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精选7篇)
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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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敬告内容 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有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签字;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我单位拟定的 格式条款报你局备案。 申请单位 名称 ( 全称 ) 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电 话 代理人 电 话 所属行业 合同适用 对 象 备 注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 ( 签字 ) 备案机关意见 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第2篇
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备案类型:
(一) 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二) 汽车买卖、租赁合同;
(三) 供用电、水、气合同;
(四) 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
(五) 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
(六) 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 旅游、运输合同;
(八) 典当、拍卖合同;
(九) 美容、健身、餐饮服务合同。
二、办理机构:
(一)以上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提供方住所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
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但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报公司住所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但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使用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报分支机构住所地区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
三、办理时限:
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南昌市工商红盾网下载);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空白合同文本原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四)合同文本样本中主要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其依据、说明等材料(加盖公章);
(五)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 → 受理 → 备案存查
六、办理依据:
解析格式条款 第3篇
主持人(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恽绵):快递公司运单上的格式条款,它是不是霸王条款?法律认不认可?我查了一下,似乎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让用,按《合同法》可以用,按《邮政法》则必须用。对此我们如何理解?
高子程(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委员会副主任):法律意义上是没有“霸王条款”一说的,它应该是民间对于格式条款的一种称呼。应该说,把格式合同称为“霸王条款”,或弱势一方将强势一方的格式合同说成“霸王条款”,是拟定合同的一方在其所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包含了对于消费者和弱势一方的限制性或歧视性的唯我独尊的条款。
快递运单中的某些条款显然是格式条款,它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些条款本身并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违反《合同法》和《邮政法》。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格式条款不能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运单中的最高理赔额也好,损毁丢失的比例也好,我不认为是不合理的。总的来说,格式条款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政策含义,并且制订方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我认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预见到纠纷发生以后的举证责任的前提之下,快递公司的运单是不是科学?目前所有快递公司的运单都有提高规避风险的空间,比如运单上“签字就表示同意一切条款”的说法,我认为就不尽妥当,应当换个说法“当你同意全部条款的时候请签字”。同时特别提示快递公司,在目前诚信监管体系缺失的条件之下,为维护你的权益,运单上最好打印一行字“我已经详细阅读运单的全部条款,快递公司已经提示我注意运单的全部条款,并且向我说明了运单的全部条款”等等,并在后面留下两行空格让托运人自己抄一遍,然后签个字。那么在纠纷发生的时候,托运人说快递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时候,这个说法就不成立了。
邱建国(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格式合同本来不是坏东西,在某种程度上是好东西,它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现在反对的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怎么样做到公平合理?我觉得一种是形式上的公平,一种是实质上的公平。一般的《合同法》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时候,是把双方作为平等的主体,但是面对一个有组织的经营者和一个分散的消费者的时候,那我们必须要注意实质上的公平。可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做了一些突破。
目前来讲,我们第一季度全国各地消协受理的关于各地快递的投诉同比上升了108%,跟去年整个半年的投诉量差不多。这当然跟现在网购、团购有关系,但也反映出快递公司管理上的很多漏洞。怎样确定公平和不公平,就看双方在格式合同里的权利和义务是不是差不多,如果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这样的合同我觉得就是欠公平的。
现在我们立法还有一个缺陷,就是部门立法、行业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往往某一个法律,行业的参与度非常高,但消费者表达意愿的机会就非常少。所以在追求实质上的公平和合理方面,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当然,我们在调解消费争议的时候,尽可能一要依法,二要合情,争取做到情与法的统一。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格式条款其实是个好东西,只要是有社会分工,只要有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就会有标准化的合同,没有的话交易成本就增加了,交易时间就延长了。从法律上来讲,格式化的东西消费者具有天然的抵触,但从社会发展来讲它绝不是坏东西。
主持人:如此说来,快件运单作为格式条款并没有违法之处,法律上也是认可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快递公司与消费者出现了赔偿纠纷后,同类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审理结果却往往不一样。
郑瑞祥(宅急送副总裁):确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城市、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也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对这个问题要怎么看?我们重合同、讲信誉,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往往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尽可能协商处理,把大问题化小,把小问题再化小;第二在快递纠纷中尽量庭外和解。作为快递企业希望有更多的途径协商处理,这样既合理又合法。
