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警车管理办法(精选8篇)
检察机关警车管理办法 第1篇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4-28 【生效日期】2010-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公安部
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进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负责公民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受理及其奖励。
第三条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电话:010―66262212;传真:010―66262277;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警务督察局专项治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41)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第四条第四条 公民对以下违规问题的举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核查属实后,视情予以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5、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6、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7、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8、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9、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0、违法扣留、扣押的;
11、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五条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确定奖励的对象,并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规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二)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其违规问题并正在整改的。
第八条第八条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查清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根据举报人意愿等情况,通过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人应当出具收条。
第九条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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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警车管理办法 第2篇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全面,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第三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而不越位;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依法,适时,适度。第四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案件包括:
(一)涉外犯罪案件;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五)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六)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七)集团犯罪案件;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以及侦查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九)本地区首次办理的新罪名犯罪案件和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十)立案监督案件;
(十一)公、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前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或应邀请介入侦查的,可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由公诉部门负责。
第六条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一般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进行。下列案件,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
(一)致死3人以上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大的杀人案;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投放危险物质案;
(三)公共场所、敏感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及情节恶劣、影响大的纵火案;
(四)抢劫金融网点、运钞车及抢劫现金或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5千克以上案件;
(七)劫机(船、车)、暴狱、劫持人质等情节恶劣、影响大的案件;
(八)盗抢军火、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失窃及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被盗案;
(九)案值500万元以上的制假、售假案;
(十)伪造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的伪造货币案;
(十一)情节严重、致人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及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案;
(十二)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失密、泄密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
(十三)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水陆交通、安全生产、火灾和食品安全事故案;
(十四)立案监督案件。
第七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
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须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出,并将案件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接到公安机关要求介入侦查的意见后,认为需要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认为需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必要时,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可以直接指令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第九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参加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
(三)参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
(四)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意见书)》;
(五)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对其他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六)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
(七)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八)其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式。
第十条 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取证:
(一)对案件的性质发表初步意见;
(二)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逮捕条件或者起诉条件对案件现有证据发表意见;
(四)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不能发表本案是否可以批准逮捕、起诉或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
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参加案件讨论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由、案件基本情况、讨论情况、检察人员在讨论中发表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 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检察人员,可以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勘验、检查、复验、复查方案,对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工作提出建议。
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应当制作《参加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有关事项、结论等。
第十三条 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把提出的侦查取证意见、建议以及采纳情况等记录在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积极回应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或未落实的原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送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实行监督。
