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计算范文(精选12篇)
保护计算 第1篇
环境对计算机寿命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计算机理想的工作温度应在10℃~35℃, 太高或太低都会影响配件的寿命。条件许可时, 电脑室一定要安装空调;相对湿度应为30%~80%, 太高会影响配件的性能发挥, 甚至引起一些配件的短路。另外, 空气中灰尘含量对计算机影响也较大。灰尘太大, 天长日久就会腐蚀各配件的电路板。含量过小, 又会产生静电。所以, 电脑室最好有抽湿机和吸尘器。计算机对电源也有要求。交流电正常的范围应在220 V±10%, 频率范围是50 Hz±5%, 并且具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可能的情况下, 使用UPS来保护计算机, 使得计算机在市电中断时能继续运行一段时间。
二、良好的使用习惯
(一) 正确开关机。
开机的顺序是, 先打开外设 (如打印机、扫描仪等) 的电源, 显示器电源不与主机电源相连的, 还要先打开显示器电源, 然后再开主机电源。关机顺序相反, 因为在主机通电的情况下, 关闭外设的瞬间对主机产生的冲击较大。关机后一段时间内, 不能频繁地做开机关机的动作, 因为这样对各配件的冲击很大, 尤其是对硬盘的损伤更为严重。一般关机后距离下一次开机的时间, 至少应有10秒。特别要注意, 当计算机工作时应避免进行关机操作, 如机器正在读写数据时突然关机, 很可能会损坏驱动器 (硬盘、软驱等) ;更不能在机器工作时搬动机器。当然, 即使机器未工作时, 也应尽量避免搬动机器, 因为过大的振动会对硬盘一类的配件造成损坏。另外, 关机时必须先关闭所有的程序, 再按正常的顺序退出, 否则有可能损坏应用程序。
(二) 避免超负荷运行。
硬件出现故障, 除了本身的质量问题外, 也可能是负荷太大或其他原因引起的, 如电源的功率不足、CPU超频使用等, 都有可能引起机器的故障。
(三) 保持良好通风。
不要在计算机附近及屏幕上堆放报纸杂物, 以免将计算机屏幕的通风口完全堵塞, 其中的微处理器及组件有可能受损, 也有可能累积足够的热量而起火。
(四) 定期执行磁盘扫描程序。
如果常期不执行这些视窗系统附带的软件, 整个计算机系统的效率必将不断下降, 甚至导致宕机, 因此专家建议至少每周执行一次这些程序。
(五) 使用电源稳定器。
在雷电交加时, 最妥当的方式是拨开计算机插座, 以免电压剧升毁损计算机内部的组件, 但即使没有大雷电发生, 电源稳定器仍是确保计算机电流平稳的方式。
(六) 不要忽视静电警告。
在装置其他内接式外设或内存时, 如果忽视产品说明上的静电警告, 带着静电操作, 在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毁损内存组件。因而在打开机箱前用手接触一下接地金属物是极有必要的。
三、正确安装硬件
(一) 安装机器前仔细阅读附送资料。
在装置新外设时如果提前阅读附送的手册, 不但可以做得多快好省, 节省大量的时间, 也能避免因为错误安装而引起的硬件损坏。
(二) 防止接触不良。
接触不良包括一是各种卡类、内存、CPU等与主板的接触不良, 二是电源线、数据线、音频线等的连接不良。对于上述情况, 除保证部件安插到位之外, 还要保证接触部位的清洁, 以免引起系统错误或损毁部件。
(三) 正确设置参数。
CMOS参数的设置主要有硬盘、软驱、内存的类型以及口令、机器启动顺序、病毒警告开关等。由于参数没有设置或没有正确设置, 系统都会提示出错。
(四) 正确安装驱动程序。
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培训 第2篇
2013.8.8
第一部分 参数、潮流、短路计算 第一章 参数计算
第一节 线路、变压器参数计算
一、标幺值及计算关系式
1、标幺值计算式:
标幺值(相对值)=有名值/基准值
2、电气量标幺值计算关系式:
1)取R、X、Z为电阻、电抗、阻抗的有名值;R*、X*、Z*为电阻、电抗、阻抗的标幺值;ZB为阻抗的标幺值。则有:
R*=R/ZB; X*=X/ZB; Z*=Z/ZB 2)取I、U、S为电流、电压、功率的有名值;I*、U*、S*为电流、电压、功率的标幺值;IB、UB、SB为电流、电压、功率的基准值。则有:
I*=I/IB; U*=U/UB; S*=S/SB
计算机字库中字体的保护 第3篇
学术界就字体是否应受保护、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关于字库字体案件判决亦各不相同,有的给予保护,有的否认保护,而否认保护的依据及理由亦各有不同。
一、理论界的争议 在谈到字体保护时,我们有必要区别传统的书法与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就传统书法而言,由书法家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单字,如“启功字体”,其含有个人风格,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应无异议。 而就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而言,是否应受保护则在学术界争议很大,主张字体受著作权保护的认为应将字库中的单个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只要其具有独创性,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就构成侵权,这与是否使用该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为在商业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是涉及的字体单字而不是字体字库软件或者字库整体;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独创性即“独立完成非抄袭”,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只要满足此条件,则应当受保护。 反对保护的或绝对反对的一方则认为“字体是汉字的载体,是人们交流的基本工具”,即使具有美感,也不宜划归私有,否则会导致垄断,损害公共利益。相对反对一方即认为字体属于工业产品范畴,不属于作品,不能被视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但可以通过其他立法形式予以保护如作为外观设计。字体字形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不具有艺术性,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二、司法实践 学术界就字体是否应受保护、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关于字库字体案件判决亦各不相同,有的给予保护,有的否认保护,而否认保护的依据及理由亦各有不同。 1、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纠纷案一审判决 2008年8月,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状告广州宝洁公司(以下简称“宝洁”)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声称宝洁未经许可,在“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开发的五款字体,要求宝洁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5款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该案。 该案中,海淀法院认可字库中的字体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但认为“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法院因此认为方正电子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宝洁的使用行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方正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否认单个字的独创性,但认定“倩体字库整体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这一认定遭到了批判,被认为不合逻辑。该案亦引起了学术界的讨论。 2、方正电子与宝洁纠纷案二审判决 方正电子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但二审判决又给予了新的理由,认为“购买者对于汉字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的利用通常不仅限于电脑屏幕上的显示行为,还会包括将其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后续使用的行为既包括非商业性的使用行为(如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目的调用字库中的单字进行文件编辑的行为等),亦包括商业性的使用行为”,“汉字字库产品的购买者调用其中的具体单字并进行后续利用的行为属于合理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权利人可以对购买者的后续使用行为进行明确、合理、有效的限制”,“对于何种限制属于合理的限制,本院认为,依据购买者的性质将产品划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以区分商业性使用与非商业性使用行为通常应视为合理的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限制内容是否合理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原则上应考虑汉字具有的工具性这一特点,并兼顾汉字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的广泛性,不得通过限制条款对购买者或社会公众的使用行为及利益造成不合理的影响”。此案判决后亦遭致批评。 3、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11年3月,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状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巴喜公司”)等未经北京汉仪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商标中使用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字体“笑巴喜”,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要求笑巴喜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2011年8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法院确认涉案秀英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美术字的创作与用毛笔进行书法创作一样,同样需要学习和借鉴前人的美术字作品”,“虽然美术字的创作难度和高度均无法与书法家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相比,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的独创性,关键是看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整体的线条(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独创性”。 最后,法院确认该案中涉及的“笑”、“巴”、“喜”三个汉字中的“笑”、“喜”二字基本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其中“巴”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尤其是,该案判决亦确认字库整体上也是一部作品。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2.8万元。 4、方正电子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BlizzardEntertainmentInc.)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07年,方正电子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雪”)在大陆运营的《魔兽世界》中,未经方正电子许可,大量复制、使用了方正电子自主研发、编写、集合而成方正字库5款字体。方正电子要求暴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亿元。法院于2010年2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北大方正电子公司关于涉案的方正兰亭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字库中每个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判决停止游戏,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4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 三、评述 2003年我国第一例字库著作权纠纷出现后,法院对字体及字库法律属性的认识呈现阶段性不同,且就字体是否可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亦不统一。在早期方正诉潍坊文星一审中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同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我国《计算初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保护。而在该二审中,法院否认字库受计算机软件保护。在暴雪案中,法院亦否认字库作为软件保护,但字库字型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在方正诉宝洁案一审中,法院认为方正公司倩体字库作为整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单个字无法达到美术作品的高度。该案二审则对字库、单个字体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未予评述,而是依据默示许可驳回方正的诉讼请求。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未对此予以评述并非认定涉案单字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是为了“最有效率地解决纠纷 ”的一种选择。而南京法院在笑巴喜案件中则认为无论是字库整体或单字只要具有独创性均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鉴于学术、司法争议,而著作权法对此未规定,故在2012年两会中,一些代表对该问题提出议案:如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原校长许智宏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将有独创性的单字和字库明确列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由此,没有独创性或独创性不高的字库可开放给社会公众使用,以满足基本用字需要。可以考虑将字体、字库在基于社会公益目的且非盈利使用时,对其权力范围作出进一步限定或者给出合理使用的范畴。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等亦提出类似提案。值得一提的是,新闻出版署于2012年3月 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有关字体问题仍未涉及。 中国非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例对其他法院或对之后的案件也不具有拘束力,这种立法与司法的不明朗给社会及相关利益人造成了困惑,使用字库字体进行商业使用时是否有法律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至少应保证进行商业使用的字体来源于授权许可使用的软件字库,即保证设计公司或设计人员使用购买的正版字库软件。如遇字库厂家诉前指控侵权时委托专业律师对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是诉前和解还是积极应诉。
