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治理范文(精选6篇)
传统治理 第1篇
风险是伴随着人们的选择和决策而存在的, 治理不过是一套实现特定选择和决策的制度安排, 它的功能不是消除风险, 而是辨别和应对风险。人类通过建立和更新治理形态, 形成了一定的秩序, 规避着来自自然的各种危险, 缓和着人类社会内部产生的矛盾, 在克服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同时, 也在生产着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并为解决它们尝试着更新的治理机制和治理形态。可以说, 风险与治理构成了一个挑战回应的循环。
那么, 风险社会有没有自己的编码系统?如何建构应对风险社会编码系统的治理策略呢?不同的风险社会理论学派给出了不同的解答, 或者是溯源传统, 或者是民主协商, 它们互相回应与批评, 其间的张力构成了西方风险社会治理主要精神。
一、溯求传统治理
前现代社会, 对于风险的判定和治理都诉诸于传统仪式模式。文化主义者道格拉斯的人类学文献探讨了非现代社会中的危险、风险和污染, 指出前现代社会毫无反思地把危险视为命运, 现代社会反思性地把危险处理成风险, 但是所有社会都发展起来了一套处理察觉到的灾难的反思性机制。生活在经济发达、政治有序的古代社会的成员服膺于可怕的流血仪式或平和的祭祀仪式。仪式的秩序和日常生活的秩序是不可分割的, 道格拉斯认为, 仪式是通过“找准谴责对象或避免谴责的过程”来实现风险选择的。不同的政治体制都努力用不同的手段来完成这个过程:首先是解释灾害, 然后是证明忠诚, 最后是稳定体制的运行。[2]
在古代社会, 个人在特定的风险氛围中信仰的宗教或巫术大不相同, “但是宗教和巫术的确经常性地提供了缓解风险事业中所包含的不确定性的办法, 从而得以把风险经验转化成相对安全的感觉。”[3]前工业化时期, 人们对于自然灾害等外部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 面对风险, 往往是束手无策, 或者只能是通过一些宗教仪式甚至迷信活动来缓解内心的紧张, 增进群体内部的团结, 激发平安度过风险的希望。现代国家对许多外部风险已经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 科学技术和社会管理手段的进步已经为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提供了可能。人们基本上已不再相信依靠各种宗教和迷信手段能够抵御风险。但是, 传统的风险文化确实还有可以借鉴的地方, 比如说讲究天人和谐, 敬畏自然和生命, 主动约束人类欲望和行为, 这种策略不但不是过时的, 甚至还与目前比较前卫的风险管理思想有相通之处。道格拉斯在“风险与归咎”一节结尾处点明了风险文化研究对于现代社会的意义:“文化理论的灵魂视习俗为判定哪些是将要考虑的信息的监控器。以这样的思路, 文化理论所表述的很多内容对于知识的控制、舆论的出现和期望的发展都是有用的。”[4]
“传统不同于习惯或习俗, 不同于技术知识和专门知识的突出特点, 是它假定了一种仪式或天启真理的观念而这种定义鲜明的特征也是其权威的起源。传统被崇敬的不是过去, 而是它们体现的智慧。这种留意在功能上也许有效, 也许无效, 在技术上 (也许) 精确;这些并不表示它是传统的。仪式的真理体现在演出中, 体现在不断重复的现实程式中。决定某种东西是传统的原因并不是它镶嵌在实践中, 而是某种仪式活动决定了其成为真理这个事实。”[5]吉登斯把传统在现代社会的解构与纯粹自然的消失等同起来, 本来是给定的、独立的、确定的传统与自然转换为了社会和文化问题。我们今天的关于风险的争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是社会的和文化的争论。在现代社会风险争论的擂台上, 在单纯的政治、学术和大众媒体失去了独立定义风险的可能性的时候, 能否回到给定的、独立的和确定的传统仪式上来, 以期在风险的社会竞技场中说服生活在这个传统且承认它的每一个个体就是必要的了。
现代社会在两个层次上存在需要传统仪式化的风险管理体制模式。首先, 任何体制的稳定化都需要有能力来激发使风险现象“得到控制”的信心。风险评估和管理需要对公众的“价值观”做出回应并激发“信任”。像吉登斯所说的那样:“在一定的条件下, 有些传统在今天当然需要维护, 即便不是以传统的方式。就传统可以提供团结的普遍意义原因这一点来说, 它们就需要保全或恢复”[6]其次, 传统总是和权威以及忠诚联系在一起。这里的权威不是随便什么权威, 甚至不像科学那样是一种不断修改丰富的权威, 而是传统符号赋予其形式和使其合法化的权威。而忠诚不只是归属于哪一个合作团体的问题;它指的是一种对团体的归属, 而这些团体组织起来的基础是传统, 而不是特定的理性的联合, 因为这种特定的理性例如工具理性或是利益理性又或是科学理性在现代性中充当的恰恰是和风险的产生密不可分的角色。
我们不应该接受世界应该废弃传统的启蒙思想。传统是必需的, 而且总是应该坚持, 因为它们给予生活连续性并形成生活。在追求理性的全球化过程中, 一种较为极端的保卫传统的思潮便是兴起于工业社会盛期的20世纪60年代。原教旨主义诞生初期是一个宗教术语, 要求信徒回到圣文、圣经本身, 逐字逐句阅读和领会经文的本意。但是, 正如吉登斯所洞见的, 原教旨主义并不局限于宗教, 它维护的不仅仅是全球化浪潮中世界各地的民族宗教, 更是在全球文化趋同形势下对我们传统的信仰真理的捍卫。然而, 社会生活层面的“原教旨主义”又并非如吉登斯所认为的那样是“世界主义价值观的敌人”, 不仅仅因为宽容和对话本身是作为普世价值的一部分, 还因为一定程度上的回归传统、回归生活世界可以管控全球化浪潮中的社会风险及其恶性循环。
传统仪式化的风险管理可能称不上是一种“治理体制”。更难找出有哪些国家或机构行为体明显遵循着传统仪式化风险管理的程式。然而, 把这种分布广泛、联系松散、难以稳定化的状态提升到风险管理体制的高度, 具有启发意义。吉登斯认为, 在生态风险的治理上左派的深生态自然观其实就是来源于对传统概念的诉求。比如, 古丁 (Goodin) 提出:与其说景色的历史使我们看重自然景色, 不如说是作为更广大的自然世界的组成部分的景色为人们提供了认识的背景, 使他们能够看到“自己生活的某种意义和模式”。“通过自然过程产生的东西的特别价值之处在于它们是比我们本身更大的事物的产物”, 在吉登斯看来, 我们真实需要的比自己更大或更持久的东西与其说是自然不如说是传统, 而在绿色理论中高频率地出现的恰恰是传统概念。[7]传统在风险社会中指代的不是一个历史的时段以及其中囊括的一切过去时的东西, 而是长久以来沉淀下来的对每个生活于其中的个体不正自明的符号系统或观念。[8]在这一个意义上, 吉登斯提出生态问题不能与解传统化产生的冲击分开, 科学技术的进步连同经济发展机制迫使我们面对一度隐藏在自然和传统的自然性之中的道德问题。
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 传统是个体遭遇风险且丧失了对于科学知识以及专家的信任 (甚至还没有丧失这种信任时) 仍然会选用的抵制风险的重要手段。比如, 媒体上每天充斥着对各种加工食品的是非指点, 我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开始接受返回传统自然的饮食习惯。而在医疗保健方面, 大众也开始回归自然, 人们常常推崇自然治疗而不是科学医疗。从发掘传统医药、用草药替代人工合成药品, 到采用顺势疗法, 都是对传统医疗方法的尊崇。
二、无为治理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认同这样的观点:公众都会关切且饶有兴致地对某种巨大风险和灾难做出自己的鉴别、判断和解释, 它们未必“正确”, 也无权威性可言, 但是它是结合自身特质的真正属于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而一旦这种社会公众意识最终形成的话, 势必会对从经济领域到科学领域、从法律层面到政治层面的各种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认真的自省与反思, 就势必会对科学、法律、民主、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作为整个社会之理性基础的一些关键性要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认真的自省与反思。
“在威胁和危险就要变得更加危险和更加显而易见时, 我们却处于两难的境地, 越发不能通过科学的、合法的和政治上的方法来确定其证据、归因和补偿。”[9]这实质上说明风险社会本身正在陷入困境:一方面现代风险的特殊性在于现代性变异所引发的结构性风险;另一方面要控制、规避这种风险仍然要依靠创建相应的社会制度和结构来实现, 这就相当于用自己的“盾”去防自己的“矛”。贝克提出的要建立与自反现代性结构相适应的结构, 其本身可能就是具有很大风险性的。单纯在社会结构的框架里理解风险社会并试图加以控制是难以摆脱这种循环论证的怪圈的。
系统主义代表者尼古拉斯卢曼就是针对这种循环论证提出, 现代社会风险的治理必然要把注意力转向“决定风险运行的结构性因素”而不是风险运行本身。其实, 卢曼认为风险、失序、不确定性等概念本身早已存在于现代性的议题之中, 只不过是在风险社会概念来临之前, 现代性在“标识区分”时人为地将其忽略了。它们并不是新生的事物, 它们早就存在了, 当我们迎接现代性时, 风险就是作为孪生姊妹的角色被一同纳入。在现代性社会系统结构之内, 不存在任意一个本体论上风险的因果创造者, 风险直接等同于现代社会系统。比如, 即使承认现代世界发现了诸多“风险”, 科技也不能总成为替罪羊, 因为, 我们永远也没有办法再经历一遍从科学技术诞生之时起就把这个因素剔除在外的历史进程, 或许, 科技昌明的确为我们带来了种种不幸, 但是否选择科技来避免风险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风险已然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命运。
卢曼还批判了贝克、吉登斯等人提出的整个社会的反思性等概念, 质疑了其实践可能性。卢曼在对风险的认识论分析过程得出的结论是, 风险矛盾根源不在于找出一个反思风险进而克服风险的策略, 而是应去努力理解为什么理性的主体不能看到它们无法看到的事物, “如果我们想发现理性传统是如何观察 (风险) , 就必须要把自己从传统理性理解 (风险) 问题的方式中抽身出来。我们先搁置这些问题, 而去理解传统理性看不到它无法看到的东西。”[10]
卢曼细致地揭示了通过风险沟通进行决策的困难性。卢曼认为, 从风险/危险的区分形式出发, 社会中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 做出对自己有益的行动的情形, 任何决策者的风险都是被影响者的危险。作为一阶观察者[11], 决策者看到的是一个充满机会的条件境遇, 且都信心十足地承担起实现最终目标的责任。对于他们而言, 任何行动都可以化约为一个风险决策, 一旦行动失败, 就可以接受自己给出的种种解释;而对于作为二阶观察者[12]的被影响人来说, 他们没有理由接受一个由他人决策所致的结果, 并认可由他人所给出的解释。因为二阶观察者看到的是“行动者的个体特征以及行动者所理解境遇的方式之间的关系”[13], 他自己 (观察者) 并不是固定在做决策这个境遇之中的, 也没有暴露在同样的决策压力之下, 不可能快速地对决策作出反应, 最重要的是观察者不可能像决策者自身那样分享到由决策带来的同样程度的利益。因而与决策者自身对风险的评估相比, 一个决策者和观察者对这一决策中的风险评估是不同的, 后者看到的是“更少的连续性, 更多的断裂性”[14]。
由此看来, 在风险社会中, 观察者能够运用自己的观察来描述、理解观察者, “每一个规范都是虚构出来的, 也就不具有限制性”, 这是一个自我观察、自我描述的社会, 没有人能够要求得到未来的知识, 也不能得到改变未来的能力, 因为“没有人可以生活在未来, 也就没有人能够了解得更多”, 共同生活在一个已经无法确定权威在社会中的位置的社会里。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将以“决定风险的方式体验着未来”, “社会向一个未知的未来进化着, 而将已完成的抛在了脑后”[15]。
所以在卢曼看来, 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有风险的”社会, 即使是不发展的技术决策本身, 在一个充满复杂性和偶变性的社会系统中, 也是有风险的。因为在高度工业化和科学化的现代世界, 社会的功能方式和结构涉及到多个层面, 而一个系统中的各种组成要素却越来越难以协作。生活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中的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客观”的风险观察, 因为作为反思性的个体和社会的风险政策沟通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 主要的问题不是要被动地防止各种风险, 不奢望预测一切危险事态的可能性。我们能做的似乎就是理解风险社会的必然性, 理解我们的理性“不知道”风险的原因, 也宽容我们互相之间对于风险的分歧, 而不去将制造风险的责任放置在人与系统内的事物或主体身上, 以和现代性演进同步的正常心态面对各种未来的风险。只要社会理论研究者能充分意识到社会思想在促进社会变革和实现社会理想时存在的约束和理论自身的惴栗, 进而要求社会思想必伴有如履薄冰感, 时时意识到理论思维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 继而将这种忧患意识放置到全社会, 卢曼在这里提出的复杂系统理论就不是“无为”的了。
三、公共协商治理
公共协商治理是西方风险社会理论中呼声最高的治理策略。在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的过渡过程中, 风险定义及策略的制定始终被认为缺乏一个参与主体:公民大众。风险社会中的公众, 在事关全人类生死存亡的巨大的风险和灾难面前, 都是风险灾难的责任主体和受害者, 他们形成了一整套分析在什么程度上可以信任专家和媒体的方法, 并且明确地表现出一种批判性的, 将外在的灌输知识与他们原有的关于自己及社会和自然世界的知识结合起来的社会理性。依贝克的观点, 如果说在工业社会, 只有科学技术专家和政治家才对严重危险和灾难之存在与否拥有鉴别权、判断权和解释权, 那么在风险社会, 这种垄断权力必须要交还给创造和承担这些风险和灾难的每一个人, 交还给其生死存亡系于此类风险和灾难的每一个人。
(一) 搭建公共协商平台
制度主义者认为风险社会中政治的困境在于, 科学和经济的决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影响, 但是受到这种影响的公众却无法通过政治活动对这样的决策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施加影响。而西方资本主义传统国家作为独立主权结构和等级制的协调者身份也因在现代风险定义过程中暴露的弊端而出现了萎缩。贝克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用分化的政治来取代中心的政治, 其核心思想是, 民主政治不应该仅限于代议制体制, 而要充分认识到风险政治没有中心, 在任何垄断者可以进行自我控制的地方都应该提供进行批判和民主控制的渠道。“权威性的决策和行动的国家正在让位于协商性;协商性的国家的作用是搭台唱戏、安排对话并给予指导。”[16]原本在政治领域和非政治领域之间划定的僵硬的界限必须要打破, 传统认为科学活动、工商业活动都是高度自主独立的领域, 不受公众影响, 这种观念现在必须改变。