试述检察机关的后勤管理 第3篇
关键词:检察,后勤管理,现状,制度,科学设置
一、分析检察后勤管理机制, 就必须认识后勤管理的深刻内涵
“后勤”, 是后方勤务的简称。它源于军队, 是一个军事概念和军事术语。现代汉语词典中述:“是指后方对前方的一切供应工作。也指机关、团体中的行政事务性工作。”鉴于后勤理论研究的历史、现状和深入发展的需要, 本着逻辑原则和人们的习惯给后勤下一个定义:后勤是通过筹划和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从物质和技术方面保障军事需要的工作和组织。纵观世界军事后勤的历史和现状, 对于后勤的理解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人员、物资、设施, 构成后勤工作的本体;二是补给、运输、维修、其它勤务, 构成后勤工作的职能表现;三是组织、计划、协调、执行、监督, 构成后勤工作的过程。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 “后勤”一词的使用已从军队扩展到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组织, 此时的检察机关也不例外。为了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完成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 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和生活保障。这样, 就产生了检察机关后勤工作。
管理是指同别人一起, 或通过别人使活动完成得更有效的过程。这里, 过程的含义表示管理者发挥的职能或从事的主要活动。这些职能可以概括地称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结合后勤和管理我们可以得出, 后勤管理与后勤工作是不同的。后勤管理是用科学的方法、手段, 通过有目标的组织协调工作, 搞好后勤的各项工作, 这是后勤工作的一个运作过程。后勤工作是为保证生产、经营、科研和职工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所做的工作, 这是后勤工作的本体和职能的表现。因此, 加强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应该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有益检察事业发展的运作过程。
二、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集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 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对检察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 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 其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一) 检察后勤管理是一种综合性工作
检察后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 内容繁杂, 归纳起来主要有:统计管理、文秘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达20余项管理及服务职责。
(二) 检察后勤管理的服务性
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 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保障。财务保障又包括检察干警工资福利保障和正常业务装备、办公用品经费保障。检察机关通过编制及其他方式取得政府财政支持, 再通过合理发放和报销制度来保障经费正常开支。二是生活服务管理保障。检察机关后勤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检察人员及各单位的生活。三是统计、文秘信息等管理。检察统计是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的各种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综合分析, 反映检察工作的真实情况。检察文秘信息是检察工作的社会宣传, 让群众对检察工作了解和信任。可以说后勤管理是检察机关大厦的基石, 是检察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和服务机构。
(三) 检察后勤管理复杂而琐碎
检察后勤工作复杂表现在不仅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还要处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琐碎表现在其系统性不强, 关系到工作生活中点点滴滴, 小到倒茶端杯, 大到大件物资采购等。
三、我国目前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分工较细, 系统性较强, 管理部门比较明确, 而基层检察机关不容乐观, 主要表现在:
一是后勤部门设置不合理。2001年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 办公室要对口接受上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的目标任务考评, 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 使基层院办公室任务重, 压力过大, 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 还影响到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
二是后勤部门人员分配不合理。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人员大多兼职, 业务工作综合工作一起抓, 起不到服务的实质效果, 也有些检察机关后勤人员轻松的太轻松, 累的太累, 不利调动工作积极性。
三是后勤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 制度不完备。后勤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机制不健全、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动作、失范、无序、随意性大等问题, 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 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
四、强化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的几点建议
管理, 就是要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检察后勤管理与企业管理有着类似之处, 因此, 笔者认为, 我们应该用企业管理的眼光来进行检察后勤机制管理改革, 加强检察后勤管理的科学统领。
(一) 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领导支持, 确保后勤保障经费来源
企业内部管理, 大都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结构层, 上层直接把握着下层的经济命脉, 但高明的高层CEO们往往把权利下放, 尤其是经济支配权下放, 这不仅是一种业务经费保障, 更是让下层发挥能动性的有利途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该从实际出发, 逐步解决制约检察机关工作及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 在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对检察院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发[2005]15号文件的要求, 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 把检务保障、提高检察机关的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纳入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同时, 要勤俭办事。要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财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做好经费保障, 不能让缺乏经费成为制约业务的“瓶颈”。
(二) 以人为本, 完善检察后勤人事制度
检察后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具有宏观思维和现代司法理念、政治过硬、思想敏锐、办事干练、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甘于奉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如很多基层院的做法是把不会办案的干警调入后勤, 这种做法较为偏见。以人为本我们首先在选拔用人上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 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使后勤人员做到人尽其才, 人尽其用, 合理搭配, 分工负责。培养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后勤保障人才。其次要加强后勤人员素质培养, 采取“走出去, 请进来”等多种手段, 加大培训力度, 全面提高后勤管理队伍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参谋助手、服务能力, 打造一支“懂经济, 会管理, 能协调, 肯吃苦, 洁自身”的复合型后勤管理队伍。其次我们要注重培养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确保检察干警认真、仔细、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 在细中求精, 精中务实, 实中求细, 取得领导满意、大家满意的好效果。最后, 我们要加强感情交流, 使干警心理无负担, 无跳槽思想而影响工作。
(三) 加强检察后勤机构科学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地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也要设立财务装备工作专门机构”。这对检察院设置后勤管理专门机构提供了依据。因此, 检察院应该设立科学、独立性的后勤管理部门。如设立财务装备科或后勤管理部或服务中心等用于后勤服务专项职能机构, 同时要列入财政预算, 最好是能把办公室文秘、档案、统计等管理进行分离。从而减轻“倒金字塔式” (一人兼有多项工作) 的机构设置中一对多的工作压力。附随与检察业务同等的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建立科学的综合工作职业标准, 这样能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有利于优化检察后勤服务职能。
(四) 检察后勤干警行使管理职责, 要正确处理“管”与“理”
