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干部范文(精选9篇)
行政干部 第1篇
针对“一票否决”, 有专家指出, 其逻辑就是把地方、单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转化为官员的“保位”问题。列入“一票否决”的事项, 如果解决得不好, 职位就会不保。因此, 官员会优先考虑“一票否决”事项, 特别在意有关那“一票”的数字和指标。当这些数字和指标可能危及职位, 而自己暂时无能为力的时候, 为保乌纱帽, 比较有效的办法, 就是对这些数字和指标进行“加工”和改写, 这也是许多地方出现形式主义、虚假政绩的原因。
对此, 许多乡镇干部表示, 干工作都不希望出现差错, 都不愿意被人否决。但要做事情, 难免出差错。出了问题, 严肃处理, 既是警示既往, 更是激励前进, 而不能“一棍子打死”。
他们认为, 江西出台的规定是科学务实的, 有利于卸下基层干部的重负, 轻装上阵, 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规范一票否决’的确好, 乡镇干部拍手称快, 我们也轻松多了。”新建县生米镇党委书记黄作霖在4个乡镇干过, 在基层摸爬滚打了26年, 谈起规范“一票否决”的意义, 很有心得:“这项制度初衷就是通过挂钩, 变压力为动力, 促进地方和单位的工作上台阶。可凡事都有个度, 如查什么都重要, 到最后就什么都不重要了。”
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干部素质的策略 第2篇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干部素质
【中图分类号】G647
伴随社会发展、时代进步,我国在各行各业出现了新转折,而且这些巨大的转变不但带来了生活方式的转变,生活的理念也因此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新的时期,新的开放、自由的环境下,对于教育的改革也出现了新的转机,与此同时,也要求转变思维,以现代化的管理思维与模式为基础,使高校行政管理干部的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因而应该对其提升的途径与方法进行具体而微的探究。
一、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干部所需的基本素质探析
1、从思想、品德方面看
首先,在新的时期,应该用新的方法与精神去钻研、领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在当下的科学运用,学习到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察方法,从而以科学发展的态度进行对高校事物的观察与管理工作。其次,应该具备与时俱进的观念,树立为学生、为学校、为教育事业服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办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自身的行为应该严格控制,对于各种利益诱惑等,应该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从而做好各种抵抗工作。
2、从工作能力方面看
首先,应该具备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熟悉教师、教职工、行政管理队伍中的结构,新型的管理制度与模式,对各种资源信息的理解与把握应该准确、及时、有效,能够对各种人才进行调配,并具备一定的个人魅力,而且有能力组织团队,建立团队精神。其次,会交往,拥有足够的交流能力、交往技巧,但是要坦承相待,不虚与威慑,主动关心他人,对他人的困难、问题有足够的调节能力,尽可能的去帮助,对于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应该具备足够的洞察力,对于各种矛盾能够灵活运用矛盾分析法对其进行解析,并做出适当的调节,沟通技巧一流,最好是八面玲珑,因为在新的时代,新的教育改革之风的吹拂之下,可能会出现学校与企业间的合作等,所以,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在社会经验方面、交流能力方面拥有足够的勇气、胆识、谋略与人格魅力。第三,需要行政管理干部勇于创新,有创新思维,主动积极,在困难面前,绝不退却的精神,而且有能力开创新的局面。
二、提高其素质的途径与方法分析
1、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本世纪,人类对自身的困境的认识以及积极的改革决心,将人类拉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核心之中,因此,时代的引领精神要求人类在实际的工作中,更加注重实践性,即能够解决问题的行动。所以,在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干部素质的策略方面,首先应该注重理论的下降,使其与实践性相结合,利用新的方法、新的视界,对原有的政治思想理论展开专业性的学习与扩展,并且借鉴国内外新的研究成果,对其应用研究加大学习比例,在实际中,注重个人的实践与宣传讲解,使其更深入,更符合现时代的发展要求,从而训练出真正的逻辑思维,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从制度上进行革新
首先,应该实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其对本职工作的重视,从工作的基本内容、工作的能力各方面严格要求,防止其进行利用职务之便发生“中饱私囊”的现象,在责任制的监督与管理之下,使其遵守法律,奉公守法,为教育事业的奉献为已任,坚持“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细化工作计划,运用现代化的统计与计划方法对其进行时时的监督,使其从意识上、从实际工作中认识到“效率与服务”在本职工作中的重要性。管理体制的完善,还需要相应的考评机制进行辅助,因而应该建立对应的细致性考核机制,使评估指标与工作内容相对应,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奖惩相结合的制度,推进工作的有效进行。在这些考核方面,应该注重从其基本的工作要求与素质要求方面切入,对其思想政治、道德水准、工作能力、政策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进行对应考核,并做出综合评估。
3、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察监督工作
任何工作都讲求制度、规定、纪律,但是自觉性并不是人人都具备的,所以,在这一方面,应该认识到监督的必要性。所以,在高校行政管理干部素质培养方面,也应该借助这一监督的外力,促進其努力前行,防止其在途中出现问题,主要应该集中于监督其工作作风及行事风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其次,应该时常对其提醒,使其明白自身的职责与所承担的义务。在新时期,应该完善监督机制,从上面的监察到下面的监督,应该同时具备,从而,对其工作起到严格警醒作用,保证干部队伍中的作风,使其保持优良的传统,并为其整个队伍的建设,铲除害群之马。
4、增加培训措施,提高队伍建设
在高校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提高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其进行各方面素质的专业培训工作,而且应该采用灵活的形式,可以进行计划培养、设立专门的培训课程、组织交流讨论会等等方式,使其个人学习、个人体会等得到共享与表现;另一方面,即是做好团队的建设,以合作精神为主导,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冲击力。
5、增加评级考核内容,防止单一化
应该在职称的考核与评估方面,采用多种手段与方法,比如论文的发表、平时工作的态度、业绩、同事的反馈、人格魅力等等方面,综合考核,防止单一化,片面化,以至于不能达到“优质优酬”、“按劳分配”的原则要求。尤其是在论文的质量方面,应该进行严格的评估,不能以数量为准,而应该考虑论文的质量,也就是说,对其可应用性、理论方法的科学性,研究内容的创新性进行全面评价。
结束语
新的时代,应该以时代精神为准,与时俱进、因时制宜。所以在高校教育教学进行转变与改革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对高校行政管理干部素质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与提高。因此,应该正视其在新时期的基本要求,增加责任感、提高其创新能力与工作能力,注重专业化的道德思想培养与政治思想教育,从而全面提升其素质,使其为新时代的教育事业贡献出自身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尤叶.浅析新形势下高校行政管理干部素质培养的途径[J].科学决策,2012(12).