浅析计算机系统防雷保护 第4篇
1 计算机网络系统防雷的主要原因和方法
雷电对计算机系统有着巨大的危害, 这主要是表现在直接雷击破坏、电磁脉冲破坏、雷电感应破坏、球形雷破坏。
直接雷击破坏, 主要是因为当雷击到避雷针的时候, 下引线就会将电流引到地下并释放, 这样就造成了地下电位的身高。在机房接地的情况出现有不规范的现象的时候, 就会造成机房电位的升高, 就就会造成对用电设备的破坏, 主要是因为电压差在部件之间产生, 从而击毁或者是击穿了设备。
电磁脉冲破坏, 主要是因为雷电周围会因为电流所具有的巨大的陡坡和峰值造成其周围有机枪的瞬变电磁场。当前一般的计算机系统抗脉冲限度最高为800A/m, 但是雷电发生时期附近范围内的电动势产生的电火花造成的电磁冲脉达到了2.4GS, 这远远超出了计算机系统抗脉冲限度最高值。
雷电感应破坏主要是在云层放电的过程中, 附近导体上产生的电磁感应和静电感应。雷电感应破坏的危害性不是特别大, 但是其发生的机率很高。在一次的雷电的过程中, 感应雷过电压的现象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出现, 通过避雷针、电力线、电话线这种感应高电压就会进入计算机系统, 传输的距离很远, 破坏性较大。
球星雷破坏是一种较为特殊的雷电现象, 其存在的市场为3~5秒, 直径为10~20厘米。电气设备或者是物体在遇到球形雷的时候, 会很容易造成爆炸或者燃烧。在日常的生活中, 一般会经过开着的窗户、建筑物的孔洞或者是烟囱管道进入。
2 计算机网络系统防雷的主要措施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主要防护的措施是用内部防护和外部防护的相结合的手段, 将雷电流引入大地。防止各种形式的电压入侵设备造成损害主要是内部防护的作用, 保护人身安全和建筑物的安全是外部防护的作用。
在外部防护方面, 主要是防止雷电对计算机或者是计算机房的强大的机械力的产生, 主要的措施就是闪接器的安装, 引下线泄流的方式。接地电阻的大小和引下线接地效果如何是在安装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考虑和注意的地方。屏蔽措施是降低雷电感应破坏程度并且将机房内雷电感应降低的重要手段, 可采用的具体措施就是增加下引线形成的格栅型法拉第笼或者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网的增加。
内部防护主要是信号及网络系统的防护、供电系统的防护、接地保护这三个方面。
在信号及网络系统的防护方面, 主要是保护器件的装设, 这主要是因为相当于绝缘介质的保护器件有高阻抗的性能, 装设在设备接地点和电子设备终端的保护器件可以较为有效地雷电感应过电压侵入了设备的现象, 例如在生活中我们可以将排流线和放电器用电话线串联在地域每根线之间, 这样就可以保持电路的平衡运动, 还可以让保护器更加容易工作。其次就是对计算机终端的保护。多级抑制的保护措施的采取, 主要是因为保护器无法将电路中侵入的雷电过电压完全地抑制到仪器设备的耐冲击的水平。一级保护主要是火花间隙或者电管消耗雷电流的能量。二级保护主要是采用齐纳二级感来对雷电流幅进行限制。中间级的保护主要是在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之间有压敏电阻避雷针的插入。
供电系统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证数据和设备的传输的畅通的目的, 其主要就是防止雷击过电压从电源端进入设备对设备造成了损坏。对其防护国家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主要是采用了三级保护的形式, 一级防护主要是在建筑总配电之前安装电源的防雷器。二级防护主要是各楼层的分配电箱也需要安装电源防雷器。三级防护主要是UPS前和重要贵重的仪器设备之前也要安装电源防雷器。
接地的保护, 主要是在计算机房的建设过程中, 要保证计算机机房中有良好的接地系统, 这样在雷电发生的过程中就可以将所有产生的雷电泄入大地。没有任何电阻的接地装置是目前最为理想的接地装置, 这样就可以保证大地和接地装置之间的电势差为零。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 安装接地装置的时候, 要注意安全保护接地和交流工作接地的电阻都应小于4欧姆, 按照计算机系统的具体要求来对直流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来进行确定。同时在接地装置的安装过程中要注意进行统一的规划和考虑, 避免出现了不同的接地系统之间因电压的不同产生了电压差从而造成了设备的损坏。
在计算机系统的防雷的保护中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设计安装的过程中, 要根据怒江州当地现实的情况, 设计要进过反复的论证, 防止在安装后出现了遗漏的问题, 从而为防雷工作留下隐患。其次就是防雷设施和设备的采购要注意选择正规合法的厂商, 防雷工作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得出现有麻痹大意的心理, 假冒伪劣的产品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问题, 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接着就是要注意对计算机防雷系统的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定制出相关的措施加以解决。
3 结语
本文主要是计算机网络系统防雷的主要原因和方法, 主要从直接雷击破坏、电磁脉冲破坏、雷电感应破坏、球形雷破坏这四个方面来进行了相关的描写, 提高人们对雷电可能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破坏的严重性认识。最后就介绍了计算机网络系统防雷的主要措施, 主要是从内部防护和外部防护这两大方面来进行了阐述, 其中内部防护主要是信号及网络系统的防护、供电系统的防护、接地保护这三个方面。希望本文对怒江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计算机网络系统防雷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和指导意义。
摘要:雷电灾害要的特点就是时间短、频率高、冲击电流大、冲击电压高、雷电流变化的梯度大特点。其对导航、通信、家用电器、计算机网络、生产场所和各类建筑的破坏作用主要是因为其产生的强大的磁场和电流。随着科技进步发展, 计算机的运用越来普及, 所以做好计算机系统的防雷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计算机系统,防雷保护,措施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永泉.浅谈计算机网络系统防雷设计[J].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第5篇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课题。自从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以来,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究竟以何种法律方式保护更为妥善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复权衡,争论已久的议题。
随着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研究也要求更加深入,更加迫切。本文试从法理和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和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文献回顾的范围主要涉及2005年至2010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专著以及在各种有关科技法的会议上的讲话等。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对于计算机软件基本与独具的知识产权特征分别介绍如下:
1、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权利特征
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思想是计算机软件的“灵魂”,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可以用不同的代码作为载体。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无形性”是显然的。
计算机软件具有“专有性”。“专有性”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针对所有权利人以外的人。它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之内“独占权”。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性”在其专利权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计算机软件具有“地域性”。计算机软件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也只能在国内和相关的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内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也是如此。
计算机软件具有“时间性”。计算机软件虽是研发人员的劳动成果,但每个软件无一例外都是借鉴了前人的智力成果。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设定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保护期限设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计算机软件具有“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写而成的,其“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计算机软件最典型的特点。
2、计算机软件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
计算机软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着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
第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有不完整性。传统的文字作品具有翻译权,如果将一种文字的作品翻译为另外一种文字,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计算机软件这种数字作品,没有这项权利,不同计算机语言之间的“抄袭”不应认定侵犯著作权。
第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带有较强模糊性。与传统的专利权客体不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侵权大都体现在无形的计算机语言上。对于实现特定功能而言,相同的计算机语言可以有不同的表达,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也可以实现完全相同的功能。虽然学界提出了“等同原则”,以期对于计算机语言的“非实质性相似”做出合理的界定,但是因该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适用原则,因而并没有消除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这种模糊性特征。
第三、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难度较大。反向工程和开源运动都对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形成冲击。另外软件的形成过程都不同程度的带有一定的信息,究竟所带有的信息量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商业秘密,尚有争议。因此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比传统的商业秘密客体大,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由于举证难度大而败诉。
第四、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属性、技术性特征和商业价值,所以计算机软件可以兼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三种属性。虽然商业秘密需要秘密性构成要件,专利权的取得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前提,因此同一计算机软件不能享有专利权的同时成为商业秘密的客体,二者不可兼得。但是计算机著作权和专利权及商业秘密都是相容的,这是因为计算机软件作为数字作品,其著作权自完成之时自动取得,是“天然”的,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最初的形态,是一种“自然权利”,具有“天赋性”。而专利权,需要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而产生即所谓的“行政确权”,商业秘密需要作为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因此著作权和这两者均不冲突。
