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精选9篇)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 第1篇
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主要功能
(一)优化资金配置
跨国公司根据全球战略目标,在全球资本市场以最低的成本筹集资金,合理配置给其它各国的子公司,转移定价成为其配置内部资金的有效工具。例如,母公司为了回收资金,通过转移定价方式,高价供货给子公司,提高子公司的生产成本,降低子公司的利润,达到回收资金的目的。当然,跨国公司也可以通过压低价格的方式来为子公司提供经费。同样,通过调节子公司卖给母公司的产品价格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也是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的运用。
(二)规避税负
1. 所得税。
跨国公司利用各国所得税制和税率的差异,利用转移定价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以减少所得税。例如,A国的跨国公司欲将原材料销售给B国的子公司,A国的所得税率较B国的低,则A国的母公司以高价出口,从而增加B国子公司的生产成本,降低其利润,减少其所在东道国B国的所得税。再如,A国的母公司先将原材料低价销售设在某避税地C国的子公司,C国的子公司再以高价卖给B国的子公司。实际上,货物是由A国直接运往B国,但经过账面的周转,使A国的母公司因低价销售,盈利减少;B国的子公司因高价购买,成本增加,就同时减少了母国A国和东道国B国的所得税。
2. 预提税。
各国通常会对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预提税。当B国的子公司向A国的母公司支付股息时,以低价向母公司供货或者用高价向母公司购货,将股息含在转让价款之中,替代消极所得支付,以减少计征预提税范畴的收入,进而规避预提税。
3. 关税。
跨国公司在内部企业之间以调低的价格交易,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或者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的优惠规定逃避关税。例如,欧洲自由贸易区规定:如果货物是在自由贸易区外生产的,区内会员国把该货物运至另一会员国时,需交纳关税;但如果该产品50%以上的价值是在贸易区内增值的,则在区内运销时可免交关税。跨国公司利用这一规定,通过转让价格,压低在贸易区外产品的价格,提高该产品进入自由贸易区后在区内增值部分的比例,使该产品能够免交关税。
(三)规避东道国的各种管制
1. 价格管制。
东道国的价格管制主要有两类:一是反倾销法;二是对某些产品限定最高售价。为了避免倾销指控,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提高产品的成本,则在提高产品售价的同时子公司的销售利润并没有相应上升。为避开东道国的最终产品价格管制,跨国公司将产品或生产该产品的中间产品以高价转嫁给子公司,形成子公司的高成本,进而提高产品售价,赚取高额利润。
2. 外汇管制。
东道国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对跨国公司汇出的利润在时间上或数额上加以限制。跨国企业为了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制,压低税后利润,把资金从成本费用的渠道转移出来。例如,跨国公司采取高价向子公司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手段,将子公司的资金转移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达到间接调出利润的目的。
3. 经营限制。
东道国鼓励跨国公司把在本国获取的利润和股息留在本国进行再投资。如我国就有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回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利润和股息汇出境外则实施一定的限制,如征收利润汇出税。若跨国公司在本地追加投资的收益率不理想,或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前景担忧,为了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利用转移定价,高价从子公司进口产品或高价收取管理费、技术服务费等,转移子公司的利润,减少损失。
(四)规避国际金融风险
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使用多种货币,难免会有国际金融风险发生。通货膨胀使跨国纳税人名义收入增加,实行累进所得税时,名义收入的增加会把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推向更高的档次。跨国公司为尽可能减少这种损失,抬高转让价格,并改变货款结算期,提前将资金从发生通货膨胀的东道国转出,减少货币贬值的损失。再如外汇风险,跨国公司在预测汇率变动趋向的基础上,利用转移定价指定以某种货币结算,把部分货币性资产从某子公司转到另一子公司;同时还可利用高低不同的转移价格,适当配合提前或延迟结汇的方法,提前支付将要贬值的软通货或推迟支付将要升值的硬通货,减少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或获取汇率波动所带来的收益。
(五)争夺、控制市场
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低价向东道国的子公司供应原材料、零部件、劳务和技术等,使该子公司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拥有价格优势,得以抢占东道国的市场份额。90年代初期,国内市场流通的洋酒绝大多数都是走私进口,故市场价格偏低。上海一些洋酒公司从正规渠道进口洋酒时,出于保持市场份额的目的,往往通过操纵(压低)洋酒的进口成交价格以确保国内市场价格的平稳。另一方面,子公司的突出业绩会逐渐得到东道国政府重视,为跨国公司争取政府的支持,谋取后期更大的经济利益做铺垫。
二、转移定价在我国跨国企业运用的现状及问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已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境外非金融类中资企业7470家,协议投资总额达到150多亿万美元,其中中方协议投资额113.27亿美元。我国在7000多家海外投资企业中,大部分都已经在国际避税地(如香港、柏木达等)设立了自己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这表明我国跨国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转移定价的重要性并开始初步尝试使用转移定价策略,在国际经营活动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转移定价是跨国经营的一种常见的策略,它对于提高跨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在实践中,我国跨国企业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各国的税负差异,汇率的剧烈变动以及东道国对跨国公司设置的种种限制,却很少采取转移定价策略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提高企业的竞争水平。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转移定价认识不充分
调查发现,我国55%的企业认为,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目的是满足企业逃避税收的需要,税率差异是转移定价策略的指导思想,多在免税区或者低税率区设立子公司,通过关联企业交易价格实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24%的企业认为通过转移价格将战略区内的子公司商品销售价格降低,获取价格优势,从而占领市场,采用其方法的企业多为成长性企业;13%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策略实现全球战略目标,税务动机仍然是企业转移定价行为的主导原因,按重要性等级排列,依次为规避税负、调整利润、战略竞争和规避风险。可见我国企业对转移定价的认识还存在很大不足,在策略的运用手法和技巧上与国际大型跨国公司相比还很稚嫩,对于各国的税率制度还不够熟谙,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明显的漏洞。
(二)未形成有效的国际经营管理体制
一般而言,一个跨国公司内部各生产、销售单位之间的产品调拨和协作越紧密,转移价格的运用就越有效。而目前我国大多数海外企业仍为国内母公司的附属,只进行单一的分割式经营,母公司不能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的控制,其业务往来也较少,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未能形成国际化的经营网络。也就是讲,跨国公司之间几乎不存在内部贸易,公司内部的国际分工和合作体系尚未形成,则还不具备成熟的运用转移价格策略的条件。
(三)缺乏快捷信息系统及有效的指导
快捷的信息系统是促进转移价格有效实施的条件之一。我国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有关人员对东道国的政策、法律及文化不熟悉,加上没有高水平的会计、税务、法律等专家的帮助,跨国企业很难得到外国投资环境的全面、详细的资料,因而也不可能有效地利用转移定价策略。
三、我国跨国公司应用转移价格应采用的策略
我国跨国企业在选择定价基准时必须首先明确其目标,在此基础上权衡利弊,以保证实际应用效果与公司目标保持一致。如果目标是企业内部的经营效益考核,则转移价格应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以做到尽可能公正、合理地业绩评价;如果为了实现企业全球战略目标,则应侧重于解决外部利益矛盾,如东道国政府的政策限制、信誉损失、经营战略等,此时转移价格对转移各方是否合理等内部利益矛盾则不是最重要的。
(一)“因地制宜”地运用转移定价
由于至今中国仍被少数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国内定价方式易引起外国的排斥和歧视。因此,当国内母公司向国外子公司输出商品或劳务时,最好采用外部市场价格的定价办法,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但在转移无形资产时,由于世界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市场相当不完全,相对来讲,很难通过公开渠道得到无形资产价格的信息,而且无形资产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自身特点也导致难以找到可比性强的参照物,所以跨国公司可以较为灵活地操纵无形资产转让方面的转移价格,从而有效地为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服务。
(二)转移定价要考虑避税的综合收益
当我国跨国公司应用转移定价合理避税时,不仅可以通过母公司和单一子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避税,还可以通过商品在多个国家子公司之间多次转移以达到整体税负最少,或在公司的连接链条中设立中介贸易公司,将其设在所得税很低的国家,使公司能以较低税率就自己的所谓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但是规避关税和规避所得税这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母公司给海外子公司供货,如将转移价格定低可以减少关税,却会因此增加所得税,此情况在海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最为常见,因此我国跨国公司在制定转移价格时,要综合计算对应于各转移价格所引起的关税和所得税的降低值,再经比较以选取综合收益最大的转移价格方案,否则转移价格的运用可能给跨国公司带来负面的结果。
(三)转移定价应为东道国政府接受
转移定价的制定必须看重长远目标,而不局限于眼前利益,因为如果跨国公司滥用转移定价,人为转移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资金和利润会侵害子公司东道国的利益,引发利益冲突,甚至可能被东道国税务部门控诉,不利于其在海外的长期经营和发展。例如外国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府打击的重点之一。特别是我国的跨国公司正处于成长阶段,参与国际市场时间尚短,在应用转移定价方面还缺乏经验,许多子公司的东道国都是有丰富转移定价审查经验的发达国家,一些国家已将出于避税目的的转移定价作为反避税的首要目标,且制定了专门的反避税法规,针对转移定价的避税行为采取了严厉的防范限制措施,所以我国在运用转移定价时遇到的阻力更大。