[2] 郭武军.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意义及措施[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 (6).
[3]黄宏华,张桂兰.新形势下的高校行政管理干部素质培养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15 (3)
浅谈领导干部依法行政问题 第3篇
一、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作为“关键的少数”, 领导干部应在依法行政中起表率作用。 (1) 改善和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 全面地、及时有效地提升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 这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新时期条件下依法行政可以更好地贯彻和落实, 对保障社会和国家的持久稳定发展也有积极地影响。
(一)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
行政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为密切, 领导干部依照法律行使国家公共权力, 对被管理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是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 领导干部只有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之内,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等去处理行政管理事务, 才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 有的领导干部与地方官员违法施政, 他们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 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 而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欺压人民, 这些党员领导干部素质低下、责任心不强、法治意识淡薄, 对人民赋予的权力认识不够, 从而导致社会存在不安定因素。为此, 领导干部只有依法行政, 才是解决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二)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要推进依法行政, 必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 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行使行政权力, 创新执法体制, 完善执法程序, 建立权责统一、高效权威的依法行政体制。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都能依法行使职权, 依法进行管理, 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而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 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 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 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三)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行政观念, 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行, 领导干部的行政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把依法行政简单化, 认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就是依章办事, 遵守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就是依法行政, 而不管所奉行的“章”、所遵循的“法”的等级、效力和内容如何。这些都阻碍了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成为行政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亟待解决。领导干部是行政管理的具体执行者, 是政府意志的具体实施者。坚持用权为民还是以权谋私, 是对领导干部的严峻考验。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明确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 警钟常鸣, 防患未然, 才可以保障领导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领导干部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 从根本上改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才能适应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二、当前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法制观念淡薄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不深, 仅停留在表面。遇事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上级部门的命令或者是以往的惯例, 而不是法律, 骨子里面缺少法治思维和法律信仰。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 把自己的话变成法上之法或以权代法, 乱下指示, 任意干预行政执法;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 一味强调经济发展, 以经济建设为借口, 制定土政策、土办法, 抵制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常挂嘴边, 但在心目中更多地是一种不得不说却无需兑现的政治口号。二是少数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在这些领导干部心中, 根深蒂固的意识仍是“权力本位”或者“官本位”, 作为执法对象的普通百姓在他们眼里不过是自己统治的草民, 因而这些人对作风霸道、语言粗暴、态度生硬、漠视权利等种种不良的执法行为自是习以为常、不以为然。
(二)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领导干部专业知识缺乏。目前多数行政领导干部没有经过专业的行政执法必备素质培养, 特别是在县级及县级以下的行政领导干部, 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为数不多, 执法不懂法, 执法程序没有熟练掌握, 存在有乱用法典、胡乱执法的现象, 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给国家形象和领导干部的整体形象带来极大地负面影响。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由于执法涉及的社会生活范围很广, 加之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法律不可能都作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一般只做概括性的规定或不予具体规定, 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从而导致法律给行政权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使得执法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一旦领导干部滥用职权, 则会造成执法无序、政府腐败的结果。因此, 当前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些领导干部置当事人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 利用手中的职权, 大肆牟取私利, 已严重地影响了各级政府的执法声誉和执法权威。
(三)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社会的不断进步, 新领域、新情形的不断出现对行政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执法过程中, 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形。具体表现在:一是行政立法滞后。不少应修改的行政法规、规章未予以修改, 立法机制在行政立法上有些难以预见, 以致行政执法机关有法难依。二是法律规范不协调。有的条款规定比较宏观, 过于原则, 不易操作;有的落实不力, 推进迟缓;有的过于强调联合执法, 没有确立明确的执法部门和独立的处罚权, 存在着各部门受利益影响所形成的法与法之间相互抵触、“打架”的现象。
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初步建议
领导干部作为直接行使行政权力、具体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 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因此,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必须着力抓好基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设这一基础工程。鉴于目前基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存在的问题, 要切实抓好基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设, 必须从转变观念、健全机制、加大监督上下功夫。
(一) 转变领导干部的思维观念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要自觉转变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用科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 学会依法管理社会和政府的各项事务。一是要树立执政为民理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可见, 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 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要自省、自重、自警、自励、自律, 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是要树立法律权威理念。依法治国的核心, 就在于确立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的最具权威。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 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 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三是要树立程序法治理念。程序法治, 一方面是指依法行政应当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 实现程序法定化;另一方面是指法治和依法行政具有程序主导性, 依法行政主要体现为依程序行政。领导干部要依照法律既有规定的程序使用手中的权力, 通过公正、透明、高效的程序制度, 逐步消除旧有实体制度部门化、地方化及管制过死等诸多弊病。