总之,计算机软件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但是鉴于计算机软件本身特殊的技术性,又有着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不同的内在属性与外部特征。与传统客体的知识产权相比,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往往更容易“过”,而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则更容易表现出“不及”。计算机软件作为高科技产业,其技术更新之快可谓日新月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提出了挑战。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而且现在的软件功能越来越强大,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个大型软件的开发往往通过模块化的创作方式,有人从事整体结构的设计,有人从事具体模块任务的编程,有人从事后期整合和调试。一些大型的商业软件开发都需要一个庞大的团队甚至几家软件公司共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通过艰巨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得以实现。所以软件的开发是需要开发者投入相当高的成本的,而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则源于可预期的更高额的利益回报。
同时,由于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计算机软件可以被剽窃模仿和广泛的无限次的复制,使侵权者能够以几乎忽略不计的成本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从中赚取暴利。这样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势必会打击他们进行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如果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必然会阻滞了这个产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繁荣和科技进步。事实证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普遍性和紧迫性已经愈加明显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
(一)国际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初在20世纪60年代由德国学者提出。后来,包括英、美、德等国学者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学者就此问题提出了多种保护方案。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于1978年发表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对各国保护软件提出立法建议。WIPO还于1983年提出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以期建立软件的国际保护制度。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些建议和方案最终都未能通过。
最早提出利用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是美国。美国版权局在1964年表示:“对于计算机程序是否具有版权,这一点尚不能确定,但可以根据现行的《版权法》(即1909年美国版权法)接受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并让法院去对具体案件中版权的有效性作出判断。”
1972年11月4日,菲律宾在其《知识产权保护法》中,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类,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国家。
此后,美国于1976年和1980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明确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并结合计算机程序的特点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计算机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软件产业占重要经济地位的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要求其他国家对软件采取保护政策。1986年开始的有关关税与贸易的谈判,虽然当时圆桌协议未最后达成,但有关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己实际达成。1991年5月欧共体有关计算机程序保护的指令第1条第1款规定将电子计算机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字作品保护。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都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技术性和作品性的双重性质,而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对作品中所蕴含的观念、概念、原理、发现等思想概念则不予保护,这使国际社会在软件保护实践中深感著作权法的不足,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寻求专利法的保护。
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排除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认为计算机软件属于数字法则或方法,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但随着软件技术的迅速发展,自八十年代以来各国对应用软件作为技术方案给予专利保护的呼声增高,尤其是美国在1981年著名的Diamond V.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开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肯定了国际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发展趋势。
总之,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同时也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二)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一开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而是准备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起草工作。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被列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作品,同时规定另行制定单独的保护办法。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法律、科技的发展变化,《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逐渐不能满足规范社会行为的需要,特别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和信息技术、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要求必须更新、修订《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同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期间,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规章,签署了有关的国际公约。1991年1月19日机械部颁布实施《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的标准化规范化要求》。1992年4月6日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实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美国签订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并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1994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实施《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8月23日《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1995年国务院颁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罪”,同时废止《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9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1999年3月巧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颁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适用,构成我国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使计算机软件获得了基本的法律保护。
我国从立法上把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客体之一,在制定专利法过程中,对计算机软件能否获得专利采取了极为慎重的态度。在我国随1985年《专利法》一起诞生的《审查指南》中,对含有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的审查条件做了这样的规定,如果计算机软件获得了专利权,就一定是作为硬件的附属物附随硬件所得到的权利,单独的软件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其后,我国分别在1992和2000年两次修改《专利法》,但是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上没有太多的改变,基本上保持了原来的立场。随着主要发达国家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发展,特别是商业方法专利发明和计算机程序载体发明逐渐成为可专利主题,我国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可专利性的规定显然已较落后,《审查指南》中的一些规定显得不够深入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程序载体的可专利性的规定,而实际上我国己经受理了这样的专利申请。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
当计算机软件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在市场上时,人们就开始争论应该用什么方式来保护其权利。纵观国际上普遍流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大致可以分为著作权保护模式、专利保护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等不同方式。笔者认为不同的保护模式适用范围不同,保护效果亦有较大区别,下面将分析不同保护模式各自的优缺点。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优势
第一、自动保护,自愿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一旦完成开发,不论其是否发表,均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自动”生效,对于权利人来讲是非常便捷的。另外以自愿登记为原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实施以来,登记的程序也更为简单、快捷。2008年我国计算机著作权登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全年登记量是2006、2007两年登记量的总和,全年软件登记总量为49087件,同比增长 91.25%。其中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量47398件,占软件登记总量的96.56,同比增长93.3%,充分说明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优势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主流地位。
第二、促进科技进步
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计算机软件不被他们复制,而不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总体设计。因此其他开发者能够研究、利用、借鉴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并利用其思想、算法等创作新软件,推动软件的整体发展。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弊端
第一、保护程度低。版权法所提供的保护范围对软件来说是不充分的。从软件的外观上看,可以将软件视为普通的文字作品进行保护。但从实用性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能够与硬件结合实现某种特定的功能,这使得软件当中包含了相当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因素。由于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这实际上抹杀了软件的核心价值。
