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模拟试题范文第1篇
一、 加强教育,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涉外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因此,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作风纪律等方面素质,是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 根据实际情况,在提高路政队伍整体素质方面,主要采取两种方法:
1、 送出去、请进来,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培训 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几批路政人员到省市去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或到兄弟(市)县去参观学习。同时,还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来我县就交通建设工作方面遇到的重要课题进行辅导讲座,以丰富路政执法人员的知识,开拓视野,提高路政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坚持持证上岗,要把路政干部参加培训的实践成果作为路政干部奖惩的一项衡量标准。
2、进行学历教育,系统学习法律知识 要积极创造机会,让一些年轻、优秀的路政干部,采取脱产或者半脱产的方式,参加一些大中专培训班,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即得文凭,又有水平。
二、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一)敞开出口,解决不称职执法干部“下”的问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人事制度改革,是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不能开开会、讲讲话、发发文件了事,必须讲真的,来实的,对于暴露的问题必须进行整改。要采取“三个一”的措施解决“下”的问题,即对从事交通行政执法不具备大中专学历的合同工,通过考试末位淘汰一批;对不思进取,年龄偏大的执法干部按政策退休退养一批;对长期借调、长期不上班、泡病假的干部清理一批。只有把“下”的出口问题解决好了,有了空岗才能为引进人才打基础。
(二)严把入口,建立科学有效的竞争机制
1、严把录取关。录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关,才能提高路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树立人才战略大局观念,对空出的岗位要面向人才市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要按照招聘的程序,首先公示所聘岗位的条件、资格,再通过笔试、面试层层筛选,然后对入围者进行考核,形成材料和文件后上报组织人事部门。
2、实行持证上岗。新进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才能上岗。
3、对路政执法人员实行执法评议考核制。要通过让人民群众参与评议,首先听取执法工作情况整体报告,然后对交通执法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把他们的评议意见作为考核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
三、 严格管理,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1、公示执法标准。路政执法队伍的各项执法标准必须公示上墙,并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路政执法标准,增强工作透明度。避免路政人员因执法标准掌握不当可能产生的不同的处理结果,避免出现如有的处以巨额罚款,有的处罚较经,甚至不处罚,造成执法缺乏统一性、严肃性。
2、 严肃执法程序,实行有效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用心收集有关证据。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既靠教育,又靠管理,要坚持从严治政的方针,从基层抓起,从基础抓起,建立依法行政的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和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还要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实施政务公开,执法公示和社会评议制,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在交通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将涉及交通管理对象及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以及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内容、法律依据、操作程序、工作规范、廉政纪律以及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开,使执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3、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导向作用。要大力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根据依法行政、依法治交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目标,针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行风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发现和培养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色和宏观指导意义的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具有规律性的典型经验,做好典型经验的示范导向作用,就是要搞好典型的“传、帮、带”,要以开展“一帮一,结对子”活动为载体,坚持以点成线,点线成面的原则,提高整体行政执法工作出成绩、上台阶。
4、 健全制度,保证路政工作有效运行。 第一,建立目标考评机制。年初,按路政方案对路政执法人员下达全年的目标考核工作任务,签定目标管理责任状。第二,制定奖惩制度。作为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业务熟悉,执法行为规范,社会评议良好以及能够完成目标考核工作任务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欺压百姓以及完不成本目标考核工作任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清理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决不能让少数“害群之马”败坏整个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第三,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度。完善对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和台帐档案等基础性工作的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统
一、公开、公平、公正,培养和发展统
行政许可法模拟试题范文第2篇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作为世界上唯一的专门规范行政许可的法律,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举国上下都对之寄予了殷切的期待,注册资产评估行业概莫能外。当时我们乐观地期待,“(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的)相当部分的许可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将被废止,对那些继续存在的行政许可,在许可的设定上将更加科学、规范,在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上将真正贯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监督的原则。过去在许可、受理、审查的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的现象将逐步消失”。
