可能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 一) 实现司法公开是理性舆论的前提

网络时代, 通过网络公开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客观要求, 也是网络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参与并监督司法的基础条件。网络舆论的异化, 大多是因为网民们没有可靠的渠道得到事实的真相, 这时由于网络鱼龙混杂, 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在网络中恶意散布谣言就容易导致公众作出偏离真相的推断。所以建立司法公开制度, 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更有利于通过司法公开反馈的问题, 使司法机关及时作出改善。

( 二) 规范传媒的介入行为

在完善的法治社会中, 舆论监督也必须在法治的范围中运行, 不能通过民意这种方式来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案。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做到必要的限制过激言论的措施, 从而减少网络舆论异化的不当影响。同时立法者应规定网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此给网民提供一个可预测的指引性标准来遵守。在另一方面, 国家应加强在网络方面的教育, 使青少年了解网络中存在的隐患, 做到理性思考, 不能盲从网络上的观点。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下, 我国总网民数在不断增加, 网络舆论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起到不可忽视的影响。也因为复杂原因有时会有异化的风险, 甚至会对司法的公正与独立造成不良影响。是以, 如何平衡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是一个值得进行深入思考与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网络舆论,公正司法,司法独立

参考文献

[1] 王立民.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J].探索与争鸣, 2013 (7) .

[2] 邱潇可.网络环境中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保护之均衡[J].东岳论丛, 2012 (7) .

对司法独立的反思范文第2篇

一、司法审判实务中网络舆论的利与弊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渐深化, 现实生活中网络舆论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影响逐渐加深, 舆论的导向性对司法审判实务产生了双向影响。

( 一) 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审判

司法权作为国家赋予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利,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独立行使, 不受他人干扰。网络舆论是民意表达的平台之一, 为公民言论自由权与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便利, 同时为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通过网络可以将部分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公布, 使司法审判更为公开透明, 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防止司法独断的发生。

( 二) 司法审判中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

司法权独立行使是宪法的规定, 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的同时, 却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进行。

1. 非理性的网络舆论干预司法独立

舆论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 通常会为了单纯追求收视率和发行量, 不计手段追求效率, 夸张阐述事实, 使用带有倾向性的主观性言词, 导致社会公众对案件了解有失偏颇, 易于引发社会舆论争端, 使得公众对司法部门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产生质疑, 影响法官独立审判。[1]

2. 失真的网络舆论冲击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通过对法律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基础上进行的独立公正审判。个别网民利用网络对司法机关进行抨击, 把个别司法腐败、个案不公等现象扩大化, 将个别法官的自身问题、个人的过失归咎于整个司法系统, 对法院的声誉进行诋毁, 令舆论施压于司法机关损害了司法权威的同时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的原因分析

( 一) 价值追求评价标准的差异

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在价值追求上有着相似之处, 即对公平正义的倡导。但在具体的评判标准方面, 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对公平与正义的评判标准有所不同。司法审判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而舆论更倾向于对道德理念的维护。道德理念与法律评价标准之间的出入, 感性认识与理性审判的不一致, 使得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结果之间产生差别。

( 二) 网络舆论环境缺自律与管控缺失

网络的开放性与自主性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 却也隐藏着巨大的隐患。权利的不适当履行, 缺乏有效的规制, 使网络的消极影响更为显著。虚假信息肆意传播, 迷惑公众, 部分媒体工作者职业操守缺失, 片面追求舆论关注度等问题, 网络舆论环境缺自律与管控缺失的一系列现象, 对法官的独立审判造成不同程度的干扰。

( 三) 司法机关的信赖危机

部分案件的不公正审判, 使公正对司法机关的质疑度加深。部分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有待提高、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通畅等现象的存在, 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加深了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三、引导规制网络舆论的措施

自由只有受到法律的保护与限制才能更为客观理性的行使。为了更好的发挥网络舆论在实务中对司法审判监督的积极导向作用, 保障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因此应当对当下的网络舆论环境进行规制。