第二、传统版权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不利于软件的发展。软件版权保护中存在着不利于软件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发表权”与“修改权”这两项权利上。一方面计算机软件,特别是商业软件其计算机程序当中的源代码不必公开就可享受版权保护,而源代码对于软件技术的进步和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保持作品的完整性,不允许他人未经授权修改的权利。软件合法用户虽然享有一定的修改权,但也仅限于为自己使用的需要而修改,并且不能把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他人使用。因此对软件的进一步完善只是软件权利人的特权,其他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即使发现了该软件中存在的缺陷和错误,也不能公开发表自己已经修改后的更加完善的软件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软件技术的交流和沟通,加大了软件开发的成本,从而对软件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版权保护只阻止了复制,并不能保护软件非法使用。事实上,权利人关心软件的复制也是为了阻止未经授权的软件的使用,软件的核心价值在于使用权。软件只有在使用时才能体现软件的工具性价值,而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也是通过软件的使用来实现。如果只禁止非法复制,而不禁止非法使用,那么软件开发者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专利权保护模式
1、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优势
第一、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软件的总体设计,又称为数据结构。计算机版权保护占优势地位,但计算机软件毕竟不是文学作品,它具有工具性价值,运行它能够实现技术性的效果。专利可以保护软件的创意,并且保护由这个创意编写的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
第二、专利保护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一旦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其他的相同发明不再受保护,甚至不能使用,这对强调保护计算机软件思想即软件构思技巧、技术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专利保护能够推动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专利法要求专利人公开其智力成果,可以让公众能方便地借鉴和创新,避免软件重复开发给社会带来的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以避免权利人为保密而花费的大量精力和费用。
第四、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利润回报。
2、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弊端
虽然用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具有其可行性,但是专利法对所要求保护的对象有严格的标准。专利保护的弊端:
第一、审查难度大,审查周期较长。首先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软件必须是“首创的”才会具有新颖性,这对大多数软件而言难以达到。每年软件生产数量巨大,如果大部分申请专利,将会增加审查的难度和审查周期,往往会达到两年以上。也许专利申请还没审结,其软件的畅销期已经过去。
第二、专利的公开性与软件开发者的意愿背离。依专利法,专利申请被受理后,要进行早期公开,计算机程序方便模仿和复制,并且发现侵权也比较困难,因此和其它技术相比计算机程序公开更容易受到侵害,这就意味着专利权人难以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软件专利权。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
1、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
和专利保护相比,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权利人申请专利是为了防止日后他人也有同样的发明,但是自己没有申请专利,就会被后发明者在申请专利上占先。如果企业确信别人不依赖自己就不可能独立搞出同样的发明,那么就可以选择商业秘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成果,而无需申请专利。可见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在于:
第一、秘密性。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往往只有软件的开发者才有,保密性很强。
第二、便于维权。因为知晓商业秘密的范围较小,往往是公司的高层员工或,合作伙伴。因此在打击侵权方面,商业秘密也具有其他保护手段所没有的优势。
第三、时间上的无限性。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足够不被公众知晓,就可以一直享有该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保护的弊端
第一、成本较大,需要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防止泄密。软件的知情者包括软件的开发人员、使用者和知情的其他人等,软件所有人为了保守商业秘密,需要与每一位知情者签订保密协议,给付高额费用以阻止其泄密或跳槽。
第二、不具有排他性。不能阻止第三人通过自行开发、反向工程产生同样功能的软件。
(四)对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的综合保护比较研究
尽管我们已经对计算机软件的三种保护方式进行了论述,但是在确定哪一种方式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更为适当时,应当对三种方式进行综合比较分析。
1、从保护期限上分析
专利法保护的时间最短,著作权法保护的时间较专利法保护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则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就可以无限期地享有权利。
2、从保护内容上分析
专利权保护的内容最窄,仅保护计算机程序与其他要素、设备共同结合而成的技术方案。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较专利权保护为宽,既可以保护计算机程序,也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文档。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最宽,既可以保护计算机程序,也可以保护文档,还可以保护不受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的算法、流程、计划等智力活动的方法。
3、从独占性上分析
专利权保护具有最强的独占性,任何人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专利方法或制造专利产品。而著作权法则具有较专利权弱但较商业秘密强的独占性,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复制、抄袭自己的软件,即使在他人侵权后,也不妨碍其对此后的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而商业秘密则一旦被泄露出去,无论权利人是否追究了侵权人的责任,都会导致商业秘密不复存在的可能,使其可能无法追究此后使用其商业秘密人的责任。
4、从创造性上分析
专利权保护要求计算机软件具有“首创性”,这就是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要求和“申请在先的原则”。著作权保护只要具有“独创性”即可。
通过上面的综合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从总体上讲对计算机软件采取著作权保护相对于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来讲有优势,但如果从某个局部上看,对计算机软件采取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也具有著作权保护所不具备的优点。因此,如何有效发挥各种保护的优势,以使计算机软件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就是权利人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四、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段的利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工业产品特性,所以决定了其保护手段的特殊性。其实,近年来日本、韩国、巴西等国都曾尝试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专门立法。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既能结合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保护的优点,又能避免它们各自固有的缺憾。这种立法体例代表了一种方向,但是目前还未能得到广泛的共识,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国际条约体系作为支撑,但作为一种新的解决之道,笔者仍然看好这种保护手段。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软件的专门立法虽然是最完美的但却不是最实际的。出于法律秩序的求稳性和保守性,目前,在软件著作权保护占主导并不断扩大专利保护的国际大环境下,在全世界范围内推行一种全新的软件专门立法保护制度也是不现实的,我国也不可能另辟蹊径。从上文叙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也是在著作权法下对软件加以保护的,同时辅之以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因为如果把计算机软件完全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将会“从根本上破坏著作权的理论基础”;而如果把它完全纳入专利法保护体系,也势必会降低专利法原有标准。因此,鉴于计算机软件的复杂特性,现有的任一知识产权法律都不可能对计算机软件提供充分的、全面的、彻底的保护。目前,在软件专门立法未果的情况下,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整合以实现对软件的适当、充分的保护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或者说是一种权宜之计。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我们应建立起以著作权法为主、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为补充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这一法律体系要达到的目标是既能弥补单一法律保护的不足,又能达到各种法律相互配合运作,这样软件权利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种和多种保护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著作权法的门槛相对较低,因此开发完毕投入流通的绝大多数计算机软件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当前和今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加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始终是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但是著作权法对软件提供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它只能在软件流通这一环节有效抑制非法复制,却不能在软件使用这一环节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专利法对软件思想的保护有利于权利人对软件使用的控制,赋予权利人对软件使用较强的垄断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软件的功能性相适应。但是,与传统的专利技术相比,计算机软件的创造性一般是很低的,尽管在审查软件专利时可以对“三性”、权利要求等许多方面的标准予以适当的调整,但即使这样,也仅有极少数计算机软件能够获得专利法保护。因此,对于大多数计算机软件而言,著作权法仍是最主要的保护方式。对于技术构思达不到专利法标准同时著作权又无法对其提供有效保护的软件而言,商业秘密法保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事实上,在发达国家的实践中使用的较多的也是这种方法,它通过合同约定对软件中的技术秘密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同时也不需履行任何手续,如果一方泄露、偷窃了商业秘密或利用了不正当手段时,被侵权方可以拿起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软件企业而言,应逐步加强商业秘密法保护,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构筑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但是,这种方法也只能在小范围内使用,一旦软件被大量销售,被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增大,而商业秘密法并未规定对反向工程的禁止,因此它完全可以规避软件开发商所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总之,软件的多种法律保护方式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采用多种法律保护方式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权利人根据软件开发、流通、使用的不同阶段根据不同的保护需求采取不同的方式保护软件。当然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软件专门立法前的过渡阶段,不可否认,软件专门立法仍是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五、结论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学界的一个年轻的话题,与计算机软件技术自身的发展及一个主权国家软件产业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的较强的技术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不同的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时会表现出不同的无奈。笔者认为应该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其发挥更大的功效,并针对计算机软件不同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综合考虑其保护成本、保护效果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等因素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探讨计算机硬盘加密与保护 第6篇
