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组织论文(精选5篇)
市民社会组织论文 第1篇
1.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范畴, 该概念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 具体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受到了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法权”思想的影响, 而且还受到古典经济学派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 “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 作为差别的阶段, 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 而为了巩固地存在, 它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
在黑格尔看来,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发展的三个环节。市民社会是中间环节, 既存在于家庭的界域之外, 又未达到国家;既与家庭和国家相联系, 又独立于它们。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扭转了黑格尔以前的“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错误观点。市民社会被黑格尔称为“外部的国家”, 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国家则被认为是理性的领域, 它才是“真正的国家。”
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批判和继承, 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完善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 首先在于他对黑格尔这一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继承。
马克思认为, 在市民社会含义下包含的意思是, 处在由一经济方式所产生的互相作用和相互影响下的圈子, 其成员通过某些经济所决定的生活关系而彼此发生关系。由此看来, 社会生活不是任意一种共同生活, 而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经济需要并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共同生活和协作。在马克思看来, 经济方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并决定社会生活的性质。
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 这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物质交往”关系概念, 不仅把握了“需要体系”的本质, 而且揭示了人们在“需要体系“中实现需要的方式即通过物质的交往实现自己的需要;并且“物质交往”关系概念, 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它指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含了那些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 也包含了那些不是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1. 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黑格尔认为, 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重要环节, 家庭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精神, 家庭成员由自然形式的爱结合在一起, 个人从属家庭, 分享着生命和生活的快乐, 但家庭却压抑了人的特性;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分裂和特殊化, 它高于家庭, 它用利己的原则弥补了爱的不足, 使个人的目的、人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但是, 一个无约束的、过分发育的市民社会却逐渐陷入了自我为中心;国家是伦理精神的实现, 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市民社会最终必须整合到国家中, 国家在伦理上既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存在又必须以国家为前提。
黑格尔认为, 国家是实现了的伦理理念与伦理精神, 国家本身就是绝对目的, 因为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环节, 从而使特殊的个人目的达到了自我满足。国家对个人具有最高权利, 同时个人的最高义务就是成为国家公民。正如黑格尔在国家一章中指出:“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 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作为国家成员的个人因为具有客观性, 伦理性, 所以他们的任何欲望、思想和行动都要以国家这一客观、普遍的精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充分认识到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与家庭和国家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市民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在彼此需要与交换的基础上形成了相互依赖与对立的关系, 并且以其他人为手段和中介达到自己需要的目的, 这样也成为他人的目的, 实现了对方的私人利益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在马克思的一些著作中就有了鲜明的表述。他认为黑格尔的伦理实体的概念演进是一种“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另外, 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的从存在到思维、从物质到精神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启示下, 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种“头足倒置”的论断。
马克思认为, 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起决定作用。首先, 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他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 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 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须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次, 政治国家的性质是由市民社会的阶级状况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是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 都获得了政治形式。”这就说明了, 法产生于市民社会的规章通过国家获得的政治形式。表面看来, 法是由国家制度和认可的, 而法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要求和意志。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研究, 找到了解决有关物质利益争议的突破口:“要获得理解人力历史过程中的锁钥, 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 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在此基础上, 马克思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科学论断。
参考文献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李秋霖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第22-23页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79年版第197页
市民社会组织论文 第2篇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关于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办„2010‟X号)和《X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在全省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XXX”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X民„2010‟X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以下简称“创先争优活动”)。为确保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