三年时间过去了,事实果真如当初所想吗?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相关的那些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又将给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从我们三年来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进行相关协调的实践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必将受到挑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必将受到影响。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浙江日报》上发布了2004年第1号关于《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内容公告》,公告称“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根据公告的要求,该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属于公告范围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拒收。对此,不属于公告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反响强烈。我们经研究后,认为该“公告”与有关法律相冲突,遂利用当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了“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是否继续有效的请示”,请求该办依法确认该“公告”无效,并提供了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请示”认为,省国土资源厅的“公告”缺乏法律依据,其实质是利用行政部门的权力搞行业垄断。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行政审批,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并未设立行政许可。为此,国土资源部早在2002年8月15日就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原来政府部门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行政审批制改为行业协会的注册制。《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并没有对从事土地估价的人员和机构设立行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中也未包含上述内容,可以确定,国家已不再对从事土地估价的行为设立资格限制。为此,我们认为,土地估价师协会可以组织土地估价师的考试,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实行注册。但是,经过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以后的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并未因此取得对土地资产评估业务的垄断权和排他权,省国土资源厅的公告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在2004年7月1日以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相反,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则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完全有能力从事土地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后,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的评估,其接受客户的委托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一般应认定为有效。资产评估机构和客户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土地估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中介机构的竞争,应体现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之间的竞争,依靠行政部门的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包括土地评估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收到省注协的“请示”后非常重视,主持召开了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注协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并给省注协出具了答复“函”,明确指出,《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所作的“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现本办已经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予以纠正,该厅已同意纠正”。
事情至此似乎已经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我们将法制办的“函”和协调的有关情况向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作了通报。但是,事情的进展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后,仍拒绝受理,理由是,“未接到省国土资源厅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资源厅是同级机构,省政府法制办的答复对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约束力”。2005年4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再次在《浙江日报》上发布公告,重申“未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引起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强烈反响,纷纷来人来电询问,“行政许可法到底管不管用,政府部门说的话到底算不算数”?
2005年4月29日,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审批;要进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要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通知”还将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部门列为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为此,我们认为进一步沟通、协调的时机已经成熟,即将省国土资源厅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两次在《浙江日报》上发布公告的做法向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检查组作了反映。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联合检查组的质询后,出具了《关于土地评估机构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除了强调加强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以外,再次重申,“未经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这是行业管理的要求,是行政监管的职责。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同时声称,“根据目前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现状,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土地评估应与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一样,评估机构资质审批列入政府机关非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以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避免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独独回避了“公告”缺乏法律依据这一最重要的事实,就差没有公开宣称《行政许可法》对国土资源部门是不适用的!
针对这种情况,浙江评协再次向省纪委执法监察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了专函,请求他们对省国土资源厅的不当行政行为予以干预,并积极研究相关法律,待条件成熟后寻求司法救济。