关键词:硬盘;保护;加密;注册表;驱动器
中图分类号: TP391.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5-193-2
0 引言
使用计算机,都可能有误操作、非正常关机、windows提示非法操作、遭遇病毒木马及其他恶意代码、文件丢失、系统损毁等经历,大到硬盘被格式化,小到注册表被肆意篡改,这样就出现了硬盘加密与保护,用系统保护器进行全面的防御。下面就探讨一些常用计算机硬盘加密与保护的措施。
1 利用硬盘保护卡加密、保护硬盘
只要将保护卡插入计算机,并且指定需要维护的磁盘区域,当遭到破坏,只要重新启动计算机,一切都会恢复。关于硬件保护卡的安装操作,一般随卡的说明书有介绍。
一般硬盘保护卡有以下功能:
①防止病毒感染/FORMAT/FDISK/系统崩溃/DM工具/低格。
②即插即用无须重做硬盘,不占硬盘空间,瞬间数据复原。
③支持CMOS保护及还原,可隐藏开机画面。
④多种灵活的还原控制。
2 在Windows下隐藏硬盘驱动器
Windows密码安全性不是很高,但如果隐藏驱动器,则可进入Windows却看不到保存重要文件的驱动器,起到硬盘的保护与加密作用。
2.1 修改注册表法
在表中列举了隐藏驱动器相对应的十进制数值。
上述表的最后是一个ALL,也就是隐藏所有驱动器,而这个ALL的DWORD数值是67108863,它从A到Z的DWORD数值之和(十进制)。所以新建的NoDrives想隐藏A、B、C三个驱动器,只需将A、B、C驱动器所对应的DWORD值加起来就可以了。
如需要隐藏D、F、G三个驱动器,NoDrives的值为8+32+64=104。注意赋值十进制。
③在该分支中新建一个主键“WinOldApp”,在该主键下新建一个DWORD值的键值名“Disabled”,将其键值设为“1”。
此时,不论在“我的电脑”,还是在“MS-DOS”都不可见。但是通过注册表还是可以恢复。
2.3 利用Windows系统的配置设置文件
利用Windows系统的配置设置文件desktop.ini和超文本模板文件folder.htt,配合修改注册表软件巧妙隐藏硬盘的一种方法。
在“按Web页”查看方式下,进入Windows目录时会弹出一句警告信息“修改该文件夹的内容可能导致程序运行不正常,要查看该文件夹的内容,请单击显示文件”,这时单击“显示文件”就可以进入该目录了。原因是有desktop.ini和folder.htt两个文件作用。
将这两个文件拷贝到某个驱动器的根目录下(由于这两个文件是隐藏文件,须在文件夹选项中单击“查看”选项卡,选择“显示所有文件”,就可看见这两个文件了)。再按“F5”键刷新一下,就和进入Windows目录时一样。
用“记事本”打开folder.htt,这是HTML语言编写的文件,先找到“显示文件”将其删除,找到“修改该文件夹的内容可能导致程序运行不正常,要查看该文件夹的内容,请单击显示文件”,可改其文字。
编辑完成,保存并退出。接着就是用修改注册表的办法将所要的驱动器隐藏起来。
刍议继电保护整定计算 第7篇
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是继电保护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从事该工作的人员既要有强烈的责任心, 又要有扎实的电力系统基础知识和继电保护系统理论知识。
电力系统的飞速发展给继电保护系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而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又给继电保护系统注入了新的活力。整定计算工作也应适应继电保护的发展需要, 研究新方法, 解决新问题。从事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人员必须熟悉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硬件、软件。
2 对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要求
由于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不能独立于继电保护之外, 所以整定计算也必须满足“四性”的要求。即“可靠性”“选择性”“快速性”和“灵敏性”。这“四性”既相辅相成、相互统一, 又相互制约、互相矛盾。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在完成“四性”的要求时, 必须统筹考虑, 不能片面强调一项而忽视另一项, 以致“顾此失彼”。
3 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任务
3.1 确定保护方案
目前, 市场上定型的微机保护产品往往是保护装置的生产厂家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配置了功能十分齐全的保护功能块。我们整定计算人员就应根据我们地区电网的实际情况, 根据我们的变压器特点来决定用该套变压器保护中的哪个功能块, 用哪个功能块来完成哪项功能。在继电保护还未发展到微机保护时期, 这一工作是由保护装置的设计人员来做的, 因为原来的保护装置是根据需要组屏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 在微机保护中增加一个或几个功能非常容易实现, 所以微机保护装置功能做得非常完善, 但是并不是保护装置中的每一项功能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都必须应用, 这就要求我们整定计算人员根据情况有所取舍。
3.2 确定各保护功能之间的配合关系
3.2.1 装置内部各功能单位之间的配合关系
在由几个电气量组成的一套保护装置内部, 各元件的作用不同, 其灵敏度和选择性要求也不相同。对于主要元件的要求是既要保证选择性又要保证灵敏性, 而作为辅助元件则只要求有足够的灵敏性, 并不要求有选择性。在整定配合上, 要求辅助元件的灵敏度要高于主要元件的灵敏度。辅助元件在保护构成中, 按作用分为以下三种: (1) 判别作用。为了保护的选择性而装设的。如方向过流保护中的方向元件。 (2) 闭锁作用。为了防止正常负荷下的误动而装设的。如母差保护中的电压闭锁元件。 (3) 起动作用。为了在故障情况下, 将整套保护起动起来进行工作而装设的。
当继电保护装置还处于采集模拟电气量阶段时, 上述元件往往由一个个独立的硬件实现, 而目前微机保护装置反映的是离散化的数字量, 以上功能均由软件实现。虽然, 微机保护装置中各元件的意义与过去不尽相同, 但它们所起的作用却无本质上的区别。
3.2.2 装置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
这也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需要做的工作。通过短路电流计算, 将某一保护装置与相邻的保护装置在灵敏度与动作时间两方面相配合, 从而保证选择性。即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 故障线路的保护必须比上一级相邻线路更灵敏, 动作更快, 两者缺一不可。若要提高灵敏度就要延长动作时间;若要提高动作速度就要限制其灵敏度, 这实际上是在遵循反时限的原则。
随着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 特别是现代超高压电网要求保护装置不但要做到不“误动”更要做到不“拒动”。要达到继电保护“四性”的要求, 不应由一套保护来完成的。就一套保护而言, 它并不能完全具备“四性”的要求, 而必须由一个保护系统来完成。我们在进行整定计算时, 必须树立“系统保护”的概念, 多角度、全过程地考虑各个功能块之间的配合关系。
3.3 保护方案的准确表述
编制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方案及给出保护定值并不是整定计算工作的最终目的, 整定计算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定值使得继电保护装置在系统故障或异常状态下能按预定的行为进行动作, 从而保证电网的稳定运行、将被保护设备的损害降至最低以及缩小停电范围。因此, 在确定好了保护方案及各保护功能的配合关系后, 如何将保护方案准确的表述也是整定计算工作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4 整定计算的危险点分析
4.1 系统建模
一个符合电网实际的、描述完整、正确无误的电网数据模型, 是一切计算的基础。在某电网普遍应用的RCMBase2000是一个通用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软件平台, 利用对RCMBase2000的二次开发, 我们可以完成继电保护计算及管理的大部分工作。对于日常的整定计算工作不需要我们去重新开发软和构建网络扑连接, 只需要我们把每一项基础数据搞准确, 严格按《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上的要求进行电气设备的实测, 并正确的将数据填充到RCMBase2000中, 就能够做到建立一个完整的符合电网实际的数据模型。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 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我们的基础数据管理出现漏洞。所以, 我认为电网基础数据管理这一环节是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的危险点。
4.2 故障计算
短路电流计算是整定计算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它的正确与否决定着整定计算的正确与否。而短路电流计算的正确与否又取决于合理地选择运行方式和变压器的接地方式。
合理地选择运行方式是改善保护效果, 充分发挥保护系统功能的关键之一。但选择运行方式应与运行方式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决定。
变压器的接地方式是由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人员来确定的。合理地选择变压器的接地方式可以改善接地保护的配合关系, 充分发挥零序保护的作用。由于接地故障时零序电流分布的比例关系, 只与零序等值网络状况有关, 与正、负序等值网络的变化无关。零序等值网络中, 尤以中性点接地变压器的增减对零序电流分布关系影响最大。因此, 合理地选择变压器的接地方式应尽可能保持零序等值网络稳定。
在进行故障计算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就是我们假设电网的三相系统完全对称。若系统是不对称的, 那么不能用对称分量法来分析化简, 进行计算。 (2) 除了母线故障和线路出口故障外, 故障点的电流、电压量与保护安装处感受到的电流、电压量是不同的。我们分析的是保护安装处的电气量的变化规律。
4.3 配合系数的选择
配合系数包括了零序网络的分支系数和正序网络的助增系数。分支系数 (或助增系数) 的正确选取, 直接影响零序保护 (或距离保护) 定值和保护范围的大小, 也影响保护各段的相互配合及灵敏度。分支系数 (或助增系数) 的计算与故障计算无关, 而与电工基础有关, 即电路的串、并联关系决定了电流的分布, 决定了分支系数 (或助增系数) 的大小。下面分四方面来概述一下分支系数 (或助增系数) 的计算。
4.3.1 辐射型电网
如图1所示, 电流分支系数Kf是相邻线路发生短路故障时, 流过本线路的短路电流占流过相邻线路短路电流的比值。
对于距离保护, 助增系数Kz等于电流分支系数的倒数。
为了简化计算, 将上式中电流、阻抗取其绝对值, 对分析结果的影响很小, 可忽略不计。
对于辐射型电网来说, 分支系数只与保护支路的阻抗Z (1) 、分支线路的阻抗Z (2) 有关, 而与配合支路的阻抗Z'无关。所以, 故障点的位置对分支系数没有影响。若要取最大分支系数, 只需选本线路侧电源为最大运行方式, 分支线路侧的电源为最小运行方式, 即母线B上剩余电源支路采取小方式即可。
4.3.2 环网中线路保护
图2为10kV电网零序网络图。
若取得最大零序分支系数, 就要使流过保护支路1的零序电流最大, 流过配合支路2的零序电流最小。计算过程中发现, 零序分支系数随着故障点位置由D母线向C母线的移动而减小。当将断路器QF1断开, 且取电源A、电源B、电源C均为大方式, 电源D为小方式时, 可以得到最大零序分支系数。
4.3.3 单回线与相邻双回线保护配合
图3为单回线对双回线配合零序网络。
单回线与相邻双回线配合时, 应采用双回线并列运行, 故障点在相邻双回线末端零序分支系数最大。随着故障点在配合支路上由母线B向母线C移动, 零序分支系数由小于1的数到2之间变化。
4.3.4 双回线与相邻单回线保护配合
图4为双回线对相邻单回线配合零序网络。
双回线与相邻单回线配合时应断开双回线其中一回, 电源A应取大方式, 电源B (Z3) 应取小方式, 可得最大零序分支系数。此时, 故障点在配合支路上任一点对分支系数的大小无影响。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配合系数的选择也是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的关键点。
4.4 微机保护小量的选择
随着电磁式保护和晶体管、集成电路型保护的逐步退出运行,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在电力系统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不同的保护厂家生产出的微机保护原理不同。对于整定计算人员必须熟悉自己电网所装设的保护装置, 不但要熟悉这些保护装置的原理, 更应该注意保护装置中控制字的正确设置, 否则将无法使保护装置正确地发挥作用。
5 结束语
从分析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特点入手, 分析了对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的要求, 阐明了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任务, 提出了四个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中的危险点, 使整定计算工作者在工作中能够抓住重点和难点, 提高工作效。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力行业标准, 220~500 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S].
