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透明度与财政监督(精选5篇)
财政透明度与财政监督 第1篇
(一) 规范政府权力行使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不仅明确指出了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还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在不涉及公共安全及国家机密的前提下, 财政预算与决算均属于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公共财政管理的公共监督, 能有效扼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同时, 还能加快推进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 保障公民知情权, 维护公民权益
公民依法享有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 这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让公民都充分享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权, 才能让他们真正行使起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 公民通过不同的形式与途径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管理。公共财政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公民对公共财政管理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 将难以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 进一步转变我国政府职能
我国政府职能包括四个方面, 分别是社会管理、经济调节、公共服务与市场监管。其中, 公共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及时公布近期公共财政情况, 方便公众了解。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尽量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其中, 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教育是公共服务中的重点工作, 也是我国的薄弱项, 因此, 必须高度重视。而公共财政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公众在了解政府财政使用信息后才能正确评价公共财政是否得到合理利用, 进而督促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说, 政府职能是否能真正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方向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财政的透明度。
二、当前我国财政透明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 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当前, 政府及相关立法机构对预算信息透明度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另外, 受计划经济体制思维的影响, 不少政府官员仍抱着预算信息宜保密的心态。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 我国还未形成健全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导致预算信息公开程度相对较低。比如, 预算报告内容不够详细, 过于简单, 未列出近年来的预算收支数据。同时, 也未将预测财政收支的相关依据列出。对相关财政政策只作简要介绍, 而没有公布详细的目标, 也无数量指标。预算报告不完整, 债务指标信息不完全。因此, 公众无法从预算信息中了解到政府财政资金筹集及使用的真实情况。
(二)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税收征管法》等。这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依法理财的进程。但当前我国财政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很多空白地带, 导致不少财政举措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相关财政法规不配套, 操作性差, 因此, 造成财政工作可操作性差、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现行财政法律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大部分政策性及规范性文件均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制定, 而极少财政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制定。因此, 直接影响到现行财政法规的权威性及严肃性。
(三) 预算透明度的财政管理制度基础不足
纵观世界各国预算透明度的进程可知, 提高预算透明度能使国家财政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完善, 进而促使财政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在强化和健全财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 对信息有新的要求, 同时, 还能增加新的信息产出能力。尽管我国已加大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力度, 但仍未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 即以投入控制为主。在经济转型阶段, 我国财政管理制度还亟待完善, 对财政信息的需求及供给方面还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比如,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均存在债务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备受诟病。究其原因是我国还未形成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规范。因此, 地方政府中存在很多隐性负债及变相举债。
(四) 预算缺乏有效的监管
首先, 我国预算监督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另外, 相关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要求, 而缺乏实际操作性。人大直接负责对政府预算工作的监管, 但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另外, 人大代表缺乏足够的预算专业知识, 也直接制约了预算审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审计工作不独立, 常受到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影响, 导致处罚力度不够, 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加强财政监督, 提升财政透明度的措施
(一) 健全法律法规, 增强法律约束力