要打破没有法律依据的土地估价资格的垄断尚且如此艰难,那么要打破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咨询、税务咨询的垄断则显得难上加难。原因在于,这些行政许可的设定,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在设定许可时,又在这些依据之外加入了许多限制性的条款,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显示出来,从而变相地实现了行业垄断。对这些资格的协调,绝非凭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之力能得到解决的。需要国家权威部门痛下决心,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以部门规章形式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不妨召开听证会,多听听相关各方的意见,而不仅仅是听取设定许可部门的意见。
(作者单位: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行政许可法模拟试题范文第3篇
[摘 要] 《行政许可法》突破我国行政法制传统,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进行规定,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为其基本原则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应如何保护、行政机关设定许可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 信赖保护
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突破了我国的行政法制传统,在借鉴西方国家行政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政府诚信这一行政法律行为的灵魂。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政府行为要讲信用”,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和善良性。在诚信的基础上产生信赖保护原则,即公民基于对行政机关信赖所作的行为,应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为了树立诚信政府的形象,《行政许可法》第8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体现“谁审批、谁负责”的立场,该条进一步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只有政府首先守信,才能有市场信用。
信赖保护原则本适用于私法领域,但随着现代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调控的范围有进有退,有张有弛,以及法学领域中公法私法划分的相对化,诚信原则也渐渐被引入到行政法律关系当中,表现为在各国的法律中关于行政相对方信赖利益予以保护规定的出现。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1]P52。该原则是由德国在20世纪50年代确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当时,德国正处于20世纪社会法治国时代,此时的国家职能已大为转变,由消极行政转变为积极行政,“传统自由法治国家时代受限于国家目的之单纯性而产生之行政行为‘单样化’——即依靠行政处分——已不符合时代的需要”,“而是可由行政所能追求之任务而采决定所使用之法律方式”[2]P127,即行政法可依据客观需要援引私法中有关规定,在可供援引的私法原则和规范中,诚信原则成为首选,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行使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界限”[3]P65-66 。
具体而言,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行政主体之间相互信任和忠诚,同时须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行政行为。并且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做出,没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第二,相对人信赖的对象既表现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也表现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第三,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要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也就是说,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已经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利益,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质内容,也是信赖保护的基础;信赖利益产生于行政行为做出后,行政相对人因为对其信赖并予以遵守而形成的安定性和确定性。一般而言,对于因行政机关自身而形成的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许可,只有在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之上的其他公民、组织的社会利益远远大于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时,行政机关才可以在补偿行政相对人之后改变或撤销行政许可;第四,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要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最终实现,也是其最直接的体现。[4]
对于某一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而言,我们首先应当考察的是它的设定是否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若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时候,是否符合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要求。行政许可是一种自由裁量权较大的行政管理方式,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前,我国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各专门法中的零星规定,而且也缺乏相对应的程序上的规范。在实际运作中,这种状况往往会导致行政行为可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甚或是没有法律依据,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就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导致法治主义空洞化,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危机。现代生活中又存在着行政管理的滞后与新情况层出不穷的现象,这会使得行政机关之前做出的合法许可不能适应社会的新情况而需要进行调整,在依法行政原则之外必须寻求一种新的原则予以弥补,这样就存在了依法行政原则让渡给信赖保护原则的合法空间。
其次,我们应当对相对方的利益是否值得受到保護进行探究,关键是考察其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有无可归责性。即,首先,考察受益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次,应当注意到的是,此处并未涉及行政主体的可归责性问题,因为行政主体负有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三,判断公众有无利用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的不良企图时,应从其知识结构、所处境遇、对所授权益的需求程度及处分速度等方面进行考察。对合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而言,公众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关键该行为是否具有可预测性。
再次,经济学研究表明,社会活动都具有成本,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即意味着要付出成本,可能牺牲部分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财产赔偿,特别是在涉及到牺牲公共利益时必须要考虑成本分析。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不同情况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程序是不一样的。根据传统的公共利益本位论,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公共利益,一旦与公共利益构成冲突或威胁,则个人信赖利益便不能得到保护;与此相反,在个人主义盛行时期,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至上的。在现代行政法理念下,极端化的公共利益本位与极端化的个人利益本位都是不足取的。在实践中两者必须相互妥协,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个人利益。况且,“个人利益之累积,亦即公益”,公益“会有保护个人利益之意义在内”。[5]