(四)认真对待转移定价的文件准备工作
转移价格要得以实施必须通过子公司东道国的审查,所以能否提供充分、恰当的文件资料对定价的公允性进行证明尤为关键。由于各个国家对转移定价审查的要求和适用的法规不同,跨国公司要满足各相关国家要求的工作量和所需费用十分巨大,如美国要求的主要文件有十大类,并要求对文件提供大量的数据和定量分析报告来说明其集团内部交易的定价符合公平独立核算原则,这对于一贯缺乏数据和经济分析观念的我国企业而言难度很大,所以应提早进行合理的筹划,借鉴国外企业的先进经验,如聘请精通外语、国际法、国际贸易的专业人才,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进行文件准备工作、运用软件来帮助构建和整理材料、通过因特网搜索可比公司信息、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和经济分析等。总之,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应当在遵循相应的国际惯例及所在国法律的基础上,学习和总结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经营和教训,创新和熟练地运用转移定价策略,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琳琳,陈晓倩.跨国公司转移价格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J].辽宁经济,2006-06.
[2]大卫.特洛,马克.阿特金森.国际转移定价[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3]孙艳,曹子瑛.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分析[M].北京:法制与社会,2006-03.
[4]吴青,沙景华.防范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对策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3,(6):25~26.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 第2篇
转移定价此起彼伏所谓转移定价,是指由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价格,纳税人按低于成本、高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以减轻税负,转让定价法是国际商务中非常流行的税收筹划,也是税务部门重点调查的对象。
小许监控的浦东那家企业不仅以极高或极低的价格进行交易,还采取了一些其他手段转移利润,比如该公司每年向其在国外的母公司支付一笔数额可观的“中国大陆市场产品调查费”,具体数额是根据该公司实现利润情况浮动,利润高则收费高,利润低则收费就低。
“按照现行规定,如果这项劳务是在国外发生的,不征营业税,但是以中国大陆的市场调查又如何在国外完成呢?”小许说,该合资企业有庞大的销售队伍,负责产品市场销售,又何须其母公司为其代劳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利用这种形式将利润从合资企业转移到境外。
无独有偶。4月上旬,本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又遇到一个正在进行当中的实施转移定价案例。《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入股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这家在上海的中美合资公司,是在延缓投资期间实施转移定价,母公司以极低的价格购入中国合资公司的产品,出售后把高额利润作为资本追加到国内的合资公司中,最终达到控股的目的。
截至4月,位于上海的这家公司(简称为“D公司”)将开始生产了。该公司系一家合资公司,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股权各为50%。在成立合资公司的时候,中方以资金、厂房等入股,而美方以专利技术入股。外方要取得50%的股权,于是在咨询顾问的帮助下,设计了这样的一个中外双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公司成立之初,中方拿出一部分资金,美方拿出技术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但资金并没有全部到位。而后,合资公司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产品以极低的价格卖给美方母公司,而后美方以市场价格在国际市场销售,其销售差价得到的利润作为资本再追加到中国的D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中、美母公司把D公司的所有注册资本到位。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D公司产品在国内的用途。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中方认为该技术长远带来的效益将大于短期内该公司的亏损,对中方母公司的产品贡献也很大。”一位知情人士说。
转移定价伴随开放政策而生,斯时政府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诱以税收优惠政策。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方面,对外商作为投资进口或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均可按规定申请免税。
“这就意味着,跨国公司在选择转移定价策略时,可以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进口税收对转移定价机制的影响,而在向我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上,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张文骥教授在1995年就对此做了专项研究。
从税务机关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其转移定价机制中渗进了许多人为的避税因素。
“应该说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行为非常普遍,严重性程度各有不一。”张文骥教授对记者说,“跨地区、跨国的转移定价必然存在,问题是滥用了,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张文骥说。
因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造成的税收损失到底有多大,税务部门也难给出一个确切的数字。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苏晓鲁处长曾算过一笔账: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地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三分之一经营不善是客观原因,百分之六十以上非法性亏损,虚亏实盈。这种算法非常粗略。”张文骥教授和一些税务人员指出,我们国家当前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吸引外资,所以对外资限制最低。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开始警觉,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
税务局的难处
针对上述两个案例,税务稽查人员向记者概括跨国公司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在投资方面,一是抬高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的价格,二是抬高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的价格,三是抬高租赁有形财产的租金,四是减少自有资本,扩大借贷资本比例,通过上述人为地增加企业当期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增加企业当期租金或利息支出等手法,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
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多数以高价向境内关联企业提供进口原材料,以低价收购关联企业的出口产品,在生产未开始前,就已经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
多年从事税收筹划业务的上海锦天城一位律师介绍,国外的母公司可以城国内的子公司提供某种服务,“我只要多创出一种服务,并定一个价格标准让子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去查的话,因服务是无形的,而且往往不具有可比性而无法对此做出调整。当然,这个服务协议要征预提所得税,所征10%预提所得税比企业所得税要合算得多。
服务协议是一种形式,还有专有技术许可实施的转移定价。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有的境内关联企业会出现表面上处于常年亏损状态而生产经营规模却逐年成倍扩大的反常现象。
“从税务局的角度看,特别是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转移定价也没有什么好的应对措施,关键是取证的难度太大。”一位长期从事税务稽查的国税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事实上,很多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就通过签一个服务协议来完成,查不到真凭实据往往只能作罢。
在技术层面上,国内在商品信息共享方面做得不够使得可比定价调整很难做到,“不仅是国内信息交流问题做得不够,同时还有国际间机构的信息沟通也不够。”山东国税局的一位征管人员对记者说。
除了转移定价类似“高智商犯罪”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也加大了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查处的难度。
来自税务部门人士的普遍担忧是:“如果在反避税方面的工作太细的话,可能会把外资吓跑,并被戴上‘影响招商引资环境’的大帽子。”
全方位监控体系
意识到问题严峻的中国政府已经采取措施,在3月,已开展过一轮针对性的征税调查。中国现行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和颁布不久的《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作出了原则规定。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但具体操作人员依然抱怨。一位税务局稽查人员说:“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时还有较大的难度。”主要原因是:国际市场的价格信息不灵;缺乏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一套科学的、严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与境外有关税务当局的`协作及情报交换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受到税收成本制约和其他社会因素影响。这些都限制了对转移定价行为的监控。
当务之急是增强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放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该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这样的规定将与经合组织(OECD)准则相符。比如,进一步明确劳务收费标准,规定以劳务成本为税务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并对无形资
产转让应单独做出规定,对不同无形资产的创造成本、使用寿命、内在价值的估价,应有可行的判断标准。
