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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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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七)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在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土地管理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九)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

(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和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

(十四)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影响或延误公务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失职和过错行为。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启动:

(一)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

责且应当问责的;

(四)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等实际情况应当进行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提出问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其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行政问责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

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和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投诉人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范文第2篇

自从人类有了公共权力,如何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以及引导官员的行政行为,就成为一个永恒的命题。受政治体制、历史条件、价值理念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古代行政机构无法真正生成具有现代意义的政府责任意识,相应的行政问责制度也并未建立起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运行的政治基础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在重大责任事故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特别是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掀起了一场问责风暴,短时间内高密度地对官员进行行政问责,极大地推进了我国责任政府的建设进程。然而,作为一项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兴制度,行政问责制度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与其伦理价值并未充分实现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行政问责制度伦理价值的具体指向

一般而言,行政问责制是指对那些由于不作为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政府官员,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实质在于防范行政官员滥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是政府实现行政责任的自我控制机制。除此之外,行政问责制本身还具有相应的伦理价值,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事后惩戒造成损失的政府官员,而是通过行政约束与责任追究的功能发挥,唤起权力行使者对权力来源与权力本质的思考,在行政官员中树立一种责任理念,将监督与防控寓于行政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督促其成为行政官员的内在自律准则,随时处理具体行政举措的偏差与失误,及时发挥控制阀功能,将政府行为限定在合理正当的范围之内,从而引导责任政府目标的实现。在行政问责制的运行过程中,渗透着责任伦理与行政道德化的价值底蕴,督促掌控行政权力的政府官员遵行公共利益,引导政府官员以更高的道德标准塑造相应的行政人格,进而改善现实生活中政府自利倾向、行政权力异化、政府官员行政人格分裂等困境。具体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行政官员的责任意识。权责对等是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拥有公共权力就必须履行与其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实施行政问责,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从理念层面上直接对公众负责,积极关注社会公众的需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多元社会主体提供针对性服务,以社会和公众满意为依归。从而扩充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范围,促使政府实现由“向上级负责”到“为公众服务”的转变。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明晰政府的权责关系。责任不仅仅只是文本意义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是一种与行为导向相联系的道德自觉。各级政府之间的权责明晰,是进行有效问责的基本前提。为了实现行政问责的价值目标,必须理顺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权责关系,界定问责主体权力与责任、种类与内容、大小与程度,以及行政问责的启动与运行、依据与标准等,这必然会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为的权责边界。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公共权力的正常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作为保障。行政问责制度本身是一种责任追究机制,要形成针对监督对象的外在压力氛围,促使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对相应的行为后果负责,必须构筑起全面、系统、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保障相应的责任追问。因此,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也会进一步健全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行政官员在具体的行政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其合理的判断,行使其相应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和背离公共利益的可能。由于行政问责制度要求行政官员必须对相应的行为范围、行为方式、行为效果负责,使得行政问责成为抵制和预防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基本手段与路径。

二、现实中行政问责制度伦理缺失的具体表现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问责制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和很多有益的探索,为行政问责制的完善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有权必有责,权力受监督”的执政理念逐渐得到广泛认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然而,由于我国行政体制尚处于不断健全时期,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与市场化的激烈震荡,外部配套的欠完善与内生发展的不足,再加上行政问责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使得现实中行政问责制暴露出很多伦理缺失的情形。

一是由于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而引发的公正质疑。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约束,是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进行行政问责的基本前提,就是要有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然而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行政问责涉及的事项非常宽泛,事由非常复杂,具体情形也多种多样,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具体实践,对同一种行为或相似行为,都无法形成比较统一的认定结论;另一方面,当前也没有一套非常明晰的标准,以获知行政官员在具体的问责案例中是否履行了职责,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职责。特别是在当前行政系统普遍采取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下,很难划分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进而无法明确各个问责对象的责任承担范围及大小,导致当前对行政责任划分弹性过大,经常出现同事不同责、责罚严重偏离的状况,从而引发行政问责不公正的质疑。