在探索风险社会的发展出路上, 贝克并没有走上后现代主义的以非理性对抗理性的道路, 而是主张理性地对待理性自身的内在分裂。贝克看到现行的社会政治体制以及科学技术体制是引起风险的重要原因, 但他反对“简单地抽身退步”, 即简单地否定抛弃, 而主张启动能够对自身体制的后果和影响进行反思的社会进程。贝克与哈贝马斯一样提倡一种反思的现代性, 即以一种新的理性来对待第一次现代化中的启蒙理性。首先确立政治和道德对科学技术的优先性;其次倡导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和世界秩序, 一种后民族国家的“世界主义的社会 (包容各种差异而又平等的后民族国家社会) ”以及“世界主义的民主”;最后将希望寄托在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等世界性非政治运动的作用上。在具体的社会治理策略上, 贝克对此提出了两个相互连结的原则:第一, 实行权力分配;第二, 营造一个公共领域[17]。贝克认为只有一个将风险定义权力实行分配且下放, 才能避免风险社会中政治、学术与媒体的恶性竞争体制;只有一个激烈的、有说服力的、以科学论战武装起来的公共领域才能够倾听风险社会中每一个个体“希望怎样生存”的呼声, 才能把所有个体所希求的生存标准应用到政策制定、科学规划以及媒体宣传中去, 并成为绝对占优势的指导原则。
公共协商的核心原则在于尊重每一个个体在各自的背景下对风险的感知、定义和选择, 民主原则是其中当仁不让的首要精神。19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中兴起的“商议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 模式是这种公共协商制度的系统表达。哈贝马斯以公共领域 (public sphere) 和交往 (communication) 行为等概念为基础, 提出了一种超越于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之上的“第三种民主”的规范模式, 即程序主义的商议民主[18]。商议民主强调通过讨论、商议达成妥协和利益调整, 而这种妥协和调整不仅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议制度形式, 还应当表现为公共领域中的商议制度形式。哈贝马斯强调, 商议民主的实质在于:反对一切形式的强制, 公共意志的形成, 必须包容所有人不同的意见, 并通过理性的论证或争论, 以求得共识。
制度主义的这一套理念在西方科技风险治理方面已经有了近六十年的发展历程。西方上个世纪中期关于风险特别是科技风险仍然处于专家争论阶段。这一时期, 人们开始意识到核能的使用过程中所潜藏的风险, 并对如何安全地使用核能、如何控制和评估核能给人们带来的风险展开了争论。争论的主体是专家和管理员, 公众在这一阶段被排除在外。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公众声音。这一时期, 人们开始提出对各种风险进行比较, 并提出了社会承受风险的能力问题。争论的主体中除了专家和管理员外开始出现不同意见的反对者, 公众也开始关注核问题产生的风险。20世纪70年代是公众焦虑的十年。这一阶段的风险问题研究不再由专家们关于科技问题的争论来主导, 而是由越来越多的批评者和新技术的反对派们的辩论来主宰。这一时期突出的特点是公众开始对风险产生焦虑。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到现在, 这时期人们展开了全方位的风险讨论。1986年切尔诺贝利事件引起了公众极端不确定性、焦虑和冲突, 促成了对关于自然、科学、技术、专家意见和社会体制的批判。风险分析涉及到了社会学、政治学、文化理论等。参与讨论和研究的主体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人员, 如专家、工业界人士、管理员、国家、协会和广泛的社会成员。[19]
(二) 公共协商合法性分析
第一, 公共协商治理有利于实现科技控制中主体的解放。公共协商民主通过对公开讨论、对话、公共协商而打破专家等对知识的垄断, 将技术置于民主控制之下。在风险的定义和评估问题上, 公共协商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风险社会里出现的风险因其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要求公民们更加积极的参与, 人们逐渐认识到对新风险的研究和执行不能也不应该由相关专家单独做决定, 而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做决策, 比如, 基因技术、核技术等高科技是否安全, 它们能否造福人类, 它们带来的福多于祸还是祸多于福。在风险社会中, 风险的争论不仅是学术意义上的争论, 它们是社会冲突的集中展现。在这些社会冲突中, 价值和观念争论远远超出了政治和经济范围之外。因此, 外国学者提出了“科技民主”的理念, 认为承担整体风险责任的主体并非仅是专家, 而是全体的社会。“科技民主”的理念打破了“专家”与“普通大众”之间的界限, 认为专家的意见只是社会总体决策的参考, 公众应当具有参与科技决策的权力, 这也为公众参与技术评价范式的兴起奠定了政治基础。
公众参与风险决策可以使风险政策制定更民主化, 通过了解更广泛的观点、知识和经验, 就更有可能形成新的、原创性的思想, 而不是在技术官僚制的决策过程形成的思想。虽然就具体某方面的风险本身而言, 专家们懂得最多, 但对于相关风险的社会影响或潜在社会影响, 则是受风险直接影响的团体了解最为深刻和全面, 因而公众参与将直接有利于对风险的社会影响的判别和分析。[20]风险的出现打破了科学家的知识垄断, 打破了科学对理性的垄断。应对风险, 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利益、观点的表达, 以及共同决策。因此, 社会必须要鼓励采取诸如沟通会议、社区研究、公民评判、公民座谈、听证、建立公民参与渠道、地方和国家咨询、焦点访谈等民主方式, 同时, 借助公共媒体, 围绕公众关心的某些问题形成专家与公民之间的对话机制, 为新的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第二, 公共协商治理纠正颠倒的风险分配方式。因为鼓励公民参与, 尊重各种不同的偏好、利益和观点以及理性反思, 公共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合法决策。首先, 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决策过程, 政治讨论包容所有的人, 没有人具有超越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性。公共协商民主政治的程序自由和平等价值, 意味着公民不仅应该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 也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政治影响的权利。其次, 决策是在公民及其代表的公共讨论和争论过程中形成的, 理性具有超越个体自我利益与局限的优势。公共协商过程的实质性特征应该是以理性为基础。再则, 形成决策的过程是将说服而非强制看作是政治的核心。参与者应该可以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 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 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第三, 公共协商治理包容多元文化背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 面对文化多元主义的事实, 公共协商民主能够充分考虑少数族群和边缘群体, 因而能够最广泛地照顾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风险定义和可接纳程度。道格拉斯认为文化代表着在非常重要的转折点上协商和妥协的意义, 这就好像戴上一副光滑的摩擦手套, 无争议的问题都可以得到处理。[21]反过来, 文化上的分歧是阻碍达成风险共识的重要原因。在全球化的过程中, 具有文化独特性的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不同的宗教信仰群体、原住民群体、弱势群体等等, 因为差异而产生了普遍的风险冲突和分歧, 如何将这些边缘化的群体、甚至少数族群纳入现存体制, 是应对风险的关键环节。只有公共协商才能提供了文化包容的可能性, 因为只有在公共协商中, 边缘群体和民族才能以平等的地位进入风险讨论, 并且其利益和立场可以无原则地被尊重。“作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 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 (common good) 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 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22]这在风险的公共协商中, 正如埃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所写的那样:道德分歧是我们必须学会与之相处的条件, 而不仅仅是实现公正社会所必须克服的障碍。
第四, 公共协商治理重建责任机制。贝克认为, 风险一旦出现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责任问题, 而人们在处理这些风险的过程中总是想方设法回避责任。通过参与, 公共协商民主能够明确责任, 从而有利于防止“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协商过程的参与, 使行为主体能够在对话过程中明确自身与他人的责任, 明确促进公共利益的政策建议来自各方的共识。风险的分担过程也是一个沟通和说服的过程。只有说服各方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才能使治理运行起来。”[23]因此, 公民有责任维护并促进公共利益, 更好地确定支持特定政策的机构和组织。参与公共协商过程的公民承担着的责任有:提供协商过程中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由;倾听并真诚地回应他人的理由和观点;尽力达成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意见。
第五, 公共协商治理重建信任理解机制。所有公民也许都会根据在其自身道德框架中所认可的道德价值而同意政治公共协商的公共基础。因为公共协商的政治框架对每位公民来说都是道德性的或真实的。简单的说, 这就是由己推人或是所谓认知上的“移情”。公共协商不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因为还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维度, 那就是参与者要试图去理解并认可对手所持立场的正当性尽管不一定要赞同它们。决策前进行公共协商的社会体现了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与关怀。虽然公共协商需要达成一种妥协和统一, 但这只是其工具性价值, 公共协商的内在价值还包括协商者之间无条件的尊重、理解和信任:尊重对方平等表达自己立场的权利、理解对方的处境和难题, 信任对方在协商过程中会给予自己同样的尊重和理解。在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感的风险社会, 这样的信任理解机制为解决风险争论提供了最基础的可能平台。
(三) 培育公共协商能力的公民社会
我们生活在一个复杂的、充满风险的社会里, 我们无法预测科技革新带来的结果, 这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我们不仅要理解和改变自己周围的环境, 而且要参与到集体的决策中, 并能够帮助那些对周围环境控制能力比较弱的人们。通过接受公共协商制度可以让每个人在风险社会里做出合理的选择并能够适应社会所发生的种种变化, 从积极的方面培养社会的道德凝聚力与和谐度。
公共协商民主首先能够培养出风险政策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行政人员的美德。协商民主通过理解和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 不是强迫遵守那些无法了解的、与我们相疏离的道德要求, 而是能够培养人们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的意愿。通过充分了解其与众不同的人性、道德信念等, 人们就能够更好地相互理解其期望、关怀与需要。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有利于在行政人员中培育一种自觉自愿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遵循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为公众服务并负责的精神和品格, 形成高尚的、富于进取精神和自律精神的政务氛围。
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还能够培养出普通公众的责任感和提高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掌握能力。公众可能并不具备处理复杂政策或者政务的能力。但是, 一旦进入更大范围的大众参与领域, 民众将无法承担所赋予他们的民主角色。如果能就普遍关心的事务进行公共协商并且切实将协商结果贯彻到政策执行中, 长此以往能够增强公民的辨别能力, 激发人民掌握和运用不断更新的知识以预防和控制风险, 培养长远和全局的眼界, 能够理解为长期目标而牺牲短期利益的好处, 能为整体利益牺牲狭隘的私人利益。随着协商民主的日益完善, 人们的政治智慧也会随之大大增强。
在公共协商过程中不断提高政治能力的公民就 (下转第87页) (上接第23页) 可以组成抵御风险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与知识社会、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社会都不同, 它有四个基本功能:一是填补了国家和市场治理机制所遗漏或无法达到的领域。志愿行动是公民社会运行的重要方式, 可以调动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来解决整个社会遇到的具体问题, 尤其是一些新的、无法被纳入正式制度解决范围的问题。二是它充当了公共权力与私人领域连接的过渡带, 减少了公共权力直接干预到私人生活, 同时也能把私人领域中形成的共识通过言论、行动转达给公共权力。三是公民社会减少了市场对社会的过度侵入。它倡导社会自愿合作与互助的价值理念, 发动各种以实现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为目的的社会运动, 这些无疑是对利润至上价值观的抵制。四是公民社会的发育水平体现了一个社会的自组织和信任程度。[24]
传统治理 第2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治理;乡村;传统社会组织;寨老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6-0030-005