“现在我们国家逐渐探索使用预先定价的方式。”一位稽查人员说。预约定价协议在OECD被称作预先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APA)。参照OECD准则,加强对可比性的要求与解释,应在实施细则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设立转让定价税制,宜采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调整方法,即独立价格基准法、再销售价格基准法、成本基准法以及其他类似方法。“在实施中,税务机关可能更倾向于采用其他类似方法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调整,如采用利润分配法等。”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研究人士表示,与纳税人协商程序、调整价格程序和核定价格程序等都要在定价调节基础上进行。为减少纳税人的顾虑和负担,还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应以转让定价调整所需为限,并明确规定税务当局有为纳税人资料保密的义务。
“转移价格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信息公开。”针对目前只做了一些最基本的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税务局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具体情况,张文骥强调,现在中国最缺少的是信息公开和沟通的体系,需要税务、工商管理、商检、卫检、海关、商务部、统计机构等多方协调,形成一个覆盖面很广的监控系统,“信息公开是监督的前提”。
除了国内信息沟通外,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换。政府“授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际税收协定规定,通过与缔约国税务当局交换情报的渠道,收集关联公司有关转让定价的资料,并应有关缔约国税务当局的要求,提供我国企业有关转让定价的资料”。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 第3篇
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转移定价策略的类型和影响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转移定价策略的类型
1、利用对在华子公司的控制权,采取“高进低出”策略来转移利润。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公司有很多是三资企业,而对于三资企业,除了多数股权可以取得控制权外,外商还可以通过技术控制、购销渠道控制等获得控制权。于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提高在华子公司向外关联企业购入原材料、半成品、技术、劳务等的价格,而压低其出口产品的价格,将利润转移到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
2、劳务中的转移定价。劳务中的转移价格存在于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服务中。以下一些证据可以说明外商利用劳务转移价格转移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1)一些跨国公司对在华子公司收取的市场调研、广告、雇员训练等服务费用远高于市场价;(2)母公司提供的一些劳务并不能使在华子公司实际收益;(3)母公司对在华子公司劳务费用的收取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竟将境外企业发生的庞大管理费用摊销到境内公司。
3、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主要指获得专有技术、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价格。跨国公司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以提高约定的支付价格,转移利润。
4、控制固定资产的售价或使用期限。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价格和规定的折旧期限,会直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过多地提取折旧费,会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过少地计算折旧费,则会减少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
5、货币、证券交易中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货币、证券借贷业务中采用的转移价格,通过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
6、通过倾销垄断我国市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子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策略,从国外的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以挤垮同行业的中国企业从而达到垄断及独占我国市场,提高垄断利润的目的。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转移定价策略的影响
1、侵吞了中方利润。我国引进外资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资企业及合资与合作企业的中方合资者与合作者的利润。但据统计,2001年我国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三类企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结构分别为66∶28∶6,但企业盈利状况则成相反的趋势,其结构为36∶47∶17。两项数据的对比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外商投资企业侵吞我方利润的事实。由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绝大多数具有跨国公司背景,因此,也可以认为是外国跨国公司在侵吞中方利润。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境内三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75%。因此,中方无利可分。令人深思的是,许多长期“亏损”的外资企业,外商却在不断增资。可见,外资企业的“亏损”往往只是一种假象,实际是“中亏外盈”。再例如,至2001年,和路雪公司在中国的销售量已增到4万吨,销售额约5亿-6亿人民币。但是2002年9月公司的财务报表表明和路雪9年来已经亏损了1.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2亿左右。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外方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策略转移了利润。
2、损害了我国税收收益。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为了吸引投资,规定了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由于外资企业运营后第三年起所得税率为16.5%,第六年起所得税率为33%,依然高于巴哈马、百幕大等避税地的实际税负。许多外资企业采取一系列的转移定价策略如“高进低出”,关联企业间的融资等,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得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而很多外商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地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4、不利于保护国内市场。国家征收关税不外乎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外国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手段来逃避我国的关税,不仅会减少我国的财政收入,而且会削弱我国对国内市场的保护。我国的名义税率近年作了大幅度下调,但仍比较高;而实际关税率都很低,除其他人为的行政、经济因素外,外国跨国公司用转移价格来避税也是原因之一。
5、其它影响。由于外资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利润,许多外资企业表面亏损严重,造成了在中国投资无利可图或亏本的假象,必然影响那些正在考虑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积极性,对我们引进更多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发展更多的外资企业极为不利。而且会导致中国员工的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
控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1、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我国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当年6月30日又颁布了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确立,它是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我国已进入对滥用转移定价进行控制和调整的实施阶段,但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还需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因此,完善现有转移定价税制,增强可操作性,刻不容缓。(1)增强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完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体制。(2)进一步阐明劳务收费正常标准。(3)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予以特别规定。(4)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
2、提高中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税收涉及的知识面较广,要求税务人员不仅熟悉本国的税收法规,而且还需要具备有关国家的税法法则和会计知识,还需具备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国际税法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加大税务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税务部门应建立搜集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信息系统。搜集有关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供求情况,包括买主和卖主、价格、技术性能指标、科技动态等,并进行数据信息的及时更新,使该信息网成为我方企业处理价格问题的有效参考。
4、建立预约定价协议制度。预约定价协议就是指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定价进行事先的确认。其一般程序是:跨国公司在开始内部交易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必要材料。税务机关经过认真审查,确定内部交易的价格。跨国公司按照此价格进行交易,税务机关也不再进行调整。
5、建立境外审计制度。对重大转移定价的“避税”行为,除有计划地派专人到境外的公司进行税务审计外,还可委托境外会计公司或私人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
6、加强海关对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督。海关是设立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它是贯彻执行东道国对外贸易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海关一旦发现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价格偏高或偏低时,有权要求对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和征税。