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是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统筹推进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组织实施这项活动,对于进一步抓好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对于激发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生机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对于促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好地联系、服务群众,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对于推动社会组织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按照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建设服务型社会组织党组织,深入开展创建先进社会组织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坚持从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务求实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达到中央提出的“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要求。
(一)推动科学发展。社会组织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社会组织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把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融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动实践,建立健全推动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具有本单位特点的科学发展模式,围绕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落实本单位制订的科学发展的规划、思路和措施;党员要大力弘扬实干精神,树立创新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领广大会员群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组织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及时了解职工、会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要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的协同功能,促进社会公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关注民生、促进民和、凝聚人心;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坚定立场,旗帜鲜明,发挥社会组织影响力,积极协助政府解决问题。
(三)服务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尊重群众,紧紧依靠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反映群众意愿,主动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托社会组织,健全党员服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身优势,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参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让职工、会员、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不断提升广大群众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满意度。
(四)加强基层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不断扩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工作覆盖,积极发展党员,创新活动方式,积极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选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带头人,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激发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主要内容
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社会组织党组织为主要内容,以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为重点,各地各单位要从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出发,根据社会组织的类型和党员的岗位特点,明确活动的总体要求,确定活动主题,精心设计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载体,对各类社会组织提出创先争优活动的不同要求。
(一)明确基本标准
“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要求是,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在促进本单位中心任务完成和推动社会组织科学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具体标准如下:
1.领导班子好。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谐,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统筹协调能力强,围绕社会组织各项工作扎实开展活动。
2.党员队伍好。思想素质高,立场坚定,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活动,在服务会员和群众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党组织设置科学,运作有序,与上级党组织保持沟通,与党员紧密联系,民主氛围浓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台帐资料规范,活动有场所,经费有保障。
4.工作业绩好。党务工作与业务活动有机结合,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服从服务大局,重视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新党员,在本行业、本领域中党组织作用发挥明显、成绩突出。
5.群众反映好。坚持自律诚信,党组织在群众中威信较高,党员在群众中形象好,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得到群众认可。
“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立足本职、踏实工作、开拓创新、敬业奉献,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推动社会组织科学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体标准如下:
1.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具有较丰富的知识储备和知识结构。
2.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勤于钻研,积极创新,在社会组织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带头服务群众。树立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帮助困难群众,认真研究解决会员或服务对象面临的实际问题,自觉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4.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民主议事规则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围绕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服从组织,顾全大局。
5.带头弘扬正气。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敢于同不良风气、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
(二)开展主题活动
结合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以创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为抓手,搭建工作平台,指导开展贴近实际、富有成效的主题活动。主要开展以下几项活动:一是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活动。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工作,研究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促进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开展“XXXXXXXX” 织创建活动,制订农村融合性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办法,提升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水平;二是开展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创先争优百佳创新案例评选活动,深入挖掘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中的典型经验和优秀个案,总结和提炼我市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服务社会的活动成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
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利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中的特殊地位,以及贴近会员单位的优势,努力把党建工作延伸到每家会员单位,将行业协会(商会)与会员单位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统一起来,扎实推动整个行业党的工作覆盖,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上的统合优势,巩固和发展传统产业优势,推动新兴产业的加快发展。
