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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配置标准doc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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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配置标准doc(精选8篇)

灭火器配置标准doc 第1篇

灭火器配置方案

矿业公司各部门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现对外包单位驻地的消防设施类型、数量和位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要求

1.外包单位生活区,人员住宿房屋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6型),4具一组装入消防箱,保护面积200m。

2.外包单位驻地维修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防火部位加大检查力度,如: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维修车间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6型),4具一组装入消防箱,保护面积200m;室外维修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6型),每辆维修车辆5m内配置2具灭火器。

3.外包单位生活区,各项目部根据各自使用面积院内需至少配备一个消防沙箱及多把消防铁锹、铁桶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统一摆放在消防器具架上。

二、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2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三、强检

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 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注:因行业标准强于国家标准,干粉灭火器多采用一年一检。

灭火器配置标准doc 第2篇

选用灭火器首先要考虑它的适用范围。每个国家都对火灾进行了分类,我国的火灾分类,按国家标准(GB4968-2008)是这样规定的: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柴、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铝镁合金火灾等。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这个标准是根据物质燃烧特性来分类的。这种分类分法对防火、灭火,特别是对选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有指导意义。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手提式灭火器有四大类,即①泡沫、酸碱灭火器,②二氧化碳灭火器,③干粉灭火器,④卤化物灭火器(如1211灭火器)。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类和B类火灾。酸碱灭火器则仅适用于扑灭A类火灾,而不宜用于扑灭B类火灾,更不能用来扑灭电气设备的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灭B、C类火灾,但主要用于扑灭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的火灾。干粉灭火器用途比较广,可以用来扑灭A、B、C类火灾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1211灭火器是一种高效灭火器材,用于扑灭B、C类火灾,特别是扑灭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设备很有效。

总之,选用灭火器时,第一要与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适应。第二要与可能灭火的级别大小相适应。第三要与气候条件和实际情况相适应。第四设置的数量要与保护对象的要求相适应。

文中说,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调压器室、发电机房、电信楼、广播楼、铝、镁加工房等,可按每50平方米配置1个计算;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库房、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可按每80平方米配置1个计算;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库房,每100平方米配置1个;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区,每100~150平方米配置1个;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区每150~200平方米配置1个;旅馆、办公楼、教学楼、医院,每50-100平方米配置1个;百货楼、展览楼、图书馆、邮政楼、财贸金融楼,每50-80平方米配置1个;电气设备间,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2个;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罐区,每罐设2个;易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10~15米设1个。目前,我国有些工厂、仓库将灭火器集中存放于一个地点,这有利也有弊:便于保管而不便于使用,值得考虑。

灭火器配置使用问题及对策探讨 第3篇

1 灭火器配置使用常见问题分析

1.1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不能同时满足实际应用或相关规范的要求

以面积为2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为例, 该场所的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 《灭火器规范》第6.2.1条规定“A类严重危险级场所中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3A”, 根据《灭火器规范》中的附录A, 其所对应的是MF/ABC5或MF/ABC6灭火器, 对此类场所的工作人员而言 (特别是女性工作人员) , 这种规格的灭火器过重操作不便。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配置MF/ABC3或MF/ABC4灭火器, 但其单具灭火器灭火级别仅为2A, 不能满足《灭火器规范》第6.2.1条的要求。

再如, 汽车加油站的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 根据《灭火器规范》的规定, 其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应为3A或89B, 而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9.0.10条中规定: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 其单具灭火器灭火级别分别为2A、55B, 同样不能满足《灭火器规范》第6.2.1条的要求, 两部规范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不一致。

1.2 灭火器配置设计不落实, 导致在实际配置中规格、数量、位置等随意性大

同一场所灭火器配置规格不一, 经常出现同时配置不同灭火剂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的情况。《灭火器规范》中对于灭火器的设置有保护距离的要求。在实际应用中, 这个保护距离应为直线行走距离, 而不是图纸上所显示出的直线距离。但很多场所在设置时并没有考虑这一点。灭火器的设置点不科学还表现为以下几种现象:有些场所将所有的灭火器集中放置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内, 导致发生火灾后, 扑救者不能就近取用灭火器救火, 错过最佳灭火时机。还有些场所设置点易移位, 特别是直接放置在地面的灭火器, 没有设计定位, 在实际使用上随意性很大。