( 一) 树立正确的网络舆论理念

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我国网民结构参差不齐, 大部分网民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巧, 他们对具体司法案件的分析更多的是基于情感性判断而非理性的评判, 道德评价的感性认识左右他们的主观理性。当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发生冲突时, 只有树立正确的网络舆论观念, 才能更好的发挥正确舆论的导向作用, 形成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因此, 网民应当转变观念, 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 规范自身言行, 发挥对司法审判监督的积极作用。

( 二) 构建绿色和谐的网络环境

通过网络实名制可以使网民自身加强自律, 发帖更为理性客观, 也有利于减少网络诈骗、暴力、诽谤、侵权等行为的发生, 方便相关部门对违法活动进行追责。但网络实名制的实行, 会使群众举报的热情与胆量减弱, 部分当权者对实名举报人员的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使得当下网络实名制推进, 不能一刀切地盲目实施, 网络实名制应当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逐步完善。

总之, 网络舆论可以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促进司法审判独立与公正, 网络舆论积极面的彰显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监督与规范, 逐步推进落实审判公开, 推动《新闻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出台, 为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的良性互动而努力。

摘要: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方式, 司法审判实务中可以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但同时对司法审判也存在一些消极影响。因此, 需要我们通过规制等措施, 彰显网络舆论的积极面, 在司法审判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着力形成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规制

参考文献

对司法独立的反思范文第3篇

一、中小股东的现状分析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较少的股东, 与之对应的就是大股东, 中小股东出资少, 决定了其在公司的话语权、知情权、影响力不足, 在决策和分配中处于劣势, 难以主张自身诉求和利益。中小股东的数量多于大股东, 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资本市场发展和增强经济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1]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不足

(一) 股东的知情权的规定死板

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 即享有知情权, 以此来保障股东权益, 但是股东在实际行使权力时往往会受到各种阻碍。《公司法》没有准确说明查看公司账簿的条件要求。第一, 股东需要满足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才能查看账簿。第二,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查阅范围没有说明, 限制了中小股东实行权力的行为。第三,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律救济途径没有明确的规定, 导致一旦知情权受到侵害, 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 累积投票制度范围单一

累积投票制度属于公司的表决方式, 在一些重要事宜上要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进行抉择。例如在董事会的选举上, 由于中小股东人数多, 因此占据有利地位, 但是当竞选的人数少时, 就处于不利地位。因此, 单一的累计投票制度限制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 表决权回避制度的使用范围小

在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 股东及其代表人不享有决议表决权, 而表决权回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权力滥用的出现, 对中小股东的权益有一定的保护。但是《公司法》在这一条约上仍存在局限性, 《公司法》对表决权回避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明显滞后, 适用范围较狭窄, 没有照顾到所有股东的权益。在《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做出了相关规定, 对未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一规定, 难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 中小股东的权益方面的缺陷

我国之前的条约中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较少, 导致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往往出现规定了怎么做, 但是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做的解决措施, 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在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之后, 没有合理的司法程序进行保护, 因此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存在一些漏洞, 公司法也并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 这种不平衡现象导致了大股东控制众多小股东, 中小股东没有话语权, 地位的不平等加剧公司内部的矛盾激化。

三、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 改善股东知情权

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 建立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 极有可能会出现人为的或者非人为的行为对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股东有权依据正当理由申请查阅公司账簿, 向法院提出申请选派调查人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查阅。第二, 完善股东的质询权。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当股东发现公司的管理、决策等存在问题或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职业规范、公司制度、行业要求时, 股东可以对其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改正。虽然法律赋予了股东这项权利, 但是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详细指出行使该权利的方式、程序、时间等。因此, 有必要细化完善《公司法》实施细则对股东知情权[2]的保障。因此, 赋予中小股东查阅权、扩大其信息渠道、引导理智选择, 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 同时也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 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表决方式, 但是《公司法》对其的规定甚少, 导致了累积投票制度的行使范围单一。因此, 要改进完善累积投票制度。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趋同是累积投票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的前提, 而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趋同有着重要作用。目前的累计积投票制度对股份有限公司是有作用的, 但要防止因缺乏开放性、公众性而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能够激发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活动中去, 增强中小股东的影响力, 应当坚持强制性地实施累积投票制度。