学会(研究会)党组织要针对组织松散、会员多、组织关系不便接转的实际,按照专业领域、地域范围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努力建立不同类型党组织,充分发挥学会(研究会)在凝聚科学人才、创新科学理论、整合学术资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公益类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克服党员流动性大、专职工作人员少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依托业务主管单位、发起单位、所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党组织,坚持“以人为本、爱心奉献”的原则,发挥志愿团队和公益资金的优势,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把爱心送到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中,让他们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正确政治方向。继续深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诚信建设,团结行政领导班子,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围绕迎接建党90周年和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两个重大节点展开,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X月底—X月初)
主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成立机构。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参加的市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并设立指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对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工作。二是制定指导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活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三是动员部署。通过座谈会、动员会等形式,对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发动和部署,让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清楚创先争优活动的目的、任务、要求和自身责任,努力使广大党员积极主动参与到创先争优活动中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X月—20XX年X月)紧密结合实际,把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推动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扩大社会组织党的工作覆盖结合起来,与建设服务型社会组织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水平结合起来,促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好地开展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党组织负责人选拔方式,通过“内部选育、外部选派、社会招聘”等方式,选好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全面开展“三培养”活动,进一步深化“党员人才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要根据党员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强、工作实、服务好的党员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开展为民服务活动;规模较小的社会组织要经常组织党员积极参加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成立的党员志愿者队伍,参与为民服务。
2.切实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组织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要创新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理念,切实提升党员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素质和本领。要建立健全党员干部个人自学制度,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学习,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党员包括流动党员开展党的活动,组织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等专题讨论,促进党员干部提高学习能力、知识素养和服务水平。
3.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坚持“以大带小、以条带块、以点带面”的原则,加大对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拥有80家以上会员单位且有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团体的党组织组建力度。进一步理顺体制,落实责任,通过单独建、联合建或把党员吸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发起单位、所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党组织的形式,不断扩大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要根据社会组织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在有党员但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中,积极推进行业化党建工作,探索建立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公益类社会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等不同领域的党组织。加强党员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对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
(三)评选表彰阶段(20XX年X月)
实施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同时,市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将对市本级社会组织党组织进行指导检查和集中考核。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适时开展表彰活动,同时向市委推荐一批市级先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通过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关系,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注册登记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面上的指导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所主管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党委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为辖区内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成员要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活动联系点,经常深入联系点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具体负责开展本单位创先争优活动,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具体责任人的职责,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二)严格督促指导,扎实推进活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党员个人要提出参加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作出承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组织一次学习讨论、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作出一次公开承诺、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活动、进行一次城乡党组织帮扶共建活动、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发送一条手机慰问短信、集中宣传一批先进典型。上级党组织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经常性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随时了解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督促指导。对创先争优活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得力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活动扎实有序推进。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手机短信平台的作用,采取党员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大力宣传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社会组织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树立正确舆论导向。