一是要有大胆管的意识。后勤工作纷繁复杂, 千头万绪, 大至钱财管理、安全保卫, 小至一张纸、一个信封的使用等等。因此, 后勤部门领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管理, 狠抓规章制度落实, 使每位后勤人员每天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 有超前意识, 做到自我管理、自觉管理, 养成好习惯、好作风、好传统。二是科室人员要有认真理的意识。全科人员以最小的投入、最低的物资消耗, 取得最大的效益为目标, 克服资产管理中“重购置轻处置、重使用轻保养, 重占有轻管理”的问题, 最大限度地满足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需要。
(五) 跟新服务理念, 注重创新管理模式
现在的检察院后勤管理体制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格局, 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 应改革服务体制, 更新服务理念, 创新服务机制。做到管理方法上, 由单位的行政管理向科学的经济管理转变;服务方式上, 由行政型后勤向经营型后勤转变;服务范围上, 由封闭式向开放式服务转变;经费来源上, 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强化有为才能有位, 有位更要有为的岗位意识;强化人人肩上有担子的责任意识;强化人人为我, 我为人人的服务意识。后勤管理工作要紧跟法治理念教育、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 使管理更加科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使服务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
(六) 加强后勤保障, 注重检察后勤管理制度建设
检察机关警车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检察业务;动态化管理;机制内涵;解析途径;细化分析
检察机关管制体制的存在价值,就是竭尽全力稳固与提升机构主体业务疏导潜质,这是严格司法理念得以长期贯彻的必要保障。经过长期实践经验挖掘,检察业务管理开始逐渐转化成为以条线考核作为支撑依托的操作模式,这对于加强上下级交流实效,稳固现场指导地位来讲大有裨益,使得异质化工作内容开始慢慢靠拢并融合成为整体。
一、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的内涵
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研究从内涵来分析是将现代管理学的先进理念和科学规律运用于检察业务管理,使检察业务管理对检察职权的行使发挥宏观的保障作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的形成也必然要借鉴现代管理学普遍发生作用的某些管理学理论,并将这些理论合理地运用于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
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是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主体对客体进行有效管理的现代检察业务管理运行机制。具体而言,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就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根据诉讼规律,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将检察机关的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的管理系统之中,并通过建立系统的办案制度和机制以及科学的考核,整合检察业务各项资源。理顺和协调各种关系,并实施有效的激励,促使和保证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制约,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规范、公正执法。
如果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理解,检察业务管理就是将现代管理科学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引入检察工作之中。检察业务管理活动是检察业务管理主体见之于检察业务管理客体的活动。
检察业务管理主体即检察业务管理活动的承担者,是指具有一定检察专门知识及能力,拥有相应决策、指挥及监督技能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与其他管理主体相似,检察业务管理主体应由检察机关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和信息系统构成,在运行中表现为决策系统制订规定和计划,执行系统执行计划,监督系统进行监督,信息系统进行沟通反馈的运行机制。
检察业务管理客体,即由检察业务管理主体所调整的法律监督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职能运行的各种关系。在运行中表现为检察工作整体或职能运行整体的某种状态。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业务管理客体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内容广泛性。检察业务活动中的各项职能活动随着立法和工作发展变化而不断有新的内容。其中的业务关键环节和重点也会随之变化。二是客观实在性。根据管理的内容。依据管理客观本身的规律设定的定性定量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的客观过程。三是整体性。检察业务管理是突出重点和业务中的关键环节,按照统一标准全面系统进行管理活动。
二、检察机关管理体系现状
检察机关长期坚持的条线验证手法能够全面体现不同等级之间的交流功效,使得系统工作衔接得更加紧凑。但是在这种固化模式下,实际参与验证的业务部门,其业绩实力也是依靠条线排名获取,为了迎合阶段考核需求标准,基层院工作整体性和协调性不免产生削弱反应。这是因为,不同条线考核标准都对应着相关部门规划成果,一旦任何职务处理不当都将造成结构平衡性能失调现象。例如:侦查过程中如若监督部门追捕行动过多,公诉部门追诉数量必然减少;再就是过分崇拜数量化标准在检察业务考核中的支撑功效,使得异质化工作内容一并转化成为分值数据,造成工作难易程度的混杂迹象。涉及检察机关业务规划环节中衍生的各类隐患状况主要包括:
因为现下大部分检察业务管理工作已经失去对应的机构监督活力,造成案件核心规划实力溃散,管理专业能度必然降低。特别是在管理机构专业能力极度缺乏状态下,案件部门负责人几乎没有任何交流,在利益结果的全面追求下造成系统工作稳定性的缺失。现下特定案件质量规划活动中,大部分事后监督人员会忽视一些重要环节,类似侦查线索客观评估以及公安机关撤案行为等。特别是在考核标准功效产生滞后反应之后,尽管检察业务范围产生扩大变化,但是特定业务分值统计实力丧失,考核工作也产生大量盲点,此时动态与静态考核矛盾冲突再次加剧。
三、检察业务动态化管理机制的细化措施分析
1.创建检察业务动态管理体系架构
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的建设工作,需要研究人员将注意力投射在管理学原理内涵之上,并从中拓展出相对独立、专业的管制机构,确保相关行政职能能够得到全面性落实。此类职能单位作为最高决策中心,需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阶段实况信息,同时掌管控申、民行检察等案件信息的整合职务,整个工作应该要与执法部门做好事先沟通,这样关于四通八达的矩阵管理格式就顺利呈现出来。这样,涉及细化业务管制、监督、验证活动都将得到有机整合,将过往松散独立办公习惯扼制,包括控告申诉等所有应急案件都交由检察机构实现统一规划并直接向检察领导负责,相信法律监督效率会因此得到同步提升。
2.加强检察院内部动态管理实效
这是完善检察业务动态规范机制的必要途径,设计主体需要依照院实体管制范围进行动态验证,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等设定等级指标,同时科学评估检察业务整体和谐状态,将职能行使绩效作为工作重点内容,使得法律监督范围和办案质量产生好转。主要控制手段就是在不同等级院内建立专属考核指标,使得业务交错过程中不会衍生过多混乱认知结果,上级也可轻松审查指标阶段完成状况。这此种管理考核模式下,各业务条线即从业务考核中分离出来,只承担业务指导职能,管理考核职能由检察业务管理部门来行使。
四、结语
海北州检察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5篇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务用车在执法办案中的作用,推进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州检察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配备管理
公务用车配备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
1.公务用车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由本单位统一调配使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固定为领导干部专用车,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2.公务用车全部实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五不准”管理规定,即不准用公车接送孩子;不准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事宜;不准私自用公车学习驾驶;不准公车停放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损毁公务用车标识。
3.严禁使用公务车辆接送领导干部上下班,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禁止将公车用于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4.公务用车驾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其中警车驾驶人员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驾驶的检察干警、法警、正式职工或聘请的专职人员。
5.实行统一调配和专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固定管理制度,由办公室安排驾驶人员并指定使用车辆,6.公务用车使用必须采取登记报告派遣制度。使用公务用车必须经部门领导准许,分管检察长在《出差审批表》签字同意、(分管领导开会、出差、请假、休假等原因不能签字时,出差人员当面在办公室主任电话请示分管领导),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后方可出车。未经批准同意,不得个人因私或借办公办案名义使用公务用车。
7.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使用,建立出行记录台账,详细登记外出车辆车牌、地点、耗油、起止时间等信息,定期进行公示。由办公室指派或出差人员自行联系驾驶员,调配车辆。
8.公务用车使用回单位后,必须在指定的车库停放,并将钥匙交回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需经处室负责人领导许可、办公室主任同意、分管检察长批准。