1.3 灭火器配置类型不科学, 不能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

笔者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 一些单位或场所选择的灭火器类型与该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种类不符。如在有大量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选用BC类干粉灭火器, 这种现象在招待所、小门店等小型场所十分普遍。另外, 笔者在检查中还发现, 有部分老企业的棉纱仓库中仍然大量配置已经淘汰的酸碱灭火器。

1.4 维护保养不及时、维修质量不高

使用单位对灭火器的维护保养重视程度不够, 不注意采取防晒、防雨、防潮、防冻、防腐蚀等保护措施, 造成瓶体锈蚀、元件老化、喷枪喷嘴堵塞、瓶内干粉结块等现象。有的灭火器使用后或由于长期闲置造成压力不足等没有得到及时的充装、维修或报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规定: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但笔者发现, 很多社会单位对此不以为然, 只关心维修费用, 而有些维修单位为降低成本违法进行充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从而导致在实际应用中, BC类干粉灭火器再充装ABC类干粉的情况十分普遍。

上述问题的存在, 有的是由于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与产品标准之间未能保持一致所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监督、设计、使用、维修等环节的相关人员对灭火器的配置、管理问题不重视而造成的。

2 加强建筑灭火器配置及应用工作的几点建议

灭火器能否真正发挥作用, 一要看是否符适合设置场所使用;二要看能否满足设置场所初起火灾扑救的需要。所以, 关键点有3个:类型选择是否正确、灭火能力是否足够、保护距离是否合适。

2.1 从设计、管理、使用环节入手, 强化灭火器的配置使用

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场所, 设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 使用人员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对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场所, 如何配置灭火器, 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可在相关产品标准或规范进行修订时, 增加不同类型、不同规格的灭火器所适用的场所范围、规模大小, 从而引导使用单位自行正确配置灭火器。

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重视灭火器的配置及使用情况,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因势利导, 促进使用单位提高利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2.2 科学解决规范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在目前设计规范、产品标准等尚未修订的情况下, 对规范的执行确有问题的, 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如:对于属于严重危险级的公共娱乐场所, 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配置MF/ABC3或MF/ABC4灭火器, 虽然不能满足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3A的要求, 但可在同一设置点进行适当增配数量, 但增配幅度如何, 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

2.3 加大宣传力度, 普及灭火器基本知识, 提高公众对灭火器应用的认识

特别是可以广泛宣传利用灭火器成功处置初起火灾的典型案例或因初起火灾扑救不力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反面案例, 以案说法, 提高各类小场所经营业主配置灭火器的积极性、主动性。针对居民火灾高发的趋势, 通过宣传教育, 提高居民住宅灭火器普及率, 分析了桩基荷载变化规律桩了桩基荷载变化规律桩和桩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摘要:本文通过对灭火器配置使用问题的分析, 提出了在规范制订、设计、管理等环节改善配置使用现状的建议, 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扑救初起火灾的作用。

关键词:灭火器,消防,配置

参考文献

[1]《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

[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

灭火器配置标准doc 第4篇

摘要:灭火器是扑救建筑物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本文从灭火器设计、配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就灭火器配置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建筑;消防;灭火器;配置管理

灭火器借助驱动压力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达到灭火目的,操作方便、使用广泛,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资料表明,有半数以上的建筑火灾(约占火灾总数的60%到80%)都是在灭火系统启动或消防队到达火场之前,动用灭火器完成灭火任务的。只有合理地配置、及时地保养、正确使用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建筑初起火灾。

一、灭火器认识误区情况分析

实际工作中,群众对灭火器作用认识还不到位,不按照规范配备、类型选择不合理、管理不善、不会使用等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灭火器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

1、灭火器设计、配置认识存有误区

部分建设工程忽视灭火器的设计,未将灭火器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内容,未按要求在图纸上标注灭火器;有的场所内设有固定消防设施,使用单位认为配置、维修灭火器是白费钱,致使少配甚至不配灭火器的现象依然存在;也有的单位认为灭火器是万能的,以多配置灭火器取代固定消防设施。