第四,在决定是否对某一项目通过许可方式进行规制的时候,应当借鉴经济学中有关经济政策与公众预期之间的动态关系模型进行分析。经济学研究发现,公众在做出当期决策的时候,不仅要考察政府当期和之前曾做过的政策选择,而且要考虑政府将来的政策趋势,同时还要参考自己的选择会对政府未来的决策产生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静态分析方法没有考虑到公众对政府政策的预期,显然不是最优的求解方法,其所得到的均衡结果也只能算是一个次优均衡。但是,如果政策制定者能够通过某种制度安排使得公众充分相信当经济进入下一阶段以后,政府在前一阶段的承诺仍然是它的最佳选择,那么政府所期望出现的结果就能实现。在我国现阶段,通过对现行《行政许可法》的考察,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大部的许可是对相对人经济性行为的许可。因此,在确定哪些项目应属于通过许可进行管制而非市场机制进行调整时,有必要对此从“时间一致性”理论上进行分析,以减少相对人通过其他手段对法律试图通过许可进行规制的愿望进行规避,从而使许可所期望达到的目的落空。经济政策时间一致性问题的解决方法就在于事先做出令人信服的承诺。一般而言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强化政策制定者的行为准则,使其无法或没有动力去制定相机抉择的经济政策;2、加强政策制定者的独立性;3、建立良好的声誉,在紧急情况下就可以利用声誉获得较大的收益。
最后,在确立信赖保护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需要关注的另一问题是如何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现代社会,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个人利益,在行政主体撤销或进行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必须对信赖利益和否定原行政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进行客观的对比,在前者显然大于后者时,不得撤销或废止授益性行政行为,且不能溯及既往,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2)规定:“提供一次或持续金钱给付或可分物给付,或为其要件的行政行为,如受益人已信赖行政行为的存在,且其信赖依照公益衡量在撤销行政行为时需要保护,则不得撤销。”同时该法规定:“行政机关撤销不属于该条第2款所列的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应相对方相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而产生,相对方所得到的财产补偿不得超过相对方在行政行为存续时所具有的利益。”另外,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20条规定:“授予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经撤销后,受益人因信赖该处分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撤销机关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受益人因该处分存续可得之利益。”[5]这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对信赖利益保护的方式,一是维护原相对方所信赖的行为状况不变,即存续保护;另一种是行政许可给予行政相对方遭受的损失予以金钱或实物上的保护,即财产保护。但我国行政许可法仅在第69条规定,对于因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但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这类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产生信赖利益后,如果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不是重大的,应当不予撤销的规定,这在充分保护被可人的信赖利益的层面上,仍显得温情不足。
此外,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我们还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的修改完善予以。例如赋予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的权利,通过《国家赔偿法》的完善使得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标准和程序更加明确化,在归责原则方面更加务实从而符合“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
参考文献:
[1]马杯德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陈新民.公法札记[C].台湾三民书局,1993.
[3][台]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
[4]金光明.诚信政府与信赖保护——以行政许可法为基础的展开.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4(2):2.
[5]李晓光.行政指导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与法[J].2003(4):17-19.
责任编辑 张荣辉
行政许可法模拟试题范文第4篇
总分值 90.0分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 1 题. A. B. 标准答
A 案: 您的答
A 案:
第 2 题.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的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根据。
A. B. 标准答
A 案: 您的答
B 案:
第 3 题. 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
《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
错误
正确
错误
依法强制执行。
A. B. 正确
错误
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4 题. A. B. 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5 题. A. B. 标准答案: 您的答
A
B
正确
错误
A
A
行政诉讼期间,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正确
错误
A
A
《行政强制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案: 第 6 题. A. B. 标准答
B 案: 您的答
B 案: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 1 题.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A. B. C. D. 标准答
C 案: 您的答
C 案:
行政诉讼中得被告是实施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正确
错误
三日
十日
七日
二十日
第 2 题. A. B.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内,交至行政机关。
五日
二日
C. D. 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3 题. A. B. C. D. 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4 题. 十日
十五日
B
B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放弃执行
申请本级政府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上级机关强制执行
C
C
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A. B. C. D. 标准答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A 案: 您的答
A 案:
第 5 题.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 B. C. D. 标准答
B 案: 您的答
B 案: 第 6 题.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除()外。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代履行
执行回转
A. B. C. D. 标准答
主动消除但并未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A 案: 您的答
A 案: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30.0分)
第 1 题. A. B. C. D. 标准答
ABCD 案: 您的答
ABCD 案: 第 2 题. A.