在一些情况下, 中小股东不能到场来进行投票, 为了不放弃自己的权益和对自己的权利的维护, 法律赋予了中小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替出席, 代理人向公司提交委托书, 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样中小股东就可以表达出自己的意见, 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并且有助于股东的决策能够快速的做出决定。

(三) 改进表决权回避制度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 无论所占股份的大小, 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当涉及到重大事项的时候, 采取表决权回避制度会使股东的权益受到影响, 与股东的目的产生冲突。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回避制度会出现少数股东决议决策的现象。因此, 应当完善股东的诉求制度, 明确有关规定, 规范和制约表决权回避制度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股东诉求制度还有助于增加中小股东在股东会议上参与决策的能力, 使表决权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3]。

(四) 新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目前的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有了很大的进步, 对于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保护也可以进一步强化, 比如赋予中小股东的质询权、股票异议回购权等权利, 并且对于这些权利也是建立了法律基础, 这是切实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4]。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是当代公司应该进行的措施, 这也是现代立法的精神和趋势所在,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是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但是对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道路还很长远, 这也是需要大家进行更多的关注和理解, 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 最大程度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推动我国的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

(五) 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改善措施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董事会进行召集, 董事会一般是进行控制股东的操纵, 如果只是董事会进行决定股东大会的召集, 以及一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来进行事务的处理,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只能通过通知传递, 董事会就可以控制股东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5]。为了有效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要设立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具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 这是一种中小股东应有的权利, 如果召集请求被董事会拒绝, 那么中小股东群体就可以自行召集, 一旦召集的人数达到股东总数的10%左右, 便可以行使权利, 当然也会存在这部分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公司应该立法规定一个持股期间应对其进行限制, 在赋予中小股东这种权利之后, 中小股东应该根据自身所具有的情况来进行申请股东都会召集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遏制了董事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损害。更加符合公司的良性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 无论是现实需求还是法律规定, 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十分必要, 势必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 要坚持问题导向, 不断完善《公司法》及配套法规, 以法律手段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摘要:随着市场主体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从保护中小股东应得权益的角度出发, 提出了改进路径。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黄学晓.简论《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J].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7 (1) :138.

[2] 叶彤.田金花.股东实质平等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基于新《公司法》的分析[J].财会通讯, 2016 (11) :54-56.

[3] 秦辉.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J].法制博览, 2016 (07) :105-106.

[4] 石宇珺.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J].中国集体经济, 2018 (6) :121-122.

对司法独立的反思范文第4篇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 指在相关人民调解机构或组织的主持下, 民间纠纷双方根据各自要求达成调解协议后, 正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定的法律申请, 法院根据该申请的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司法审查流程, 依据人民调解相关原则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 一旦能够与相关确认条件相符合, 人民法院就可以参照具体法律条文来对调解协议加以固定, 并据此来赋予其在法律方面的强制执行能力[1]。

二、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

从社会司法实践情况来看, 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程序来对调解协议进行固定和确认, 并制作出相应的司法确定书, 赋予确定书以法律强制执行能力, 这在实践应用试点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 从理论层面上讲, 这种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实际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在正当性方面受到了我国法律研究学制的质疑[2]。例如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确定机制的制度化发展趋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司法权力的弱化以及司法诉讼能力的降低, ”, 也有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论述, 虽然在具体表述上可能存在相应的差异, 但是在本质上却都表现出了对司法确定制度的质疑:经过实施人民调解, 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程序确定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能力的正当性是什么?

首先, 能够参与到司法确定程序中的实质基础是纠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立法基本理念之一的“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具体体现在实体法中的处分原则方面。具体来说就是在不伤害他人、不违背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私人意思自治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也就是说在发生民事纠纷后, 纠纷双方也可以根据自身私人意思自治来自愿选择纠纷的具体解决方式, 只要纠纷双方认为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就可以自行选择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进行纠纷处理, 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尊重其所选择的纠纷方式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世界主要国家或相关地区都已经着手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管理机制, 美国、日本等国已经建立起在司法机关附设的纠纷调解制度, 表现了对上述认知的实践。可以看出, 如果说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判决正当性所具备的实质基础要件是各类纠纷的判决在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法院法庭上经过以辩论主义为支撑的司法对抗过程而做出的科学判断, 那么,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实质基础要件就是民事调解过程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调解结果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持下达成的。因此可以说, 只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相符合, 并且在协议内容上没有与国家法律、公共利益或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地方, 就是正当合法的。