7、积极参加国际协调组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控制转移定价。因各国税制的差异,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全球经营网络的优势,通过产品定价权转移税基,达到避税目的。欲避免此现象的发生,单靠一国政府的努力是不够的。我国可与其他国家合作,对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采取共同行动,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行为。同时,进行国际合作还可以加强国际市场信息收集工作,进行情报交换,相互协助对方对有关跨国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查,为反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研究 第4篇
一、转移价格的定义
综观国内外的著述, 对于转移定价的含义均无统一的界定。我国学者虽对此有过界定, 但争议也较多。其主要争论点有:第一, 从价值判断上, 这是贬义还是中性的;第二, 是数量还是一个行为。我国著名国际税法专家高尔森 (1994) 认为,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在内部交易中不按照市场价格的定价, 其主要目的是将整个关联企业的纳税额降低到最低程度。姚梅镇 (1989) 认为, 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不按照一般市场价格标准, 而是根据逃避税收的需要来确定有关交易的价格。这种基于逃避税收的目的而确定价格的做法, 称为转移定价。从姚梅镇教授的对转移定价的定义可以看出“转移定价就是跨国公司用来避税的手段”, 与人们的习惯认知是相同, 即避税。
二、现阶段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 因各国经营环境的不同采用转移定价方法选择的不确定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产品应该按照世界市场的价格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之间转移, 以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目前, 国际上还没有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方法的统一标准。跨国企业选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市价法、成本法和协商价格法三种。在理论上, 转移定价的方法有很多种, 但在实证研究文献中般只对市价法、成本法和协商价格法进行研究, 其他方法诸如边际成本、机会成本或者根据数学模型计算出来的方法, 出于其难以操作而在实践中并不适用。根据瑞.坦格 (R.Tang) 1998年对232家美国公司、91家英国公司、240家加拿大公司、87家中国公司和119家日本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不同地区对转移定价方法有着不同的偏好。关于定价标准的选择见表1。
从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确定转移定价的方法, 并没有统一的计量标准, 各国对转移定价方法选择的多样性, 注定各国转移定价数据间存在不可比性, 从各国的转移定价数据为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选择提供指导, 并不能找到一个完全适合我国的转移定价方法。所以, 到底哪种方法最适合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决策仍然是个未知数。
(二) 环境变化提高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管理成本与风险
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革命, 都给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管理方面提出了挑战。跨国公司同样面临转移定价管理方面的严峻挑战, 特别是在2008金融危机以后。本文参考唐 (Tang, 1995) 和陈洁、王芳华 (2005) 对影响跨国公司决策的环境变化问题, 结合经济危机背景分析跨国公司在转移定价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如图1所示。
在这种环境下, 跨国公司应如何有效地管理转让定价。这里的“有效”是指低成本地利用转让定价来实现企业的目标, 同时又能避免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风险。这些目标并非总是一致的。可见, 要使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三者达到平衡并非易事。
(三) 各国税制的完善挤压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的空间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给各国的税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例如, 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转让定价, 给我国带来了巨大负面影响。有资料显示, 2004年度外资企业自报亏损额高达1200亿元, 60%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自称亏损。按照税法的规定, 以后的赢利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 因此, 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针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各国经济的负面影响, 各国都不断完善本国税制以减少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避税, 各国政府采用的各种措施无疑压缩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方法避税的空间。
(四) 转移价格策略应用在跨国公司内部的非合作博弈
跨国公司的经营应立足于全球目标。跨国公司的优势之一就是从集团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衡量战略的科学性, 而不是把自己的优势局限在某个单一部门或者是单一地理区域, 这就要求母公司和下属业务单位在目标、政策上的协调统一。目前我国跨国公司的现实情况是, 子公司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母公司则以整体利润最大化为奋斗方向, 同时母公司未确定合理的转移价格策略下企业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 很大地影响了子公司经营业绩, 股东对企业的期望、管理者和工人的热情等, 都会被长期的虚假经营损害耗尽。从总体上来看, 这两者间的非合作博弈状态常常降低转移价格的使用效率及其所要达到的目标。另外, 在海外子公司合资经营的情况下, 母公司随意将子公司的利润转移, 跨国公司的其他股东会难以接受。
三、我国跨国公司转移价格问题治理对策:建立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系统
(一) 完善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系统
跨国公司欲在全球市场有所发展, 系统看待并设置国际转让定价系统有现实性和必要性。具体而言,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往往没有预先进行考虑, 也没有从整体进行规划, 或者在转让价格设置后也没有设计反馈机制, 所以跨国公司中非常重要的转让定价战略并没有被容纳到跨国公司的战略中来, 更不用说建立系统来确定转让价格。因此, 我国跨国公司的战略必须建立系统、整体的思想, 建立合适的转让定价系统, 将转让定价战略融入到企业集团的过程管理中。
(二) 完善资本投资预算决策
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 我国跨国公司要进行国外投资, 不能随意决策或盲目进行投资。由于国际资本决策较之国内更加复杂, 因而在国际市场上的资本投资时, 企业要非常熟悉外国经济、政治、法律环境, 才能充分利用转移价格来减去东道国政府对我国企业集团国外子公司现金管理的限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合法运用转移定价国际税收筹划。转让定价国际税收筹划是跨国公司为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税负的目的, 按高于或低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国际避税是合法的, 它是受本国法律默许甚至保护的。因此, 我国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 有一条界限不可逾越, 即不能违反税法。充分研究母子公司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 在子公司所在东道国国可接受的范围内制定转移价格。
(三) 平衡转移定价目标
跨国公司在资本投资预算决策之后, 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确定在国外子公司之间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跨国公司选择适当的技术来确定转移价格可基于下列三个标准: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目标;提供高层经理的决策;适应国外子公司权力分配与有效的业绩评估。
这时, 跨国公司应该考虑全球利润最大化与各子公司之间存在一致性和矛盾性, 其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的目标是什么;在几个目标相互冲突时, 首要满足的目标是什么。跨国公司最主要的目的仍然是全球利润最大化。针对跨国公司内部非合作博弈问题, 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要逐步习惯全局性的考虑问题, 而不是过分在意与某个领域或地区暂时的成败得失, 通过合理的战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才是跨国公司跨国经营要实现的终极目标。这样, 才能建立平衡转让定价。
参考文献
[1]刘永伟, 《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浅谈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 第5篇
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促成因素
跨国公司为获取全球最佳资源、以最低成本谋取最大市场, 出于长期战略的考虑, 利用高于或低于机会成本的转移定价规避 (并非非法逃避) 政府控制或利用各国政策差异获取公司最大经济利益。与此同时, 可以有效地击败竞争对手, 占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减少或避免因物价变动、汇率变动、政治法律变动等带来的各种风险。
1. 规避税负。
在所得税方面, 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税制、税法不同, 税率高低也存在差异, 因此跨国公司可利用转移定价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实现纳税最小化。
在预提税方面, 各国通常会对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 如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预提税。子公司可将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等含在转让货物的价款之中, 替代消极所得支付,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预提税。