2、灭火器种类、型号选择不符合场所要求

灭火器种类多,适用场所、物质各不相同,这一点容易被单位管理人员忽视。有的单位对自身火灾危险等级及可燃物的火灾种类认识不清,不清楚灭火器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不考虑使用人员的素质等问题,致使灭火器选择不合理。如A类火灾场所配备BC类干粉灭火器;带电设备使用不适用于灭带电火灾的灭火器;精密仪表场所配备会造成水渍、粉尘或泡沫污染的灭火器;非必要场所配备卤代烷灭火器;选用灭火器灭火级别小;配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灭火器等。

3、灭火器的设置不当

灭火器设置普遍存在地点不明显、影响疏散、缺少指示标志、设置不稳固、地点潮湿、超出使用温度范围等现象。有的场所灭火器配置点放置灭火器水量不合理,保护距离过大。有些单位为了“美观”而随意移动摆放位置,如放在办公台下、柜子里等偏僻之处,还有的为了防止丢失,干脆统一保管在库房。

4、员工不能熟练使用灭火器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任重道远,前期笔者对泰安市部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了调研,发现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现象在未经消防培训上岗的“新员工”群体表現较为突出。有的单位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诸多火灾中,灭火器形同虚设。

5、灭火器管理保养工作存隐患

建筑灭火器一旦配置往往被终身使用,不能及时检查维修,也忽视了灭火器报废年限问题。建筑灭火器丢失、损坏、失修现象严重,目前,我国报废灭火器的处理一直缺少有效手段,一些单位已报废的灭火器随意放置,新旧混存隐患大。

二、建筑灭火器应用对策

鉴于建筑灭火器在设计、设置、管理和使用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强化各环节,才能确保灭火器在扑救初起火灾中发挥应有作用。

1、抓源头,合理设计配置建筑灭火器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是灭火器的配置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设计人员要根据规范对灭火器进行配置设计计算,确定各场所灭火器的种类、数量、配置位置、最小灭火级别等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进行标注。单位消防管理人员也要学习规范,在选择配置灭火器时才能做到经济适用、安全合理。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有以下步骤:

1.1首先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根据燃烧物质的特征,规范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分为A、B、C、D、E五类;根据其使用性质、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将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三个等级。不同火灾种类,所需灭火器种类也不同;不同危险等级,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大保护距离等要求均不相同。

1.2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位的保护面积

计算单元划分方法: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设计单元;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一个计算单元;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建筑物计算单元保护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1.3计算各计算单元所需最小灭火级别

灭火级别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灭火器的铭牌上都标记着相应的灭火级别。灭火级别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目前灭火器仅有A和B两类灭火级别,应该注意的是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备应按B类场所的规定执行。

在确定了保护面积后,计算灭火器的最小灭火级别:公式:Q=K(S/U)。

式中Q为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S为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U为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 M2/B);K为修正系数:①未设室内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l.0;②设有室内消火栓的,K=0.9;③设有灭火系统的,K=0.7;④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0.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Q=1.3K(S/U)。

1.4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依据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等因素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建议在不影响灭火器保护效果的基础上,可以将灭火器与室内消火栓设置点结合起来统一设置。

1.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计算公式:Qe=Q/N

Qe一计算单元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一计算单元中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

1.6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例如某民用建筑,场所为轻危险级A类火灾,现计算出场所单元内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为10A,那么我们就可选用4Kg的ABC类干粉灭火器5具(灭火级别2A)。

1.7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2、抓施工质量,杜绝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要求履行職责,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在购买灭火器材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国家有关机构检验合格的灭火器,杜绝假冒伪劣灭火器的使用。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抓审核验收,把好消防监督关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工作,对于建设单位报建的工程项目图纸和资料要严格细致地进行防火审核,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在验收建筑工程时,要严格把关;加强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的防火检查,督促单位整改灭火器配置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加强管辖领域消防产品监督工作。

4、抓单位消防管理,规范建筑灭火器设置

使用单位要提升消防管理水平,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灭火器管理档案。采购灭火器时,应按照工程原设计标准选用灭火器,不宜随意更换灭火器种类和型号。要重视灭火器的设置管理: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米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4、不要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抓维修保养,确保建筑灭火器安全好用