二是由于问责制度依据的缺乏而引发的权威性质疑。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对权力约束的治理工具,可以实现对权力运作的有效规范。应该说,社会对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存在很大的需求。然而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依据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截至目前,行政问责的主要法理来源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在这些依据之中,只有《公务员法》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他三种规范性文件虽有一定的约束性,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执政党的内部纪律规范。近年来,在行政问责领域,先后出台的地方或部门性规范性文件,大都是暂行规定与实施办法,不具备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审慎性,造成了各地对问责具体细节认定的不一致,尺度相差甚大,也引发了行政问责依据权威性不够的质疑。

三是由于问责对象错位而引发的效用质疑。我国的政治体制架构具有国情特色,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居于特殊地位。一方面,在各级政府层级中,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党委书记是“班长”,而相应的行政首长只是副手,书记对行政首长具有领导权,在涉及各级政府班子的重大决策时,党委书记行使最终拍板权,而行政首长主要行使执行权。但问责的对象大多是行政首长,虽然随着《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情况有所好转,但在当前党政职能尚未明确划分的情况下,问责对象也会时常出现错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同层级的政府职能同构,当出现问责事例时,上下级政府的责任划分存在困难。在实践中的行政问责案例中,大多是上级政府追究下级政府的责任,而上级政府却无人问责;在上级与下级需要同时承担相应责任时,上级通常会让下级承担责任,难以让受罚者感受到公平。此外,正职与副职具体责任的划分,前任与继任在时间较长的问责案例中的责任承担比例等等,都容易造成问责对象的错位,从而引发对行政问责制度效用的质疑。

四是由于问责事由及结果多变而引发的信任质疑。一方面,行政问责的具体事项有哪些,虽然有些规范性制度作了些论述,但从实践来看,那些在问责风暴来临之时、受中央或上级领导关注、新闻(网络)媒体曝光、涉及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等往往是问责的重点,而与之相对应的用人失察、决策失当等情形很少被问责。问责事由的选择,似乎更多地像是给上级或公众交代的一场“问责秀”,甚至成为平息民愤的“遮羞布”。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在什么条件下行政问责制度可以启动,缺乏自动运行的根据。缺乏启动程序的结果,往往就是责任追究行为本身的异化,进而导致行政问责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行政问责结果没有体现明显的制度连续性。在当前的问责案例中,通常采取的是同体问责,存在着避重就轻、惩而不实的情形。问责结果出现了“过场式”的软约束,特别是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复出门”,不断触及公众的神经,高调被问责的官员在不长的时间内会悄然调任其他岗位,问责被“变革”为换岗,免职变成了“带薪休假”,这引发了不少人对问责制度本身的信任质疑,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如何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价值

实践中,行政问责制度出现伦理缺失的情形,不仅与行政问责制度本身欠完善有关,而且也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密切相连。因此,充分发挥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价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以伦理的准则设计行政问责制度。以伦理的视角,可将行政问责制度视为对可预见的行政行为的一种伦理拷问,要求行政官员为自身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发挥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价值,必须从源头上对行政问责制度进行合乎伦理准则的设计。一方面,要注重行政权力的规范,彰显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德性,助推行政权力朝着向善的方向行进,防范权力运行超出责任的范畴。通过严厉的问责,加大权力异化的成本,促使行政官员不敢、不愿滥用权力,使之遵循“公共”的原则,实现权力的阳光运行;另一方面,要建构良好的权力结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目的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是一种公共意志的体现。必须改进行政问责的方法,确保民主监督的实现,保证公民知情权与参与权,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公共权力体现公共意志,满足公共需求。