少数民族乡村治理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民族团结、稳定和发展的基石。伴随着中国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型,少数民族乡村治理也面临着如何在特定的民族文化传统中有效开展治理实践的难题。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是国家权力和地方自治双轨并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两者权力存在消长,但国家权力从未完全控制乡村地方社会,地方力量也难以绝对脱离国家权威。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国家政权建设,造成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广泛渗透。新中国的乡村治理中,政府和党的基层组织成为治理的主导力量,形成了乡村治理“内卷化”[1]和基层行政化[2]的困境。治理是多元化主体协商与合作的过程,强调社会各方面的参与,进而改变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管理和社会控制,达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在少数民族乡村治理中,应激发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的活力,创造性地利用传统社会组织构建多元的治理主体。侗族的寨老组织是一种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本文将以贵州黔东南地区黎平县肇兴大寨的寨老组织为例,讨论当代治理转型的背景下,少数民族乡村治理过程中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问题,抛砖以引玉。
一、传统的侗族寨老组织
侗族传统社会的寨老是寨子里的自然领袖。侗族每个寨子都有寨老,人数一般不固定,三五人或七八人不等。寨老一般由房族里德高望重、秉公正直、热心为大家办事的老年人担任。寨老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寨子的社会秩序、调解当地人的纠纷、执行习惯法规、兴办公益事业等。[3]78寨老没有任何特权,也没有任何报酬,他们如果失职,或干了对本寨不利的事,视情节也同样受罚。如《六洞议款规约》中规定:“做寨老的人哪个不好,勾引坏人进寨,吃里爬外,暗中吃群众的钱财,罚他十二串钱。”
寨老制度是以村寨为单位的传统侗族社会基本组织制度。传统上,在侗族地区形成了一套“家族—寨老—中款—大款”的组织体系。虽然从秦汉之后,侗族地区就受到帝国中央政权的管辖,汉代设“边郡”,唐代设立“羁縻州洞”,直至明代又设立卫所制度,但是,侗族地区的这一内部组织体系并没有发生变化,它与中央帝国行政机构并行不悖,是侗族社会内部的一套地方秩序。因此,寨老制度实际上是传统侗族社会对内以家族为基础、对外以合款为基础的关键。肇兴所在的肇洞,属于原六洞地区,在历史上,六洞和肇洞的地域范围都发生过多次变化,但合款这一套组织体系和制度直至民国时期一直存在。通过合款制度,肇洞与其他村寨形成六洞的联合组织,它是侗族地区自身的一种“行政”单位。合款将不同的村寨联合为一个更大的地域范围,共同制定“款约”,建立一套生活和生产秩序,同时,加强村寨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尤其在遇外敌时,能联合防范和对抗。
帝制时期,汉人社区的士绅阶层是沟通国家与地方社会的桥梁和中介,他们一方面维护地方社会的利益和秩序,另一方面也向上与国家建立联系。国家借助士绅阶层达到对地方社会的治理,士绅阶层也通过进入国家官僚体系获得个人的发展与政治名望。一般而言,相较于汉人社区,帝制时期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更为松散。正因此,在侗族地区,地方权威寨老在地方社会所发挥的沟通上下的作用比起汉人社区的士绅来要弱许多,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对内的管理以及对外的合款。据《侗族简史》所述,自秦汉到隋唐五代1000余年,中央王朝虽然在侗族地区建立了郡县,但多为“入版图者存虚名,充府库者亡(无)实利”[4]25之地。当时侗族社会内部仍然是“千人团哗,百人合款,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徒以盟诅要约,终无法制相縻”[4]25,以地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等农村公社组织,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明永乐十二年(1414年),贵州侗族地区形成“土流并治”的局面。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贵州侗族地区的正、副长官司陆续停止承袭,至此该区域为流官所管理。据载,宣统二年(1910年),侗族地区还发生过侗民“联款”,“围官吏戮士绅”[4]81之事。
学者一般认为,大体在民国时期,侗族的“家族—寨老—中款—大款”的组织体系受到国家权力的较大影响。民国时期,随着国家政权建设和民族国家建设的双重推进,民国政府通过政权的官僚化,不断加强国家权力的扩张。杜赞奇对这一时期华北乡村的研究发现,国家政权的扩张,改变了乡村社会中的政治、文化及社会联系,直至19世纪末,地方和中央政权都依赖的乡村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被20世纪的国家政权抛开,保护型经纪人逐渐被赢利型经纪人取代,从而导致国家政权的“内卷化”。[5]68在贵州黎平境内,与华北地区相似,民国时期的国家政权深入基层和吸收下层财源也基本没有中断。民国时期,国家政权在侗族地区实行保甲制度,侗款逐渐失去作用。民国24年,黎平各乡开始编查户口,实行“联保连坐”,划全县为8个区,区以下设联保办事处。民国29年,全县开始清查田亩,土地一律丈量,分三等九级课征田税,对原有田赋的土地粮款,增一至两倍,次年,田赋增收实物,并规定以“官价”征购军粮。31年,又将“征购”改为“征借”,分文不给。[6]此时的各种税捐也多如牛毛。由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深入,原本由侗款维系的地方社会的基本秩序被行政体系和官僚管理系统逐渐取代,此时,寨老的主要作用仍是处理民间内部的各种纠纷、公益事业等,税收、摊派、征兵等由保长执行。新中国成立之后,历次运动破坏了侗族地区的寨老组织,新的国家政权形式进入侗族地区,“文革”之后寨老组织开始重新恢复。
二、当代寨老组织的复兴
侗族地区寨老组织的复兴是在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复兴的大背景之下展开的。以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境内的肇兴侗寨为例,肇兴侗寨的寨老组织在“文革”之后恢复。“文革”期间,当地的鼓楼被当作“四旧”拆掉,当地人连侗歌也不许唱。“文革”一结束,当地各房族都开始考虑重新修建鼓楼。由于修鼓楼要寨老负责、安排和组织,所以当地人先把寨老组织恢复起来。在鼓楼修建的过程中,寨老自始至终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肇兴侗寨内基于房族划分为5个地方社会内部群体,当地称之为“团”。民国年间,当地人借用儒家的“五常”,分别命名为仁团、义团、礼团、智团和信团。五个团分属肇兴上寨村、中寨村和下寨村,三个村位置接近,且在历史上即为一个侗寨,即肇兴侗寨,又称肇兴大寨。各团之间各有其内部秩序,虽有的团隶属同一个行政村,但各团的内部民间事务互不干涉,均由各自的寨老组织负责。
肇兴侗寨目前的寨老组织情况,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从寨老人数上看,各团主要负责的寨老为三到六人不等。第二,寨老组织内部形成了一套比较正式化、制度化的运作机制。如不定期推选寨老和划分平时的职能分工。寨老年龄过大或自己不愿再担任,便可通过寨老大会推选新的寨老。寨老组织内部各人分工比较明确,如专门管理鼓楼内部财务、负责民间娱乐活动、负责鼓楼山林、负责祭萨等。第三,各团都保留往届的寨老,新一届寨老负责日常事务,但是凡遇重大事情,需要集体商量决定时,就会请往届寨老一起商议定夺。第四,从年龄上看,仁团新一届寨老较为年轻化,除一人六十岁以上,其余均为四十多岁或五十出头。义团的日常事务也由新一届寨老处理,并且新一届寨老人员中兼顾了不同的年龄层,其中一人为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其余三人均为五十多岁。这样,在新一届寨老中,日常负责人为年纪较长者,而跑腿的活路则由年轻一点的寨老负责。礼团寨老年纪均在六十岁以上,日常只有两个人负责。
当前寨老组织的作用主要限于民间内部事务。如本团的各种民间娱乐活动,包括当地的芦笙节、泥人节、抬官人、祭萨等活动和仪式中的组织和安排,以及本团集体山林收支等。此外,各团的鼓楼和花桥由寨老负责,遇到损坏需维修,寨老要组织大家捐款、投工投劳。如当地义团花桥因年久失修,花桥顶部的木板脱落,该团寨老就在桥头的柱子上贴了告示:“该花桥年久失修,过往行人、群众请注意安全。”之后,该团寨老召集大家一起商议修桥事宜,老百姓认为,现在当地发展旅游了,花桥成了“旅游观光的风景线”,除了大家自己捐钱修建之外,政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为此,寨老代表本团向地方政府递交了一份《关于维修义团花桥经费的请示》,说明为了把花桥维修好,群众已自愿投资1000多元,由于维修经费较大,还需政府出资相助。寨老详细列出各项费用,此事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寨老发挥着不少作用,但作为传统权威,寨老的威望和地位跟以前相比,已经有所下降。很多寨老说,由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不过是“义务”给老百姓服务,遇到很多事情,他们并不好管,也没法管,管了老百姓也不听。因此,寨子里的老百姓遇到日常纠纷等事,一般会先去找政府,而不是寨老。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依靠集体的生活方式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很多事情可以靠钱来解决,个人对于房族的依赖减弱,作为房族领袖的威信也受到挑战。
杜赞奇在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中,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分析概念。他认为文化网络包括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了施展权力和权威的基础。“文化网络”中的“文化”,正是指扎根于这些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这些规范包括宗教信仰、内心爱憎、亲亲仇仇等,它们由文化网络中的制度与网结交织维系在一起,这些组织攀援依附于各种象征价值,从而赋予文化网络以一定的权威,使它能够成为民间社会中领导权具有合法性的表演场所。换句话说,这些处于文化网络中的地方权威是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并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这是他们出任乡村领袖的主要动机。[5]13-36在当代,传统寨老的权威和权力所依靠的一整套“文化网络”处于破坏和消失之中,由于经济的发展,往往是经济实力更具备说服力,取代了传统的象征和规范,因此,寨老的身份和地位显得有些尴尬。
尽管面临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在侗族地区,传统的寨老组织作为地方社会的一套内部组织和机制,依然顽强地存在,并且在民间日常生活和仪式节庆等场合发挥着相当的作用。作为一种非政治化、非权力化的“软约束”,受乡俗、人情、面子等因素制约,民间社会组织的功能依然不能低估。
三、嵌入式治理的实践
少数民族乡村治理要将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相结合,一方面尊重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的基本规范和秩序,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依托传统社会组织,培育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将基层国家权力“嵌入”少数民族乡土社会之中,在国家权力的运行中运用乡土的规则、结构和规范,形成少数民族乡村的“嵌入式治理”[7]。
在肇兴侗寨,对于乡村治理中寨老组织的作用,当地基层干部深有感触。乡里的干部告诉笔者:“寨老发挥的作用肯定大。为什么呢?在这里,是一个民族文化比较深厚的地方,它的文化的载体呢,就是他们每一个个体。寨老呢,又是这里边的有影响力的人,他们在里面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他们可以形成一个整体的,在人们的思想的引导上,在氛围的营造上,在这些方面,都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一个地方的发展,肯定要有一个先进的理念,还要和当地的文化、当地的传统的结合。要结合好的话,我们首先就要做通寨老的思想工作,要求得他们的认同。他们作为文化的承载者,作为对文化理解比较深的主体,他们理解我们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我们根据对整个文化特征来做的工作,能理解得好。那么,这个就能真正地、很好地实行下去,贯彻下去。我们基本上就是说,让他们参与决策,在牵涉到重大的,包括整个村落、村寨的发展方面,让他们参与进来,他们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我们经常开他们的会,定期召开寨老的会议。”
在肇兴侗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黎平县政府和肇兴乡政府联合发起了一个名为“古民居保护协会”的组织。协会章程称:“本会是由肇兴侗寨三村群众在保护肇兴侗寨传统古民居的基础上推选组成的肇兴侗寨古民居保护及一般民居改(新)建审批等的综合性管理协会,是代表整个侗寨民族文化保护的社团组织,是依法实行自律管理,主要为古民居保护、民居改(新)建审批、保护村容寨貌等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该协会在县政府办、文广局、风管处、建设局、民宗局、国土局、肇兴乡人民政府组成的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作用是作为联席会议和肇兴侗寨的老百姓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按照规定,协会的成员一方面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反映老百姓的各种意见,同时要向老百姓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把上级的精神传达给老百姓。此外,还要开展古民居保护、民居改建和新建、保护村容寨貌等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该协会的人员以肇兴大寨三个村的村干和寨老为主,另外还包括几个群众积极分子。
将寨老纳入一个由政府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是因为政府意识到,在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有寨老传统的侗族寨子,要搞好工作,民间的力量不容忽视。