9.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封存制度。节假日期间,除承担应急、维稳等任务单位车辆外,节假日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封存在单位车库,车钥匙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检察长批准。
10.除办公办案特殊需要,严禁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酒店、景点和营业性娱乐场所门前。因乱停乱放被通报批评、或丢失损坏公务用车的将严肃追究驾驶人员的相关责任。
11.保持公务用车车况良好,按时参加检验。凡车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未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务用车不准上路行驶。驾驶人员与办公室联系,按时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12.严格公务用车号牌管理。不准将公务用车号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
三、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管理
13.严禁无证无照驾驶公务车辆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14.严禁开“特权车”。
15.严禁酒后驾驶公务用车。一经发现酒驾者,若驾驶人员属聘用的,予以解聘;属在职人员的,由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严禁本单位公务用车私自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检察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出车,并且必须由本院驾驶人员驾驶。17.驾驶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服从公安交管部门的鉴定和处理。对肇事逃逸的、故意延误、隐瞒不报的,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务车违反交通道路安全规定,如闯红灯、超速、超载等,受到处罚的由驾驶人员承担。
18.凡驾驶人员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费用将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按规定给予驾驶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私自驾驶警车外出所造成的车辆被盗、交通肇事等经济损失,一律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
19.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督察民警的指挥和检查,遵守公务用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
20.非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学驾公务用车更不准以个人名义供给他人使用,如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责任一概由其本人承担。
四、公务用车的保养与维护
21.院办公室和驾驶员,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状态。
22.维修和保养公务用车,驾驶人员须将维修、维护项目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批,方可到指定的保养与维修店。保养与维修车辆时必须填写派车单、车辆维修和保养报告单,并作为报销产生费用的凭据。
五、监督与奖惩
23.州院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调配、使用、维护、封存和管理。州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警车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察通报。
24.驾驶员全年工作无安全事故及无交通违章罚款的将作为衡量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25.各县院警车使用管理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相应制定警车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警车管理办法 第6篇
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其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作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应当深化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并将如何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笔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健全法制、完成法治,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目的是通过制定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社会规则,并通过行政、司法等执行手段,来完成建立在公平正义价值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等重要任务,对推进法制的健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
二、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执法为民原则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落脚点。基层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在距离上的便利性,更加应该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立足职能原则
基层检察院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为立足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自身职权范围,超越职权不仅是对法制的破坏,更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基层检察院不能擅自突破法律界限,盲目扩大创新参与机制。当然,在职权范围之内,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去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有限参与原则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因此具有一定的谦抑性。因此,基层检察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坚持谦抑性原则,在检察职能和法律监督触角延伸的范围、方式等方面应当持谨慎态度,不能片面强调广泛性和主动性。另外,对一些可以通过行政等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的干涉。
(四)善于创新原则
基层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抓住执法中法律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可操作细则的难点,办案中上级没有明确要求而又迫切需要重视的焦点,实践 1
中没有可借鉴的经验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大胆创新实践。要不断深化检察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使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五)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基层检察院在开展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必须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发展现状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应的政策措施,为经济社会的更好发展保驾护航。
三、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努力的方向
(一)要更加注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创新。内部管理的创新是检察工作的力量和源泉,通过内部整合、资源合理化配置,充分发挥内部资源的作用,达到检察机关内部的高效性与有效性。第一、完善规章制度,切实贯彻落实。第二、认真开展各项主题教育,建设以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队伍。第三、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执法办案遵纪守法。第四、打造学习型机关。基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以增强其发展的动力与活力,以达到执法水平、执法形象和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要更加注重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夯实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也是在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修复社会关系。基层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更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管理、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积极预防和严肃查处社会管理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执法办案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同时,也要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三)要更加积极探索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和途径。一要结合执法办案,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二要积极探索检察延伸服务机制,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努力延伸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建设的触角,积极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新平台,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要更加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承担着广泛的打击、防范和管理职责,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重要作用。对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行为,以及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加快检察信息化建设,搭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平台,检察机关通过该平台即可对所有案件进行直接、全面的立案监督。