在关税方面, 跨国公司在内部企业之间运用转移定价策略可以在商品货物的价格上进行技术处理, 一般可将资本弱化, 或者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的优惠规定规避关税。同时要注意与所得税率比较, 若进口国所得税率相对出口国低, 可降低转移价格, 反之要根据进口所得税率和关税率的具体水平制定转移价格。
2. 优化资金配置, 抢占市场份额。
跨国公司根据全球战略目标, 母公司可通过提价来回收资金和压价为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方式, 在全球资本市场上进行合理的资金配置, 达到整体利润最大化。利用转移定价策略, 一方面, 低价向东道国的子公司供应原材料、零部件、劳务和技术等, 使该子公司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 从而拥有价格优势, 得以抢占东道国的市场份额, 子公司以压低成交价格来使市场价格保持平稳, 使经济秩序保持稳定, 这样会逐渐得到东道国政府重视, 为跨国公司争取政府的支持, 谋取后期更大的经济利益做铺垫;另一方面, 当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低、子公司需要融通资金或者提高声誉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时, 则采用低进高出的定价策略, 以实现利润的滞留。
3. 规避东道国的各种管制, 保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在价格管制方面, 东道国一是制定反倾销法, 二是对某些产品限定最高售价。跨国公司为保持核心竞争力, 避开东道国的管制, 往往采用“低进低出”的办法, 即母公司将产品或生产该产品的中间产品以高价转嫁给子公司, 形成子公司的高成本, 进而提高产品售价, 这样就可有效避开价格管制和反倾销法的约束。
在外汇管制问题上, 东道国为了平衡国际收支, 对跨国公司汇出的利润在时间上或数额上加以限制。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提前或推迟付款, 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制。
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经营同样存在诸多限制, 内部转移定价可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对技术的垄断是跨国公司的特有优势, 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如果公司的技术产品在公司外部交易的话, 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摹仿而受损失。内部贸易就可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有助于公司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和竞争能力, 实现全球收益的最大化。
二、跨国公司采用转移定价的主要方式
跨国公司以获取全球最大利润为首要战略目标, 而内部转移定价策略是其重要手段。通过对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各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来对其全球利润和各种资源重新分配, 进而使公司整体运营处于最佳状态, 实现公司的整体收益最大化。
1. 有形资产交易中的转移定价。
由于全球各国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差异, 包括原材料、用于生产的设备和零部件、制成品、半制成品等有形商品, 在国际市场的交易中因受其市场结构的影响, 跨国公司为了规避来自外部交易价格不稳定的风险, 控制其经营成本以对公司整体收益情况进行准确的掌控, 跨国公司可利用其内部统一调配的管理优势, 使其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形成“内部市场”机制, 充分利用各子公司所在地的各种最优资源进行内部交易, 采取“高进低出”策略转移利润, 进行合理再分配, 或“低进高出”策略来规避税负, 降低生产成本, 通过这样的整体经营手段为公司创造更多收益。
2. 无形资产交易中的转移定价。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公司专有技术、专利和专有知识、注册商标、管理费用等。跨国公司通过母公司与内部子公司间签订许可、特许经营或管理与技术支持等合同的过程中将预约价格提高或降低, 公司根据一体化战略在交易中转移和调节利润, 使公司生产运营处于最佳状态。在关联子公司间的非专利技术和特许权及商标权的转让过程中, 由于专有性使得市场价格和商业价值难以确定, 关联公司间可以适当调节或免除交易价格来规避东道国收取的负税, 达到减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3. 其他交易中的转移定价。
除上述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内部转移定价外, 还有其他如金融借贷、租赁服务、提供劳务等, 在关联子公司间或子母公司间的交易中, 仍可运用内部转移定价策略来自行降低或提高价格, 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使跨国公司内部资金得到重新分配。同时, 由于各关联公司处在不同的国界, 可充分利用各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优惠时期进行交易。关联子公司还可将内部交易活动转移到如马尔代夫、巴拿马等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进行, 假若将交易活动设在双边最惠国进行, 则可享受最惠国关税待遇, 均能实现交易整体税负的最小化。
三、现今跨国公司应如何合理运用转移定价策略
1. 东道国管制转移定价原因分析。
由于跨国公司出于整体获利的战略目的, 不免有时将利润通过“高进低出”的内部转移定价策略转出, 这样该关联子公司将会出现利润降低甚至负利润的情况, 对所在地东道国的利益造成损害:一方面, 东道国对其所征收的所得税款将下降;另一方面, 子公司的利润下降会使其他同行投资商认为该地区无利可图, 从而放弃投资意向, 这将给东道国的招商引资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 并在一定时期内阻碍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时, 跨国公司则会利用“低进高出”的内部转移定价策略逃避东道国的关税来降低交易成本, 但因降低关税同样损害了东道国政府的利益而受到管制。
2. 有效应对东道国管制措施。
跨国公司无论采取“高进低出”还是“低进高出”转移定价策略, 都将因损害东道国政府利益而遭受到各种管制。要实现转移定价策略, 跨国公司必须有效应对来自东道国海关及税务部门的管制。可以通过制定预约价格减少东道国政府的审计成本, 也可避免公司事后被稽查的双重征税风险, 或与东道国政府协商, 通过补偿税的措施来适当减小东道国的利益损失, 也可通过资本弱化等办法规避管制, 以获得更大的收益。同时, “低进高出”策略本身具有通过降低关税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作用, 这给东道国消费者带来实惠, 且利于市场渗透而加大需求, 在拉动消费的同时也可得到东道国政府的认可。
3. 遵循转移定价原则并灵活运用转移定价方法。
目前常用的有形和无形商品的内部转移定价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成本价为基础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 包括实际成本定价法、标准成本定价法、变动成本定价法和成本加成定价法;另一种是以市价为基础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 主要包括市场价格定价法, 协商定价法和双重定价法。跨国公司在运用上述定价法时应奉行世界经合组织 (OECD) 的“公平独立”及“合法”原则, 并根据实际经营方式和所处的外部环境选择具体的一种定价方法或选择几种定价方法并用。若公司采用完全分权经营管理方式, 一般可采用市场价格定价法或协议定价法;若公司采用完全集权经营管理方式, 一般则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据美国《财富》杂志统计分析, 一般大型跨国公司对转移定价所采用的方法并没有完全只应用成本法或市场法的单一定价法情况, 大多数跨国公司是采取一种为主、一种为辅的方法, 但有由以成本法为主向兼有成本法和市场法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4. 加强跨国公司内部管理, 充分运用转移定价策略。
当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策略转移资本时, 由于各子公司都独立核算, 不免会损害一些子公司的利益, 打消这些子公司的积极性, 如果公司是股份合资企业还会遭到东道国政府的反对。此时总公司如何有效调节其内部矛盾将至关重要。总公司在制定转移价格策略时, 必须遵照整体性原则和有效激励原则, 协调内部关联子公司关系。可建立结算中心, 通过统一核算来分享转移定价利润, 还可以选调关联子公司内部的业务骨干到总公司任职, 以这样的内部激励方式来调动各子公司全力配合, 或直接从公司外部聘用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加强公司管理, 在转化内部矛盾后使转移定价策略得以充分运用, 增加公司的整体收益。
综上所述, 由于跨国公司占世界经济比重越来越大,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的发动机。而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策略, 可以达到转移公司利润、资金, 优化配置, 减轻税负, 规避风险和东道国管制等目的, 为公司整体增加赢利。因此, 转移定价策略的应用对跨国公司经营乃至全球经济发展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 公司的跨国经营可以充分提高核心竞争力, 通过内部转移定价可以达到调节利润、享受优惠、规避税负、优化资金配置、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 进而达到对公司进行战略性总体调控的目的, 使公司获得最高的整体经济利益。本文通过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促成因素、有效运用等方面的分析, 阐述了转移定价策略对跨国公司运营发展的积极意义。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影响与防范分析 第6篇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至25%。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的提高, 使外资企业希望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可能性加大, 这将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 使我国企业在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转移定价的形式、影响与对策已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课题。
1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表现形式
转移定价, 亦称转让定价、划拨价格或转移价格, 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资金借贷等活动所执行的内部贸易价格。这种价格不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的影响, 不是独立各方在公开市场按“独立核算”的原则确定的价格, 而是以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和谋求全球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根据价值载体的不同, 转移定价表现为以下形式:
1.1 商品交易的转移定价
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并逃避所得税。这是外商投资企业所采用的最便利、最有效的转移定价避税手段。外商往往利用中方合作者对国际市场的不了解, 抢先控制合作、合资经营企业供、产、销三环节的前后两头, 原材料由国外高价进口, 又将生产成品低价销往国际市场, 外国投资者直接掌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购销权, 使利润大量地向境外转移, 造成我国境内外商企业账面大量亏损或微利, 使我国税收在这种虚亏实盈中白白流失。