二是将伦理的认知贯穿于行政问责制度运行过程。行政问责作为体制内权力监督的一种制度形式,其实现过程必须建立在监督对象认同权力制约、权责对应原则的基础之上。此外,还必须仰仗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只有突出制度理念的认同,行政问责制度才会发挥应有的效能,进而形成依法行政与权责同体的文化与惯例。因此,行政问责的制度功效,不在于如何根据已有损失追究责任,而是构筑一套合理、高效、精准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针对监督对象的外在压力氛围,促使行政官员处于责任自律状态,形成相应的心理防线,引导其内在道德自律,强化其内心认可程度,使外在约束制度真正内化为行政官员认真行使职责的道德力量,促使行政官员积极地履行相应职责,实现行政行为的有效约束以及组织的健全管理。

三是强化行政问责伦理文化建设。行政伦理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的规范途径,将行政问责文化作为内在自律机制引入行政体制,其目的是强化行政官员的自律约束意识,弥补刚性问责制度的缺陷,从内至外激发行政官员的使命感、责任感、正义感,优化行政官员的思想理念、道德准则和行为习惯,促使行政官员真正意识到自身所肩负的责任与义务,减少潜在失责行为的发生。通过这种对行政官员的行为引导,可以培育行政官员的服务精神,增强公众和政府官员的互动与理解。这种内心道德中的自律,辅以相应的外部制度约束,将会促使政府官员公平公正地为公众服务,形成良性循环,推动行政问责外部环境的有效优化与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本文系2008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批准号08AbKD06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管理学院(责编/朱艳秋)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行政问责;绩效问责;政府官员

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从中央到地方都积极开展行政问责的实践。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制度,指的是作为政府行为的实施者、所有官员的个人行为和业绩都要受到监督。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公开自己的政治活动,为自己的言行举止、工作方法和效果负责,并接受来自上级和选民的多种方式的评判,甚至是罢免和起诉。简言之,它是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问责的目的就是要使公职人员对自己的岗位、对上级和对公民与社会更加负责,以达到对政府责任的强化,构建责任政府。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无论从整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还是从中国当前正如火如荼开展的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意义上来说,这无疑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文明的昭示。而我国政府于2003年启动行政问责制以来,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还是新鲜事物。无论是从我国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现状上看,还是从我国行政问责具体政治实践上来看,都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加强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从那时起,全国众多的政府官员因有权无责、权责不一、滥用职权等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中央和地方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内的法律法规,用以体现中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随着行政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政府自身建设也不断加强,一些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将行政问责制度化,并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自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天津、重庆、海南、成都、浙江、深圳、河北、广西和甘肃等都出台行政问责相关规定,并在一些地方掀起了责任风暴,使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行政领域中的陈腐观念,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强化了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作为一种在我国兴起伊始的行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问责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关于政府问责制的法律,各地标准不一,甚至无法可依。关于问责制的法规、条例多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中。这其中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颁布的法规,既有由中央部门出台的,也有不少是由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我国现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也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只有从国家意志的高度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制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行政问责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行政问责主体缺位

行政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官员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其中包括人大及其代表对政府的问责;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政府的问责;法院对政府的问责,当然也包括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问责。但就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实践来看,我国所实施的行政问责大多是同体问责,异体问责很少涉及。例如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政问责指的是同体问责,没有提到异体问责。代表人民直接监督政府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问责的真正决定主体人大,作为异体问责的核心并没有发挥对政府事前监督和事后问责的作用。而且由于同体问责是一种政府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追究机制,因此异体问责的缺失使得行政问责的监督力和威慑力下降,问责制流于形式。所以,实施行政问责制还必须加强异体问责,强化人大的监督力和问责手段,提升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民参与监督。

(三)行政问责客体模糊

责任主体的权责不清是行政问责客体模糊的根源所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权划分明确,责任主体清晰。我国仍处于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这就使得政府官员权责划分模糊不清、交叉重叠、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执行不力等现象,责任由谁来负、负什么样的责任等一些问题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关部门推诿扯皮,推脱责任,以至于出现了“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状况。这样,权责的模糊不清必然导致关于责任主体的争论,影响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没有明确的责任体系的问责制不仅仅是一种摆设,而且有可能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