建筑灭火器要定期组织维修,不同种类灭火器维修期限是不同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598—2012 《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和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对于灭火器维修期限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以干粉灭火器为例:DB 37/ 598规定其首次维修和维修间隔为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GB50444-2008规定为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笔者认为,我省可以按照国标规定,同时兼顾考虑灭火器配置点的环境情况灵活掌握。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压力不足等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灭火器报废工作也应当引起管理者的重视。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水基型灭火器达到6年、干粉或洁净气体灭火器达到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达到12年的,必须报废。报废的灭火器应按照等效原则更换。

6、抓培训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能力

灭火器要落实标识化管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要加强单位消防宣传培训,尤其是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切实提高人员消防安全素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灭火器操作灭火能力。

三、小结

建筑灭火器配置(模版) 第5篇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7-10-20 | 文章来源: 辽宁 | 作者: 张迪 赵海荣

摘要:针对我国当前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的现状,从规范角度探讨了我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了一些建议。分析了我国当前在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最后,根据讨论和分析结果,指出我国在灭火器应用过程中应该重视的环节和需要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

关键词:消防工程;灭火器;配置;火灾

一、引言

火灾的发展一般要经历起火阶段(阴燃、初期发展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熄灭阶段。在起火阶段火灾燃烧范围不是很大,仅限于初始起火点附近,火场平均温度低,火灾发展速度缓慢。这个阶段是扑灭火灾的有利时机[1]。进行火灾的早期探测和扑救可以有效的防止火灾蔓延扩大,从而减少火灾损失,因此有必要在建筑物内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作为扑救初期火灾常用的消防器材,因其简单灵活、易于操作等特点在各类火灾危险场所得到普遍应用。而灭火器种类、型号多样,各自的适用条件也有差别,因此对灭火器科学选型、配置,及时地检查维护和保养,正确使用及定期报废是保证灭火器发挥其效能的关键,同时也是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的需要。

二、从规范本身角度看,尚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无可否认该规范的出台为建筑物合理配置灭火器起了很大的指导作用,为我国的防火工作做出了贡献。该规范1997年又进行了局部修订,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2005年又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变成我们现在使用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尽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经过几次修订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即便是2005年出台的新规范,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灭火器的适用范围有限。

GB50140-2005中指出“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贮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范适用范围的限制造成已有建筑无章可依。

(二)对灭火器后期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报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GB50140-2005中只针对灭火器的选型、配置等做了规定,而对灭火器包括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报废等在内的后期管理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合理配置灭火器固然重要,但灭火器后期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报废也相当重要,上述工作对于实现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在灭火器的使用寿命内,从灭火器出厂到建筑物配置再到随后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以至到最后的报废,每步都应有严格的要求,其中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灭火器灭火功能的有效性。有时日常维护不当,还会发生爆炸伤人事件。

尽管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95-1995)已于1995年3月1日由公安部发布,1995年12月1日实施,但是该标准仅对灭火器的维修作了一些统一要求,对灭火器的报废年限做了一些规定,而未对灭火器的使用、日常维护和保养做出具体规定,而且对于维修规定的条款也不够明确、具体。由于建筑灭火器广泛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初期火灾的预防工作,作为行业标准,它的宣传力度明显不够,致使很多搞消防工作的业内人士都不清楚该规范。

而美国消防协会编制的《NFPA1通用消防规范》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比如对淘汰灭火器的规定,对灭火器管理方面的规定等。近年来,ISO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已制订了《移动式灭火器选择、配置、检验、维修规范》,编号为ISOCD11602,此规范除包含了有关灭火器的选择和配置的规定之外,还包括了有关灭火器的检验和维修等至关重要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试压等管理灭火器的内容。由以上两个国际规范可以看出,在按规范规定合理设计和正确配置了灭火器之后,的确存在一个长期维护和管理的问题。无人管理或维护不当,有可能使灭火器变成一堆废铜烂铁,纯属摆设;而到火灾紧急时刻,急需使用时,不但灭不了火,甚至由于灭火器毕竟属于压力容器,还有可能伤人,历年来经常有因灭火器爆炸而致人伤亡的事故发生。