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B. C. D. 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3 题. A. B. C. D. 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4 题. A. B. C.
划拨存款、汇款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ABCD
ABCD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ABCD
ABCD
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划拨存款、汇款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D. 冻结存款、汇款
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5 题. A. B. C. D. 标准答案: 您的答案: 第 6 题. A. B. C. D. BD
BD
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ABCD
ABCD
《行政强制法》指出,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
权限
范围
条件
程序
《行政强制法》指出,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
标准答
ABCD 案: 您的答
行政许可法模拟试题范文第5篇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了落实•关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落实整改工作的通知‣(市依法行政办发字200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请你单位根据•通知‣中第二项第五点关于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依照市发改委公布的24项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行政许可6个配套制度(详见市发改委网站“行政许可专栏”),对照检查你单位制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制度和规定,与市发改委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改。
请将检查、修改情况及修改后的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制度和规定于6月15日前送市发改委法规处(并附电子版)。其中以招标方式确定政府投(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权限内)3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性规定请于5月20日前送市发改委法规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关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落实整改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焦京敏 电话:66410884 传真:66415802 mail:jiaojm@bjpc.gov.cn
市依法行政办发字2005‟2号
关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对行 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进一步落实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4年12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决定今年将对政府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按照•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落实整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委、办、局要对本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 - 2 - 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特别是要对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所属各部门的整改工作。
二、各部门要重点围绕以下问题进一步落实整改工作:
1、关于培训问题。要制定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年内要结合岗位业务特点,对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完成一次轮训,提升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能力。
2、关于梳理行政许可流程、理顺行政许可衔接关系问题。一是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多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先后办理许可的,各市级实施机关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理顺相互之间的许可关系和许可程序;通过协调、配合仍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规划、发展改革、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要着重研究•报告‣中列举的投资项目类许可,梳理行政许可流程、理顺衔接关系。二是不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许可内容上有交叉和重复的,涉及的市级实施机关要积极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市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报告‣中列举的户外广告设臵许可,提出研究意见。三是要认真研究并切实明确上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间在行政许可权限上的划分。
3、关于加强后续监管问题。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市政府今年将把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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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相关保障问题。在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完成后,一些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有了较大变动,但相应的保障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具体实施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如•报告‣中列举的实施机关将部分行政许可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实施的现象。存在行政许可职能调整和实施主体资格问题的单位,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主动协调解决。通过协调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5、关于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问题。一是各实施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各市级实施机关对本系统的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工作要统筹考虑。要统
一、规范相同行政许可事项在全市实施的程序、条件,特别要重点明确属于本市设定的9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条件,避免不同区、县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不同的办理条件、程序。各市级实施机关要将统一规范后的实施程序、条件、材料等在各自网站上公布。二是要对已经建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评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修订。三是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抓紧研究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补偿等有关制度,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的落实等工作。
6、关于电子政务建设问题。一是要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和有关规定,保证公开的信息能够及时更新。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网站上公开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事宜,并将网址上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要加快推进网上办 - 4 - 理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工作。
7、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监察问题。一是要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察制度。二是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各部门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许可、变相收费、强行指定购买特定商品或者要求参加培训班、对举报群众打击报复等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8、关于行政许可评估问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行政许可评估制度,对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以及条件、程序进行评估,对本部门出台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要予以规范。
三、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将落实整改工作,迎接市人大对整改情况的检查,作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契机,切实提高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水平。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整改工作的主管领导,明确责任处室,请于4月29日前报送主管领导、责任处室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于5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对照重点问题和•报告‣中反映的问题,逐项说明本部门自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以后,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效果?对目前难以解决的
- 5 - 问题,要详细说明原因及相应的工作计划。
3、市政府将组织对各部门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报告‣
(联系人:尚宝华 贺淑芳 联系电话:83970063 83970059(传真))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 章)
- 6 - 附件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报告