1.2 劳务的转移定价
劳务涉及的范围很广, 包括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总机构管理费用的分摊等。劳务收费标准高低不同, 劳务的转移定价表现为:一方面, 我国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 劳务成本由外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 境外公司向我国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外资企业提供劳务时蓄意提高劳务费, 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1.3 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
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对于一般商品劳务而言, 更容易实行转移定价。无形资产由“权、密、名、誉”四部分组成, 在公司内部, 无形资产转移定价常采用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费用的形式。而事实上, 以专利等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一般为跨国公司所独占, 跨国公司可以随意收取高额转让费用实现其转移利润的目标。
1.4 融通资金和利息的转移定价
融通资金和利息的转移定价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时的价格, 即借贷利率。跨国公司通过制定关联企业间不同的借贷利率, 可以实现转移利润的目的。因此, 外商投资企业为避税, 就是利用融资税负的差异, 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贷款方式提供, 人为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 减少了企业的应税利润。此外, 有些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资企业提供的信贷资金, 大多不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利率, 而是采用高利率, 从而加大外资企业的利息支出, 实现利润向境外关联企业的转移。
2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中国经济的不良影响
2.1 侵吞了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益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来说, 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中外合作企业来说, 中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 中方占有一定利润分配比率。然而, 一旦外方动用转移定价, 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 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 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 而外方公司的总体收益变大。在外方运用转移定价的过程中, 中方的利润被侵吞。例如日本松下公司1996年与无锡小天鹅成立合资公司以来, 无锡小天鹅合资的两个工厂连年增产, 销路畅通, 而工厂却连年亏损。结果中方资不抵债, 两手空空, 而日方则以技术提成费形式赚了一个多亿元。
2.2 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跨国公司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效果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2008年1月1日后, 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这一税率虽低于美国最高39%的所得税率、日本最高30%的所得税率和新加坡27%的所得税率, 但与中国香港的所得税率17.5%相比却仍然偏高。因此, 许多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 高进低出, 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出去, 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外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活动中, 也发生在支付劳动费用和购买无形资产等活动中。其结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应税所得大大减少, 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 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2.3 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由于跨国公司的“高进低出”转移定价可以促进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 从而驱动“三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生产的投入品, 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增长。同时, 在“三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产品, 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 “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的无形支出增加, 商品出口减少, 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2.4 造成不公平竞争
在国际市场上, 税负公平是影响有序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那些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纳税人, 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 获得了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例如一些企业, 通过价格优势, 造成不公平竞争, 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 通过低转移定价来达到倾销的目的, 这必然会对我国的市场造成冲击, 在国内市场造成不公平;而另一些企业, 通过技术垄断, 造成不公平竞争。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 外部市场难以正确定价, 同时外部交易也容易使知识产品泄密而失去原有的价值, 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交易, 保证其“不公平性”, 形成相关技术的垄断, 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2.5 其他影响
由于外资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 许多三资企业账面亏损严重, 从而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在国际上的声誉, 并导致了中国员工的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
3 控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对策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非常大。在当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前提下, 采取相应对策防范不公平的转移定价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3.1 完善预约定价 (APA) 机制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 预约定价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有效方式。APA最核心原则是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 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即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先约定。作为国际通行的纳税方式, 预约定价使得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减轻, 跨国公司也可以减低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成本, 它目前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今后,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机制, 加大预约定价的推广力度, 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3.2 增强中方的管理控制权
外商能任意动用转移定价的先决条件是实际控制企业的主导经营权, 而这些是通过股权安排或非股权安排 (例如控制核心技术、销售渠道、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出任董事) 来实现。因此, 为了控制外商运用转移定价损害中方的利益, 中方一方面要力争多数股权, 另一方面要加快自主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提高国内的技术生产水平, 降低企业对外的依赖性, 减少外商利用转移定价的机会。
3.3 应用网络技术, 加强税务、海关监管力度
有些东道国政府为了防止转移定价造成的损失, 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准来检查跨国公司的账目。由于我国尚无完整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系统, 造成税务部门在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作调整时常缺乏可信的参考标准, 这实际上就给了外商利用转移定价的机会。因此, 当务之急应是在我国监管系统建立起全球化的价格信息系统, 实现国外价格信息与国内价格信息互通, 国内价格信息与海关和税务联网互通, 从而使海关、税务部门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报价和账目进行检查,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严厉惩罚。
3.4 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转移定价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限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单凭一个国家的力量, 反转移定价是难以实现的。我国可与其他国家合作, 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采取共同行动, 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跨国公司滥用转移定价的行为。与此同时, 进行国际合作还可以加强国际市场信息收集合作, 进行情报交换, 相互协助对方对有关跨国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审计和综合审查, 为反跨国公司滥用转移定价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参考文献
[1]李金玲, 李东涵.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机理分析及风险规避[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8 (8) .