其次, 程序的正当性是赋予司法确定书法律强制执行能力的程序要求。我国政府法律体系在法律执行力方面较为完善的表述为:法律执行力具体指为了实现裁判行为中所要求的给付内容而能够利用强制能力执行程序的一种裁判属性。由此可见, 终局裁判必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并且这种强制执行力是为了实现这一终局裁判所确立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存在的。同时, 由于终局裁判的相关文书具备法律层面上的执行力, 所以能够将书面范围内的权利真实转化为现实世界中的权利。因此, 可以认为执行力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相关终局裁判本身行为的正当性, 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法律执行力作为终局裁判的基本属性之一, 其自身正当性以裁判的正当性为依托, 并且以程序正当性作为裁判行为的本质属性。所以, 一般法律文书的制定程序正当性的实现是其能够获取相应法律执行能力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社会司法实践中, 从司法确定制度的试点实行以来, 在程序方面以《衔接意见》为依据保证运行顺畅, 基本上已经能够满足程序正当性原理的相关要求, 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定程序来赋予确定书法律执行能力也就随之具备了相应的正当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 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定程序赋予司法确定书法律执行能力的正当性, 其实质基础要件是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而形式要件则是在赋予确定书执行力的过程中采用了正当的程序。所以面对中国社会现实,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建立司法确定制度,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摘要:法律研究界普遍认为, 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能够与当前世界潮流相符合, 具体通过诉调“无缝对接”来提升政府司法机关人民调解行为的约束能力,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随着中国社会法制化建设进程逐渐加深, 人民调解相对于法院诉讼来说并没有真正丧失优势发展地位, 不需要也必然不能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来逐步提升制度约束能力。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现实,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并非是一项不证自明的问题, 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

关键词: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正当性

参考文献

[1] 邓春梅.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J].湘潭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38 (6) :34-38.

[2] 刘雪云.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3.

对司法独立的反思范文第5篇

1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教师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方方面面, 不仅是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活动, 而且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方面。课堂教学中教师起主导作用, 控制整个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 而学生是主体, 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 就无法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在课堂教学过程中, 任课教师的责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教师的教学态度、敬业精神, 会对学生成材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 独立学院必须要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 结构合理, 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以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1.1 重视青年教师培养

由于独立学院都是新建院校, 需要从无到有建立自己的师资队伍, 主要根据学院的专业设置, 从全国各大重点高校聘请一些专业知识扎实, 师德师风良好的硕士、博士充实到教师队伍中, 这就需要独立学院必须加强对刚刚离开学校, 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的培养, 帮助他们完成由学生到教师的角色转变。主要包括:首先, 青年教师进校时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系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 邀请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名师对青年教师进行职业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随后, 为每位青年教师指定教学导师, 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 进行传、帮、带, 要求青年教师每学期必须听取两门课程, 计入教师工作量, 并建立青年教师培养手册, 详细记录青年教师成长过程;最后, 要求每位青年教师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设定阶段性目标和实施方案, 并进行定期检查, 督促青年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养, 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对师资的要求。

1.2 切实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

针对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 特别应加强对专业课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尽管一般教师经过多年系统地理论学习, 为搞好教学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但他们缺乏实践环节的锻炼, 势必会影响到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解决这一问题, 独立学院应遵从“走出去, 请进来”的原则, 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注重与企业、科研单位的合作交流, 不定期地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老总、科研人员来学院讲学或讲座, 提高教师的知识结构和学识水平。此外, 还应鼓励教师利用课余时间, 定期到企业、车间等生产一线去进行生产实践, 把实践经验与理论教学相结合, 充实到课堂上去, 使得课堂教学内容生动丰满, 并逐步缩短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用人标准之间的差距, 使学院的人才培养始终紧扣社会和市场的用人需求。