地方政府在运用现有的乡村政治体制进行治理时,需要借助民间权威的合法性,即地方政府要运用文化的合法性来辅助政治的合法性和权力的合法性,运用民间文化和民间组织,使政令得到更好的贯彻。这体现了正式权力机构和非正式权力机构、国家权力精英与民间精英之间的互动。
因此,正是基于“民间力量不可忽视”,政府决定 “和当地的传统结合”起来。通过组建“协会”,以往仅仅作为寨老的人被赋予了双重身份:寨老和会员。作为协会成员,地方政府每个月还会给他们发放一定的报酬。双重身份使得平时各团管各团的寨老,通过协会这个身份被“统合”到对整个肇兴侗寨整体的管理之中。以往开展工作,政府是让各个团的寨老回去做自己团的群众的工作。但一个团的人,自家亲戚多,很多事不好说。将5个团的寨老“统合”到一个“组织”中,就能跨越“本团寨老只管得了本团”这一民间社会内部的边界,从而形成“跨团”的共同监督与相互监督。通过这一制度上的安排,民间社会以团为边界的寨老组织形成了跨团的联合。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避免了各团之间的不均衡和要求不一。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将民间社会组织与政府建立的社会组织相结合,通过赋予民间权威以双重身份,巧妙地将少数民族乡村治理嵌入传统社会之中,以便更好地开展治理实践,取得治理实效。
四、结 语
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在当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重要地方组织资源和乡土根基。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治理实践,需要与自下而上的乡村社会力量互动和互嵌,形成国家与地方、官方与民间的有机格局,开创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新局面。[8]其一,复兴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激发传统社会组织的活力。当代,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社会组织虽然形式上复兴,但在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的实质作用有限,社会组织的活力有待激发和增强。必须本着尊重和发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则,让少数民族乡村的内在传统秩序成为村民遵循的基本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为传统社会组织的实质复兴建立稳固的心理基础和道德基石,激活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为传统社会组织赋权,以便创造性地发挥传统社会组织在当代的作用。其二,在少数民族乡村治理实践中探寻合理的嵌入式机制。探寻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与当代国家治理之间的契合点,将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域之中,调节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通过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少数民族本土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分子和中坚力量,构建少数民族乡村的多元治理格局。
参考文献:
[1]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J].开放时代,2011,(2).
[2]葛道顺.乡村治理中的社会组织建设[J] .中国乡村发现,2014,(1).
[3]黄才贵.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侗族卷·黎平县肇洞侗族社会调查[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
[4]编写组.侗族简史[M].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
[5]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6]编纂委员会.黎平县志[M].成都:巴蜀书社,1989:20-21.
[7]陈锋.论基层政权的“嵌入式治理”——基于鲁中东村的实地调研[J].青年研究,2011,(1).
[8]马雪松.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责任政治逻辑[J].社会科学战线,2016,(7):178-185.
传统乡村治理形态与功能的意义 第3篇
1 传统乡村制度网络的治理形态
所谓“治理形态”是指公共的或民间的组织和个人管理社会事务方式的概括与抽象。传统乡村治理建构在民间组织、乡里制度、政治儒学和科举制度之上, 其中民间组织是依托的母体, 由此形成环环相扣的制度网络。
1.1 以血缘为纽带的民间组织
由于缺乏现代组织, 传统乡村人群的集聚只能通过以血缘为纽带、以家庭为最小单位的宗族组织进行。同时, 由于传统乡村土地私有、买卖自由, 村庄的界线相当模糊, 对乡村的控制只能通过宗族组织进行。 (从翰香, 1995)
宗族组织的长期发展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制度与规范, 如实行外婚制, 拥有祭祀祖先的祠堂、族产、族谱、族规、族训和宗法伦理等。
作为传统乡村的主要组织形式, 宗族构成了国家建构制度网络的基石。从宗族制度考察传统农民, 可以说, 经济上, 农民以满足一家一户需要为其生存方式;政治上, 他们却始终生活在管理有序的组织之中。
1.2 联结农户与政府的“乡里制度”
乡里制度建构在宗族组织基础上, 是行政借助于自治、以社会管理和资源汲取为目的的组织形式。乡里制度创始于春秋战国时期, 由于战争对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大量需求, 齐国创建了“五家为轨, 轨有长;十轨为里, 里有司;四里为连, 连有长;十连为乡, 乡有良人”的乡村管理制度;同时配套建立了以户为单位的战时打仗、平时耕作、军民合一的“什伍制度”和用于管理人口的“编户齐民”制度。乡里制度的实行, 不仅将乡村社会编织了起来, 而且将民间分散的物质和人力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之后, 秦国进一步将“什伍制”改变为“什伍连坐制”。什伍连坐制“行之十年, 秦民大悦, 道不拾遗, 山无盗贼, 家给人足, 民勇于公战, 怯于私斗, 乡邑大治”。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政府层面推行郡县制, 同时在社会层面完善乡里制度, 形成自中央郡县乡亭里什伍户的自治与行政有机衔接的金字塔式官民体系。
乡里制度中的“里正”在春秋战国时为朝廷命官, 但从秦朝起退出, 以后职官进一步上收至县, 县以下为乡村自治。职官的变化凸显了利用民间组织资源进行治理的理念。
1.3 凝聚民间道德信仰的政治儒学
儒学源于宗法伦理, 原为维护宗族内部秩序, 孔子将其改造后用以服务于国家统治秩序。儒学的政治内容主要有天道观、大一统思想和纲常伦理, 归结起来实为“家国一统论”:即小家一统于大家 (家族) , 家族一统于国家, 国家一统于皇帝, 而皇帝的权力由上天授予。
儒学的发展有两个层面, 一是理论层面或称心性儒学。在理论层面, 儒学自孔子创立、经孟子和荀子的发展, 形成先秦儒学的完整形态, 但在秦朝遭到了“焚书坑儒”的冷遇, 秦以后儒学被供奉为国学, 受到至高无上的礼遇和不断地丰富发展。二是制度层面或曰政治儒学的推进。其前期是孔子的创制, 以后既有统治者的参与, 如颁布《圣训六谕》、《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等民众教化大纲以及民间宣讲制度的滥觞;又有儒学家们的推进, 如《吕氏乡约》、《蓝田乡约》、《南赣乡约》等乡村公约的制定等。政治儒学的推进, 加剧了民间道德信仰的凝聚与整合。
1.4 倡导教育, 汲取乡村人才的科举制度
科举作为传统社会的选官制度建立在立足于乡村和回归乡村的有序循环上。科举制的创立经历了“世袭制”、“朋党举荐”等的演变。先秦时期为官录用是贵族世袭制。国君中“为天子之同姓者十之六, 天子之勋戚者十之三, 前代之遗留者十之一, 国中之卿大夫皆公族也, 皆世官也”。 (夏曾佑, 1955) 进入春秋战国, 世袭制被养士、军功选士等招贤纳士之风打破。秦统一中国后, 强调“推择为吏”、“考试取吏”、“通法入仕”和“征士”等以个人才干和能力设职授官。之后, 两汉时期发展了“察举制”和“征辟制”, 然而“察举”和“征辟”的共同要害是朋党荐举、结党营私。为克服选官制度上的积弊, 魏晋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然而随着荐举权被世家大族把持, 评议中的才能和道德标准被抛弃, 官场上依然是朋党举荐, 形成“上品无寒门, 下品无势族”的门第格局。
为破除朋党举荐、世家把持的门第局面, 隋唐时期科举制度应运而生。科举不以世家、门第、年龄、民族和考试次数为限, 所依据的是学问和功绩, 从制度上开创了以公开考试选拔乡村人才和民间重视教育的选官机制。
依托宗族制度建构的乡里制度、政治儒学和科举制度形成了网络式的多维治理形态:宗族制度好比经线, 乡里制度犹如纬线, 政治儒学就像缕缕细丝, 科举制度恰似穿梭来回的梭子, 编织着乡村, 整合着乡村, 使传统社会在自我运行的同时维护并推动着国家的新陈代谢。
2 传统乡村制度网络的治理功能
传统乡村的治理形态体现了行政借助于自治进而实现乡村自我管理和服务于国家的多重功效, 在稳定社会、调动资源和巩固统治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1 推进守望相助和亲情凝聚
在乡村治理上, 宗族组织发挥了主导作用:政治上祭祀祖宗、治安防范、调解和消除族人纠纷与矛盾;经济上生产、赈济、催征税赋、济贫恤孤;文化教育上发挥劝勉、兴学、义塾等守望相助和亲情凝聚的功能。而国家借助于宗族组织以极少的制度成本有效地实现了对整个乡村社会的管理, 实现了行政权对民间自主性的有效调动和利用。
2.2 实现乡村有序管理和资源汲取
国家通过“乡里制度”实现了乡村的有序管理和对乡村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的有效调动。乡里制度的作用表现在:一是深入村落农户。二是对民间社会施加管理。三是提升国家汲取资源的能力。
2.3 引导民间信仰和道德规范
政治儒学作为社会化的规范和理念不仅要求普通乡村民众遵从, 更重视对儒生和乡绅的教导与作用。如宣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要求他们遵从统治秩序, 在伦理道德上做出表率, 关心家乡建设、成为家乡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2.4 促进文化教育、人才流动和乡村繁荣
在民间人才选拔和乡村建设上, 科举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 然而最重要的是将国家对人才的需要和民间对功名利益的追求以及对文化教育的重视融为一体, 达至社会协同发展和长治久安。
首先, 科举促使乡村精英纵向流动, 国家不断从中汲取优秀人才充实统治力量。
其次, 引导民间的价值观。科举考试的内容是儒学, 因此只有掌握儒学知识和理论并以之指导考试, 才能获取功名并融入上流社会, 这就使乡村社会重视儒学、重视文化知识的学习。
第三, 促进乡村的繁荣和发展。
制度网络将传统乡村有机地凝聚起来:民间组织凝聚了乡村生生不息的自助与互助的资源, 乡里制度凝聚了乡村的人力与物力, 政治儒学凝聚了民间的意识形态与道德规范, 科举制度凝聚了民间对功名利益和教育文化的追求。
3 新农村建设治理形态的探讨
今天, 传统乡村的制度网络早已随同皇权政治的终结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成为历史。人们正在为农村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寻找种种方案。然而在向西方学习的同时借鉴“依托乡村、治理乡村”的理念仍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3.1 新农村建设建立在民间现代组织基础之上
传统乡村治理建立在宗族组织基础之上, 今天在现代化进程中亟需建立现代农村组织。然而, 当下乡村治理却不甚重视现代组织的建设。农村不仅缺乏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文化组织, 而且现行村民自治组织也是处于组织功能萎缩状态:除了完成政府下达的税收和计划生育等任务, 缺乏率领农民发展生产、建设家乡的作用。而乡村现代组织缺乏和组织功能萎缩带来的是, 8亿多农民“散沙般”各自在改变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 在奔波于瞬息万变的市场, 在面对基层政府。然而乡村现代组织缺乏使农民无以脱贫致富, 村民自治举步维艰, 乡村公共领域难以发育, 农村现代化难以实现。
现代农村组织不同于传统农村宗族组织, 是由契约关系、生产关系和利益关系形成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业缘组织。它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与作用。
3.2 新农村建设应建构多维治理形态
传统乡村通过建构组织的、观念的、人才与教育的多维治理形态, 形成社会、政治、道德和文化等交互作用的制度网络以此进行综合治理。今天, 农村由于缺乏现代组织、缺乏贴近生活的道德、信仰的引导, 长期以来农村人才始终向城市流动、农村教育始终为城市服务, 而人才和教育的薄弱又始终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同时受传统农耕文化的影响, “小农意识”和封建思想普遍存在。而这些方面的薄弱与落后交互作用, 使农村现代化缺乏相宜的环境和土壤。
改变这种状况, 首先要促使农民的观念转变。通过发展农村现代组织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 形成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和体系化生产。农户在参与产业化生产经营和市场经济的竞争中逐渐认识自己的价值和作用, 形成主动参与经济、参与竞争、参与管理的民主理念, 进而淡化“小农意识”;同时促使农户之间、村与村之间形成产业的纽带和利益上的联系与依从, 从而打破自我封闭的格局。农村现代组织的建设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有助于农民集体观念增强, 分工合作的品质不断积累以及观念的更新和重塑。
其次, 重视公民道德信仰的培育和建树。道德信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有了它可以使人“贫贱不能移, 富贵不能淫, 威武不能屈”, 不躁不媚地进行物质建设和精神建设, 然而, 由宗法伦理演绎而就的儒学无力担当这一重任, 需要公民伦理、公民道德信仰给予改造和重新建构。
