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车辆管理责任书(精选5篇)
警用车辆管理责任书 第1篇
警用车辆管理责任书
为预防和减少我所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增强我所全体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五条禁令”。
二、按时参加机动车检验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及驾驶员验证工作。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漏检、拼装、报废、套牌、无牌无证和涉案车辆。
三、自觉做到不超速、不抢行、不逆行、不疲劳驾驶、不开特权车、不开带病车,严格按规定使用警灯和警报器,服从交管部门指挥。
四、严格执行县局派车单制度,民警驾驶警车必须着警服,协勤人员严禁驾驶警车,驾驶车辆必须携带各种有效证件,行车中禁止接打手机。
五、及时维护保养车辆,时刻保持车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收车后坚持“一日三检”制度,并按县局规定停放车辆。
六、民警私家车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七、违反者,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人: 年 月
日
警用车辆管理责任书 第2篇
根据《省、市、县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队警用车辆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警用车辆配备标准及购置程序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警用车辆日常使用和管理方法
(一)建立和落实车辆使用单位责任制,把车辆管理工作列入本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范围,确定车辆保管人员,切实管好本单位在用车辆。
(二)采取切实措施,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在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不得乱开警灯警报器或超速行使,要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三)配备的车辆必须用于公务,每日要安排好值班和备勤车辆。如遇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1-2辆值班车,以保证各类应急勤务的需要。
(四)驾驶警用车辆,实行警用车辆驾驶准驾制。因工作需要驾驶警用车辆的民警、职工及正式借聘用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考试,取得“警用车辆准驾证”资格后方可驾驶。其中,民警须具有正式驾驶人资格,其他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2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
(五)驾驶员在驾驶警用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警用车辆准驾证。如调离公安机关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辆的,应及时上交“警用车辆准驾证”。
(六)严禁将警车交给本单位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警车用于非警务活动。
(七)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警用车辆,车辆须离开本县范围的由单位领导批准,并到综合室开具派车单随车备查。如遇紧急情况出车,事后应补办出车手续,确保运行规范。
严禁公车私用,警用车辆原则上不得借用私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借用警用车辆的,必须在用车前提出申请,说明用车原因、时间、线路、里程等,并填写《公车临时借用许可证》,经大队长批准,预交费用后方可使用。用车后,按0.8元/公里结算实际费用,在用车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公车临时借用许可证》和预交费用收据,否则以公车私用论处。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到一律不得借用公车。
(八)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警用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
(九)交通事故处理车必须由民警着警服驾驶。
(十)驾驶警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警用车辆被盗、被抢,当事人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所在单位须同时向大队综合室报告。
三、警用车辆维修保养及保险
(一)警用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均由各单位车辆专管员及驾驶员负责,要求做到勤保养、勤检修,保持良好的车况及车容车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警用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的,应予以报废,一律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变更用途或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警用车辆。
(三)凡需送厂修理的车辆,应由本单位专管员或驾驶员填写维修审批表,注明维修项目及维修预算经费,经综合室审核、大队长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厂家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送修人员应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经费,审核无误后签字,作为报销凭证。
(四)大队对警用车辆的管理实行一车一卡登记制度,车辆使用燃油统一使用加油卡,同时各单位每月对每辆车的里程,用油量和驾驶情况在警力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五)警用车辆保险由大队综合室按有关规定统一投保。
四、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警用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按《温州市公安局局规》有关规定处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驾驶警用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交通法规处理,所需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报销,并按照《温州市公安局局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责成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执行公务驾驶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五)酒后驾车的,按照“五条禁令”的规定给予处理。
(六)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一律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等情况,车辆所在单位或交警隐瞒事实、逾期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其他违反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局规》记分或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2005年签发之日起执行,原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警用协同审批管理系统的设计 第3篇
(1) 实现公安部门无纸化办公, 内部无秘级别信息的共享、减少资源的浪费。
(2) 整合重复性的各业务系统, 提高应用系统信息的互通率, 形成综合的、统一的管理系统。
警务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各业务系统共享数据、采集数据的基础上, 为各部门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1 需求分析