简析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第8篇
计算机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以及解释和指导使用程序的文档的总和。[1]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属性, 因此不能简单的把它看作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 它自身的特殊性要求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1, 因为各类软件在开发难度、创新性要求和保护核心内容等方面是不同的, 所以采用单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困难的。2, 随着科学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软件更新周期会越来越短, 运转周期和淘汰速度越来越快。目前软件的使用价值在10年左右, 有的软件只有3、4年的寿命。3, 软件复制成本极低。在当前网络环境下, 盗版问题则更为严重, 且不易被察觉和惩罚。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为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迅速发展。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保护条例》。1992年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主管机关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书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年后出台了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国把著作权法作为软件保护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优势是:
(一) 简便易行, 保护及时且广泛。软件著作权在软件完成之时自动产生。只要是独立完成的软件就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二) 容易取得国际保护。国际上有现成的版权保护公约, 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可以很快的在国际上获得广泛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 较好的保护软件开发商的利益。对软件开发商最大的威胁就是软件的复制和盗版。采用著作权保护软件才能相对有效抵制这类软件的侵权活动。
虽然著作权法取得了软件保护的主导地位, 但软件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正因为计算机软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所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保护范围;只保护软件的外部“表达方式”, 不保护其“思想内容”。软件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是一部计算机软件成功的关键, 也是其最优价值的部分, 权利人希望对这些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享有较长时间的专有权。可是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使其他开发者能够轻易地使用这些“思想概念”开发出表现方式不同的软件, 这对原软件权利人是极不公平的。
(二) 权利人没有专有使用权, 没有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 与软件以使用权为核心相矛盾。计算机软件的价值在于其使用性, 而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合法。这是有悖于软件性质的。由于软件具有易复制性, 其在私人之间的传递使用, 必然造成计算机软件市场销售份额的减少, 从而损害软件权利人的利益。
(三) 保护主体是软件开发者, 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欠缺保护。著作权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不利于软件的发展, 突出体现在“公开”和“修改”上, 一方面计算机软件不必公开就可享受版权保护, 但是这样就会导致大量的源代码不被公开, 限制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软件作品的作者有权保持作品的完整性, 不允许他人未经授权的修改。软件合法用户虽然享有一定的修改权, 但也限于为自己的使用而修改, 并且不能把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他人使用。 (2) 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利于软件的交流和沟通, 加大了软件开发的成本。
(四) 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困难。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原告是合法软件的著作权人, 被告的软件和原告的软件存在着实质性的相似, 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软件。但是此标准主观性太强, 而且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较重, 维权难度较大。
(五) 保护期限太长, 著作权法50年的保护期限不适应软件更新换代的特点。时至今日, 仍无法证明一个程序的自然生命周期能超过50年。
三、国外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 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从整体上说, 经过了初级保护 (此阶段主要涉及计算机程序能否享有版权保护, 什么形式或者什么类型的计算机程序能够享有版权保护) 过度保护 (指对软件版权保护范围上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越来越宽和不断深入扩大的趋势) 回归正常保护 (指美国软件的版权保护客体范围再逐渐缩小) 三个阶段。 (3)
(二) 欧洲在应用软件方面有很强的开发能力, 但是欧共体成员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 欧共体成员国有不同的版权保护和理念。为此, 2002年2月20日, 欧盟理事会拟颁布欧盟《软件专利法》, 对计算机软件通过多种法律进行综合性的保护。
四、对我国计算机保护的建议
(一) 充分认识我国软件产业的现状, 将保护水平定在一个合理位置, 处理好十大关系的平衡, 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 超越世界水平的保护只会损害我国利益。
(二) 借鉴专利法的经验应在怎样提高软件开发者积极性的问题上做一些切实可行的鼓励创新的规定。
(三) 将保护期限限制在合理的时间内, 以适应当今飞速发展的网络世界。
(四) 软件专有权人的专有权是否能延及最终用户, 延及到何种程度应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 从而更好地平衡专有权与大众使用权的关系。
(五) 严格规定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网络连线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和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做到严格区分“合理开发”、“合理传播”、“合理使用”的范围。
(六) 计算机软件专门法律保护是一项十分艰巨的法律系统工程, 无先例可循, 很多发达国家也处于不断探索之中, 对我国来说更是一个崭新的法学课题。
参考文献
[1]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6年.
[2]吕彦.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5年.
常用继电保护的定值计算 第9篇
(1) 主变主保护配置差动保护和瓦斯保护, 主变后备保护配置过电流、过负荷保护。出线保护配置无时限速断及过电流保护, 并配置一次重合闸。 (2) 线路串接级数多, 分支线多, 有的线路长到几十公里。 (3) 负荷率低, 负荷变化大, 随机性强, 功率因数低。 (4) 配电变压器数量多, 励磁涌流大。 (5) 线路设备质量相对较差, 故障率较高。
2 高压配电网保护系统需要满足的要求
(1) 系统在正常运行的时候, 保护装置必须能完整、安全地监视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这样值班人员可以得到更可靠地运行依据。 (2) 如果供电的线路以及配电的设置会有故障发生, 为了保证非故障设备的运行, 保护装置需要快速地并且可以有选择地对故障线路进行切除。
3 整定计算方案
3.1 电流速断的保护:
对于保护的最末一级, 在计算的过程中, 灵敏性是定值计算应该注重的。
(1) 根据躲过线路上配电变压器二次侧最大短路电流整定。Idq= (Kre1×Kw×Ikmax) /Ki
式中, Idq为速断电流二次计算值;Kre1为可靠系数, 一般取1.2~1.3;Kw为接线系数, 两相两继电器时取1, 两相一继电器时取;Ikmax为保护线路末端最大短路电流;Ki为电流互感器变比。
线路的速断整定值应能躲过各段的最大电流值, 一般是额定电流的4倍。
(2) 当保护安装处变电所主变过流保护为一般过流保护时, 线路速断定值与主变过流定值相配合。
Kn-主变电压比;Igl-主变的最小过流值一次值;Ie-为相应主变的额定电流一次值。
(3) 如何处理特殊的线路:
1) 线路特别短, 最小方式时没有保护区;或下一级为重要的用户变电所时, 可以把速断保护变为时限速断保护。动作电流与下级保护速断配合, 动作时限较下级速断大一个时间级差。如果不能够去采用其他的保护, 选择性可以通过重合闸来保证。2) 当保护安装处主变过流保护为复压闭锁过流或低压闭锁过流时, 不可以与主变过流配合。3) 当线路较长而且比较规则, 线路上的用户较少, 躲过线路末端最大短路电流整定是可行的, 可靠系数为1.3~1.5。这种情况一般能同时保证选择性与灵敏性。
(4) 灵敏度校验。Idmim (15%) /Idzl≥1
式中, Idmim (15%) -线路15%处的最小短路电流;Idzl-速断整定值。
3.2 过电流保护:
根据以下情况进行整定, 按较大值选择。
(1) 根据躲过线路最大负荷电流整定。
式中, Iop为过电流二次计算值;Krel为可靠系数, 一般取1.2~1.3;Ilmax为线路上最大负荷电流倍数, 有电机自启动取2~3, 无电机自启动取1.3~1.5;Ki为电流互感器变比;Kre为保护装置的返回系数, 可以选取0.8或者0.85。
(2) 根据躲过线路上配变的励磁涌流整定。变压器的额定电流通常为励磁涌流的1/4倍。当变压器容量大时, 它的涌流也大。后加速特性是重合闸装置的一种特性, 并且重合闸的线路是需要躲过励磁涌流的。对于实际的整定计算, 励磁涌流的系数可以适当地降低, 因为, 配电线路的负荷具有分散性, 线路的总励磁涌流比同容量的单台变压器的励磁涌流要小。
式中, Idz2-过流一次值;Kcl-线路励磁涌流系数, 取1~5, 线路变压器总容量较少或配变较大时, 取较大值;Sez-线路配变总容量;Ue-线路额定电压, 此处为10k V。
3.3 过负荷电流和时间的定值:
式中, Idzj为过负荷电流二次计算值;Kk为可靠系数, 一般取1.05~1.1;Ixmax为线路上最大负荷倍数;Kjx为接线系数, 取1;Ki为电流互感器变比;Kre为保护装置的返回系数, 取0.85。
动作时间可整定较长些建议10-15S, 保护动作于发告警信号。
3.4 零序过负荷电流的定值:
式中, Kk为可靠系数, 一般取1.5~2;Ux为线路相电压;C0为本线路每相对地电容;n LH0为零序电流互感器变比。
在6-10KV的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 在线路资料不详情况下继电器一次电流建议取5A。
3.5 低电压闭锁定值:
应躲过正常运行最低线电压, 整定一般取0.6-0.7UN。
3.6 低电压保护定值:
整定一般取0.6-0.7UN。时间定值一般取5-9S。
3.7 母线有压定值:
Udz=0.9Ue/ (Kf×Kk) , Ue为母线额定电压, Kf取1.2, Kk取1.1。
3.8 母线无压定值:
Udz=Ue/Kk, Ue为母线额定电压, Kk取3-4。
3.9 差动速断:
应按躲过外部短路时的最大不平衡电流。
式中, Kk为可靠系数, 取1.3~1.5;fzq为非周期分量引起的误差, 取1-1.5;ktx为电流互感器同型系数, 同型号时取0.5, 异型号时取1;Fi为电流互感器的误差, 取0.1;I3dmax为线路外部三相短路时最大电流;n LH为电流互感器变比。
4 重合闸
后加速的三相一次重合闸适合于10k V配电线路, 它是不用与另外的保护配合的, 因为是用于末级保护。减少重合停电的时间和重合成功率是重合闸需要考虑的, 为的是让用户负荷所受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电弧熄灭的时间、外力所引起故障时的短路物体停留在空中的时间, 作为重合闸成功率的参考。小于0.5s一般为电弧熄灭的时间, 而短路的物体所停留的时间是较长的。所以说, 重合闸是具有连续性的, 对于这种连续性, 0.8~1.5s为重合闸的最佳选择;一些小型电动机的负荷以及照明工具多为农村的线路, 短时间的停电不会引起很大的损失。因为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并没有那么高。如果采用2.0s的重合闸时间, 重合闸的成功率还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实践证明, 将重合闸时间由0.8s延长到2.0s, 将使重合闸成功率由40%以下提高到60%左右。