首先, 应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至法律层面, 要以法律形式明确指出政府公开财政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及信息披露方式。同时, 制定相应的惩处制度。这样才能为提升财政信息透明度提供法律支撑。其次, 在修订预算法的过程中, 应增加关于预算信息提供及披露方面的规定。比如, 增大预算信息的公开范围、健全预算报告内容、明确预算信息公开流程等。再次, 要出台相关法规, 加强对政府财政信息生产及披露行为的监管。比如, 对政府审计准则体系与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要逐步完善健全, 以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
(二) 深化预算改革, 加强预算管理
为强化政府的财政信息供给能力, 应从下列几方面进行改进。首先, 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确保政府预算信息供给的完整性与全面性。当前, 我国财政性资金的存在形式呈多元化, 通常由数个部门管理。因此, 预算管理难以将政府全部财政资金都覆盖在内。政府所生产和提供的相关财政信息常常是不完整的、相互分离的。针对这一现状, 更应深化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其中, 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并增大政府预算范围, 确保政府财政信息生产的完整性。同时, 还应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管理。其次, 完善预算编制技术, 包括预算收入与支出的预测技术、财政风险评价技术等, 进一步提高预算信息的准确性[4]。另外, 编制中期滚动预算, 披露不同年度的预算信息。完善预算报表体系, 增强预算信息的实用性。
(三) 实行最低标准信息披露制
根据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笔者建议财政部应定期公布财政法规及最新政策、预算内容、预算指导原则、财政政策目标等。这样便于专家们在更广的基础上论证预算工作。预算文件中要包含相关财政风险, 这是保证预算透明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将财政风险进行鉴别与量化后, 以财政风险报表形式和预算文件一起上报。其中, 风险报表中要涉及到关于政府收支估算数的全部重要的财政风险种类。风险报表中报告的风险类型既可以是积极的, 也可以是消极的。但都必须合理量化, 从而为预算评估工作提供合理的依据。
(四) 健全监督机制, 培养民众监督意识
首先, 要提高民众参与监督的意识。这是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利用媒体向公众传递相关信息, 加大宣传力度, 培养人们的民主意识。同时, 也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发布政府财务报告, 方便群众监督, 加快财政透明化建设进程。其次, 政府要增强“参与式发展”理念, 建立民众和政府良性互动机制。比如, 可采用不同方式鼓励民众参与进来, 并拓宽参与渠道。另外, 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加强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
为健全财政监督体系, 不仅要加强群众监督, 还应加强内部监督。由人大、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财政工作的监管, 全面保障公共财政, 从而提高政府财政支出透明度。为增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可由人大管理审计部门, 这样能解决审计工作受人为因素影响的问题, 提高审计报告的可信度与权威性。同时, 还能避免人大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 过度被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干涉。另外,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 及时向人大与社会公众披露审计工作的最新进展。这样能有效避免权力部门间的暗箱操作, 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采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预防职务犯罪[5]。将财政预算管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重点监管关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民生工程、主要项目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结语
总之, 财政透明化是时代发展的潮流。它不仅能减少政府代理成本, 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维护社会稳定。因此, 针对当前我国财政透明度较低的现状, 政府应正本清源, 采用有效的应对措施, 不断提高财政透明度, 切实为广大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杜婷婷.关于提高我国财政透明度的思考[J].新财经, 2012, (3) :219-219.
[2]赵书玲.浅谈如何加强财政监督, 提升我国财政透明度[J].现代商业, 2013, (9) :71-72.
[3]马晓玲.完善财政信息体系提高财政透明度[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09, (5) :14-18.
[4]姜爱华.我国预算透明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财政民主监督的视角[J].经济研究参考, 2012, (62) :137-142.
财政透明度与财政监督 第2篇
论文摘要:财政监督是指国家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而监督财政,主要是指人大、审计、税务、司法、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
一、文献回顾
中国财政学家在苏联财政学家提出的财政职能两分法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财政职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认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至于什么是财政监督,叶振鹏(1980)说,“监督职能就是利用社会再生产的四环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资金运动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活动情况,研究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有可能有计划地分配资金、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经常自觉地组织平衡实现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核算与监督。”[1]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考察,间接提出了与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的特征。如徐瑞蛾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财政监督的状况进行了整理。并提出其共同点是:公共资金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政监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很高[2]。还有不少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司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及其专职机构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财政收支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督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针对中国现行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傅道忠认为,“目前财政监督的方式“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3]部分研究者对此提出改进建议,如贾康认为,财政监督机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事后检查、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及时纠正调整的方向转变;二是要从合规性检查向合规性与合理性检查相结合,并且加强政策性、纳税绩效性的检查方向转变[4]。