回皈市民社会 第3篇
采访郭德纲的地点在前门大栅栏的一家戏园子。三九寒天的,戏园子里没有暖气,我问郭德纲,那么冷的戏园子,你却满头淌汗,是不是舞台上温度高?他说哪能啊,你上后台看看,都裹着大衣呢!他说演出的时候浑身上下都绷着劲,连十个脚趾头都抠着地,能不冒汗吗?他这话我信,舞台上与舞台下的郭德纲,精气神就是不一样。舞台下的郭德纲,整个儿一个时尚青年,还不断用手机发短信,时不时抬头冲你一笑,笑时脸颊上露一对大酒窝,在我看来还挂着点大孩子气,但绝对没有那种大腕笑星老于世故或刻意幽默的表情。台上的郭德纲可就不一样了。穿着没了脚的长袍,踱着方步,言语得体,声音浑厚磁实,小眼睛眨巴眨巴,却精光四射,肢体语言绝不滥用,一招一式有模有样,个小神伟,精气逼人,隐隐然有大宗师气象。
谈到相声的处境,郭德纲认为拯救相声的办法就是让相声回归剧场,和观众直接交流,让相声演员回到观众中来。相声创作也不要分什么歌颂相声和批评相声。相声演员要多学传统段子,郭德纲自己就会四五百个段子。“最重要的”,郭德纲强调说,“相声演员要热爱相声。不能指望着靠相声发财,靠相声沽名钓誉。我在多困难的情况下都没有想过要丢弃相声,在别的地方挣了钱,想到的还是要补贴相声。”
我那天问他一个问题:“相声的黄金岁月是哪一段?”他想了想,说:“民国。”我问为什么?他笑了笑,没回答,反问我:“您说为什么?”我说,首先那年月的相声演员都在天桥撂摊子,在茶园和戏园子里说相声。相声本来就产生于市民社会,是最最平民化的艺术。相声演员必须成天混在市民当中,知晓市民的心理、生活习性和性格。相声不管从哪里取材,它最后都要回到为市民取乐这个根本点上来。相声歌颂不了英雄,相声也不能揭批坏蛋,相声就是适合说些个小市民、小人物的故事,把他们身上那些无伤大雅的人性的弱点抖落抖落,却又不至于伤了台下观众的自尊心。好的相声段子都脱不了这个“俗”。可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我们人为地通过社会制度的大变革,从城市中消灭了市民阶层,人都被圈到单位,成了公家人。公家人神圣得很,不再是相声里的人物,也不再有什么人性的弱点。要不就是先进的无产阶级政治觉悟,要不就是落后的反动的封资修思想,对前者要歌颂,对后者要批判,于是就有了歌颂相声和批判相声。相声极力想摆脱市民气,极力想脱“俗”,极力想挤进先进、高雅的艺术行列,极力想成为一个一个中心任务的便捷工具,相声当然就越来越不好玩了。还有,相声演员也都成了公家人,说相声也就成了说公家话,公家话有专门的人写,专门的人审查,相声演员背就是了,哪有什么见机行事、临场转圜、急中生智的事啊。幽默艺术所需要的自由无羁的心境荡然无存。说实话,相声能延续到今天,已经是幸运了。
郭德纲听我把这一大段说完,表情已经很凝重了。我又说,其实你郭德纲今天的红火,固然有你郭德纲的才华和努力,但更多的是我们这个国家又重新出现了市民社会,相声作为一门市民艺术所必需的那些社会条件正在恢复。
上午九点半结束演出,结果在观众雷鸣般的掌声中返场谢幕二十多次,加演至晚十一点半。中国相声的复兴,就是这样从一位传奇人物的故事和传奇性的演出场面开始的。郭德纲和他的德云社还有这些观众,都已载入中国相声的史册。值得庆幸的是,这一段是由一群真正热爱相声的人书写的。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 第4篇
一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介绍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是在原珠海市社会保障卡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完全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标准,用于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保障事务、享受公共服务,同时具有商业银行借记卡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原珠海市社会保障卡将逐步过渡到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
二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功能
1、支持身份验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不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
2、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需要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
3、支持银行借记卡的金融应用;
4、支持全市六家医院的诊疗功能,实现挂号、看病、住院、缴费“一卡通用”;
5、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其他功能将逐步扩展,有望实现在公共事业、校园安全、小区物业管理、快速小额支付和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应用。三
实现就诊功能的医疗机构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取代了原有的定点医院的就诊卡,首批实现了珠海市人民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珠海市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共六家医院的诊疗功能互通,患者凭卡即可在上述医院实现挂号、看病、住院、缴费“一卡通用”,也可以在各定点医疗药店购买药品。
四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发放对象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卡对象为有珠海市常住户口的市民或参加珠海市社会保险的人员,一人一卡,实行实名申办和使用。
五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使用指南
1、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办:
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到选定的合作银行各属下网点办理卡的申请业务。持非珠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由照相馆出具的《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数码相片回执》(7周岁以下不需要提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各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为申请人开立卡对应的个人金融账户所需条件按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2、社会保障(市民)卡领卡:
申请人的领卡需在申办日期满30个工作日后到所选定的合作银行柜台办理。
满16周岁的本人办理:申请人本人凭客户回执联、居民身份证到原申办网点或客户回执联上所指定的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领卡并激活。
满16周岁的委托他人办理:除提供本人办理所需资料外还需凭被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办理。代领的卡片应不激活,激活必须由本人到柜台办理。
未满16周岁的可由其合法监护人(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本且能真实反映双方关系的,或提供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的)代为领卡激活:申请人的合法监护人凭客户回执联、合法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能真实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本或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原申办网点或客户回执联上所指定的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领卡并激活。
长住异地不能本人亲自领取的,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按现行长住异地的相关办法处理,无需再办社会保障(市民)卡。
自申请之日起满六个月仍不领卡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原卡由合作银行经办网点按“领卡激活后挂失并毁坏芯片剪角作废”的超期未领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遇参保人再次申办时,合作银行则应按补卡程序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补卡所需工本费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3、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收费:
申请人首次办卡不收费,由社会保障(市民)卡各合作银行承担费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或丢失,需要补换卡的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市民)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市物价局许可(粤费 E204号)每张卡收取工本费人民币20元,委托服务银行代收。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免收卡账户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4、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挂失和解挂:
社会保障(市民)卡挂失:持卡人遗失卡后,应及时拨打合作银行的服务热线进行电话挂失,并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到就近的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可由持卡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银行指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时需向服务银行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银行指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办理。