(二) 健全依法行政的机制建设
(1) 建立依法行政考评机制。建立和完善干部依法行政的考核机制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自觉性的关键。为此, 在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实践中, 要从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一是选拔考核。要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作为一个重要的选拔考核标准, 重点考核领导干部有关行政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和拟任职位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二是政绩考核。要将是否具有依法行政观念、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2) 建立和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要追究, 侵权须赔偿”的要求, 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对领导班子成员就依法行政工作定岗定责定奖惩,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细化追究责任的主体和具体类型, 对承担依法行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必须公开化、透明化, 不得以调离换岗、明降暗升等方式加以掩盖。
(三) 加大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当前, 基层领导干部存在着许多行政违法行为,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不力, 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为了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必须把领导干部的行政权力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一是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法治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改变现阶段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少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状况。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真正把领导干部行政权力的行使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二是创新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监督, 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部门的行政职能, 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和制约, 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三是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制约。要重点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 如财政、政府采购、公共资源、工程建设等领域, 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定期轮岗, 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防止权力滥用, 从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摘要: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能否做到依法行政, 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尤为重要。
关键词:必要性,困境
注释
行政干部 第4篇
开班仪式在华南师范大学行政楼第六会议室举行,吴坚副校长出席开班仪式并代表学校致欢迎词,同时介绍了学校总体改革发展情况,以及近年来在教师教育特别是教师远程培训领域的创新实践与成绩特色。湛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云同志作开班动员讲话,她对华南师大给予本次研修班的重视和所做的大量组织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并对参训学员们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本次研修班的性质和对象,围绕着“推进教育现代化”主题,华南师大网络教育学院为参加本次研修班的湛江市教育行政领导干部量身定做,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并邀请教育领域知名的专家来授课,其中有广东省教育研究院院长汤贞敏主讲的《教育规划的基本特征、发展趋势及“十三五”教育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卢晓中主讲的《对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思考——从提升教育领导力的角度》、广东第二师范学院闫德明教授主讲的《如何创建学校品牌——基于学校特色视角的典型案例评析》、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副调研员张伟春主讲的《基础教育信息化规划——模型与项目》、华南师大网络教育学院院长许晓艺主讲的《新技术环境下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探索与实践》等内容丰富的理论课程。同时,还安排全体学员到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中小学交流考察。
研修班的学员普遍反映,本次研修时间比较短,但内容充实,层次高、针对性强,并表示要将研修班中学到的先进的管理理念、规划思维和办学经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进一步创新教育工作方式方法,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推动湛江市教育改革发展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
行政干部 第5篇
一、我国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 我国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 审计资源短缺与审计人员素质因素。一是审计任务重, 审计力量不足。由于政府日益重视经济责任审计, 每年审计计划需要安排的审计项目较多, 但基层审计机关尤其是县区级审计人员配备不足。有的县级审计机关只有10多个业务人员, 每年需完成对几十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并且要求限期报告审计结果。有的地方就出现了两三天完成对一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使审计成了“走过场”。二是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等因素。近年来, 经济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较高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审计。但由于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 人员年龄偏大, 审计技术手段落后, 以及缺少再培训再学习提高的机会等因素, 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
(2) 对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认识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 多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普遍存在着将审计与查帐等同起来的问题, 只要这些会计凭证、报表等“大账”没问题, 审计就过关了, 而不太过问该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及保持廉洁自律等情况, 缺乏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全面审计。
(3) 审计成果难以对领导干部的任用、奖惩造成直接影响。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其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干部任用计划与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不同步, 审计滞后于干部任用工作, 造成审计结果与干部任用相脱节, 形成了审计只是流于形式, 直接影响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应起的作用。⑷绩效审计难深化。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不断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不再局限于单一的财务收支审计, 而必然朝着绩效审计的模式发展。但是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仍没有能够突破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框架, 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更谈不上绩效审计的深化。
2.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计法规和制度不够完善。目前, 全国已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9600多项, 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但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发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使审计的法律依据不足,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无法可依, 仅凭经验实施审计和判断, 对审计中发现问题性质的认定和与之联系的责任界定上往往会形成审计风险。
(2) 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也会带来审计风险。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又要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由于被审计人员所处位置比较特殊,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往往不敢真实大胆的反映问题, 这都给审计工作带来了风险。