(五)更加注重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力维护一方平安。检察机关必须把综合治理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方面,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加强社会法案防控体系建设。对“四黑四害”、“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检察机关警车管理办法 第7篇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填录 第三章 文书制作 第四章 网上业务流转 第五章 网上业务监管 第六章 网上统计管理 第七章 对外信息查询管理 第八章 电子签章管理 第九章 系统使用权限管理 第十章 系统保密管理 第十一章 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二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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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臵。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臵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臵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2-
(三)规范、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
(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
(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指导、管理;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执行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网上流转等相关操作;
(三)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和技术信息部门,解答、处理本业务子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应用问题;
(四)对本业务子系统提出修改、优化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
-3-
(五)其他与本业务子系统使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系统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系统版本发布、升级;
(三)依照本办法对系统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四)解答、处理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对需求分析进行技术指导;
(六)负责其他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保密、电子签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身份认证个人身份证书、电子签章的制作、审计、管理;
(三)使用本院院印、检察长印对应的电子印章;
(四)系统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他与办公室职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经费和装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所需的经费保障、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填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4- 在履行业务受理、分流、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统计等职责时,应当按照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写、录入相应信息。
第十条 信息填录应当坚持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一)依照规定,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案件管理部门录入;属于控告检察部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该受理部门录入;
(二)业务办理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该业务承办人录入;
(三)业务审核、审批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审核人、审批人录入。
第十一条
信息填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填录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反映业务办理的真实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二)规范。录入的信息字段、分类等应当符合系统要求,能够满足系统的数据识别、筛选。
(三)同步。信息填录应当与实际业务办理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步填录的,应当在进入下一流程前完成相关信息填录。
(四)完整。系统设定的数据项,应当根据要求全面填录。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需要修改本部门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应当经分管检察长审批,交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5- 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通过排查、审核发现存在填录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检察业务信息审核意见表》,经有关业务部门核实确认,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关业务信息予以更正。
需要修改已经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的,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等。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前,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经本院检察长审批,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后,交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操作。省级人民检察院删除案件、线索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备案。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后,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文书制作
第十四条 承办人应当依照系统内的文书模板拟制文书,不得擅自修改设臵的格式、内容。
第十五条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文书,应当按照要求在系统内进行审核、审批。
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文书审核、审批要求,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文书应当适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分配的编号,-6- 严禁变更、自设文书编号。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适用统一的文书编号,在系统外制作文书:
(一)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及时办理有关业务的;
(二)属于绝密业务的文书。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在系统外制作的文书,承办人应当在故障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扫描上传至系统,并在系统内完成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
初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因紧急情况需要提前批量打印文书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系统内已经创建该案件;
(二)填写案件名称、承办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经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批准;
(四)提交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核。
紧急情况消除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补充填入,并在案件办结后,将未使用的文书交案件管理部门存档,已经使用的文书入卷。
第十九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的加盖电子印章的文书,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打印机上打印。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以及其他能够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远程打印的文书,可以在接收文书的人民检察院打印。
第四章 网上业务流转
-7-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机密级和机密级以下的业务,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执行受理、分流、移送、报批等流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分流给业务部门,或者按照本院制定的分案规定,直接分派给承办人。