社会保障(市民)卡解挂:只要挂失后还没有补办新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找回原卡后就可以办理解挂手续。解挂需本人办理。
具体规定可咨询各合作银行。
5、社会保障(市民)卡的补办:
卡挂失后立即就可以申请补办新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持有珠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直接到合作银行属下服务网点办理补卡。持非珠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如果以前有提供过《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数码相片回执》办卡的,就不需要再提供,只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银行指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果没有提供过《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数码相片回执》,就需要重新提供二代身份证和具有照珠海二代身份资格的照相馆出具的《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数码相片回执》办理补卡。
6、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换领:
社会保障(市民)卡因损坏或变更卡面信息(身份证号或姓名变更)等须换卡的,持卡人可到原选定的合作银行各属下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因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变更而需换卡的,在珠海市参保的申请人应先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更改参保资料,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和社保经办机构的更改证明到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申请换卡,如果是属于身份证号从15位升位到18位的可不用办理换卡手续。
因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变更而需换卡的,没有在珠海市参保的申请人应按照银行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申请换卡。
7、社会保障(市民)卡密码变更:
医保账户初始密码不能消费。持卡人在初次领卡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需要变更密码的可到其合作银行自助设备或服务网点办理(不可代办)。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医保账户及金融账户在发卡时为不同密码,持卡人可对两个账户分别设置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卡内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承担。注:定点机构的POS机不支持社会保障(市民)卡的自助修改。
8、如何办理卡注销手续: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转移外地和外来务工人员返回原籍,可以注销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人凭原卡(或原卡挂失凭证)、居民身份证到
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注销手续。需由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卡内医保个人帐户销户结余资金转入卡对应的个人金融帐户。
其他非参保的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注销。
9、社会保障(市民)卡更换合作银行:
持卡人因住址变更、工作调动、或不满原发卡行服务等原因,可以申请更换合作银行。
1、申请人凭原卡(或原卡挂失凭证)到原发卡行申请销户,需由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到新选定的合作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卡,申请和领取新卡的其他事项参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请与卡的领取相关规定办理。
3、申请人领取新卡后30日内,原合作银行根据卡管理中心数据将原卡销户资金转入新合作银行为同一持卡人开立的新卡账户中去。
10、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有效期限:
社会保障(市民)卡不设有效期限,7周岁以下申请人办理的没有相片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在申请人大于7周岁小于16周岁时可根据个人使用情况自愿换领,超过16周岁需换领带相片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换领费用按照补换卡费用收取。
六
常见用卡问题解决办法:
1、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是一张什么样的卡?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是在原有社会保障卡上加载了金融功能的卡,也就是说,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除了有一个医保账户外,还带有一个金融借记卡账户。该卡既可用于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保障事务、享受公共服务,同时具有商业银行借记卡功能。
2、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可以申办多张吗?
不可以,社会保障(市民)卡具有唯一性,一人只能持有一张。
3、什么人可以申办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申办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取?
凡是珠海市户籍人口或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均可申办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人只能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办理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持港澳身份证或护照的,暂时不能办理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自受理之日起满30个工作日后到原申办网点领卡,按申办日期满6个月仍不领卡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经办行有权将该卡按超期未领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再次申办时,申请人须自付卡工本费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4、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可以代办吗?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除激活、重置密码、解除挂失、账户个人信息变更须本人亲自办理(未满16周岁的可由申请人的合法监护人代为办理)外,其他事项均可以代办(金融账户有其他规定的,按各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5、医保个人账户与金融账户是使用同一个密码吗?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医保个人账户及金融账户在发卡时为不同密码(个别银行为同一密码),持卡人可根据个人需要并遵照各合作银行对密码的相关管理要求对两个账户分别设置密码。
6、医保个人账户与金融账户的区别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内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是两个独立账户,资金不能互转。医保个人账户为医保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医疗费用结算功能;金融账户为银行借记卡账户,卡内资金可按标准金融卡模式使用。
7、更换合作银行过程中需要使用医保资金怎么办?
可以由持卡人先行垫付资金,待拿到新卡后再持卡和相关单据到社保中心申请圈提,将垫付的资金从医保账户划到新卡金融账户。
8、换卡或更换合作银行过程中是否会影响社保资金的发放? 不会。本月没有成功发放的社保资金将于下月补发。
9、原有的社会保障卡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行不影响原有社会保障卡的继续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正式发行(2012年1月1日)的同时即停止申办原有的社会保障卡,原社会保障卡将逐步更换为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
10、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还有其他用途吗?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目前还可以作为各大医院的诊疗卡使用,将来有望拓展到其他社会事务领域。
11、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遗失怎么办?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遗失后,应及时拨打所对应的合作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尽快到网点柜台办理正式的挂失手续。需要补发新卡的,可以在正式挂失成功后即时申请补卡手续。
12、正式挂失后,可以选择其他银行补发新卡吗?