徐勇(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为什么在航空领域我们托运行李或进行货运方面的官司非常少,即使有官司判决也很明确?我们可以看看《民用航空法》里面的规定,第128条规定对于每一位旅客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对于每位旅客携带的物品最高限额是3000元,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或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是每公斤限额1 0 0元,通过购买附加费最高携带的货值是8000元。
快递业的官司为什么难办呢?因为法官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可操作性的东西,这是我们最大的缺陷。同时还存在法律和法律之间相冲突的地方。航空运输的赔偿有法律依据,但快递在赔偿方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主持人:现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
徐勇:根据这个情况,我建议“十二五”期间修改《邮政法》,将快递赔偿列入《邮政法》,规定赔偿标准,最高赔多少,买保险怎么赔,不买保险怎么赔,哪些东西可以运,哪些不可以运,对于20万元的贵重物品是另外签合同还是收附加费等等条款,把这些修改进去。
叶林:在行业发展初期,要考虑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冲突现状。我了解到,法官的判决要考虑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物流行业,我觉得可以民间自行筹划行业规划或企业规范等,但千万不能让这个行业太过自由,否则会把行业的名声彻底毁掉。
高子程:我想强调一下,立法和修法是很难的,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即使为快递立法和修法,航空法也基本上不可能成为快递行业立法的参照,因为航空领域基本上以国有控股的为主。至少在目前情况下,不要寄希望于为快递立法。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客观公正的执法,我认为还是有法可依的。合同约定不明是快递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的共同过错,我认为主要的过错在于快递公司,因为由你提供专业的快递业务和格式文本。速度和风险是并列的,快递公司无疑要强调速度,而让每个托运人抄写二十几个字,肯会降低速度。但是如果快递公司为了不影响速度而不选择让托运人抄写这二十几个字,那是他自己的风险取舍问题,也是快递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而不是立法的空档问题,也不是执法的问题。快递公司意识到目前的司法环境,而不采取措施规避自身的风险,这与立法、执法不能说毫无关系,但企业自身的责任更大。
格式条款之价值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理价值;价值冲突
一、引言
格式条款是随着近代合同法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最早以契约自由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到大规模垄断产生的19世纪中期,格式条款以其固有的特点迅速普及开来,它既降低交易成本,又实现了企业利润最大化。我国1999年《合同法》中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格式条款”这一概念,结合该规定,借鉴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本文将格式条款定义为:“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之合理价值
我们知道,价值是标志着人与外界事物关系的一个范畴,它是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所发生的效应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格式条款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价值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制定格式条款的目的亦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交易活动本身即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通常其经济价值体现在:
第一,减少交易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交易成本包括:交易双方洽谈支出的交易费用,如车船费、住宿费、通信费等等,采用格式条款后,交易相对方仅需要做出“签还是不签”的承诺,即可立即完成交易,这是其基础性经济价值。
第二,提高交易效率,增强交易安全。与传统磋商式交易模式相比,采用格式条款交易模式,交易相对方会提前通过商业惯例或其他人的交易范本来预判契约内容及后果,该模式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因而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基于合同内容的公开公示,交易相对方在交易安全评估时,有充足的时间来考虑交易风险,及时做出安全评估和利弊分析,从而保障自身的交易安全。
(二)法律价值
格式条款作为契约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其可以单独生效,但其仍要受民商事法律规范约束,其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
第一,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我们知道基于法律特有的滞后性,其无法对交易双方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在面对形态各异的交易活动时,交易一方通过预制的格式条款来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为以后的法律规范完善提供实践来源。
第二,体现公平、平等的法律价值理念。任何的公平都是相对的,在交易双方经济实力本来悬殊的情况下,如果任由强势一方针对不同消费者作出不同的合同约定,那就使得本来弱势的消费者更加没有发言权,格式条款可通过相对固定的交易条款范本来约束交易双方,从程序上能够确保消费者之间的缔约公平、平等性。
(三)社会价值
格式条款发挥其作用,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当市场上出现利益集团通过控制市场资源,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的情形时,就需要政府通过调控手段干预来平衡利害关系,采取对格式条款制定主体的整治与惩罚等多种调控手段,实现市场良性循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三、格式条款与民法基本理念之价值冲突
格式条款不管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存在与契约自由等民法基本精神相背离的方面,具体体现在:
(一)对“契约自由”精神的背弃
传统“契约自由”思想起源于罗马法,后者的核心即私法自治。德国学者梅因·科茨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契约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在民法意义上,契约自由主要表现为缔约自由、缔约对象自由、契约内容的决定自由、契约变更与解除自由和契约方式的选择自由。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的背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缔约自由受限。即对于当事人自主选择订约的自由意志加以限制。如:针对某些垄断性行业,法律规定了其强制缔约义务。即,针对交易相对人提出的要约,提供条款一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同时,交易相对人也必须服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合同,要么同意,要么拒绝。如:电信行业的月租费、漫游费等格式条款内容,在消费者办理业务签字时,必须服从,否则无法完成缔约。
第二,缔约对象自由受限。基于市场经济竞争模式下形成的行业垄断,个别消费者面临同样的遭遇,即:普通消费者从事消费活动时,根本没有可以选择的交易对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较少,且收费及服务项目大同小异,这种以供应商之间攻守同盟的方式达成的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交易对象选择权。