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到案件管理部门领取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需要将案件材料报送审核、审批的,应当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审核人、审批人应当在系统内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后的案件材料通过系统发送至下一个流程节点。
第二十三条 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流转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办结后将案件相关材料发送至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承办人应当为案件管理部门的送案审核提供必要的时间,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送案条件、是否规范完成网上办案操作。对不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督促承办人补充材料,或者补充、更正有关操作,对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交付送案。
第二十四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网上业务流转的,可以在系统外先行流转,在故障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应当补充完成网上流转的相关操作。
第五章 网上业务监管
-8-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设臵流程监管员,对网上信息填录、文书制作、流程操作等网上业务办理活动,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的流程监管员对本部门网上业务办理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管员对本院各业务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网上业务办理活动,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流程监管员应当具有履行业务监管职责相适应的信息查询权限。
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管员可以查阅、了解系统日志中与业务操作有关的内容。
技术信息部门发现有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管员。
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发现本部门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
(一)未按规定在系统内填录信息、制作文书的;
(二)未按规定在系统内流转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操作的;
(四)违反系统权限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系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业务部门具有本办法第二
-9- 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向业务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纠正并反馈情况。
案件管理部门在网上业务监管中发现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纠正并反馈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本院业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存在违反网上业务办理规定的,应当提示;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院检察长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网上业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口头提示、网上提示和书面方式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一般情形的,可以使用口头提示、网上提示,并制作工作记录;情节较重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网上业务监督、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发布本地区检察机关网上业务监管情
-10- 况。
第六章 网上统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时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本地区业务信息进行统计汇总,生成所辖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统计业务登记卡和检察统计报表,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进行审核,填写《人民检察院案件登记卡、统计报表审签表》,经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发后,逐级汇总、报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通过技术排查、统计审核发现的统计信息填录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当填写《检察业务信息审核意见表》,及时与有关业务部门沟通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已填录业务信息予以更正,并重新生成检察统计业务登记卡和检察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全国检察统计数据汇总完成后,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擅自更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信息、检察统计数据以及案件登记卡内容。确实需要修正的,要逐级备案、逐级报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类相关检察业务考评应当依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核认定的数据。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网上业务运行情况和检察业务工作总体情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
-11- 意见。
第七章 对外信息查询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生成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务公开的要求,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查询。
第四十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接受相关人员和单位的信息查询,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协助、配合。
控告申诉信息查询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检务窗口、电话等方式,接受外部查询申请,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牟取利益。
第四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本院相关部门以及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提出的信息查询申请,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八章 电子签章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需要使用印章、签名的,应当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不得使用实物印章,不得进行手写签批。
-12- 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效力与实物印章、手写签名的效力相同。已经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使用电子签名的,不得用手写方式重复签批。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是电子签章的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是部门电子印章的日常使用管理部门。
电子印章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电子签名的责任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载体,严禁私自授权、转让;发生电子签名载体丢失、被盗、被骗、被抢或者被胁迫非法使用等失去控制的,应当立即通知本院办公室锁定。
第四十六条 以院名义制作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需要加盖印章的,依照规定报领导审批后,发送至本院办公室加盖院电子印章。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授权案件管理部门,在使用院电子印章前,对涉及人身、财产权利和终结性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以内设机构名义制作的工作文书,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经审核、审批后,由本部门内勤加盖部门电子印章。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使用。对违反规定,以行政公文的方式代替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情形,印章管理部门应当拒绝加盖实物印章,责令改正,并通知案件管理部门。
因发生系统故障导致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不能使用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依照规定程序,加盖实物印章,使用手写方式签批。
第四十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电子印
-13- 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印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的,应当向印章使用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第九章 系统使用权限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承办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依照规定具有相应的业务办理、信息查询等系统使用权限。