可以的,但必须在原合作银行办理申请换行销卡销户手续后才可以到新的合作银行申请新卡。
13、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补/换卡还可以免交卡工本费吗?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只对首次发卡免收卡工本费,补/换卡时,需个人交付卡工本费20元。
城市、市民社会与近代国家的产生 第5篇
关键词 城市 市民社会 国家
〔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066-11
当我们思考近代国家生成的历史时,城市究竟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这显然是历史研究中的一个学术课题。不过,在今天国家与城市的复杂关系中,探讨从城市到国家产生的历史,是不是能够发现其中的一些逻辑关系,并对处理城市、农村与国家所构成的这一体系中的一些问题有所启发?这就成了一个现实性很强的课题了。如果把城市与国家联系起来考虑的话,人们立即就会想起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的确,在古希腊,城市与国家是一体的,而且,在近代人的眼中,城市总是某种政治理想的象征,不仅古希腊城邦历来就被视作民主治理的典范,而中世纪城市也经常被人们书写成一个个独立自主的民主共和国。其实,这都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的,在等级制度占据支配地位的农业社会,无论古希腊的城邦还是中世纪的城市,都不可能具有我们今天所赋予它们的那种民主功能。当然,历史是具有传承性的,无论是古希腊城邦,还是中世纪城市,都对近代城市与国家的形成产生过不可估量的影响。尤其是中世纪城市,更是通过其历史转型而直接孕育出了近代社会与国家。毫不夸张地说,中世纪城市就是近代社会与国家的母体。近代文明是一种城市文明,而这种城市文明首先就是在中世纪城市那里发源的。在中世纪的等级结构之下,城市是“自由”的化身,担负着在等级结构的缝隙中传播自由的使命。当然,在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中世纪城市传播自由的使命一度被绝对国家所压制,然而,城市有着自己的发展史,绝对国家对城市所造成的压力迫使它意识到不可能单凭一己之力而维护“自由”,因此,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展开了广泛的联合,其结果就是,以城市为中心而联结成了一个完整的市民社会。进而,通过市民社会重新塑造了国家,把绝对国家改造成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法治国家。
一、城市是自由的发源地
在一般的历史叙述中,西欧中世纪往往被认作是暗无天日的“黑暗时代”,但是,在这个令人窒息的黑暗世界之中却有一缕微弱的曙光。这缕曙光的发出者就是城市,在等级森严的中世纪,城市乃是自由的化身,并被认为是我们今天所享有的一切自由的源头。当然,也应当看到,尽管城市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自由的,但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城市不管就其自身规模还是就其在整个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在中世纪的西欧,城市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异类,尽管它植根于中世纪的土壤之中,却是作为中世纪社会的否定性力量而出现的。正是看到了这一点,韦伯才会在他的支配类型学中将城市归纳为一种“非正当性的支配”。在他看来,作为一种非正当性的支配形式,城市共同体中出现了自由的因素。而“所谓这种共同体是‘自由的’,意思不是说这种团体可以免于武力强权的支配;这里‘自由’之意,是说由传统来正当化(在大部分的例子中,在宗教的方式下被神圣化)为一切权威之不二来源的君主权力,已经看不到了。”(注:转引自〔德〕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译序。)也就是说,城市游离于由封建制度所编织的权力结构之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才是自由的。
城市所享有的独特自由乃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既是历史性的,也是制度性的。从历史来看,城市的自由应当是罗马帝国覆灭的结果。我们知道,罗马帝国是一个拥有极其严密的权力支配体系的帝国形态,而且,它的权力体系主要分布在城市之中。所以,作为帝国生活的中心,罗马的城市是不可能拥有什么自由的。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一点导致了罗马后期城市的衰败,并使整个帝国的大厦随着异族的入侵而土崩瓦解。从长远来看,异族入侵对于整个西欧政治结构的影响并不仅仅是推翻了罗马政权,更为重要的是,它破坏了原有的权力体系,使西欧再也无法形成如罗马一般坚固统一的大帝国。异族入侵之后,城市中原有的所有组织只有教会几乎毫发无损地保存了下来,而其他世俗权力组织都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在很长一段时期之内,“城市”一词都含有主教辖区的意思,有人还拿是否存在着教堂作为判断城市与否的标准。可以推断,教会所以能够较为完好地保存下来,可能并不是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由于异族侵略者对教会的“尊敬”,而是由于教会没有与帝国权力紧密地联为一体,因而不成其为侵略者必须加以破坏的对象。无论如何,既然世俗权力已经被击得粉碎,教会就自然而然地成了新权力体系的核心。这一点既导致了中世纪教权对俗权的支配,也为城市的世俗生活自由预留了存续的空间。