再次, 改变农村人才长期流失和农村教育长期为城市服务的局面。多年来, 农村向城市输送了无以计数的大学生, 这些学生完成学业之后基本上留在了城市, 以致农村发展缺乏人才支撑。调整国家政策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和城市人才到农村创业, 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通过改变农村教育为城市服务的局面, 努力确立教育反哺农村, 服务农村的理念。中国在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进程中, 农村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化发展提供了无以计数的资源。没有农村的贡献, 中国就没有今天的崛起和发展。然而, 当城市已进入“小康社会”而农村依旧贫困和落后之际, 城市反哺农村、为农村提供教育和服务就成为当今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主题。
3.3 新农村建设亟需注重整体效益
传统乡村治理不仅是国家对其资源的汲取, 同时也是国家对乡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信仰的多维建设, 是国家与乡村二者利益的整合。今天乡村治理存在着偏重于完成国家任务而忽视农村自身发展, 以致部分农村既缺乏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又缺乏管理效益、团队凝聚和民主参与的综合贫困的矛盾。
对此, 新农村建设应注重国家和农村双方的整体效益, 避免国家需求与农村发展之间失衡:既要关注国家对农村资源的提取, 同时又要重视农村自身建设, 重视管理效率、团队凝聚和民主参与的统一。因为只有农村发展并使其资源充分而持续涌流, 才有国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
3.4 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取决于国策的根本转变
所谓“国策”是指国家立国之指导思想。传统国策以“农”为本, 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洋务运动”的兴起, 中国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和传统立国理念的转变。在现代化进程的早期是社会转型和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需要。今天, 现代化建设百年后的中国, 尤其是改革开放近30年以来, 城市化工业化与信息化已成为现代化的主导力量之际, 重新检讨国策就成为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
参考文献
[1]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2]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
[3][日]富永健.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现代化理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1988.
[4]仝晰纲.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5][汉]司马迁.商君列传第八, 《史记 (七) 》[M].北京:中华书局, 1982.
[6][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 1989.
[7]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8]夏曾佑.中国古代史[M].北京:三联书店, 1955.
[9]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4.
[10]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11]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 (中) [J].社会学研究, 1999 (3) .
传统治理 第4篇
关键词:传统社会,乡村治理,国家与社会
一直以来, 诸多学者均认为传统中国是一个专制集权的封建国家, 其特点是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监控, 来控制人民、维护统治。然而, 近些年来, 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化, 此种思维固式得以突破, 一个显著的例证就是对于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重新认识。本文主要通过探讨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方式及其成因来重新阐释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以求打破对此的认识误区。
一、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治理
目前关于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主要有三种观点, 孙远东将这三种观点称之为三种认识范式:即“主-佃关系”范式, “小共同体”范式, “大共同体本位”范式。“主-佃关系”范式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地主和佃户的关系, 这种范式主要说明了地主对佃户的残酷剥削, 导致了主佃的不断摩镲与矛盾, 而与此同时官府一般都站在地主的立场去维护其统治, 实际这也是我们通常说的“官逼民反”的主要体现, 也是爆发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小共同体”范式认为, 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两种力量: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力量和以宗族为中心的民间力量, 而在这中间还有另外一股力量即乡绅阶层, 乡绅阶层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偏向农村, 但是乡绅阶层在治理乡村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于“大共同体本位”范式, 秦晖对真实的传统作出新的概括:国权归大族, 宗族不下县, 县下唯编户, 户失则国危。
从上面的三种基本认识范式可以总结出, 传统中国的乡村的两种管理或治理方式:一是国家通过在地方建立行政区域, 直接通过各级官僚组织层层进而监控到每一个人;二是所谓“王权不下县”, 乡村社会的治理有很大程度上更多得受到地方的乡绅等阶层势力的影响。下面我将试图分析出现第三种范式也就是第二种基本类型即“王权不下县”的原因, 从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出现地方绅士等阶层的治理来进一步阐述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二、绅士阶层治理乡村社会的成因
温铁军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治理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即国权不下县, 县下惟宗族, 宗族皆自治, 自治靠伦理, 伦理造乡绅。吴理财认为:“自隋朝中叶以降, 直到清代, 国家实行郡县制, 政权只延于州县, 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王先明认为, 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 上层是中央政府, 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 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总之, 学者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在传统中国, 帝国行政机构的管理并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 绅士等阶层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然, 这种乡村出现在所谓的专制之下的似乎是所存在的地方绅士等阶层的治理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1、传统乡村自身的特性
传统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以地大物博的农业大国而闻名于世, 在这样的的农业社会中, 乡村是传统国家最主要的经济基础, 乡村是国家的重要细胞, 也是巩固王权的一个基础。与此同时, 国家机器的工作与运转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而在传统社会乡村往往能够创造财富来满足国家的需要。为了维护其统治, 国家必须将“行政力量”渗透到乡村, 从而汲取乡村资源。但是小农经济的分散的特点也决定了它不可能支撑庞大的官僚管理机构, 与此同时, 乡村存在着诸多的土地兼并, 这就使得皇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豪强的威胁。这也就是说, 乡村自身所就有的特征使得国家不得不对其进行统治, 然而, 农耕生活天然的独立性, 使得乡村成零散的点状分布, 使中国的乡村彼此分离, 相距遥远。“虽民至老死, 不相往来”, 形成了“细胞化社会”或“网络化社会”。如果国家权力渗透到广袤的乡村, 将乡村纳入国家权力的控制范围, 必然要设置庞大的官僚机构, 而用较大成本换取的却是极低的运转效率。换句话说, 乡村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决定了国家不得不对其进行统治, 而另一方面决定了国家不能对其进行所谓的真正的专制。其实这也就暗示了国家将对乡村的治理采取一种特殊的治理方式即依靠地方绅士、家族等阶层名流进行统治。
2、地方宗法制度的影响
宗法制度是从父系氏族后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在传统中国的历史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进入国家阶段后, 宗法制度不断得到强化, “自殷周至民国, 家族势力虽然时遭贬抑, 但家族的观念意识和结构组织却绵延不绝地存续了三千余年。”孙中山曾尖锐地指出:“中国人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 没有国族主义, 外国旁观的人说中国是一盘散沙。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 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 宁肯牺牲身家性命, 至于国家, 从没有一次具有极大牺牲精神去做的。”由此可见, 在乡村, 地方的宗族和家族对其人民的影响早已超过了所谓的国家的统治, 此处可以说是真的“天高好皇帝远”, 人民在地方当然只听从地方的实际统治者, 他们并不关心国家, 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了国家的概念, 而这样的情形又怎能使得国家的专制力量达到这里, 若是达到了乡村, 乡村又怎会是这样的一番情形呢。费正清也曾表达过,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中, 官府对百姓的影响小, 而绅士和宗族则起主要作用, 这与现代政治依靠正式的系统起作用恰好相反。黄仁宇也认为:“我们的帝国是由几百万个农村聚合而成的社会, 数以千计的农民不能读书识字, 全赖于士绅的领导。”关于绅士和民众的关系, 日本学者岸吉用了“亲民绅”一词来概括。“士大夫作为知识载体的士人与官僚的合二为一”, 成为朝廷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由此, 我们可知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的治理更多的依靠的是地方宗族、绅士等阶层的领导。
3、科举制的影响
孔子专门为传统中国的知识人“士”规定了其职业角色。孔子曰“士志于道”。刘向也说:“通古今之道, 谓之士”。士在传统中国的诸阶层中, 他们是道统、礼制和知识的产儿。也正是因为他们是知识分子, 并且懂如何治道, 封建统治者才会让他们去统治和管理地方。而后来科举制在传统中国历史上具有非凡的意义, 科举制的实行使得传统中国的封建统治者的统治基础得以增强, 使得官员的政治素质得以提高, 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国家加强了对地方的统治和管理。而乡绅阶层能够得以产生无疑与科举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很多绅士是经过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 这就使得这些被选拔出来的绅士具有一定的知识、礼制等, 他们中也有一些当上了地方官, 另一些成为地方名流和绅士。国家通过考试选拔有知识有能力有才识有名望的人来充当地方官员, 这可以说是有利于国家加强对地方的管理的, 但是我们说乡村社会是复杂的, 中间是有很多相互抗衡的力量的如宗族、绅士等。可以这样说, 科举制使得国家控制了选拔地方官, 进而有利于控制地方, 然而又因为科举制同样也产生了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绅士, 那么绅士的产生又进一步制止了地方官对地方的完全统治, 实际上这也是说乡村社会的治理是多种势力在一起共同治理的, 国家的权力并没有真正完全的渗透到乡村。
4、儒家文化的影响
中国文化没有狂热的宗教热情, 却有着强烈的入世精神。中国主流政治哲学儒学, 给民众和乡绅都设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它要求民众俯首听命于宗法制度和统治阶级, 毫无怨言地当牛作马, 服从家族和国家的需要;另一方面, 它宣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 要求乡绅在伦理道德上做出表率, 关心家乡建设, 成为家乡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费正清在回答公元5世纪后, 中华帝国和罗马帝国一个得以重建辉煌, 一个却寿终正寝的原因时, 曾说:中华帝国的“皇帝依靠不是按照出身或机遇而是按才干选拔的官僚知识分子行使权力”, 这种统治被认为是“实行公正的道德的统治。”这一方面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依靠的是通过科举制选拔出来的士人, 另一方面所谓的道德的统治也可以说是依靠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统治者利用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来统治人民。费孝通曾讲:“传统社会里德知识阶级是一个没有技术知识的阶级, 可是他们独占着社会规范决定者的权威。”这也就是说,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的知识分子只是拥有传统的儒家文化, 而也正是靠着拥有儒家传统文化使得他们有了作为社会规范决定者的权威。费正清曾提到晚清中国“至少占人口五分之四的普通农民在对亲属道德义务、尽职责、讲礼貌和社交等方面都受到良好教育而成为有教养的人, 但他们又都是文盲或半文盲。”由此可见, 传统中国的乡村中诸多农民因为受传统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的影响, 使得他们尽管没有条件去接受教育, 但是浓厚的儒家思想却在乡村生根发芽, 就这样世世代代相传下去, 这样的结果也使得地方的农民容易被管理, 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而正因为农民已经具备了这种接近被奴役的思想才使得国家对距离相远的农村的统治较弱, 也就是说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或国家的专制很难真正的渗透到乡村当中。