二、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重新界定
在界定“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之前,有必要明确“监督”和“财政的概念。《辞海》将“监”释为“监视、监察”,《新华辞典》将“监”释为“察看”,将“督”释为“监管、察看”,因此“监督”连成一词,基本意思是从旁察看,发现问题。从经济角度看,监督是委托人通过预算约束、要求和制定操作规则等方式来控制代理人行为所作的努力,目的是为了减少便车行为以及偷懒行为,从而使效益最大化。从管理角度看,监督是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目标而对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所实施的检查、审核、督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
什么叫“财政”,20世纪4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对“财政”一词做如下解释: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活动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也。陈共教授对“财政”的解释是,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它的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贾康所长指出,财政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这种“以政控财,以财行政”①的分配体系必然引出了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问题。
财政透明度与财政监督 第3篇
一、财政信息公开
财政信息公开是提高财政透明度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环节, 不仅是财政透明度的重要内容, 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无论是发达国家在财政法律制度中提到的财政透明度, 还是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关财政透明度的指南, 无一例外地要求政府提供全面可靠的财政信息, 从而便于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确信财政管理的真实性。我们来看看财政信息公开对政府和人民的重要意义。
(一) 建立“以人为本,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
作为政府治理核心的财政透明化, 要求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逻辑, 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 构建民主开放、规范、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这样, 政府就会建立从消费者利益出发的信息公开, 也就是作为信息提供者的政府会了解公众及其代表的信息需求, 从而在法律的框架之下, 尽可能地扩展政府信息公开种类, 提高信息公开的充分性。
(二) 转变保密思维, 树立“阳光”财政意识, 促进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文化建设。
一直以来, 政府的许多活动处于不公开状态, 政府官员习惯于“黑箱”操作, 这种运作加大政府决策风险, 为政府推卸责任和腐败提供了机会, 大大增加了公共资源被滥用的可能性。财政信息公开可以防止滥用权力、暗箱操作, 从而促进财政管理现代化。
(三) 财政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政府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社会公众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财政政策与财政管理中做出各种重大决定的过程、财政资金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下, 才能为参政议政提供基本条件。财政信息公开, 有利于保障公众对财政信息的知情权, 可以激发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这样, 来自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意见可以得到汇集并被加以考虑和综合平衡, 财政决策的民意基础会更为广泛, 决策更趋科学、合理和公平;决策的过程及结果为公众所知晓和理解, 政策的执行力会得到支持和提高。
(四) 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内容应该“平民化”, 政府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政府公布的财政信息报告普遍存在着内容过于笼统, 专业化等“看不懂”的问题。人民大众的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参差不齐, 政府要把财政信息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或普及给人民群众, 这样财政信息才会更有意义。
二、健全法律法规
“政府财政的透明度首先要建立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 没有法制化, 就无所谓透明度。”一切财政活动必须要以法制为基础, 即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 使得财政活动有法可依, 这是依法理财的关键。下面就财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一) 现在我国财政领域中存在着不少立法空白现象, 许多财政改革新举措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种种原因, 一些基本的和急需的重要财政法规还没有出台, 财政工作领域内的一些问题仍然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我国政府要加快立法步伐, 弥补法律漏洞, 尽快减少目前财政法律法规空白, 并且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管理的需要, 对现行财政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这样可以使我国的财政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 让那些想谋私利的官员无机可趁, 减少腐败现象。
(二) 我国财政立法的法律层次还比较低, 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 立法撞车现象时有发生。