(四)绩效问责机制空缺

绩效问责是在考察政府绩效水平的基础上启动问责程序的一种行政问责形式,体现了社会对政府绩效水平的一种基本期待以及政府对其行为效果所承担的责任。绩效问责关注的是官员的政绩和贡献。而在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实践中,并没有涉及到因政府绩效不佳而引发行政问责的事件。如果行政问责仅仅关注“行政失当”和“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重大事故和损失,那么政府官员会忽视自己的真正使命和责任,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政绩观和“无为而治”的工作理念。而绩效问责作为追究政府官员绩效责任的一种活动,会对政府官员施加一种新的压力。促使其摒弃懒散的工作作风和无为的消极理念,克尽职守,尽职尽责,从而保证了政府的高效运转,提升了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

(五)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缺失

在全国的行政问责风暴中,许多的政府官员在问责声中下马。然而,下马的官员能否“东山再起”成为了一个在行政问责实践中引人关注的问题。诚然,这些被问责的官员仍然具有被重新启用的权力,问题是他们的复出理由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履行、民意是否征询、考察是否到位,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否则就违背了行政问责制对下马官员惩罚的初衷,弱化了问责的警示作用,造成了问责乏力。

(六)行政问责文化匮乏

行政问责文化是人们对于行政问责制及其实践的态度、情感和思想的综合体,是行政问责的灵魂。责任意识淡薄,人治大于法治,权力问责、“官本位”的思想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的官场文化对我国政府的影响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行政人员观念没有转变,在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今天,还认为“官即管”还把法律制度当作是管理人民的手段,而不是约束自己的工具。而且民众还缺乏民主意识,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表现出一定的冷淡与随心所欲。乃至对社会不公的逆来顺受,很难对现实生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进行有效监督与质问。可见,行政文化缺失严重阻碍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行政问责文化匮乏已成为行政问责制度化的重要障碍。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的驱动

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认为,市场经济下的人都是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人,个人按照成本收益的理性计算追求自己最大化效用满足。公共选择学派把“经济人”假设运用于行政人分析,认为政府官员同样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根据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来选择个人行为。行政问责的乏力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不问责”是一项没有成本与风险,只有高额回报和收益的行为。由于我国的行政问责多采用同体问责,有能力和有权利问责的政府官员和被问责的官员作为博弈主体,各方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而且这种利益关联紧密,形成了一张“官官相护”的利益关系大网。试想没有问责者的问责机制,或是在行政问责中“官官相护”,那么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有所保障,甚至趋于最大。于是各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蔓延开来,涉及初衷再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此时也将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二)委托代理机制的弊端

对于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而言,公众作为纳税人(委托人)向政府提出服务委托请求,政府作为代理人接受公众的委托请求并承诺提供符合公众利益的服务。委托、代理理论体现在问责关系上,公众作为委托人是问责主体,政府作为代理人是问责对象。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对政府政务拥有较少的知情权、公众对信息的缺失,难以把握和了解公共事件的真相、细节以及问责的方式、程序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问责”的无从谈起。而且目前我国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的尊重不够,缺少方便的申诉途径,没有健全的问责程序和问责制度,与问责的代价和成本相比,公众问责所能带来的赔偿显得很少,而且其他公众也会“搭便车”、分摊利益所得,这就造成了公民问责成本太大以及公众问责的机会主义从而使异体问责失去效力。

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行政问责的相关法制

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来问责是行政问责发展的现实路径。虽然中央和地方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问责法规和地方性的规章。但是,就总体而言,我国行政问责的法律规定仍然比较零散和薄弱,缺乏一部有关行政问责制的全国统一的法律。“从法理上说,科学的行政问责制是不存在此地的政府和公务员要被问责而彼地的政府和公务员不需要被问责的现象,它应该是指向所有政府和所有公务员。同样,科学的行政问责制是不存在此地的政府和公务员这样被问责而彼地的政府和公务员那样被问责的现象,它应该是统一的。”行政问责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有科学的良法可依,这样才能实现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鉴于此,建议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从而明确行政问责制的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问责的方式和程序、追究责任的形式等,确立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政府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原则,完善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等等。同时,我国还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如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早日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