三、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到一定阶段国家是会和社会分离, 但是这种分离在我们传统的社会里是没有出现的。在传统中国, 国家与社会从来就没有真正的分离, 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理解成皇权、地方官的权力即统治阶级与下层的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或许你要认为就是所谓的最高层的统治者对人民的专制统治, 因为毕竟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封建的并被西方很多学者认为的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的代表, 这样一个社会毫无疑问就是专制。然而, 当我们观察到皇权之外或地方的统治时, 所谓的专制确实发生了变化, 特别是从我上述在分析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 我们几乎很难真正的体会到传统中国是在对人民进行所谓的专制, 反而, 让我们感受到一定程度上地方是有相当大的权力的, 帝国的行政管理机构并没有完全真正地渗透到各个地方。
事实上, 从上面的分析传统中国社会乡村治理的模式和原因中, 我们对传统中国所谓的专制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在传统中国社会乡村治理中, 地方官作为皇权的代表无疑对乡村进行了治理, 而与此同时, 绅士等阶层和名流人士以及乡村地区广大人民原本就有的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都与乡村社会的治理密不可分, 正因为, “天高皇帝远”, 地方官又不是所谓的一手遮天的专制, 才使得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是多种力量共同结合的结果, 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地方一定范围内的自治。但是, 从这当中我们看到的是, 一个看似专制其实一定范围自治的乡村社会是安定团结的, 这样的管理方法看似与传统中国的专制相违背, 但事实上它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的秩序, 也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可以说, 传统社会的绅士等地方阶层是帝国王权制度与社会宗法制度相互联系的中枢和纽带, 在朝廷辅助君王统治天下, 在乡野为道德表率和地方精英领导民间, 传统中国以绅士等阶层为重心, 实现了社会与国家的浑然一体。从而达到社会和国家的安定和团结。
若从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来看, 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专制并不能真正的落实到每一个地方, 帝国的专制管理机构也并没有真正渗透到地方社会。虽然经过科举制选拔的地方官员在名义是封建皇权的忠实代表, 享有巨大权力, 然而事实上, 他们的此种权力要受到地方绅士阶层以及各类社会名流, 乃至所辖广大民众的抗衡与制约, 可见, 所谓的传统中国的专制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 相反, 广大基层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范围内的自治。这种自治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的作用, 使得当时的国家与社会达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和谐与统一。
参考文献
[1]孙远东:《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宏观透视》, 岭南美术出版社, 2009 (2) 。
[2]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 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 商务印书馆, 2003年。
[3]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 《天津社会科学》, 1999, 112 (4) 。
[4]王先明:《近代绅士》,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7年。
[5]唐军:《蛰伏与绵延: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的成长历程》,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
[6]孙中山:《孙中山选集》 (三民主义) , 人民出版社, 1981年。
[7][美]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 (上册)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年。
传统治理 第5篇
在理论研究方面,直接对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治理结构做出分析和总结的研究较为匮乏。笔者通过阅读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规划编制和后期实施方面的文献,广泛掌握我国中小城市商业街更新的现有案例,结合自身的工程实践经验,对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更新及治理结构问题进行分析。
1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更新出现的问题
传统商业街的基本内涵是:与传统经济模式和传统生活模式相适应的,进行市民传统生活和商业活动的街区。在中小城市中, 传统商业街通常集服务市民、承载历史记忆、 提供旅游服务窗口等多功能于一体,是功能集聚、文化气息浓郁、历史记忆连续、城镇人口密集的商业地段。
中小城市是城市“宜居宜业”生活的最佳体现,而传统商业街则是最能体现中小城市魅力的场所。熙攘的商业活动、熟悉的店家、便利的交流空间、具有特色的地域环境, 使传统商业街成为中小城市中集工作、休闲、 生活、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最具活力的场所。本文将结合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魅力特色和特色消失的现象,分析街区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人口逐步增加, 而传统商业街逐渐破败的环境和较为落后的基础设施同快速的城镇化发展形成一定的矛盾,继而城市更新活动逐步展开。但是,由于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更新和改造总体上滞后于大城市,受大城市影响较大,在更新过程中往往忽视自身特征,在实施中存在一些误区,进而产生一系列异化现象。
在规划设计之初、实施之前,设计人员和城市政府以保持原有的街区特色为传统商业街的更新目标,但实际操作之后,实施结果往往和设计初衷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就是设计和实施之间的异化。笔者总结这种异化现象,同时分析产生这种异化现象的治理结构特征,以探析异化现象和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从而探析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实施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1.1风貌环境提升VS街区特色渐失——原真性消失
风貌环境包括空间布局及构成要素的组织,大部分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区的更新目标多为“风貌恢复或风貌整治”,近几年也将“原真性”增加到整治改造原则之中。但是就实施的效果来看,却出现一面风貌整治, 一面街区特色渐失的异化现象。
以浙江绍兴鲁迅故里街区改造为例,规划方案中对于建筑的处理方式分为保护、改善、重建、保留、整饬、拆除、新建和搬迁八大类。规划建议内部设施在尽可能保护外观、恢复清末民初的基础上进行改造(见图1)。绍兴市成立了鲁迅故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公司——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鲁迅故里旅游资源的统一管理、开发和运营。但在操作过程中,“重点保护区”内的建筑全部推倒重建,极大破坏了街区的原真性。
1.2功能业态升级VS发展动力渐失——丰富性消失
传统商业街的更新和改造通常伴随功能业态的升级和丰富,一般以“保护性开发”为发展理念,减少低端业态,引入外向型服务类型。但是不同于大城市,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外向型服务人群不足,在业态更新的过程中,由于开发大量的外向型业态,减少内向型服务业态,导致街区人流不足,发展动力逐渐消失。
以四川宜宾走马街为例,当地政府先后投入上亿元,联合沿江的滨江路统一改造, 打造了数万平方米的临江仿古建筑群。就实施成果来看,业态从原有的服务内部的“客栈一条街”转变为服务外部的“歌厅一条街”, 走马街多年的商业氛围已经消失,商业丰富性不复存在,进而影响街区的使用(见图2)。
1.3生活设施改善VS街区活力渐失——生活性消失
如前所述,中小城市的传统商业街是成片的聚落形态,同时也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构成体系,其更新与整治不应只是停留在生活环境的整治和生活设施的更新方面。但是在实际操作之中,由于对于商业利益的追求, 往往大量外迁本地居民,使社会关系断裂, 致使街区的生活性消失。
以浙江海宁南关厢为例,2004年海宁政府开始动议规划整街保护与修缮,2005年南关厢历史街区整修项目正式立项,并交由房管所组织实施。2008年城投集团成立,项目转由其下属旧改公司组织实施。本着“历史风貌展示,休闲文化利用”的原则,南关厢保护性修建工程于2009年6月4日正式进场施工,项目于2014年正式投入使用。 在改造过程中,市民统一进行搬迁,异地安置。实施之后,虽然看起来整齐划一,但却失去了街区原有的多样性和生活性。街区成功体现了“休闲文化利用”的设计初衷,但是原有的街区生活和街区习俗已不复存在 (见图3)。
1.4小结
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往往是以风貌提升、业态升级和生活设施改善为设计目标,而实施结果往往出现特色渐失、动力渐失、活力渐失的异化现象。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在更新实施过程中, 实施主体有城市政府、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 城市政府及开发公司等多种组织模式。那么, 传统商业街组织模式有何特征,组织模式和传统商业街更新异化现象有何关系,如何通过这种关系的探析解决异化现象?下文将从治理结构的角度,对异化现象原因进行探析。
2.原因探析——从传统商业街更新治理结构角度
2.1传统商业街治理结构定义
所谓治理,是指具有多重行为者的特定机构或组织的行为模式,公众机构和私人机构的伙伴角色,以及其他自治但又相互依赖的组织间的战略联盟。治理结构即为多重行为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者自身的行为范围和方式。
针对规划的治理结构有多种分类方法, 由于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受多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居民及非盈利组织)的影响, 本文引入主体分类法进行分析,包括治理的自主空间、治理能力、治理关系和治理范围等问题。下文将从这四个方面就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治理结构特征及其对规划的影响作分析,从而探索规划角度的解决方法。
2.2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治理结构特征及问题
在对治理结构特征的研究中,选取传统商业街所在城市规模符合中小城市特质, 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治理结构出现问题而对实施结果造成影响的案例进行研究。综合以上因素,选取陕西韩城金城大街、广东河源太平街、潮州太平街义兴甲巷、江门长堤历史街区和云南思茅五一路5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其治理结构特征做出分析和总结,从而得出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治理结构问题。
2.2.1自主性——主动自主性不足,行为空间有限
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指的是拥有相对独立利益结构的地方政府,超越上级政府和地方各种具有行政影响力的社会力量的制约,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行政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区别于上级政府和地方公共意愿的行为逻辑。地方政府自主性可以分为外部自主和内部自主,外部自主主要指地方政府和国家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内部自主性主要指地方政府在各个主体中的权利配置、合作机制的建立,以及自身行为规范的制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政府的自主空间决定了治理能力,从而影响治理关系和治理范围。因此,自主空间是影响治理结构的根本因素。