因此,笔者建议,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建立一个涵盖建筑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的国家标准,使得我国建筑灭火器在扑救初期火灾时真正能发挥其效能,同时使得用户在购置灭火器之前直到报废灭火器阶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三、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根据多年现场工作经验及同消防专家探讨,发现以下一些问题,供同行参考,并希望能引起使用、维修灭火器单位的注意,以便能够通过大家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1)一些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未向消防部门申报防火审核,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造成了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设置点布置不合理,选型不对,用B、C类干粉灭火器去扑救含碳固体可燃物或可燃建筑物构件的A类火灾,用不适于灭带电火灾的灭火器扑救带电设备火灾,用会造成水渍、粉尘或泡沫污染的灭火器去扑救精密仪器或贵重电气设备火灾等问题相当普遍[2]。

(2)部分单位对灭火器的管理不善。由于缺乏管理,灭火器没有专人维护,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染严重,直接放置在阳光曝晒或阴暗潮湿的地方,造成灭火器贮气压力不足,灭火药剂失效,罐体锈蚀,喷射软管老化破损;人为的随意挪用,造成压力表、喷头连接处松动、喷嘴堵塞变形。

(3)经常性检查措施未落实。对已失效的灭火器不能及时发现进行检修,而在委托维修单位检修时,又存在个别维修单位超范围维修、维修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有些单位不具备维修条件和资格却进行维修,造成许多不合格的灭火器出现在一些单位。

(4)部分单位缺乏对员工维护、使用和保养灭火器的培训。由于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救,致使小火酿成大灾。

(5)对待检修或报废的灭火器处理不当。一些单位把待检修的灭火器集中存放,而且往往放置在危险场所或人员密集场所,由于灭火器属压力容器,致使其中一些不合格的灭火器对危险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构成重大威胁;同时对于已经报废的灭火器,有些单位为了应付检查,与在用灭火器混合放置,或者直接把报废灭火器当作废品卖掉,由此引发的灭火器伤人事故在近年来也时有发生。

根据以上存在的诸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进行灭火器配置的图纸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的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消防部门进行防火审核,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设计内容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火灾种类、环境温度、类型、设置位置、配置数量和保护距离进行配置。使用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2)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3]。建立灭火器的管理档案,记明类型、购买日期、出厂时间、配置数量、设置位置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保证灭火器不被挪用、摆放合理、明显易取,同时保持灭火器的外表面清洁、干燥、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保证灭火器的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或喷射软管畅通,没有堵塞、变形和损伤缺陷,确保其有效好用。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将检查情况作详细记录。

(3)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同时,单位在选择维修企业时,应审查其维修条件、资格和信誉情况,以确保维修的灭火器合格有效。

(4)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尤其是岗位责任人接受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训教育,适时组织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用灭火器,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5)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规定,灭火器不论是否使用,都必须按要求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达到使用年限的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同时,要从安全、环保的角度,按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报废或不合格的灭火器。

四、结论

根据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应建立一个涵盖建筑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的国家标准。

(2)应该加强与建筑灭火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使得灭火器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能够真正做到知法、懂法、会用法。

(3)单位要加强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责任人,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使得灭火器在扑救初期火灾时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能。

参考文献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第6篇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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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1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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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2

第4.0.3条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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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1

第5.2.2条 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6.0.1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6.0.2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早、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0.3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3)

式中:Q –––灭火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或B;

S –––灭火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

U –––A类火灾或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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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配置基准,m2/A或m2/B;

K –––修正系数。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设有消火栓的,K=0.7;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K=0.3。

第6.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4)

第6.0.5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5)

式中: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或B;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6.0.6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6.0.7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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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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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未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 本表中的 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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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表3.1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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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不相容的灭火剂

附表4.1

附录五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附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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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7篇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1997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10.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 或 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 10.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第 10.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 A、B、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 10.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 10.3.0.5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 1211、1301 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

第 10.4.0.1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A 3A

最大保护面积(m2/A)10 15 20

第 10.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5 7.5 10

第 10.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 10.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 10.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第 10.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第 10.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第 10.4.0.8 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第 10.4.0.9 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 10.4.0.10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第 10.4.0.11 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

第一节

第 10.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 10.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 10.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第 10.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 10.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第 10.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 10.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 10.5.2.1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 10.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10.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 10.5.2.2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第 10.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 10.5.2.4 条规定执行。