──2004年12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王嘉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向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并推动这部重要法律在本市深入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按照突出重点、加强调研、深入实际、注重实效的要求,从9月起至11月对本市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为了增强这次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执法检查组选择了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11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将行政许可清理情况,公开、便民、信赖保护原则落实情况,行
- 7 - 政许可收费情况以及对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听取各方面的汇报、召开不同类型企业座谈会、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网上调查、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从不同渠道客观地获取信息、了解情况。在实地检查中,执法检查组采用随机抽查、暗查方式,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并及时复查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努力将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为期2个月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认为: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工作扎实、开局良好,为今后进一步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奠定了坚实基础。主要表现在:
一是深入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契机来抓,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建立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联席会议制度。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和内容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增强了依法行政观念,为本市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做了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是认真进行清理工作。做好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 - 8 - 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行政许可主体、事项、依据和收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经过认真清理,确认本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52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事业单位21个;继续执行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725项,对本市设定的231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137项、保留94项,目前本市共有行政许可事项819项;修改了27件政府规章,废止了29件政府规章;保留行政许可收费项目26项,涉及市级金额3.6亿元,取消收费项目14项,涉及市级金额1.36亿元。上述清理,为行政许可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
三是重视建立配套制度。全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普遍建立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投诉举报制度、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工作人员工作规范等。上述制度大都已经公布在各单位的办事地点和网站上。这些配套制度在规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方便当事人办事、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是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在近年来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本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积极探索改进行政许可工作方式。目前,各区县人民政府都建立了“一站式”综合服务大
- 9 - 厅。其中,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推行的“全程办事代理”制度比较典型,已经在全市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推广。大多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也建立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机构或者服务大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都已在政府网站上或者服务大厅里公布了有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程序和条件等,以便当事人查询。
五是拓宽权利救济渠道。为了更好地开展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工作,市人民政府组建了“北京市行政投诉中心”,隶属于北京市监察局。区县人民政府也都建立了“行政投诉中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其权利的,都可以向该中心投诉。此外,很多行政机关在办公场所配臵了投诉箱,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有的行政机关还在网站上设立了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栏。投诉渠道的拓宽和畅通,有利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的落实。
二、应认真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执法检查组认为: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本市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属于前进中的问题,但应引起重视,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主要是:
1.思想认识上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审批思维习惯的影响,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还存在担心和疑虑。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许可法 - 10 - 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简单化、形式化。还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和内容,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如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却没有认真地进行实质性审查等。
2.部门之间行政许可的衔接关系还未完全理顺。目前,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关系基本上都已理顺,但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主要表现为3种情况:一是不同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许可程序没有理顺。如投资项目类许可涉及规划、发展改革、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这些部门间的行政许可顺序不清楚。二是不同机关在行政许可内容上有交叉和重复。如户外广告的设臵,市政管委负责设臵广告牌审批,行业部门负责行业内容的许可,工商部门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负责广告内容的监管。三是相关联的机关之间尚未实现办理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不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及申请人对此问题都有反映。
3.后续监管仍是薄弱环节。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重许可轻监管现象较为普遍。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有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识到而且也加强了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但从总体上看,后续监管仍显薄弱,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 11 - 4.相关保障工作还需进一步落实。在前一阶段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完成后,很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职能都作了较大变动,但相应的保障工作并没有及时跟上,导致一些行政许可工作不规范。例如,有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而人员又没有相应调整的情况下,便将部分行政许可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去做。
5.配套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从本市整体情况看,主要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多数制度都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的,效力层次不高,不利于外部监督;二是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加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各区县、各部门之间制定的制度缺乏统一性;三是有些制度的合理性还存在问题;四是一些重要制度,如听证制度、补偿制度还不完善,不利于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等原则的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民的相关权利难以得到制度保障。