1.3 组织示范观摩教学

独立学院可以利用母体学校优质的教师资源, 定期邀请母体学校的教学名师来院进行示范课, 还可以安排学院深受学生欢迎的优秀教师开展课堂教学观摩活动, 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在教学中的示范作用, 启发、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为了加强教师的相互交流和学习, 每学期至少应组织一次示范教学。

1.4 组织讲课竞赛

通过组织讲课竞赛活动, 树立优秀教师榜样, 对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意义重大。讲课竞赛可使教师明确教学要求, 确立努力方向, 取长补短, 相互借鉴学习,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带动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对学院的教风、学风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讲课竞赛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和部分学生组成评委, 比赛中教授即时对每位教师表现进行点评, 帮助教师总结经验教训, 学生也可以根据教师的讲课情况进行评价, 为教师与学生提供了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1.5 整合教师资源, 发挥学科群体作用

按学科和课程将讲授相同课程的教师集合在一起, 定期开展集体备课、教学研讨等活动, 并组织研究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问题。尤其跨系部讲授同一门课程的教师, 必须要参加集体备课、研讨, 以保证所有课堂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

2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要科学合理地精选教学内容

基于独立学院办学定位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套用普通高校的教学内容显然不合适。应用型人才应具备基础扎实、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等特征, 为此, 要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地选择。

2.1 理论教学要突出重点

教师要在充分备课, 熟悉教材内容的基础上, 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基本点和难点, 并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删减, 减少推倒性的理论讲解, 加强应用性的实例分析。重点要讲透难点要化解, 基本点要交代清楚, 实例要有代表性。

2.2 建立自己的教学体系

课堂教学应将书本上的内容与实践经验相结和, 经过消化后提炼出来, 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 结合本三层次学生的实际需要, 传授给学生。

2.3 教学内容要与实践相结合

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新的知识、理论层出不穷, 要及时更新、丰富教学内容。如果教学内容陈旧, 与实际情况脱节, 学生就没有兴趣听。要结合实践教学, 介绍学科当下的实际应用与发展趋势, 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2.4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在整个课程体系中, 学校可设置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社会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根据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要求, 合理制定实施方案, 科学安排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应充分利用校外实践基地的有利条件, 将课堂搬到企业、车间去, 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同时也加强他们的实践能力培养。

3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教学方法和手段至关重要

3.1 改革传统的教学方式, 采用启发式、互动式教学

传统的教学方式是满堂灌输, 课堂上教师从头讲到尾, 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启发式教学是教师科学地设问, 引导学生积极地思考, 这对培养学生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尤为重要。互动式教学是师生一起讨论问题、解决问题, 共同完成教学过程, 特别是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此方法效果较好。在讲课过程中与学生互动, 有利于培养学生主动思考, 联系实际, 求真创新的素质与能力。教师要尽量营造活跃、宽松的课堂氛围, 鼓励学生积极提问和实践, 提倡发表不同观点。这样方能体现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提高听课质量。

3.2 合理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传统的教学手段主要是教师口头讲述和黑板板书, 有利于突出重点, 强化视觉印象, 但易使学生疲劳、精神不集中, 影响听课效果。多媒体是现代先进的教学手段, 较为直观、生动, 可激发学生的兴趣, 增强记忆, 但它只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 教师讲课还是要在“讲”字上下功夫, 不能照屏幕念, 而要将多媒体、讲解、板书相互结合起来, 取长补短, 发挥三者的整体效应, 才可能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4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建立完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符合学科发展且能体现人才培养特色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4.1 教学前监控

对教师上课前准备情况的监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新教师教学试讲制度。青年教师在讲授一门新课程时, 必须要进行试讲, 并接受教务处、督导组专家等的考核, 经考察合格后方能正式走上讲台。 (2) 备课教案检查制度。要求教师上课前必须有规范、详细的教案及课件, 通过开学前和期中教学检查对教案进行检查, 以监督教师备课情况, 提高备课质量。

4.2 教学过程监控

制定相对稳定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包括督导评教、教师评教、学生评价等制度, 作为对教师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