第 10.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 10.6.0.1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 10.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 10.6.0.3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 或 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K ——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

设有消火栓的,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K=0.3。

第 10.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4)

第 10.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5)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 或 B ;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 10.6.0.6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 10.6.0.7 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

附表 10.1.1

名 词 曾用名词 说 明

灭火器配置场所 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房、观众厅、舞台、堆垛等

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何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计算单元

指将建筑中若干相邻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其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考虑 附录二 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表 10.2.1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级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

2.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3.二氧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4.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可精制厂房

5.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6.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7.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8.液化石油气罐瓶间

9.天燃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10.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1.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有用部位

12.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3.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14.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5.谷物简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6.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7.发烟硫酸或以烟硝酸浓缩部位

18.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9.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氧酸钙厂房

20.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21.可燃材料工棚 1.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2.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

3.站、码头

4.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5.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装堆场

6.散装棉花堆场

7.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8.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9.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10.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续附表 10.2.1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级 1.闪点≥ 60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3.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4.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5.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6.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7.各种电缆廊道

8.油淬火处理车间

9.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10.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11.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12.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

13.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

14.谷物加工厂房

15.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16.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17.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18.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19.磁带装配厂房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饲料加工厂房

22.汽车加油站 1.闪点≥ 60 ℃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3.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4.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5.中药材库房

6.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7.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8.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家用

电气产品的库房

9.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

10.<60 度的白酒库房

11.低温冷库

级 1.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热处理厂房

2.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3.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4.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5.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6.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7.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8.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9.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10.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11.氟里昂厂房 1.钢材库房及堆场

2.水泥库房

3.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4.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5.原木堆场

注:①末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10.2.0.1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本表中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附录三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 10.2.0.2 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附录四

附录六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和“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和“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和“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录七

一、民用建筑类:

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办公楼

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普通旅馆

8.商店

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图书馆一般书库

11.展览厅 12.高级住宅

13.普通住宅

14.燃油、燃气锅炉房

二、工业建筑类

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 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散装棉花堆场 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谷物加工厂房

11.饲料加工厂房

12.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可燃材料工棚

16.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的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30.钢材库房及堆场

31.水泥库房

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灭火器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8篇

选用灭火器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装置灭火器场地的火灾类别;第二、扑火水平;第三、对守护商品的保护水平;第四、装置灭火器地区的温度;第五、灭火器管理工作者的业务素质。选择灭火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1 灭火器类型和所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不符

火灾情况区分为五种:第一类火灾, 物体中含有碳元素能有火苗的火灾;第二类火灾, 因液体燃烧起来的火灾;第三类火灾, 因燃烧的物体是气体的原因;第四类火灾, 因燃烧的物体是能燃烧的金属;第五类火灾, 因物体带电才燃烧起来的火灾。普通的灭火器一般是灭第一二三类火灾和第五类火灾的营救第二三类火灾和因带电才燃烧起来的火灾、营救因金属燃烧起来的火灾一般是选用填装7150号可灭火气体的存蓄高压式扑救设备。在对现场进行勘察时, 我们在某加油站点发现在加油站装置的灭火器材只装置了灭液体火灾的器材, 只装置了很多适用于第二三类火灾的扑火设备。这只是斟酌到油类可燃物体的火灾, 忽略了在加油站场所含有碳元素可燃烧物体的火灾。假如加油站场所发生第一类火灾的时候使用干粉灭火器对于第一类灭火就无法达到满意的成果。因此在加油站这类范围内, 一定要装置一些适用于第一二三种火灾的灭火器, 这样才可以对火灾的期初扑救和消灭有所保障。

1.2 灭火器对保护对象污染大

配置灭火器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期火灾, 减少火灾损失,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当我们选择了对保护对象污染大的灭火器, 虽然可以扑灭火灾, 但同时也由于灭火剂对物品的污染而增加了损失。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某校大部分计算机机房所配置的灭火器多为ABC类干粉灭火器, 当然, 此类灭火器对于这种场所的火灾类型是合适的, 但干粉对计算机能够造成腐蚀作用和粉尘污染, 而且也难以清洁。所以这种选型方法是错误的, 此类场所应配置1211或ABC类CO2灭火器才能达到最佳保护效果。