(二)强化异体问责

从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看,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一种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因此要强化行政问责中的异体问责。首先,加强人大的监督,启动人大的问责机制、质询机制,保证人大的罢免权,将人大的质询对象由国家机关扩大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发挥人大事前、事中和事后一系列的对政府的监控作用,保证行政问责依法依程序进行;其次,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推进公民问责。成熟的公民社会是行政问责良性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加强对公民的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培育人们的“公民意识”,使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问责,保证政府行为顺应民意,提升政府责任;最后,加强民主党派、媒体、及第三部门的问责,使异体问责全面有效地落到实处。

(三)加强绩效问责

绩效问责作为公共责任的一种追究方式,是行政问责制的有效补充。绩效问责的实施对政府官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合法的行动并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仅仅是底线目标,达到政府所期望的理想状态才是绩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政府活动的实际结果未达到政府绩效的底线指标,就意味着政府组织未能实现组织目标或者公务人员未能达到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就意味着政府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政府活动可以高于底线目标,就应给予奖励。这样不仅可以鞭策政府官员积极工作,而且绩效问责以明晰的政府绩效指标为依据,也便于社会和公众对政府组织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

(四)塑造行政问责文化

责任意识淡薄,人治大于法治,权力问责、“官本位”思想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的官场文化对我国政府的影响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制约了制度问责的构建,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阻碍。要建设民主、法治的责任政府,就要强化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意识,培养其政治品德,提高政府官员的政治素质,加强对“问责”的认识,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亲和力,与公众间建立起相互信任,从而建立以民为本、对民负责、为民服务、权责制衡的全新的问责文化。

(责任编辑 王丽君)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范文第4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

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范文第5篇

木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吴贵忠

通过对《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学习我的感触颇深,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市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以防出现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

二、目前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一)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于应付本职工作,不精益求精。

(二)在爱国卫生相关法规、技能知识继续教育上,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安全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干工作时放不开,敢吃苦、的精神不强,抓落实的劲头相对不足。

三、具体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现在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再加强自律,即也不违反行政问责办法。

(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今年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安全企业形象。敬业爱,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四)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爱国卫生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范文第6篇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完善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erf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Abstract: In the political life of western countries,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s an ordinary phenomenon, and also the important system arrangement reflecting democracy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With the occurrence of serial accidents, Taking blame and resigning system in China is becoming systematized. Using responsibility to control power is the basic power control measure. Under the special politi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cultural tradition, how to actively perfect the system has become the problem focused by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er. At present, carrying out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full sail has made progress in China, but there still are some problems.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practices in China,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an be perfected by using the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urrent Situation; Perfect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中纪委监察部公布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8位官员作出处理,其中包括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而后有网友爆出,就是这样一位被记大过行政处分的官员鲍俊凯“已异地高升”,现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

鲍俊凯是于2008年12月就任局长一职的。在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上有一条消息,“2008年12月25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蒲长城副局长在皖考察指导工作期间,出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就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安徽检验检疫局鲍俊凯局长、方元炜副局长以及安徽省质监局有关同志参加了座谈。”

而该网站还显示,当月上旬,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程杰还在出席工作活动。这也意味着,鲍俊凯在中纪委监察部宣布处分前,在“三鹿事件”依然备受关注时就已任新职,并且受到处分之事并未影响这一任命。

网友爆出鲍俊凯“异地高升”引发热议,很多称已见怪不怪。

事实上,“带病复出”并不少见。据媒体报道,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已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628事件”中被撤销瓮安县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悄悄“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史