(3) 缺乏科学合理的审计评价标准, 增加审计评价的难度。一直以来, 广大审计人员感到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是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之所以难, 是因为没有一套规范、科学、切实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从当前的情况看, 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已成为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的“瓶颈。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0]32号) (以下简称“两办《规定》”) ,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横向涵盖党委、政府、司法、企事业单位各类领导干部, 纵向涉及从乡镇至省部的各级领导干部,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而对领导干部评价什么、怎么评价、依据什么评价、评价到什么程度, 还没有一个细化的标准和办法, 不同地方对同一层级、同一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做法不一、各式各样, 有的仅就财政财务收支进行评价, 有的对成绩评价过于空泛和笼统, 有的对问题与责任的评价不够深入和准确, 这些都影响到审计的规范性和评价的客观性。在这种情况下, 审计人员多数只能根据以往经验和自身素质, 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增加了审计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 给审计评价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4) 经济责任认定带来的风险。两办《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界定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而实际工作中, 两种责任却难以区分。一方面, 由于单位经济活动、会计核算是连续进行的, 上期责任可能延续到本期, 本期责任也可能延伸至下期。如有些基建项目建设周期长, 由前任开始实施, 等离任时尚未建成, 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无法评价, 项目完成情况和责任不易进行全面认定;另一方面, 在经济活动和重大决策上, 绝大多数是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因此, 不易区分个人所起的作用和大小, 没有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理论依据。而且, 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 应追究何种责任也无明确的金额标准, 缺乏具体的理论依据和操作标准, 难以量化领导干部个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致使审计人员在查处问题后责任界定困难, 影响了审计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审计风险。
二、完善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审计现象, 为审计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做到审计有法可依, 要不断根据当前情况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应根据《审计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原则, 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范围、程序及审计职业者的法律责任。同时, 还需要抓紧制定与两办《规定》相配套的细则和措施, 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反馈制度、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使两办《规定》中有关原则性、指导性的内容更具操作性。
2. 加强审计人才队伍建设
审计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经济责任审计相对于审计部门的其他审计项目而言是一项要求更高的工作。因此, 更有必要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最主要的途径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同时加强政治、道德教育。建立分级、分层次培训的方式加强对审计干部的业务培训, 不断更新知识, 加强审计技能的培养和提高。
3. 抓好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审计实施方案是对每一个具体审计项目的总体安排, 是控制审计工作程序和步骤, 评价审计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依据。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 能提高审计质量, 降低审计风险。编好审计方案首先要进行审计前调查, 有效地抓住问题的要害和重点提供线索;其次, 审计方案要对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审计内容的重点应当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 以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经济活动为主线, 以经济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执行政策责任和自我约束责任为审计重点, 避免进入经济责任审计即为财务收支审计的误区。
4. 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在审计时, 审计人员一定要理清被审计对象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责任, 可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委任书的内容和被审计单位责权利分工明细表, 同时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事项的材料。在评价领导人经济责任时, 对被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 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主管责任和客观责任, 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如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大额采购或租赁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是主要负责人直接拍板, 或不顾大多数领导班子成员的意志强行拍板的, 即施加了主要影响, 应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是集体决策, 少数服从多数, 作为主要负责人则应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当审计查证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要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 对一时搞不清楚的问题, 应由审计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 共同确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或者建议移交其他部门继续调查处理。
5. 与传统财务审计相结合, 逐步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绩效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绩效审计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绩效审计, 它最能揭示领导干部的显性政绩和隐性政绩, 最能分清领导干部现实责任和历史责任。《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到2012年, 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因此, 当前绩效审计已成为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经济责任绩效审计应以“结合型”为主, 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审计, 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 体现绩效审计的综合性和宏观性特征。其审计重点侧重三方面内容:一是预算编制科学性和预算支出结构合理性。主要是预算编制能否顺利实施到位并能产生预期效果, 预算支出是否体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科学发展观;二是重点建设、重点投资体现效益性。不能只顾短期利益、仅发展短、平、快的产业, 不能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而是要将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结合起来,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三是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包括改善民生、保护环境与治理污染等。
6. 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充分发挥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作用
目前, 全国已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1300多项, 包括诫勉 (警示) 谈话、问责和责任追究、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干部人事和廉政档案记录等制度;有的地方把审计成果广泛运用到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案件处理等程序机制和处置机制中, 进一步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能。实践证明, 只有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才能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更好地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但从全国情况看,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还不平衡, 有的地方结果运用很不充分, 审用结合的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有的尚未做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之间有效衔接。针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存在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解决:
(1) 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 提高工作效率。为了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使审计结果切实成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有效参考和依据, 在时间紧、任务重、审计项目多的情况下, 可以在整合资源上下功夫, 采用将任中审计、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结合的方式, 即:每年对任职达到一定期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常规性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并整合与各专项审计资源和力量, 做好审计成果的统一开发和利用。对有些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项目, 可以探索一次进点、协同审计、成果共用、分别报告等组织方式。这种审计模式不仅能达到评价监督领导干部的目的, 而且可以将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揭露出来, 及时整改落实, 将它们消灭于萌芽状态, 同时, 也大大减轻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 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
(2) 提高审计报告的实用性、准确性和审计分析的建设性, 做到审计结果好用、管用。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主要是提供给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使用的, 审计报告不能简单地堆砌一些枯燥的数据, 要给有关部门提供清晰、明确、简洁、准确的信息和依据。必须注意审计用语的准确性, 不能避重就轻或者夸大其词, 如把“小金库”说成账外循环, 把偷逃税说成漏税, 把有意做假账说成账务处理不当等等。这种对查出的问题不做准确判断的作法, 回避了问题的实质, 增加了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运用的难度。同时, 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做出评价、指出问题, 更要防止和避免问题再发生。要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反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注重从管根本、管长远的角度出发想对策、提建议, 推动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
参考文献
[1].张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及审计成果的利用.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0 (11) .219
行政干部 第6篇
究其本质而言, 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其实指的是干部运用法治思维, 并严格遵照法治的方式来完成行政国家权力的过程, 进而实现行政目的的一种能力。具体来说, 干部在开展日常过程时, 必须要注意自己在行使权力时所采取的方式, 行使权力的目的以及行使权力的初衷是否全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以保证自我行为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完成党和国家的任务。
二、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存在的问题
(一) 法治意识薄弱
所谓的法治意识其实指的是在办事时, 遵循法律法规, 讲求平等, 其相信法律能够带来公平、公正。但由于当前大部分干部对法律不了解, 法律素养较低, 且在办事时未严格遵循法律, 未讲求民主平, 存在严重的“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同时, 有的干部在对待一些敏感问题时, 只注短期的政绩, 完全放弃了法律的长效作用, 造成“不会管”情况。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干部缺乏法律意识, 无视法律, 既造成了干群矛盾, 又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
(二) 法治方式不当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遵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大环境下, 人与人之间的处事方式必然会逐渐转变为知法、执法、守法、护法。而对干部来说, 更是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来处理事务, 处处体现出公正执法、人性执法的法治意识。然而, 当前有的干部却缺乏法律意识, 存在严重的权利本位思想, 在执法中常常采取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方式, 如2013年6月, 延安城管双脚跳起猛踩商贩头部的事件, 不免让人寒心。
(三) 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但凡手中握有权利的人, 就都会出现滥用权利的行为。为此, 为了防止干部权利的滥用, 就应当加强对干部权利的监督。但是当前许多单位部门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党委常委会手中, 甚至还出现了“一把手”拍板的现象, 缺乏对干部权利的监督, 也就给权利的滥用带来了漏洞;即便有的干部出现了权利滥用的事情, 也因缺乏健全的问责机制, 而无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也助长了干部违背依法行政的行为。
三、解决干部依法行政能力问题的对策
(一) 加大依法行政培训力度
依法行政能力并不是短期内就能培养提升的, 尤其是对从未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干部来说, 更是如此。为此, 党和国家应当加大依法行政的培训力度, 并严格落实, 防止培训流于形式。在培训时, 应当基于时效性、针对性的原则, 并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职责的工作特点与特殊要求, 采取科学的、专业的方式进行。如, 在对党政机关“一把手”培训时, 就要始终围绕法治理念的树立, 以及法治思维统领全局的能力来进行, 内容上应当选择时间短、针对性强、宏观的课程;在对中层领导干部培训时, 就要始终围绕依法行政理论基础, 以及依法办事信念的培养来进行;在对基层干部进行培训时, 则要围绕最新的法律、工作实际来进行, 内容的选择上不易过宽, 应集中选择几个具体内容, 例如建设交通类、城市规划类、市容环境管理类等。
(二)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正积极探索实践党政干部监督问责机制的建立, 并着力增强问责效果;而要想加强对党政干部违法行政的问责追求。首先, 监督问责机制的建立应当充分与我国当前的司法系统、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手段相结合, 同时还要狠抓行政、审计等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逐步推行政务的公开化、透明化, 以确保党政干部决策的法治化;其次, 应当增强人大赋予政府的责任追究职能, 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 利用法律来确立问责的标准与程序, 对违法行政的干部予以严肃处理, 加大干部的违法成本;最后, 要确保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监督权, 并将这一理念充分落实到位。同时, 针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或法院建议出庭的案件, 需要建立一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以使党政干部的问责意识得到强化。
(三) 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
习近平主席曾公开发表:“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依法办事, 各级组织部门要将能否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可见, 依法行政的能力需要成为干部考核中的重要内容与重要指标, 为此, 要加快调整干部考核体系, 将依法行政能力纳入到考察范围内, 以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重视。同时, 在制定干部考核机制时, 要将各级政府, 各级部门的义务、权利、职能以及履职标准明确到位, 并采取客观地方式来对考核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 以不断强化主体责任。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 未来我国将建设成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法治成为了重要的目标。而作为政府行政主体重要支撑的干部, 其依法行政能力将直接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这就要求从加大依法行政培训力度,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等入手, 提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摘要: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 我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对依法治国这一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 并最终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为此, 本文从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概念出发, 在分析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依法行政,干部,依法治国,问题与对策
参考文献
[1]刘芳瑜.增强基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文化素质的对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2013.
行政干部 第7篇
一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党政管理机关和教学科研单位的协调统一是高校内部管理的理想状态,高校内部的行政化其实就是两种组织的冲突和两种权力的失序,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政管理机关对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化管理,二是作为学术组织的教学科研单位自身的科层化和行政化。就前者来说,行政权力脱离了服务教学科研的本位,干涉了教学科研具体事务,超越了权力运行的合理范围,在缺位的同时越位。就后者来说,学术组织偏离学术组织的本性,建立了科层制、官僚制组织体系,学术权力行政化,学术组织被“行政组织化”。