有城市就必然有商业,这一点,即便是在罗马的“政治城市”中也不能例外。只不过,罗马城市中的商业所从事的主要是那些满足军事贵族需要的奢侈品贸易。因此,随着异族的入侵及其对贸易的封锁,在城市权力体系土崩瓦解的同时,城市商业也近乎绝迹。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无法继续通过征服和商业获利,西欧统治阶级才被迫将注意力从城市转向了农村和土地,并在土地贵族的主导下建立起了以土地为基础的封建制度。在封建制度之下,由于无法通过土地获利,城市难以引起土地贵族的关注,从而使城市被排除在封建统治的视野之外。这一点从封建贵族在地理位置的分布上得到了佐证。根据皮雷纳的考察,加洛林王侯们的宫殿无一例外地坐落在乡间,在王朝的领地之内,同样,领主们的城堡通常也都是位于乡间的。(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9-40页。)此外,即便是一开始曾居住在城市里的意大利贵族,后来也一步步地迁出城市。也就是说,至少在封建制度建立的初期,封建权力曾经主动放弃了对城市的控制。当然,随着商业的复兴,城市又逐渐成了重要的财政来源,封建权力就不可能再无视城市的存在了。但是,当封建权力再度涉入城市的时候,城市已经悄悄地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能够在此基础上去与封建权力讨价还价,从而使封建权力渗入城市变得不是那么容易。同时,自罗马帝国覆灭以来,教会对城市的经营也对城市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加大了封建权力渗入城市的难度。而且,诸种权力之间的这种“竞争”关系还为城市提供了更充足的伸缩余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世纪城市有别于罗马城市的支配方式,它是一种韦伯所说的君主权力“缺位”的支配方式,或者说,比较而言,中世纪的城市处在一种权力的“空场”之中。
虽然说城市是自由的地方,但这不意味着城市位于权力版图的某些空白之处,事实上,城市也存在着等级,城市的市民也处在等级结构之中。我们知道,罗马帝国覆灭之后,由于军事贵族与商业的共同衰败,城市的居民结构也变得简单起来。根据皮雷纳的考察,当时城市居民主要是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教会成员和满足教会日常需要的仆役与工匠构成的。在这些居民中,教会的各类成员在等级体系中都拥有自己的明确位置,而那些仆役与工匠的等级地位则相对模糊。尤其是在封建制度建立之后,他们往往成了没有领主或暂时不处于领主之下的人。也就是说,他们由于身份的模糊性而获得了某种自由的属性。不过,由于他们能够在最终的意义上都被找出一个领主,他们的自由只是暂时性的,并不能使自己拥有一种自由的身份。真正使自由成为了一种身份的,乃是在商业复苏中兴起的商人阶级。即便商人也有他作为自然人的出生地,但那个出生地可能更多地取决于他的承认与否,他若不承认,他原先的领主拿他也是没有办法的。相反,很可能还存在着他原先的领主巴结和讨好他的情况。就此而言,商业是自由的土壤,而商人是最早获得自由的人群。“打工仔”意义上的市民表面上看来是自由的,但他的自由是不稳固的,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
一般认为,从11世纪开始,西欧出现了经济复苏的迹象。如果以出生率的提高为标志的话,西欧人口是从11世纪开始有了显著的增长,人口的增长意味着在农村中产生了大量闲置劳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大型工程得以开展,农村也进入了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垦荒期,从而使领地的范围不断扩大。由于领地范围的扩大,原本对城市比较冷漠的领主们出于各种目的又开始兴建城市,而这些城市的居民显然只能是那些因为闲置而流出原领地的劳动力。重要的是,这些新建城市也拥有一种似乎是天然的自由属性。同时,1096年的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则标志着地中海重新回到了欧洲的怀抱,结果是使东西方的商路被打通。随着商路的开通,商业也开始复苏了起来。在商业复苏的过程中,那些背井离乡的闲置劳动力找到了新的谋生之路,往来各处进行贸易,并自然而然地在城市中聚集起来。在中世纪的等级制度之下,“凡是法律不能确定其主人的人,法律必须以自由人对待之。因此出现这样的情况:必须把商人看作是一直享有自由的人,尽管他们之中许多人或许是农奴的儿子。由于离开了乡土,他们事实上自行获得了解放。在一个人民依附于土地、每人隶属于一个领主的社会组织中,他们周游各地,不属于任何人,显得与众不同。他们并不要求自由,自由却给予了他们,因为不可能证明他们不曾享有自由。可以说他们依惯例和时效而获得了自由。简言之,正如农业文明使农民成为通常处于奴隶地位的人一样,商业使商人成为通常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从此以往,他们只服从政府的审判权,而不服从领主和领地的审判权。”(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81页。)由此可见,商人实际上钻进了中世纪法律体系与权力结构的缝隙之中,并成为了这个缝隙之中的“自由人”。