第三,缔约内容选择受限。顾名思义,即对于合同条款的内容,由一方预先拟定,不经双方协商讨论,这个也反映了格式条款的本质属性——不可协商性,这是对契约自由的最本质侵犯。
第四,契约变动自由受限。该项是针对已经订立好的契约,能否由交易相对方自由变更、解除的问题。这是契约双向意志性的一种延伸,传统契约自由模式下,只要双方契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存在恶意欺诈第三人行为,契约条款均可在双方同意下进行变动。而在格式条款产生背景下,合同要么约定不能变更、要么约定变更后,申请变更一方需负担极不公平的责任,而申请方往往是消费者一方,如变更,消费者需负担高额的违约成本。如:机票、火车票退票收取高额退票费用的规定,此类条款就是对契约自由违背的另一种表现。
第五,契约方式选择自由受限。通常交易双方可依照交易习惯及交易便利原则确定契约方式。而在格式条款产生背景下,契约方式完全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掌握,他们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迫相对人接受提供方制定的条款,而交易相对人往往未能对交易内容产生足够的认识,导致消费者权利自由受限。如:殿堂告知提示注意免责事项,对于不认识字的人或是盲人来讲,无法进行有效的认知,使得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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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实质正义”原则的违反
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西方语言中,对正义一词,最著名的表述当属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学说“社会正义论”,他指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自由,包括正式、言论、集会等自由;二是“差异原则”,即确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时,应当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应当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而且所有的社会地位和官职对一切人开放或提供平等的机会。在契约合同中,即体现强势一方的经济主体不得利用其自身优势去压制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该契约正义不仅应包括双方应对待给付,还包括收益、风险对等分担。契约的实质正义常常以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中心展开,具体表现在:
第一,合同条款直接限制、排除自身责任。在合同免责的情形中,如遇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时,当事人可据此免除自身责任,或者是双方预先约定了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才能对双方生效。格式条款制定者通常既排除合同的可协商性,又将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免责事由的条款予以规避。如:在银行与电子银行客户申请告知书中约定:“乙方(银行)在遇黑客袭击、系统故障、电脑病毒等状况时,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条款即是银行通过格式条款直接排除了自身应当保障交易安全的责任,且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情形,因而对该条款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第二,赋予自己一些特殊权利。我们知道,合同双方要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才能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的目的。否则,不适当的负担权利义务,是对民法公平原则的违背和对契约自由的滥用,通常有如下情形:一方随意设定任意解除权、限制对方权利行驶的方式和范围、以及超越合同事项任意限制对方权利自由等。如:婚纱摄影机构在与顾客签署协议时,表示我方有权保留照片两年,并用于影楼推广、宣传。该约定既侵犯了交易方的隐私权和受尊重权,又给对方设置了超越合同事项的权利限制,即影楼可自由支配顾客的肖像,顾客不能提出任何理由抗辩。
第三,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依据契约自由原理,当事人双方均可选择为或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自由。实践中,常常出现销售方在消费者签署合同时规定消费者放弃一些权利,使双方权利失去对等性。如:“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标语,侵犯了消费者对瑕疵商品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是销售者自身不履行商品瑕疵担保义务的表现。另有一种形式,即侵犯消费者选择救济手段的权利的条款。如约定:“发生争议十日内必须先与销售商协商解决或只能向销售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等条款,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并未注意该细节,格式条款制定方也未提示注意,使得消费者签署合同后,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第四,不正当搭售附加产品减免自身责任。此类商品销售者往往以非常不易让人察觉的方式来误导消费者购物。如:买一送一活动或者累计双重打折活动。消费者往往不顾自身需求,附加购买了自己本不打算购买的产品,而后者搭售的产品商家以属于免费赠送的商品为由,拒绝履行质量保证责任。本案中,销售者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次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第五,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依照权利义务对等性要求,一方不得设定条件来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如: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在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请保险人。保险人也应当严格按照其法定要件和程序来进行理赔。但有些保险公司为达到免除自身责任的目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设置该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一般民事诉讼最短的诉讼时效都是一年,还不包括中止,中断事由的发生,何况一个保险公司竟然设置短短24小时,作为保险时效,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一目了然。该条款既严重地侵害了投保人的保险赔付请求权,又不适当地加重了投保人自身的责任。
四、结语
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经济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又严重侵蚀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在消费者合同领域。依照传统民法理论,格式条款属于契约中的一部分,虽然它大多时候体现的是交易双方中提供条款一方的意志,但我们不能就此全盘否定它的效力。我们应当从格式条款的内在价值的角度探寻对其规制的理论基础,避免其不当使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第5篇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四川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CH—01—0605。凡在该合同中采用的格式条款,应遵行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条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就拟定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到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格式条款合同样本(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并附有电子文档;
(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工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后,应会同住建部门于3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 1