通过期中教学检查等活动, 切实做好督导组、管理干部抽查随堂听课制度, 使管理者对学院的教学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周报制度, 对学院课堂教学进行全线监控。通过及时对信息员每周反馈的教学一线信息进行整理、汇总, 为教学管理和教学监控提供参考。以我院为例, 学院从成立之初, 就一直坚持将该制度作为一项常规工作。首先, 由教务处负责每周将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的信息整理、分类后分发到相应部门, 然后各部门就学生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 最后, 再由教务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学生, 从而实现了信息的通畅传递, 充分体现了教学相长。

4.3 教学完成后监控

考试是课堂教学效果最有效的评价手段之一, 加强对考试的改革和管理, 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对于促进教学工作, 形成良好学风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针对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考试的形式和内容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变革, 由传统单一的理论卷面考试向实践能力、技能考核等方面转变。此外, 还要建立成绩分析制度, 对考试内容、难易程度及学生成绩进行全面分析, 认真总结。

其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涉及方方面面, 除了上述思考外, 还有学院领导的重视、政策导向、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教学设备完善以及学生的学习态度、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也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因此, 独立学院只有重视对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与研究, 才能使学院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发展。

摘要:近年来, 由普通本科院校和社会力量合办的独立学院发展较快, 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在实现了规模办学后, 必须把教学质量作为立校之本, 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课堂教学。本文从影响课堂教学质量的四个因素及对策进行探讨, 指出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教师, 同时要科学合理地精选教学内容, 并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最后要建立完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关键词:独立学院,课堂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李怀宇.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研究[J].高教发展与评估, 2006, 5.

[2] 彭正霞.英国高校“质量文化”及内部质量保障体系[J].高教发展与评估, 2006, 4.

[3] 于剑.强化教学管理构建“三回路”质量监控体系[J].中国高等教育, 2006, 9.

对司法独立的反思范文第6篇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 他们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撑公司的发展。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 人们手中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多, 很多人通过投资成为了公司的中小股东。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基础, 而中小股东又是股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 繁荣我国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是来自于中小股东, 由于公司是整个资本市场的重要构成要素, 这就促成了中小股东成为了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 他们对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研究发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积极影响, 只有充分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才能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极大的提升了其市场效率。因此, 只有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才能不断激发中小股东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热情, 这样才有利于上市公司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满足其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 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国中小股东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组成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火爆发展, 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为了提高自己的额外收入开始大胆的尝试理财和投资。众所周知, 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会面临巨大的财产风险, 如果中小股东的投资损失是由市场风险导致的, 那么可以接受这种现实, 但是如果其投资损失是由某种人为因素造成的, 是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而造成的, 那么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会受到严重的挫伤, 甚至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 公司自身良性发展的需要

中小股东虽然占公司总资产额度的比例较小, 但他们与大股东一样, 同样是公司的出资人和投资者, 公司的正常发展离不开中小股东的资金支持, 一旦公司无法获得中小股东的投资, 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 甚至无法存续。因此, 只有建立健全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同时, 做到对大股东和董事的监督, 确保各项公司行为在正确框架体系内开展, 才能促进公司自身的良性发展。

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

公司制度的设立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它不但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且还规范了公司行为, 能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但是公司制度在机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缺乏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因此, 国家制定了《公司法》来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但是《公司法》中依旧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过于原则

《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 可以对公司的账簿进行查阅, 但是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具体的实质性内容,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首先, 《公司法》中股东的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账簿查阅的主体资格。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对公司账簿进行查阅时, 应具备一定的资质, 如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等, 本着一个正当的目的去查阅公司账簿, 这一正当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其次, 《公司法》中股东的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账簿查阅的对象范围。会计凭证的查阅一直在股东知情权行使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公司法》中仅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但是关于财务账簿所包含的内容并没有作出明确解释, 尤其是有关会计凭证的规定,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东账簿查阅权利的行使。再次, 《公司法》中做出的股东账簿查阅的程序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只提到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会计账簿的查阅, 但是何时提交、提交给何人、何时能够查阅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也制约着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最后, 《公司法》中也没有作出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时法律救济途径的明确规定, 这就造成一旦股东难以查阅公司账簿, 其账簿查阅权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二)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范围规定单一