在现行的财政法规中, 绝大多数是国务院或财政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法律很少。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法规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外, 财政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以及财政法规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矛盾、抵触、重复的现象, 给财政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于此现象, 我国政府要提高立法层次。一些重要的比较完善的财政法律法规要尽快通过人大审批, 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从而增加财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 我国财政法规不配套, 财政立法质量不高, 可操作性太差。
有些法规的内容结构、文字和发布形式等还不够规范, 存在着条文不明确、不严谨的现象, 正因为如此, 一些“补充规定”、“补充办法”之类的文件不断出现, 降低了财政法规的可操作性。另外, 一些基本的财政法规虽然已经出台, 但是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却迟迟没有制定出来, 从而使得财政法规不配套, 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 使财政法规难以真正执行, 财政改革措施难以实施到位。在这种情况下, 提高立法质量是完全必要的。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确保财政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协调尽量避免含糊不清、不明确、不严谨的情况出现, 保证法律法规条文在结构、用语等方面科学、准确、规范。与此同时, 还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细化法律条文, 还要对一些已经出台的基本法规, 而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尚未制定的要抓紧制定, 以使法规配套起来, 增强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三、提高民众监督和参与意识
由于财政信息等公共信息领域具有很强的保密性, 推动财政透明度的进程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手段, 还需要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财政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公众有权利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政, 是否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
(一)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 多渠道传递信息, 提高公众民主意识。
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是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的基本途径。公众拥有较高的民主意识后, 将会更多地要求在税收政策、公共支出决策、公共资金使用等方面获得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 这必会推进财政透明度进程。拥有较高民主意识的公众也会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共决策。参与者的增加能够有效制约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 使得政府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在财政资源的分配方面也更为公正合理。提高民众意识, 可以通过报纸、电视、杂志及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布政府财务报告, 来增加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而促进财政透明。
(二) 实现政府与公民参与良性互动, 树立公众与政府“参与式发展”的理念, 是基层与政府的互动良性机制, 因此应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首先, 基层可以应用多种形式让民众参与, 深入交流法、价值取向法等, 同时还可以拓宽公众的参与渠道, 积极探索信访、基建等以外的新途径, 不断完善政府与公众的参与机制。其次, 加强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 新闻机构不仅是政府的“喉舌”, 也是公众的“喉舌”。除此之外, 还要积极发挥社会民间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积极建立、指导和监督社会的民间组织, 提高会员参政议政能力和参与水平。
(三)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 使我国的财政更为透明, 除了人民群众监督之外, 还要加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实现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 强化对政府财政执行情况的审计彻底保障公共财政, 为人民谋福利。建立这样一个既有内部监督, 又有外部监督, 内外结合的健全、科学的监督体系, 有利于政府的财政支出透明度。内部监督还要提高相关财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加强政府人员自律性, 这是根本。对因其财政支出行为不规范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行为的惩罚, 应坚持处理事件和处理人相结合, 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相结合, 以提高财政监督的严肃性。
四、结语
财政透明是建立高效政府治理的前提, 有利于降低政府代理成本, 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保障社会公平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 也是政府受托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同时财政透明有助于融洽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打破国民对政府官员的隔膜感、恢复国民对政府的信任。目前, 提高财政透明度已成为国际潮流, 各国要充分认识提高财政透明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动力因素和阻力因素, 正确选择提高财政透明度的途径, 增进财政透明度, 提高财政绩效。财政信息公开、健全法律法规、提高民众监督与参与意识, 是提升政府财政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只有财政透明度不断提高, 政府才有可能真正地为广大老百姓服务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宗旨。
参考文献
[1]高培勇.公共财政:经济界如是说[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2]余红艳.中国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新视角——以财政透明度的制度构建为突破口[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7 (5) .
财政透明度与财政监督 第4篇
一、征文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财政监督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湖南财政监督改革与发展,湖南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基地与《财政监督》杂志社即日起面向全国联合举办“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本次征文鼓励新视野、新观点、新方法以及本地经验与国际视野的有机融合,欢迎广大财政监督理论研究者与实践工作者踊跃投稿!