高校内部“去行政化”就是要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去掉学术权力的官僚体制和官僚作风,使高校回归学术组织的本质,按学术组织的逻辑运行。其核心就是要进行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重新配置,使学校内部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实现从“行政权力主导”向“教育规律主导型”的转变[1]。从这个意义来理解高校内部“去行政化”,应注意两点:
一是“去行政化”不是要去掉行政管理,而是要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管理服务教学科研的效率。行政管理是现代组织,特别是大型组织健康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高校“去行政化”不是要取消行政管理,回归到精英教育阶段高校“遗世独立”、一切由教授掌控的“教授治校”状态之中,而是要使行政权力归其位、得其所,让行政管理真正发挥服务教学科研的功能。
二是“去行政化”不只是去行政级别。无论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还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将取消行政级别作为去行政化的主要任务。但实际上,行政级别只是高校行政化的一个标志性符号,是高校行政化集中外显的象征,行政级别既不是高校行政化的根源所在,也不是高校行政化的唯一表现。因此,仅仅去掉高校和各级干部的行政级别不可能从根本上去掉高校的行政化。“去行政化”并不只是要去掉行政级别,而是要从根本上去掉学术组织的官僚体制和官僚作风。
二
对领导者的管理取决于领导者所领导的组织的本质。不同类型组织基于不同的使命和责任,对领导者的管理有不同的要求。因此,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干部的“去行政化”必须建立在对高校组织本身的认识之上。
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说,高校就是社会把一部分人从生产中解放出来,让他们专门从事高深知识的传递(教学)、探索(科学研究)和应用(社会服务)工作,从而满足社会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就决定了高校在本质上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学术组织,要按照认识和思想的逻辑来运行。而这一逻辑的根本要求就是理性的自由,即允许理性自由地展开而不受约束。下面,本文从与政府、企业等科层组织相比较的角度来谈谈作为学术组织的高校及其内部教学科研单位的组织特点:
(一)自由、开放的组织
学术自由是对高深知识进行操作的首要要求,也是高校作为学术组织的生命。学术自由是自洪堡以来的现代大学的典型特征,最大限度地保护理性和学术的自由是高校管理不同于政府、企业等社会其他组织管理的最大特点,也是高等教育规律之所在。我们不能太多地以世俗的要求和标尺去评判、规范高校,更不宜轻易甚至肆无忌惮地将其他组织的逻辑和价值倾向强加于高校之上。正如美国教授协会指出,“如果不在最大程度上承认和实行学术自由的原则,大学就不能履行其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重职能”[2]。
(二)民主、平等的组织
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相伴相生,学术自由必然带来也必然要求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允许学术人为了探究和认识的目的,其思想和理性自由地延伸而“不管被导向何处”[3]。用理性来认识世界也就意味着要以合乎理性的标准来评判理性劳动的结果,根据这一标准而不是金钱、身份、血统等其他世俗标准来确定认识的对错、决定认识的方向,学术人员也正是根据这一标准来获得学术地位和认同。在学术共同体中,合乎理性是最高法则,在理性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特权。
追求民主、平等的学术组织与政府、企业等科层组织完全不同。科层组织建立在严格的等级之上,权力建立在职位之上,权责清晰,权力集中在顶层,上级领导指挥下级,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显然,“如果说大学的行政管理体系需要科层化管理,那大学的学术体系却是与科层化天然对立的,它内在地需要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和宽松的教学科研环境”[4]。
(三)“底部沉重”、自下而上的组织
科学的高度分化带来了学术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与政府、企业等科层组织不同,在专业化的学术组织中,学术工作越到基层,工作愈加复杂,越到基层,对专业的理解才能愈加清楚。所以,学术组织中的专业学术人员更愿根据专业判断、听取专业同行的意见行事,而不愿意接受“外行”上级决策层的命令。同时,学术人员具有相对独立的个性、生活方式,他们可能孤傲、清高,自由、散漫,对上层的指示和命令并不唯命是从。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专业化的学术组织是“底部沉重”的组织,对这一组织的管理要遵循学术自由的逻辑,需要发扬学术民主,更多地需要自下而上,实行上下协商、共同决策。
(四)松散、联合的组织
“学术系统与其说是为专门知识所统一,不如说是被它所分裂。”[5]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规模不断扩大的“巨型大学”是一个“不固定、不统一的机构”[6],越来越成为 “松散的联合”[7],处在一种“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之中。与政府、企业等科层组织明确的目标、结构紧凑的组织体系完全不同的是,今天高校的使命、目标具有模糊性和多重性,利益群体的多样化也带来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导致高校处于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之中。在这样的组织里,如果实行科层制的管理,不但高居顶层的管理者无法制定出适合组织所有成员的“一刀切”的制度,而且由中心到边缘、由顶层到基层的管理意志也难以得到所有成员的认同并且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
基于学术组织的本质特征和运行逻辑,结合治理结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干部“去行政化”可以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根据学术组织本质要求,实行学术组织干部分类管理
对干部的管理方式由干部所在组织的本质决定。学术组织不同于科层组织的本质特点和独特的运行逻辑决定了高校各级干部,特别是教学科研岗位干部的特殊性。高校干部要熟谙并遵循学术工作的规律,这对高校干部的能力素质、工作经历等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在高校内部,教学科研单位和党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工作内容、管理模式和风格各异,对干部的素质、经历、选拔、任期等各个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学术组织干部专门序列,实行学术组织干部分类管理。这方面的改革可以仿效当前正在进行的法官职务序列改革,这一改革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独立出来,将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剥离开来,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
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不同类别干部最好不要安排大规模或经常性的跨类交流任职,但可以在类内升迁和校际交流。如实在需要交流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从高校外交流到高校担任校级领导干部的,没有在高校工作并且担任过副职校领导经历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应直接担任高校主要负责人。没有学术工作经历的最好不要分管教学科研事务,不受聘教学科研岗。
二是没有受聘过教学科研岗位的高校内部党政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交流到教学科研单位担任行政负责人,不受聘教学科研岗位。
三是教学科研岗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交流到党政管理部门任职或“锻炼”,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应划定明确的交流范围和岗位,如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
(二)全面实行教学科研岗位干部任期聘任制,从级别、身份管理走向职务、岗位管理
《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据此,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干部应打破“干部终身制”、“只升不降制”,全面实行任期聘任制。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实行相对特殊的任期聘任。高校全面实行干部任期聘任制,但是相对于党政管理岗位干部来说,教学科研岗位干部聘任应该注意学术工作周期长、学科建设发展相对较慢的特点,适当延长聘期和增加连任聘期数,以保持学术工作的延续性。
二是坚持级由职定,职先级后,职去级消。正确认识行政级别、职务岗位和干部之间的关系,聘任什么职务,就任什么岗位,才能享受相应级别,而不是因为拥有什么级别,才能聘任什么职务,就任什么岗位。根据职务、岗位确定行政级别,离开这个职务岗位,相应级别自然取消。
三是要实行行政级别与行政职务分开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行政聘任行政职务、学校党委任命行政级别,允许低级高聘,也允许高级低聘。学术组织干部职务聘任期届满,行政级别可适当保留一定时间,拥有继续聘任相应职务、提拔或交流的资格,在该段时间内没有聘任新的具有行政级别的职务,则行政级别自然取消,行政级别取消后的干部不纳入干部管理。
四是要规范各级聘任权力。提高校长在中层教学科研岗位干部聘任中的发言权,实行校长提名、聘任,党委考察、培养、教育、考核。学院下设学系或其他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名、聘任。
(三)取消科研机构及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弱化教学单位及负责人的行政级别
行政级别是管理科层化的重要标志,通过赋予不同职务以不同的行政级别,赋予不同级别以不同的权力,从而标明其在权力等级体系中的位置和上下关系,给予上级对下级的控制权力和下级对上级服从的义务。行政级别与崇尚学术自由、追求学术民主的学术组织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所以高校“去行政化”需要去掉学术组织及其人员的行政级别,因此建议:
一是取消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各级学术人员的行政级别。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科研机构要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严格遵循学术工作的运行逻辑,以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为原则,构建开放、自由、平等的学术共同体。除个别大型实体型科研机构外,科研机构原则上不设置专职党委或总支书记。