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表决制度, 公司通常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较多采用股东大会投票方式来对其进行表决。比如在董事会的选举上, 参加选举的董事人数越多, 每个董事则可通过越少的票而当选;反之, 若参加表决的人数越少, 那么中小股东往往面临着被动的情况, 这就直接导致了累积投票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目前, 累积投票制度大多应用在有限责任公司,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发挥到作用甚微, 很难影响到表决结果, 而且累积投票常常会采用代理投票的方式来进行, 不但造成了整个投票过程复杂化, 而且还会使董事会成员拉帮结派, 严重损害了董事会的经营效率。此外, 《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大会在对重大事务进行表决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不包括那些公司章程对表决权另有规定的公司。这就对那些不喜欢该制度的大股东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他们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思想去设定能够满足自己利益的投票表决制度, 这会大大降低累积投票制度的作用。

(三) 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小

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 该股东或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能有效规避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但《公司法》中对表决权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 没有全面照顾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第十六条条文中只规定了公司在进行关联担保决议时的股东回避的内容,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密切, 企业之间不断涌现出联合、并购、相互参股等商业活动, 存在这些商业活动的企业之间会发生越来越多的交易, 而且资金数额也会越来越大, 这就使得《公司法》中有关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规定范围明显偏窄。另外, 《公司法》中第一百二十五条条文中作出了上市公司董事回避的相关内容, 但没有明确规定出是否适应于其它类型的公司。因此, 《公司法》需要在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上进一步完善, 详细规定出哪些事项是坚决避免相关股东进行投票的, 以此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但是在一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完善

股东知情权的完善必须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第一, 建立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很可能会人为或非人为的对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当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了违法法律和行业规则, 严重背离了公司的章程的重大事实时, 并且以侵害到公司和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重大事实时, 股东可行使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向法院做出申请要求选派调查人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查阅。这一权利的完善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存在的违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实或对公司的各项发展存在质疑时, 可由少数股东 (持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 向法院做出检查的申请。这一制度其实是一种非诉讼的救济方式, 更能落实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第二, 完善股东质询权。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当股东发现公司的管理、决策等存在问题或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职业规范、公司制度、行业要求时, 股东可以对其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改正。虽然法律赋予了股东这项权利, 但是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详细指出行使该权利的方式、程序、时间等, 因此,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公司法》修改中应当对其加以完善。

(二) 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

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表决制度, 但由于我国《公司法》中对其相关规定较少, 导致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范围规定单一。因此, 《公司法》要加强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在累积投票设计时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趋同是累积投票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 而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小股东利益的趋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缺乏开放性和公众性的法律设定使得那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只关注股票的增值效益, 对公司的运作漠不关心, 很难实现众多中小股东利益上的趋同;二是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都会与中小股东发生利益冲突, 但不能为了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而过分强调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 从立法的动机和趋势看, 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能够激发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竞选董事的热情, 笔者认为《公司法》要强制规定各类公司在进行重大事务表决时应用累积投票制度, 不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肆意排除这一制度。

(三) 关于表决权回避制度的完善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 他们对公司进行投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当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决议时, 尤其是该事项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利害关系, 此时若采用表决权回避制度, 这就会对股东利益造成影响, 与股东投资持股的原有动机产生了矛盾。而且在股东大会上采取表决权回避制度, 很可能形成由少数股东会决议的现象, 这严重背离了会议民主的多数决机制。因此,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在《公司法》中明确表决权回避的构成要件, 甚至适宜的将这一规定删除。但是如若删除了表决权回避制度, 公司大股东会以其占有多数股份的优势而压榨中小股东的决议,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会因此受到损害。笔者认为, 表决权回避制度对公司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起着巨大作用, 不应对其进行删除, 而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及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 增强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势力, 以确保表决权回避制度达到理想的效果。

综上所述,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能够繁荣我国的资本市场, 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增长, 促进公司自身的良性发展。国家要不断加强《公司法》的完善, 切实增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及《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 以期国家通过对《公司法》的不断完善, 切实增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效果。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完善

参考文献

[1] 贺静婷.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0.

[2] 孙玉坡.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4.

[3] 吉明.关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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