5 关于保护选型
对于配置比较简单的6-10k V线路保护需要引起注意, 因为考虑到线路具有复杂性, 同时负荷也有多变性, 所以, 在保护方面可以采用微机保护。为了去适应线路以及负荷变化对保护的一些方式不同的要求, 电流速断以及过电流, 或者说重合闸都是可以采用微机保护的, 而且, 复压闭锁、限时速断这些功能也是应该具备的。
参考文献
[1]许建安.继电保护整定计算[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石家庄华康自动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微机保护装置技术说明书.
谈计算机软件保护技术 第10篇
随着当前社会发展中, 各种技术手段不断的应用在当前计算机软件体系当中, 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重点, 更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措施和方法。大多数国家一开始都认为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思想方法, 使得其在计算机保护的过程中对各种法律意识不够高, 法律不够完善, 以至于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过程, 使得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各种不法分子容易钻法律空子进行产权的掠夺, 因此随着当前社会发展的日益加快, 对法律要求逐步的提高, 逐步的形成了当前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1 概述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法
1.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1.1.1 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世界各国目前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定义。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对计算机软件定义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订。
1.1.2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计算机软件所做的解释是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和有关的文件。程序是对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件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资料说明。《计算机发展简史》中提到, 所谓计算机软件, 是指使用计算机和发展计算机效率的一套程序系统和文件。它包括计算机各种语言、汇编程序与编译程序、诊断程序、管理程序与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程序、各种维护和使用手册、程序说明和框图等。软件是用户和计算机硬件之间的接口与桥梁。
1.2 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 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 在理解和掌握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时, 应注意以下基本要点和特点:
1.2.1 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呈现出其作品性, 可以通过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来表现。
伴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 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也将会日新月异。
1.2.2 计算机程序具有创作开发的高技术性。
软件的创作开发一般是经有组织的群体按照精细的分工协作, 借助现代化高技术和高科技工具生产创作的, 自动化程度高。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它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复杂、工作量大、周期长、投资额高等特点。
1.2.3 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形式互相渗透, 难以分割。
它不仅是人类思维所形成的作品, 而且也是一种技术方案, 是兼备同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与实用工具的功能这两种特性的统一体。
而且,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蓬勃发展, 软件的更新周期将会越来越短。知识产权共同的特征在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
1.3 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计算机软件是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为计算机所认知并执行的指令序列或者语言表达, 软件的开发需要开发者通过大量的脑力劳动、创造性思维才能实现, 其本质是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 是经验与智慧的结晶, 并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特性。
1.4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既然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 则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就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其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受知识产权法的调整, 其权利自然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
1.4.1 计算机软件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的条约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1.4.2 计算机软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根本依据是《宪法》, 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 而特别针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包括: (1) 、著作权方面立法; (2) 、专利方面立法; (3) 、商标方面立法; (4) 、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立法; (5)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
2 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2.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条例》以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原则,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 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 (即版权) , 而不论其是否发表, 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
新的《软件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可见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的, 也不是软件著作权取得的必备条件, 更不是软件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的前提, 而仅仅是一种权利的初步证明。所以, 登记不是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2.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我们研究一种权利的归属应该先明确此种权利所保护的客体。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讲其客体就是计算机软件, 它包括程序和文档。
2.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 又称著作权人, 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是不同的, 一般的作者就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通常情况下作者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然而著作权人, 不仅包括了作者, 还包括其他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结束语
随着当前社会发展中, 计算机软件行业的日益发展和利用, 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软件保护的要求不断的提高, 完整的法律体系逐步成为当前计算机产权保护的有力武器, 更是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措施和手段。
摘要:计算机是当前生活中的主要应用方式和设备, 随着当前社会发展, 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的提高, 使得计算机在当前社会中逐步应用在各个角落和生产模式之中。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系统中的重要组成成分, 其在发展中随着计算机行业的发展飞速发展, 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形式。然而由于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起步晚, 其中各种不足之处较为严重, 使得在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中存在着各种混乱状态, 如何改善这种混乱状态是当前计算机行业探索和追求的主流, 更是社会发展的关键。
美国眼中的云计算保护主义 第11篇
为了应对快速发展的云计算,美国政府已开始就IT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调整了其经济战略。其中之一就是,2010年6月16日负责国际信息通信政策的美国国务院大使飞利浦-巴比亚与日本前总务大臣原口一博签订的《互联网经济部长级对话备忘录》。
跨国境的云计算服务
不久的将来,如果云计算得到普及,那么一些网络或IT企业可以在自己的国家,为世界各地用户提供IT服务。也正因为如此,用户数据将可能自由跨国境。例如,现在很多人使用Gmail(Google的邮件服务),但是该服务备份的邮件或者附件都保存于Google在美国建设的数据中心中;还有,视频共享网站YouTube服务器也在美国。可以说,用户上传的视频影像信息完全保存在美国境内;此外,一些企业所使用的Salesfoce.com公司的云计算CRM(客户关系管理),也使得用户数据被保管于海外。实际上,我们正处于对境外发生的数据泄露毫无措施的状态。
而部分欧洲国家已经纷纷禁止用户将数据保存于海外;美国联邦政府也在政府云计算上不允许数据的海外流出。跨国境使用云计算服务是大势所趋,但是许多国家在政府层面上意识到通过一些规则或管制不允许数据越境保存也愈发重要,可以说云计算在目前正处于这样一个矛盾的发展状况。
美國眼中的云计算保护主义威胁
如果仅仅购买与安装使用“软件产品”,尚不会构成较大威胁。但是,从电子邮件到高级企业应用的云计算都是在美国后台来提供的,企业的活动及个人的用户信息将被美国所掌握。那是任何一国政府都不能容忍的,势必在云计算服务上推行保护主义。因此,美国高科技行业强烈感觉到了这一云计算保护主义的抬头,要求美国政府积极开展云计算开放化外交。
美国国务院为了确保全球云计算市场,开始推出构建国际协调体制。其第一步就是本文开头介绍的日美协议的备忘录。
那么,美国为什么要选日本作为重要合作伙伴?