上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曾带病复出被媒体“拦阻”。

问责官员违规复出所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首先,问责主体的权威遭遇挑战。由于行政问责制度遭到人为破坏,使得政府的执行力严重受损,国家对官员的约束教育机制陷于成为摆设的境地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之初,就是为保障和强化政府的执行力并约束官员 不难想象,允许问责官员随意复出,既没有让违规犯错者到应有惩罚和教育,更不能对在位者产生警示,长此以往,行政官员的乱作为 不作为现象得不到改变,而且政府的执行能力会一直处于低水平甚至会倒退。其次,党和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对外而言,由于违规行政官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舆论监督没有起到作用,更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内部官官相护 轻民重官的怀疑和忧虑 如果我们的制度建设再不跟进,处罚力度再不加大,实实在在地落实有错必罚,罚必严厉的政策,我们将失去人民群众对问责制度,用人制度,组织部门甚至政府的信任。最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虚弱无力问责官员的频频复出,深深地刺痛了人民群众的心,让行政问责制度流于形式,完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来是惩罚违规官员的利剑,对在位官员的警世钟,现在却成为他们的护身符,以及舆论指责的挡箭牌。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官员复出现象仅仅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问题,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存在其他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一)我国在行政问责制方面取得的进展

目前,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建设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但是,我们党和政府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态度是坚决的,并且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一直都在进行。尤其在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省市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2000年中共中央颁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为引咎辞职制度的实行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 。2003年11月四川省正式出台了《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 》,开创了在省级行政区划内, 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先河。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及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官员问责制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此后,纷纷出台问责办法,高举问责剑。由此可见,以上问责条例的出台,显示了党和政府依法施政 、反腐倡廉 、执政为民的信心和决心。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

虽然, 近几年我国在行政问责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行政负责制毕竟在我国推行的时间不长,在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制不够健全,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行政问责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为依据,缺乏全国性的、普遍适用的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法律,并且我国的行 [1]

政问责制还处在权力问责的阶段,没有上升到以法律问责权力的高度。同时从形式上看, 已有的行政问责制多为中央政策。如温家宝总理的两次《政府工作报告》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是政策不是法律,并且内容是概括性的。这样无法充分发挥效力, 并且不能具体落实到工作中。2006年l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把引咎辞职制度引人其中。该法第十三章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这个道德责任方式纳入法律,推动了我国行政道德的法制化。但是这样做还是不能从根本上带来我国行政问责的法制化。定,在制定地方行政问责制规范性文件时造成政出多门、适从的局面。

2.问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弹性过大。回顾近两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上,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问责种类没有法规的明确划定。在责任人应承担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道义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责任中择其有利者取之,避重就轻,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此外,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执行责任和领导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的界定准则,责任划分上的弹性空间过大,导致问责缺乏刚性、失之公正。

3. 权责不清,问责不明。明晰权、责、利是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关键。明晰行政人员的权、责、利就是要对每位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对行政人员的权、责、利进行合理的配置。应该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这样才能把行政问责落到实处,才能在发生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执行不力等问题时,明确由谁来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党政关系没有理顺,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党的领导机构直接领导国家行政事务,行政首长没有绝对决策权,造成了权责分离的情况;二是我国行政机构设置还不够合理。我国行政机构的层次太多,从中央到地方, 要经过省、市、县(市)、乡(镇)五个层次,职能部门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这样多的层次及职能的交叉,如果出现问题到底追究哪一级政府的责任,很难确定;三是决策与执行不分,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3] [2]因为,引咎辞职不等同于全部的问责制度。此外,在实践中,有些省市忽视了上位法的规

4. 责任意识淡薄,问责理念不强。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传统的文化观念不可避免地在人们的思想中长期存在。由此造成行政环境具有浓厚的传统文化色彩,其核心就是“官本位”。在一些领导干部心里,存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官进则荣、官退则耻等各种传统糟粕思想,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这种思想容易使领导干部以个人利益为重,疏忽人民利益。

5. 异体问责信息缺失,导致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很薄弱。从理论上说,对政府的监督