6.电子政务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很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都开始重视电子政务建设,但由于办公条件不同,各机关在有关行政许可内容的电子政务建设方面很不平衡,一些单位的电子政务建设难以满足群众需要,不适应当前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务公开程度不高;二是信息更新不及时;三是大多数行政许可事项还不能实现网上受理。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 12 - 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申请人参加某事业单位或某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接受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检测、检验等,从而收取费用,不少群众和企业对此反映强烈。这类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三、对本市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提升工作人员的能力。今后的培训工作,除应提高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了解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外,还应进一步使其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并结合岗位特点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理顺部门间行政许可衔接关系。建议市人民政府对涉及多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并拿出统一的协调解决方案,以便巩固清理结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加大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力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管,并保持监管的经常性。建议市人民政府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情况列为考核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四,做好相关保障工作。根据行政许可职能的变化,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三定”方案作出调整。尽快解决不具有行政
- 13 - 许可主体资格的单位实质上仍然在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问题。
第五,完善配套制度。一些重要配套制度应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其中,制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尤为紧要。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已经制定的各项配套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六,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完善现场办公条件的同时,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特点有选择地逐步推行网上许可,以满足群众的需求。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应加强各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以及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加强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既要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依法许可,又要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有效进行了对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管,切实防止违法许可、变相收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发生。行政监察中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对责任人要依法查处。
第八,开展行政许可评估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以及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进行评估,并根据形势发展进行适时调整,该取消的要及时予以取消。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出台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要予以规范。文件的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要予以修正或撤销。
- 14 -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现实需要,希望市人民政府注意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法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作了规定,根据本市目前的情况,哪些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可以集中;二是在目前已经将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使这部分行政处罚权与相对应的行政许可权统一起来;三是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如何界定;四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许可权限如何划分;五是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在维护被许可人权利的同时如何保护好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以防止一些社会问题发生,保证社会稳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实施不久,市人大常委会就组织了这次执法检查,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本市更好地贯彻实施。由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次执法检查只是初步的,执法检查组建议将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继续作为本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重点,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组织一次执法检查,以不断推进行政许可法在本市深入贯彻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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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依法行政
执法
通知
抄报:吉林同志
抄送: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4月26日 共印150份
行政许可法模拟试题范文第6篇
1、要明确监督对象。人大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对象应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组织。《行政许可法》给这些行政机关授予了行政许可权,如果我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加强监督,仅靠行政机关的上级监督是不够的,就有可能出现违法许可行为。因为长期以来,行政许可行为未能有效的规范,现在《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行为进行了规范,必然限制一些行政部门的小集团利益,他们有可能采取变通手段,谋取部门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被许可人的利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对这些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督促他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权。
2、要找准薄弱环节。人大必须找准行政许可行为有可能出现重大失误的薄弱环节,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督。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法律在这方面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行政许可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在今后的行政许可中,也会不可避免地重复过去的错误。这就需要我们常委会加大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力度,防止一些行政审批中出现多头审批、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确实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3、要把握监督重点。人大及要加强行政机关对特许事项的监督力度,这是监督的重点。所谓特许事项主要是指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些事项的许可,行政机关审批给谁,谁就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如果不加强这些特许事项的监督,难免会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人大加强对特许事项的监督检查,我想必要时应提前介入,把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事中监督,以防止暗箱操作,保证整个许可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有限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保护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4、要完善监督方式。人大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一是通过听取市政府有关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全面了解行政许可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使依法许可;二是开展《行政许可法》执法情况的调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实行特许事项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涉及本地特别许可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在许可前,应将有关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材料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保证其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防止因许可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共2篇)]篇一: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华容县农机局夏金明
近日,局机关组织了“三学.三防.三规范”的学习活动,我受益匪浅。下面我谈谈学习《行政许可法》后的一些体会。
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好,轻则影响公民权利,重则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乱设许可、滥用许可权现象时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改革行政许可制度。1998年开始,顺应民意,适应时势,各地方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项目减少了,手续简便了,时限缩短了。一时间,各种便民措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办证大厅、办事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新的许可方式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2001年国务院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做法,行政许可法这部中国特色的法律,历时7年起草、审议,蓄势而发,应运而生。它反映了我们对行政许可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共2篇)],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对我国政府管理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范。行政许可法通过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从制度上防止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减少“暗箱操作”,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证公众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实行统