二是弱化并逐步取消院(系)等教学单位的行政级别,尽量减少教学单位行政职数。作为校内二级单位的教学院系除行政正职(院长、主任)暂时保留行政级别外,行政副职(副院长、副主任)行政级别全部取消,学院下设学系、教研室或研究所等机构负责人全部不设行政级别。在高校外部“去行政化”没有取得突破、高校内部党政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级别没有取消的情况下,保留教学院系院长或主任的行政级别,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为伸张学术权力保留必要条件。
(四)建立学术民主程序,传承教学科研岗位干部的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基因”
学术组织对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天然热爱”要求教学科研岗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充分尊重学术人员的民主权利。
一是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学术民主程序。教学科研单位干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经严格学术民主程序产生,其目的是使学术干部得到学术人员的认同和信任。从教学科研单位内部产生负责人的要充分尊重普通学术人员的意愿,实行民主推荐或公推公选,从外部遴选负责人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遴选程序。
二是适度下放教学科研单位干部选拔权力。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要充分听取学术共同体和教学科研单位学术人员的意见,新负责人任命前要接受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的评议。在教学科研岗位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要将学术水平、学术领导力、学术管理能力作为遴选的主要标准,在保证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合格的前提下,组织部门要适度下放教学科研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上一级党委尽量减少对高校内部教学科研岗位领导干部管理的干预,高校党委在任免教学科研岗位干部时尽量减少不与教学科研单位商洽的直接任命(聘任),尽量不要使用考任或公开竞聘等其他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五)建立完善学术权力运行制约机制,防止教学科研岗位干部“主动行政化”
高校内部行政化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学术组织的行政化、科层化。取消教学科研岗位干部行政级别并不意味着学术组织科层制的消失。实际上,即使取消了行政级别,学术组织内部仍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等级,如职称上的等级、学术称号的等级、职务上的等级,等等。在没有行政级别的情况下,这些等级仍然可以维持科层制的存在。去掉学术组织的科层体制和官僚作风首先就是要去掉教学科研岗位干部的行政化,而教学科研岗位干部的行政化又分为“主动行政化”和“被动行政化”。其中“主动行政化”是指教学科研岗位干部在其领导的组织内部实行行政化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策就是要在教学科研单位建立保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治理结构,完善学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在这里,加强学术委员会的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一是提高学术委员会的地位。从高校层面来看,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就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监督”,这明确了以党委、校长、教授和教职工为代表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等四种权力的运行规则。其中,“教授治学”所代表的学术权力作为高校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依附于其他权力的独立一极。教授治学的主要形式就是学术委员会,高校要将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8]。高校应该通过《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最高地位,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统筹作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支配和肆意干涉,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个别学术领导人权力过大、使用随意的问题,从而有效阻止学术权力行政化、官僚化,保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使高校按照学术组织的逻辑来运行。
二是加强学术委员会的实体化建设。目前,我国无论是在高校层面,还是在校内院系所层面,学术委员会基本上都是“聋子的耳朵———摆设”,不仅学术事务可以不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而且学术委员会本身甚至也依附于拥有实权的行政机构或个人。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提出高校要“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显然,发挥学术委员会作为高校权力一极和“最高学术机构”的作用,需要从组织、制度和程序上“物化”、“固化”学术委员会的效力和影响。为此,高校应该将学术委员会从相关机构中剥离出来,为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加强实体化建设,要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在相关学术事务中的权限,明确学术事务决策的程序。
三是在现存的体制下探索学术事务试行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我国高校中作为二级单位的学院实行的是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二元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较好地协调了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但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治理结构中学术权力的缺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作为学术组织的学院科层化、行政化、官僚化。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于下属二级单位学院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为当前我们创新高校二级单位领导体制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为了还原学院作为学术组织的本质,我们可以在目前的二元领导体制框架下探索学术事务实行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即在党政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在院长行使学术权力、涉及学术事务决策的时候增加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制约,让学术权力在学院治理结构中“出场”。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首长负责制明确了学术事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提高了学术决策的效率,降低了党政协调、内部沟通成本。另一方面,委员会制满足了学术事务对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要求,有效地防止了首长负责制可能带来的长官意志和官僚主义,从而充分彰显了学术权力,保证了学术组织按学术逻辑运行、学术事务按学术规律办理。我们认为,学院层面这种“委员会制+首长负责制”的学术事务领导体制能够避免当前二元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是一种非常有希望、有前途的选择。实际上,东北师范大学早在2000年的时候就开始在学院层面试行这种体制,近年来苏州大学纳米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9]。
(六)大力推进高校管理权力和重心下移,去掉教学科研岗位干部“被动行政化”
教学科研岗位干部的“被动行政化”是指教学科研岗位干部作为一个管理层级,被纳入到学校整体的行政化管理体系之中,被动地执行学校及党政机关的行政指令。无论是主动行政化还是被动行政化,都违背了学术组织的运行逻辑。去掉“主动行政化”需要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平台的学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去掉“被动行政化”则需要推进高校管理权力和管理重心下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扩大院系办学自主权。
推进高校管理权力和重心下移,不仅符合高校作为“松散联合”组织和处于“有组织无政府状态”的特点,充分尊重各学科、各机构的个性要求,避免学校及党政管理机关对各教学科研单位“一刀切”、“齐步走”、“瞎指挥”式的管理,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赋予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及教学科研岗位干部更大的权限,将教学科研岗位干部从学校行政化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使学术事务回归到学术人员的手中,让学术组织按学术逻辑运行,从而有效去掉教学科研单位及教学科研岗位干部的行政化。
(七)实现教学科研岗位干部职务与党政管理岗位干部级别的对等互认,保证教学科研岗位干部出口畅通、前途光明
当前,在整个社会实行行政化管理、高校外部“去行政化”没有取得突破的情况下,在取消或弱化教学科研岗位干部行政级别的同时,必须建立起教学科研岗位干部职务与行政级别的对等、互认机制,确保教学科研岗位干部履职经历的连续性,保证教学科研岗位干部上升管道畅通。如实行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对等于党政管理机关正处级正职,行政副职对等于副处级副职,下设学系、科研机构对等于科级等等。
参考文献
[1]冯蕾,等.高校去行政化难在哪[N].中国教育报,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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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克拉克·克尔.大学的功用[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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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育部201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Z].