定的,在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合同上配发格式条款备案编号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向申请企业发出《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载明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内容及修改理由,要求申请企业予以修改并重新进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入网销售时,应当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时,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供格式条款合同获准备案证明。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修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格式条款限期修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辩或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部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第一条应与开发企业已经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相符;
(二)第二条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相符;
(三)第三条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相符;
(四)第四条应符合《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六)第十条约定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并与第十三条相对应;
(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应符合商品房综合验收的相关规定,第二款第六项约定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八)第十二条约定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九)第十三条约定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并与第十条相对应;
(十)第十四条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约定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十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其内容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十三)第十八条约定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十四)第十九条第三款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其内容不得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十五)第二十条约定不得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抵触;
(十六)第二十一条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物权法》相关规定;(十七)第二十二条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物权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八)第二十三条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九)第二十四条约定内容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十)第二十五条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二十一)第二十六条约定内容应符合《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十二)第二十八条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二十三)第二十九条约定“住建部门”即可;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处向购房者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的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或不按工商部门《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的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依照《四川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项目备案申请报告格式 第6篇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XXXX,我单位拟建XXX项目,已完成XXX等准备工作,拟申请项目备案登记。现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XXXX,单位性质XXXXX,注册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号码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注册资本及行业资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生产性/非生产性)
3、建设地点:
4、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其他)
5、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产品(服务)生产能力,项目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其中XXX平方米,XXX平方米。
6、建设工期及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 个月,计划 年 月开工。
三、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自筹 万元,申请银行贷款 万元。
本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敬请审核准予备案登记。
附:
1、《***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x
(年 月 日
公章)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XXXX: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经审核,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本)修订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不予备案。特此通知。1、2、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重庆市备案申请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7篇
二〇一〇年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产品、近年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等情况;
(二)项目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市场分析;
(三)项目的工艺技术比较分析及确定的工艺线路(包括技术来源、技术成熟度,原材料供应、经济性分析等);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
1、建设选址及分析;建设地址:重庆市××工业园××路××号
2、设定的生产规模,包括原有规模,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规模和增加规模;
3、项目投资总额和构成情况(征地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土建工程费,其他费用等),涉及引进设备和技术的需说明用汇额度,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主要建设内容
(一)征地××亩,建设生产厂房和公辅用房××平方米;