[2]蒙高原.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其财务功能[J].重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 2008 (5) .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 第7篇
一、转移定价及主要定价策略的概述
转移定价也称作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内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的约定价格,并不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制定价格。跨国公司的定价策略主要分为高进低出策略和低进高出策略。
一般说来,在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高、东道国的外汇管制较严、东道国的投资环境恶化、货币贬值、政治风险加大以及为了侵吞合资伙伴的利益的经营环境下经常采用高进低出策略,以实现利润的转移;而当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低、子公司需要融通资金或者提高声誉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时,则采用低进高出的定价策略以实现利润的滞留。
二、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一)虚构避税地营业
虚构避税地营业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建立避税地公司,开展虚买虚卖的中介业务,借助于转移价格手段,向避税地转移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的方法。主要是通过(1)建立避税港公司(2)开展中介业务(3)使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得以实现。
(二)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经合组织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为什么跨国公司在进行投资时不采用自有资本而通过借贷的方式来融资呢?
这是因为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权益;而股息在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被征收预提所得税。
由此不难看出,外国投资者在创建合资企业时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形式与东道国投资方合资,而是以流动资金不足为借口,充分利用其境外的关联企业,以债务资本形式贷款给企业,并且这种贷款利息要大大高于正常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如此,外资企业一举三得,一是境外的本公司关联企业可从合资企业获取高额的贷款利息;二是合资企业可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三是合资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大部分转嫁到合资双方中的另一方身上,外国投资者坐享其成,只赚不亏。
(三)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投资者征税事务问题,由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非缔约国双方的居民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协定待遇的一种行为,从而使滥用协定这获得原不应得的好处,享受有关的优惠,进行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的主要方式是设置直接导管公司。
三、防范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措施
1、完善跨国公司在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了应对转移定价的问题提出了新的法规条例。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三是适时补充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2、加强反避税基础制度建设
包括加强在华跨国公司纳税申报制度管理、加强会计审计制度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实制度管理。
3、以共同防范跨国偷避税为目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主要采取双边合作方式。双边合作方式是指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或税收条款中包括有加强反国际避税和偷漏税合作的条款,由两国税务当局执行。目前,这方面的合作内容主要是相互交换国际税务情报、包括交换防止居民和非居民逃避税收的情报,交换防止利用转让定价逃税避税的资料,相互为对方税务当局提供在本国进行税务调查的帮助
4、加强税务、海关监管力度
这样既可以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又可以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价格低价促销出口商品,保障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5、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
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应采取措施大力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税收征管队伍。6、加强我国信誉体制的建设
继续完善我国在税务征管方面的信誉体制,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级,对纳税行为很好的企业,税务部门将给予很好的税收服务和税收便利,甚至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对偷税、避税严重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给予相应的惩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转移定价对我国产生了深刻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如何保护国家收入基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不受损害,成为各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需要着重考虑和应对的问题。本文将重点研究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方法和所带来的影响,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防范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措施。
关键词:转移定价,国际避税,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王丰国,国公司转移定价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分析[J]商业研究;2006年02期
[2]、刘英,资本流动新趋势下中国的转移定价决策及控制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2006年06期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 第8篇
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和方法
第一,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这种价格不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竞争原则确定的, 而是跨国公司从自身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 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 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转移利润, 规避所得税, 即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 从而实现纳税最小化。
第二,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方法。一是商品转移定价。主要是原材料由国外高价购进, 又将生产成品低价销往国外, 使利润大量地向境外转移, 造成我国境内外商企业账面亏损或微利。二是劳务转移定价。我国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 同时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资企业提供劳务时提高劳务费, 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三是无形资产转移定价。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为跨国公司专有资产, 跨国公司往往用收取无形资产高额转让费用的办法实现利润转移。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造成的影响
第一, 税收流失。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而转移利润至国外, 大幅度减少其设在我国的外资企业的应税所得, 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据保守估计, 每年这方面带给我国的税收损失不下于300亿元。
第二, 侵害中方利益。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使在我国的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 中方的利润也就随之减少或亏损。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 中方投资者不仅不能获利, 往往还要追加投资去弥补亏损。如果无力出钱弥补亏损, 只能出让股权, 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在一些合资企业中, 外方就以这种方式侵吞中方股份。
第三, 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规避税收, 使其在我国的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 从而使我国其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陷于劣境。还有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策略, 让在我国的子公司从其国外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购进产品, 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 以达到击倒中国企业的目的。
第四, 扰乱经济秩序。外商利用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 以转移定价手法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劳务和大量国内本可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等, 导致我国商品和服务贸易进口非正常增长, 出口减少, 扰乱经济秩序, 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三、应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措施
第一, 强化税收监控。我国许多地方为了促使经济快速发展, 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 对外企税收征管也往往软弱无力。在这样的情况下, 必须加强化收监控, 包括完善税法, 加强税收征管, 提高涉外税收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等, 从而提高对外企转移定价的审查能力, 建立完善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防范措施。
第二, 建立数据信息系统。有效预防控制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手法的重要条件, 就是我国政府部门要了解国际市场的产品价格实际情况, 这就要建立能够反映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的信息系统, 这样相关部门控制转移定价的实际操作才能够有据可依, 简捷高效, 税务部门也可顺利按照“独立竞争交易”原则, 以国际“正常价格”补缴税款。
第三, 加强国际合作。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对跨国公司进行整体的规范, 控制滥用内部转移价格行为, 需要与其他国家加强双边或多边合作, 共同进行调查、审计, 相互准确、及时地交换相关信息资料, 并积极争取联合行动。
第四, 提高中方管理素质。许多合资企业中的中方经营管理者素质和能力偏低, 不熟悉国际市场, 在商品的进出口方面严重依赖外方, 受外方控制, 从而给外方顺利进行转移定价创造了打开了绿灯, 创造了条件, 使中方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此, 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提高中方经营管理者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强化中方在企业中的主动权和对企业核心部门的控制权, 积极主动参与商品进出口的定价的全过程,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有效防范和避免外方转移定价给中方带来的损失。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 跨国公司已遍布全球市场。吸引跨国公司投资, 也早已成为我国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这一国际性难题, 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 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监控。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影响,对策
参考文献
[1]、 (美) 鲁文·S.阿维-约纳.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M].法律出版社, 2008.