行政干部 第8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党、国家级上级党委和政府经济方针政策的部署情况和执行情况; (2) 对遵守相关财经纪律及法律法规情况的审查; (3) 对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实行情况的审查; (4) 对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及管理情况的审查; (5) 对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情况的审查; (6) 对国有资产采购、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查; (7) 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的审计; (8) 对相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审查。
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分析
(一) 法律法规方面引发的风险
就目前来看, 自1999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来, 我国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和制度多达9600多项, 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规范化不断提升, 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 由于是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出现了审计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审计仅凭经验进行, 在经济问题认定和责任界定方面往往客观性不足, 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等, 这就容易引发一定的审计风险。
(二) 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引发审计风险
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涉及到审计单位的收支状况评价, 同时涉及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评价, 领导干部位置特殊, 使得审计人员往往不敢真实的反映相关问题, 影响了审计的客观性, 从而引发审计风险。
(三) 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一直是审计评价中的难点, 其缺乏规范、合理、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 对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来说, 其评价标准、评价体系、评价方法有着很大的差异性, 如果仅仅对财政收支进行评价则过于片面, 影响审计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一些审计人员由于缺乏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往往凭借自身经验进行评价, 审计盲目性和随意性问题凸显, 从而带来审计风险[2]。
(四) 经济责任界定引发审计风险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 其经济活动和会计核算是连续的, 经济责任也有着延续性, 且一些经济活动、重大决策都是由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决定, 这就给经济责任的界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难以量化, 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带来审计风险。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策探讨
(一) 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适应当前不断发展变化的审计现象,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 政府应当根据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审计内容、程序以及审计职业者责任, 制定审计规程, 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和问责制度, 从法律层面保证审计的规范性。
(二) 强化审计人才队伍
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 尤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而言, 由于审计对象的特殊性, 应当积极提升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道德教育, 建立分层次的培训方式, 不断丰富审计人员的知识, 培养审计人员的技能, 树立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 以此来大胆、客观的揭示出审计问题,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客观性。
(三) 加强审计方案质量
审计方案指的是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安排, 是审计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因此, 应当合理的编制审计方案, 保证审计质量, 以此降低审计风险。在审计之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审前调查, 抓住关键问题和重点线索制定审计目标, 同时审计方案中药对审计范围、内容、措施及工作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 审计内容应当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 以重大经济责任为审计重点, 以此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合理性, 避免进入审计误区。
(四) 准确界定经济责任
在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 审计人员要理清审计对象的领导责任、间接责任及直接责任, 根据委任书和具体的经济责任审查内容来进行梳理, 在评价的过程中, 对于审计对象责任应当进行合理的划分[3]。对于严重违法问题的审计查证来说, 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应当召开审计委员会议进行全方位研究, 共同确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以此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较多, 审计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 因此应当积极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审计人员素质、清晰界定经济责任、提升审计方案质量, 以此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廉洁自律、遵守财经纪律等情况的审查和考核, 在国家积极倡导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 如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至关重要。基于以上, 本文简要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风险, 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参考文献
[1]洪明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初探[J].宁德师专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No.8902:14-18.
[2]陈文君.关于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4, No.7310:65-66.
行政干部 第9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建立与完善的意义
1.进行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是行政事业单位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在经济责任审计本身作为领导干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实现领导干部经济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 因此, 通过科学、合理、标准、完善的审计评价体系, 对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科学、合理以及有效的评价, 是领导干部管理部门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身、广大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
2.完善和建立审计评价体系作为审计职能的内在要求主要体现在,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对于党政领导干部财务责任以及绩效责任完成情况的一种监督、评价和鉴证, 因此, 通过建立与完善审计评价体系, 实现对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是审计工作的本质与内在要求。
3.建立与完善审计评价体系是审计规范化与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主要是指由于常规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之间的不同, 使得常规审计的标准、规范不能够满足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而为了促进审计工作的开展, 就需要建立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制度标准, 因此, 建立和完善审计评价体系也是审计工作法制化与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难点分析
1.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审计评价依据缺乏比较严重, 主要体现在在实际工作中, 在领导干部的账面财政以及财政收支审计评价中,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比较明确充分, 但是在对于财务数据所反映的经济决策以及内部制约、经济效果和非财务数据领域的审计评价中, 依据缺乏现象比较严重, 造成审计评价的开展比较困难。
2.审计评价中, 审计评价内容的最基本要求是尊重事实、客观评价, 不对于审计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评价, 这一基本要求强调了审计结果及其评价的局限性, 并且对于如何评价到位, 不出现越位、缺位情况, 却没有明确的标准, 导致审计评价内容定位比较模糊, 影响审计评价的实施。
3.审计评价中, 审计评价标准在遵守财政纪律和廉政纪律等方面的标准都比较明确, 但是在进行领导干部责任区分上, 主要是按照领导责任以及直接责任进行划分, 但是对于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是涉及经济效益大小方面的评价标准, 却没有对其责任轻重进行明确规定, 导致审计评价的标准比较笼统, 影响审计评价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为了更好的进行审计评价, 需要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 并逐项进行客观评价。结合审计评价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财政财务分析评价指标、客观事实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
1.在审计评价中, 按照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其他评价等不同评价标准, 财政财务分析评价指标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按照定量评价标准, 财政财务分析评价指标中, 行政类的财政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农科教费用、招待费用比率等, 事业类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公用支出率、人员支出率等, 它们主要是进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评价的指标, 用来进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财政财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按照定性评价标准, 在进行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内控制度、管理水平等的审计评价中, 需要与经验相结合进行审计评价实施。最后, 在通过数字指标, 即不管是定性或者是定量标准进行评价时, 需要结合领导干部任期期间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审计评价中的客观事实评价指标是指在对于财务分析指标评价基础上, 结合实际情况以使经济责任评价更加完善、科学的评价指标。其中行政类客观事实评价指标包括任期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与合法性、任期资产情况、任期负债情况、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与资金管理与效益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制度、任期廉政与遵纪守法情况等, 事业类客观事实评价指标包括任期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专项基金、结余资金、遵纪守法等。
3.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任期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与前任实现对比、同行业对比等。
四、结语
总之, 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有利加强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工作的开展与建设, 具有积极作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分析, 有利促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完善。
摘要:文章在对建立完善审计评价标准体系的作用意义分析基础上, 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难点,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指标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