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复核书范本(精选4篇)
陈述申辩复核书范本 第1篇
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案 由:×××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拟处罚意见:××× 陈述申辩基本情况:
附件:陈述申辩笔录
复核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陈述申辩复核书范本 第2篇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局在2013年11月15日向我单位下发的榆林政字榆阳1(2013)第6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我公司已收息。我公司对贵局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所述内容有异议,并按照决定书行政复议要求时限,向榆林市政府法制科递交了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书,等候法制办给与复议回复,在14年1月13日再次收到贵局所发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榆政执法催字榆阳(2013)第67号文件。我们对贵局所发的催告诉内容有及时限有异议,我公司认为不妥。
1、对已贵局所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述,我公司所有的华龙建材市场1号院的建筑为违章建筑。我公司不予以认可,因为华龙建材市场1号院建设规划是按照政府会议精神和指示办理。
2、我公司已经按照《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向榆林市政府法制办申请了行政复议,并提交了行政复议书面材料,待复议结果。
3、在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时效内,再次所发的《催告书》和行政复议时效有明显冲突,我公司在复议结果未明确前,无法执行。
针对以上陈述申辩事实,恳请贵局撤销催告书,体现贵局以民生为本,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行政责任。待法制办复议结果定论,我公司将按照政府决定,遵纪守法享受并承担相应权责,在陈述与申辩的同时,我公司也将催告书内容上报政府法制办,促进政府尽快进行复议。
榆林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第3篇
陈述申辩人:惠州市XXXXXX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环听告字[2015]3XX号)或从轻处罚
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公司于2015年X月X日收悉贵局(博环听告字[2015]3XX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或从轻处罚。
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公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
二、关于文件中“拟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并处X万元罚款”,我公司请贵局依据法律从轻处罚,理由
一、我公司前任为:“惠州市X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由台湾籍商人申请创建,于20XX年开始生产,XX厂当初在贵局申报《关于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详见:“博环建[2006]XXX号”文件,其文件中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分析结论,后来因其经营不善,至XX厂倒闭,被法院查封并拍卖,我司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惠州XX拍卖有限公司向博罗县人民法院将其整体拍买,详见:“(20XX)博法执字第XXX-X号”文件、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我司(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申请成立,其主要生产工艺、生产机器设备及产品与原XX厂也完全一样,原XX与现XX有延续关系,正因为有这种延续关系存在,加上我司相关领导人对法律及条例理解不够,导致未能及时去贵局办理相关环保变更手续,现已经委托专人办理。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贵局要求开始整改,欢迎贵局监督。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
受现在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致订单不足,现我公司经营有困难;又因XX当初倒闭时将很多相关资料都带走,现在变更办理所需要的时间希望贵局能宽限。
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一定守法履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陈述申辩人: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
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大全 第4篇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71007260-7
法定代表人:吕春泉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218号
陕西省电力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330千伏府谷输变电工程于2009年7月20日投入试运行,该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我部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环函〔2007〕112号)规定,对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因此,可以认定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2月26日《询问笔录》和2010年4月27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省电力公司330千伏府谷输变电工程高压线电磁辐射污染投诉调查情况的函》(陕环函〔2010〕276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0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5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我部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于2010年10月29日向我部递交了《陕西省电力公司关于330kV府谷输变电工程暂缓停运的请示》(陕电法〔2010〕38号)。你公司在申辩书中承认违法行为,但请求暂缓实施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一是违法事实造成的原因是拆迁户拒绝接受政府的拆迁安置方案;二是该项目负责向府谷地区供电,如果停止运行将影响上述区域的供电需求和安全。我部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经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核实,对你公司提出的停止运行将影响府谷地区供电需求和安全的申辩意见,我部将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9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50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10年10月12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10年10月29日《陕西省电力公司关于330kV府谷输变电工程暂缓停运的请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11月29日《关于报送陕西省电力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调查情况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330千伏府谷输变电工程停止运行;
(二)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二)责令停止运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330千伏府谷输变电工程立即停止运行将影响府谷地区供电需求和安全,故将“责令停止运行”的处罚缓期至2011年3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环境违法的问题,并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如果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运行”的处罚,依法允许你公司330千伏府谷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如果超过2011年3月31日你公司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运行”的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符合哪一个呢?现在,每个机关都已经把法定的处罚幅度细化并公布,也就是自由裁量权公开。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危害都可以找到相对应的程度。比如这个: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污染后果轻微(包括只有暗管但未排放污水)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污染后果一般时,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污染后果严重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