[2]、陈洁, 王方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决策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3]、张辑.基于利润最大化视角的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J].统计与决策, 2010 (2) .
[4]、国家统计局“我国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 2006 (8) .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研究 第9篇
关键词:转移定价,影响因素,建议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日臻完善, 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上市, 截止2015年3月底, 我国A股上市公司已有2662家, 且仍有上升趋势。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日趋扩张的上市公司也带来了频繁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具有两面性, 健康的关联交易可以缩减交易成本, 提升资产盈利能力;而不健康的关联交易则会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近年来频频暴露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舞弊案件, 已经促使人们开始关注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而衡量关联交易合理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转移定价, 分析其影响因素对弄清楚转移定价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会受到哪些因素的驱动至关重要, 故本文选取的研究角度是转移定价影响因素, 期望能对关联交易的规范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006) 规定, 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由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则构成关联方。而不论是否收取相应的价款, 关联企业之间转移资源、提供劳务或履行义务的行为都统称为关联交易。常见的交易类型主要有: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租赁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关联企业在内部进行交易时所制定的价格就是转移价格。一般来讲企业采用的转移价格主要有四种, 即:市场价格、以市场为基础的协商价格、变动成本加固定费以及全部成本。其中, 当中间产品存在完全竞争市场时, 市场价格减去对外的销售费用是最理想的选择;而全部成本转移价格只有在无法采用其他形式的转移价格时才会被考虑。但不论采用何种转移价格, 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增加股东财富。
二、影响因素分析
企业制定的转移价格是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下文将选取一些主要因素简要的进行阐述分析。
(一) 股权结构
当前,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限制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高以及机构投资者偏少。股权过于集中会使得控股股东的决策制定过程不受制约, 控股股东甚至可以通过对董事长的建议权实际干涉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人事任用, 来达到对经营权的掌控。在利益的驱动下,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就可能会沦为控股股东谋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调整关联交易规模及转移定价, 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在各关联方之间转移资产和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等来增加自身利益。
(二) 管理层业绩考核
虽然近年来非财务计量在公司业绩评价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由于其综合性、可计量性以及可比性均不如财务计量,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计量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财务计量, 主要的财务计量指标包括:净收益、每股收益和投资报酬率。另外, 现代企业的所有权普遍与经营权相分离, 为了协调各方利益, 一些公司采用了高管薪酬的股权激励契约制度, 从而使得管理层的薪酬水平与企业的报告盈余相关。因此, 无论是为了提高自身的业绩考核还是为了得到更多的个人报酬, 公司管理层都有动机去利用关联交易来提高财务报告盈余。
(三) 税收因素
企业作为纳税人, 为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其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之一就是降低税负, 获取税收利益。由于关联企业的各个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地区, 制定转移价格时就可以利用不同地区间税率和税收规则的差异来进行利润转移, 从而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 (见图1) 。
(四) 其他因素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规模越大, 转移定价的操作就越频繁, 因为一般的大型公司经营范围广、下属部门多, 内部关联交易相对频繁。另外, 大型公司通常也会聘请相关人才来专门负责转移定价的操作。事实上, 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其他一些目的, 如满足配股融资的要求、避免被ST或摘牌以及为特定关联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等, 也都有可能会操纵关联交易来达到其目的。但这种行为却会歪曲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 误导和蒙蔽投资人和债权人, 导致投资者及债权人蒙受损失, 也使得社会资源配置低效。
三、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 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以期能对完善上市公司转移定价产生一些积极的意义。
(一)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良性运作的基础, 权利机构间的相互制衡既能限制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收益, 也能使公司管理层安分守己。首先, 从优化股权结构入手, 引入其他形式股权, 降低国有股比重, 将股权结构分散化, 形成适度集中而又权利制衡的股权结构;其次, 完善董事会构建机制, 通过优化董事提名机制、董事会形成机制和董事责任追究机制等, 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的独立履行权利、承担责任的机构;最后, 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比如:改善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机制;成立董事自律组织;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经验、最长任期等做出详细规定。
(二) 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业绩评价
上市公司应在财务报告中详尽披露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相关内容, 如关联交易的类型、转移定价的制定方法、选择该定价方法的理由、交易是否存在公允价、与公允市价的差异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等。此外, 还应要求企业在年报中附上由独立财务顾问签发的关于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的声明。
上市公司应努力改变以财务计量为主、非财务计量为辅的业绩评价格局, 避免采用报告盈余来衡量管理层的经营成果。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选用一些比较重要的非财务指标, 如市场占有率、质量和服务、创新、生产力和雇员培训, 借助平衡计分卡来进行业绩计量。
(三) 健全税制体系、强化反避税队伍
表面上看, 我国已基本完成了有关转移定价的立法工作, 但实际上, 我国转移定价税制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因此, 应积极借鉴国际上在转移定价税制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 坚持运用正常交易原则,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明确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善调整方法、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举证义务、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等, 不断提升其可操作性和应用性, 以使法律法规能切实发挥其规范治理作用。而确保法规能有效执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税收队伍。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根据制度、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对于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是非常必要的。
综上所述,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是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而要想对其进行规范, 不仅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外部监管力度, 而且要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只有双管齐下, 才能使关联交易健康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洁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决策机制研究[D].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09.
[2]孙国君.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探讨[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14 (08) .
[3]郭兵.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研究[J].价值工程, 2010 (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