首先,从海底光缆等国际通信网络环境来看,日本最接近拥有北亚最大信息通信市场的中国。同时,日本从互联网萌芽期开始,就在MIME标准(电子邮件标题中可以使用亚洲语言的标准)与IPv6的开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日本仍在进行着顶层DNS(域名服务器)的运营管理,在全球网络通信中拥有较大的影响力。而且,美国与日本在网络管制环境上立场相似。从这些角度来看,日本被美国认为是在应对云计算保护主义方面的最佳搭档。
继电保护电流回路误差的分析计算 第12篇
1 电流互感器的原理
根据《电流互感器》 (GB 1208—2006) 中的定义:电流互感器 (Current Transformer) 是指一种在链接方法正确时相位差接近0, 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一次电流与二次电流成正比的互感器。
2 电流采样误差的影响因素
2.1 电流互感器的内部因素
电流互感器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线圈匝数、二次线圈内阻和漏抗、铁心损耗、磁导率和铁心截面。
2.2 二次回路负载误差
2.2.1 二次回路负载误差的计算方法
电流互感器的额定输出容量是指在额定的一次电流、变比的前提下, 且满足准确级的要求时, 二次回路能够承受的最大负载。电流互感器的二次负载一般用阻抗表示:
式 (1) 中:IN为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电流;Zb为示抗阻;Sb为容量。
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负载可由下式计算获得:
式 (2) 中:Z2为电流互感器的二次负载;Km为二次设备的阻抗换算系数;Zm为二次设备的阻抗;Kl为连接导线的阻抗换算系数;Zl为连接导线的单程阻抗;Zc为接触电阻, 通常取0.05~0.10Ω。
2.2.2 二次回路负载的满足条件
对于计量测量用的电流互感器而言, 由于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存在一定的阻抗, 所以, 在调整误差前, 电流误差为负值。只有在采取误差补偿措施后, 才有可能出现正值的电流误差。厂家在调整互感器的误差时, 大多数是以60%负荷点为零点。调整后的电流互感器误差与二次负载的关系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 当忽略不计Z2的数值时, 比值误差和角度误差均存在正偏差;当二次负载Z2增大, 比值误差减小, 角差正向增加;到达60%负荷点左右时, 比值误差的绝对值为0;随着二次负载的继续增加, 比值误差的绝对值反向增加。对于测量计量用的电流互感器而言, 应考虑负荷电流等因素的影响, 25%≤Z2≤100%可作为电流互感器二次负荷是否合理的判断依据。
而保护用的电流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要求一般没有测量用的高。当电力系统发生短路故障时, 流过电流互感器的电流可能比额定电流大很多倍。当一次电流I1增加到一定程度时, 铁芯饱和, 二次电流I2不再随一次电流线性变化, 进而会影响电流值的测量, 且对保护功能产生影响。因此, 对于保护用的电流互感器而言, 应考虑大电流时的准确度问题, 即满足电流互感器10%倍数曲线计算。此外, 电流互感器的变比误差还与二次负载有关。为了便于计算, 制造厂对每种电流互感器提供了在m10下允许的二次负载阻抗值Zen.
3 二次负载在实际中的分析计算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负荷包括二次侧的电缆阻抗、二次设备阻抗和接触电阻。二次负荷直接关系着CT的运行工况和二次负载对电流采样的结果。
取额定电流5 A左右的数值计算得到A相保护绕组电流回路的电阻值为2.56Ω, 而B, C两相测得电阻值数值相近, 分别为0.89Ω和0.83Ω。
电流二次回路采用4 mm2的四芯铜电缆, 接线结构为: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在现场断路器端子箱汇总后, 接至就地继保室, 形成应线路保护屏, 再从线路保护屏串联至110 k V故障录波器, 从而构成完整的电流二次回路。
经测量, 电流互感器接线抽头至断路器端子箱电缆的长度约为4 m, 现场断路器端子箱至线路保护屏电缆的长度为70 m, 线路保护屏至故录屏电缆的长度为12 m (经电缆沟走线, 并考虑了电缆的预留长度, 实际电缆长度大于直线距离, 测量结果均按照施工记录或预估所得) 。
现场电流二次回路通流的方式为:在电流互感器二次抽头S1, S2处利用电流单相设备通过一定的电流, 再利用万用表测出电压值, 从而计算得到电流回路阻抗。二次电流回路电阻的计算公式为:
式 (3) 中:Z为二次电流回路电阻;Zl1为电流互感器二次抽头至保护装置电缆的阻抗;Zl2为保护装置至故障录波器电缆的阻抗;Zm1为保护装置小型互感器的阻抗;Zm2为故障录波器小型互感器的阻抗;Zc为接触电阻。
测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直流电阻R2, 以近似代替其二次绕组阻抗Z2。以下分析均采用电阻值代替阻抗, 得到Zm1≈0.015Ω, Zm2≈0.020Ω, 则:
同理, 可得出Zc (B) =0.103Ω, Zc (C) =0.043Ω。结合式 (2) 可知, 单向接地故障时的二次负载最大, Kl=2, Km=1, 则计算公式为:
将各相接触电阻的实际值代入式 (5) , 计算得到此时的A相二次负载为:Z2 (A) =2.56Ω, B, C相二次负载分别为0.89Ω和0.83Ω。
根据检查厂家提供的电流互感器10%误差曲线数值, 得出其允许二次负载Zen=2Ω。此时, B, C相二次负载满足要求, 而A相二次负载Z2 (A) >Zen, 无法满足实际阻抗必须小于最大阻抗的条件, 进而无法使用。
考虑到三相和两相短路的情况时, Kl=Km=1, 计算得出B, C相二次负载降低至0.514Ω和0.454Ω, 可满足条件, 而A相二次负载Z2 (A) =2.184Ω, 仍然不满足使用条件。
基于上述A相二次负载不满足额定负载的情况, 并结合式 (5) 可以看出, 影响二次负载的因素主要有二次电缆的阻抗、线路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器小互感器的阻抗、接触电阻。现场施工人员选取了100 m的二次铜电缆, 经比较理论计算值与实测值后发现, 两者误差<5%, 且各相线路保护装置的阻抗Zm1与故障录波器的阻抗Zm2近似相等。因此, 确定导致A相二次阻抗偏大的影响因素主要为接触电阻。
接触电阻主要存在于电流互感器二次抽头螺母与铜电缆咬合、断路器端子箱、线路保护装置屏与故障录波器屏电缆经端子排转接、电流端子的连接片等处。因此, 检查了电缆压皮的情况、紧固了电流端子、更换了老旧的电流端子和对电流互感器二次抽头进行了除锈等。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为了确保继电保护的质量, 我们需要做好二次电流的采样工作, 并分析计算采样过程中的误差。
摘要:主要探讨了继电保护电流回路的误差分析计算, 介绍了电流互感器的原理, 系统阐述了电流回路误差的影响因素, 并研究了二次负载在实际中的分析计算, 以期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继电保护,电流回路,磁导率,二次线圈
参考文献
[1]李振宇.浅析继电保护中电流回路极性的重要性[J].商品与质量, 2011 (S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