从案例分析看,在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治理中,治理主体以城市政府为主。从外部自主性来说,城市政府和上级政府或国际组织合作较少;从内部自主性来说,城市政府与各个政府部门属于简单的委任关系。这种治理关系使城市政府在政府体系中处于一种割裂的地位,和上一级基本上是简单的任务落实和资金申请关系,而对下一级一般为简单的任务委派关系,在上下级中并没有出现合作或者是权利争取和权利扩大的行为。而在规范的制定方面,由于自主性的影响,往往是沿用上一级的规范内容,并未制定针对自身的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5个案例无一涉及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同时也较少提及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非政府组织的介入、 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临时管理小组的成立,是针对传统街区实施过程中面临具体而繁杂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途径,是政府管理街区的有效合作部门。许多欧洲成熟的中小城市商业街区发展中,都伴随着成功的非政府组织介入及政府临时管理小组的成立。现阶段,我国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区的规划和运营中,很少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而临时工作组的工作形式也极少应用,这就导致传统商业街的随时放生问题很难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解决,最终导致规划实施的失效。
对于自主性的发挥不足,导致城市政府行为空间有限,对于上一级优惠政策的申请、 城市政府治理能力的发挥,以及下一级部门的调动都产生不良的影响,进而导致传统商业街治理结构的僵化、呆板和低效。
2.2.2治理能力——条块组织模式,内部各自为政跨界组织管理现象严重
在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治理结构的研究中,治理能力主要体现在执政能力、调控能力、协调能力、协同能力和改革能力。对以上五种能力作以分类总结,政府的治理能力可以分为自身的执行能力(执政和改革能力) 以及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协调能力(包括调控、 协调和协同能力)。协调能力将在治理关系和治理范围中详细阐述,此部分主要讨论政府的执行能力。
执政能力在传统商业街的治理上,主要体现在政府组成以及政府财力两个方面。从现有的案例分析中总结,在中小城镇的传统商业街治理中,政府几乎全过程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政府的组成结构却出现条块分割、 责权不明的现象,这就形成了相互之间的工作推诿。中小城市的文化商业街区的规划和运营是包含商业营销、文化传承、居住开发、 历史保护等多种城市问题的综合问题系统, 因行政部门各自权利的分割而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大大增加了区域内耗。而财力方面, 中小城市在传统商业街开发过程中的财政来源往往只依靠上一级政府拨款和开发商两个方面,资金来源单一,极大影响其执政能力。
2.2.3治理关系——政府和开发商联合主导,政府处于被动管理地位
治理关系是治理结构中最为基础的部分,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确立,以及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治理过程中, 治理主体主要分为四种:政府及政府部门、社会(非盈利组织等)、市场(私营部门)、居民(市民)。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政府正在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而城市(地方)政府则成为城市治理的组织者、引导者、维护者和协调者。城市政府对传统商业街更新中的市场、非盈利组织及市民的利益分配及协调,就体现出传统商业街的治理关系(见图4)。
综合分析5个实际案例可知,中小城市政府处于被动管理地位,而治理主体组成较为单一。“被动”一方面体现在上一级政府对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支持力度有限, 另一方面体现在除地方政府外的其他治理主体对于在传统商业街中获利的不满而退出治理,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的被动单一治理。这种单一且被动的治理关系,使中小城市的传统商业街现阶段还处于层级式的管理模式, 而层级式的管理模式是一种彼此隔绝的、互不相连的单向的治理模式。这种简单治理模式,势必会产生单一的、粗糙的、不可持续的更新效果,同时产生原真性、丰富性和生活性消失的更新异化现象。
本文选取的5个案例中只有潮州太平街义兴甲巷采取了部分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只是体现在居民自身对于房屋的修理和修葺上, 对于街区整体的规划、街区业态和后期的实施监督基本没有提及。对于中小城市来说,街区的主要使用者即为当地居民和市民,所以公众参与尤其关键。但与此同时,由于中小城市市民自身的素质有限,且对于公众参与了解不深, 参与难度较大。政府在治理关系的处理上,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和当地居民及市民的关系上,如何引导中小城市市民积极参与,从而加强传统商业街实施和后期运营的成功,是治理关系中的重点问题(见表1)。
2.2.4治理范围——管理范围的全域和时间范围的断续相伴
治理范围即为各个治理主体的行为空间和利益空间。治理范围方面,《基于开发权转移制度的广东省中小城市传统街区保护更新实施研究》以河源市太平街传统街区改建为例,对河源市政府组织编制《河源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分析。规划对太平街区等传统街区作出了详细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城市紫线范围、立面整治要求,同时提出了旧城建设建筑面积补偿规定。与此同时,政府于2005年将北区地块出让给河源市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但在开发过程中, 开发商希望就开发强度和业态作出调整,在此过程中政府并没有就容积率作出调整或者补偿,只是根据限高要求提出拒绝,从而导致地产公司退出开发主体,开发项目由于这个原因部分出现停滞(见图5)。
从该案例中可见,在实际案例操作中, 即使是政府和开发商同时作为治理主体,政府的治理范围也是从规划到建筑和管理全方位的。对于容积率等关键问题,政府具有严格的控制权。但是在时间上,政府往往在开发商作为治理主体阶段中断治理,只是开发出现问题时,进行制止。这种在管理范围上大包大揽、在时间上的时断时续的治理方式, 使政府的治理压力增大的同时,也无法保证政府治理思路的全线贯彻,从而导致商业街更新的失败。
2.3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更新实施失败原因总结——治理结构和更新问题关系
2.3.1自主性不足导致更新动力不足
自主性不足直接导致治理关系的单向和僵化,同时也成为治理范围过于宽泛和治理能力不足的直接诱因。而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治理结构的简单、被动和同质化,从而导致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在更新实施中出现原真性、丰富性及生活性消失的现象。
2.3.2条块组织模式延长更新工作时间
条块组织的政府间合作模式,使城市政府内部合作分化,同时产生政府治理资金来源单一,而这种分化的合作机制和单一的资金来源极大的增加了政府内部的损耗。政府自身的资源损耗使传统商业街的更新效率降低,甚至中断,从而导致其更新的失败。
2.3.3治理关系单向导致更新内容单一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治理过程中,治理关系基本为单向进行, 互相之间缺少互动、监督和反馈。同时,由于公众参与的不足,导致传统商业街的规划内容单一,后期运营不良。治理关系的单向性使传统商业街在治理过程中,以政府和开发商为主导,很容易出现治理思路的局限性, 从而导致街区的真实性及丰富性消失。
2.3.4治理范围广泛导致更新实施失控
由于城市政府治理范围涉及到规划及实施的全过程,导致其他治理主体动力不足, 从而导致传统商业街更新实施的中断甚至是失败。而由于政府对于街区治理的间断性, 使传统商业街在更新过程中会出现失控的状态,从而导致街区更新的原真性、丰富性和生活性的破坏。
3从治理结构转变角度探寻规划策略
3.1完善政府创新空间体系结合两端型规划控制体系建立
3.1.1完善政府创新治理体系
地方政府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是反映政府自主能力和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决定传统商业街更新成败的重要因素。城市政府是地方创新的主体,但是相对于整个政府系统来说,起决定作用的管理者是中央政府。而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调整过程中,调整方式主要为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调整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调整。在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治理中,财权主要体现在保护资金的筹措上,事权主要体现在各个政府之间的合作方式上。
中小城市政府自身筹措资金能力有限, 而如果一味的依靠开发商则会由于对于容积率的追求,破坏传统商业街的历史风貌。在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开发过程中,一方面应该主动向中央政府申请保护资金,另一方面应积极调动各个方面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地方部门和企业的力量。以广西桂林阳朔西街整治为例,政府部门出资只占16.34%,而单位和部门总计出资约占52%,占半数以上(见表2)。基地内部的单位通过腾挪用地、改造、 提价出租等方式,一方面增加单位自身收入, 另一方面可以成为街区改造的重要资金来源。 合理协调政府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从而合理确定出资方和收益分配,一方面减少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传统街区不被破坏。
传统商业街的更新工作是一个具体而繁杂的过程,尤其到实施阶段,由于涉及面广泛,且牵涉的主体较多,所以在实施阶段需要地方政府对各个负责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创新性治理体系建立,通过创建良性的合作机制,形成“复合行政”新的治理思路。 在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治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建立政府指挥部门、保护委员会、街道保护小组形成从实施建设到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合作管理组织,同时可以部分结合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居民自组织的模式,对具体的、分散的建设更新行为进行协调。
3.1.2两端型规划控制体系建立
结合完善型政府创新体系,可建立两端型的规划控制体系。两端控制即为确定刚性控制因子和弹性控制因子,通过刚性和弹性因子确定政府治理内容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负责内容。两端型控制体系的建立是政府自身简政放权的体现,同时也是政府各个部门合作协调的纲领。刚性控制因子应根据街区自身特征,确立准入和清出的内容,同时保证道路、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政府需要保证的公共性设施的建设。弹性控制因子则应根据街区实际实施情况,对于业态、风貌等需要长期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内容,做出弹性控制,制定相应的细则和管理规定,在保证不破坏整体规划方向的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
注:地方投资中涉及部门 5 个,单位 34 个,个人 99 户
3.2探索网络状共赢治理模式结合建立渐进式规划模式
3.2.1探索网络状共赢治理模式
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是在多元主体治理模式下进行更新和改造的,在多主体共同作用的情况下,政府、企业、非盈利组织、产权所有人并非是彼此隔绝的、互相排斥的, 而是构成相互关联密切同时关联关系非单向的互动过程。这种相互关联式的互动关系, 正如王佃利在《城市治理体系及其分析纬度》 中所阐述的,是一种互相连结的网络关系结构。网络状的治理关系首先是改变政府的中心集权管理地位,使各个利益主体由于网络状的互相连结而成为相对平等的治理主体。
相对于大城市,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更新过程中,地方政府在资金和更新技术手段上相对较弱,这就更需要结合地方居民的自身建设力量、非政府组织力量,以及专家组等多方力量进行多维度的合作,以形成相互支撑的治理体系,增加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可实施性。同时,更为关键的是建立治理的反馈机制,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知,由于政府对于开发商和居民的单向治理关系, 缺乏开发商和居民对治理过程的正常反馈, 往往减弱了开发商和居民的治理动力,从而导致商业街的更新失败。
通过网络状的建立,加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减少因为级别差异过大所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不了解和矛盾,从上下级的管理关系向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转变,以便更加有效的推进街区的更新和治理(见图6)。
3.2.2建立渐进式小规模更新模式
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可知,渐进式小规模的改造更加适合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改造和更新。其优点在于:社会公平性、多样性的保存、风貌的持续保留、经济来源的稳定性等。同时,渐进式小规模更新也是伴随网络状共赢治理模式应运而生的规划更新模式,其两者的相互结合是发挥政府自主性的良好方法。
在确定以渐进式小规模为更新模式的基础上,需要根据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自身的空间布局特征、空间形态、构成要素、已有业态类型以及社会关系进行详细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在规划设计中,主要对街区功能定位、改造模式细化、功能组成、建筑改造形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设计。在功能定位和功能组织方面,注重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原有的居住功能、集市功能等传统功能的保留;同时注意对商业功能、旅游功能等新增功能的比例控制和类型设置,以免破坏原有的商业结构;最后可以结合商业街内部原有功能和保护建筑,对传统商业街注入部分公益性服务功能或文化展示功能,提升地区吸引力。 在改造模式细化方面,根据街区自身的特征和政府资金筹措情况,可以选择分段更新、 主街带动支巷或者以几个主要建筑带动其他建筑的循环模式。不同的更新模式可以减少资金的浪费,同时加速更新效率。在主要功能定位和改造模式确定的基础上,可以对具体建筑和设施进行设计和改造,在改造过程中,注意结合实际,尽量减少对建筑的破坏, 分类分程度对建筑逐渐进行改造和更新。