1.3 灭火器不利于人员使用, 灭火有效程度底

因为使用灭火器的工作人员工作职能不一, 对同一种灭火设备因具有不同工作职能的人员操作, 对灭火结果不同。在稽查时我们发觉某校图书建筑物立面只是装置了便携式八斤干粉式灭火设备, 如果只是对于现有的火灾对象这种是适合的, 但因为图书建筑物的工作者大多是女性, 由于书架过高, 因此这种范围内装置这种便携式灭火设备可能难以抵达想要的灭火程度。要装置一些可推式适用于第一二三类火灾的灭火设备, 这样才可以对火灾有很好的扑救。

2 灭火器设置不当

对灭火器的设置《建筑灭火器配53置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有明确的要求。但在日常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建筑在灭火器的设置中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筑物内部的灭火器没有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灭火设备应该装置在显眼和方便拿取的地方, 同时还不能对于疏散人群有阻碍。像某个公司办公大楼管理工作者觉得灭火设备装置的地方有碍美观, 因此就把灭火设备放置在人员不容易找到不方便拿取的位置。因为在火灾初期是最佳的营救时间, 但是灭火设备放置在人们不容易找到不方便拿取的位置, 就算灭火设备就在火灾附近, 也因为寻找灭火设备浪费了时间错过了最佳的灭火时间, 最后导致火灾的变大和扩散。

2.2 灭火器没有稳固设置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 其铭牌必须朝外。灭火器的稳固设置是灭火器设置及使用的前提和保证, 如果灭火器设置不稳固的话, 就有可能发生跌落, 造成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 甚至发生伤人事故, 从而达不到配置灭火器的目的。

2.3 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便携式灭火设备适合放置在挂钩、架子上或者专用的放置灭火设备的箱内, 灭火箱的上端距地面水平高度要在一米半以内;其下端距地面水平高度适宜在十五厘米以内。如果灭火设备直接装置在地平面上灭火设备的安全性和操纵性都无法保障, 而且对装置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有所阻碍。

2.4 灭火器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设备不能装置在不干燥和具有侵蚀特点的场所, 如果一定要装置灭火器时, 应该建立必须的保护设备。放在房间外的灭火设备, 也要有保护手段。放在不干燥、具有侵蚀性和房间外的灭火设备, 配置的区域背景对灭火设备的运用和安全都有直接影响, 要想灭火设备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立即使用, 就必须建立相应的保护手段, 确保灭火设备性能的完整, 这样灭火设备的功能才能发挥。

3 灭火器的设置点不当

灭火器设置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3.1 设置点不能保证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规格达到规范要求《规范》对灭火器设置点中的每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都有严格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效、迅速地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 以便使灭火器达到其配置效果。

3.2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保护灭火设备距离的概念是:装置灭火设备的区域任何一个着火点到装置灭火设备的地点路程。但是在平时的勘察过程中存在保护灭火设备的路程是依据区域内任何一个着火点到离得最近的灭火设备的直线路程而定的问题。这样确定的距离不可能获取完整的保护, 导致灭火设备对火灾初期的营救效果不佳。

4 解决办法

4.1 公安消防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厉的要求自己, 注重企业中的灭火设备的可用性与日常检查, 贯彻实施消防安全职能的内容;在日常的工作中各企业需要经常性的对灭火设备进行维护, 并记录下每次检查的结果, 分清种类、标记数量、灭火设备放置点以及设备负责人;充分发挥负责人的作用, 有以下几个方面:用到实处、埋压小、放置固定、保持灭火箱的开放性、做好灭火器的清洁、保持干燥、杜绝腐蚀、放置在阴凉处、使用时能清楚地看到铭牌的标识、密封性好以及在使用时必须保持喷射的顺畅, 避免阻塞与变形导致损坏, 这些是企业负责人对灭火设施检查的重点。

4.2 要做到更好, 消防部门应该将企业的灭火设施现状与负责人有没有做到其职责作为日常检查工作之一。不定期的对企业的灭火设施进行抽查与检测, 以及抽查企业员工的基本灭火使用方法, 深入到各单位各部门, 进行实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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