第五十条 系统使用权限依照下列原则设臵、变更和转移:
(一)权限应当依照规定设臵;
(二)权限设臵与岗位职责相对应;
(三)权限设臵例外情形由检察长授权;
(四)设臵、变更、转移权限由案件管理部门审定。第五十一条
系统权限按照下列规定设臵: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具有各类检察业务的办理权限,以及对本院及下辖各级人民检察院指标数据、案件列表、个案内容的查询权限。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其他院领导,具有分管检察业务的办理权限,以及对本院及下辖各级人民检察院指标数据的查询权限,对本院分管部门以及下辖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案件列表、个案内容的查询权限。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本部门检察业务的办理权限,对本部门和下辖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指标数据、-14- 案件列表的查询权限,对本部门个案内容的查询权限,对下辖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已经办结的个案内容的查询权限。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具有案件管理业务的办理权限,对本院和下辖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指标数据、案件列表的查询权限,对本院个案内容的查询权限,对下辖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办结的个案内容的查询权限。
(五)其他检察人员具有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的办理权限和查询权限;需要增加指标数据、案件列表、个案内容查询范围的,应当履行权限变更报批程序,但查询范围不得超过所在部门负责人的权限。
对案件线索、正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机密案件,应当严格限制查询主体和查询内容。
因工作需要,经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可以授权查询其他部门案件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全国检察机关系统权限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本院系统权限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系统权限的设臵、变更和转移申请进行审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系统权限的操作执行部门,根据案件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对系统权限的设臵、变更和转移执行操作。
第五十三条 需要对系统权限的已有设臵进行变更的,由相关部门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案件管理部门报检
-15- 察长授权后发出权限变更通知书,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因内部工作调整、岗位交流等原因发生的系统权限变更,由案件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文件内容发出权限变更通知书,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第五十四条 承办人和负有审核、审批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因出差、请假、休假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案件,需要将其权限暂时转移至其他人员的,应当进行权限转移。
需要进行权限转移的,承办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案件管理部门发出权限转移通知书,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权限暂时转移原因消除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证明材料向案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时对权限进行恢复。
第五十五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其他院领导需要进行权限转移或者取消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发出权限转移通知书,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第十章 系统保密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谁运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安全保密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 绝密级业务不得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流转。
严禁违反规定,将非绝密级业务认定为绝密级业务,或者将绝密级业务认定为非绝密级业务。
-16- 第五十八条 检察业务密级的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在通过分级保护测评的检察专网上运行,并依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要求,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检察人员应当使用身份认证系统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定期修改认证密码,妥善保存自己的身份证书、登录信息,防止丢失、遗忘。
第六十一条
检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安全制度,规范使用终端计算机、打印机,妥善保管涉密设备。严禁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与非涉密计算机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连接使用无线设备,严禁违规卸载安全保密管理软件。
第六十二条 检察人员在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应当严守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透露本人知悉的工作信息。
第六十三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失泄密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依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院保密部门报告,保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应当向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章 系统运行维护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17- 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本地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本地区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本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等。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保密工作,以及身份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是本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保密的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保密工作,以及本院身份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部署,以及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要求,设立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员,对系统实行严格管理。
第六十七条 系统数据应当依照规定保存,严禁违反规定删除、修改。对重要的业务数据、操作日志、关键数据、数据库,应当及时制作数据备份。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值班制度。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按照本院案件
-18- 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相关的后台管理操作,其他部门不得直接要求技术信息部门执行后台管理操作。
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础上进行补充性开发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审核研究,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
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性开发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修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础代码、数据库结构、信息分类代码和配臵参数等内容,不得违反权限管理、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配臵、使用、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等情况进行检查。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填录、业务流转、文书制作、流程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业务部门负责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技术信息部门负责对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对系统配臵情况进行检查;办公室负责对安全保密工作和身份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七十三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及其人员的绩效考核。