二、征文选题
应征论文可涉及但不限于以下选题,题目自拟。
1.国家治理与财政监督。2.财税体制改革与财政监督。
3.保障重大决策落实的财政监督机制研究。
4.财政监督嵌入预算管理全过程的实现路径研究。
5.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过程中财政监督体制机制设计研究。
6.适应新预算法的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研究。
7.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的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研究。
8.预算监管问题研究。9.内控制度建设研究。
10.新形势下会计监督长效机制研究。
11.财政监督工作创新与经验总结。
12.其他。
三、征文要求
1.应征论文要充分体现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新预算法对财政监督提出的新任务与新要求,紧密围绕新常态下财政监督转型与发展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上探索财政监督改革思路。
2.论文体裁可以是“理论研究”,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严谨规范,具有较强的学术性;也可以是“工作探讨”(含调研报告、经验总结、典型案例分析等),要求主题明确,观点鲜明,对策建议具体、可操作性强,突出实践应用价值。
3.应征论文必须为未公开发表的原创文章,严禁抄袭。
4.征文截止日期:
11月20日(以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准)。
5.应征论文字数要求:
理论研究方面的.文章字数不少于6000字;工作探讨方面的文章字数不少于4500字。
6.应征论文应当包括:
(1)首页:标题、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及职务、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传真等),合作作者应注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2)次页:中文标题、中文摘要(200-300字,阐明论文的主要内容、重要观点或学术创新)、中文关键词。(3)正文。(4)参考文献。7.应征论文格式要求:
(1)标题(居中,三号黑体,上下各空1行);(2)作者(小四号楷体,居中,多名作者之间用空格隔开);(3)单位(小四号宋体,居中,下空1行);(4)“摘要”(五号黑体,顶格),摘要内容(五号宋体);(5)“关键词”(五号黑体加粗,顶格),关键词(词数不多于5个,五号宋体,用分号隔开,下空1行);(6)正文(五号宋体,单倍行距),文中标题用黑体(字号依次为小三号、四号、五号),图表分别按顺序编号;(7)“参考文献”(小四号黑体),期刊文献应依次标出:作者、文章题目、刊名、年份、卷期、页码;图书文献应依次标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份、版次、页码。正文引用文献处用上标标出,与文后所列顺序一致。
四、投稿方式
1.投稿请以word格式同时发送至以下两个电子邮箱:87710830@vip.sina.com和hnczjdjd@163.com,文件名为“作者+论文标题”,来稿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20有奖征文”字样。
2.征文主办单位有权对应征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和删减,如作者不同意,请在应征论文中予以说明。
五、组织与评选
1.征文活动组委会由湖南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基地与《财政监督》杂志社共同组成,组委会主任由湖南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基地主任担任。
2..本次征文设置优秀论文奖,组委会将邀请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评委,通过匿名初、复两审评选出获奖论文,评审结果将在湖南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基地网站、《财政监督》杂志公示。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3.2015年12月,组委会将举办“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研讨会暨征文颁奖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及获奖论文作者在研讨会上发言交流。有关研讨会安排另行通知。
4.获奖论文将在《财政监督》杂志上分期刊登,同时汇编成《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论文集,在相关出版机构公开出版。获奖作品在《财政监督》杂志刊发及编入论文集出版不另付稿酬。如作者不同意发表或收录,请提前在应征论文中予以注明。
财政透明度与财政监督 第5篇
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地位的不断增强,我国财政预算透明度问题在国际上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自2008年我国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中国各级政府部门都积极参与推动预算公开,纷纷向社会晒出自己的“账本”,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财政透明度大大提高,但与国际对发展中国家的标准还相距甚远。本文致力于通过分析我国财政预算透明度的现状,找出预算透明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中国财政预算透明度的现状
(一)中国财政预算透明度在国际社会中的现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8年推出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简称《守则》),并配套发布了《标准与守则遵守情况报告》(简称《报告》)。该《报告》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行动专责委员会(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等组织对世界各国遵守守则情况和国际标准的评估报告。
财政透明度《报告》是依据国家有关当局的要求实行的,《报告》的评估及其结果的公布都坚持自愿原则。自1999年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对94个国家开展了111次评估,完成并发布了评估报告,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参加。
国际预算合作组织(IBP)在制定预算透明度标准、推动预算公开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当前最有国际影响力的民间组织。该组织的目标是鼓励民间社团参与预算,提升预算系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满足低收入者和贫困者的需要。《开放预算指数》(OBI)是IBP诸多成果之一,它是根据在整个预算期间收集各国公开的信息并相应地给每个国家打分(见表1)。