制约机制比较完善,包括政府内的和政府外的监督、部门内的和部门外的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从部门划分来讲,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监督。但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各监督主体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发挥受到很多因素影响,监督不力。主要包括行政信息非对称性障碍和行政信息公开非完整性障碍。行政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信息公开度不高,并且公开的多是对府有利的信息。这样导致行政问责难以顺利进行。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对策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对此特别关注,并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对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进行必要的总结与反思,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一) 制定专门的、全国统一适用的《行政问责法》,并健全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各地区应当根据目前暂行的规定或条例实施情况,积累经验并完善相关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可形成一部试行法规。在此基础上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各地情况,再制定一部专门的、全国统一适用的《行政问责法》。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社会的需要,并重点加强行政立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人员的的行为范围,明确他们的责任。用《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明确问责客体及其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和情形,构建完整的问责事由程序,并强化问责的救济力度,规范问责本身的监督问题。此外,还必须不断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人大制度及法制,增强人大的监督作用,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媒体的公开问责权顺畅实施,健全公民参与制度等措施。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较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行政问责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严格职责划,明确问责的主体

要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行政问责,就必须明确问责的主体,并严格职责划分。不同部门和不同行政人员之间严格的职责划分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同时,也应当用宪法和法律来明确什么级别的官员负什么样的责任以及谁问责、问责的严格程序,严格行政问责体系。目前,我国的问责,属于典型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权力问责,而一个法治政府、责任型政府的问责主体不应该只是个别领导。我们应当确立人大及人大代表、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的问责主体地位。

(三) 加强领导干部的道德、自律意识,并加大宣传,营造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良好行政环境

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进行,需要有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基础。针对目前社会上依然存在的领导干部“官本位”,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形成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良好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要使领导干部有风险意识,让其从父母官转变为人民的公仆、对老百姓负责的官 [5][4]

员,不能做有悖人民利益的事情,如果把握不好就承担责任。这样可以使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人员形成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的意识。并对公众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从而引导人们正确看待行政问责,为推行这一制度创造良好的氛围。这样也有助于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人员发挥内心自我控制,积极面对社会诉求和快速回应公民的需要,进而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并促进责任型政府的建设。

(四)公开行政问责信息,加强异体问责

行政问责的顺利进行有赖于政务信息公开,如果没有真实透明的行政信息公开,人民就不会知道我国正在发生的事情,对人民负责也就无从实现。行政信息公开有对政府权力制约的作用,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政府部门有没有对公众负责,也就没有办法进行监督。因此,完善问责制就必须要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此外,政治问责有两种,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目前,我国启动的政治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不是异体问责。从发展的角度看,行政问责制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实现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方向发展,建立和完善异体问责制。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所以,各级人大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办法。此外也要把媒体作为最有效的问责异体纳人外部监督体制, 同时应当把公民列入异体问责主体,因为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

(五) 尽快健全行政问资救济机制

如果法律或制度赋予了个人一项权利,但是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没有任何行政和司法保障,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无效的。因此对被问责的官员,我们要更多的注重保护他们的权利,赋予其充分、平等的陈述申辩机会,为他们提供充分、多样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规中对受到处分的官员的救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强调对行政责任的救济主要源于两种思考:一是当前行政问责在我国尚未形成一整套成熟健全的制度或机制,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二是官员问责的对象与现存的行政救济法规的对象存在着较大错位,在对被问责官员的权益保护上还不充分。

(六) 营造和谐的“问责文化”环境

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灵魂。行政问责制作为旨在加强公务员问责性、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的一项制度,其核心在于“问责”。“问责”的落实则有赖于在政府公务员乃至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这是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前提。

建立行政问责制,推动责任政府的构建,顺应了构建可问责政府和透明政府的国际趋势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亮点,它的完善需要相关配套措施, 需要一个过程逐步完善。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府创新的必由之路。我们要理性地分析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逐步完善行政问责制。

参考文献:

[6]

[1] 房勇,李杨.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的研究[J].企业导报,2010(8)

[2]吴红宇.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公安法治研究,2010(4)

[3]王凯伟, 李锦. 行政问责制: 价值、问题及对策[J].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2)

[4] 高秦伟. 论责任政府与政府责任[J]. 行政论坛, 2001(7)

[5]臧丽红.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分析[J].辽宁法治研究,2009

[6][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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