3.3规范政府干预范围结合细化规划设计控制体系
3.3.1规范政府干预范围
在确立了以小规模、渐进式的政府和产权人共同完成街区保护和更新的模式后,确立政府的干预控制范围成为构建合理的治理模式和有效推进更新实施的核心问题。在王佃利的《政府创新与我国城市治理模式的选择》一文中,将规范政府的行为建设目标总结为以下三点: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在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治理之中,政府的干预范围应主要界定为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公益民生型项目的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产权及自行改造程序的界定以及监督机制的建立。确立政府的干预范围有利于更高效的发挥政府集中制的工作效率, 同时将工作分配到其他部门和个人,有力于发挥其他部分各自的优势及个人的积极性。
3.3.2细化规划设计控制体系
随着治理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于政府外的单位及部门等主体的关注,在规划设计部分需要更加细化设计内容和控制内容。设计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如水系、基础设施、道路交通、主街道的街道小品等,通过统一设计、 统一管理,形成快速有效的街区改善。同时, 设计内容还包括总体设计策划在街区中增加的建筑和设施部分,这部分需要在总体协调的基础上由政府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控制内容,主要针对产权人自行进行的修缮和改造,这部分政府需要在整体统筹的情况下, 确定不宜进行的建设活动,从而在给产权人自主权的情况下,控制其自行建设不破坏整体建设风貌。
在实施过程中,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更多的是遇到维修、自行建设等实际问题,但是由于本地居民和社区管理的水平有限,所以需要政府和规划部门联合编制保护设计细则、图则,以及维修更新指南等,以实现街区的小规模更新和自主更新的实现。如阆中规划局为配合古城整治而编制的《阆中市古城街道、民居、古民居保护大院维修指南》,该指南结合照片对街道、建筑、院落等的维修提出了详细的要求;黄山市规划局2000年3月公布的《关于加强屯溪老街核心保护区内建筑装饰装修规划管理的通知》分发给当地居民。
细化控制体系一方面体现在规划控制内容细化,另一方面体现在规划实施时序细化。 从规划的角度,可以制定行动计划,结合改造难度、区位开发潜力等规划要素,进行分期开发。通过首期开发,为街区提高知名度,同时可以形成可计量的文化价值评估,从而为政府资金的申请和贷款资金的申请提供支持。时间和内容的细化,结合政府在时间和内容上的不同治理范围的划定,可以更加有效和针对性的解决中小城市传统商业街的更新实施问题。
4结语
传统治理 第6篇
从传统的角度来讲, 机关作风建设属于党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 事关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事关改革与发展大局。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作风建设, 也是历来重视机关作风建设的, 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每一个重要关头, 党中央都非常重视作风建设, 而每一次大的作风改进都促进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在革命战争年代, 1942年延安整风, 是我们党在历史上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 重点就是“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 ”整风结束, 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提高了, 全党达到了空前的团结。1945年党的七大上毛主席提出党的三大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1949年七届二中全会上, 毛主席提出“两个务必”的重要思想:“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和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建国之后“三反五反运动”, 即:“在党政机关里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 在私营工商界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重视作风建设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之后, 从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决定直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十八大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重点整治机关工作中存在的“四风”, 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党始终对作风建设不放松, 努力扫清党员干部作风上的尘埃, 进而使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坚强的战斗力, 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条件下, 任何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都应该继承和发扬这种传统。
二、困境
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都非常重视机关作风建设, 也开展了很多以改进作风为主的实践活动, 但是仍有很多机关作风中的“顽疾”在困扰着政府的施政活动和管理进程, 影响着机关效能的正常发挥。
1. 政府机关的学习风气亟待加强
重视学习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良传统, 但是这一优良传统在信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似乎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优势, 反而显得势单力薄。各级机关都把加强学习、重视学习放在第一位, 但是实际上看, 机关的学习风气始终不浓厚, 零敲碎打、浅尝辄止的现象严重存在, 学习也大多表现为“读读文件就结束”, 这样的一种学习风气, 始终是困扰着机关效能发挥和机关工作人员素质提升的一个重要瓶颈, 导致部分机关干部在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等方面与新时期所担负的历史任务、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有很大差距。刘云山同志在弘扬良好学风座谈会上指出, 学风与作风紧密相连是党风的重要体现, 对一个政党来说, 学风是思想路线的问题反映一个党的理论自觉程度, 反映党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同时也反映着党员干部的精神面貌 (1) 。在学风上最大的问题是不重视学习, 缺乏热情, 他说有的干部学风不浓反而玩风太盛, 还有的人学习时不把自己摆进去, 而是拿手电筒照别人,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关作风建设的一大困境。
2.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神风貌以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亟待提高
公务员考试被称之为神州第一考, 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争抢公务员的铁饭碗, 这于改革开放之初公务员大批“下海”的现象正好相反,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看重的是政府机关工作环境的稳定以及良好的养老保障制度, 大批的人争抢到公务员的队伍中, 但是真正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放在首位的试问有几人?部分机关干部精神状态消极, 工作得过且过, 上班时间娱乐, 对着电脑玩游戏混日子, 甚至无故不上班的也不在少数, 精神状态萎靡不振, 心思根本没有放在工作上, 想着如何能多挣钱, 如何能讨好领导, 如何能更快晋升, 这样的精神风貌和工作状态怎么能不出现阿谀奉承、欺上瞒下、贪污腐败的行为?部分机关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远远不够, 官本位思想浓重, 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 对来机关办事的群众以各种名义进行吃拿卡要, 巧立名目, 设置障碍, 人民群众深受其苦, 致使很多干群矛盾激化, 群体性上访事件出现。这与党的性质、宗旨是完全不符的, 完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创立的初衷, 人民热切呼唤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党快快回归正轨, 也殷切希望政府机关干部的精神风貌和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能有大的提高。
3. 政府机关工作大环境建设及制度落实保障机制亟待改善
良好的机关工作环境关系到机关作风的好坏, 形式主义是机关大环境建设的一大顽疾, 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文山会海、华而不实, 甚至出现了“荒山涂绿漆、干部装老农”的笑话, 不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反而丧失了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 更降低了群众对党的信任, 损害了党的纯洁性。在现在的很多机关工作中, 形式主义似乎已经成了一种默认的规则, 似乎机关干部已经对这个严重的问题习以为常了, 认为发一个条文、出台一个政策、制定一个方案都是形式主义, 甚至每搞一次教育活动, 也没有多少触动, 反而从心底认为就是形式主义在做祟, 这是很严重的思想认识问题, 这种大环境如果不改变的话, 机关干部都把那些正常的思想教育活动当成形式, 没有人重视, 这意味着教育活动本身已经失去了意义。这是亟待加强建设的一个大环境, 还有制度落实保障机制, 可以说我们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得已经很完善了, 针对机关办事效率低, 制定了落实岗位责任制;针对精神面貌消极、积极性不高的, 制定了相应的机关工作奖惩机制;针对机关干部服务意识差、宗旨意识不强的, 制定了各种目标考核责任制;针对公款吃喝出台了各项遏制的规定等, 但是为什么机关作风建设收效甚微?究其根本就是各项完善的制度在落实的时候出了问题, 缺乏超然的保障监督和制约机构, 制度执行不力, 总是有各种“措施和办法”破解各项规章制度, 这个大环境也严重影响着机关作风的根本好转。
三、治理
如何根治机关作风中的顽疾, 需要对症下药, 从长计议。党历来重视作风建设, 也出台了很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遏制不良风气, 但是从实践经验看, 收效甚微, 甚至出现了“改进—回归——改进——回归”的始治终乱的循环怪圈, 抓得严的时候, 歪风邪气被刹住了, 但是一段时间之后, 又卷土重来, 这是机关作风顽疾的诟病特点。如何根治机关作风顽疾?除了加强学习, 提高人的思想认识和觉悟、改善工作方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之外, 必须找准切入点。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 例如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这是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一个成功经验。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 一方面代表社会公共利益, 但同时也会追求一定的个人利益, 防止利益冲突就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任何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 禁止公职人员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 同时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本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例如, 开着公车出去参加私人宴会的, 这就违背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要受到处罚甚至严重的需要引咎辞职, 这就使公职人员在追求个人不当利益的同时需要考虑这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冲突, 如果有冲突就会产生敬畏心理, 进而中止行为。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预防性制度, 即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 作出合理的权力安排和利益安排, 铲除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土壤, 阻断权力腐败的通道, 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 (2) , 形成让公职人员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有效机制, 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注释
11刘云山.谈谈端正学风, 在中央党校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