从表1数据显示,我国的OBI得分从未超过20分,在公布的得分层次中属于最低层次,排名靠后,与高得分国家相差甚远:说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财政透明度非常低。随着参评国家数量的增加,而我国的得分却一直保持原有的稳定,且排名持续靠后,如此,我国财政透明度情况更加不容乐观。
(二)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现状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中国财政透明度”课题组自2009年以来,通过向相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献检索查询和网络搜索等多种方式,设计了包括一般公共财政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政府资产负债、部门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国有企业信息、态度与责任心在内的9项一级指标,对我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进行评估,并连续发布了7份透明度报告。
从表2的测评结果显示,我国省级财政透明度指数平均分只有36.04分,属于低位层次,表明我国财政透明度水平总体不高。各省份之间的财政透明度差别很大,但如果以60分作为及格线,则没有一个省份达标,50分以上的也只有山东、福建、山西、安徽四个省份,总体情况令人堪忧。
虽然我国财政透明度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但从表3的统计可以看出,我国每年都在进步。平均分由2011年的23.14提高到2015年的36.04,即公开的内容由起初的不到30%到超过30%,达到36.04%,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最高分与最低分虽有波动,但总体上还是保持上升趋势,两者之间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不过,从表3中也可以反映出我国财政透明度的不稳定情况,如:2012年湖北排名第一,但在2015年排名却掉到了29名,全国倒数第三,这其中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需要各部门的携手解决。从表2和表3的数据还可以观测出,我国省级财政透明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直接关系。
三、中国财政预算透明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完整
我国采用的预算方法是复式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从内容上看,财政预算透明的全面性或完整性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预算表都应该公开。从过程上看,财政预算透明的完整性是指预算信息从编制,到审批,再到执行的全过程都应公开。现阶段的我国,在上述四类预算表中,除一般公共预算表基本公开外,其他三类预算表几乎都没公开或是公开的信息不全面。比如,在海南省2016年的财政信息公开中,仅仅公开了海南省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和海南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及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安排表。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表都没有公开,在2016年的预算草案中也没有提及。据调查发现,预算过程能全程公开的是少之又少,情况不容乐观。
(二)公开的财政信息不详细
我国财政支出分类分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功能分类,主要反映出政府的各项职能活动,表明政府的钱“干了什么”,起到了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分为类、款、项三级。以“教育”为例,类、款、项三级结构对应为“教育”—“普通教育”—“小学教育”。但是,即使到了功能分类最详细的项目层次,社会公众还是无法判断某个项目的投资是否合理?经济分类,反映的是政府对公共资金如何使用的,是针对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是更为详细、具体的信息,包括类、款两级。以教育经费为例,经济分类信息显示的是,分别有多少用于教师工作、房屋建设、教学设备、修缮等,这样就能一目了然地知道“钱花到哪儿去了”,“花了多少”和“是否合理”。目前我国公开信息的详细程度大都集中在功能分类,很多部门还只是达到了功能分类的款级,按经济分类的不多,达到经济分类款级的更少。比如,在2016年海南省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中,财政支出只有功能分类,而且只公开到了类级科目。在海南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安排表中,财政支出没有经济分类,功能分类有类、款两级。在2016年湖南省财政厅的部门预算表中,支出分类信息按功能分类到类、款、项三级,没有经济分类信息。
(三)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及时
财政信息的价值体现在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公开的信息进行相关决策,因此财政信息的公开需要及时性。财政信息及时性的衡量标准有两项,即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连续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地方预决算公开的时限为预决算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对除涉及保密之外的预决算信息都应在第一时间公开,以保证实效性。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公开的不断推进,各地相继建立了信息公开平台,但是大部分政府公开的信息还是相对滞后,很难做到与执行的财政活动同步。比如,通过对湖南省财政厅网站查询后发现,湖南省在财政信息公开方面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到此时,2016年的财政年度已经过了一半,但是2016年湖南省的一般公共预算表还没有公布,预算草案说明也没有,月度收支情况也没有,预算执行情况只公布到2009年。经检索查找,湖南省的预算草案也只公布到2010年,而且只有简单的文字阐述,没有相关图表和表格。部门信息公开情况好一些,湖南省财政厅公布了本部门2016年的预算及“三公”经费表,但部门决算只公布到2014年。
(四)公开的财政信息获取方式不便利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两种,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可获取的标准主要针对主动公开的信息。社会公众所需要的是傻瓜式的低成本获取方式,因此该获取方式应既便捷又高效。现如今,我国各级政府大部分都在自己的官网上公布了财政预决算信息,有的还开设了政务信息公开专栏,但是即便如此,距离满足公众的要求还是有一定的距离。据调查,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形式不符合便利性原则。我国中央部门预算依据“谁制作,谁公布”的原则,各部门单独在各自的官网上公布本部门的信息,而不是统一在某一网站上集中公布。有的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政务公开窗口,比较好查找;有的部门则没有,需要在搜索栏里搜索;还有的根本搜索不到相关数据信息,查找起来非常不便。