警用协同审批管理系统设计的目标是为了完成公安内部审批程序的信息化, 建立一个能够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相互交流, 相互协调合作完成审批任务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警用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系统的目标。
(1) 实现一个集成的协同审批环境, 民警能够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协同审批的工作和信息管理。
(2) 能够实现现有的各个部门的业务审批的流程化。
(3) 工作流技术的引入, 是为了解政策的变化和机构的调整, 带来业务发生变化。作为协同审批管理系统, 一定要保证系统对业务流程的变化的适应性。
2 系统的架构
整个系统分为4层:表现层、应用服务层、应用支撑层、核心数据层。
(1) 表现层:为申请人提供电子审批单据申报门户 (进、出境申请单证、往来港澳人员备案申请等) , 以及申请人对审批状态的回执查询等。同时实现部门间的协同审批管理, 各部门负责审批的经办人员登录该系统即可实现电子审批。同时提供审批档案管理, 便于各部门检索、审查。
(2) 应用服务层:系统的主要应用业务的实现部分, 分为单证申报、单证审批、单证流转、单证归档、电子缴费、查询统计、业务审计 (如图1) 。
(3) 应用支撑层:控制整个系统电子审批的业务流程, 是本系统的灵魂核心模块。所有申请单证, 通过工作流引擎的控制, 分发到各个业务部门经办人员, 经办人员按照应有流程批办后再交由工作流引擎流转到下一环节部门进行批办。
(4) 核心数据层:采用SQLServer2008搭建, 主要存储相关人员模块、权限控制、工作流程、以及电子审批的相关信息。存储审批单证所使用的图片、视频、音频等相关附件, 保存在服务器的指定目录, 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控制管理。
3 网络结构设计
系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部署在外部互联网络中 (称为: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外部]) , 供申请人录入需要审批的电子单证数据 (如:国内公民出入境申请单、外籍人员入境申请许可、登外轮许可证申请、外籍船员登陆证申请等) 发起申请;另一部分部署在内部网络 (称为: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内部]) , 供公安各个部门用于申请单证的审批、流转、查询、备案、归档等。
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络客户端, 进行身份认证, 在确定相关认证信息后便可进入网上单证审批管理系统。申请人可在互联网客户端中录入相关单证信息, 发起审批申请, 通过防火墙、网关病毒扫描后, 将相关数据信息传输到内部网络, 保存在内部网络的电子单证信息数据库中。
各个部门经办人员登录内部网络客户端, 进行身份认证, 在确定相关权限认证信息后便可进行网上单证的审批工作。边检各个部门登录审批系统后, 在数据库中调取单证数据进行审批, 将电子单证在各个部门之间通过工作流进行流转审批。并将实时的单证审批状态记录回电子单证信息数据库中, 外部系统反馈给互联网端的申请人 (如图2) 。
4 系统的实现
(1) 流转环节逻辑处理简单明了, 根据实现设计的工作流规则, 流转到不同的岗位进行单据审批处理。并支持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以及MSN即时消息, 迅速通知流转经办部门进行审批, 减少申请人的等待时间, 整个电子审批处理更加高效便捷 (如图3) 。
(2) 选择流转人员相关信息, 以树形结构展示管理, 更加清晰直观。根据审批环节对用户授予对应审批权限, 再根据部门的组织结构, 上溯到主管部门, 方便流转时主管部门的人员选择 (如图4) 。
(3) 所有流转环节, 在系统中均有记录, 展示界面友好便捷。通过流程跟踪可直观查看当前所处的单据审批环节, 以及以往流转记录、各部门审批意见等。便于流程控制, 以及后期纪检部门审计工作的开展 (如图5) 。
5 结语
本文设计的警用协同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了办事人员的办事申请和内部审批人员审批的流程化管理, 改变了传统的审批方式, 提高了办事效率, 能够满足应用需求的实际需要, 获得满意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建华.《计算机支持的协同工作》.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0.
[2] (荷) 阿斯特等著, 王建民等译.工作流管理:模型、方法和系统.2004年2月第1版.
警用车辆专项整顿方案 第4篇
全市政法机关警车及驾驶警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乱鸣警报、乱闪警灯、闯信号、走禁行、违规停放等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全市政法机关的形象。为进一步规范警车管理使用,市委政法委制定了《警车管理督查办法》,决定从7至8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滥用警车及警车违章、违规专项行动,全面排查警车使用情况,严肃查处违规使用警车行为,树立全市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政法委领导指示精神为指导,结合市政协(32232)号提案,依据《警车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警车管理,倡导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风尚,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
全市政法机关成立警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办公室设监察室 办公室电话: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的范围:全市悬挂警牌并安装固定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外观标识,用于执行法定任务的机动车辆。
整治重点:
1、外借警车、警牌,挪挂、套用警牌;
2、悬挂非法定警用号牌,私挂晋“O”公安专段号牌;
3、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购买、使用无牌无证车辆非法喷涂警车外观标识和警用车辆外卖给非政法机关及个人,未进行外观变更和办理转移登记的;
4、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乱停放、行驶证与所驾车辆不符、滥用警灯警报器等);
5、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警用车辆而未报废的及年检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6、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违规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停放警车;
7、警车涉嫌被盗抢、走私车辆的;
8、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整治目标
(一)挪挂、套用警牌和悬挂非法定警用号牌、非法喷涂警车外观标识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政法机关购买使用警用车辆底数清楚,无牌无证车辆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警车驾驶员受到教育,遵纪守法意识、形象意识得到增强,常见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五、工作要求
警用车辆是政法机关执行职务的专用车辆,是政法机关形象的外在体现。警用车辆管理工作直接体现着当地政法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的水平。此次整顿由政法委牵头,严格整治纪律:
一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二是文明执法,依法查扣。三是周密组织,注意安全。
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第5篇
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24小时开机。凡每月累计3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七、钻研业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驾驶有关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水平,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带病车、开英雄车、酒后驾车,违者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