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府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创新。长期以来,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与管理脱钩,权力与责任脱钩,权力与利益挂钩;即将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却对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条子长期以来泛滥于我们的行政管理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批条子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就是要管住“条子工程”。因此,贯彻好行政许可法会“削弱权力,触动利益,加重责任”。面对这样一种革命性的巨变,政府法制机构首先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领域内,帮助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这对政府法制机构来讲,的确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政府法制机构不仅要清理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内容,还要清理无法定授权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机构改革时,有些县市一级的政府法制机构基本被撤并掉了。行政许可法虽然赋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相当繁重的职能,那么,没有政府法制机构的县、市又如何进行清理工作?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帮助当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许可法在当地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清理主体很难,因为编制这个领域政府法制机构很难进去,如果不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行政许可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等,都无从谈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就必须协助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有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就要求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法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控权或者减权的法律,没有几个领导愿意削弱行政审批权,如果政府领导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和所拥有的法律意识不能达到一个高度,政府法制机构工作再努力,也无法完成这一使命性的任务。因此,应该创新一种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机制,使政府的法制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监督权。让随意撤消、藐视政府法制机构的闹剧不再上演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坚信,只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扎扎实实工作,就一定能够把这部法律实施好,并通过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篇二: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即行政审批行为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长期以来,由于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许可事项不规范,而导致的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影响了行政效率,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特权的限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但是[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共2篇)],要把纸上的法律真正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保证在执行中不走样,不是一两句口号就能解决问题的,必须付出艰辛的努力,须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我认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仅靠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以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如何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我想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样一句古语作概括。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具体而言,我想我们人大自身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我们市人大要结合我市行政机关的实际,督促行政机关拟订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除了加强行政机关的学习外,还要抓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队伍和人大代表的培训,使他们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要义,为进一步监督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二是要深刻认识人大监督对促进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意义
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来看,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的规定很难充分发挥作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行政许可的事项有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审批权,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就会导致权力的失控,权力一失控就必然出现腐败。虽然《行
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但我认为,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是一种比较松散的监督,其工作千头万绪,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可能有更多时间及时有效地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而本级行政机关的力量又重点放在监督被许可人从事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上,其自己监督自己,主动修正错误就更显困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这种行政机关上级监督下级的方式是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只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实施最有效、最具权威的监督,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法》颁布,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了新的监督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责无旁贷地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许可法》这部规定得比较完善的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否则,无论一部法律规定得如何完备,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执行,都将是一纸空文。
三是要明确人大对行政许可法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1、要明确监督对象。人大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对象应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组织。《行政许可法》给这些行政机关授予了行政许可权,如果我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加强监督,仅靠行政机关的上级监督是不够的,就有可能出现违法许可行为。因为长期以来,行政许可行为未能有效的规范,现在《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行为进行了规范,必然限制一些行政部门的小集团利益,他们有可能采取变通手段,谋取部门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被许可人的利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对这些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督促他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权。
2、要找准薄弱环节。人大必须找准行政许可行为有可能出现重大失误的薄弱环节,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督。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法律在这方面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行政许可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在今后的行政许可中,也会不可避免地重复过去的错误。这就需要我们常委会加大对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力度,防止一些行政审批中出现多头
审批、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确实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3、要把握监督重点。人大及要加强行政机关对特许事项的监督力度,这是监督的重点。所谓特许事项主要是指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些事项的许可,行政机关审批给谁,谁就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如果不加强这些特许事项的监督,难免会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人大加强对特许事项的监督检查,我想必要时应提前介入,把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事中监督,以防止暗箱操作,保证整个许可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有限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保护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