四、提升中国财政预算透明度对策
(一)完善预算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财政是规范化、法制化的财政。而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体系,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经常失效,甚至形成监督的真空。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依法行政和依法民主理财。依法行政、民主理财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所以,需要国家加强财政的法治化建设,加强有关公共财政方面的立法,修订已不适合公共财政目标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备的法律制度,合理规范各级政府部门财政信息的供给。
一是修订《保密法》。《保密法》中第九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等七项内容。如果用以上法中的范围来界定,则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没有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这显然不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修订《保密法》。在修订过程中必须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确定哪些内容不属于国家秘密,可以公开或必须公开,哪些是国家秘密不能公开。同时对现有的各种保密条例进行清理,废除或修改与新《预算法》和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各项条款。
二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层次。当前新《预算法》已修订并颁布实施,这为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提高我国财政透明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仅一部正规法律还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要,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丰富法律层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由国务院颁布,属于政府行政系统颁布的条例,具有法规的性质,但是法律层次较低,对政府行为的约束能力不强。为形成完备的预算公开法律体系,增强我国财政信息透明度的法律依据,应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效力,提升法律层次。
(二)提升预算信息公开的质量
一是提供完整的信息。完整的信息包括内容的完整和过程的完整。我国完整的预算信息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财政部门在公布一级政府预算信息时,不仅要公布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还要公布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以及政府的资产、负债信息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表。而且,不管是一级政府的预算还是部门预算,在公开时应当把上一年度的预算及其执行的信息也一并公布,并与上一年度的信息做出比较,便于公众理解。信息过程的完整,是指预算信息从编制,到审批,再到执行的全过程都应该公开。如此,能够及时发现每个过程的不妥之处,并及时改正,同时有助于加强对预算信息的监督。建议我国财政信息的公开实行全过程的公开,保证每一个预算流程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
二是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信息的详细程度直接关乎到信息的质量,详细程度越高,越容易理解,也越容易判断该项支出是否合理,进而可以对整个项目的支出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经济分类信息是最为重要的预算信息,是更为详细和具体的信息。在我国预算信息支出分类中,要增加经济分类信息,并逐步细化到款项,并最终取代功能分类信息。在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中,不仅要增加预算支出的经济分类信息,还要增加每个部门的预算要点。而且,在经济分类信息中,不仅要公布本级部门的信息,还要公布下属单位的信息,保证整个部门信息的完整性和详细性。
(三)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预算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是指在限定的时间内及时公开各种预算信息,防止某些部门无止境的拖延,保证时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地方预决算信息。但在实际公开过程中,很多政府及部门都没有及时地公开,存在严重的拖延症。是《通知》法律效力不够?还是没有相应或有力的制约机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提高有关财政信息公开及时性方面的文件或通知的法律效力,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提高对政府部门和政府行为的约束力。比如,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是在新《预算法》中增加对信息公开及时性的要求,限定最晚公开期限,并出台相关惩罚措施。还可以借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准则中的要求:详细具体地规定哪几个月份必须完成哪份报告,而且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四)提高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和理解性
一是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这一平台的作用。互联网是目前最为快捷方便的公开渠道。为方便公众进行检索查询,据美国的做法,是将部门预算信息集中公布在同一个网站上,这样不仅有利于对部门预算进行公开地监督,还有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将91个中央部门预算的信息集中公布在一个网站上,以方便公众的查找。鉴于中国地方政府数量庞大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各级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财政局网站、和人大网站的主页上,添加预算公开网站的链接,并将公开的信息集中公布在财政厅或财政局的官网上。当然,在这些网站平台上,需设立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并放置在醒目位置,而且专栏里的信息应允许免费下载。如果是特殊格式编制成的文件,如PDF文件,应同时提供有关阅读器软件下载的地址或链接,如果是数据文件,应提供Excel版本,以方便用户进行阅读和数据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