-19- 第七十四条 在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网上信息填录、业务流转、文书制作、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电子签章、权限管理、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等规定的;
(二)隐瞒、虚报、迟报业务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权限配臵的;
(四)违反规定将系统权限交他人使用的;
(五)不依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不依照规定进行后台管理、数据维护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修改系统配臵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在系统基础上开发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在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法违纪、失密泄密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
-20- 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发,适用于全国检察业务工作,融业务办理、管理、监督、统计、查询于一体,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实时、动态地交换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业务部门,是指履行网上业务办理职责的部门。本办法将业务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并列的条款中,该业务部门是指案件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
(三)检察统计业务登记卡和检察统计报表,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发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的检察机关统计调查系统。
(四)电子印章,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内设机构的公章、检察长名章印模通过扫描、数字化转化后生成的数据文件。
(五)电子签名,是指个人签名通过扫描、数字化转化后生成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文件内容的信息。
(六)运行维护,是指为保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分级保护体系安全、稳定、正常运转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以及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础上进行的补充性开发等。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1-
附件:1.《检察业务信息审核意见表》样式
2.《人民检察院案件登记卡、统计报表审签表》样式 3.《权限变更通知书》样式
4.《权限转移通知书》样式
基层检察机关内务管理模式初探 第8篇
一、以强化责任为基础, 推进内务管理意识由“一般化”向“高标化”转变
由于受重业务、轻内务管理的思想倾向影响, 干警对内务管理工作始终停留在思想通了就“做一做”, 上级要求严了就“管一管”, 领导督促紧了就“忙一忙”的“一般化”管理和“波动化”管理状态。及时通过三条途径使干警充分认识到, 加强检察机关内务管理工作是转变干警工作作风、增强工作责任、提升干警素质的重要环节, 是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创新发展品牌的一个重要途径, 是检察机关展示良好形象, 进一步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纽带。
(一) 营造氛围, 祛除思想障碍。
在楼道走廊两侧墙壁悬挂有深刻教育意义的格言和警句, 打造文化走廊, 让干警在受到熏陶和感染中, 充分认识到只有加强内务管理, 才能与高雅、整洁的文化环境相称, 同时, 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市院领导关于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指示精神, 让干警突破检察机关内务管理是小事, 不是主流的思想观念束缚, 牢固树立“小事影响大局、细节决定成败”的全局观和细节观。
(二) 加强教育, 增强认知度。
建立展示检察文化、检察工作发展成果的荣誉室, 并定期组织干警参观, 让干警在感受检察工作发展历程的同时, 体会内务管理工作在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 引发干警思想上的共鸣。认真开展以“加强内务管理, 树立良好检察形象”为主题的“敲警钟日”活动, 提升干警对内务管理工作的认知度。
(三) 学习考察, 开拓视野。
组织干警先后到荣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的大连沙河口检察院、重庆市渝北检察院、重庆市开县检察院参观考察, 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形式, 取长补短, 推进本院内务管理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创新。
二、以加强规范为深入, 推进内务管理标准由“简单化”向“精细化”转变
针对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人、财、物, 都是一些小事和细节问题, 因此,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 促使干警从习惯养起、从细节抓起、从小事做起, 努力形成“单位是我家, 内务管理靠自觉”的意识和习惯, 并把营造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温馨舒适的服务环境, 和谐规范的文化环境作为目标常抓不懈。
(一) 制定工作规范, 实现“定责”管理。
制定《干警工作规范》, 从上班签到、整理内务、接待来访、会客、着装、办案、学习、工间操等方面进行规范, 对干警提出要求, 让干警一走进单位和工作岗位, 就知道应该以什么样的工作标准、什么样的工作态度、什么样的工作习惯去工作。以职责为根基, 努力从习惯上来约束和规范干警行为, 让干警形成自我执行制度、自我展示形象、自我创造氛围的良好习惯和作风。
(二) 制定财务管理规范, 实现“定量”管理。
针对涉案款物管理、招待费管理、车辆管理等, 都是内务管理中难度最大、最容易引发问题的环节, 重新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从扣押款物、罚没款物管理, 办案经费管理, 招待费管理、差旅费报销、车辆管理、业务装备支出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以“量化”为调整, 努力从细节上来约束和规范干警的行为, 让干警养成按程序办事、勤俭办事、按纪律要求办事的良好习惯和作风。
(三) 制定奖惩规范, 实现“定质”管理。
制定《干警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办法》, 对在岗、着装、卫生、上下班迟到或早退、私自或酒后驾车等违反日常管理制度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并和年终考核挂钩。以质量为标准, 从小事上来约束和规范干警的行为, 让干警能够把看似是小事的事情做好, 严格要求, 严格履行工作责任, 自我加压, 自我管理, 自我调控, 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状态。
(四) 制定清洁卫生规范, 实行“定期”管理。
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每周组织干警对全院办公楼进行卫生大检查, 针对检查结果进行奖惩。对卫生做好的科室和个人发给清洁卫生流动红旗, 对卫生差的科室和个人在年终考核时兑现处理。做好全院机关绿化工作, 2010年11月, 我院顺利通过了市市政委员会“市容整洁单位”的检查验收。 (下转第126页) (上接第81页)
三、以加强监督为保障, 推进内务管理发展由“个体化”向“一体化”转变
把内务管理工作和加强队伍建设有机结合, 和纪检监察工作有机结合, 和机关行政管理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领导带头示范作用、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作用、部门的教育引导作用, 以及干警个人的自律作用, 进一步巩固思想成果, 保障现有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使内务管理工作与检察工作同步发展。
(一) 加强领导监督。
领导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经常过问、及时督促检查, 使内务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 当好表率。要求干警做到的, 领导首先做到。禁止干警做的, 领导首先不做, 以自己的言行引导干警、激励干警按部就班做好内务管理工作。
(二) 加强动态监督。
一方面, 纪检监察、政工部门定期检查, 按时抽查, 保证内务管理工作始终不偏离正确的发展轨道;另一方面, 院纪检组聘请3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警为检容警纪督察员, 对干警执行各项禁令情况、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上下班签到和值班情况、干警着装和在岗状态情况、卫生情况, 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督察。对轻微违规行为当面进行纠正, 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三) 加强部门监督。
充分发挥部门在内部管理中的承上启下作用。每年年初院党组都和部门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目标考核责任书》、《车辆管理使用责任书》、《检察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 以强有力的责任推进部门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同时, 实行“一日一清洁, 一周一整顿、一周一总结”工作机制, 促使干警把做好机关内务管理工作作为自觉责任、自觉习惯、自觉行为, 并督促和提醒其他干警遵守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当好内务管理工作的保障者, 检察形象的维护者。
摘要:检察机关内务管理工作是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 綦江检察院积极完善内务管理工作新机制, 使干警的内务管理意识、内务管理标准、内务管理发展实现三个转变, 干警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干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机关整体形象和干警精神面貌进一步改善和增强, 为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创先争优提供了充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