随着商业和商人的出现,一个全新的市民阶级也开始崭露头角。当然,市民并不都是商人,但在最初,他确实就是那些与商业活动有着直接联系的人。就市民的概念而言,除了商人以外,还包括那些从事商品的装卸与运输、生产一切经商所需用品、以及满足所有这些人日常生活需要的手艺人。城市最初可以通过原来的那些仆役与工匠来提供这些人员,但随着商业与城市规模的扩大,这类人员就只能来自城外,即从农村获取。与商人不同的是,这些主要来自附近农村的人并不天然的是自由人,因为他们随时都可能被领主认出并带回领地。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城市的发展,于是,为了保证城市劳动力的充盈,在很多地方开始出现了这样的原则:移居到城市里的人在一定期限(通常是一年又一天)之后就可以不再受其领主权力的限制,从而成为“自由市民”。事实上,“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的著名谚语就是从这一事实中衍生出来的。
城市使其市民变得自由,同时,市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城市得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有了自由,市民才可以开展更多活动,进而争取更多的自由。这也正是皮雷纳所看到的:“他们所要求的首先是人身的自由,这保证商人或工匠可以来往和居住于他们所愿意的地方,并且可以使他们自己和孩子的人身摆脱对领主权力的依附。其次他们要求赐予一个特别法庭,这样他们就可以一举摆脱他们所属的审判管辖区的繁复以及旧法律的形式主义的程序给他们的社会和经济活动造成的麻烦。再次他们要求在城市中建立治安,即制定一部刑法以保证安全。再次他们要求废除与从事商业和工业以及占有和获得土地最不相容的那些捐税。最后他们要求相当广泛的政治自治和地方自治。”②(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08、83页。)市民的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得到了实现。除了“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一成果之外,商人和城市还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之外创造出了专门适用于自己的商法与城市法,这样一来,市民“看来不仅是自由人而且是享有特权的人。像教士和贵族一样,他们享有特别法,摆脱了仍然压在农民身上的领地权力和领主权力。”②
在中世纪,有了适用于自己的法律就等于是确认了自己的身份,而且由于这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原有的法律体系,豁免了原有法律的规定,事实上使市民从原有的法律规定中解放出来,并拥有了异于原有的身份等级体系下的身份,或者说,市民本身意味着一种“自由的身份”。
人的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由与这个社会在政治学意义上的民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发现,从11世纪开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扩展到法国等地,都纷纷在城市中建立起了“城市制度”,出现了每年定期选举产生城市“执政官”的情况。“透过这些支薪且有权收取规费的执政官,革命式的篡夺于焉告成。他们夺取了全部或大部分的司法权以及战时的最高指挥权,并且负责共同体的一切事务。刚开始时,这些执政官似乎都出身主教或其他支配者宫廷里的高级法官,只是现在他们是透过选举的方式从誓约市民共同体那儿取得职位,而不是由城市领主来任命。”④⑤(注:〔德〕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5、124、122-123页。)这一过程被很多西方学者称为“市镇革命”或“民主革命”。学者们普遍认为,通过这次“革命”,中世纪城市普遍实现了“自治”,并建立起了一种“民主”制度。的确,“民主革命”确实取得过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比如,佛罗伦萨就曾于1293年通过了一部名为《正义法规》的法典,规定任何一个家族,只要曾经有过骑士成员,其政治特权即完全被剥夺。其结果是,任何想要留在城市里的贵族都得接受市民阶层的生活样式。④
同样,在中世纪英国城市中曾经存在过一个关于基本选举制度的争议,即市民等级会议与市府官员的选举权到底归属于主要由贵族控制的“区”或区代表,还是归属于手工业行会。虽然以“区”为单位的选举方式曾多次被以武力强制恢复,但最终还是在1468年被永久废止,改采手工业行会选举的方式。⑤在“民主革命”的过程中,虽然各地城市所取得的成果不尽一致,但多少都能够表现出一些“自治”和“民主”的迹象,正是这些迹象催生了近代人关于“自由”城市的想象。所以,城市是民主政治的诞生地,如果绕开城市而到农村去发展民主政治,显然是行不通的。中国“五四”后的一些“乡村实验”也说明,那些在乡村传播民主理念的做法,所收获的恰恰是革命行动。这是因为,乡村是等级制的最后堡垒,即使没有西方中世纪的领主,宗族势力也会顽强地抵抗民主建设的行动,只有当乡村的人们离开土地而进入城市,民主的生活才能由他们承担起来。
二、城市的衰落与市民社会的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